非在编人员(聘用人员、合同工)办理社会保险业务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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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合同工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合同工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合同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本办法旨在规范事业单位合同工的管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维护事业单位和合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工的全部过程,包括合同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事项。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合同工是指事业单位为弥补编制不足,根据工作需要,与自然人签订劳动合同,从事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工作的非事业编制人员。

第二章聘用第四条聘用条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应聘为合同工:(一)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 符合聘用岗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三) 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四) 无违法犯罪记录。

第五条招聘程序(一) 确定岗位需求;(二) 公开招聘;(三) 资格审查;(四) 考试或考核;(五) 体检;(六) 确定拟聘人选。

第三章合同期限及内容第六条合同期限合同工合同期限一般为1年至3年,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合同期满,双方经协商可以续签合同。

第七条合同内容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 合同双方基本信息;(二) 聘用岗位和工作内容;(三)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四) 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五) 社会保险;(六) 合同期限;(七) 合同变更和解除。

第四章考核与奖惩第八条考核合同工的考核参照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考核制度进行。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第九条奖惩合同工可获得事业单位对在编人员的同等奖惩。

第五章劳动保障第十条劳动报酬合同工的劳动报酬应当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按照合同约定发放。

第十一条福利待遇合同工享有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同等福利待遇,包括社会保险、带薪休假、住房公积金、节日福利等。

第十二条社会保险事业单位应当为合同工办理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第六章合同变更与解除第十三条合同变更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内容。

合同变更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四条合同解除(一) 合同期满;(二) 合同双方协商一致解除;(三) 单位因业务需要或者其他原因终止合同;(四) 合同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单位规章制度;(五) 合同工不胜任工作;(六) 合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七)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社会保险业务操作规程

社会保险业务操作规程

社会保险业务操作规程社会保险是指国家依法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旨在保障劳动者及其家属的基本生活需求,提供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方面的经济和社会帮助。

为了确保社会保险业务的顺利进行,制定了社会保险业务操作规程,以规范各方的行为。

一、社会保险登记:1. 劳动者在单位工作时,单位应及时将其个人信息录入社会保险系统,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2. 劳动者个人信息变更时,应及时通知单位,单位需要及时更新信息并向社会保险部门报备。

3. 劳动者转岗、调动或离职时,单位需要办理相应的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二、社会保险缴费:1. 单位应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确保劳动者的权益得到保障。

2. 单位应向劳动者提供社会保险缴费明细,并按时发放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3. 劳动者个人应按时足额缴纳个人社会保险费,确保权益得到保障。

三、社会保险待遇申领:1. 劳动者满足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时,应向社会保险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社会保险部门应及时受理申请,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相关手续。

3. 社会保险部门应及时发放社会保险待遇,并提供相关咨询和服务。

四、社会保险投保咨询:1. 社会保险部门应向劳动者提供社会保险制度的相关咨询和解答疑问。

2. 社会保险部门应积极宣传社会保险政策,提高劳动者对社会保险的了解和意识。

3. 社会保险部门应向劳动者提供社会保险投保操作指南,并帮助劳动者解决相关问题。

五、社会保险违规处理:1. 对故意虚报、骗领社会保险待遇、拒绝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行为,社会保险部门应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进行处理。

2. 对于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社会保险部门应依法责令其补缴,并按照违规程度给予相应的处罚。

3. 对劳动者未按时足额缴纳个人社会保险费的行为,社会保险部门应及时提醒并催缴。

社会保险业务操作规程的建立和执行,有利于保障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益,维护社会保险制度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单位和劳动者应共同遵守规程,加强沟通和合作,确保社会保险业务的顺利进行,并落实社会保险制度的具体要求,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障体系。

办理社会保险通知单

办理社会保险通知单

办理社会保险通知单尊敬的客户:您好!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为了保障您的权益和福利,请仔细阅读以下内容。

一:社会保险概述1. 社会保险制度简介:社会保险是指由组织实施并强制参加的一种公共性质的基本民生保障体系。

2. 个人缴费义务:作为劳动者或雇主,您有义务按照规定向社会统筹部门缴纳相应金额的社会保险费用。

3. 社会医疗养老等各项待遇标准及申领条件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社會安全法》。

二:办理流程与注意事项1. 办理时间要求:请在每月15日前将员工名单以电子表格形式发送至我司,并确保存档备查。

逾期未报送可能导致违约金产生。

2. 员工信息变更通知:a) 当发现员工姓名、联系号码等重要信息发生变化时,请立即书面告知我们进行更新;b) 如因延误或不提供正确有效资料而造成损失,则责任自行承担;c) 若涉及到退休金计算错误问题,请于30天内提出申诉。

三:附件清单1. 个人社会保障账户开通指南;2. 社会医疗养老等各项待遇标准及申领条件说明书;3. 员工信息变更表格样本。

四:法律名词及注释1.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會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于2010年通过的一部关于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统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及其他相关内容的综合性法律。

2. 社会统筹部门:负责管理并执行社会保险政策,并对缴费情况进行监督与核查的机构或单位。

在我司所在地为XXX市XXXX局(具体名称)。

3.违约金产生:若逾期未报送员工名单或延误更新员工重要信息而导致无法正常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则需按规定支付给相应主管机关作为处罚措施之一。

感谢您仔细阅读以上内容,请务必严格按照流程操作,如有任何问题请随时联系我们。

祝您身体健康!此文档涉及到以下文件:- 个人社交储备帐户开通指南- 社会医疗养老等各项待遇标准及申领条件说明书- 员工信息变更表格样本法律名词及注释:1.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會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于2010年通过的一部关于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统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及其他相关内容的综合性法律。

单位非在编人员管理制度

单位非在编人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我单位非在编人员的管理,保障单位正常运转,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所有非在编工作人员,包括临时工、合同工、劳务派遣工等。

三、管理职责1. 人力资源部门负责非在编人员的招聘、录用、合同签订、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绩效考核等工作。

2. 各部门负责人负责非在编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安排、业务培训等工作。

3. 非在编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单位规章制度,服从管理,积极完成工作任务。

四、招聘与录用1. 非在编人员的招聘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公开招聘、推荐、考试等方式进行。

2. 非在编人员的录用,应经人力资源部门审核,报单位领导批准。

3. 非在编人员录用后,应在一个月内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五、工资福利1. 非在编人员的工资待遇按照国家规定和单位实际情况确定,并与在编人员同工同酬。

2. 非在编人员的福利待遇参照在编人员执行,包括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

六、社会保险1. 非在编人员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单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2. 非在编人员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待遇,按照国家规定和单位实际情况执行。

七、绩效考核1. 非在编人员应按照单位绩效考核制度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工资调整、奖惩、晋升的依据。

2. 非在编人员考核不合格的,单位有权根据相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八、离职与解聘1. 非在编人员因个人原因离职,应提前一个月向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2. 非在编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单位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的,单位有权依法予以解聘。

九、附则1. 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3. 本制度如需修改,经单位领导批准后实施。

北京社会保险主要业务统一经办指南

北京社会保险主要业务统一经办指南

北京社会保险主要业务统一经办指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北京市社会保险条例》,规范社会保险业务的办理,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社会保险业务办理的便利性和效率,根据《北京市社会保险业务办理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适用于北京市社会保险业务的办理,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第三条参保人员应当按照本指南的规定,提供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个人资料和相关证明材料。

参保人员提供虚假资料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指南的规定,保护参保人员的个人信息,禁止泄露参保人员的个人信息。

第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社会保险业务办理的信息系统,提供便捷、高效的办理服务。

第二章参保登记第七条参保登记的办理时限为自参保人员提交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第八条参保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章缴费第九条参保人员应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由参保人员和用人单位协商确定,基数不能低于最低缴费基数。

第十条社会保险费的缴费方式包括现金缴费、银行代收、网上支付等。

第十一条参保人员应当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逾期未缴费的,应按照规定加收滞纳金。

第四章待遇享受第十二条参保人员满足相关条件后,可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应当按时提供相应的领取材料。

第十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核定参保人员的待遇标准,确保参保人员享受到应有的待遇。

第十四条参保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待遇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机构核实后发放相应的待遇。

第五章维权申诉第十五条参保人员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审批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机构提起申诉,机构应当及时处理并回复。

第十六条参保人员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向上级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参保人员提供虚假资料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拒绝办理其社会保险业务,参保人员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员工办理社会保险通知单

员工办理社会保险通知单

员工办理社会保险通知单
通知日期:
领取单
本人于年月日领取了《员工办理社会保险通知单》,承诺会在期限内提供办理社会保险所需资料,如因本人提交资料不及时,造成的损失由本人自行承担。

签名:
日期:
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承诺书

本人,身份证号:,于年月日入职(以下简称单位)。

在办理入职手续时,单位明确向我告知并要求按照法律规定为我办理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要求我于入职后一周内将本人社保关系转入单位。

但由于我个人原因,不愿将社保关系转至单位,未配合单位提供相关资料,自愿放弃要求单位缴纳社会保险,导致单位不能为我办理参保手续。

为明确责任,本人承诺:
1、因本人自愿放弃由单位办理缴纳社会保险,而导致的一切责任,概由本人自行负责,与单位无关;本人及本人家属日后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单位提出任何关于购买社保的要求、抗辩、控告、仲裁或诉讼。

2、本人将自行决定或以个人名义参加社会保险,或参加农村新型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或其他保险;
3、经与单位商定,公司将支付本人每月¥元作为社保补贴,纳入工资组成部分,随本人月工资一并发放。

工作期间,如本人后续向单位申请缴纳社会保险,将不再享受单位社保补贴,同时须将已发放的社保补贴全额无条件退还给单位。

同时,单位在接到申请后次月起,应为本人办理参保手续,并从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须个人自行承担部分的社保费用。

4、本人对本承诺的风险特征已有充分的理解,本承诺是本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不存在被隐瞒、被欺诈或被胁迫的情况。

特此承诺!
承诺人:
年月日。

劳动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业务管理程序》的通知-劳部发[1997]108号

劳动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业务管理程序》的通知-劳部发[1997]108号

劳动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业务管理程序》的通知正文:---------------------------------------------------------------------------------------------------------------------------------------------------- 劳动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业务管理程序》的通知(劳部发〔1997〕10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上海市、广东省、武汉市社会保险管理局:自1984年在部分地区实行退休费用社会统筹试点以来,我国的社会保险事业有了很大发展,从最初的在国有企业固定职工中实行养老保险,发展到目前在城镇各类企业、各类职工中普遍实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迫切需要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按规范化的业务程序对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进行管理,以增强内部制约机制,提高工作效率,进而在全社会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为此,我部拟定了《社会保险业务管理程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有关部门应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社会保险业务管理的实际,提出贯彻实施《社会保险业务管理程序》的具体意见与要求,并报我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备案。

贯彻实施中的问题,请及时向我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反映。

附件:1.社会保险业务管理流程图(略)2.表式目录(略)一九九七年四月八日社会保险业务管理程序为规范全国各级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业务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增强内部制约机制,并为统一社会保险业务的计算机管理程序奠定良好基础,同时在全社会树立社会保险的良好形象,根据国家关于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程序。

本管理程序适用于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所承办的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业务管理。

新员工办理社保流程

新员工办理社保流程

新员工办理社保流程新员工社保办理时间须知关于为新员工办理社保,2021年10月28日颁布、2021年7月1日开始执行的新《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新员工参保所需材料1、录用人员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2、失业职工提供《失业证》或《劳动和社会保障手册》原件;3、《录用人员登记备案花名册》一式二份失业职工一式三份;4、《录用人员登记表》一份;5、劳动合同书;6、《劳动合同信息管理报表》电子档;7、一寸照片一张。

新员工参保办理程序首次参保:单位提供职工工作介绍信或已备案的《录用人员登记备案花名册》、近期工资发放表或核定表,并填写《职工社会保险花名册》需加盖单位公章一式两份,到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基金征缴管理科办理。

批量参保5人以上,还需提供电子文本携带U盘拷贝程序或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下载。

续保:单位提供职工工作介绍信或已备案的《录用人员登记备案花名册》、近期工资发放表或核定表,并填写《职工社会保险花名册》需加盖单位公章一式两份,到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基金征缴管理科办理。

批量续保10人以上,还需提供续保人员职工编码电子表格即Excel表,由单位自行制作。

个体参保人员被用人单位录用,本人凭用人单位出具的已备案的《录用人员登记备案花名册》到其原参保代理点办理缴费核减手续。

然后由用人单位到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基金征缴管理科办理续保。

关于公司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的具体操作流程,例如,1、员工保险转移;是这样的,医疗保险并不支持异地转移,且只能在购买地消费使用和享受报销待遇。

也就是其它除种只能在本地使用。

在统筹区域内可以随便办理转移关系,而在非统筹区域,转移社保中,只能转移养老保险,且只能往户口所在地社保局转入,因此,如果说你的户口是当地,是可以办理转移的。

对于跨省市转移,其手续需要分别向两地社保局提出申请,且只能转移个人帐户部分,不能将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一起取走,做好心理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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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在编人员(聘用人员、合同工)办理社会保险业务须知:一、增减员1、办理社保业务的部门填写《社会保险增减人员申报表》,按下面说明填写。

2、增员缴费起始时间可往前追溯一个月,如9月增员可在10月补报。

3、减员需提前一个月申报,如11月需减员10月即须申报。

《社会保险增减员申报表》可在人事处网页或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下载)二、申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须知用人单位(平时办理社保业务部门)应在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当月,为职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领退休待遇手续。

办理时须提供相关资料。

(一)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1、《社会保险增减人员申报表》一式两份;2、《退休人员申请表》或《职工提前退休(职)审批表》及复印件;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下载3、《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4、《广州市职工连续工龄审批表》及复印件;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下载5、军转干部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军队干部转业审批报告表》及复印件。

(二)一次性领取基本养老金1、《广州市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手册》或《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2、由本人自行申领的: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户口簿及复印件、本市开户的工、农、建行结算帐户活期存折及印有帐户的页面复印件或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及开卡申请表(原件及复印件)。

3、《社会保险增减人员申报表》一式两份。

(三)退休后死亡待遇1、殡殓证明(或注销户口)的原件及《死亡报告书》(或《死亡殡葬证》)的复印件;2、供养直系亲属关系的劳保关系卡(需加盖公章);3、《社会保险增减人员申报表》一式二份;(四)退休前出境定居或死亡1、《广州市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手册》或《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2、《社会保险增减人员申报表》一式二份;3、出境定居需提供:(1 )公安机关确认的出境定居证明;派出所注销的户口、护照(非中文版的,提供职工本人的书面申请);(注:提供上述资料之一及复印件)2 )本人申领时,还需提供本市开户的工、农、建行结算帐户活期存折及印有帐户的页面复印件或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及开卡申请表(原件及复印件);他人代办的:除了提供上述资料外,还要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及公证机关确认的委托书(非中文版的,需公证机关翻译确认);4、死亡需提供:(1 )死亡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殡殓证明或《死亡报告书》等);(2)由继承人申领时,还需提供户口簿原件(户口簿无法证明申办人享有法定继承权的,需提供经公证机关确认的公证书);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继承人经公证机关确认的委托书。

(五)非本市城镇户口参保人员,末达到退休年龄前离开本市时,一次性申领个人帐户储存额或个人缴费部分1、经社保经办机构盖章确认的《参保人员缴费情况明细表》;2、职工本人在本市开户的工行结算帐户活期存折及印有帐号那一页的复印件或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及开卡申请表(原件及复印件);3、职工本人签名确认的《农民合同制职工退保申请书》;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下载4、单位经办人身份证、《非本市城镇户口人员一次性待遇表》一式两份。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下载5、职工本人办理申领手续的,除提供1、2、3点资料外,还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非本市户口离退休(职)人员申请邮政发放养老金需提供的材料1、《国内市外退休人员邮政储蓄发放退休养老金表》;2、邮政储蓄存折印有帐户的页面复印件;3、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七)、参保单位办理一切社会保险业务须携带《社会保险登记证》。

•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认证办法广州市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每年定期对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进行资格核查,对没有提供有效生存证明的,从当年7月起停发基本1、广州市定居(不含番禺、花都区)对本市定居的离退休人员每年由参保单位(或区退管办)对本单位离退休人员进行资格核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采取抽查核实。

2、异地定居每年3月至6月20 日,由参保单位(或区退管办)向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本单位离退休人员居住地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3、国内定居的:出具居住地公安机关证明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确认意见;4、国外定居的:出具我国驻该国大使馆或领使馆证明;未与我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出具居住国所在地公证机关证明;5、香港地区定居的:出具“香港民政总署”或“香港工会联合会”的证明;6、澳门地区定居的:出具“澳门民政总署”或“澳门工会联合会”的证明;7、台湾地区定居的:出具当地公证机关证明;8、从国外或港、澳、台等地区回国探亲的离退休人员,可提供相应的定居证明与入境证明。

以上第2、3、4项境外定居人员所出示的定居证明中包括本人定居时间和当年的年龄。

9、已纳入社会化管理的离退休人员死亡之后,其亲属应在7日内向所在街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报告,并由街退休人员服务机构同时报所属的区退管机构,区退管机构接到报告后20日内向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尚未纳入社会化管理的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亲------------------------------------- 精品文档属应在7日内向死者原单位报告,原单位获得死者亲属报告20日内向社会经办机构报告。

10、离退休人员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停发或暂时停发其基本养老金:(1)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提供本人居住地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2)下落不明超过6个月,其亲属或利害关系人员申报失踪或户口登记机关暂时注销其户口的;(3 )未达到退休年龄前出境定居未办理终结养老保险关系手续,在达到退休年龄又办理了退休手续的;(4)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期间的;(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发生以上第1、2项情形的离退休人员停发基本养老金后提供有效证明或经确认仍具有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的,从停发之月起补发并恢复发入基本养老金;发生以上第3项情形的离退休人员,经发现后即停发基本养老金,退还已领取的基本养老金后社保经办机构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及建账前个人缴费本息退回本人,终结养老保险关系。

发生以上第4项情形的离退休人员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按服刑前或劳动教养前最后一次领取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

11、设立举报奖励,有举报他人冒领基本养老金的,一经查实,可给予举报人100-10000元奖励,情节严重涉及金额巨大,可予以重奖。

举报电话:83555507。

三、失业保险待遇的申领手续(一)用人单位1 •自行办理社保业务的单位为职工办理了社会保险停保手续的次月,到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失业人员办理失业待遇核定手续:为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领取《通知书》;为不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领取《告知书》;为农民合同制工代办审核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的有关手续。

领取《通知书》和《告知书》,单位经办人需办理签收手续。

办理时需携带以下资料:(1)《社会保险登记证》;(2)《社会保险增减人员申报表》;(3)《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或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盖章确认的《参保人员缴费情况明细表》;2.由人事处工资科办理社保业务的,上述业务仍由工资科办理。

3•单位应及时把《通知书》或《告知书》交给失业人员,并告诉失业人员按规定时间申领失业保险待遇。

凡因单位的原因造成失业人员不能按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所造成的损失由单位负责赔偿。

(二)失业人员失业人员根据个人的实际情况,可选择申领或不申领失业保险待遇:1 •选择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本人需在《通知书》规定的有效期内或劳动争议裁决、判决生效之日起60天内办理申领手续。

无正当理由逾期办理的,每超过一个月减少一个月的失业保险待遇(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本市城镇户籍的失业人员到户籍所属区的失业保险发放机构办理申领失业保险手续;外地城镇户籍的失业人员选择在本市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到原单位所在区的失业保险发放机构办理申领失业保险手续。

申领时需携带以下资料:(1)《通知书》;(2)《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或《广州市流动人员劳动手册》;(3)本人在本市工、农、建行开户的个人结算账户活期存折及复印件,或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及开卡申请表(原件及复印件);(4)本市城镇户籍的提供本人《居民户口簿》或《失业证》;(5)非本市城镇户籍的提供本人身份证;(6)有劳动争议的提供裁决书或判决书。

2 •选择不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的,不需办理申领手续,其失业保险缴费年限自动与下次重新就业后的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三)一次申领待遇(只适用于非本市城镇户口人员)1、由单位办理手续的须提供:(1 )职工本人在本市开户的工商银行结算账户活期存折及印有账户的面页复印件;(2)职工本人签名确认的《农民合同制职工退保申请书》;(3)《非本市城镇户口人员一次性待遇表》一式两份。

2、由职工本人办理手续的须提供:(1)《广州市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手册》或经社保经办机构盖章确认的《养老缴费历史明细表》、个人账户活期存折及印有账户的面页复印件;(2 )职工本人在本市开户的工商银行结算帐户活期存折及印有账户的面页复印件;(3)职工本人签名确认的《农民合同制职工退保申请书》;(4)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农民合同制职工退保申请书》可在人事处网页下载或在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下载( )四、申领生育保险待遇手续(一)生育就医身份确认:女职工在怀孕16周后,凡享受人流、引产、产检、生育等生育保险各项待遇时,由用人单位(平时办理社保业务的部门)凭参保人的医保卡到广州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医保中心”)进行就医手续确认及申报生育定点医院。

(二)需办理备案女职工的申报:1、办理备案的女职工需提供以下资料:(1 )《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原件);2 )《计划生育服务证》(原件);(3 )医院诊断怀孕证明(证明怀孕周数)或围产手册(原件)2、异地分娩女职工参保人可申请境内异地(含花都、番禺区,从化、增城市)分娩,分娩地不受本人或家属居住地的限制。

应填写《广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异地分娩申请表》一式二份(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下载),先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然后再到医保中心进行生育就医手续确认。

3、军人军属军人军属不受参加生育保险累计满一年的限制。

在享受各项生育保险待遇前,需提供另一方的军官证或士兵证和结婚证(原件)。

军人军属须先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然后到医保中心进行生育就医手续确认。

(三)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后五个月内,分别由女职工,男配偶所在单位申领生育保险待精品文档遇。

提供以下资料:1、《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原件)。

2、《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审核表》一式二份。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下载3、根据下列不同的情况,提供相关凭证:(1)顺产、难产:《计划生育服务证》(原件);《出生证》(原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难产的附带医院诊断证明书(原件)(5 )领取二孩指标符合晚育规定的,附单位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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