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2016.03.15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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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一、引言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是指对美术品市场进行规范和管理的法规,旨在保护美术品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美术品买卖各方的利益。

本文将从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的重要性、制定背景以及具体管理措施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重要性1. 促进市场发展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对市场进行规范管理,能够有效避免市场的混乱和无序竞争,保障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进而促进市场的发展和繁荣。

2. 保护消费者权益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制定了具体的规则和标准,使消费者能够更加清楚地了解市场环境和交易流程,有效避免骗局和虚假交易,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 维护行业形象美术品作为一种文化和艺术产品,其经营和交易活动关系到整个行业的形象和声誉。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的制定和执行,能够提高美术品市场的行业规范,树立行业的良好形象。

三、制定背景1. 市场需求与挑战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文化水平的提高,对美术品的需求越来越大,市场规模不断扩大。

然而,美术品市场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比如价格波动大、假冒伪劣产品泛滥等挑战。

2. 国内外经验借鉴在国际上,已经有不少国家和地区对美术品市场进行了立法调整和规范管理。

借鉴国际上的经验,制定和完善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有助于我国更好地应对市场挑战,推动市场发展。

四、具体管理措施1. 建立登记制度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应当明确规定美术品经营者的登记制度,要求经营者提供真实和合法的经营信息,确保市场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2. 设立监管机构美术品市场的规范和管理需要专门的管理机构来落实。

应当设立专门的美术品监管机构,负责对美术品市场进行监管、执法和维权等工作。

3. 完善交易流程美术品的买卖往往涉及更复杂的程序和环节,如鉴定、评估、交易等。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应当明确规定交易流程,确保交易的公正、合法和透明性。

4. 打击假冒伪劣美术品市场存在着大量的假冒伪劣产品,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和市场的健康发展。

要制定严格的处罚措施,打击所有形式的假冒伪劣美术品活动,保护市场的正常秩序。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一、导言美术品是集艺术价值、收藏价值和市场价值于一身的独特资产,其管理对于保护艺术资源、促进文化发展和维护市场秩序都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美术品经营行为,加强美术品市场监管,制定本《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二、总则1. 美术品经营者应当具备合法经营资格,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2. 美术品经营者应当保护美术品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不得虚构信息或使用伪造美术品。

3. 美术品经营者应当与购买者签订购买协议,并明确交易的条件和责任。

4. 美术品经营者应当依法纳税并及时履行报关手续。

三、美术品经营者的义务1. 美术品经营者应当具备相应的知识和技能,了解和熟悉美术品的鉴别、评估和保管等相关知识。

2. 美术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确保美术品的安全、防止损坏和遗失。

3. 美术品经营者应当对美术品进行鉴别,确保其真实性和完整性,并向购买者提供真实的美术品信息。

4. 美术品经营者应当做好美术品的记录和档案管理工作,包括美术品的来源、流通情况和价值评估等信息。

5. 美术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合理的价格机制,确保价格公正合理,不得进行不当的价格炒作和欺诈行为。

四、美术品经营的监管措施1. 政府应当加强对美术品市场的监管,建立健全美术品经营的登记备案制度。

2. 政府应当加强对美术品鉴定机构和专家的管理,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3. 政府应当定期发布美术品市场的信息,包括市场价格、成交情况和交易动态等,提供便利的参考数据。

4. 政府应当建立美术品纠纷的调解机制,及时解决美术品交易中的争议和纠纷。

5. 政府应当对美术品经营者进行合规培训,并加强对美术品市场的执法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五、美术品投资的风险提示1. 美术品市场存在价格波动的风险,投资者应当根据市场情况和自身经济状况,谨慎决策。

2. 美术品市场存在伪造美术品的风险,投资者应当选择有信誉和良好口碑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3. 美术品投资是长期投资,投资者应当有足够的耐心和风险意识,不宜盲目追求短期高回报。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篇1:文化部发布《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导读文化部发布了新修订的《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并于2016年3月15日起施行。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禁止经营来源不合法、冒充他人名义的艺术品。

据《2014年艺术品市场年度报告》显示,2014年我国艺术品交易额2137亿元,占全球艺术品市场交易总额的22%,列世界第二位。

)(文化部新闻发布会现场)文化部日前发布了新修订的《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16年3月15日起施行。

近年来,我国艺术品市场发展快速,艺术品网络化、金融化趋势明显,据《2014年艺术品市场年度报告》显示,2014年我国艺术品交易额2137亿元,占全球艺术品市场交易总额的22%,列世界第二位。

但同时,艺术品市场存在的制假售假、虚假鉴定、虚高评估、交易不透明等问题亟需规范。

据了解,《办法》适应行业发展实际,将“美术品”改为“艺术品”,对艺术品市场实行全方位内容监管,将网络艺术品、投融资标的物艺术品、鉴定评估等纳入监管范围,取消对“装裱”、“比赛”、“咨询”等这些与艺术品内容关系不大的活动的管理。

《办法》落实中央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下放审批事项,简化审批程序,压缩审批时限,以进一步激发艺术品市场内生发展动力。

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将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审批下放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取消了艺术品经营单位、艺术品进出口经营单位的设立条件及涉外商业性艺术品展览活动部分与艺术品内容无关的申请材料;将一般性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的审批时限由原规定的15日调整为5日,将涉外商业性艺术品展览活动的审批时限缩短为15日。

以此同时,《办法》提出要建立专家委员会、明示担保、尽职调查、鉴定评估、信用监管等一系列新的制度,通过立规矩、明底线、强化主体责任,促进艺术品公开透明交易,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此外,《办法》禁止经营来源不合法、冒充他人名义或者以禁止交易的动植物为材质的艺术品。

深度解读《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深度解读《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深度解读《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2016年1月18日,文化部部长雒树刚签署文化部第56号令,公布了修订后的《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将于2016年3月15日起施行。

据《2014年艺术品市场年度报告》显示,2014年我国艺术品交易额2137亿元,占全球艺术品市场交易总额的22%,列世界第二位。

但同时,艺术品市场存在的制假售假、虚假鉴定、虚高评估、交易不透明等问题,严重制约了艺术品行业的健康发展。

北京东方雍和国际版权交易中心于2015年4月16日,正式推出了创新的艺术家运营和艺术品投资收藏交易平台—艺术家公盘,为规范和繁荣中国艺术品市场做出了积极的努力和探索。

该模式从制度和源头上根本解决了艺术品市场的保真、防伪、鉴证、权属、定价和流通问题,力图打造一个公开、公平、公正、增信、增量、增值、定权、定质、定价的艺术品交易平台。

艺术家公盘已经获得了越来越多艺术圈、投资圈、大众的普遍关注。

随着《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的出台,结合艺术家公盘近一年的,国版交易中心更加认识到公平、规范、诚信的市场环境对整个艺术品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性。

值此一年一度的315消费者保护日,国版交易中心作为主办方,联合中国版权协会艺术品鉴证备案中心,组织了“《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学习座谈会”,邀请艺术品行业的代表,包括艺术家、画廊、拍卖行、行业协会、文交所、艺术品经营者、艺术品鉴证备案、消费者、律师、艺术市场、媒体代表,丛各自的角度,一起畅谈对《办法》的认识、看法和,共同为中国艺术品市场的繁荣献计献策。

全国文化产权交易共同市场秘书长彭中天指出,在当今艺术品市场下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的重要性。

3月15日作为开始对我们来说有特殊的意义:执行力,打假,信用,维权几个方面正是想提醒从业者不仅要纠正、改正自己的行为也要学会维护自己的利益。

另外他还提出艺术品市场要做大,就要回归到市场经济的基础来。

市场经济第一是产权经济,市场交换的前提是权利的交换,没有权利就没有办法交换。

文化部令第56号——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文化部令第56号——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文化部令第56号——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1.18•【文号】文化部令第56号•【施行日期】2016.03.1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正文文化部令第56号《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12月17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部长雒树刚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管理,规范经营行为,繁荣艺术品市场,保护创作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艺术品,是指绘画作品、书法篆刻作品、雕塑雕刻作品、艺术摄影作品、装置艺术作品、工艺美术作品等及上述作品的有限复制品。

本办法所称艺术品不包括文物。

本办法规范的艺术品经营活动包括:(一)收购、销售、租赁;(二)经纪;(三)进出口经营;(四)鉴定、评估、商业性展览等服务;(五)以艺术品为标的物的投资经营活动及服务。

利用信息网络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文化部负责制定艺术品经营管理政策,监督管理全国艺术品经营活动,建立艺术品市场信用监管体系。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审批,建立专家委员会,为文化行政部门开展的内容审查、市场监管相关工作提供专业意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艺术品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对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实施处罚。

第四条加强艺术品市场社会组织建设。

鼓励和引导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制定行业标准,指导、监督会员依法开展经营活动,依照章程,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诚信建设,促进行业公平竞争。

第二章经营规范第五条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应当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一篇、适用范围1、本办法适用于致力于通过专业的艺术品经营来达到积极的财务收益的组织和企业。

2、本办法所涉及的范畴,包括艺术作品的采购、售卖、租赁、储藏、收藏以及展览等活动。

第二篇、艺术品经营活动管理1、艺术品经营行为应秉持严谨诚信的原则,且应遵守法律法规。

2、艺术品经营者应当依据当前的市场情况,不断调整经营策略,加快抓住行业发展的脉搏,把握发展的节奏。

3、经营者应充分研究艺术品市场,把握当前的投资趋势,及时进行投资,合理规划投资预算,提高投资效益。

4、艺术品经营者应当注意与投资机构等有关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调,密切配合,有效应对市场变化,促进经营效益的提升。

5、艺术品经营者应当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市场活跃度,提高艺术品的投资效益,增强其在市场中的竞争力。

第三篇、健全收藏体系1、艺术品收藏者,应当细心考察艺术品的历史、技术、品相、价格等情况,充分考虑自身收藏情况,才能购买对应的艺术品。

2、在购买之前,要求收藏者阅读相关文献,了解相关艺术品背景,加以比较评定,才能较为准确地确认艺术品价值和收藏价值。

3、严格按照市价进行购买,在鉴证报告允许的条件下,根据艺术品的品质和价格进行低价购买,以达到财富收益的增加。

4、定期对收藏品进行保养,完善收藏方式,以确保艺术品美学价值和市场价值的长期维护。

第四篇、风险控制1、根据市场情况,制定有效的风险控制政策,以确保企业财务稳定,降低不确定性的损失。

2、经营者应当建立战略协调体系,控制好企业的调整风险,保证企业实行经营策略的长期稳定性。

3、经营者购买艺术品时,应看重风险的预期,结合市场的变化,综合考虑艺术品的稀缺性、投资性价比、鉴定情况以及贩卖形势等,以防止投资错误。

4、节制资金支出,并控制好资金运用,以保证资金的到账和流向。

5、应当建立先期风险保险机制,确保经营活动不受财务风险的影响,以减少一旦发生风险事件时带来的损失。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3月15日起实施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3月15日起实施《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3月15日起实施3月15日起,“乱象丛生”的中国艺术品市场或将因为文化部出台的《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而有所改观。

这一新规的到来,也搅动了无锡的艺术品收藏圈。

不管是工薪收藏阶层还是资深藏家,亦或是艺术品经营者,大家都觉得《办法》的实施很及时,眼下的艺术品市场确实需要管管了。

行家也有买假交学费的经历来自福建的余先生自父辈起在无锡南禅寺开艺术品商店,主营字画,至今已有十多年。

余先生时常跟本地书画收藏圈的朋友们交流,大家发现,这些年,网上的收藏信息和艺术品经营机构虽然越来越多,但上当的次数也多了。

像余先生这样有着便利收藏条件的人,也吃过亏,交的学费有几万元了。

在余先生看来,造假、售假、假拍、拍假、假证明等艺术品市场的乱象,以及收藏圈“交学费”的怪象,主因是艺术品市场长期欠监管的状态和经营者们本身的无知或失信,新规的出台让余先生他们的收藏圈拍手称快。

据了解,1994年,文化部首次发布《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10多年来,我国的艺术品市场高速发展,发展的背后,市场交易诚信不足、新型业态监管空白、执法困难等问题,不断侵害着艺术品市场的生态以及创作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原来的办法已不能适应当前我国艺术品市场管理与发展的需要。

此次新出台实施的《办法》所称艺术品,是指绘画作品、书法篆刻作品、雕塑雕刻作品、艺术摄影作品、装置艺术作品、工艺美术作品等及上述作品的有限复制品,不包括文物。

锡城艺术品经营市场待规范近年来,无锡的部分民营艺术机构充当着本土艺术品交易中心的角色,虽然卖方正规,但进去消费的多是经济条件较好的买家。

同时,无锡也涌现出一些针对工薪收藏阶层的小型拍卖公司、艺术品公司,他们热衷组织平民鉴宝、拍卖等活动,收费相对低廉。

据市收藏家协会会员透露,这些公司往往会于活动期间在网上投放广告,故意抬高市价,引起市场混乱。

据了解,因为艺术品交易带有半隐蔽性的特点,因此,不管是相关部门还是市收藏家协会,都难以对艺术品经营进行相关统计,但据其预测,目前锡城的艺术品经营企业、商家规模庞大,此次实施的《办法》将对这一群体起到规范作用。

文化部关于贯彻实施《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贯彻实施《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文化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文市发[2016]3号【发布部门】文化部【发布日期】2016.03.24【实施日期】2016.03.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文化部关于贯彻实施《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文市发〔201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西藏自治区、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综合)执法总队:为贯彻实施《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6号,以下简称《办法》),切实加强艺术品市场管理,促进艺术品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艺术品市场管理。

近年来,我国艺术品市场快速发展,市场规模、产品种类、经营方式不断拓展,日益成为大众文化消费的重要领域,在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提高国民艺术素养、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等方面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但是,艺术品经营中也存在制假售假、虚假鉴定、虚高评估、投机炒作等问题,艺术品电商、艺术品金融等新型业态亟待规范。

各地要高度重视艺术品市场管理,认真贯彻实施《办法》,明确行业底线,强化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加强内容监管,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不断规范市场经营秩序。

二、明确管理对象,开展行业普查。

《办法》所称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包括:艺术品收购、销售、租赁经营单位,艺术品拍卖企业、进出口经营单位、商业性展览企业、鉴定评估机构,利用信息网络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电商平台企业、租赁平台企业等,以艺术品为标的物的投融资企业(含艺术品基金、信托、艺术银行、交易所等),以及其他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单位。

各地要以贯彻实施《办法》。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解读

2016年3月15日,《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正式施行,《办法》在新的经济形势下,对艺术品行业的健康发展指明了方向,明确了规范,对艺术品行业的经济指标,起到了推动作用。

下面笔者就为大家解读此办法。

《办法》指出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包括:艺术品收购、销售、租赁经营单位,艺术品拍卖企业、进出口经营单位、商业性展览企业、鉴定评估机构,利用信息网络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电商平台企业、租赁平台企业等,艺术品为对象的投融资企业(含艺术品基金、信托、艺术银行、交易所)等。

营业执照中已涵盖艺术品经营的是否需要在备案?
《办法》第五条指出,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应当到期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以内,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其它经营单位增设艺术品经营业务的,应当按前款办理备案手续。

《通知》第三条指出,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对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件并填写备案申请表。

备案机关应当将备案信息录入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并想申请人办法备案证明。

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应当于2016年9月30日前完成对辖区艺术品经营单位的备案工作。

《办法》第八条解读:
国一金典法务总监指出,本条明确规定了艺术品经营单位在经营
过程中不能违反的“红线”。

其中第(一)(二)项是要求经营者对艺术品成单保真责任,确保艺术品来源合法,地址假冒伪劣艺术品,规范行业风气,为消费者购买真品艺术品保驾护航。

《办法》虽未明确具体监管部门和流程,但是随着艺术品市场的逐渐规范,相关的规章制度将会进一步落地实施。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本月修正简版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1.引言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是为规范美术品市场,保护美术品消费者权益,促进美术品经营健康发展而制定的指导性文件。

本办法主要包括美术品经营的定义、经营主体的准入条件、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交易行为规范等内容。

2.美术品经营定义美术品经营是指进行美术品的购买、销售、展览、修复等相关活动的行为。

对美术品的经营行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开展管理。

3.经营主体的准入条件3.1 企业主体经营美术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合法的企业注册证明;- 具备合法经营的相关执照;- 注重团队建设,拥有一支专业的美术品管理团队;- 具备合理的资金实力,确保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 合规经营,创造良好的经营信誉。

3.2 个体经营者个体经营美术品的个体户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合法的个体工商户登记证明;- 具备基本的美术品知识和相关经验;- 对美术品市场有一定的了解;- 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确保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

4.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4.1 产品质量和真实性负责经营者应当对所销售的美术品的质量和真实性负责。

经营者应当保证所销售的美术品没有伪造、仿制、涂改等行为,并对所销售的美术品的真实性进行严格审查。

4.2 安全保障责任经营者应当加强对美术品的安全保障工作,确保美术品在展览、运输、存储等过程中不受损坏。

经营者应当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保护美术品的完整和安全。

4.3 诚信经营责任经营者应当以诚信为本,遵守商业道德和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

经营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有效的美术品信息,并履行相关服务和售后责任。

5.交易行为规范5.1 价格标示规范经营者在销售美术品时,应当标明明确的价格信息,包括美术品的原价、折扣价等,并遵守价格法相关规定,不得进行价格欺诈、虚假宣传等行为。

5.2 售后服务规范经营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合理有效的售后服务,包括美术品保养、修复、退换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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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
第56 号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12月17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部长雒树刚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管理,规范经营行为,繁荣艺术品市场,保护创作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艺术品,是指绘画作品、书法篆刻作品、雕塑雕刻作品、艺术摄影作品、装置艺术作品、工艺美术作品等及上述作品的有限复制品。

本办法所称艺术品不包括文物。

本办法规范的艺术品经营活动包括:
(一)收购、销售、租赁;
(二)经纪;
(三)进出口经营;
(四)鉴定、评估、商业性展览等服务;
(五)以艺术品为标的物的投资经营活动及服务。

利用信息网络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文化部负责制定艺术品经营管理政策,监督管理全国艺术品经营活动,建立艺术品市场信用监管体系。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审批,建立专家委员会,为文化行政部门开展的内容审查、市场监管相关工作提供专业意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艺术品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对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实施处罚。

第四条加强艺术品市场社会组织建设。

鼓励和引导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制定行业标准,指导、监督会员依法开展经营活动,依照章程,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诚信建设,促进行业公平竞争。

第二章经营规范
第五条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应当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其他经营单位增设艺术品经营业务的,应当按前款办理备案手续。

第六条禁止经营含有以下内容的艺术品: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宣扬恐怖活动,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违背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蓄意篡改历史、严重歪曲历史的;
(十一)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七条禁止经营以下艺术品:
(一)走私、盗窃等来源不合法的艺术品;
(二)伪造、变造或者冒充他人名义的艺术品;
(三)除有合法手续、准许经营的以外,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动物、植物、矿物、金属、化石等为材质的艺术品;
(四)国家规定禁止交易的其他艺术品。

第八条艺术品经营单位不得有以下经营行为:
(一)向消费者隐瞒艺术品来源,或者在艺术品说明中隐瞒重要事项,误导消费者的;
(二)伪造、变造艺术品来源证明、艺术品鉴定评估文件以及其他交易凭证的;
(三)以非法集资为目的或者以非法传销为手段进行经营的;
(四)未经批准,将艺术品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以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的;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经营行为。

第九条艺术品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对所经营的艺术品应当标明作者、年代、尺寸、材料、保存状况和销售价格等信息;
(二)保留交易有关的原始凭证、销售合同、台账、账簿等销售记录,法律、法规要求有明确期限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

第十条艺术品经营单位应买受人要求,应当对买受人购买的艺术品进行尽职调查,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之一:(一)艺术品创作者本人认可或者出具的原创证明文件;
(二)第三方鉴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
(三)其他能够证明或者追溯艺术品来源的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艺术品经营单位从事艺术品鉴定、评估等服务,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协议,约定鉴定、评估的事项,鉴定、评估的结论适用范围以及被委托人应当承担的责任;
(二)明示艺术品鉴定、评估程序或者需要告知、提示委托人的事项;
(三)书面出具鉴定、评估结论,鉴定、评估结论应当包括对委托艺术品的全面客观说明,鉴定、评估的程序,做出鉴定、评估结论的证据,鉴定、评估结论的责任说明,并对鉴定、评估结论的真实性负责;
(四)保留书面鉴定、评估结论副本及鉴定、评估人签字等档案不得少于5年。

第十二条文化产权交易所和以艺术品为标的物的投资经营单位,非公开发行艺术品权益或者采取艺术品集中竞价交易的,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章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包括:
(一)从境外进口或者向境外出口艺术品的经营活动;
(二)以销售、商业宣传为目的在境内公共展览场所举办的,有境外艺术品创作者或者境外艺术品参加的各类展示活动。

第十四条从境外进口或者向境外出口艺术品的,应当在艺术品进出口前,向艺术品进出口口岸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以下材料:(一)营业执照、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二)进出口艺术品的来源、目的地;
(三)艺术品图录;
(四)审批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申请单位持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手续;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以销售、商业宣传为目的在境内公共展览场所举办有境外艺术品创作者或者境外艺术品参加的展示活动,应当由举办单位于展览日45日前,向展览举办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以下材料:
(一)主办或者承办单位的营业执照、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二)参展的境外艺术品创作者或者境外参展单位的名录;(三)艺术品图录;
(四)审批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申请单位持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手续;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艺术品进出口口岸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在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审批过程中,对申报的艺术品内容有疑义的,可提交专家委员会进行复核。

复核时间不超过15日,复核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第十七条同一批已经文化行政部门内容审核的艺术品复出口或者复进口,进出口单位可持原批准文件到进口或者出口口岸海关办理相关手续,文化行政部门不再重复审批。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利用其他商业形式传播未经文化行政部门批准进口的艺术品。

个人携带、邮寄艺术品进出境,不适用本办法。

个人携带、邮寄艺术品超过海关认定的自用、合理数量,海关要求办理进出口手续的,应当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办理。

以研究、教学参考、馆藏、公益性展览等非经营性用途为目的的艺术品进出境,应当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或者第十五条办理进出口手续。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没收非法艺术品及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擅自开展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及违反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许可、备案、专家委员会复核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文化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6年3月15日起施行。

2004年7月1日公布的《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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