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
中国法制史

导论一、中国法制史概念:1、历史概念:中国法制史是指中国历史上存在的法律制度,即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发展本身,有客观性。
2、学科概念:中国法制史是对中国法律制度发展史的研究,即研究中国历史上的法律制度、法律文化。
3、概念:中国法制史是一门以辨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以法律制度的发展演变为主线,综合研究中国历史上各主要政权的法律制度及其法律文化产生、发展、演变的过程及其规律的学科。
二、中国法制史的研究范围和研究对象:1、研究对象:历史上的法律制度、法律文化、法律思想。
2、研究内容:A.中国古代各个历史时期的主要立法活动和立法成果;B.中国历史上各个时期政治经济文化对立法的影响;C.中国历史上各个时期的司法状况;D.中国历史上各时期内社会各个阶层的价值观念、风俗习惯、文化传统等。
三、中国法制史的学科地位:四、学科发展:1.前学科时期:1906年前,孔子、班固《刑法志》、沈嘉明(清)《中国法制考》2.近代法制史:(自觉研究时期)1906-19493.中国法制研究:1949至今五、中国法制史概述;1.奴隶制法制时期:(习惯法为主)夏商时期:奴隶制法制的萌芽时期。
西周:奴隶制法制的鼎盛时期。
春秋时期:礼崩乐坏、法制变革时期。
2.封建法制时期:战国、秦、汉:形成时期。
三国两晋南北朝:发展时期。
(虽然此时代动乱频仍,战乱不息,政权更换频繁,但法制建设却快速发展。
说明法制建设与政治不是亦步亦趋的)隋、唐:成熟时期。
(法律与道德结合紧密,社会评价和法律评价较为一致,调整社会的作用越来越强,法律制度越来越合理)宋元明清:强化时期。
(法律受道德伦理的约束,“存天理,灭人欲”、三纲五常的禁锢,严刑峻法更多,为适应商品经济的发展,民事及经济立法加强,会审制度得到较大发展,元和清的法制带有民族特权法的色彩)3.半封建半殖民地时期:中华法系走向瓦解。
有人说:“中国古代的法律是一部伦理法”法律与伦理紧密结合第一章夏商时期的法律制度(约公元前21世纪-公元前11世纪)第一节中国法的起源及夏朝的法律规范一、中国法的起源:1、禹打破禅让制,将王位传给了启,由公天下转为家天下。
中国法制史

中国法制史从总体上看,中国法制史是一门以辩证唯物论和历史唯物论等基本原理为指导,以法律制度为主线,综合研究中国数千年法律制度、法律文化的发展、演变的学科。
一、早期法制史(夏、商、西周)不公开的习惯法公元前21世纪夏启建立夏朝,产生了中国古代最早的法律。
特点:以习惯法为基本形态,不公开、不成文的。
立法:夏代的《禹刑》:相当于现代的刑法典。
主要刑法为死刑。
商代的《汤刑》:最重的是不孝罪。
刑事立法:奴隶制五刑:墨、劓、刖、宫、大辟。
司法制度:夏“恭行天罚”、商“神兽断狱”。
西周法律制度:立法概况:“以德配天”:认为“天”或上帝不死哪一个族独有的神,二十天下各族所共有的神;天命属于谁,就要看谁有能使人民归顺的“德”。
不仅意味着神权的动摇,也使统治者感到仅靠神权已补足语维系其统治,还必须兼顾人事,重视民心的相背。
将“以德配天”、“敬天保民”的治国方略运用于法制方面,就是要求“明德慎罚”。
即重视道德的教化作用,立法、司法都必须宽缓、审慎,执行刑法更要慎重。
周公《九刑》、吕侯《吕刑》、周公制礼(以维系宗法等级)。
西周的法律主要形式:礼、法两种,此外患有誓、诰、命等王德命令。
礼:《周礼》,西周发得基本形式之一,涉及国家制度、社会制度、法典制度和人们的日常行为规范、礼节、仪式等。
刑:相当于现代的刑法典。
《九刑》、《吕刑》。
礼与刑的关系:目的一致,都为了调整社会关系和规范人们的行为。
区别:礼的作用是行为的禁止,而刑泽是惩治犯罪的必要手段。
刑事立法:西周的刑罚体系即《吕刑》的五刑、五罚、五过。
墨、劓、刖、宫、大辟:五刑定罪量刑有疑问,就罚出铜赎罪。
为五罚;五过。
当然还有鞭刑(官员)、罚丝(贵族)、流放。
主要原则:“明德慎罚”、“礼治”。
主要罪名:不孝不友罪(不孝敬父母不尊敬兄长)寇攘奸宄罪(盗窃)杀人越获罪(杀人并抢夺财物)群饮罪()贼藏盗奸罪(毁弃礼仪、窝藏贼者、偷窃一般财物、盗人宝物)。
《九刑》罪名诽谤罪(议论天子)不从王命罪违背誓言罪民事立法:契约:三种。
中国法制史

一、中国法律的起源1.礼源于祭祀:指中国古代作为一种社会规范的“礼”,最初起源于原始祭祀活动中形成的礼仪规则。
2.刑始于兵:指中国古代的刑法及以刑法为基本内容的法律,最初起源于战争或军事活动的某些需要,最早的法脱胎于军事活动中产生的军法。
3.特点:(1)中国法律的的起源主要是通过“刑始于兵”和“礼源于祭祀”两条基本途径完成的。
(2)氏族血缘纽带强韧,法律表现出民族主义的特色。
(3)表现出民族大融合的特征。
(4)民事法律相对滞后,刑事法律相对发达。
二、夏商西周法律制度1.立法指导思想:夏商:天命观与天罚观西周:(1)以德配天,敬天保民(2)明德慎罚:明德,就是主张德治,提倡德教。
慎罚,就是要求在运用刑罚时做到审慎、宽缓。
要求统治者对民众以教化为先,不以刑杀为要,先教化后用刑。
(3)礼治思想(“出礼入刑”原则;“亲亲”、“尊尊”原则;“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原则)2.立法活动:(1)禹刑: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是夏朝法律规范的总称,内容以习惯法为主。
(2)汤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是商朝法律的统称。
两次规模较大的刑法制定和整理活动,一次在商灭夏后,一次在商朝中后期,后一直沿用至商朝灭亡。
(3)吕刑:主要内容是规定刑罚的种类及适用刑罚的原则。
将赎刑作为核心内容。
体现了西周明德慎罚的立法思想。
(4)九刑:一种解释是指周朝的刑书,主要立法精神在于严厉打击危害国家统治与社会秩序的刑事犯罪。
另一种解释是指墨、劓、剕、宫、大辟、流、赎、鞭、扑九种刑罚。
3.部门法制:(1)宗法制:是指以血缘为纽带调整家族内部关系,维护家长、族长的统治地位和世袭特权的行为规范。
其中,嫡长子继承制是宗法等级制的一项核心内容。
宗法制不仅确立了各级贵族之间的地位,而且把宗法结构和国家政权融为一体。
(2)五刑:墨刑:又称黥刑,在脸上刺刻后再涂上墨的刑罚。
劓刑:割掉鼻子的刑罚剕刑:又称刖刑,砍去腿脚的刑罚宫刑:又称腐刑、淫刑,男子割去生殖器,女子幽闭宫中。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1.宗法制--是以宗族血缘关系为纽带,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维护贵族世袭统治的制度。
它是由氏族社会父系家长制的传统演变而来,周初统治者系统确立,影响于后世封建王朝的按血缘关系分配国家权力,以便建立世袭统治的一种制度。
2.嫡长继承制--是指王位和爵位由正妻所生的长子继承的制度。
始于商朝末,至周初正式确立。
3.礼--礼最初是原始习俗,由祭祀祖先鬼神发展而来,进入阶级社会后逐渐成为调整人们社会关系的行为准则。
周初在夏、商礼的基础上进行全面调整,形成了系统的典章制度、各种仪式和行为规范,成为西周法的一个方面。
但礼又不限于法,西周礼既是根本,又是国家机关的组织法、行政法,以及立法、司法的基本原则。
礼以“亲亲”、“尊尊”为最高准则。
4.铸刑书--春秋时期郑简公三十年,执政子产鉴于当时社会关系的变化和旧礼制的破坏,因而“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即把法律条文公之于众。
这是我国古代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典。
5.云梦秦简--1975年12月,在湖北云梦城关睡虎地十一号秦墓中,发掘出土了大量记载秦法律令的竹简,共一千一百五十五枚,内容及其丰富。
法律令文书有:《秦律十八种》、《秦律杂抄》、《法律答问》、《封诊式》等。
这批秦简收录的都是秦始皇三十年以前的法律令。
6.《法律答问》--是秦法律形式之一,是由官方对秦朝的某些律文、术语和律义以答问的形式所作的解释。
这对正确运用法律,更有效地贯彻立法意图,具有重要作用。
其与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7.《封诊式》--是秦朝的法律形式之一,其中包括审判原则以及对案件进行调查、勘验、审讯、查封等方面的规定和文书程式。
8.廷行事--是秦朝的法律形式之一,是司法审判的成例。
廷行事在当时的司法实践中已成为律文之外可以援引的成例。
9.具五刑--是秦朝的一种刑罚。
是一种极端残忍的肉刑与死刑并用的刑罚。
其法为:“先黥、劓、斩左右趾,笞杀之,枭其首,菹其骨肉于市,其诽谤詈诅者又先断其舌。
”史载李斯即“具五刑”而死。
中国法制史必读书目

中国法制史必读书目
中国法制史是一门研究中国法律制度的学科,涉及的内容非常广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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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一些中国法制史的必读书目:
《中国法律思想史》(杨鸿烈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这是一本系统介绍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专著,对于了解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非常有帮助。
《中国法制史》(张晋藩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这是一本全面介绍中国法制史的教材,从先秦到清末的法律制度进行了系统的梳理和分析。
《历代刑法考》(沈家本著,中华书局1985年版)。
这是一本系统介绍中国古代刑法制度的专著,对于了解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发展和演变非常有帮助。
《唐律疏议》(刘俊文点校,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这是一本介绍唐朝法律制度的专著,是中国法制史的重要著作之一。
《宋刑统》(薛梅苑主编,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这是一本介绍宋朝法律制度的专著,是中国法制史的重要著作之一。
《大明律》(田涛、郑定主编,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这是
一本介绍明朝法律制度的专著,是中国法制史的重要著作之一。
《大清律例》(徐本、朱轼编,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这是一本介绍清朝法律制度的专著,是中国法制史的重要著作之一。
这些书目涵盖了中国法制史的主要方面,从不同角度介绍了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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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 书目

法制史书目法制史书目法制史是研究法律制度演变和法律文化发展的学科,它对于理解和把握法律的本质和演变规律具有重要意义。
在学习法制史时,了解相关的书籍和文献资源是非常重要的。
以下是一些经典的法制史书目,供读者参考。
一、中国法制史1.《中国法制史》- 姚大伟这本书是中国法制史的经典教材,系统地梳理了中国法制的演进历程。
从封建时代的礼法制度到现代法律体系的建立,作者详细介绍了每个时期的法律制度变迁和背后的社会背景。
2.《中国法制史教程》- 郑天挺这本书是一部全面介绍中国法制史的教材,内容翔实,对于法制史的各个方面都进行了深入的剖析。
作者通过案例分析和文献研究,展示了中国法制史的复杂性和多样性。
3.《中国法律制度史》- 谢贻平这本书以制度史的视角,系统梳理了中国法律制度的发展轨迹。
作者详细介绍了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形成和演变,以及现代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过程。
二、西方法制史1.《西方法制史》- 高华这本书是西方法制史的经典教材,介绍了西方法律制度的起源和演变过程。
作者通过对古希腊罗马法、中世纪法律制度和近代法律体系的分析,揭示了西方法制史的发展脉络。
2.《西方法制史导论》- 杨春雷这本书是一部系统介绍西方法制史的导论性著作。
作者通过对古代法律、宗教法、自然法和现代法制的研究,揭示了西方法律制度的起源和演变。
3.《法的文化史》- 阿诺德·德·费尔德这本书从文化学的角度,探讨了法律制度与社会文化之间的关系。
作者通过对法律符号、法律语言和法律意识形态的分析,揭示了法律制度的文化根源和发展动力。
三、比较法制史1.《比较法制史》- 李宗胜这本书以比较法的视角,系统比较了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演变过程。
作者通过对欧美、亚洲和非洲等地区的法律制度进行横向对比,揭示了不同法律制度之间的异同和相互影响。
2.《法律史的比较》- 大卫·布鲁宁这本书以比较法史的方法,探讨了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演变过程。
中国法制史资料.

2、有的刑罚不适用于贵族,如宫刑; 3、西周时还有所谓“八辟之法”,即有八种人(贵
族或官员)不按一般刑书定罪量刑,而是由高级贵族 根据他们的身分、地位等因素从宽处理。
五 、三犯不赦,合并论刑原则
刑罚体系
一 刑种及其沿革 (一)五刑 1、夏:杀,宫,脯,鼻刀,墨 商:戮,炮烙,醢(hai),鼻刀(yi),刳
a.法律起源关键时间是在原始社会末期,即传说 的尧舜时代。
注意:礼刑二元结构
b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正式形成是在夏朝。 标志:国家形态基本具备,法律概念开始出现 等等
二、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
特点:不间断性和礼刑二元结构 1、古代中国法律是氏族社会末期习俗的直接继
承和延续。 2、古代中国法律直接来源于军法。(刑起于
兵)——宗族战争 3、古代中国法律以父系宗法关系为调整对象,
二 “罪疑惟轻”不杀无辜原则 相当于今天的疑罪从轻、从无原则,体现了慎刑 思想
三 “无简不听”原则 这是西周时定罪量刑的原则,是当时明德慎罚思 想的具体体现。相当于今天之“法无明文规定不 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原则。
四 、区别对待,“轻重有权”原则
区别对待,即区别主从犯,偶犯和惯犯,故意和过失 等等。还包括“同罪异罚”即贵族、官员犯罪与平民 定罪量刑或执刑有区别。
礼是法律的重要内容。(礼起于祀)
礼起于祀
礼的意义: 祭祀用器皿-祭祀规则-被赋予法律意义 意味着:
a.等级 b.血缘(亲情)
第二章 上古立法
一、夏商西周立法 1、刑
据《左传》记载,“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 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 又据《史记·周本纪》记载,西周中叶,周穆王 为挽救“王道衰微”的社会危机,震慑和平定 混乱,又命司寇吕候“作修刑辞”主持制定了 《吕刑》。
中国法制史

二、法制 《禹刑》是夏朝法律的总称 概况
《汤刑》是商朝法律的总称
(一)刑事法制 1、原则: (1)矜老恤幼原则 (2)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 与偶犯原则 (3)罪疑从轻、众疑从赦原 则 1.刑事法制: 主要:墨刑、劓刑、膑刑、 (4)世轻世重原则 2.刑罚的主要形式:九刑: 宫刑、大辟 墨、劓、剕(刖)、宫、大 新设:炮烙、剖心、醢(hǎ 辟、流、赎、鞭、扑(杖) i)刑、脯刑 刑。 无严格罪名体系 3.罪名:6个:违抗王命罪、 2.民事法制 (1)土地制度:土地王有制 不孝不友罪、杀人罪、寇攘 三、法制 奸宄罪、失农时罪、群饮罪 。诸侯有使用权 的主要内 刑法:奴录制五刑,即墨刑、劓刑、膑刑、宫刑、大辟五种 (2)继承制度:父死子继、 (二)行政法制 容 兄终弟及”制,且“弟及为 1、西周的宗法等级:天子— —诸侯——卿大夫——士。 主,子继为辅” (3)行政法制:“内服”、 2、西周各级行政管理组织的 “外服”制。内服由商王直 权利与义务的确立原则是: 接管辖;外服为诸侯王、卿 小宗服从大宗。 大夫及士的封地,他们在各 3、官吏选拔原则:任人唯亲 自的封地内,有一定的自主 、世卿世禄。 (三)民事法制 权 西周时期,奴隶并不是法律 意义上的人,不具备民事法 律关系的主体资格,而是民 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1、所有权制度:西周施行土 地国有制,即“土地王有制 ”,诸侯对所得土地没有所 (一)司法机构:周天子、 大司寇、小司寇。周天子既 是全国最高行政长官,又是 全国最高的司法官。 (二)诉讼审判制度: 1、诉讼种类:狱(刑事)与 诉(民事) 2、起诉与受理:原告提起, 交纳费用(束矢、钧金) 3、审理:“五听”:辞听、 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4、判决:读鞫、乞鞫 5、刑罚的执行 (三)监狱制度 监狱称为圜土或囹圄, 囚犯在监狱内要带狱具,有 桎、梏、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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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法特征之一
司法从属于行政。地方行政长官兼理司法,
狱讼是否得平,是考核地方官政绩的主要项 目。地方官作为“民之父母”,在审断案件 的过程中,不能仅仅依据法律判决,而是同 时负有道德教化的职责,实现“法律的正义” 是一回事(有时甚至是次要的),更重要的 是化解纠纷,实现社会秩序的“和谐”。这 种和谐是天理、国法、人情的兼顾与和谐。
孔子:父子相隐
《论语》子路:叶公语孔子曰,吾
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 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 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伦理法的特征
中国古代法以礼为原则,强调维护纲纪伦常,
根据人们之间的血缘关系亲属尊卑确定社会 等级及行为规范。 三纲为立法、司法的指导原则,君为臣纲、 父为子纲和夫为妻纲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均 有体现。 伦理法的特点使行为人之间的关系成为罪与 非罪、罪轻罪重的判断标准。
古代法律 形成的历史轨迹
最著名的以血缘关系组成的部落:黄帝、炎
帝、蚩尤和苗蛮四大氏族。 黄帝族原生活在晋冀山地,后南下到黄河流 域;炎帝族原处渭水上游,后来向东发展到 中原地区;蚩尤(东夷)族原在豫东和淮河 流域,后来不断向西扩张;苗蛮(三苗)族 主要在长江南北。 部落融合的途径:征战和结盟
清末以后
清末修律:《大清现行刑律》《大清新刑律》 南京临时政府时期:《临时约法》 北洋政府时期:《中华民国约法》(袁记约法) 《中华民国宪法》(贿选宪法)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六法全书(宪法、民法、刑法、 民诉、刑诉、行政法) 革命政权:工农民主政权、抗日民主政权、人民民 主政权
法
征战与结盟
在中国远古时期,先是蚩尤打败炎帝,促使
了炎帝与黄帝的结盟;东夷西扩,收并了部 分苗蛮;炎、黄、东夷三大部落的征战于融 合。由此形成了统一的华夏民族,先后由黄 帝族的尧、东夷族的舜作为首领,舜传位于 禹,建立了夏朝。 夏朝的礼刑制度的前身是尧舜时的礼刑律令。 尧舜时代是古代法律形成的关键时期。
从氏族习俗到礼刑制度的演变
《礼记》:“礼事起于隧皇,礼名起于黄
帝”,自黄帝起有了礼的各类名目。 尧舜时期:“制嫁娶之礼”,即定妻妾之制; “别生分类”,即区别嫡庶,定宗族之法; “罚弗及嗣,赏延于世”,依礼制实施赏罚; “皋陶作士,五刑有服”,“契作司徒,敬 敷五教”,设置主管农作、刑罚等专门机构。
第一节 中国法的起源与夏朝的法律制度
一、中国法的起源
(一)氏族血缘纽带随着国家的形
成而更加强韧;(二)部落联盟首 领的权威在向国家过度的过程中日 益加强;(三)原始的礼由习惯演 化为法;(四)刑起于兵
法律起源的几种观点
传说时代:“三皇”(燧人氏、神农氏、伏
羲氏);“五帝”(黄帝、颛顼、帝喾、尧、 舜) 黄帝说:《商君书》“黄帝作为君臣上下之义, 父子兄弟之礼,夫妇妃匹之合,内行刀锯, 外用甲兵”; 尧舜说:“帝舜三年,命皋陶造律”; 夏代说:当代大陆学者 商代说:台湾地区学者,“刑名从商”
绪论
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研究中国法律制度
的起源,各个时期和各种类型的法律制度的 性质、内容、特点、作用、发展演变的过程 和规律性。 中国古代法律自夏迄清,日臻完善。
发展演变过程
夏:《禹刑》→商:《汤刑》→周《九刑》“周公 制礼、吕侯制刑”→春秋时期:子产铸刑书→战国: 李悝《法经》,商鞅改法为“律”→秦:《秦律》 (睡虎地秦墓竹简)→汉:《汉律九章》→魏: 《魏律》(新律)→晋:《晋律》(泰始律、张杜 律)→北朝:《北魏律》、《北齐律》→隋:《开 皇律》→唐:《贞观律》、《永徽律疏》→宋: 《宋刑统》→元:《元典章》→明《大明律》→清 《大清律例》
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父,夫之 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部曲奴婢为 主隐,皆勿论。即泄露其事及擿语消息,亦 不坐。”当然,若犯谋反、谋大逆、谋叛罪 时不得相为隐,不用相隐之律。
清末修律中“干名犯义”条的存废问题
明清律中子孙控告祖父母、父母的行为为
“干名犯义”,属十恶之条。 礼教派认为“中国素重纲常,故于干名犯义 之条,立法特为严重”,应在新刑律中有所 反映。 关于子孙卑幼能否对尊长行使正当防卫的问 题等。
之“刑起于兵”
中国古代法律是为了适应部落征服和维护家族等级 的需要,产生于战争的命令或施政的处罚。 蚩尤既是战神,又是刑神;既作“五兵”,又制 “五刑”;兵既是武器又是刑具,“兵刑一体”; 军令军法是最初法律的主要形态。刑表示征伐、杀 戮的意思,“斩人肢体,凿其肌肤,谓之刑。” 司法与兵政的掌管者一身二任,司法官称“士”、 “士师”、“司寇”、“廷尉”等,原来都是军职。
古代有关的规定
汉代“亲亲得相首匿”:直系三代血亲之间
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外,均可互相 隐匿犯罪行为,而且可以减免刑罚。 “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 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 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
同居相隐不为罪
唐律《名例律》规定:“诸同居,若大功以
“法制”
最早出现在《礼记》的《月令》篇中,“命
有司,修法制,缮囹圄,具桎梏”,最初的 法制与关押人犯的监狱和施加于人犯身体之 上的戒具紧密联系在一起,大体上指的是刑 制。到源自代以后,才具有了法律制度的完整 含义。
古代法的特征
夏商周时期:秘密法时代。法律与神意联系
在一起,西周时期强化宗法血缘关系,家国 相通,亲贵合一。 特权法:八议、良贱有别 皇权与立法、司法 司法行政合一:三法司、九卿会审 法律以礼教为指导原则和理论基础 诸法合体,民刑不分
“建邦三典”:“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 中典,刑乱国用重典”。 名词意义上:一指刑名,如“五刑”,二指 刑罚犯罪之法,即刑事法律规范形式。如夏 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周有乱政,而作九刑等。
律
律,均布也。律本是一个音乐领域的概念,
在古代十二音中,阳六称律,阴六称吕。以 均调钟,“度钟之大小清浊”。将其作为一 个行为规范的概念,肇始于商鞅。商鞅变法, 其法制建设上的突出贡献之一就是“改法为 律”,正式将律这个概念引入法律领域,取 代了原来的法。“律吕万法所出”,适宜于 用之概括包括刑事法和其他法律在内的所有 具有国家强制性的行为规范。
蓝官人的处理
先是说责任在陈智,因为他没说清楚,只好
开棺问询了。兄弟二人无地自容。 接着蓝官人继续训斥,田产比起兄弟亲情, 是在是区区小事。为避免将来二兄弟各自的 俩儿子效仿,于是“判决”要求将阿明的次 子和阿定的长子送人。 兄弟二人又互让田产。蓝官人又说怕各自的 妻子不同意,让回去商量了再说。
(续)
《尚书•吕刑》:蚩尤部落扩张后,制定名为
“五刑”新规则,常见犯罪行为有“寇贼” (抢劫杀人)、“鸱chi义”(违背礼义)、 “奸宄”(邪恶叛乱)、“夺攘”(掠夺财 物)、“矫虔”(欺诈哄骗)五种类型,实 施相应的五种惩罚方式。蚩尤之刑,经黄帝 族的吸收改造,亦为尧舜所沿袭,作为礼的 实施保证。当时的刑,便是后世的法。
蓝鼎元“自评”
这个案子,如按一般审断方法,二人各打三
十大板,将田地二一添作五,半儿劈分开, 三两句话了断即可。现在费不少口舌,苦口 婆心,却效果显著,“此时兄弟妯娌友恭亲 爱,岂三代以下风俗哉。必如是,吏治乃成 循良。”(社会效果)
陈燕萍工作法
陈燕萍,江苏盐城人,现任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江阴园区人民法庭的副庭长 。 用群众认同的态度倾听诉求、用群众认可的方式查 清事实、用群众接受的语言诠释法理、用群众信服 的方法化解纠纷 在面对那些不赡养老人甚至虐待老人的人时,平时 亲切和蔼的陈燕萍也会愤怒,她说,“那些人我从 来没给好脸色看,我甚至会骂他们,母亲十月怀胎, 把你养大,你现在来说母亲这个不是,那个不是, 你还算不算个人啊!”
尧舜时已形成了统一的法制
《尚书•尧典》:“五刑有服,五流有宅”;“象以 典刑,流宥五刑,鞭作官刑,金作赎刑”。五刑即 杀、宫、刖、劓、墨五种身体刑;五流指按照地域 远近分为五等的流放刑;象形,指以羞辱恐吓为特 征的象征性刑罚;赎刑指以货币或财产抵免应受刑 罚的规定;鞭刑指官员犯罪所受的鞭打处罚。 象刑:若有人严重破坏了部落习俗,便强迫其穿上 赭衣,以表示此人犯有杀头之罪;穿两只不同的鞋, 表示此人犯有刖足之罪;用黑色布巾包头,表示此 人犯有黥劓之罪。
儿子写举报信告父亲
昨天,在砀山县城,小刘向记者出示了举报父亲刘某的“检 举控告信”,信上用大号黑体字写着刘某“贪污、受贿、嫖 娼,利用职权变卖国有资产大把捞钱……”,举报信中还称 刘某“虚伪、阴毒、卑鄙”,用词十分严厉。在信的下方, 赫然署着小刘和母亲的名字。 “这封举报信,我沿街散发到居民家和政府部门,已经 发出去100多封。”小刘说,这封举报信是他和母亲大年初 一写的,后来由他在砀山县城四处发放。 不仅如此,小刘随后又将这封举报信以《宁跟要饭的母 亲,不跟当官的爹》为题,上传到中安在线论坛,迅速被天 涯等国内知名论坛转载,引起了网民的热议。
《鹿州公案》中的“兄弟争田”案
雍正时期的官人蓝鼎元,在《鹿洲公案》中
记载的案例:平民陈智有两子,长子阿明, 次子阿定。陈智死后留下七亩地给二子,阿 明和阿定为了七亩田产闹到了官衙。阿明展 示了其父亲笔手书的“百年之后田产归长孙” 的“遗嘱”(书证),阿定则找来证人证明 其父临终时田产给他的“临终口头遗嘱” (证人证言)。
第一章 夏商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
夏朝:公元前21世纪~前16世纪,共传14世、17王、 471年。禹是创始人,其子启继承王位,为“家天 下”开端。 商朝:前16世纪~前11世纪,汤击败夏桀而建国, 至纣王自焚,17世31王,约600年左右。中期有盘 庚迁殷 周朝:前11世纪~前476年,武王伐纣,西周结束于 前771年,12王280余年;前770年平王东迁,至前 476年为东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