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银行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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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银行的独立性

一、定义

所谓中央银行的独立性,其实是指中央银行的相对独立性,一国在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时,既不能完全独立于政府的控制之外不受政府的约束,同时也不能凌驾于政府机构之上,而应接受政府的一定监督和指导,并在国家总体经济政策的指导下,独立地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并且与其他政府机构相互协作和配合。各个国家的中央银行是在商业银行普遍建立,货币关系和信用关系广泛的的存在于社会经济之中的前提下产生的。

央行独立性的定义是:中央银行拥有不接受来自政府的命令的权力, 在制定或者更改货币政策时,不必与政府交涉。但事实上, 哪怕是最为独立的中央银行也不可能在完全没有政府干预的情况下自行运作,换而言之,就是央行的独立性其实是一种相对的独立,其多多少少都会有受到政府制约的地方,所以,衡量央行的独立性关键在于看央行的活动在多大程度上要受到政府的干涉。

二、衡量标准

(一)中央银行的独立性标准主要有以下四点:

1、组织机构和人事的独立性。主要表现为中央银行的组织机构的设立和主管人员的提名和任免是否由行政机关或政府部门决定。

2、制定和执行政策的独立性。主要表现在中央银行制定和执行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自主程度。

3、经济的独立性。主要表现为中央银行的财政的独立性,即其是否依赖于政府的拨款和财政的支持。

4、业务的独立性。主要指中央银行是否可以自主决定其业务的实施,办理业务时否受政府机关的干预。

(二)中国人民银行的独立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货币政策自主权

《人行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不受其他任何部门、地方的干涉”,这是中国人民银行成立47年来首次被确认其独立性。

2.相对于财政部的独立性

这是衡量各国中央银行独立性的一个具体标志。中国人民银行与财政部的关系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①行政关系上,人民银行与财政部不存在隶属关系,这在组织上保证了人民银行对财政部的独立地位。②资金关系上,《人行法》第27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这样从法律上基本割断了人民银行与财政部的直接融资关系。

3.相对于政府其他部委的独立性

《人行法》规定:一是中国人民银行不得为各级政府管理部门提供贷款或担保;二是通过组建政策性银行划清政策性贷款与商业贷款的关系,堵住了中央银行提供基础货币与政策性贷款的路子,堵住了政府各部委以“政策性贷款”向中央银行要贷款的路子;三是在法律上明确了人民银行统管全国金融机构的监管权。

4.相对于地方政府的独立性

这也就是指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与地方政府的关系。《人行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不受地方政府和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的干涉;中国人民银行对其分支机构实行集中统一领导和管理,人民银行负责本辖区的金融监管,各地人民银行不得向地方政府部门提供贷款。

三、保持中央银行相对独立性的必要性

(一)避免出现政治性经济波动的需要。

(二)避免财政赤字货币化的需要。

(三)为了稳定经济和金融的需要。

(四)为了适应中央银行特殊地位与业务的需要。

四、影响中央银行独立性的因素

首先, 最根本的因素是中央银行的法律地位。中央银行的活动必须是合法的,而法律是政府制定,这就

使得央行的独立性受限。

其次, 中央银行对谁负责,这直接关系到央行是否要听命于谁,因而在衡量央行独立性的方面有着很重要的作用。

第三,中央银行的收入来源、决策机构的组成,以及谁来监督中央银行等都会对央行的独立性产生影响。除此之外,国家历史、经济发展阶段、政治是否稳定、国民如何看待通货膨胀以及金融市场的发展状况等也会影响央行的独立性。

五、我国中央银行独立性现状

虽然我国央行独立性在增强,但是仍存在很多问题。

1.央行职能方面独立性不够。一方面对于不合理的融资要求国家还没有完善的法律来保障央行的权益,另一方面央行还不能完全独立的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而这些都有可能给央行保持货币币值的目的造成困难,从而阻碍经济发展。

2.央行组织方面独立性不够。具体来说,中国人民银行取法科学的机够设置,法律地位不高,因而造成其组织没有保障。

3.央行人事方面独立性不够。中国人民银行内部人事分配缺乏代表性,并且高度的依赖行政,主要是因为目前国家还没有系统的法律来规范央行主要官员的选拔,导致行政和金融人士独占鳌头。这就使得央行的决策很大程度上都体现出政府的意志,独立性自然不高,对比美国和日本,美联储在人事的选拔上多考虑到各阶层具有代表性的人物,而日本的银行政策委员会虽然也会渗透一些政府和金融人事,但在决策时,他们多会排除这两方面表决权存在的差异,从而增强代表性减弱行政依赖性,这些措施都能良好的保证中央银行的独立性。

4. 央行经济独立性不够。目前,中国人民银行在对资金的运用上的法律规范缺乏可操作性。

五、如何增强我国中央银行独立性

根据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在诸多因素的影响下,我国人民银行的独立性还未能达到其履行职责所需要的程度,需要通过多方面的途径予以健全和完善。

1. 目前中国人民银行是隶属于国务院的,法律地位较低,应当改变这种隶属状况,使其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保证央行能够独立的开展活动制定政策。

2. 制定相关法律,加强对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中国人民银行的重大货币或金融决策关乎民生,应当有一个完善的监督机制予以监督,法律是一个强有力的方法,而如果将其置于立法机关全国人大的监督下,更加有利于人大通过实际情况及时制定和修改相关法律规范央行的行为,同时也能减少政府的干预。

3. 鉴于人事选拔以及组织制度方面独立性的欠缺,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改善相应的不足。第一,应当改善行长个人负责的状况,设置一个由央行高管组成的并完整的法律规范的执行机构制衡行长的权力;第二,设置银监会,监督人民银行的行为,避免政策的滥制滥用;第三,应当根据不同区域经济的发展的不同,设立与之相应的分支机构,适应当地环境。

4. 目前关于央行的一些惩罚机制尚不成熟,处罚措施流于形式,尤其是对后果严重的财政投资行为欠缺严厉的管制,立法上面的缺漏凸显,应当增强关于人民银行资金运用法律法规的可操作行性,切实做到对不法行为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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