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银行合同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合同制用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合同制用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8.10.17•【文号】银办发[2008]249号•【施行日期】2008.10.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合同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合同制用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8年10月17日银办发[2008]249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合同制用工管理暂行办法》(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合同制用工作为一种灵活的用工制度,是行员制用工的有效补充,为解决分支机构部分操作性、辅助性岗位人员不足的问题提供了有效途径。
合同制用工人员是分支机构提高金融服务水平、履行好中央银行职能的重要人力资源,各分支机构要高度重视合同制用工的规范管理工作。
二、各分支机构要在依法清理规范现有编制外用工、优化整合编制内人员的基础上,合理使用合同制用工。
三、各分支机构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情况,要及时向总行人事司报告。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合同制用工管理暂行办法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合同制用工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分支机构合同制用工管理,建立具有中央银行特点的分支机构员工分类管理制度,为分支机构有效履行中央银行职责提供人力资源保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合同制用工是指以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方式建立劳动关系,或以劳务派遣形式形成用工关系的用工形式。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合同制用工包括两类人员:合同制员工和劳务派遣人员。
合同制员工是指与分支机构直接建立劳动关系并签有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员工,是分支机构员工构成的一部分。
劳务派遣人员是以劳务派遣的形式派遣到分支机构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合同制用工的使用范围原则上仅限于辅助类、操作类岗位。
国家开发银行信贷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开发银行信贷合同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开发银行信贷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开发银行(下称开发银行)信贷合同管理工作,加强风险控制,保证信贷业务的合法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开发银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贷合同管理是开发银行信贷管理的基础,信贷合同管理应遵循“统一法人,总行决策,分级管理,授权经营”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贷合同”,是指与开发银行信贷业务有关的借款合同、临时借款协议关、担保合同(包括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提款协议、委托代理协议展期协议、变更协议等具有契约性质的文件。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信贷业务部门”,是指开发银行总行信贷管理局、各分行及总行营业部。
第五条开发银行信贷合同文本分为框架合同文本、格式合同文本和特殊合同文本。
本办法所称“框架合同文本”,是指由总行拟定合同必备条款和选择条款,由分行及总行营业部(以下统称分行)根据具体项目需要选择使用并可增加条款的合同文本。
本办法所称“格式合同文本”,是指总行预先印制拟定、以印制文本或磁盘形式下发的信贷合同文本。
本办法所称“特殊合同文本”,是指除“框架合同文本”、“格式合同文本”以外的其他信贷合同文本。
第六条根据开发银行信贷业务的需要,借款合同一律使用框架合同文本;其他信贷合同可以使用格式合同文本,但今后将逐步推行框架合同文本。
由于特殊原因不宜使用框架合同文本、格式合同文本的,可以使用特殊合同文本。
第二章信贷合同管理职责第七条总行总行法律事务局负责全行信贷合同的法律归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一、负责信贷合同管理规章制度的拟定、修改及执行情况的检查;二、负责框架合同文本和负责格式合同文本的拟定、修改、废止和解释和;三、负责信贷合同谈判及签订工作的法律指导;四、必要时参与特殊、重大信贷合同的谈判;五、负责授权范围内负责信贷合同的法律审查;六、负责指导信贷业务部门办理信贷合同公证及抵(质)押物登记事宜;七、负责处理涉及信贷合同的重大纠纷和诉讼案件;八、负责负责信贷合同管理的法律培训;九、总行授权的其他职责。
银行劳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银行劳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银行劳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一、引言银行作为金融机构,是国家经济运行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规范银行劳动合同管理,保护员工合法权益,提高劳动效益,特制定本《银行劳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二、目的和适用范围2.1 目的本办法的目的在于规范银行劳动合同的签订、执行和终止,保障银行员工合法权益,促进银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2.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银行工作岗位上的员工,包括银行总部、各分支机构和子公司的员工。
三、银行劳动合同的签订银行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合同签订应遵循以下原则:1. 自愿原则:双方自愿达成劳动合同,不得强制或欺骗员工签订合同。
2. 平等原则:劳动合同双方在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应平等协商,不存在任何的优劣地位。
3. 公平原则:合同条款应公平合理,不得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4. 诚实信用原则:双方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四、银行劳动合同的执行银行和员工在劳动合同执行期间应遵守以下规定:1. 工作内容:员工应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职责,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2. 工作时间:根据国家法定工作时间和银行的工作制度,员工应按规定上下班,并保证工作时间的安排合理合法。
3. 薪酬待遇:银行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员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
4. 劳动条件:银行应提供良好的劳动条件,确保员工的劳动安全和健康。
五、银行劳动合同的终止银行劳动合同的终止可分为以下情况:1. 合同到期: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到期,双方协商一致决定终止合同。
2. 协商解除:双方协商一致,根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解除合同。
3. 辞职:员工提出书面辞职申请,经银行同意后解除合同。
4. 解雇:银行因员工违反合同规定或其他严重原因,解雇员工并终止合同。
六、责任和处罚对于违反银行劳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的行为,将根据违规情况给予相应的处理和处罚,包括但不限于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罚款、解除劳动合同等措施。
七、附则本办法由银行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制定,并由银行各级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2023银行劳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正规范本(通用版)

银行劳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1.1 《劳动合同法》(简称“本法”)是为了规范银行业劳动合同管理制度,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银行业的正常经营秩序,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结合银行业的特点,制定本暂行办法。
1.2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银行业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劳动合同的管理工作。
第二条定义2.1 银行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银行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
2.2 劳动合同是指银行业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明确劳动者与银行业单位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
2.3 劳动者是指与银行业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提供劳动力,并按照约定享受报酬的人。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三条劳动合同的形式3.1 劳动合同应采取书面形式。
劳动合同应当载明的内容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的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和工作时间;劳动者的工作条件与报酬;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劳动者的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合同解除的条件与程序等。
3.2 劳动合同中的书面形式可以包括纸质合同和电子合同等。
第四条劳动合同的签订4.1 劳动合同的签订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4.2 劳动合同签订应当采用面对面的方式进行,确保劳动者对劳动合同内容的充分了解和无异议。
4.3 劳动合同中的内容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由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第五条劳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5.1 劳动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
5.2 劳动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应当采取合法合规的解决办法,如通过调岗、培训等方式解决矛盾。
第六条劳动合同的终止6.1 劳动合同到期,按照合同期限终止。
6.2 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情况,按照约定终止。
6.3 劳动合同发生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不能从事原工作,经医疗机构的诊断,需要长期调养的;因劳动者的辞退、辞职、退休等原因终止;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第七条劳动合同的履行情况7.1 银行业单位应当履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各项义务,并为劳动者提供安全、健康的劳动环境。
合同管理规定

合同管理规定
1.合同的归档
1.1 合同正本至少需有两份交信息管理部签收发放,业务部门仅保留合同复印件。
1.2 《合同执行情况表》是合同执行的内部管理报表,提交经管办保存。
1.3 相关协议/备忘原件,和合同正本归档信息管理部保管。
2. 合同执行过程中
2.1 信息管理部需向经管办提供合同统计数据电子文档。
2.2 财务部需向经管办提供下列电子文档:①日常经营费用支出(按月);②合同收款情况。
2.3 计划供应部需向经管办提供下列电子文档:①设备采购支出;②设备采购应付款。
2.4 合同执行部门需向经管办提供执行合同时所产生的:①中间合同原件(如合同更改书、协商备忘录等);②项目费用支出电子文档;③合同执行进度项目人员结构报表。
2.5 工程中心需向经管办提供执行合同时所产生的工程费用支出电子文档。
2.6 工程分包合同必须由工程中心同意并监理,发包部门另需向工程中心支付分包合同金额3%的监理费。
3.合同执行完成后
3.1 合同执行完成后,由合同执行部门向经管办提供验收合格报告;如为工程合同还需提供《工程合同结算书》交经管办留存。
3.2 若合同执行至已符合结算条件,但合同并未执行完毕,而又希望做该合同的业务结算时,则由合同执行部门向经管办提交:①《申请结算报告》;②《合
同予结算书》交经管办留存,作为年终业务奖金结算的依据。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储蓄合同工劳动合同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储蓄合同工劳动合同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号:农银发[2000]38号颁布日期:2000-04-11 执行日期:2000-04-11 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为进一步深化人事改革,建立适应商业银行需要的用工制度,总行将从今年起按照统一的劳动合同制管理办法,对储蓄代办员实施管理。
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后,原储蓄代办员一律称为“储蓄合同工”。
现将《中国农业银行储蓄合同工劳动合同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劳动合同书(样本)印发给你们。
请各行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制定实施细则,待全行人事工作会后,与经清理整顿后留用的原储蓄代办员签订劳动合同。
未完成总行1998年下达的储蓄代办员清退任务的行,应在完成任务后,再与留用代办员签订合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人事部)。
附:中国农业银行储蓄合同工劳动合同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国有商业银行运作要求的用工制度,保护用人单位、储蓄合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结合中国农业银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劳动合同制度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法确立劳动关系的用工制度。
第三条中国农业银行储蓄合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原则。
劳动合同的内容、签订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二)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
合同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达成一致后签订劳动合同。
(三)权利和义务相结合原则。
合同双方既应享有合同确认的权利,也应承担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四条中国农业银行系统各级营业机构中1995年底前在册、并经清理整顿后的原储蓄代办员,属于本管理办法规定实行劳动合同制的范围。
实行劳动合同制后,原储蓄代办员一律称为“储蓄合同工”。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内容第五条劳动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具体包括以下内容:(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岗位、内容及工作质量要求;(三)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四)劳动报酬及保险福利待遇;(五)劳动纪律;(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八)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银行合同管理办法

银行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的合同管理,明确职责,加强内部控制,防范和控制法律风险与操作风险,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行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本行与外部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订立的用于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
本行各级机构、各部门之间不涉及外部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的书面约定,不在前款规定的合同之列。
本条所称书面协议,是指合同书、协议书、信件、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协议。
第三条本行合同分为业务类合同和非业务类合同。
“业务类合同”是指在经营商业银行的资产业务、负债业务以及中间业务的过程中订立的合同,包括因不良资产重组或处置而订立的合同,包括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如有)。
“非业务类合同”是指银行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所签署的、除业务类合同外的其他合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格式合同是指为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且合同当事方不得修改的合同。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示范合同是指为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本行各级机构与部门必须使用,必要时经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程序可以进行部分修改的合同。
第六条合同管理是指按照本行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的要求,对合同的制定、使用、谈判、审查、审批、签署、履行、保密、披露、保管等行为进行规范的活动。
第七条合同管理实行集中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
合同管理机构归口负责合同管理工作,其他部门或机构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合同的起草、谈判、业务审查、订立、履行及档案管理等事宜。
总行的合同管理机构为总行风险管理部,分行的合同管理机构为分行履行法律与合规职责的部门。
第八条合同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原则。
总行负责全行的合同管理工作。
分行在总行的授权范围内管理以本行名义及本行下属机构名义订立的合同。
直属支行在总行的授权范围内管理以本行名义订立的合同。
直属支行订立合同的法律审查工作由总行法律与合规部门负责。
第九条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合同管理实行强制性法律审查原则。
银行合同管理办法

银行合同管理办法银行合同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银行合同管理行为,保护银行用户合法权益,维护银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合同签订1、银行应当在签订合同前向用户介绍相关产品、服务的利率、费用、风险等信息,确保用户知情、合理选择。
2、银行与用户签订合同应当在合同文本明确约定合同内容,在合同签订前向用户解释合同条款,确保用户充分知情,对合同内容有充分认识。
3、银行在办理业务时,应当提示用户查看并确认合同内容,必要时在合同正文上加盖公章或者电子签章,确保合同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三、合同履行1、银行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未经用户同意不得单方面修改合同条款;如需修改合同,应当提前告知用户,并征得用户同意。
2、银行应当及时向用户发送账单、发生额通知书等合同约定的财务信息,确保用户得到及时有效的资金流动情况。
3、银行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费用等标准收取款项,未经用户同意不得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费率。
如确需提高收费标准,应当提前告知用户,并征得用户同意。
四、违约处理1、银行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如给用户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银行应当及时补救违约行为,如无法补救的,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金、利息等责任。
3、银行向用户收取的手续费、利息等款项,如不合法、不合理的,用户可以要求银行返还,并承担相应的违约金等责任。
五、附则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合同约定履行职责。
3、本办法适用于所有银行签订合同的用户,适用于银行合同管理中的各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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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行合同管理,加强风险控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及本行有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系指本行各级机构在经营管理中对外签署或出具的、构成单方或者多方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形式上包括合同(书)、协议(书)、(担)保函、承诺(书)、证明(书)、声明(书)、备忘录、意向书、授权书、业务申请表或章程等。
本办法所称“合同”不包括本行与本行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合同”按内容分为银行业务合同和非银行业务合同。
(一)“银行业务合同”系指本行在经营商业银行资产业务、负债业务以及中间业务和表外业务过程中订立的合同,包括因不良资产重组或处置而订立的合同。
(二)“非银行业务合同”系指本行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所签署的、除银行业务合同外的其它合同,包括但不限于:1.与房屋买卖、租赁及房屋建造、维护、装修等建筑工程有关的合同;2.与购买软件、委托开发或合作开发软件、购买技术服务有关的合同;3.因购买、租赁运输工具、电子化设备、银行卡设备及其它大宗办公用品、物品订立的合同;4.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拍卖机构、保安公司、劳务公司及广告公司等中介服务机构订立的服务合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合同管理”包括合同的起草、谈判、审查、审批、签署、履行、档案管理及信息管理等环节。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格式合同文本”系指总行制定颁布的、为便于反复使用而固定格式的合同文本。
第六条合同管理实行以下基本原则:(一)依法合规。
合同主体、内容、形式应当合法合规,合同各方意思表示应当真实,合同谈判、合同条款的设定、合同签署、合同履行以及合同相关证据的收集、保管等各个环节应当依法维护本行的合法权益。
(二)授权签署。
本行持有营业执照的各级机构均可以自己的名义在授权范围内签署合同,各级机构的内设部门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署合同。
非本行法定代表人代表本行签署合同必须取得相应授权。
(三)分级管理。
总行负责全行的合同管理工作,分支机构负责以本级机构及所辖机构名义签署的合同管理工作。
(四)分工负责。
本行各级机构的内设部门和相关人员按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合同管理职责。
(五)强制审查。
凡以本行名义订立的合同,按本行格式合同文本填写的,应经过业务性审查后方可对外签署;使用非本行格式合同文本或对本行格式合同文本进行修改的,应经过业务性审查和合法性审查后方可对外签署。
(六)保守秘密。
本行相关人员应严守合同秘密,因工作需要必须向受聘中介机构提供合同文本或披露合同信息的,应与受聘中介机构签署保密协议。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各级机构对外与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合同。
第二章管理体制和管理职责第八条总行法律合规部为全行合同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分行法律合规部门为分行(包括所辖支行,下同)合同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他部门或机构在本办法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合同起草、谈判、业务性审查、签署、履行、档案管理及管理信息等合同管理工作。
第九条总行法律合规部职责:(一)拟定、修改全行合同管理制度;(二)对全行合同管理进行业务指导和组织检查;(三)拟定、修改、解释、废止格式合同文本、参考合同文本;(四)组织全行合同法律知识培训;(五)对以总行名义签署的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必要时参与总行特殊、重大合同谈判;(六)完成全行合同管理的其它工作。
第十条分行法律合规部门职责:(一)对分行合同管理进行业务指导和组织检查;(二)组织分行合同法律知识培训;(三)管理分行合同信息;(四)向总行法律合规部报告分行合同管理情况;(五)对以分行名义签署的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必要时参与分行特殊、重大合同谈判;(六)完成总行交办的其它合同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总行各部门、分行各部门和分行所辖支行应指定一人为兼职合同管理员,负责本部门或本支行的合同管理,其职责是:(一)负责本部门或本支行合同管理信息,并建立本部门非业务类合同的管理台账,每月第5个工作日前完成前一月度合同管理信息登记工作;(二)指导、监督、检查本部门或本支行执行合同管理制度;(三)向法律合规部报告合同信息和合同管理情况;(四)审查格式合同文本是否符合填写要求;(五)完成合同管理的其它工作。
第十二条合同经办部门职责:(一)根据本级行履行经营管理职能的需要,在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的商务谈判、起草、审查、签署、履行、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有关工作;(二)负责合同签署、履行、变更、补充、转让、违约、解除、终止等合同信息管理;(三)收集并按本行业务档案管理制度保管合同档案材料。
第三章格式合同文本的管理第十三条格式合同文本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符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定;(二)符合本级行的管理制度、业务操作规程;(三)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内容简洁,形式实用;(四)用语规范、简练、无歧义,便于理解、操作;(五)条款完备,内容和形式符合实际需要。
第十四条格式合同文本制定程序如下:(一)总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建议1.分行认为需要制定格式合同文本的,向总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需求。
2.总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业务需求向法律合规部提出书面建议。
制定合同文本的书面建议应当包括相关业务制度及管理要求、操作细则、操作流程、业务风险及防范措施说明、合同参考文本等。
(二)总行法律合规部制定文本1.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制定格式合同文本。
2.制定格式合同文本及使用说明。
3.提请总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审查是否符合业务需求及业务制度和管理要求。
总行法律合规部认为必要时,可向有关专家征求法律意见。
4.格式合同文本制定后经相关业务部门会签后,报行领导审批决定。
(三)印发文本和备案全行所有格式合同文本由总行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总行行政保卫部负责印制,印制后3个工作日内,将格式合同文本的纸质和电子文档送总行法律合规部备案。
根据制度重新制定的格式合同文本,印制前需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法律合规部门审核,行政保卫部印制。
格式合同文本的加印,由总行主管部门申请,总行行政保卫部印制。
第十五条总行法律合规部每二至三年组织对格式合同文本进行集中清理、修订。
特殊情况下,根据业务需求变化、监管规定变化和法律风险变化情况随时进行修订。
第十六条格式合同文本的修改(一)总行制定格式合同文本的,相关业务应当使用,并遵守相应的使用说明。
(二)分行在业务经营中根据特定客户的实际情况,认为确需修改格式合同文本的,如属于非重大或非实质性修改,经分行法律合规部门审查后方可使用。
(三)分行如对格式合同文本作重大或实质性修改,应由分行上报总行审批。
上报时应当填写《XX银行格式合同文本修改对照表》(见附件),并附分行法律合规部门的审查意见。
总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牵头,会同法律合规部及其他相关业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进行业务性审查和合法性审查。
(四)本条所述重大或实质性修改系指对格式合同文本以下任一方面的修改:1.更改业务性质;2.更改法律关系;3.明显增加本行业务风险;4.明显增加本行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总行根据业务经营管理需要,可以制定参考合同文本,供本行相关业务参照使用。
第四章合同的起草第十八条合同经办部门根据业务需要起草合同。
本行制定有格式合同文本的,应当使用本行格式合同文本;本行没有格式合同文本的,由合同经办部门另行起草;合同相对方提供合同文本的,合同经办部门应当进行修改,形成符合本行要求的合同文本。
第十九条合同应包括以下主要条款: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住所,合同标的和种类、数量以及质量要求,价款或酬金,双方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及管辖地,生效条款、有效期,以及根据合同业务性质及双方的具体情况必须包括的其它条款。
合同设有附件、变更协议或补充协议的,应当清楚、完整地列明,并约定为该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章合同的谈判第二十条合同经办部门负责与合同相对方进行谈判。
对于重大法律问题,可以要求法律合规部协助谈判(合同经办部门为支行时,可请求所属分行的法律合规部门协助谈判),但应事先书面告知需要协助解决的法律问题,法律合规部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协助谈判。
第二十一条谈判前,合同经办部门应根据业务需求和合同相对方的情况,研究确定本行可接受的合同商务条件底线,制定相应的谈判策略和谈判方案,争取对本行最有利的合同条款。
第二十二条合同经办部门应要求合同相对方提供以下材料并予以核实:(一)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二)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资质证书及相关批准文件;(三)证明合同相对方资信状况和履约能力所需的材料;(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其它材料。
第二十三条合同经办部门应制作谈判记录,如实记录谈判内容、谈判过程、谈判结果等情况。
第六章合同的审查第二十四条合同经办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和协调合同审查工作。
格式合同文本必须在本级行内进行业务性审查。
非格式合同文本和对格式合同文本的修改必须在本级行内依次进行业务性审查和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五条业务性审查(一)业务性审查应保证合同内容符合业务监管机关的监管要求和本行业务管理规定,合同各方具有签约资格和履约能力,合同目的、背景和内容真实,合同条款公平合理和具有可操作性,没有对本行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或损害的内容。
(二)业务性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1.是否违反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管理机构制定的规章、规定、政策;2.是否违反本行的制度、规定和政策;3.是否超越业务权限;4.是否符合有权决策部门或有权决策人对合同相关业务的决策意见;5.签约各方是否具有作为签约主体的资格和权限,以及履行合同所需资质、信誉、市场准入资格和履约能力;6.合同内容是否反映了签约各方的真实目的和真实谈判情况,合同语言是否真实、准确表达了签约各方的意思;7.合同条款是否公平合理、是否符合行业惯例;8.合同约定是否明确、具体;9.合同预计取得的效益和可能承担的风险、责任是否失衡;10.合同条款序号、文字是否正确无误;11.使用本行格式合同文本的,文本选用和填写是否符合要求,主要包括:文本选用是否正确,空白内容是否填写齐备、正确、准确,各条款之间及与附件、补充协议之间关于同一内容的文字表述意思是否一致,相同条款在各份文本之间填写是否一致,主从合同之间关于同一内容的填写是否对应一致;12.其它认为需要审查的业务内容。
(三)合同业务涉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应当将合同送其他相关部门审查。
其他相关部门应于3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提出书面审查意见,部门负责人签字。
(四)业务性审查完毕,合同经办部门应按照本行法律审查相关规定报法律合规部审查。
第二十六条合法性审查(一)法律合规部按照本办法和本行相关规定对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