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就业歧视政策
反就业歧视政策

第六节 其他方面就业歧视
第二十七条 【民族歧视】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 不得以民族为理由拒绝录用, 或者提高对某个民族劳动者的录
用标准,或者在职业中给某个民族劳动者以差别待遇。
第二十八条【体貌特征歧视】
用人单位招录劳动者时,不得以身高、体重、容貌等体貌特征为理由拒绝录用,除非某
女职工的身心健康。
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原因,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
方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合同的除外。
第二十条【禁止对妇女的性骚扰】
用人单位有义务禁止在工作场所中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性骚扰。
第四节 残疾人歧视
第二十一条【国家保障残疾人就业的义务】
第五节 健康歧视
第二十五条【传染病病原携带者的平等就业权利】
用人单位招录劳动者时, 不得以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理由拒绝录用, 也不得对在职的传
染病病原携带者进行辞退或转换到较差的工作岗位。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
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 不得从事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
国家保障残疾人的平等就业权,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残疾人创造就业条件。
国家对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和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 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并在
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等方面给予扶持。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义务】
政府机关、 社会团体、 企事业单位、 民办非企业单位, 应当按一定比例接收残疾人就业,
歧视作为自身的社会责任。
第九条【禁止招聘中的歧视】
用人单位不得基于本法第二条第二款所列因素, 在录用条件中明示或者暗示歧视性的任
就业歧视禁止措施

就业歧视禁止措施引言:就业歧视是指以人们的种族、性别、年龄、性取向、残疾或其他特征为基础的非理性和不公正的雇佣决策。
在现代社会中,消除就业歧视已成为一个重要的议题。
为了确保公平公正的就业环境,许多国家和组织都采取了一系列安全措施来禁止就业歧视。
本文将详细阐述针对就业歧视所采取的几个主要措施。
一、立法禁止就业歧视立法是保护人们免受就业歧视侵害的首要措施之一。
各国都出台了一系列法律禁止雇主对员工进行任何形式的歧视。
例如,美国通过1964年的土地权法案,禁止了基于种族、肤色、宗教、性别以及国籍等因素的歧视。
澳大利亚、加拿大、英国等其他国家也有类似的法律,以确保就业过程中不存在任何歧视。
二、工作场所政策和行为准则除了法律的约束外,许多组织还制定了工作场所政策和行为准则,以明确要求员工和雇主遵守公平就业原则。
这些准则通常包括禁止就业歧视的声明、表明对于违反规定者将采取行动的承诺,以及提供投诉渠道给员工。
这样的政策和准则有助于建立一个公正和开放的工作环境,鼓励员工参与和行使自己的权益。
三、平权工具和机构为了加强对就业歧视的监管和执行,许多国家都设立了平权工具和机构。
这些机构负责接受和调查就业歧视投诉,并采取措施确保公平。
例如,美国设立了以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EEOC)为代表的机构,负责调查和解决就业歧视案件。
该机构的存在提供了一个安全的途径,使被歧视的人们能够寻求公正和呈现证据。
四、教育和意识提高除了立法、政策和机构外,教育和意识提高也是消除就业歧视的重要手段。
透过教育,能够加强人们对就业歧视的意识和理解,提高对歧视行为的敏感度。
学校和教育机构可以开设相关课程,培养学生的平等意识和人权意识。
此外,媒体和社交平台也可以发挥重要作用,通过报道和宣传相关案例,促使公众对就业歧视问题越发关注。
五、雇佣监管和反歧视培训雇佣监管是指政府对雇佣行为的监督和审查。
通过加强雇佣监管,政府能够确保雇主在招聘、录用和晋升等过程中不歧视员工。
就业歧视法反歧视保护与就业平等的法律要求

就业歧视法反歧视保护与就业平等的法律要求就业歧视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度较高的热点之一。
为了维护公平正义和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关的反歧视法。
本文将就就业歧视法反歧视保护与就业平等的法律要求展开讨论。
一、反歧视法的概念和意义反歧视法,即旨在防止个人或群体因性别、种族、宗教、年龄、残疾等特征而受到不公平待遇的法律。
其主要目的就是保护受到歧视的个体免受不公平对待,推动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反歧视法的意义重大。
首先,它为每个人提供了平等的机会,使个体的潜力能够得到充分发挥。
其次,反歧视法能够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降低社会矛盾和冲突的发生。
最后,反歧视法能够提高企业竞争力和社会整体素质,为国家经济发展贡献力量。
二、反歧视保护的法律基础反歧视保护是以法律为依据的。
各国根据自身情况制定了法律法规,具体规定了就业歧视的禁止和保护措施。
在国际领域,联合国制定了一系列文件,旨在促进反歧视工作。
例如《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和《消除种族歧视公约》等国际法律文书,为各国制定法律提供了参考。
中国在反歧视领域也有着完善的法律框架。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平等的权利,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也明确禁止就业歧视的行为。
此外,我国还设立了劳动和就业争议处理机构,为遭受歧视的个体提供法律援助和维权服务。
三、反歧视保护的具体措施为了切实保护受歧视人群的权益,各国采取了一系列具体措施。
1. 立法措施:国家制定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就业歧视行为,并对违法行为实施相应的处罚措施,确保法律得到有效执行。
2. 教育和宣传:加强对就业歧视问题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反歧视意识和法律知识。
通过大规模的宣传活动,让更多人了解就业歧视的危害,共同呼吁公平正义。
3. 建立监督机制:设立专门机构负责监督和调查就业歧视行为,及时处理投诉和举报。
这些机构可以对歧视行为进行调查,违法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4. 涉及企业的规定:要求企业建立公平的招聘机制和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禁止任何形式的就业歧视。
就业公平制度

就业公平制度概述就业公平制度是指一种为了保障公民在就业过程中享有平等权利和机会的法律框架。
它旨在防止就业歧视和不公平待遇,促进社会公正和经济发展。
法律保障就业公平制度的法律保障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 就业平等原则:禁止歧视任何人员或团体,确保人们在就业过程中不受性别、种族、年龄、残疾等因素的歧视。
2. 就业机会公开公平:要求雇主公平地宣布招聘岗位,并确保招聘过程公正透明。
3. 工资公平:要求雇主根据员工的工作贡献和能力公平支付工资,禁止任意降低薪酬或实施性别或种族薪酬歧视。
4. 就业歧视禁止:严禁雇主对员工进行不公平的待遇,包括解雇、降职或拒绝晋升,以及制定有歧视性的就业政策。
5. 反歧视救济措施:建立合适的投诉机制,为受到就业歧视的人员提供申诉和救济渠道。
6. 就业平等监管:设立专门机构或委员会,监督和推动就业公平制度的执行,对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罚。
相关政策和举措为实施就业公平制度,政府可以采取以下政策和举措:1. 鼓励和支持企业实施公平招聘政策,倡导多元化和包容性的工作环境。
2. 提供就业培训和技能提升机会,以提升劳动者的就业竞争力。
3.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就业公平制度的认知和意识。
4. 加大对违反就业公平制度的处罚力度,确保法律的有效执行。
5. 支持和鼓励民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的参与,推动就业公平事业的发展。
结论就业公平制度是维护社会公正和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
通过法律保障和相关政策举措的实施,可以促进劳动力市场的公平竞争,提高就业机会的平等性,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反就业歧视问题的公共政策议程思考

政治组织尤 其是政府政 策确定 的轻重缓 急。作为社 会 问题 之 其中包括 了户籍歧视 、健康歧视 、性 别歧视等 ,但对年龄 、工 的反就业歧 视问题 亦是 如此 :作为一种 公共 问题 之一 ,它 作经验以及地域等方面的歧 视问题虽然在社会生活中公众的利
只有 以一定 的形式并且通 过一些制 度化 的抑或非制 度化的渠 益诉求声较高 ,但是仍然未 作出说 明,使得对就业歧视的法律 道进 入政 策过程 ,成为决 策者研究 和分析 的对象 ,其才能成 救 济难以找 寻法律依 据 。另外 ,在我 国 ,社会 民众 自身的维 为政 策问题 。在现 代 民主社 会 中,存 在着两种 相互影 响和制 权意识 、民主参与意识以及利益诉求意识 一直以来都相对淡薄 ( 有调查数据显示 ,有8 .%的人认 为在 找工作当中存在就业 55 议程 ( 系统 议程 )。作为政策 议程确立 的重要渠 道 ,前者 主 歧视 ,其中认为严重和比较严重的 占N5 %。而严重的歧视发 8 要是 为 了实现 对全社 会价值的 权威性分 配 ,而后 者则主要 是 生在健康领域 ,对于身份歧 视和性别歧视人们也能够意识到 , 为 了追求群众性 利益 。就反就业歧 视问题政 策议程 的创立过 但对健康歧视和 同性恋歧视 反对的人很少 。 ) ,公众在公共 程来看 ,它体现了社会问题进 入政 策议程的一般特点 : 政策 系统 中没有发挥应然 的压 力和推动作用 ,对政策议程创立 首先 ,反就业歧视 问题政 策议程 是在政府和公众二者共 同 影响不足 ,种种因素叠加造成的结果是 ,政 策议程创立模式徘 的推动 下建立的 。政府 日益 认识到 反就 业歧 视问题 的必要性 徊在传统与现 代的交汇处 ,前进迟缓 。 并通过一 系列的立法 和行政手 段反对就业 歧视 ,以2 0 年批 04 ( )政府议程过程 中的问题 意识不足 。 “ 二 在每一个社会 准 消除就 业和职业歧 视公约 》为起点 ,以2 0 年 就 业促 中,公民都有成 百上千关 心的 问题 需要政府 来解决 。然而 , 07 约的权 力系统 。一 种是政府议 程 ( 正式 议程 ) ,一种是 公众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就业歧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就业歧视法(草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反就业歧视第三章监督部门职责第四章举证责任和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维护就业者平等、合法的就业权利,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就业制度,根据宪法、劳动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以及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适用本法规定。
第二章反就业歧视第三条【禁止地域歧视】用人单位招录劳动者时,不得在招聘、工作和待遇上给予特定地域的劳动者歧视待遇。
第四条【禁止户籍歧视】用人单位招录劳动者时,不得在招聘、工作和待遇上给予农村户籍和非本地户籍的劳动者歧视待遇。
第五条【禁止对妇女的歧视】用人单位招录劳动者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第六条【男女同工同酬】妇女在劳动报酬、福利待遇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十九条【对妇女的特别待遇】用人单位招录女职工时和女职工工作期间,劳动合同不得有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规定。
不得单方面在女职工孕期对其变岗变薪。
第七条【禁止对残疾人的就业歧视】用人单位招录劳动者时,不得在招聘、工作和待遇上给予残疾人劳动者不平等的歧视待遇。
第八条【对残疾职工的特别待遇】用人单位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可能在公共交通和公共场所提供无障碍设施,方便残疾人工作。
第九条【禁止对传染病病原携带者的就业歧视】用人单位招录劳动者时,不得以传染病病原携带为理由拒绝录用,除非某些工作本身对此有明显、必须的特殊需要。
第十条【禁止民族歧视】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不得在招聘、工作和待遇上给民族劳动者不平等的歧视待遇。
第十一条【禁止体貌特征歧视】用人单位招录劳动者时,不得以身高、体重、容貌等体貌特征为理由拒绝录用,除非某些工作本身对此有明显、必须的特殊需要。
第十二条【禁止年龄歧视】用人单位不得设置不合理的年龄限制,损害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利。
就业歧视整改方案

就业歧视整改方案就业歧视是指用于刻意限制特定人群担任特定职位或接受其他职业机会的行为。
在现代社会,任何形式的歧视都是不应该存在的,包括就业歧视。
就业歧视不仅侵犯了受到歧视的人的合法权益,还会造成企业负面影响。
因此,我们需要制定一份有力的就业歧视整改方案,来切实肃清就业歧视现象,维护公平正义的职业生态。
应采取的措施1. 普及相关法律法规许多公司可能不了解相关的就业制度和法规,从而导致直接或者间接的就业歧视。
所以我们应该对这些法规和制度进行普及教育,提高企业对就业歧视问题的认知和重视程度。
同时,在公司的员工手册和招聘说明中,应该明确禁止任何形式的就业歧视。
2. 着重打击就业歧视针对企业的就业歧视行为,政府及有关部门应该加强执法力度,严格执行法规,集中打击所有形式的就业歧视。
有关部门也可以建立热线电话、举报邮箱等举报机制,让有违法行为举报的信息能够得到及时处理。
3. 建立公平竞争机制在招聘过程中,应该严格遵守公平原则,例如不搞任何附加条件、不以性别、年龄、宗教信仰、婚姻状况、家庭背景等因素作为招聘的要求,不为某种群体单独开设专场招聘等方式,提供就业机会的平等机会。
同时,应该建立以能力、学历、经验为主要考核标准的招聘原则,为求职者提供公平的竞争环境。
4. 推广多样性在企业中推广多样性同样能够减少就业歧视现象,例如,为不同年龄段、文化背景和性别的员工提供公平的工作机会,建立透明公正的薪资、晋升和参与机会。
为有残疾人员工提供更多的实际适应性。
同时,企业可采取培训计划的方式,促进员工间互相了解和学习,打破种族、性别、文化限制,促进团队的多元化和包容性。
期望效果如果我们采取上述的措施,就业歧视问题将得到有效解决。
有效的就业歧视整改方案会产生一系列的积极影响,包括:1.提高企业公信力和声誉,建立一个全新的、多元化的、包容的职业生态环境。
2.为建立公平的就业平台,增强劳动者实现自我价值和社会价值的动力。
3.促进能力和素质的全面提升,即提高企业人才素质和能力水平,促进企业自身更快、更健康地发展。
女性就业歧视问题的法律规制

女性就业歧视问题的法律规制女性就业歧视是指在职场中,对女性进行不公正的对待或限制其工作机会和权益的行为。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各国制定了不同的法律规制来保护女性的权益,并促进性别平等。
一、国际法律框架1.《联合国公约》:该公约旨在消除对女性的一切形式的歧视,并确保她们享有与男性平等的权利和机会。
2.《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CEDAW):该公约是国际上最重要的法律文件之一,旨在消除歧视女性的行为,并确保她们获得平等机会参与各个领域。
二、国家级法律规制1. 禁止性别歧视法律:大多数国家制定了专门的法律来禁止性别歧视。
这些法律规定了在就业过程中,雇主不得因为性别而做出不公正的决策,例如招聘、晋升、薪资等方面。
2. 平等工资法:该法律要求雇主为男女员工提供相同工作相同报酬,消除因性别而导致的薪资差距。
3. 工作时间和产假保护法:这些法律规定了女性员工享有产假、育儿假等权益,以保护她们在工作和家庭之间的平衡。
三、实施与监督机构1. 平等机会委员会(EOC):该机构在一些国家负责监督和调查性别歧视投诉,并提供法律援助和咨询。
2. 劳动监察局:负责确保雇主遵守法律规定,提供公正的就业环境。
3. 人权机构:一些国家设立了专门的机构来保护妇女权益,并监督性别歧视问题。
扩展和深入分析尽管有法律规制的存在,但女性就业歧视问题仍然存在。
性别歧视的主要表现包括薪资差距、升职机会受限以及对孕妇或有家庭责任的女性的歧视等。
在深入探讨这个问题时,可以考虑以下方面:1. 现实案例:举例说明女性就业歧视在不同行业和国家中的存在。
可以提到一些著名案例,如在科技行业中的性别歧视,或在某些国家中女性的招聘和升迁机会受限的情况。
2. 根源分析:分析女性就业歧视问题的根源。
其中包括传统观念的影响、性别角色刻板印象以及职场文化和结构的限制等。
深入剖析这些问题可以揭示导致性别歧视的深层次原因。
3. 政府政策和措施:探讨不同国家对于解决女性就业歧视问题所采取的政策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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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就业歧视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反就业歧视措施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身份歧视第三节性别歧视第四节残疾人歧视第五节健康歧视第六节其他方面就业歧视第三章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第四章救济机制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消除就业歧视,保障公民的平等就业权利,根据宪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1958年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的原则、精神和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就业歧视的定义】本法所称就业歧视,是指用人单位基于劳动者与职业能力和职业内在客观需要不相关的因素,在就业机会或职业待遇上做出任何区别、排斥或优惠,从而取消或损害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的行为。
就业歧视包括下列情形:(一)直接歧视,是指用人单位基于民族、性别、身份、宗教、信仰、残疾、体貌特征、年龄、健康状况、性取向等因素对劳动者给予区别、排斥或优惠对待,取消或损害就业或职业机会均等或待遇平等。
(二)间接歧视,是指用人单位虽然没有明确表示对劳动者做出与上述歧视因素有关的区别、排斥或优惠行为,但其效果会取消或损害就业或职业机会均等或待遇平等。
所做出的行为对劳动者实际上产生不平等的不利后果。
第三条【不认为是就业歧视的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构成本法所称就业歧视:(一)用人单位出于工作职业内在的客观需要、法律的特别规定、或者相关业务及正常运营所必需提出的合理的标准和要求;(二)用人单位基于劳动者的资历、工作性质,以及根据劳动者绩效考核的结果,给予劳动者的特别待遇;(三)基于个人胜任工作的优点和能力的区别对待;(四)对怀孕和哺乳期妇女给予的特别待遇;(五)为实现弱势群体(如对少数民族、残疾人)在机会和待遇方面的平等而采取的特殊优待措施;(六)基于国家安全的考虑和特殊职业忠诚的需要对劳动者提出的特殊要求;(七)宗教组织、协会或社会团体雇佣特定宗教信仰的个人从事与该组织、协会或社团的活动有关的工作。
第四条【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用人单位(包括劳务派遣单位、职业中介机构)在就业和职业中的活动都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就业是指就业介绍、招聘录用;本法称职业是指就业后接受工作岗位安置、劳动报酬、职务晋升、工作时间、工作条件、就业培训、劳动保障、退休和终止劳动关系等活动。
第五条【地位及效力】本法为反就业歧视领域的基本法律,它界定反就业歧视的定义,规定反歧视的原则、方法、程序和违法责任,它指导其它法律中反歧视规则的适用。
在与本法不相抵触的情况下,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有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措施的,应当首先适用其它法律;如果其它法律中的专门规定与本法相抵触的,应当适用本法。
第二章反就业歧视的措施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六条【政府反就业歧视的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平等就业法律的实施,劳动、人事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实施公平就业和职业平等情况的监督;对于存在就业歧视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纠正;对于存在严重就业歧视或多次就业歧视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公平就业的环境,制定政策并采取措施对弱势群体和就业困难人员给予扶持和帮助。
第七条【社会组织的作用】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以及其他非政府组织,应依据法律反对就业歧视,促进平等就业工作,帮助劳动者维护平等就业权利。
第八条【用人单位反就业歧视义务】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职业待遇,不得提出歧视性要求。
用人单位应当在自已的章程和规章制度中写入反就业歧视的规定,并予以公布,应把反歧视作为自身的社会责任。
第九条【禁止招聘中的歧视】用人单位不得基于本法第二条第二款所列因素,在录用条件中明示或者暗示歧视性的任职条件。
用人单位在招聘录用过程中,不得以任何方式了解应聘者的家庭状况、社会关系、婚姻、生育、非传染性疾病等个人信息。
但该信息与工作性质直接相关的除外。
第十条【用人单位保管劳动档案义务】用人单位应建立完善的劳动档案保管制度。
劳动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在招聘录用程序中的原始材料、劳动合同等各种有关文件。
第十一条【不得任意辞退劳动者】用人单位不得以歧视性理由辞退劳动者。
第十二条【不得打击报复劳动者】用人单位不得因劳动者提出就业歧视申诉、起诉、检举、控告,或者帮助调查和作证,对劳动者进行打击报复,包括无正当理由调换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停职、降低职务、减少劳动报酬、辞退或以其他方式迫使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等行为。
但因劳动者能力不胜任现任职工作岗位的除外。
第二节身份歧视第十三条【对农村进城劳动者的歧视】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其他劳动者平等的权利,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不得在就业和职业方面给予农村劳动者以不平等的差别待遇。
第十四条【地域歧视】用人单位招录劳动者时,不得以地域为由拒绝录用特定地域的劳动者,也不得提高对特定地域劳动者的录用标准,或者在职业中给予不平等的差别待遇。
第十五条【户籍歧视】用人单位招录劳动者时,不得以户籍为由拒绝招用非本地户籍的劳动者,也不得提高对非本地户籍劳动者的录用标准,或者在职业中给予不平等的差别待遇。
第三节性别歧视第十六条【对妇女的歧视】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
用人单位招录劳动者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第十七条【男女同工同酬】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妇女在劳动报酬、福利待遇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十八条【男女就业过程中的平等权利】妇女在就业和职业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十九条【对妇女的特别待遇】用人单位招录女职工时和女职工职业期间,劳动合同不得有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规定。
女职工怀孕无法从事原工作时,用人单位应当为其调换工作岗位,而且该工作不得损害女职工的身心健康。
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原因,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合同的除外。
第二十条【禁止对妇女的性骚扰】用人单位有义务禁止在工作场所中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性骚扰。
第四节残疾人歧视第二十一条【国家保障残疾人就业的义务】国家保障残疾人的平等就业权,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残疾人创造就业条件。
国家对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和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等方面给予扶持。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义务】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一定比例接收残疾人就业,并让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保证残疾人就业的法规,并根据实际情况规定本地用人单位必须接收残疾人就业的具体比例。
对违反规定的应有强制性措施。
第二十三条【残疾人就业过程中的平等权利】用人单位在就业和职业方面不得对残疾人实行不平等的差别待遇。
第二十四条【对残疾职工的特别待遇】政府应当在所有的公共交通和公共场所提供无障碍设施,方便残疾人出行和上班工作。
用人单位,应当为残疾职工提供适应其特点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并根据实际需要,使劳动场所、劳动设备和生活设施达到适合残疾职工通行和使用的条件。
用人单位应当对残疾职工进行岗位技术培训,提高其劳动技能和技术水平。
第五节健康歧视第二十五条【传染病病原携带者的平等就业权利】用人单位招录劳动者时,不得以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理由拒绝录用,也不得对在职的传染病病原携带者进行辞退或转换到较差的工作岗位。
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不得任意体检】用人单位不得进行与工作本身要求无关的体检。
但可以基于公共卫生的需要和工作本身的特殊需要对劳动者进行体检或要求劳动者提供身体和健康方面的信息。
体检的结果应当保密。
用人单位对在职职工进行以保障健康为目的体检所获得的信息,不得用于歧视对待职工。
第六节其他方面就业歧视第二十七条【民族歧视】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不得以民族为理由拒绝录用,或者提高对某个民族劳动者的录用标准,或者在职业中给某个民族劳动者以差别待遇。
第二十八条【体貌特征歧视】用人单位招录劳动者时,不得以身高、体重、容貌等体貌特征为理由拒绝录用,除非某些工作本身对此有明显、必须的特殊需要。
第二十九条【年龄歧视】用人单位不得设置不合理的年龄限制,损害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利。
不得在就业岗位和职务晋升方面设置年龄条件,不得对男女退休年龄实行差别对待。
如果出于优待女性的目的,可以规定女性在自愿申请的条件下提前五年或十年退休。
第三十条【对受过刑事处罚的劳动者的歧视】用人单位不得歧视受过刑事处罚的劳动者,不得仅仅因为有犯罪记录而拒绝录用劳动者,但出于国家安全的需要和某些职业的特殊需要不予录用的除外。
第三章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第三十一条【机构设置】国家设立国家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国的反就业歧视工作。
省、自治区设立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反就业歧视工作。
直辖市、设区的市设立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者有关就业歧视的控告、申诉。
第三十二条【国家及省、自治区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的组织】国家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主任由国务院总理提名,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表决同意。
任期五年,可以连任。
主任应当由法律专家或者曾经当过法官的人担任。
副主任和委员应当从政府有关部门的代表、劳动者代表、用人单位代表、法律专家和劳工专家中产生,由国务院任命。
省、自治区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 人和委员若干人。
主任由省长或自治区主席提名,经省或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表决同意。
任期五年,可以连任。
主任应当由法律专家或者曾经当过法官的人担任。
副主任和委员应当从政府有关部门的代表、劳动者代表、用人单位代表、法律专家和劳工专家中产生,由省或自治区人民政府任命。
第三十三条【国家及省、自治区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的职责】国家及省、自治区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一)研究拟订反就业歧视政策;(二)组织调查、评估就业歧视的状况,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提交年度报告,并公开发布评估报告;(三)制定、发布反就业歧视政策和行动指南;(四)协调反就业歧视行政执法工作;(五)开展有关平等就业方面的法律宣传教育工作;(六)可以公布有严重就业歧视不良记录单位的名单;(七)编辑、发布就业歧视案例汇编;(八)法律授权和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四条【直辖市、设区的市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组成】直辖市、设区的市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 人和委员若干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