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管理:我国民办教育改革的突破口
陕西民办高校分类管理政策分析

2012年第35期分类管理是我国民办教育改革发展的重要政策议题,但是否应该进行清晰地分类管理却争议不断,政府、公众和民办学校自身多方都处于纠结中。
支持者认为是大势所趋,持异议者认为尚未到时候。
为了从根本上破解制约民办教育发展的瓶颈因素,《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提出:“积极探索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
”有些省市已经开始探索实施分类管理,如上海市、浙江省、深圳市、陕西省等,并为试点的进一步开展积累了一些经验。
本文在概括影响民办高校发展的根本性制度障碍的基础上,以陕西省政府颁布的《关于进一步支持和规范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意见》为主要研究对象,总结分析陕西民办高校分类的创新之处,以期为湖南省及其他省份民办高校分类管理制度创新提供借鉴。
一、影响民办高校发展的根本性制度障碍长期以来,由于许多政策方面的原因,我国民办高校“处于营利性与非营利性、企业与非企业、公益与非公益界限不明的困境”。
[1]民办高校面临诸如法人属性、产权归属、合理回报等制度性的障碍,阻碍着民办教育发展。
1.法人属性我国《民法通则》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再把非企业法人又分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而民办高校被定性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既不属于事业单位,也不属于企业单位。
被民办高校举办者戏称为“非驴非马”的法人属性。
虽然《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但实际上法人属性问题造成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政策待遇的不平等。
尤其是民办高校师生待遇的不平等,是导致民办高校教学质量和学校发展危机的一个重要因素。
法律制度应该是维护公平公正。
民办高校与公办高校同样以人类的智识文明进步为根本目的,“为社会提供准公共产品,仅仅是资金来源不同,运作方式不同而已,从本质上看,非营利性民办高校是利用社会企业或个人资源与国家的资源相结合来实现公办学校的功能。
”[2]所以,从法律制度上纠正民办高校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这一不伦不类的定性,是合理设置并推行分类管理制度的基础性条件。
权威答问: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重点和突破口在哪

权威答问: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重点和突破口在哪问:党的十八大提出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这是对新形势下推进教育改革提出的新要求。
请问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将遵循的基本原则是什么?答: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将遵循如下基本原则:一是坚持正确方向。
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发展道路,深入实施教育规划纲要,把人民满意作为改革出发点和落脚点。
二是加强整体谋划。
强化顶层设计,统筹改革力度、发展速度和社会可承受度,把发展与改革一起规划、把深化改革与转变发展方式一同部署,进一步优化改革整体布局,系统推进改革。
三是尊重基层首创。
尊重基层,鼓励试验,大胆突破,保护基层改革积极性;从实际出发,分类指导,有序推进;深入实施改革试点。
四是增强政策协调。
更加注重各级各类教育的相互联系及教育各要素的相互影响,更加注重中央和地方改革步调的衔接,以及各部门之间政策措施协调。
问:请问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重点和突破口在哪里?答:要从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制约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的热点难点问题出发,从工作有基础、社会有共识、群众能感知的环节入手,尽快取得更具标志性的成效。
一是围绕考试招生、课程内容、创新人才培养、职业教育人才培养、人才成长立交桥政策等方面,推进人才培养模式改革。
二是围绕改善民办教育发展环境、完善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制度、落实高校办学自主权、扩大教育对外开放等方面,推进办学体制改革。
三是围绕完善均衡发展义务教育机制、落实省级政府教育统筹、改革教育监测评价机制、推进教育督导体制改革、完善高校治理结构等,推进管理体制改革。
四是围绕教师管理制度改革、完善投入保障机制、改进教育信息化推进策略等方面,推进保障机制改革。
问:请问深化教育综合改革,如何进一步改善推进机制?答:主要从四个方面推进:一是加强统筹协调。
在国家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的领导下,中央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切实履行推进教育改革的责任,加强政策协调,共同研究解决教育改革重大问题。
学习《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心得体会

学习《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心得体会2021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下称《实施条例》)正式发布,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整体来看,《实施条例》重点解决《民办教育促进法》提出的分类管理,对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设立与管理予以规范。
一、明晰公民分离要求在学校设立上,条例禁止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禁止其他公办学校参与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未禁止义务教育外的其他公办学校参与举办非营利民办学校。
同时,为职业教育公办学校参与举办营利性的职业教育民办学校提出政策口子。
二、限制举办者行为条例明确举办者或实控人应保障学校依法独立开展办学活动,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不得以直接或间接方式取得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办学收益,这一规定保障了同一集团或实控人下不同学校之间的独立自主,堵住了举办者或实控人对学校经营财产的侵占和非法使用,避免同一实控人下不同学校之间的风险传导,也隔断了举办者及实控人的风险链条传导至学校,从而影响学校稳定。
对民办学校集团和实控人而言有实质性重大影响。
三、规范民办学校设立、经营招生方面,条例明确了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的同等招生权利,也给与了招生标准和方式的自主权。
条例严格执行分类管理,对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有更为明确而严格的限制规定,将对把义务教育民办学校作为主要资产,或进行协议控制和大量关联交易的公司产生较大的影响。
四、限制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扩张条例加强了对义务教育阶段的兼并收购及协议控制的限制,断绝了义务教育民办学校收购扩张的道路,同时也为义务教育民办学校VIE架构合法性带来挑战。
同时,根据政策内容,适当的高等教育并购仍然具备可行性,监管政策相对开放。
五、鼓励职业教育在国家大力发展职业教育背景下,中高考升学率得以管控,条例对职业教育预留了较大政策空间,预计未来职业教育将有较大增长空间。
六、支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发展在支持民办学校发展背景下,条例在经费补助、奖补、税收优惠和土地划拨等方面均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发展给予类同于公办学校的支持力度,以鼓励、引导民办学校更多选择非营利性,但在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具体管理方式上,条例中除了对办学结余、收费、账户管理、关联交易等内容外,其他管理内容是否类同于公办学校未有明确。
民办学校分类管理——从“四分法”到“二分法”

在 20 0 2年《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民办 教 育 促进 法 》 台 以前 , 出 民办 教 育 在 理论
上包 括公 益性 ( 营利 性 ) 非 学校 和经 营性 机 构两 部分 , 者 的界 限 比较 清 楚 。 由 两
于《 民办 教 育促进 法 》 规定 民办 学 校 出 资者 可 以取 得 “ 理 回报 ” “ 理 回报 ” 合 ,合
第1 0卷 第 2期
21 0 2年 4月
北 京 大 学教 育评 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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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 学 校 分 类 管 理
从 “四分 法 ” “ 到 二分 法 ”
法” 渡 , 须在反复论证和地 方实践的基础上 , 计好 营利性和非 营利性分 类管理 的 过 必 设 政 策 制 度 体 系及 其 过 渡 的 相 关 路 径 , 根 本 上促 进 民 办 教 育 的 健 康 发 展 。 从 关 键 词 民 办 学校 ;分 类 管理 ;合 理 回报 ;营 利 性 ; 营利 性 非 中 图分 类 号 : 4 . 5 文 献 标 识码 : G 0. 8 0 A 文章 编 号 : 6 1 9 6 (0 2 0 — 0 1 2 1 7 —4 8 2 1 ) 20 2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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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 京 大 学 教 育 评 论
和政策 。当前 和今 后较 长 一 个 时 期 , 国家 整 体 而 言 , 民办 教 育 进 行 扶 持 和 就 对 规范 还应 在现 行法 律框 架 内进 行 。从 各 地启 动改 革 试点 的情 况 看 , 对分 类 管 理 改 革 的思路 、 策 和策 略 等 重 要 问题 还 存 在 着 认 识 上 的误 区 。鉴 于 此 , 研 究 政 本
分类管理背景下民办学校办学机制改革研究——以深圳南山区多元合作办学学校为案例

WENJIAOZILIAO2019年第4期(总第814期)一、民办学校多元合作办学机制改革的时代背景调动全社会参与办学的积极性,激发教育活力,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教育需求,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的重要目标之一。
2010年实施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提出促进“办学主体多元办学形式多样,充满生机活力的办学体制”①。
2013年,教育部印发《关于2013年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意见》指出:“探索公办学校多种办学形式。
”②由此可见,多元合作办学机制改革已成为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重点任务。
2017年,国务院印发《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要创新体制机制,其中重要一条途径是探索多元主体合作办学,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提供专业化服务③。
当前,民办学校正在积极探索新的办学形式,践行新的办学理念,多元合作办学机制改革已成为许多民办学校的一大发展方向。
2016年教育部等部门发布了《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开启了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的时代。
次年,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将法人分为营利性法人、非营利性法人和特别法人,为我国民办学校的分类管理制度建立奠定了总体法律基础。
在分类管理这一背景下,民办学校面临发展路径的选择,多元化的办学模式是未来重要的办学形式,代表了教育的发展方向和趋势④。
借鉴国际国内先进经验,鼓励和引入社会力量参与基础教育多元合作办学,开展多元合作办学制度与模式创新,推动办学主体多元化,释放办学体制活力,有利于进一步积累教育领域改革的实践经验。
日益高涨的教育需求必然会要求有更广阔和灵活的体制空间⑤,社会力量办学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发达地区基础教育的重要部分,探索分类管理体制下多元合作办学机制改革,有助于更好地吸纳社会资源,构建优质教育体系,以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高质量的教育需求。
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6.12.29•【文号】国发〔2016〕81号•【施行日期】2016.12.29•【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办教育正文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社会力量兴办教育是指各种社会力量以捐赠、出资、投资、合作等方式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法律法规允许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
改革开放以来,作为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主要形式的民办教育不断发展壮大,形成了从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从学历教育到非学历教育,层次类型多样、充满生机活力的发展局面,有效增加了教育服务供给,为推动教育现代化、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已经成为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同时,民办教育也面临许多制约发展的问题和困难。
为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并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以实行分类管理为突破口,创新体制机制,完善扶持政策,加强规范管理,提高办学质量,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积极性,促进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基本原则。
育人为本,德育为先。
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把理想信念教育摆在首要位置,形成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的工作格局,提高学生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勇于探索的创新精神和善于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
2024年民办学校管理制度(2篇)
2024年民办学校管理制度(2篇)目录第1篇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2篇x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制度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关于印发《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教发[2022]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2022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规定对民办学校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并以国家主席签《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2〕81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全面部署了民办教育改革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确保分类管理改革的有序推进,特研究制定《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现予印发。
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是、国务院确定的重大改革方向,是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法精神的重要举措,是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重要内容。
请各地务必高度重视,紧密结合《民办教育促进法》和《若干意见》的贯彻落实,科学稳妥做好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各项工作,明确任务,细化要求,落实责任,确保、国务院决策部署的切实落地和教育系统的和谐稳定。
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商总局2022年12月30日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2022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规定对民办学校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并以国家主席签《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2〕81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全面部署了民办教育改革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
美国私立学校分类管理的政策解读及启示
海 外 职 教
美国私 立学校 分类管理 的政策解读及启示
刘 晓 明 , 沙 沙 罗
摘 要 :开展分类管理是 民办教 育综合改革 的突破 口。美 国私立 学校分类管理有一套独特 而完善的管理制度。
从重 点解读 美国私 立学校分 类管理在 学校设立 、 办学经费、 学校产权 、 政府资助、 师管理 等方面的相 关政 策 出 教
一
的设立基本上遵循公司的设立程序 , 当然 , 也必须
美国私立学校分类管理的相关政策解读 达到政府所规定 的安全、 卫生和消防标准。圆 美 国私立 学 校 的管 理是 通 过两 种 途 径来 实 现 从 营利 性 与非 营利 性 两类 私 立学 校 设 立 的相
、
的: 一是 在 全联 邦设 立 私 立学 校协 会 ; 一是 靠 立 关 规 定 可 以看 出 ,美 国州 政 府对 两类 学 校 的设立 另
态 势 也对 民办学 校 现行 管 理制 度 和政 策 提 出 了严 制学院分别制定 了建校的最低标准。没有严格审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峻的挑战 , 民办教育改革势在必行 的。因此 ,国家 批 标 准 的州 , 立 学校 的设 置 , 必须 到 州 政府 教 《 私 也 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 (o o2 2 年 ) 育部 门注册 。关 于 两种 类 型 私立 学校 的注 册 上有 2 l一 00 》 中提 出 , “ 要 积极 探 索 营利 性 和非 营利 性 民办 学 校 着 不 同的规 定 :在 申请 办 理非 营 利性 私 立 学校 手
进行分类 的, 不把扣除成本之后净收人分给机 有太多的规定性限制 , 即“ 只要达 到相关安全 、 卫生等
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高校分类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高校分类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1. 引言1.1 背景介绍民办高校是指由社会力量兴办、自主办学的高等学校,是我国高等教育体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教育体制的改革开放和高等教育的快速发展,民办高校逐渐崛起并蓬勃发展。
在我国教育体制中,民办高校虽然与公办高校地位不同,但在高等教育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在我国,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高校的数量均在不断增加,其中营利性民办高校主要以赢利为目的,而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则更注重教育质量和社会责任。
由于管理体制不完善、监管不到位,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高校存在着一些共同的问题,如管理不规范、教学质量参差不齐、资源配置不均衡等。
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民办高校自身的发展,还影响了整个高等教育体制的健康发展。
加强对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高校的分类管理,解决存在的问题,提高教育质量和社会效益,已成为当前高等教育管理的重要任务。
通过对分类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清晰化,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能够推动我国民办高校的健康发展,促进高等教育体制的进一步完善。
1.2 问题清晰化问题清晰化是指对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高校分类管理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和梳理,明确问题的本质和特点,从而为未来的改革和完善提供准确的方向和依据。
当前,随着我国民办高校的快速发展,管理问题愈发凸显,如管理不规范、教学质量参差不齐、资源配置不均衡等问题日益突出,给教育系统带来一系列挑战和困扰。
对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高校的分类管理问题进行清晰化分析,有助于进一步深化对问题的认识,制定更加有效的对策和措施,推动民办高校分类管理的规范化和健康发展。
【200字】2. 正文2.1 管理不规范的问题管理不规范是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高校分类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
这种管理不规范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些民办高校管理存在着权责不明、决策失控的问题。
由于民办高校的管理体制相对松散,管理人员、教师和学生之间的权责关系并不清晰,容易造成管理混乱、决策失误的现象。
民办非营利性与营利性学校将分类管理
民办非营利性与营利性学校将分类管理2015-05-01 01:30:47 来源: 中国经营报(北京)日前,一位接近教育部的专家向《中国经营报》记者透露,教育部正在加紧研究制定民办学校分类管理配套政策,拟将民办学校按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实施分类管理。
今年1月,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对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育促进法进行一揽子修改的修正案草案,明确对民办学校实行分类管理,允许兴办营利性民办学校。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
而据记者了解,实际上近几年在义务教育阶段,探索多种体制办学的实践也正在各地上演,如公私合作办学、委托办学、学校家长共建办学等,社会力量发挥着越来越多的作用。
但学校管理者及教育部门也遭遇了体制机制的困境,这其中就涉及对民办学校实行分类管理的问题。
民办学校将分类管理教育部在今年2月发布的2015年重点工作中提到,将‚研究制定民办学校分类管理配套政策‛。
而年初,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部分教育法律修正案草案,明确对民办学校实行分类管理,允许兴办营利性民办学校。
就在不久前,教育部副部长鲁昕在参加一次会议时也表示:‚要构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差别化扶持的政策体系……对民办教育实行‘分类管理,差别化扶持’更有利于满足教育的公益性属性和多样化需求。
‛实际上,对民办学校实行分类管理,并不是一个新话题。
早在2011年颁布的《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就提出‚积极探索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
但今年以来,随着我国深化改革的逐步推进,中央顶层设计和教育主管部门对允许兴办营利性民办学校、对民办学校实行分类管理的表态,意味着未来几年我国在多元化办学体制机制创新上将有系列改革。
目前教育领域一个普遍被认同的现实是,现在中国教育发展的主要矛盾,是老百姓对于高质量、多样化的教育需求得不到满足。
‚我国的教育体系发展的方向,应该是多元的、灵活的、开放的。
要造就这样一个教育体系,政府在其中既起主导作用,同时也是阻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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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管理:我国民办教育综合改革的突破口论民办教育分类管理的内容与途径刘晓明王金明(刘晓明,浙江师范大学,金华,321019;王金明,浙江科贸职业技术学院,金华,321019)摘要:本文分析了我国民办教育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指出开展分类管理有助于明确民办学校的性质、落实政府资助政策、清晰民办学校产权以及解决民办学校招生、收费、教师待遇等问题,建设性地提出了实施民办教育分类管理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政策作者简介:刘晓明(1959-),男,浙江义乌人,浙江师范大学职业教育研究中心教授,研究方向为职业教育、民办教育;王金明(1985-),男,山东烟台人,浙江科贸职业技术学院助教,研究方向为教育管理、职业教育。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办教育发展迅猛,民办学校从非学历、非正规教育发展到各级各类学历教育,并呈现出稳定增长的势头。
当然,这种发展态势也对民办教育现行管理制度和政策提出了严峻的挑战,民办教育改革势在必行。
因此,《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提出:要“积极探索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开展对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试点”。
可以说,开展分类管理是民办教育综合改革的突破口。
一、我国民办教育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虽然《民办教育促进法》的颁布为我国民办教育创造了良好的投资环境,吸引了大量的民办企业者投资办学,快速推动了我国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然而当我国民办教育度过了投资的快速增长期之后,民办教育的管理面临越来越严峻的考验,甚至已经开始成为影响我国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最突出问题。
(一)法律法规不完善我国民办教育法律法规的不完善是导致我国民办教育管理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之一。
尽管《民办教育促进法》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为民办学校办学提供了政策法律依据,然而仅靠一部《民办教育促进法》还无法彻底改变我国民办教育法律法规不足的现状,尤其是《促进法》中的一些政策标准定位较为笼统,如尽管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但实际上却把民办学校定义为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而非事业单位。
另外《促进法》对资产返还问题不置可否,对可以取得的“合理回报”界定模糊,这一系列问题直接导致民办学校的“营利性”与“非营利性”界定混乱,政府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优惠政策无法落实。
(二)管理体系不健全由于我国民办教育尚未形成一套系统而完整的管理体系,使得民办教育管理存在治理机构不健全、执行机构力量薄弱、教育质量评估机构缺失等问题。
这一系列问题导致政府根本无法对民办教育做出分层次、分类别的系统管理,甚至还会出现多头审批、政出多门等管理混乱现象,对民办学校或者管理过严甚至越位管理,限制民办学校的自由发展,或者过于放任自流,监管不到位,导致办学质量不能满足社会要求,影响民办学校声誉[1]。
(三)产权不明晰《民办教育促进法》对民办学校的财产所有权并没有做出清晰的界定,即使是剩余资产的返还问题也避而不谈。
法律上产权界定的不明晰导致目前社会各界对民办学校财产的所有权很难达成共识,民办学校“非企业法人”的定位则加剧了社会各界对财产所有权分配的争议,致使一些学校因为资产分配不清晰、不规范而产生问题,一些举办者甚至做出将企业资金与办学资金混为一谈,将学校资金作为抵押担保的行为。
(四)法人治理结构混乱我国民办学校法人治理结构混乱主要来自于两方面原因:即董事会董事基本来自举办方和举办方与校长之间的权力分配争端。
按照我国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定位,我国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属于教育公益性组织,举办者可以享有的权利有知情权、质询权、监督权,却不应享有资产所有权,但由于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合理回报,这种规定间接促使举办者按照自己的利益要求干预校长办学,并排斥外来人员加入学校董事会[2]。
二、分类管理是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必由之路民办教育实施分类管理并非我国独创,在美国等一些发达国家的私立学校都采用分类管理措施,即使在我国一些服务类机构的体制改革中也有实施分类管理的先例,如医疗卫生领域和科研领域。
因此我国民办教育实施分类管理是民办教育体制改革的大趋势,同时也是解决我国民办教育长期以来存在的管理问题的必然举措。
(一)分类管理有利于明确民办学校的性质目前我国把民办学校的定性为“民办非企业单位”,这一模糊的定性导致我国民办学校行政管理上的混乱,内部管理时有冲突。
为解决上述问题,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私立学校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类管理的经验,规定我国民办非营利性学校必须满足学校法人产权必须独立完整、举办者不得享有办学结余资产的所有权、从办学结余资产中归还给举办者投入资产后的剩余资产必须用于发展教育,不能进行分配等条件[3]。
无法满足上述条件的则为民办营利性学校。
民办学校在设立时举办者必须首先明确学校的性质,并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依照营利性与非营利性标准对民办学校进行审核、登记和管理。
凡是确立为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均为事业单位,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权利。
凡是确定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均属于企业单位,将按照《企业法》对其进行管理。
(二)分类管理有利于落实政府的资助政策《民办教育促进法》中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项资金,资助民办学校发展”,也可以经费资助的方式扶持民办学校。
然而目前我国政府对民办学校的扶持政策并没有落到实处,一些地方政府在对公办学校施行财政政策优惠的同时,对民办学校却课以繁多的税费。
这种明显的偏颇行为很大一部分源于民办学校的属性不明,导致一些民办学校以非营利性之名行营利性之实,致使政府的资助行为面临很大的道德风险[4]。
因此要落实政府的资助政策必先明确民办学校的属性,以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的方式对民办学校进行分类管理。
在此我们可以参考美国经验来改进我国对民办学校的资助政策。
如税收政策上,在美国根据学校的性质不同给予不同的税收政策,美国《国内税收法》第501条做出规定:“专门以宗教、慈善、科学或教育等活动为目的的组织免交联邦所得税”[5]。
《美国慈善法》则确定了拥有免税资格的条件,即“其成立完全出于非营利目的;其经营主要为达到规定的非营利目的;不得为个人谋取利益”[6]。
在政策扶持方面也有借鉴之处,如美国很多州在将一些教育经费划拨到公立学校时,规定其必须为某些非营利的私利学校提供一定的服务,否则将收回这些经费等。
(三)分类管理有利于清晰民办学校的产权目前我国民办学校产权的归属问题比较混乱,尽管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为保证民办学校产权的独立性,我国民办学校享有法人财产权,但对产权的一些具体问题没有明确,如举办者原始投入资产问题、办学积累资产归属问题以及学校变更和终止时清偿完各种费用、债务后剩余资产的处理方式等[7]。
要解决好这些问题,首先要确定民办学校办学资产的属性问题,也就是确定学校属于营利性学校还是非营利性学校。
对于非营利性学校,学校产权属于民办学校本身,学校终止时剩余资产应捐送给其他相近机构。
对于营利性学校,学校产权为投资者所有,学校盈亏完全与投资者相关。
只有这样按照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的方式对民办学校实行分类管理,才能真正实现非营利性学校出资人与办学者和管理者相分离,才能做到学校产权归属清晰、剩余资产归属明确,才能引导政府以及社会力量资助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从而进一步推动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四)分类管理有利于解决民办学校招生、收费和教师待遇问题目前我国民办学校存在招生不自主、收费监管不力、教师待遇不公等突出问题。
对民办学校实施分类管理,能清晰界定民办学校拥有的招生自主权限,明确民办学校的监管部门和收费标准,公平处理民办教师的待遇问题。
招生自主权。
实施分类管理后,非营利性学校的招生将纳入当地政府的招生计划中,享有与公办学校同等的招生待遇,同时也可以拥有一定的招生自主权,可以自主确定学生的录取办法和录取标准。
营利性学校则拥有充分的招生自主权,招生计划和范围、录用办法和标准均有自己确定,政府行政部门仅拥有一定的指导和监督职责。
收费与监督。
实施分类管理后,非营利性学校的收费将以政府指导价的方式进行管理,同时学校的收费方案将纳入教育行政部门的会计核算中心[8]。
而营利性学校,由于自负盈亏,因此可以根据办学成本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自主确定收费标准,但其收费需备案公示,接受财务的审计。
教师待遇。
实施分类管理后,非营利性学校的教师将具有事业身份,纳入事业编制,同时教师福利待遇由政府或政府与学校共同保障其达到等同于公办学校的水平。
而对于营利性学校的教师可以不纳入事业编制,但学校须保障教师的福利待遇达到公办学校水平。
三、实施民办教育分类管理的主要途径实施分类管理能够很好解决民办教育管理工作中所面临的诸多问题,有利于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
近期温州等地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民办教育综合改革的配套文件,积极推进了地方民办教育综合改革工作的开展。
当然,在改革步伐加快的同时,我们必须清醒地意识到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是一项艰巨的工程,必须通过有效的途径和方法才能真正实现我国民办教育的分类管理。
(一)完善民办教育的各项法律法规。
民办教育要实施分类管理,需要有完善的法律法规作为法律保障。
但是,目前我国民办教育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
比如我国《教育法》、《义务教育法》以及《民办教育促进法》都只允许营利性培训机构的存在,而没有明确规定允许举办营利性学历教育,导致在现行法律框架内民办营利性学历教育缺乏法律支持,限制了营利性学历教育的发展。
另外,鼓励非营利性教育发展的法律法规也不完善。
尽管1999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提到:捐赠个人可以享有个人所得税优惠,企业可以享有企业所得税优惠,境外捐赠可以减证甚至免征进口税和增值税,但只是在原则上作出规定,内容并不详尽,导致优惠力度与国外差距很大,使社会各界的捐赠热情不足。
因此民办教育要实施分类管理,首要工作是修订和完善民办教育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通过《教育法》、《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的修订一方面允许民办营利性学历教育存在,另一方面明确民办非营利性学校的性质;通过制定《学校法》、《民间非营利性组织法》等新法严格规定非营利性学校设立、运行、变更、终止等基本程序以及各项税收和优惠政策。
(二)制定符合国情的分类管理政策民办教育要实施分类管理,必须要有符合国情的政策做支撑。
近年来我国虽然经济发展迅速,社会积累资本增多。
但由于经济基础薄弱,大多数民营企业仍然处在事业的发展期,闲余资产有限。
因此我国目前的民办教育大多处于投资办学阶段,而非国外的捐资办学。
这种特殊性决定我国民办教育绝不能照搬国外经验,需要在登记、财务、优惠政策以及办学类型等方面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分类管理政策。
首先是登记管理方面,对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必须进行严格而清晰的法人登记,明确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法人为事业单位法人,营利性民办学校为企业法人,同时明确营利性民办学校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管理办法以及监督管理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