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兰光:敏感信息管理制度(2011年7月) 2011-07-09
士兰微电子员工规章制度

士兰微电子员工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员工的行为,保障公司的正常运转,提升企业形象,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士兰微电子公司全体员工。
第三条全体员工应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制度规定,履行岗位职责,认真完成工作任务。
第四条公司将严格执行本规章制度,对违反规定的员工将给予相应的惩罚,并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条员工在工作中应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从事与公司业务无关的活动。
第六条公司将为员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福利待遇,帮助员工实现个人发展和职业成长。
第二章工作原则第七条员工应按照公司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认真完成工作任务。
第八条员工应遵守公司的工作纪律,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擅自离岗,不得擅自使用公司设备和资源。
第九条员工在工作中应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或客户信息。
第十条员工应注意公司的形象,不得在外发表与公司无关的言论或行为,不得损害公司的声誉。
第十一条员工应尊重同事,遵守公司的团队合作精神,共同推进工作进展。
第三章奖惩制度第十二条公司将根据员工的表现给予相应的奖励,包括但不限于晋升、加薪、表彰等。
第十三条公司对于违反规定的员工将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口头警告、书面警告、停职、开除等。
第十四条员工应及时向公司上级反映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并积极主动改进,以避免再次发生。
第四章安全保障第十五条公司将为员工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和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并定期进行安全培训。
第十六条员工在工作中应注意安全,不得违反操作规程或使用不合格的设备。
第十七条员工在发现安全问题时应及时向公司汇报,并积极配合处理。
第十八条公司对于违反安全规定的员工将给予相应的处罚,以确保工作环境的安全。
第五章保密规定第十九条公司的所有商业机密、客户信息和其他保密资料均属于公司的重要财产,员工不得泄露。
第二十条员工在离职或因任何原因离开公司时,应确保将公司的保密资料归还或销毁。
第二十一条员工因工作需要接触到商业机密或客户信息时,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擅自泄露。
海兰信:2011年年度报告摘要

证券代码:300065 证券简称:海兰信公告编号:2012-014 北京海兰信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年度报告摘要§1 重要提示1.1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年度报告摘要摘自年度报告全文,报告全文同时刊载于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
投资者欲了解详细内容,应当仔细阅读年度报告全文。
1.2 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被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申万秋、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魏法军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柳丽华声明:保证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公司基本情况2.1 基本情况简介2.2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3 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摘要3.1 主要会计数据单位:元3.2 主要财务指标3.3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适用□不适用单位:元§4 股东持股情况和控制框图4.1 前10名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单位:股4.2 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的方框图§5 董事会报告5.1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概要5.2 主营业务分行业、产品情况表主营业务分行业情况√适用□不适用单位:万元主营业务分产品情况单位:万元5.3 报告期内利润构成、主营业务及其结构、主营业务盈利能力较前一报告期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说明√适用□不适用§6 财务报告6.1 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发生变化的具体说明□适用√不适用6.2 重大会计差错的内容、更正金额、原因及其影响□适用√不适用6.3 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比,合并范围发生变化的具体说明√适用□不适用6.4 董事会、监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非标准审计报告”的说明□适用√不适用。
股份公司敏感信息排查管理制度

XX股份有限公司敏感信息排查管理制度第一条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敏感信息排查、归集、保密及信息披露活动,提升信息披露质量,确保股东的知情权,保护投资者利益,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敏感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敏感的其他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一)与公司业绩、利润等事项有关信息;(二)与公司收购、兼并、重组、重大投资、对外担保等事项有关信息;(三)与公司股票发行、回购、股票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信息;(四)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五)其他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
本制度所称敏感信息排查指由董事会办公室牵头,组织其他有关部门对公司、控股股东及所属企业的网站、内部刊物等进行清理排查,防止敏感信息的泄露;同时对敏感信息的归集、保密及披露进行管理,必要时,董事会办公室可以对各部门、子公司进行现场排查,以减少内幕交易、股价操纵行为,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以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
公司各参股子公司参照执行。
第三条董事会办公室为敏感信息的归集、保密及对外披露部门。
第四条各部门、各子公司应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信息和资料进行排查,主要排查事项如下:(一)关联交易事项(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1、购买或出售资产;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及公司内部重大投资行为;3、提供财务资助;4、提供担保(反担保除外);5、租入或租出资产;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8、债权、债务重组;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10、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11、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12、销售产品、商品;13、提供或接受劳务;14、委托或者受托销售;15、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16、与关联人共同投资;1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18、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19、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
ST兰光: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11年7月) 2011-07-09

银亿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公司治理水平,规范银亿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任免程序、履职履责和考核评价等工作。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不得利用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损害公司利益或者推卸应对公司承担的管理责任。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基于公司利益履行职责,不得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员工、本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利益损害公司的利益。
董事会秘书应积极履行对公司的勤勉义务,从公司最佳利益出发,考虑与其同等地位的人在类似情况下可能做出的判断,对公司待决策事项的利益和风险做出审慎决策,不得仅以对公司业务不熟悉或者对相关事项不了解为由主张免除责任。
第三条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由董事会秘书或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管理等其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第四条公司设立董事会办公室和证券部为董事会秘书分管的工作部门,并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开展各项工作。
第二章任职资格及任免程序第五条公司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公司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六条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熟悉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四)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二)最近三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三)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四)最近三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五)最近三年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期间,证券交易所对其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次数累计达到二次以上;(六)本公司现任监事;(七)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SST兰光:2011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 2011-04-27

甘肃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GANSU LANGUANG SCIENCE &TECHNOLOGY CO,LTD董事长: 顾地民总经理: 许 亮财务负责人: 赵丽君会计制表人: 孟秀芳二O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甘肃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一季度季度报告全文§1 重要提示1.1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1.2 公司第一季度财务报告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1.3 公司负责人董事长顾地民先生、总经理许亮先生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赵丽君女士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孟秀芳女士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公司基本情况2.1 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单位:元本报告期末上年度期末增减变动(%)总资产(元)383,003,045.81381,470,648.58 0.40%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元)366,067,582.73365,574,431.29 0.13%股本(股)161,000,000.00161,000,000.00 0.00%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元/股) 2.27 2.27 0.00%本报告期上年同期增减变动(%)营业总收入(元)2,955,856.004,230,604.08 -30.13%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元)493,151.4445,267.29 989.42%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7,524,277.521,325,697.29 467.57%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股)0.0470.0082 473.17%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00310.0003 933.33%稀释每股收益(元/股)0.00310.0003 933.33%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0.13%0.01% 0.12%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0.13%0.01% 0.12%率(%)非经常性损益项目√适用□不适用单位:元非经常性损益项目金额附注(如适用)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234.00合计234.00 - 2.2 报告期末股东总人数及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单位:股报告期末股东总数(户)12,576前十名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持股情况股东名称(全称)期末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数量种类任桐申654,010人民币普通股张亚萍617,200人民币普通股周仁瑀590,893人民币普通股陈庆桃500,000人民币普通股田园413,500人民币普通股郭志江389,175人民币普通股谢家潘365,000人民币普通股曹洪波360,000人民币普通股张彦明316,666人民币普通股纪梅300,200人民币普通股§3 重要事项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大幅度变动的情况及原因√适用□不适用1、营业总收入本期比上年同期减少30.13%,原因是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本期减少合并一家亏损子公司。
聚光科技: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2011年4月) 2011-04-26

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的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制度的要求, 对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三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 负有保密义务。
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 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四条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 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五条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 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
第六条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 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七条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八条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 应立即通知公司, 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九条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第十条外部单位或个人本人应该严守上述条款, 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 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 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 本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 如涉嫌犯罪的, 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ST兰光: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2011年7月) 2011-07-09
银亿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防范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滥用知情权,泄露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
第三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部信息保密工作负责人,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证券部是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等日常工作的部门。
第四条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五条证券部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或授权,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的内容。
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公司领导或有关部门接待新闻媒体采访,记者报道的有关公司的新闻稿件应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后方可发表。
第六条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
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内幕人员的范围第七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公开披露。
第八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二)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购臵财产的决定;(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五)公司定期报告和业绩快报的内容;(六)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七)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活动;(八)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九)公司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十)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的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十一)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十二)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和仲裁;(十三)重大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十四)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十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十六)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十七)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拍卖;(十八)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十九)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二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二十一)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对公司股票价格有显著影响的重要信息。
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
证券企业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导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证券企业建立健全信息隔离墙制度, 防备内幕交易和管理利益冲突, 制定本指导。
第二条证券企业应当建立信息隔离墙制度。
信息隔离墙制度应当覆盖互相存在利益冲突旳各项业务。
本指导所称信息隔离墙制度, 是指证券企业为控制敏感信息在互相存在利益冲突旳业务之间不妥流动和使用而采用旳一系列措施。
本指导所称敏感信息, 是指证券企业在业务经营过程中掌握或知悉旳内幕信息或者也许对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旳尚未公开旳其他信息。
第三条证券企业应当将信息隔离墙制度纳入企业内部控制机制, 采用有效措施, 健全业务流程, 对与业务经营有关旳敏感信息和也许产生旳利益冲突进行识别、评估和管理, 加强对工作人员旳培训和教育, 对违规泄漏和使用敏感信息旳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证券企业应当定期评价信息隔离墙制度旳有效性, 并根据状况旳变化和管理利益冲突旳需要及时调整和完善。
第四条证券企业应当明确董事会、管理层、各部门和分支机构在信息隔离墙制度建立和执行方面旳职责。
证券企业董事会和经营管理旳重要负责人对企业信息隔离墙制度旳有效性负最终责任, 各业务部门和分支机构旳负责人对本部门和本机构执行信息隔离墙制度旳有效性承担责任。
证券企业合规总监和合规部门协助董事会和管理层建立和执行信息隔离墙制度, 并负有审查、监督、检查、征询和培训等职责。
第五条证券企业采用信息隔离措施难以防止利益冲突旳, 应当对利益冲突进行披露;披露难以有效处理利益冲突旳, 应当采用对有关业务进行限制等措施。
证券企业对有关业务进行限制时, 应当遵照客户利益优先和公平看待客户旳原则。
第六条证券企业各业务部门之间可以开展业务合作, 但不得违反信息隔离墙制度旳规定。
第七条中国证券业协会对证券企业信息隔离墙制度旳建立和执行状况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信息隔离墙旳一般规定第八条证券企业应当按照需知原则管理敏感信息, 保证敏感信息仅限于存在合理业务需求或管理职责需要旳工作人员知悉。
SST兰光:恢复上市工作进展情况的公告 2010-06-04
股票简称:S*ST兰光 股票代码:000981 公告编号:2010-025甘肃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恢复上市工作进展情况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由于公司2006年、2007年、2008年连续三年亏损,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09年2月25日作出《关于甘肃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暂停上市的决定》(深证上[2009]9号),公司股票自2009年3月3日起暂停上市。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现将公司为恢复股票上市所采取的措施及有关工作进展的情况公告如下:一、公司股票自暂停上市以来,本公司董事会及经营层积极配合甘肃省政府相关部门及重组方全力推进重组工作,以解决大股东占用、银行债务清偿、股权分置改革、资产重组等相关问题,现通过努力各项工作已取得重大进展。
二、宁波银亿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亿控股)拟收购深圳兰光经济发展公司持有的甘肃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110万股股权已获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
三、本公司拟收购银亿控股持有的宁波银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0%的股权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案已获得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有条件审核通过,目前已按中国证监会反馈意见函的要求上报了回复资料,待批复。
本公司本次收购触发的要约收购义务的豁免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能否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仍存在不确定性。
四、公司于2010年4月20日披露了公司2009年年度报告,按照有关规定,公司在2010年4月22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递交了股票恢复上市的申请及材料,深圳证券交易所已于2010年4月29日正式受理本公司关于恢复股票上市的申请,并要求公司补充提交恢复上市申请的相关资料。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本)14.2.15条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在正式受理公司恢复上市申请后三十个交易日内,做出是否核准本公司股票恢复上市申请的决定,本公司补充提供材料期间不计入上述期限内。
管理制度-敏感信息管理制度
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敏感信息管理制度第一条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司治理专项活动公告的通知》([2008]27号)的有关要求,为了进一步规范信息披露工作、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加强公司敏感信息的相关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敏感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敏感的其他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如下人员和机构:(一)公司证券部;(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五)公司本部各部门以及各下属分支机构及其负责人、控股(包括实质性控制)子公司的董事长及总经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和部门。
第四条 敏感信息排查及职责(一)公司证券部为公司敏感信息的归集、保密及对外披露责任部门;(二)公司证券部负责牵头,组织其他有关部门对公司、控股股东及所属企业的网站、内部刊物等进行清理排查,防止敏感信息的泄露;(三)证券部负责对敏感信息的归集、保密及披露进行管理,必要时,可以对各部室、子分公司进行现场排查,以避免内幕交易、股价操纵行为,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第五条 各部门应当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信息和资料进行排查,主要排查事项如下: (一)关联交易事项(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应包含在内);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股票债券投资等)及公司内部重大投资事项;3、提供财务资助;4、提供担保;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业务;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8、债权、债务重组;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让、受让;10、签订许可协议;11、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12、提供或者接受劳务;13、委托或者受托销售;14、与关联人共同投资;15、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得发生以下列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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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亿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敏感信息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公司治理专项活动公告的通知》([2008]27号)等相关文件的要求,为了进一步规范信息披露工作,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加强公司敏感信息的相关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敏感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一)与公司业绩、利润等事项有关信息;
(二)与公司收购、兼并、重组、重大投资、对外担保等事项有关信息;
(三)与公司股票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信息;
(四)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五)其他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及其相关工作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关联人。
第四条敏感信息的归集、保密及披露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统一管理,董事会秘书负责,并责成公司证券部门具体实施。
第二章敏感信息的归集
第五条有关人员、部门和公司应对以下敏感事项进行归集: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二)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指与关联自然人发生金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与关联法人发生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但不包括公司已经披露的全年关联交易项下的单笔交易),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委托或者受托销售;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等;
(十三)发生诉讼和仲裁;
(十四)遭受重大损失;
(十五)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十六)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十七)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八)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二十)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一)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关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二十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二十三)订立与生产经营相关的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二十四)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前者之所述事项如有发生,有关人员、部门和公司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将信息归集至公司证券部门,并同时向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七条公司证券部门应密切关注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及时掌握控股股东拟转让持有公司股份的动向及其他有可能引起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敏感信息。
还应注
意收集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市场传闻信息,并在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八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当其所持股份出现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情形时,该股东应及时将相关信息报告公司董事会或证券部门。
第三章敏感信息的保密
第九条公司敏感信息在公开披露前均属应保密的信息,公司应将知悉该信息的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并严格保密。
在公司未将该敏感信息公开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十条公司就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及其他公司经营情况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公司未公开披露的敏感信息。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在经允许后接受新闻媒体采访、参加新闻发布会等公开媒体活动时,应事先就被采访内容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不得泄露公司未公开的敏感信息,涉及已公开信息的,应统一以公告内容为准。
第十二条公司应对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敏感信息。
第十三条如尚未披露的敏感信息难以保密或已泄露,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释和澄清,同时报深交所。
第十四条公司各部门应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报送与敏感信息相
关的各种报表、文件材料时,应切实履行信息保密义务,材料报送人应提醒上级主管部门为公司保密,如上报信息难以保密,相关人员应立即报告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门,由董事会秘书决定是否依据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敏感信息的披露
第十五条公司敏感信息的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负责和管理,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实施,公司证券部负责敏感信息披露的具体事务工作。
第十六条公司披露敏感信息,根据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按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执行并提交相关文件。
第十七条公司披露的敏感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的敏感信息。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