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信息及敏感信息排查制度

合集下载

股份公司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制度

股份公司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制度

XX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工作,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董事会是公司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工作的管理机构。

第三条董事长是公司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工作的直接负责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的具体事宜;证券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及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条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负责证券监管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五条证券部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

未经董事会批准或董事会秘书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达有关设计公司重大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

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磁盘、影音影像资料、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六条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都应做好重大信息的内部保密工作。

第七条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重大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重大信息的含义和范围第八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内部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信息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尚未公开是指尚未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九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五条所列内幕信息;(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所列重大事件;(三)《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5.1.2条所列的重大信息;(四)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所列的重大事项信息;(五)公司定期报告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披露前,定期报告、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的相关内容;(六)其他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所认定的内幕信息。

股份公司敏感信息排查管理制度

股份公司敏感信息排查管理制度

XX股份有限公司敏感信息排查管理制度第一条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敏感信息排查、归集、保密及信息披露活动,提升信息披露质量,确保股东的知情权,保护投资者利益,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敏感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敏感的其他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一)与公司业绩、利润等事项有关信息;(二)与公司收购、兼并、重组、重大投资、对外担保等事项有关信息;(三)与公司股票发行、回购、股票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信息;(四)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五)其他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

本制度所称敏感信息排查指由董事会办公室牵头,组织其他有关部门对公司、控股股东及所属企业的网站、内部刊物等进行清理排查,防止敏感信息的泄露;同时对敏感信息的归集、保密及披露进行管理,必要时,董事会办公室可以对各部门、子公司进行现场排查,以减少内幕交易、股价操纵行为,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以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

公司各参股子公司参照执行。

第三条董事会办公室为敏感信息的归集、保密及对外披露部门。

第四条各部门、各子公司应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信息和资料进行排查,主要排查事项如下:(一)关联交易事项(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1、购买或出售资产;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及公司内部重大投资行为;3、提供财务资助;4、提供担保(反担保除外);5、租入或租出资产;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8、债权、债务重组;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10、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11、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12、销售产品、商品;13、提供或接受劳务;14、委托或者受托销售;15、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16、与关联人共同投资;1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18、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19、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

敏感信息排查管理制度

敏感信息排查管理制度

江苏扬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敏感信息排查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江苏扬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加强公司敏感信息的相关管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司治理专项活动公告的通知》([2008]27号)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敏感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敏感的其他信息。

第二章 敏感信息排查的组织第三条 敏感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等。

第四条 敏感信息排查指由董事会秘书牵头,由证券办公室负责对公司所属网站、内部刊物等进行清理排查,防止敏感信息的泄露,同时对敏感信息的归集、保密及披露进行管理。

第五条 公司证券办公室为敏感信息的归集、保密及对外披露部门。

第六条 各报告义务人应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信息和资料进行排查,主要排查事项按照本制度第三章规定执行。

各报告义务人在排查过程中,发现敏感信息时,应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及时履行报告义务和保密义务。

第七条 在排查过程中,公司证券办公室应密切关注公司控股股东拟增持公司股份或转让公司股份的动向,对其股份增持、转让的进程应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报告。

公司控股股东在其拟转让所持有公司股份导致公司控股权发生变化的,公司控股股东应在其就转让事宜与受让方达成意向后,或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达到规定比例时,及时将该信息报告董事会秘书,并持续报告股份转让的进程;如出现有权机构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的情形,公司控股股东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通过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的,也应及时将相关信息通过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会。

第八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应进行排查,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出现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设定信托的情形时,该股东单位应立即将有关信息以书面形式通过董事会秘书通知董事会。

媒体信息及敏感信息排查制度

媒体信息及敏感信息排查制度

媒体信息及敏感信息排查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强化媒体信息及敏感信息的排查与管理,提高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水平,保护投资者利益,健全维稳机制,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媒体信息,是指可能或者已经明显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或会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在网络(包括股吧、QQ群、博客等新媒体)、报刊、电视、电台等媒体上对公司的报道、传闻等。

本制度所称敏感信息是指在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会明显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或会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一)与公司业绩、利润等事项有关信息;(二)与公司收购、兼并、重组、重大投资、对外担保等事项有关信息;(三)与公司股票发行、回购、股票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信息;(四)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五)其他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

第三条董事会秘书为媒体信息及敏感信息排查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证券投资处协助董事会秘书进行排查工作。

第二章媒体信息的排查与管理第四条证券投资处指定专门人员,及时关注媒体上对公司的报道、传闻及投资者反映的信息。

第五条公司工作人员在知悉媒体信息后的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董事会秘书在知悉相应的情况后,若发现涉及公司的不稳定因素,立即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报告。

相关媒体信息若有涉及信息披露义务的事项,董事会秘书应依法进行信息披露。

需履行会议审定程序的,董事会秘书应立即报告董事长或监事会主席,并按公司章程规定及时向全体董事或监事发出会议通知。

在相关信息披露之前,所有知情人均负有信息保密义务。

敏感信息核查情况汇报材料

敏感信息核查情况汇报材料

敏感信息核查情况汇报材料根据公司要求,我对本部门涉及的敏感信息进行了全面核查,并就核查情况进行了如下汇报:一、核查范围。

本次核查主要涉及公司内部员工个人隐私信息、客户敏感信息、商业机密等涉密信息的存储、使用和传输情况。

核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内部数据库、员工电脑、办公文件、通讯录、邮件和通讯工具等。

二、核查内容。

1. 员工个人隐私信息,对员工个人身份证号、银行卡号、家庭住址等敏感信息的存储和使用情况进行了全面排查,确保这些信息仅在授权范围内被访问和使用。

2. 客户敏感信息,对客户的个人信息、交易记录等进行了审核,保证这些信息的存储和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并且仅用于合法业务需要。

3. 商业机密,对公司的商业机密资料、合同文件等进行了审查,确保这些信息的存储和传输符合公司的保密政策,防止泄露和不当使用。

三、核查结果。

经过全面核查,本部门在存储、使用和传输敏感信息的过程中未发现违反公司相关规定和法律法规的情况。

所有员工在处理敏感信息时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未发现违规行为。

四、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

在核查过程中,发现了一些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部分员工在处理敏感信息时操作不够规范,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为此,我们将采取以下整改措施:1. 加强员工敏感信息保密意识的培训,提高员工对敏感信息保护的重视程度。

2. 完善公司内部敏感信息管理制度,明确敏感信息的存储、使用和传输规范,加强对员工的监督和管理。

3. 强化信息系统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敏感信息在存储和传输过程中的安全性。

五、总结。

通过本次核查,我们对本部门涉及的敏感信息的存储、使用和传输情况进行了全面审查,并及时发现了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整改措施。

我们将继续加强对敏感信息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公司敏感信息的安全和合规使用。

以上就是本次敏感信息核查情况的汇报材料,如有不足之处,还请领导批评指正。

感谢各位领导的关注和支持。

公司敏感信息管理规定

公司敏感信息管理规定

公司敏感信息管理规定 Document number:PBGCG-0857-BTDO-0089-PTT1998XXXX股份有限公司敏感信息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X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敏感信息管理、规范信息披露工作,从而进一步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减少内幕交易和股价操纵行为,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司治理专项活动公告的通知》([2008]27号)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敏感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敏感的其他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一)与公司业绩、利润等事项有关信息;(二)与公司收购、兼并、重组、重大投资、对外担保等事项有关信息;(三)与公司股票发行、回购、股票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信息;(四)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五)其他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以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

公司各参股子公司参照执行。

第四条公司董事长为敏感信息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高管、各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和分公司的负责人为本单位(分管范围)产生的公司敏感信息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敏感信息第一责任人应根据其任职单位的实际情况,建立和完善本部门、本单位相应的敏感信息管理制度,以保证公司能及时地了解和掌握敏感信息。

第五条公司敏感信息的归集、保密、排查及披露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统一管理,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

公司投资证券部是敏感信息的管理职能部门,协助董事会秘书处理公司敏感信息。

第六条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了解公司敏感信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XX公司敏感数据的管理制度

敏感信息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XX和XX要求,按照《XX保密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公司敏感信息的排查、归集、保密等管理工作,规范信息披露,提高公司治理水平,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敏感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生产经营及一切日常运维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XX会和XX所认定为敏感的其他信息。

第三条企业管理部是敏感信息的主要管理机构,其他凡是涉及敏感数据的部门是协办管理机构,XX部门为查办机构。

第二章适用主体本制度适用如下人员和机构:1、公司总部、分公司及项目部全体人员;2、任何和公司存在生产经营和日常工作往来关系的外部公司和个人;3、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和部门。

第三章敏感信息管理第一条有关人员和部门应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敏感信息进行排查,主要排查的敏感信息包括公司权力机构决策事项、常规生产经营事项、关联日常工作往来交易事项及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条敏感信息包括: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2、公司重大人事任免事宜;3、公司定期财务会计报告、主要会计数据和主要财务指标;4、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增资计划;5、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事宜;6、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7、对外提供重大担保;8、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9、投标报价过程的数据管理和过程管理事宜;10、其他由公司有关权力机构作出决策的事项。

第三条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并落实敏感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中所有敏感信息知情人的保密工作,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四条公司敏感信息知情人对敏感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敏感信息公开前,不得以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调研座谈及特殊情况接受媒体采访等形式或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公司敏感信息数据。

但如基于有权部门的要求,需要向其提供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等敏感信息的部分或全部内容的,公司应明确要求有权部门保密,不得泄露相关信息。

l3及以上级别敏感数据安全保障管理制度与措施

l3及以上级别敏感数据安全保障管理制度与措施敏感数据安全保障管理制度与措施1. 引言在当今数字化和信息化的时代,大量的敏感数据被不断地产生和传输,而这些数据往往包含着个人隐私、商业机密等重要信息。

建立有效的敏感数据安全保障管理制度与措施至关重要。

本文将深入探讨L3及以上级别敏感数据安全保障管理制度与措施的重要性、内容和实施方法。

2. L3及以上级别敏感数据的特点L3及以上级别的敏感数据通常包括国家机密、核心商业数据等高度敏感的信息。

这些数据一旦泄露或受到攻击,将会对国家安全、企业利益和个人权益造成重大损失。

对这些数据的安全保障显得尤为重要。

3. 敏感数据安全保障管理制度的建立为了有效保障L3及以上级别的敏感数据安全,需要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

需要确立数据保护的原则,包括但不限于数据最小化原则、数据用途限制原则、数据安全原则等。

需要制定详细的数据分类标准和权限管理机制,对不同级别的敏感数据进行分类,并给予相应的访问权限。

需要建立相应的安全审核和监控机制,及时发现和防范数据安全风险。

4. 敏感数据安全保障措施的实施除了建立管理制度,还需要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来确保L3及以上级别敏感数据的安全。

包括但不限于加密传输、多重认证、安全存储、网络隔离、安全漏洞修复等措施。

这些措施需要根据具体的数据特点和安全要求进行灵活地应用,以最大程度地保障数据的安全。

5. 个人观点在我看来,L3及以上级别敏感数据的安全保障是一项复杂而又重要的工作。

当前社会已经进入了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时代,敏感数据的泄露可能会对整个社会造成巨大的影响。

我们需要高度重视数据安全,并通过建立管理制度和实施措施来保障数据的安全。

6. 总结L3及以上级别敏感数据安全保障管理制度与措施对于保障国家安全、企业利益和个人权益都至关重要。

我们需要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并采取多种安全措施来保障数据的安全。

希望未来能够在技术、法律和制度上不断完善,确保敏感数据的安全得到更好地保障。

XX公司敏感数据的管理制度

敏感信息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XX和XX要求,按照《XX保密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公司敏感信息的排查、归集、保密等管理工作,规范信息披露,提高公司治理水平,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敏感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生产经营及一切日常运维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XX会和XX所认定为敏感的其他信息。

第三条企业管理部是敏感信息的主要管理机构,其他凡是涉及敏感数据的部门是协办管理机构,XX部门为查办机构。

第二章适用主体本制度适用如下人员和机构:1、公司总部、分公司及项目部全体人员;2、任何和公司存在生产经营和日常工作往来关系的外部公司和个人;3、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和部门。

第三章敏感信息管理第一条有关人员和部门应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敏感信息进行排查,主要排查的敏感信息包括公司权力机构决策事项、常规生产经营事项、关联日常工作往来交易事项及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条敏感信息包括: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2、公司重大人事任免事宜;3、公司定期财务会计报告、主要会计数据和主要财务指标;4、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增资计划;5、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事宜;6、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7、对外提供重大担保;8、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9、投标报价过程的数据管理和过程管理事宜;10、其他由公司有关权力机构作出决策的事项。

第三条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并落实敏感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中所有敏感信息知情人的保密工作,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四条公司敏感信息知情人对敏感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敏感信息公开前,不得以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调研座谈及特殊情况接受媒体采访等形式或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公司敏感信息数据。

但如基于有权部门的要求,需要向其提供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等敏感信息的部分或全部内容的,公司应明确要求有权部门保密,不得泄露相关信息。

公司敏感信息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敏感信息的保护和管理,确保公司商业秘密和核心竞争力不受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敏感信息,是指对公司经营、财务状况、技术秘密、市场策略、发展战略等可能对公司股价、市场竞争地位、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第三条公司全体员工、关联方、合作伙伴等涉及敏感信息的人员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敏感信息的分类与范围第四条敏感信息分为以下类别:(一)公司内部信息:包括公司战略规划、经营计划、财务报表、研发成果、技术秘密、生产流程、人力资源信息等。

(二)市场信息:包括市场竞争状况、竞争对手动态、客户信息、供应商信息等。

(三)投资者关系信息:包括公司股票、债券、基金等金融产品发行信息、投资者调研信息等。

(四)其他敏感信息:涉及公司利益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五条敏感信息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公司重大投资、并购、重组、资产处置等事项。

(二)公司重大人事变动、薪酬福利调整等事项。

(三)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盈利预测等事项。

(四)公司技术创新、研发进展等事项。

(五)公司重大合同签订、合同履行情况等事项。

第三章敏感信息的管理第六条公司设立敏感信息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公司敏感信息的统一管理、监督和协调。

第七条敏感信息管理领导小组职责:(一)制定敏感信息管理制度,明确敏感信息的管理范围、分类、保密措施等。

(二)组织对敏感信息的排查、归集、保密和披露工作。

(三)监督、检查公司各部门、子公司敏感信息管理工作。

(四)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理。

第八条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应建立健全敏感信息管理责任制,明确责任人,确保敏感信息得到有效保护。

第九条敏感信息管理措施:(一)对敏感信息进行分类、归档、编号,明确保密等级。

(二)对敏感信息采取物理、技术、管理等多种手段进行保密。

(三)对敏感信息知情人进行培训,提高保密意识。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媒体信息及敏感信息排查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强化媒体信息及敏感信息的排查与管理,提高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水平,保护投资者利益,健全维稳机制,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媒体信息,是指可能或者已经明显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或会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在网络(包括股吧、QQ群、博客等新媒体)、报刊、电视、电台等媒体上对公司的报道、传闻等。

本制度所称敏感信息是指在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会明显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或会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与公司业绩、利润等事项有关信息;
(二)与公司收购、兼并、重组、重大投资、对外担保等事项有关信息;
(三)与公司股票发行、回购、股票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信息;
(四)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五)其他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

第三条董事会秘书为媒体信息及敏感信息排查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证券投资处协助董事会秘书进行排查工作。

第二章媒体信息的排查与管理
第四条证券投资处指定专门人员,及时关注媒体上对公司的报道、传闻及投资者反映的信息。

第五条公司工作人员在知悉媒体信息后的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董事会秘书在知悉相应的情况后,若发现涉及公司的不稳定因素,立即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报告。

相关媒体信息若有涉及信息披露义务的事项,董事会秘书应依法进行信息披露。

需履行会议审定程序的,董事会秘书应立即报告董事长或监事会主席,并按公司章程规定及时向全体董事或监事发出会议通知。

在相关信息披露之前,所有知情人均负有信息保密义务。

第六条证券投资处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对涉及公司的媒体信息,快速反应,通过内部信息自查、向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各方发问询函等方式进行认真核实。

在核实的基础上,及时作出正面回应,主动依法披露相关事项或予以澄清,消除市场的不良影响,确保全体股东公平地知悉公司的重大信息。

第七条媒体信息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董事会秘书在第一时间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信息传播的证据,并发布澄清公告。

披露的澄清公告包括下列内容:(一)媒体传播的信息内容及其来源;
(二)媒体传播的信息涉及事项的真实情况;
(三)有助于说明问题实质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公司在进行相关媒体信息排查工作的同时,充分发挥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的作用,做好疏导化解工作。

对投资者通过电话、传真、网络、邮件等渠道向公司反映的情况,在核实的基础上,及时、耐心、细致地答复投资者的疑问,妥善处理各类咨询或投诉,切实防止投资者因情绪激动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第三章敏感信息的排查与管理
第九条董事会秘书、证券投资处应对公司、控股股东及控股子公司的网站、内部刊物等进行清理排查,防止敏感信息的泄露;同时对敏感信息的归集、保密及披露进行管理。

必要时,董事会秘书、证券投资处可以对公司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进行现场排查,以减少内幕交易、股价操纵行为,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应及时将敏感信息在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对其所提供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进行敏感信息排查,其持股情况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时,该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将有关信息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秘书。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出现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设定信托的情形时,该股东应立即将有关信息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秘书。

在排查过程中,董事会秘书、证券投资处应密切关注公司控股股东拟转让持有公司股份的动向,对其股份转让的进程, 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一条董事会秘书、证券投资处应注意收集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市场传闻,并保持与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密切联系,及时掌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的敏感信息。

第十二条公司敏感信息在公开披露前均属应保密的信息,公司应将知悉该信息的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并严格保密。

在公司未将该敏感信息公开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十三条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及其他公司经营情况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公司未公开披露的敏感信息。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在接受新闻媒体采访、参加新闻发布会等公开媒体活动时,应事先就被采访内容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不得泄露公司未公开的敏感信息,涉及已公开信息的,应统一以公告内容为准。

第十五条公司应对网站、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露未公开敏感信息。

第十六条如尚未披露的敏感信息难以保密或已泄露,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释和澄清,同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十七条公司披露敏感信息时,根据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提交相关文件。

第十八条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敏感信息。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执行,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2年5月29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