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3.广东省严控废物处理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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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1.01.21•【字号】粤环[2011]7号•【施行日期】2011.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广东省环境保护厅2011年1月21日以粤环〔2011〕7号发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前言一、《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裁量标准(试行)》)适用于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

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参照制定适用于本辖区的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二、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法定、过罚相当、程序严格、教罚结合的原则。

三、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四、违法行为人同时具有两个以上不同的环境违法行为的,应当分别予以量罚。

五、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实行调查取证与决定处罚分开。

行政处罚案件调查部门向案件审查部门交审案件时,应当对执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的情况予以说明,建议予以从轻、减轻或者从重行政处罚的,应当说明理由。

六、对未列入本《裁量标准(试行)》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实施自由裁量权。

七、本《裁量标准(试行)》所称“以上”包含本数,“超过”、“不足”、“以下”不包含本数但包含裁量幅度的最高上限。

八、本《裁量标准(试行)》自2011年2月1日起执行。

第一章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类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一、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1.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

《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

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排放污染物行为的管理,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固体废弃物和噪声污染、辐射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必须依据本办法申领《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或《广东省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或《临时许可证》)。

排放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机动车尾气和机动车、船、航空器噪声、海洋工程排污、海洋倾废、船舶污染物排放等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对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实施监督管理。

《许可证》、《临时许可证》由省环保部门统一制作。

第四条排污单位必须按规定进行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填报《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审批表》,报当地环保部门审核。

第五条环保部门在接到排污单位的申请审批表45日内进行审核,并根据不同情况颁发《许可证》或《临时许可证》:(一)排污单位排放的所有污染物均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颁发《许可证》;(二)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主要污染物和总量指标的,颁发《临时许可证》;(三)建设项目在试行期间,颁发《临时许可证》;对使用国家和省规定淘汰的工艺设备和在禁止排放污染物的区域内排污的单位,不发给《许可证》或《临时许可证》。

第六条省环保部门负责下列《许可证》和《临时许可证》的审批:(一)造成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环境影响的;(二)由国家或省环保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三)中央部属和省属的排污单位;(四)辐射污染物排放单位。

第七条地级以上市环保部门负责下列《许可证》和《临时许可证》的审批:(一)造成跨县级行政区环境影响的;(二)由地级以上市环保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三)未设环境保护机构的县、区管辖的排污单位;(四)地级以上市属的排污单位。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意见-粤府办[2012]135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意见-粤府办[2012]135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意见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意见(粤府办〔2012〕135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从源头上治理“地沟油”回流餐桌问题,健全制度建设,消除食品安全隐患,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意见》(国办发〔2010〕36号),结合省委、省政府“三打两建”工作部署和省人大常委会重点建议办理工作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餐厨废弃物管理提出以下意见:一、明确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进一步加强对餐厨废弃物管理的组织领导,完善餐厨废弃物监管体制机制,强化监管手段,提高执法能力,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推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严防“地沟油”流入食品领域,切实解决餐厨废弃物引发的食品安全和生态安全。

(二)基本原则。

1.政府推动,市场运作。

政府鼓励、支持、推进餐厨废弃物收运和处置一体化运营。

采取区域统筹的模式,合理规划建设区域性餐厨废弃物处置企业,并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企业运营、综合利用、变废为宝、风险共担的思路,确保餐厨废弃物处置企业良性运转。

2.试点先行,立法配套。

确定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城市,加强对试点城市的专项资金支持,推动城市餐厨废弃物收运和处置体系的建设。

在开展试点运作与调研的基础上,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出台和完善餐厨废弃物处置相关配套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政策措施,将餐厨废弃物管理纳入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确保餐厨废弃物处置工作的可持续开展。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99号 ——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99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99号 ——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99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99号——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99号《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2月4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届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朱小丹2014年1月27日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规范排污许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有下列排放污染物行为的排污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一)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二)排放工业废水、医疗污水以及含重金属、病原体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其他废水和污水的;(三)在城镇、工业园区或者开发区等运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四)经营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五)其他依法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行为。

倾倒固体废物,种植业、非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排放污染物,机动车、铁路机车、船舶、航空器等移动污染源排放污染物,居民排放污染物,以及核设施与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项目中有放射性和电磁辐射排放,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鼓励排污单位采用先进的技术和管理手段,持续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

排污单位削减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定后可以留存,也可以有偿转让。

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条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综合考虑环境功能区划要求、污染减排目标、行业排污绩效等因素,科学核定分配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量。

广东省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行政许可-工作程序

广东省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行政许可-工作程序

广东省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行政许可工作程序为规范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行政许可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原国家环保总局《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程序。

一、工作职责(一)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跨省危险废物转移行政许可工作,包括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申请的受理、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的行政许可以及全省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印制工作。

(二)各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发放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以及对移入处理处置危险废物单位能力的核查。

(三)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受理范围(一)省内危险废物转移至外省的审批;(二)省外危险废物转移入广东省的审批。

三、申领程序(一)危险废物移出。

1.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转移危险废物出广东省前,如实填报《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表》,向省环境保护厅提出申请。

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两份):(1)危险废物转移计划;(2)危险废物转移处置合同;(3)危险废物安全运输合同;(4)接受单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加盖接受单位公章);(5)运输单位道路安全运输许可证复印件(加盖运输单位公章),经营范围包括危险废物的运输;(6)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及接受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7)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年度内在省内转移危险废物的情况。

2.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自行提出申请,法定代表人因特殊原因不能自行提出申请的,可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委托人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授权委托书应当具体载明下列事项:(1)代理人的简要情况,包括姓名、性别、职务、电话,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2)委托事项及权限;(3)委托代理起至日期;(4)委托人及代理人签字(章);3.省环境保护厅接到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申请材料是否正确齐备,材料正确齐备应予以受理;4.省环境保护厅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商接受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同意,必要时征询危险废物移出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部门意见后,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做出同意或不同意移出的决定;行政许可决定书必须抄送危险废物接受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和危险废物移出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部门。

2023年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修正

2023年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修正

(2004年1月14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23年1月9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七项法规中有关行政强制条款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3年7月26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等二十三项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23年11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根据2023年11月30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六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第三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第四章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

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坚持保护优先,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专项规划或者将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划纳入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规划。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应当与区域环境保护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协调。

第五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并依法承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责任。

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04年1月14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1月9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七项法规中有关行政强制条款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7月26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等二十三项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颁布日期:20120726 实施日期:20120726 颁布单位:广东省人大常委会第一条为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合理利用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产生、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已制定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的,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会同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国家未制定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的,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制定地方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划,制定本辖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划应当与区域环境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活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鼓励、支持对固体废物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广东省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目录及联系方式


4418810046
4418020201
4451211115
451220053 4417120517
处理废物类别 饮食业产生的食物加工废物和废弃食物及 植物油加工产生的残渣(HY05) 饮食业产生的食物加工废物和废弃食物及 植物油加工产生的残渣(HY05) 覆铜板的边角料和残次品(HY01) 印染废水污泥(HY02)、城镇集中式生活 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水处理污泥(HY06) 城镇集中式生活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水处 理污泥(HY06) 含铜废液(HW22
4416088605
4416091225
4409020047 4409030049 4409030050 4409020051 4409030052 440903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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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严控废物名录

HY15制革边角料和废水处理污泥制革边角料湿法再生、熔化处理,焚烧,填埋
HY16焚烧炉焚烧残渣化学方法处理,填埋
HY17有色金属冶炼渣化学方法处理,填埋
HY18造纸废水处理污泥填埋、焚烧
HY19废五金和废塑料拆解产生的不再利用废物及污水处理污泥化学方法处理,填埋,焚烧HY20有色金属选矿渣化学方法处理,填埋
HY02制药企业废水处理污泥填埋、焚烧
HY03被传染病感染的动物尸体及其粪便填埋,焚烧
HY04废线路板、废敷铜板焚烧,物理、化学方法处理
HY05废电池焚烧,物理、化学方法处理
HY06废电线电缆、废电机、废五金化学方法处理,焚烧处置
HY07废轮胎、废橡胶焚烧,炼油,制造炭黑,制造胶粒,用作燃料
HY08废塑料焚烧,炼油,制造炭黑,用作燃料
二、严控废物的管理按照《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的有关条款执行。按照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禁止露天焚烧或者使用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设施焚烧处理严控废物。同时要求采用严控废物名录规定的处理方式对处理严控废物的基地加强管理,按《条例》第二十七、二十八条规定应当申请领取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
五、本《名录》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三、本名录中编号HY
01、HY
05、HY09~HY20严控废物不包含经鉴定属于危险废物部分。采用物理化学方法处理方式包括回收利用,采用焚烧方式处置包括冶炼和熔炼。利用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处置严控废物的,按危险废物有关规定执行,只需办理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有关环保手续,而不再办理严控废物环保手续。
四、本次公布的《广东省严控废物名录》为第一批执行《名录》。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广பைடு நூலகம்省严控废物名录》将不定期修订。

层级管理三场战役重点突破深化社会渠道双提升工作

广东省废弃物处理处置的政策措施 及技术介绍区岳州会长教授级高工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2016-4-1 澳门目录··广东废弃物处理处置现状广东废弃物处理处置政策废弃物处理处置技术介绍1-1 废弃物污染触目惊心1-1 废弃物处理处置刻不容缓1-2 广东省废弃物产生概况《2014年广东省环境质量状况公报》显示,生产工业固体废物量5665.09万吨,危险废物169.41万吨,其中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量4893.04万吨,工业固体废物倾倒丢弃量1.89万吨,危险废物无丢弃。

1-3 广东省对废弃物的处理处置情况1、城市垃圾:至2015年底,广东共建成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111座,其中填埋场85座,焚烧厂26座,总处理能力达到7.7万吨/日。

无害化填埋处理方式规模占总规模的65.6%,焚烧及其他处理方式处理规模占总处理规模的34.3%。

2、电子垃圾:尚未建立电子垃圾回收的正常渠道,小商小贩已成为回收电子垃圾的主力军。

电子垃圾处理代表地区:广东贵屿、广东清远龙塘。

3、工业垃圾:2014年,全省产生一般工业固体废物5665.09万吨,一般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量4893.04万吨,处置量630.55万吨,贮存量149.95万吨,倾倒丢弃量1.89万吨;全省产生危险废物169.41万吨,危险废物综合利用量85.77万吨,处置量82.8万吨,贮存量1.29万吨,无丢弃。

工业固体废物主要来自电力、采矿和冶炼等行业,产生工业废物量最大的六个行业占工业废物产生总量的80% ;这与广东以煤炭为主的能源结构、采矿、冶金工业发展迅速,工业向重型化发展等工业基本特点有关。

4、建筑垃圾:目前建筑垃圾大多没有进行处理,直接填埋,或在沟沟坎坎倾倒。

部分进行了回填利用,还有部分做成再生制品,如再生砖、再生混凝土根据测算,2015年,我省工业危险废物产生量达246.93万吨,医疗废物产生量达8.75万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达16352万吨,生活垃圾焚烧飞灰产生量达28万吨,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产生量达420万吨,五种主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产生总量超过1800万台,电子废物产生总量达88万吨,生活垃圾日均产生量达8.33万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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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严控废物处理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单位)
20090330(颁布时间)
20090501(实施时间)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35号(文号)
广东省严控废物处理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广东省严控废物处理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2009年2月2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2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二00九年三月三十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严控废物处理行政许可的管理,根据《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以《广东省严控废物名录》(见附件)规定的类别和处理方式处理严控废物的活动。

第三条处理严控废物不得采用国家禁止、淘汰的工艺技术或方法。

采用严控废物处理方式从事处理严控废物活动的,按本办法
申领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是严控废物处理活动的管理部门,负责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的审查颁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严控废物处理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申领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两名以上具有两年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
(二)严控废物处理项目选址符合省严控废物处理规划,处理设施和工艺符合省严控废物处理技术规范,具备试生产或生产条件。

(三)有保证严控废物处理安全的规章制度、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第六条申领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的程序:
(一)申请人向有权审批该严控废物处理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有关材料。

受理申请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申请材料是否正确齐备,若申请材料未齐备的,应当告知需补正事项,申请材料正确齐备的,应当受理。

(二)受理申请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
日起20日内完成初审,上报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定,同时报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三)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单位的经营场地与设施进行现场核查,并在20日内做出决定。

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颁发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第七条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单位名称、地址、负责人;
(二)处理设施地址;
(三)处理方式;
(四)处理范围、类别及处理规模;
(五)有效期限;
(六)证书编号和发证日期。

第八条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持证单位变更工商登记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持证单位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领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一)调整严控废物处理工艺的;
(二)增加严控废物类别的;
(三)新建或者改建、扩建、迁建原有严控废物处理设施的;(四)处理严控废物超过许可年处理规模20%以上的。

第十条处于试生产或者试运行阶段,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的,颁发有效期不超过1年的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

正式生产或者正式运行,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的,颁发有效期为5年的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持证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0日内按照第六条规定的程序,申领本条第二款规定的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

试生产或者试运行期满未能通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的,或者在竣工验收合格后未按时申领本条第二款规定的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的,该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自动失效。

本条第二款规定的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持证单位继续从事严控废物处理活动的,应当于届满40日前按照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重新申领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

第十一条严控废物处理单位应当建立严控废物处理情况档案,如实记载其利用、处置的严控废物类别、来源、去向等事项,并于每年1月30日前书面向发证机关及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上一年度严控废物处理活动情况。

第十二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的档案管理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审批颁发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的情况。

第十三条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持证单位终止处理严控废
物活动的,应当对处理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对未处理的严控废物及其产品做出妥善处理。

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持证单位应当在采取前款规定措施之日起2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注销申请,由原发证机关进行现场核查合格后注销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

第十四条禁止无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从事严控废物处理活动。

禁止不按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的规定从事处理活动。

禁止将严控废物提供给无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的单位处理。

禁止伪造、变造、转让、转借、租赁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三款、第十条第四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污染事故,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发证机关吊销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向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单位颁发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的;
(二)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单位不予以颁发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的;
(三)不按照本办法规定期限和程序审批和颁发严控废物许可证的;
(四)在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管理工作中有其他未履行职责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广东省严控废物名录
编号严控废物类别需许可的处理方式
HY01 覆铜板的边角料及残次品收集、贮存、处理、处置HY02 印染废水处理污泥收集、贮存、处理、处置HY03 造纸废水处理污泥收集、贮存、处理、处置HY04 味精和酒精发酵废液收集、贮存、处理、处置HY05 饮食业产生的食物加工废物和废弃
食物及植物油加工厂产生的残渣收集、贮存、处理、处置HY06 城镇集中式生活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水处理污泥收集、贮存、处理、处置
2009年5月6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记录备案(来源)
地方规章(类别)
Y(采用标识)
1(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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