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查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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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评查工作实施方案 (2)

案件评查工作实施方案 (2)

案件评查工作实施方案一、背景和目的:案件评查工作是对已办理完结的案件进行综合评价,旨在总结经验、查找问题、提出建议,以提高办案质量和效果。

通过案件评查工作,可以及时发现和纠正办案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为改进工作提供依据和参考,进一步提升执法水平和服务质量。

二、工作流程:1.确定评查范围:按照工作计划和工作要求,确定评查的具体范围,包括案件类型、时间段等。

2.收集案件材料:集中收集所选范围内的案件材料,包括案卷、调查材料、裁决文书等。

3.案件筛选:对收集到的案件材料进行初步筛选,确保评查对象的合理性和充分性。

4.案件评分:按照预先制定的评分标准,对筛选后的案件进行评分,考察案件办理的全过程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并评估案件的质量和效果。

5.问题梳理:根据评分结果,梳理出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以及造成问题的原因和影响。

6.建议提出:根据问题梳理的结果,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和措施,以期改进办案流程和质量。

7.成果汇报:将案件评查结果、问题分析和建议提出的内容进行整理和总结,并形成案件评查报告,向上级领导及相关人员进行报告和汇报。

三、工作要点:1.规范操作:严格按照评查工作规范和流程进行操作,确保评查的客观、公正和准确。

2.完整材料:确保收集到的案件材料齐全、准确,包括涉案材料、询问笔录、相关法律文件等。

3.评分标准:制定科学、合理的评分标准,涵盖案件办理的各个环节和要素,确保评分的客观性和可比性。

4.问题分析:对评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全面分析,找出问题的根本原因和解决办法。

5.改进建议:提出具体可行的改进建议,并明确责任主体和时间节点,推动改进工作的落实。

6.抓好落实:通过制定相应的整改方案和措施,明确整改责任,监督和推动问题的解决和改进。

四、工作保障:1.组织领导:由相关部门或单位组织负责案件评查工作,明确工作责任和推进机制。

2.人员配备:配备专门的评查人员,具备执法经验和相关法律知识,保证评查工作的专业性和权威性。

县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查制度

县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查制度

**县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查制度**县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查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办案质量,维护司法权威,强化审判人员、执行人员的质量意识,实现审判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确保司法公正,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开展案件评查工作,应当坚持客观公正、严谨求实、依法评查的原则,严格依照程序法、实体法和本规定的各项评查标准进行评查。

第三条本规定所涉及的案件质量评查包括对案件审判质量、裁判文书质量、卷宗装订等的评查。

第四条本院成立案件质量评查小组,负责本院案件质量的评查和考核工作。

案件评查小组办公室设在审管办。

第二章案件评查操作规则第五条各业务庭、局办理终结的案件报结后,应依据立案庭打印的结案清单,以办案人为单位填写质量评查案件登记表(一式两份),于次月5日前将案卷整理装订后送审管办,办理移交手续。

第六条审管办对各业务庭、局移交的案卷要逐案核对,登记完毕后,输入计算机.第七条评查法官在评查中,不得通知案件主审人私下进行改动或出借卷宗,确需要借用卷宗的,须经分管审管办院长批准。

第八条对当月送评的案卷,评查法官应在30日内评查终结,逐案填写《案件评查扣分明细表》(一式两份,一份附卷存档,一份留审管办备查),列明扣分原因、数额,并根据得分情况确定评查结论.月底审管办以部门为单位汇总成表,经评查小组审核批准后送政治处及被评查庭各1份,并于每季度末进行通报。

第九条凡评查终结的案件,须加盖评查章,评查完毕退回业务庭归档。

第十条评查终结的案卷中需要补正的,由各业务庭、局负责人监督本部门承办法官补正后交审管办,审管办审查后退回相关业务庭归档,补正后的案卷不改变评查结论。

第三章案件质量评查考核办法第一节案件评查方式及范围第十一条案件评查采取常规评查、重点评查和专项评查三种方式.第十二条对当年一审审结生效、二审维持原判、执行终结、执清的案件采取常规评查,案件生效后十五日内送交审管办进行评查。

第十三条对发还、改判、再审案件进行重点评查。

[制度规章]政法系统案件评查实施办法

[制度规章]政法系统案件评查实施办法

[制度规章]政法系统案件评查实施办法引言概述:政法系统案件评查实施办法是为了加强政法系统案件质量管理,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效率,确保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而制定的一项重要制度规章。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阐述政法系统案件评查实施办法的内容和要点。

一、评查对象1.1 案件范围:政法系统案件评查实施办法适合于刑事、民事、行政等各类案件。

1.2 评查对象:评查对象包括各级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的案件。

1.3 评查标准:评查标准主要包括案件质量、审判流程和法律适合的合规性等方面。

二、评查程序2.1 评查组成:评查工作由评查组组成,评查组成员应具备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2.2 评查内容:评查内容包括案件材料的审核、庭审过程的观摩和评查报告的撰写等环节。

2.3 评查结果:评查结果应当客观、公正,评查报告应当详细记录评查过程和发现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

三、评查要求3.1 严格依法办案:评查要求各级政法机关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案,确保司法公正和合法权益的保障。

3.2 加强内部管理:评查要求各级政法机关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加强案件质量管理和信息共享。

3.3 推动改进措施:评查要求各级政法机关对评查结果进行分析和总结,及时采取改进措施,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四、评查效果4.1 促进司法公正:通过评查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司法工作中存在的不公正现象,提高司法公正性。

4.2 提高工作质量:评查工作可以发现办案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促使政法机关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工作质量。

4.3 增强公众信任:评查工作公开透明,可以增强公众对政法机关的信任,维护社会稳定和司法权威。

五、评查监督5.1 内部监督:政法机关内部建立相应的评查监督机制,确保评查工作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5.2 外部监督:社会各界、媒体和人民群众可以对评查工作进行监督和投诉,推动评查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5.3 定期报告:政法机关应当定期向上级机关和社会发布评查工作的结果和改进措施,接受社会监督。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件质量监督评查办法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件质量监督评查办法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件质量监督评查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案件质量监督评查工作,切实发挥对案件质量的评估、监督和引导功能,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案件质量监督评查,是指对本院审结的各类案件的实体、程序、法律文书、卷宗装订情况进行的内部检查和评价。

案件质量监督评查分为院和业务庭两级评查,包括自查、随机抽查、重点评查和专项评查。

第三条非经法定程序,案件质量监督评查结果不影响案件裁判的法律效力。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第四条案件质量监督评查由院、各业务庭案件质量监督评查组(以下简称质评组)负责。

第五条院质评组由院领导、业务庭负责人及业务骨干组成,承担下列职责:(一)负责案件的随机抽查、重点评查和专项评查;(二)负责优秀、合格、不合格案件的认定;(三)对各业务庭自查的案件进行抽查;(四)总结、推广经验,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建议;(五)其他应由院质评组负责的工作。

院质评组对审判委员会和院长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六条审判管理办公室为院质评组办公室,承担下列职责:(一)确定案件评查范围;(二)负责质评工作的组织、协调;(三)负责评查结果的登记、汇总、通报;(四)其他应由院质评组办公室负责的工作。

第七条业务庭质评组评查员由庭长确定。

第八条质评组的评查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近亲属;(二)是本案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三)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评查的。

第三章评查案件的确定与移交第九条随机抽查每半年进行一次,各业务庭每半年接受随机抽查的案件不少于5件。

第十条下列案件应当进行重点评查:(一)被二审改判或发回重审的案件;(二)被再审改判或发回重审的案件;(三)司法行为违法或严重瑕疵引起国家赔偿的案件;(四)执法标准不统一、同案不同判的案件;(五)引起当事人自残、自杀等过激行为的案件;(六)引发重大涉诉信访或群体性事件的案件;(七)党委、人大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交办、督办的案件;(八)社会普遍关注或人大代表关注的案件;(九)适用法律有典型意义或案件处理社会效果特别好的案件;(十)新类型案件;(十一)院长指定评查的案件;(十二)其他需要重点评查的案件。

案件质量评查方案

案件质量评查方案

案件质量评查方案1. 引言案件质量评查是指对已经办结的案件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评估,旨在发现办案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促进司法公正、提升案件质量。

本方案旨在详细介绍案件质量评查的目的、评查内容、评查方式以及评查结果的应用。

2. 目的案件质量评查的主要目的如下: - 发现存在的问题:通过评查过程,全面了解办案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如案件处理程序是否合规、证据是否充分、法律适用是否正确等。

- 改进办案质量:针对评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具体改进措施,以便在今后的办案中避免相同的问题发生,提升办案的质量和效率。

- 增进司法公正:评查结果可以为司法机关提供参考,帮助各级法院进行案件管理和质量评估,进一步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

3. 评查内容案件质量评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案件基本信息评查:对案件的登记信息、涉案人员信息、案件相关材料的完整性等进行评查,确保案件信息的准确、完整和规范。

2. 司法程序评查:评查案件办理过程中是否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包括是否在规定时间内办结、是否遵循合适的调解、审查、审判程序等。

3. 证据规范性评查:对案件中的证据提供和应用进行评查,判断证据的合法性和充分性,并评估是否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证据进行采信和运用。

4. 法律适用评查:评查法官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条文,是否进行了法律解释、概括和引用,保障法律适用的一致性和准确性。

5. 判决文书评查:对判决文书的格式和内容进行评查,确保文书的结构清晰、语言准确、逻辑严谨,并保证文书与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相符。

4. 评查方式案件质量评查可以采用以下几种方式进行: - 文件审查评查:通过审核案件的相关文件,包括立案文书、调查笔录、证据材料、裁判文书等,全面了解案件的办理过程和质量。

- 庭审评查:观察案件庭审过程,评估法官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的认定以及证据的提供和运用情况。

- 专家评查:招募相关领域的专家,依据专业知识和经验评估案件的质量,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

[制度规章]政法系统案件评查实施办法

[制度规章]政法系统案件评查实施办法

[制度规章]政法系统案件评查实施办法引言概述:政法系统案件评查是对政法系统内部案件办理工作的一种监督和评估机制,旨在提高案件办理质量和效率,保障司法公正。

为了确保评查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制定了《政法系统案件评查实施办法》,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阐述该办法的具体内容。

一、评查范围及目标1.1 评查的案件范围:《实施办法》规定,评查的案件范围包括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和国家赔偿案件等。

评查的案件应涵盖政法系统内各级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等。

1.2 评查的目标:评查的目标是通过对案件办理过程和结果的评估,发现和纠正工作中的不足之处,提高政法系统的办案质量和效率。

评查结果应为政法系统的改进提供科学依据。

1.3 评查的原则:评查工作应遵循公正、公平、公开、客观的原则。

评查过程中应注重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评查结果的真实可信。

二、评查的程序和方法2.1 评查的程序:《实施办法》规定,评查工作由评查机构负责组织和实施。

评查程序包括评查计划制定、评查对象确定、评查材料收集、评查结果分析和评查报告编制等环节。

2.2 评查的方法:评查工作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定性评查主要通过对案件材料的分析和评估,发现问题和不足之处。

定量评查主要通过统计和分析相关数据,定量评估案件办理的质量和效率。

2.3 评查的周期和频次:《实施办法》规定,评查工作应按年度进行,周期为一年。

评查的频次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可以根据工作重点和案件数量进行调整。

三、评查的内容和指标3.1 评查的内容:评查工作主要包括案件办理程序、证据收集、法律适用、判决结果等方面。

评查的内容应涵盖政法系统内各级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等。

3.2 评查的指标:评查工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要求,制定了一系列评查指标,如案件办理时限、文书质量、证据收集合法合规性、法律适用准确性等。

评查指标应具体明确,可操作性强。

3.3 评查结果的运用:评查结果应及时反馈给相关单位和个人,用于改进工作和提高办案水平。

人民法院案件质量监督评查标准

人民法院案件质量监督评查标准

人民法院案件质量监督评查标准人民法院案件质量监督评查标准各县区法院、中院各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质量监督评查标准,试行,》已于经中院党组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案件质量评查表2: 庭案件质量评查统计表法院案件质量评查统计表 3:4:重点检查案件质量评查表5: 重点检查案件质量评查统计表6:不合格案件初步审查意见反馈表7:优秀案件评查推荐表, 1 ,, 2 ,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质量监督评查标准,试行,为进一步规范案件质量监督评查工作~统一评查标准~强化监督力度~确保案件质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质量监督评查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结合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一般规定第一条在审判业务部门自查、审判委员会委员定期抽查、重点检查和专项检查时~应对所评查案件的质量等次作出评定。

第二条案件质量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

案件质量评查实行百分制~满分为100分。

得分75分以上的案件可评定为合格案件~得分界于75分,60分之间的案件可评定为基本合格案件~得分不足60分的案件可评定为不合格案件。

对于得分在95分以上的疑难或重大矛盾纠纷案件~经评查认为案件处理取得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案件质量特别突出的~可评定为优秀案件。

, 3 ,评定为不合格、优秀等次的案件经质评组初步审查后~由分管案件质量监督评查工作的院长或副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研究认定。

第三条各类案件评分分值按照以下情形分别确定:,一,立案案件满分100分~其中立案审查及处理方面80分~法律文书方面17分~卷宗装订方面3分,,二,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满分均为100分~其中案件审理方面80分~法律文书方面17分~卷宗装订方面3分,,三,执行案件满分100分~执行工作方面80分~法律文书方面17分~卷宗装订方面3分,,四,鉴定案件满分100分~鉴定工作方面80分~法律文书方面17分~卷宗装订方面3分。

发改案件质量评查办法(试行)

发改案件质量评查办法(试行)

发改案件质量评查办法(试行)为进一步强化案件质量监督,总结审判经验,提升审判质量,促进审判执行工作健康发展,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查办法(试行)》和《中级人民法院发改案件评查办法(暂行)》相关规定要求,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的案件主要指被中院二审改判、发回重审的一审刑事、民事、行政、管辖异议案件;生效后被上级法院再审改判、发回重审或指令再审、指令审理案件。

本院审判管理办公室每月定期通报我院被上级法院二审、再审改判、发回重审、指令再审、指令审理案件相关信息。

发改案件信息一经通报即纳入评查范围。

第二条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客观公正。

程序公开公正,认定实事求是,不夸大、不缩小评查中发现的问题,客观评价。

(二)依法评查。

严格按照实体法、程序法和各项评查标准,不得超越法律规定,对评查中发现需要启动案件纠错程序的,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

(三)注重实效。

既要注重发现问题,又要注重总结提高,及时改进,减少裁判标准差异,保障法律适用统一。

第二章评查第三条本院专业法官会议成员、资深或骨干法官等组成案件评查人员库。

每次案件评查由主管审判管理的副院长作为召集人,根据被评查案件情况,从上述评查人员库中抽取或指定若干人员组成评查小组负责评查工作。

第四条评查小组人员应为单数,且一般不少于3人,召集人指定其中1人担任组长。

第五条各审判业务部门接到发改案件信息通报后,应由原审合议庭(独任法官)自查,针对发改事由,剖析具体原因。

经合议庭(独任法官)自查后,针对以下不同情况填写发改案件评查表并形成书面评查报告:(一)经自查认为确属原审差错被改判发回的,应深入剖析差错原因,并就以后规范此类案件审理工作提出具体措施;(二)经自查认为属于因二审、再审出现新证据、新情况或法律允许范围内的法官自由裁量权等“三种情况”而被改判发回的,应具体说明相关理由与依据。

(三)经自查认为原审无差错,系因二审、再审裁判存在问题而被改判发回的,应具体说明相关理由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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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法院案件质效评查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案件质效管理工作,规范和统一法院内部案件质效监督评查制度,促进审判质效的提高,根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以及省高级法院《全省法院案件质量评查办法》、《全省法院案件质量评定标准》、市中院《案件质效评查办法》的规定,结合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案件质效评查,是指对本院所审(执)结的各类案件的实体、程序、法律文书、案卷归档等情况进行的内部检查和评价。

第三条案件质效评查,应当坚持严格依法、客观公正、科学规范、奖优罚劣、分级负责、尊重司法规律的原则。

第四条案件质效评查采用书面审查形式,通过审查卷宗材料对案件质效实施监督检查,重点是案件审理过程中形成的所有法律文书和笔录。

第五条非经法定程序,案件质效评查结果不影响案件裁判的法律效力。

第二章评查的机构与职责第六条本院成立案件质效评查领导小组,审判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审管办)为其日常办事机构。

评查办在评查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案件质效评查的具体事务,包括制定评查方案、下达评查任务、抽调评查人员、组织评查案件、汇总通报评查结果、提出相关建议等。

第七条评查领导小组应当从本院各部门当中挑选一批具备较好的政治素质、较高的业务水平、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和较丰富的审判工作经验人员作为评查人员,建立专门的评查人才库,随时抽取、随时评查。

评查工作涉及的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塞责。

第八条评查人员享有如下权利:(一)了解被评查案件的基本信息;(二)查阅涉案的全部材料;(三)对被评查的案件进行评议、打分;(四)对被评查案件提出批评、建议;(五)不因所评查案件质效的等级划分等事项被审判委员会否决而承担责任。

第九条评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一)是本案的承办人、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签发人或参与案件研究的人;(二)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近亲属;(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四)评查人员不对本庭(局)的案件进行评查(五)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评查的。

第十条评查人员应严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所评查案件的保密事项,不得泄露评查讨论内容和尚未公开的评查结果,不得接受被评查单位或个人的宴请、馈赠、娱乐活动安排及其他可能影响评查公信度的安排。

第三章评查的形式和范围第十一条案件质效评查,采取常规评查、重点评查和专项评查等形式进行。

第十二条对下列上年第四季度及当年第一、二、三季度已归档的案件实行常规评查:(一)立案案件;(二)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案件;(三)申请再审、申诉复查案件;(四)减刑、假释案件;(五)执行案件;(六)国家赔偿案件;(七)依特别程序审结的案件。

第十三条对下列案件实行逐案重点评查:(一)被上级法院二审改判或发回重审的案件;(二)被上级法院提审、指令再审或本院再审的案件;(三)国家赔偿的案件;(四)引发重大涉诉信访的案件;(五)超审限、执限的案件;(六)党委、人大、上级法院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要求复查或督办的案件;(七)其他需要重点评查的案件。

第十四条专项评查主要包括:(一)新类型案件或重大疑难案件;(二)在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执法尺度不统一的案件;(四)领导机关或本院领导要求专项评查的其他案件。

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对庭审、裁判文书、立案管理、卷宗移送等单项工作可以单独评查。

第四章评查的程序和方法第十五条评查案件的确定与案卷调取按下列方式办理。

(一)本院常规案件评查,由办公室于每季度次月10日前将上季度全院审结且发生法律法律效力并已归档的案件,按承办人列出清单交审管办。

审管办根据清单及时随机确定常规评查的具体案件。

常规评查的案件,以电子档案作为主要评查材料。

评查工作需要纸质档案,由审管办发出调卷通知,办公室接到通知后应当在5日内做好调取档案工作,并将案件卷宗移送审管办。

(二)本院重点案件评查,按照下列程序收集资料:1、凡被二审改判或发回重审的案件,由立案庭在每月的10日前列出清单,同时收集该案一、二审裁判文书。

2、凡被审判监督程序改判和发回重审的案件,由审判监督庭在每季度次月的10日前列出清单,同时收集该案再审裁判文书及原一二审裁判文书,将清单、裁判文书一并移送审管办。

3、凡被本院改判、发回重审、指令再审,但基层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的案件,由审管办收集相关法律文书,调取相关的案卷。

3、凡被国家赔偿程序决定国家赔偿的案件,由国家赔偿委员会办公室在每季度的次月10日前出清单,同时收集赔偿决定书,并将清单、决定书一并移送审管办。

4、对领导交办和经常规评查认为可能承担差错责任的案件,由审管办自行收集和调取相关材料。

(三)专项评查案件,审管办根据上级法院、本院要求以及评查工作计划组织安排,在确定检查范围、时间后,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做好卷宗调取和移送工作。

第十六条案件评查由评查组具体实施。

评查方式原则上由一名评查人员阅卷,逐项填写《案件质效评查表》,具体写明发现的问题及扣分依据,明确案件中的差错及责任认定,形成评查人意见。

第十七条案件质效评查实行评查组集体评议制度,以少数服从多数为原则,匿名形成评查的初评意见。

第十八条案件质效分为优秀、合格、一般差错和重大差错四个等级。

具体评定方法,依据《全省法院案件质量评定标准(试行)》和《全省法院办案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确定。

第十九条评查办应将评查组的初评意见书面反馈给案件承办人和承办单位,案件承办单位应在2日内书面回复评查组。

对初评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书面回复中提出复议申请。

评查组应组织评查人员进行复议并形成复评结论。

第二十条在案件评查工作结束15日内,评查组应形成包括案件评查结论、原因分析和相关工作建议等内容的案件评查报告,连同案件评查的其他资料报送评查办。

第二十一条被评为重大差错、优秀的案件和复议结果与案件承办单位存在重大分歧的案件,评查办应当一并形成评查综合报告,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经审判委员会主持人决定,评查组长或评查人员可列席审判委员会。

第五章评查结果的运用第二十二条案件质效评查结果,应作为单位和个人年度考核、单位评先评优、法官任用、晋升与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评查确定为重大差错的案件,经审判委员会确认后,评查办应根据《全省法院办案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规定,将评查分析结论移送纪检监察部门。

第二十四条评查中发现违法违纪的线索,审管办应及时向纪检监察部门移送相关材料。

第二十五条审管办应对案件质效评查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撰写通报和讲评稿件,并将有关业务问题协调、提交给审判业务部门统一标准。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全省法院案件质量评定标准(试行)案件质量评定标准(试行)为进一步规范案件评查工作,统一评查尺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一、一般规定第一条案件评查采取评分制。

案件基准分为100分,其中刑事案件实体45分、程序35分、文书15分、卷宗5分;民事、行政案件实体40分、程序40分、文书15分、卷宗5分;执行案件程序80分、文书15分、卷宗5分。

第二条计分上实行扣分制,扣分累计之和不超过该评查项的基本分。

对涉及同一事项不重复扣分,按就高、就重原则处理。

第三条按照评查得分将案件质量设定为优秀、合格、一般差错、重大差错四个等级。

得分在90分以上的为优秀,75分以上不满90分的为合格,60分以上不满75分的为一般差错,不满60分的为重大差错。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重大差错案件:(一)诉讼主体错误,或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二)案件主要事实认定错误,或证据不足,导致裁判错误的;(三)适用法律错误,导致裁判错误的;(四)遗漏或超出诉讼请求,造成裁判结果明显错误的;(五)定罪量刑明显错误,或民事责任划分明显不当的;程序性案件裁判结果错误的;(六)严重违反诉讼法关于管辖、回避、开庭审理、缺席审判、审判组织、当事人权利保障等程序性规定的;(七)私自制作裁判文书,或裁判文书违背合议庭评议结果、审判委员会决定的;(八)违反自愿、合法原则进行协调、调解、和解,造成严重后果的;(九)执行行为严重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当事人权益的;(十)裁判结果、执行行为引发国家赔偿的;(十一)案件已审结并归档,但裁判文书未送达当事人的;(十二)其他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

第五条案件审理超出法定期限,或因执行人员主观原因导致执行超出法定期限的,不得评为合格案件。

二、评分细则第六条刑事案件质量评定标准(一)诉讼程序方面(35分)立案阶段(5分)1、案号确定错误的,扣1分。

2、未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扣1分。

3、分案不符合流程管理规定的,扣1分。

4、变更合议庭成员不符合规定的,扣1分。

5、有辩护人、监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案件,无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材料,或虽有但填写不规范的,扣1分。

审理阶段(27分)6、采取或变更强制措施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扣2分。

7、无正当理由未按排期正常开庭的,或变更开庭、再次开庭未通知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扣1分。

8、公开审理的案件,未先期公告的,或公告底稿未附卷的,扣1分;未在法定期限内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的,扣1分;未在法定期限内将出庭通知送达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扣1分。

9、开庭时未告知合议庭成员、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或告知错误的,扣1分;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未进行法庭调查的,扣3分。

10、未依法保障当事人的举证权、提出新证据权、辩论权、最后陈述权的,一处扣2分。

11、对妨碍刑事诉讼的人员采取拘留措施违反法律规定的,扣2分。

12、庭审笔录不规范,修改处无当事人签字捺印的,一处扣0.5分;讯问、调查、合议庭评议等笔录不规范,缺漏签名或修改处无相关人员签字捺印的,一处扣0.5分。

13、应由法院委托鉴定、审计、评估而未委托,或委托无资质的部门进行鉴定、审计、评估的,扣3分。

14、按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调解、撤诉、当庭宣判的除外)未制作审理报告的,扣2分。

15、无正当理由庭审、合议及判决书上的合议庭成员不一致的,扣2分。

16、超审限的,每件扣8分;审限延长、中止、扣除的办理不符合规定但未超审限的,扣0.5分。

送达阶段(3分)17、未按规定期限送达裁判文书的,扣0.5分。

18、口头宣判的裁判结果与书面的裁判文书结果不一致,未造成不良后果的,扣1分。

19、裁判文书漏送当事人以外的诉讼参与人的,每漏送一人扣2分。

20、送达回证记载送达的法律文书不明确、其他事项不全面或代收人身份情况不清楚的,一处扣0.5分。

(二)实体裁判方面(45分)事实证据(15分)21、应当庭审质证的非关键证据未质证的,每个证据扣3分。

22、案件主要事实清楚,但认证、采信鉴定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一处扣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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