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出口销售证明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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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出口欧盟原料药证明文件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出口欧盟原料药证明文件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出口欧盟原料药证明文件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5.07•【文号】食药监[2013]10号•【施行日期】2013.05.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出口欧盟原料药证明文件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2013〕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2011年6月欧盟发布了原料药新指令2011/62/EU,要求对进口到欧盟成员国的原料药,自2013年7月2日起,其生产企业必须取得出口国药品监管机构签发的证明文件。

总局对该指令予以高度关注,通过多种途径与欧盟有关方面进行了沟通协商,研究确定了证明文件出具方式和格式。

经征求商务部意见并报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负责地做好证明文件的出具工作出口欧盟原料药证明文件由原料药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出具。

为欧盟出具原料药证明文件,既是加强国际合作,参与国际竞争的需要,也为我国加强原料药监管提供了机遇。

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对该项工作予以高度重视,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制定工作程序,明确工作要求,指定专门处室和人员负责,认真负责地做好出证工作,并为今后加强原料药监管积累数据和经验。

具体工作人员要熟悉药品GMP监管工作并具有一定的英语基础。

请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相关联系人信息按附件1要求于2013年5月20日前传真给总局。

二、出具证明文件的原料药品种范围以下两种情况可以出具出口欧盟原料药证明文件:第一种是取得我国《药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具有药品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第二种是取得我国《药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尚未取得药品批准文号的原料药。

三、证明文件的申请与核发程序原料药生产企业申请出口欧盟原料药证明文件,应向企业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填报《出口欧盟原料药证明文件申请书》,并附申报资料。

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二条读解

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二条读解

《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二条发布时间:2009-04-10 点击次数:7次第八十二条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吊销卖方、出租方、出借方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释义】本条是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依照本法规定,国家对药品的生产、经营、进口和制剂的配制实行许可制度。

只有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的药品生产企业,才可以从事药品的生产活动;药品生产企业在取得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给的药品批准文号后,方可生产该药品。

药品经营企业必须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才获准从事药品经营活动。

医疗机构需经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后,才可配制制剂。

进口药品,须取得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发给的进口药品注册证书。

另外,对进口、出口麻醉药品和国家规定范围内的精神药品,必须持有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给的《进口准许证》、《出口准许证》。

对实践中存在的以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药品的有关许可证书或者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书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手段,牟取非法利益,破坏国家正常的药品管理制度的行为,必须严厉打击。

这里所讲的“伪造”,是指假冒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名义,制造根本不存在的上述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行为。

“变造”,是指对真正的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以涂改等手段,变更其真实内容的行为。

“买卖”,是指一方将自己的有关药品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擅自转让给另一方,对方支付价金的行为。

“出租”,是指一方将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出租给另一方,对方支付租金的行为。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出具“药品销售证明书”若干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出具“药品销售证明书”若干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出具“药品销售证明书”若干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1.04.26•【文号】国药监安[2001]225号•【施行日期】2001.04.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出具“药品销售证明书”若干管理规定》的通知(国药监安[2001]2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不断扩大,药品的出口也在逐年增加。

在药品出口的过程中,按照国际贸易惯例,进口国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进口商要求我国出口药品企业提供由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及产品的资信证明。

为加强药品销售证明的管理,统一规范国家和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工作程序,特制定《出具“药品销售证明书”若干管理规定》,并参考世界卫生组织(WHO)推荐的表格方式,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了“药品销售证明书”式样,此式样证明内容分为两款,一款为已取得GMP认证的企业制发,另一款为未取得GMP认证的企业制发。

现将《出具“药品销售证明书”若干管理规定》和“药品销售证明书”式样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药品出口证明申请表(略)2、药品销售证明书(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二00一年四月二十六日出具“药品销售证明书”若干管理规定一、根据国际贸易惯例,为证明我国药品生产企业及其出口药品的合法性,参照世界卫生组织推荐方式,制定出具“药品销售证明书”若干管理规定。

二、“药品销售证明书”所指药品是我国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正式批准生产的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生物制品制剂及原液,其它类药品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药品销售证明书”依据取得GMP认证和未取得GMP认证分为两种款式(式样附后)。

四、“药品销售证明书”原则上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

五、若进口国需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药品销售证明书”,药品生产企业需填写“药品出口证明申请表”(见附件1),并经企业所在地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药品出口销售证明管理规定

药品出口销售证明管理规定

药品出口销售证明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药品出口销售证明》的办理,为我国药品出口提供便利和服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药品出口销售证明》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已批准上市药品的出口,国务院有关部门限制或者禁止出口的药品除外。

对于与已批准上市药品的未注册规格(单位剂量),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生产的,也可适用本规定。

对于未在我国注册的药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生产的,且符合与我国有相关协议的国际组织要求的,也可适用本规定。

出具《药品出口销售证明》是根据企业申请,为其药品出口提供便利的服务事项。

第三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出口销售证明》出具办理工作(已批准上市的药品的式样见附件1,已批准上市药品的未注册规格的式样见附件2,未在我国注册的药品的式样见附件3)。

第四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办理药品出口销售证明的,应当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药品出口销售证明申请表》(式样见附件4)。

对于已批准上市的药品、已批准上市药品的未注册规格,应当分别提交相应的《药品出口销售证明申请表》,同时提交以下资料:(一)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证明文件或者药品生产企业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均为复印件);(二)已批准上市药品的药品注册证书(复印件);(三)境内监管机构近3年内最近一次相关品种接受监督检查的相关资料(均为复印件);(四)《营业执照》(复印件);(五)按照批签发管理的生物制品须提交《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复印件);(六)申请者承诺书;(七)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公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对于未在我国注册的药品,提交《药品出口销售证明申请表》的同时,提交以下资料:(一)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证明文件或者药品生产企业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均为复印件);(二)与我国有相关协议的国际组织提供的相关品种证明文件(原件);(三)《营业执照》(复印件);(四)境内监管机构近3年内最近一次生产场地接受监督检查的相关资料(复印件);(五)申请者承诺书;(六)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公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我国出口药品目录管理及相关问题

我国出口药品目录管理及相关问题

其他相关管理措施
2.加强接受境外制药厂商委托加工药品监督管理
• 接受委托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在签署加工合同后30日内填写《接受 境外药品委托加工备案表》,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 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并提交资料,备案后方可生产 △境外制药厂商在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商业登记证明; △境外制药厂商所在国家或者地区药品管理机构出具的该委托加工 药品上市许可证明或有关部门出具的销售许可证明; △药品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 △受托方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和《药品GMP证书》复印件; △委托加工药品处方、生产工艺、质量标准; △委托加工药品的包装、标签和说明书式样;
我国出口药品生产目录管理 及相关管理措施
崔野宋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药品安全监管司
2011年11月
主要内容
• 背景情况 • 对部分出口药品的生产实施目录管理 • 其他相关管理措施
1.出具《药品销售证明书 》 2.加强接受境外制药厂商委托加工药品监督管理 3.SFDA政府网站发布英文版企业许可数据 4.开展药品GMP检查国际交流
对部分出口药品的生产实施目录管理
•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两年内,生产或接受境外制 药厂商委托加工《品种目录》内出口品种的企业, 均应抓紧办理上述申报事宜 • 两年后,达不到上述要求的企业不得生产、销售 《品种目录》内出口品种
对指定药品的出口生产实施目录管理
• SFDA2010年11月4日发布了《关于对部分出口药品 和医疗器械生产实施目录管理有关事项的通告》 (2010年第2号),宣布按照2008年通告要求开始 实施目录管理
• 公布已符合药品注册和生产许可要求的药品和生 产企业名单
★包括硫酸庆大霉素等68种药品,涉及850余家生产企业 的2285个批准文号

《药品销售证明》审批程序

《药品销售证明》审批程序

《药品销售证明》审批程序许可项目名称:《药品销售证明》的审批法定实施主体: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许可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出具“药品销售证明书”若干管理规定》的通知(国药监安[2001]225号)收费标准:不收费总时限: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不含制证、送达时限)受理1个工作日审核1个工作日复核2个工作日审定2个工作日制作行政许可决定2个工作日(不计入审批时限)送达3个工作日(不计入审批时限)受理范围:申请出具“药品销售证明书”的申请人:省内的药品生产企业。

许可程序:一、申请与受理申报资料项目:《药品出口证明申请表》2份,各药品生产企业可以在国家局网站()(1)、下载表格。

(2)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3)《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GMP证书》、《工商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国家批签发的生物制品须出示国家批签发证书。

(复印件)(5)按国家局公布《药品销售证明书》格式制作的《药品销售证明书》草样6份,,各药品生产企业可以在国家局网站()下载表格。

申报资料要求:(1)填写、修改、保存、打印;(2)申报资料档案袋应制作封面,封面应载明“药品销售证明书”字样、申报单位、申请日期、联系人、联系方式等内容;(3)使用A4纸张、4号—5号宋体打印。

标准:1、按照申报资料的要求核对申报资料种类、数量符合要求;2、凡申报资料需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日期,加盖单位公章。

3、申请表填写正确、规范,证明性文件齐全、有效;4、申报资料齐全、规范,符合形式审查要求;5、申请人和/或申报项目具备相应的申报资质;6、申请事项依法需要经过行政许可;7、申请事项依法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

岗位责任人:省局行政受理服务中心受理人员岗位职责及权限1、按照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2、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应及时受理,填写《受理通知书》,将《受理通知书》交与申请人作为受理凭证。

药品的进出口管理

药品的进出口管理

药品的进出口管理为了加强对进出口药品的严格管理,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原则和办法。

1987年6月,为贯彻《药品管理法》,我国规定对进出口药品实行许可证制度。

1990年11月,卫生部颁发了《进口药品管理办法》,对进口药品的许可、检验、管理等都做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

1999年5月1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施行了新的《进口药品管理办法》,共9章62条及4个附件。

新的《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对此又有新的规定。

要点为:对进口药品实行审批制度,进口药品必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进口药品注册证》和《医药产品注册证》(中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企业生产的药品)并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授权的口岸药品检验所检验合格,方可进口,并加强了国内流通使用中的管理。

《进口药品注册证》是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允许国外生产的药品在中国注册、进口和销售使用的批准文件,自发证之日起有效期5年。

出口药品的管理1.出口药品管理的基本原则我国对外出口药品总的原则是:首先应优先满足国内市场需要,自给有余的基础上鼓励出口。

对国内紧缺、满足不了国内市场需要的中药材、中成药适当限制出口。

我国出口药品管理遵循以下原则:⑴从事药品进出口的外贸公司必须经批准并获得《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合格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许可证》。

⑵凡我国制造销售的出口药品,须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并根据外商需要出具有关证明。

⑶对出口的药品,必须坚持质量第一,优质优价,维护国家名誉。

不合格的药品不准出口。

外贸部门要根据药厂检验合格证进行收购。

⑷药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和法定的质量标准进行生产。

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药品检验所和各口岸药品检验所,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出口药品进行抽检以确保出口药品的质量。

⑹对国内供应不足的中药材、中成药按照我国有关管理部门批准的品种出口。

国家限制和禁止出口的品种不得办理出口业务。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关于出具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书的管理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关于出具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书的管理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关于出具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书的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11.10•【字号】川食药监械[2010]20号•【施行日期】2010.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正文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关于出具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书的管理规定》的通知(川食药监械〔2010〕20号)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有效证明我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及其出口医疗器械产品的合法性,方便于我省医疗器械产品的出口,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出具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书的管理规定》(国食药监械[2004]34号),我局制订了《四川省关于出具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书的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四川省关于出具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书的管理规定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日附件:四川省关于出具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书的管理规定根据国际贸易惯例,为有效证明四川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及其出口医疗器械产品的合法性,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以及《关于出具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书的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中所称医疗器械产品,是指经我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在四川省境内合法生产的医疗器械产品。

二、四川省医疗器械产品的生产企业或出口企业可直接向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出具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书,申请时应填写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书申请表(见附件1),同时提交下列材料(复印件加盖证书所属企业公章):(一)出口产品生产者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复印件;(二)出口企业和/或生产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三)拟出口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复印件(国内未注册仅供出口的产品除外);(四)申请者填写完整的《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书》三份;(五)申请者提交材料真实、合法的责任声明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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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出口销售证明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药品出口销售证明》的办理,为我国药品出口提供便利和服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药品出口销售证明》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已批准上市药品的出口,国务院有关部门限制或者禁止出口的药品除外。

对于与已批准上市药品的未注册规格(单位剂量),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生产的,也可适用本规定。

对于未在我国注册的药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生产的,且符合与我国有相关协议的国际组织要求的,也可适用本规定。

出具《药品出口销售证明》是根据企业申请,为其药品出口提供便利的服务事项。

第三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出口销售证明》出具办理工作(已批准上市的药品的式样见附件1,已批准上市药品的未注册规格的式样见附件2,未在我国注册的药品的式样见附件 3 )。

第四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办理药品出口销售证明的,应当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药品出口销售证明申请表》(式样见附件4)。

对于已批准上市的药品、已批准上市药品的未注册规格,应当分别提交相应的《药品出口销售证明申请表》,同时提交以下资料:(一)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证明文件或者药品生产企业的
— 1 ——
《药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均为复印件);
(二)已批准上市药品的药品注册证书(复印件);
(三)境内监管机构近3 年内最近一次相关品种接受监督检查的相关资料(均为复印件);
(四)《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按照批签发管理的生物制品须提交《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复印件);
(六)申请者承诺书;
(七)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公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对于未在我国注册的药品,提交《药品出口销售证明申请表》的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一)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证明文件或者药品生产企业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均为复印件);
(二)与我国有相关协议的国际组织提供的相关品种证明文件(原件);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境内监管机构近3 年内最近一次生产场地接受监督检查的相关资料(复印件);
(五)申请者承诺书;
(六)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公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所有以复印件形式提交的材料需加盖申请者的公章,内容应当真实准确。

第五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企业提交的资料不能充分证明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合规性的,可以根据需要开展现场检查。

不符合药品生
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不予出具《药品出口
销售证明》,并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2 —
第六条《药品出口销售证明》编号的编排方式为:省份简称XXXXXXXX 号,示例:“编号:京20180001 号”“蒙20180001
号”。

英文编号编排方式为:No. 省份英文XXXXXXXX 。

省份英文应当参考证明出具单位的英文译法,略去空格,示例:“ No.
Beijing20180001 ”“No. InnerMongolia20080001 ”。

其中:第一位到第四位X;代表4 位数的证明出具年份;第五位到第八位X 代表4 位数的证明出具流水号。

第七条《药品出口销售证明》有效期不超过2 年,且不应超过申请资料中所有证明文件的有效期,有效期届满前应当重新申请。

第八条《药品出口销售证明》有效期内,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于现场检查发现不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相应的《药品出口销售证明》予以注销。

《药品出口销售证明》的持有者和生产场地属不同省份的,如生产场地在检查中被发现不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持有者应当立即将该情况报告持有者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相应的《药品出口销售证明》予以注销。

第九条凡是提供虚假证明或者采用其他手段骗取《药品出口销售证明》的,或者知悉生产场地不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未立即报告的,注销其相应《药品出口销售证明》,5 年内不再为其出具《药品出口销售证明》,并将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社会信用代码等信息通报征信机构进行联合惩戒。

第十条出口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所出口的
产品符合进口国的各项法律要求,并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
出口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出口药品
档案。

内容包括《药品出口销售证明》、购货合同、质量要求、检验报
3 ——
告、包装、标签式样、报关单等,以保证药品出口过程的可追溯。

第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依照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明确工作程序、办理时限和相关要求。

鼓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推行网上办理,电子申报、出证,方便申请者办理。

第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药品出口销售证明》的数据信息通过信息系统上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政府网站公示《药品出口销售证明》相关信息,以便公众查证,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前印发的相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1.药品出口销售证明(已在中国批准上市的药品)
2. 药品出口销售证明(已在中国批准上市药品的未注册规
格)
附件:3.药品出口销售证明(未在中国注册药品)
附件:4.药品出口销售证明申请表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药品出口销售证明
CERTIFICATE OF A PHARMACEUTICAL PRODUCT
4 —
(已在中国批准上市药品)
(Pharmaceutical Product Approved in China)
This certificate con forms to the format recomme nded by the World Health Orga ni zati on. 该证明符合世界卫生组织( WHO)推荐的格式。

5——
6——
7——
附件2
中华人民共和国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药品出口销售证明
CERTIFICATE OF A PHARMACEUTICAL PRODUCT
(已在中国批准上市药品的未注册规格)
(Unregistered Strength of the Pharmaceutical Product Approved in
China)
This certificate con forms to the format recomme nded by the World Health Orga ni zati on. 该证明符合世界卫生组织( WHO)推荐的格式。

8 —
9——
——10 —
附件3
中华人民共和国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药品出口销售证明
CERTIFICATE OF A PHARMACEUTICAL PRODUCT
(未在中国注册药品)
(Product Unregistered in China)
This certificate con forms to the format recomme nded by the World Health Orga ni zati on. 该证书符合世界卫生组织( WHO)推荐的格式。

11
——12 —
附件4
申请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3——
药品出口销售证明
申请表
申请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填表说明
1. 申请表应当打印,填写内容应当完整、清楚、整洁,不得涂改。

2. 按照《药品出口销售证明管理规定》报送资料。

报送的资料应当按规定中的顺序排列,并标明顺序号,装订成册。

3. 表中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和批准文号或原料药备案号,系指已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药品注册证及其附表中的相关内容。

表中填
14 —
写不下时,可添加附件,但需在表中相应栏目注明。

如附件内容较多,请将附件内容电子版一并提交。

4. 请在所附资料”栏对应项目右侧括号内划“v,”如所附资料”栏中的项目不适用,请标明“不适用”。

5. 已在中国批准上市的药品、已在中国批准上市药品的未注册规格、未在中国注册药品,应当分别提交相应的《药品出口销售证明申请表》。

15 ——
16 —
17——
申请者承诺书
申请者保证:
1•本申请表中所填写内容和所附资料均真实、合法。

如有不实之处,我企业愿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2•所申请出口的药品符合进口国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3•药品出口所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我企业承担。

4•申报资料中的中英文内容一致。

特此承诺。

申请者(盖
章)年月曰
填表人(签
字)
18 —
年月曰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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