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历史文化遗产地保护管理办法
黄山市古民居认领保护利用暂行办法(定稿)

黄山市古民居认领保护利用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古民居的保护,规范古民居的认领保护利用工作,顺利实施“百村千幢”古民居保护利用工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安徽省皖南古民居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古民居是指在本市范围内1911年以前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民宅、祠堂、牌坊、书院、楼、台、亭、阁、塔、桥等民用建筑物。
1949年以前1911年以后具有较高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民用建筑物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古民居认领保护利用(以下简称认保),是指认保人通过一定程序,自愿出资对列入“百村千幢”古民居保护利用工程的古民居进行保护管理、开发利用的行为。
第四条一切社会组织和个人均可参与认保活动。
认保人应具备独立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
第五条古民居的认保应当遵循“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工作原则,按照“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保存、延续古民居的真实历史信息。
第六条古民居认保由各级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实施。
第七条认保人享有对该古民居的监督维修权,但不得以监督为由干预所有者的正常使用。
被认保的古民居,其所在地的文物行政部门应为认保人在认保古民居醒目处设立标志牌。
第八条认保人对认保古民居的保护和利用,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属于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民居,应依据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和法规进行,保护利用方案的实施应由相应资质的建筑单位承担。
(二)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民居,不得实施影响原有整体建筑风貌的改建和扩建。
如确需进行内部改造的,应保留原有格局,其保护利用方案应报县(区)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第九条文物行政部门应监督被认保古民居保护利用方案的实施,并会同规划、国土、房管等部门进行验收。
第十条需认保的古民居,由古民居产权所有人提出,经县(区)文物行政部门初步审核后,由市文物行政部门确定,并在市政府和市文物行政部门等网站上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认保人根据公布的古民居名单,选择认保对象,向古民居所在的县(区)文物行政部门提出认保申请。
黄山市古村落保护办法

黄山市古村落保护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古村落的保护,维护古村落传统风貌,继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安徽省皖南古民居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行政区域内古村落的认定、规划、保护和利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古村落,是指我市境内1911年以前形成的具有徽州传统格局、风貌特色,街巷空间及古建筑保存较为完整,具有浓郁徽州传统文化的自然村落。
黄山市古村落的申报认定,由县(区)人民政府申请,市规划部门会同文物、住建等部门组织专家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省级以上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应当优先从黄山市古村落中推荐申报。
具体推荐、申报程序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古村落的保护,应当坚持“科学规划、严格保护、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古村落保护工作,将古村落保护与利用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古村落保护的投入与扶持,建立古村落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处理古村落保护中的重大问题。
古村落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古村落的日常管理和保护工作。
古村落所在地村级组织应当根据保护规划的要求做好相应保护和管理工作,加强对古村落内居民日常生活和生产经营活动的管理。
第六条市规划部门负责对市域内古村落的保护工作实施规划监督管理和指导;县(区)规划部门负责对古村落的保护工作具体实施规划监督管理。
市文物部门负责对市域内古村落的文物保护单位和古建筑保护利用实施管理、监督和指导;县(区)文物部门负责对古村落的文物保护单位和古建筑保护利用具体实施管理。
市住建部门负责对市域内古村落的建设行为实施管理、监督和指导;县(区)住建部门负责对古村落的建设行为具体实施管理。
市、县(区)文化、教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媒体等单位应当做好古村落保护利用的宣传教育工作。
黟县西递、宏村世界文化遗产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黟县西递、宏村世界文化遗产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黟县人民政府令第3号《黟县西递、宏村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已经黟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县长:钱新庭二OO一年三月二十八日黟县西递、宏村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开发、利用好西递、宏村古村落世界文化遗产,根据《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安徽省皖南古民居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西递、宏村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遵循“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工作方针和“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指导思想。
第三条西递、宏村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是指在规划保护区内进行规划、建筑、文物、房地产交易、市场、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第四条县人民政府领导西递、宏村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负责制定古村落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
西递镇、际联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古村落保护工作,将古村落的保护任务纳入行政首长责任制。
第五条西递、宏村规划范围内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游客,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规划管理第六条规划依据批准的《西递古村落保护规划》、《宏村保护与发展规划》进行依法管理。
第七条规划依据整体保护和积极保护的指导思想。
第八条西递、宏村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范围划分为三个层次:保护区、建设控制区、环境协调区。
保护区:为遗产保护区界。
重点保护西递、宏村古村落的空间形态、水体体系、建筑群体环境、明清传统建筑以及具有地方特色的人文景观和民俗风情。
严格保护历史形成的村落格局、街巷肌理、传统民俗文化以及构成风貌的各种组成要素。
保护区内建筑必须保持传统徽派建筑风貌,不得随意修建,修建房屋必须原样恢复,一、二级保护建筑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保护级别,并作出标志,实行挂牌保护。
建设控制区:为世界文化遗产区界的主要缓冲地带。
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一批市辖区范围内历史建筑的通知-

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一批市辖区范围内历史建筑的通知正文:----------------------------------------------------------------------------------------------------------------------------------------------------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一批市辖区范围内历史建筑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黄山现代服务产业园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文物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确定工作的通知》(建规函〔2017〕1160号)要求,市政府核定屯溪区政府、徽州区政府、黄山区政府确定的屯溪老街89号等56处历史建筑为黄山市第一批市辖区范围内历史建筑,现予以公布。
各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依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及《安徽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办法》相关要求,积极做好56处历史建筑的建档及挂牌保护工作,及时编制历史建筑保护图则,并按照历史建筑保护图则的要求进行维护和修缮,切实做好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
附件:黄山市第一批市辖区范围内历史建筑名单2017年12月29日黄山市第一批市辖区范围内历史建筑名单(共56处)编号城市名称建筑名称所在位置建筑面积(平方米)建筑年代历史建筑简介1黄山市屯溪区闵口宋学寨等3户黎阳镇闵口村240民国初期位于黎阳镇闵口村,民国建筑,为一层砖木结构,总建筑面积240平方米,现有人居住,产权为宋学寨等3户共有。
2黄山市屯溪区闵口林桂香等2户黎阳镇闵口村220民国初期位于黎阳镇闵口村,民国建筑,为一层砖木结构,总建筑面积220平方米,现有人居住,产权为林桂香等2户共有。
3黄山市屯溪区闵口陈静等2户黎阳镇闵口村220民国初期位于黎阳镇闵口村,民国建筑,为一层砖木结构,总建筑面积220平方米,目前该房屋属闲置状态,产权为陈静等2户共有。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黄山市徽州古建筑保护利用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黄山市徽州古建筑保护利用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1.12•【字号】黄政办〔2019〕3号•【施行日期】2019.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黄山市徽州古建筑保护利用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黄山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黄山市徽州古建筑保护利用档案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1月12日黄山市徽州古建筑保护利用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妥善保护我市现存的徽州古建筑,建立健全徽州古建筑保护利用档案,为徽州古建筑的维修、改建、扩建、重建和考证研究提供较完整、准确的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黄山市徽州古建筑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徽州古建筑保护利用档案是指在徽州古建筑(含传统村落)普查、维修、改建、扩建、重建、迁建以及申报文物保护名录等工作中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和个人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和重要凭证。
第三条徽州古建筑保护利用档案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实施、分类管理、集中保管的原则。
徽州古建筑保护利用档案工作应与徽州古建筑保护利用工作同步部署、同步实施、同步检查、同步验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徽州古建筑保护利用档案工作,将档案工作纳入徽州古建筑保护利用工作中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督察落实;文化部门、档案部门负责对在徽州古建筑保护利用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的收集、归档、整理、编目和移交等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业务培训。
第五条文化、旅游、国土、住建、房管、规划、民政等部门要制定徽州古建筑保护利用档案工作的相关方案,落实专项工作经费,配备专兼职档案工作人员,配置必要的管护设施设备。
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黄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黄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4.06.06•【分类】其他正文关于《黄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2013年12月24日在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上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吴斌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受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委托,现就《黄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说明如下:一、修订的必要性黄山是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是珍贵的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和世界地质公园,是展示安徽乃至中国形象的窗口。
长期以来,我省对黄山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十分重视。
1989年4月,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结合当时实际制定了《黄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条例》的实施,对强化黄山风景名胜区保护,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奠定了良好的法制基础和条件,发挥了积极的促进和保障作用。
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修改完善,《条例》部分内容已不适应新形势下黄山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和利用的要求,有必要进行修订:一是适应上位法修改、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需要。
2006年9月,国务院对1985年制定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进行了修订,公布了新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体制、规划编制、资源保护、经营管理等作了新的规定。
2007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城乡规划法,废止了1989年通过的城市规划法,对城乡规划实行一体化管理。
同年,国务院批准了2007—2025年的黄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对风景名胜区的范围、保护地带等内容进行了调整。
《条例》出台以后,虽然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规定和要求,进行了三次个别条款的修正,但对风景名胜区的行政管理体制、范围界定、保护理念、规划编制、审批备案、资源利用、法律责任等方面未作修改,有的规定与上位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存在不一致的地方,需要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黄山市屯溪老街保护区保护管理办法

(一)对传统格局和整体风貌构成破坏性影响的开发建设;
(二)损坏和拆毁保护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或以可能构成火灾等严重隐患等不当方式装饰和使用保护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三)修建破坏传统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和标牌广告等其他设施;
(四)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项目;老街保护区内新建产生烟尘、噪声、异味、废水等污染物、以及与老街整体环境不相协调的生产项目;
第二章 保护规划要求
第十一条 老街保护区的保护规划应坚持保护、整治为主,适当更新的原则。对老街传统商业建筑、传统市镇风貌以及原有的山水环境加以保护,继承、维持传统的布局和格调。对老街保护区部分建筑质量、环境状况和基础设施不适应当前经济和社会文明进步的进行治理和调整。
第十二条 老街保护区保护的主要内容:
(五)其他构成破坏性影响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老街保护区内房屋转让,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须经老街管委会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过户手续。
第二十五条 老街保护区内建筑的维修、改造,其沿街(巷)建筑的立面、屋顶、马头墙、地面一律按徽派建筑的传统手法设计;沿老街建筑高度与街宽的比例为1∶1,层数为2层,原有3层建筑予以保留,第一层层高3.3米左右,第二层层高2.5米至2.8米;沿巷民居建筑要保持巷道的延续性,不得随意开设门窗;建筑材料以砖木为主,需要用现代结构和保护技术加固的,必须符合传统的砖木结构做法并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筑改造保持传统开间、高度,确需调整须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批准。
第四章 市场、市容管理
第三十二条 老街保护区内市场经营应以旅游购物、宣传徽州文化为主,鼓励建设、经营、展示徽州地方文化的项目。对能体现当地民俗文化的项目和有特殊才能的民间艺人,采取优惠政策扶持和引进。
黄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第二条黄山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风景名胜区)的范围:东至黄狮,西至小岭脚,南至汤口,北至二龙桥,面积 166.6平方公里,按此范围标界立碑。
风景名胜区内禁止设置农贸市场。
风景名胜区内经营者应当缴纳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
第二十二条风景名胜区内的标识标牌、电子显示屏等,应当按国家规范、有关规划和管委会规定的式样、规格制 作,在指定地点安置。风景名胜区内禁止设置、张贴、发布户外商业广告。
第二十三条管委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监督有关单位和个人做好下列环境卫生工作:
风景名胜区内因保护或者管理确需建设的工程,由管委会根据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进行审核,并经黄山市人 民政府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其他审批手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建筑物的布局、设计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工程施工时,应当严格保护施工现场周围的景物与环境。对较大 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实施环境工程监理。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经管委会批准野外用火,或者森林高火险期内野外用火的,由 管委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 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调运松科植物及其制品进入风景名胜区的,由管委会责令停止违 法行为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个人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的罚款。
点调控等规划的编制、实施进行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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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历史文化遗产地保护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黄山市历史文化遗产地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黄山市历史文化遗产地保护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7月17日市政府第五十一次常
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八月十四日
黄山市历史文化遗产地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利用好我市境内的历史文化遗产,维护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风貌,继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延续历史文脉、传承历史信息,实现可持续发展,根据《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安徽省皖南古民居保护条例》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黄山市历史文化遗产地的保护管理遵循“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工作方针
和“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指导思想。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历史文化遗产地”系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世界文化遗产地,省
级以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县(区)级文物保护单位。
上述历史文化遗
产地的保护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黄山市世界遗产保护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和负责全市历史文化遗产地的保护
工作,各区、县人民政府按照权限领导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保护管理工作。
市世界遗产保护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本市历史文化遗产地的日常保护管理。
市文化
部门负责本市文物保护单位的日常保护管理。
本市其它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共同实施本办法。
区、县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本辖区历史文化遗产地的日常保护管理。
区、县文化(物)部门负责本辖区文物保护单位的日常保护管理。
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历史文化遗产地的保护工作,将保护管理工作纳入各级
行政首长责任制。
第五条黄山市历史文化遗产地的保护管理实行分区控制和保护管理。
根据历史文化
遗存的分布现状、保存质量、完整性及周边环境等因素,划分以下三个区域。
核心保护区:即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区界,该区域是法定保护的重要区界。
建设控制区:是遗产保护的主要缓冲区界。
环境协调区:即遗产地所在的山水环境区域。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地的义务,有权查询、知悉历史文化遗产地的规划控制及其保护要求,有权对危害历史文化遗产地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规划保护要求
第七条全市境内历史文化遗产地的专项保护规划,由所在地(镇、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核,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保护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历史真实性、整体性、完整性的原则;
(二)动态保护的原则;
(三)统一规划、分类管理、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
(四)公众参与保护的原则;
(五)改善生活环境的原则。
第九条保护规划应当确定以下内容:
(一)历史文化遗产价值特点、构成要素及其保护原则;
(二)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物、构筑物、水口、园林、人文景观、民俗风情等构成要素的价值评定、保护措施、数据库建设、日常监控管理等方面内容;
(三)历史文化遗产构成要素以及核心保护区、建设控制区、环境协调区范围以及规划保护使用要求;
(四)土地使用性质的规划控制和调整,以及建筑空间环境和景观的保护要求;
(五)确定与历史文化风貌不协调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整治、整改要求;
(六)明确遗产地建设发展方向、基础设施建设内容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第十条核心保护区的保护:
重点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地的空间布局形态、山水环境、水口、园林、建筑群体组合、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具有地方特色的人文景观和民俗风情。
严格保护历史形成的村镇格局、街巷肌理、传统民俗文化,以及构成历史风貌的各种构成要素。
建筑必须保持传统徽派建筑风貌,不得随意修建,修建房屋必须原样恢复,文物保护
单位、保护建筑、构筑物由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保护级别,并作出标志,实行挂牌
保护。
第十一条建设控制区的规划控制:
建设控制区为历史文化遗产地的主要缓冲地带。
适当安排应发展需要不宜在核心保护
区内进行建设的项目。
同时须严格控制建设,对新、改、扩建建筑必须在建筑高度、体量、色彩以及环境尺度、比例上与传统建筑风貌协调。
第十二条环境协调区的规划控制:
环境协调区为历史文化遗产地的外围环境构成要素——山体植被、村庄、周边水系和
农田,是遗产地赖以生存的景观环境基础。
严格控制建设大中型的建筑项目,限制各种工业污染以及任何有不良环境影响的建设
项目。
保护现有的植被,严禁开山采石。
保护现有的山水环境。
第十三条历史文化遗产地保护范围内大气环境执行国家二级标准,水环境执行国家
水Ⅲ类标准,环境噪声执行相应的功能区划环境噪声标准。
第三章规划建设管理
第十四条世界文化遗产地、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建设项目管理,实行由所在地的区、
县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文化(文物)等部门根据批准的规划提出初步意见,市世界文化遗产
保护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按法律程序报批后,由所在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一书
两证”。
省级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名镇、名村的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实行由所在
地的区、县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文化(文物)等部门根据批准的规划提出审核意见,经市世
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后,由所在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一书两证”。
第十五条核心保护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和下列规定:
(一)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的立面和色彩;
(二)除确需建造的建筑附属设施外,不得新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现有的建筑物、构筑物改建时,应当保持或者恢复其历史文化风貌。
(三)不得新建、扩建道路;现有的道路改建时,应当保持或者恢复其原有的街巷格
局和
历史文化风貌。
(四)不得新建工业项目;现有的工业项目应当迁出保护区范围。
第十六条核心保护区的建筑的维修、改造、其建筑立面、屋顶、马头墙、地面及装
修细部一律按徽派传统建筑的手法设计;沿街巷建筑高度与街宽的比例遵循传统街巷空间
尺度;核心保护区内建筑应控制在二、三层以内;建筑材料以地方传统砖木材料为主。
需
采用现代结构和保护技术加固的,必须符合传统的砖木结构做法并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建筑饰面不得使用面砖、马赛克现代材料等。
建筑色彩应采用徽派传统色彩,同时符合消
防安全和规划要求。
第十七条建设控制区的建筑,应采用白墙、坡屋顶、灰瓦、马头墙,内部可满足现
代生活需要。
建筑高度同时满足保护规划要求。
第十八条环境协调区的建筑,应限制高大建筑和巨大构筑物的新建。
建筑物的高度、体量、色彩、材料的使用须与周边的环境协调;周边山场禁止一切毁林行为,实行封山育
林保护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第十九条历史文化遗产地核心保护区内不得新建市政架空线;现有的架空线应当有
计划地改建入地敷设。
历史文化遗产地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招牌等设施,不得破坏建筑空间环境和景观;
现有的户外广告、招牌等设施不符合历史文化遗产地保护规划要求的,应当限期拆除。
第二十条历史文化遗产地内的消防设施、通道应当按照有关的技术规范予以完善、
疏通;因实际条件限制,无法达到规定的消防标准的,应当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
消防、安全等部门协商制定相应的防火安全措施。
第二十一条在保护区内的详细规划和建筑设计的编制必须由具备相应的设计资质的
设计单位设计;保护区内古建筑维修施工单位应具备古建筑施工资质,由区、县规划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在历史文化遗产地保护区内未经批准的擅自新、改、扩建建筑及其它违
法行为,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安徽省实
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安徽省实
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城
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安徽省皖南古民居保护条例》、《治安处罚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批准在历史文化遗产地保护区、建设控制区和环境协
调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其直接责任人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
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对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
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市境内其它具有价值的历史文化古村落的保护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市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黄山市城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