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企业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部分和北京市城管执法局执法涉及施工企业现场管理行政处罚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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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发关于加强北京市设工程质量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通知

京发关于加强北京市设工程质量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0〕111号各区、县建委,各建设(开发)、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为切实保证建设工程质量,进一步强化工程质量责任,加强施工现场工程质量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工程建设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工程质量责任制,落实质量管理责任。

(一)建设单位应依法承担工程质量责任,并对所建设的工程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质量全面负责。

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要求对所承接的建设工程承担相应质量责任。

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所承接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质量负领导责任。

(二)建设单位项目管理部门应设立专职质量管理机构和直接负责主管人负责具体工程项目建设质量管理。

直接负责主管人应具备与工程建设相适应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实际工作经验,并应持有授权委托书。

(三)施工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应持有授权委托书,并应在委托书中明确其代表单位法人承担工程项目质量责任。

项目部技术质量负责人应具体负责工程项目质量管理。

(四)建设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其监理工作负具体工程监理责任。

总监理工程师应持有授权委托书,是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直接负责主管人。

一名总监理工程师依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需要同时担任多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时,须经建设单位同意,且最多不得超过3项工程(以委托监理合同个数计算工程数量)。

总监理工程师不在工程现场时,应指定一名总监代表主持日常工作,总监代表应具有监理工程师资格。

总监代表和专业监理工程师属其他直接责任人。

(五)专业工程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质量向发包单位负责。

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应持有授权委托书,并应代表单位法人承担工程项目质量责任。

发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六)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必须保证检测工作的公正性,并对其出具的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北京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2018

北京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2018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2013年5月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47号令公布根据2018年2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77号令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安全生产和绿色施工,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以下简称“施工现场”)进行施工活动以及对施工活动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施工活动包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活动,抢险救灾工程除外。

水利、铁路、公路、园林绿化、电信等专业工程的施工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施工现场监督管理工作,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施工现场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有关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施工噪声污染行政执法工作。

城乡规划、交通、城市管理、公安、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质量监督、水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施工活动的监督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施工活动的技术指导工作。

第五条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施工现场监督检查工作制度,组织开展绿色安全工地创建活动。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施工现场管理要求,按照各方主体责任,做好施工现场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施工现场违法行为。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并根据职责对举报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章安全施工第二章安全施工并按照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章绿色施工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安全生产培训上岗作业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进行处理。

北京市建筑业企业动态核查暂行办法

北京市建筑业企业动态核查暂行办法

附件:北京市建筑业企业动态核查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业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推进建筑业企业履约能力和诚信建设,推动企业资质管理向信用管理过渡,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及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动态核查,是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相关专业管理部门对企业资质条件、市场行为进行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对本市建筑业企业实施动态核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北京市建筑业企业动态核查的管理工作.区、县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县建委)负责区属建筑业企业动态核查工作。

本市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消防和电力等各专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专业管理部门)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相关专业建筑业企业动态核查工作。

第二章核查的启动第五条建筑业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区县建委或专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核查部门)可以启动动态核查:(一)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建筑业企业动态监管平台积分达到20分的;(二)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三)引发群体性或突发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四)被投诉、举报资质条件不符合资质标准的;(五)建筑业企业成立后3年内未承揽工程的;(六)核查部门认为需要启动动态核查的其它情形.第六条涉及专业性较强的建筑业企业动态核查,核查部门应当聘请1至2名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专家参与。

专家从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三章核查内容及方式第七条建筑业企业动态核查包括企业资质条件核查和市场行为核查。

第八条对建筑业企业资质条件进行核查时,主要检查以下内容:(一)证照情况:核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企业资质证书上载明的信息与实际是否一致。

(二)主要负责人情况:备案的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名单与实际从业人员是否一致;是否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三)注册建造师情况:核查企业注册建造师专业、资格等级及数量是否符合要求;核查部门可以抽查施工现场核对项目负责人是否与备案信息一致;核查项目负责人是否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2011)

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2011)

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2011)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1.10•【字号】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8号•【施行日期】2011.04.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8号)《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已经2010年11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郭金龙二〇一一年一月十日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根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适用本规定。

水务、文物保护、土地管理、园林绿化等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违法建设包括城镇违法建设和乡村违法建设。

城镇违法建设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城镇建设工程,以及逾期未拆除的城镇临时建设工程。

乡村违法建设是指应当取得而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乡村建设工程。

第四条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禁止违法建设工作,组织、协调有关行政机关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禁止违法建设工作,制止和查处乡村违法建设。

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禁止违法建设相关工作。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

公安、国土、水务、农村工作、市政市容、文物保护、园林绿化、住房城乡建设以及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禁止违法建设相关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不得进行违法建设,或者利用违法建设非法获利。

各级人民政府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组织开展城乡规划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民遵守城乡规划的意识。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违法建设行为。

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2007修改)-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号令

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2007修改)-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号令

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2007修改)正文:---------------------------------------------------------------------------------------------------------------------------------------------------- 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1999年11月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43号令发布根据2007年11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号令修改)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禁止违法建设,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对违法建设以及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

本规定所称违法建设,是指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下统称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的建设。

第三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禁止违法建设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并负责本规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组织实施。

市和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对违法建设进行调查和处理。

本市城市管理监察组织根据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权限,调查违法建设行为,责令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给予行政处罚。

本市城乡建设、房屋土地、工商行政、市政、监察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依法对违法建设进行治理。

第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市或者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本市城市管理监察组织接到有关违法建设行为的举报时,应当及时调查和处理。

违法建设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应当给予奖励,并为其保密。

第五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翻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市或者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领取规划许可证件。

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2020年)

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2020年)

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2020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0.13•【字号】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95号•【施行日期】2020.11.1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95号《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已经2020年9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1月15日起施行。

市长陈吉宁2020年10月13日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第一条为了落实《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维护《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违法建设,包括城镇违法建设和乡村违法建设。

城镇违法建设是指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城镇建设工程,以及逾期未拆除的城镇临时建设工程。

乡村违法建设是指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乡村建设工程。

本规定所称的违法建设当事人,包括违法建设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第三条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实施,组织、协调、监督违法建设制止和查处工作,将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情况纳入相关考核。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具体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的制止和查处工作。

第四条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制定、公布规划许可动态清单目录,负责查处职责范围内的重大、复杂违法建设案件,指导各区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城乡规划工作和辖区内违法建设的制止和查处工作。

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负责统筹指导和综合协调基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制定违法建设查处工作流程、执法程序和标准,开展违法建设查处基层执法培训。

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经济和信息化、城市管理、农业农村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相关工作。

《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2016版)

《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2016版)

逾期未改,责令 停业整顿等 责令整改 责令改正 逾期未改,责令 停业整顿等
13
安全管理
GQJZ1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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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
GQJZ102022
《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准》(2016版)-建筑业企业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部分
序号 行为类别 不良行为代码 违法违规行为描述 认定依据 处理依据 违法情节 行政处理 责令改正 逾期未改,责令 停业整顿等 责令改正 逾期未改,责令 停业整顿等 责令改正 逾期未改,责令 停业整顿等 责令改正 18 安全管理 GQJZ102026 施工单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 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 十二条 条 逾期未改,责令 停业整顿等 责令改正 逾期未改 责令改正 逾期未改,责令 停业整顿等 责令改正 逾期未改,责令 停业整顿等 责令改正 责令改正 责令改正 责令改正 逾期未改正 责令改正 企业记分对象 施工企业 施工企业 施工企业 施工企业 施工企业 施工企业 施工企业 企业记分 人员记分对象 分值 项目负责人 0 专职安全员 项目负责人 2 专职安全员 项目负责人 0 专职安全员 项目负责人 2 专职安全员 项目负责人 0 专职安全员 项目负责人 2 专职安全员 企业负责人 0 项目负责人 专职安全员 企业负责人 2 项目负责人 专职安全员 企业负责人 1 项目负责人 企业负责人 2 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0 专职安全员 项目负责人 2 专职安全员 项目负责人 0 专职安全员 项目负责人 2 专职安全员 0 1 1 1 2 1 项目负责人 专职安全员 企业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企业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企业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人员记分 分值 1 2 1 2 1 2 1

2024年【北京市安全员B证】考试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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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北京市安全员-B证】考试题及答案1、【多选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O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

(ABCD)A、粉尘B、废气C、废水D、固体废物2、【多选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和报告火警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ABC)A、维护消防安全B、保护消防设施C、预防火灾D、救火3、【多选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储存可燃物资仓库的管理,必须执行消防()。

(BC)A、安全标准B、技术标准C、管理规定D、操作规程4、【多选题】《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第三条规定,安全生产费用按照O的原则进行管理。

(ABCD)A、企业提取B、政府监管C、确保需要D、规范使用5、【多选题】《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治理“绿牌”工地管理办法》规定,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治理管控工作坚持O的原则,鼓励施工单位争创“绿牌”工地。

(ABCD)A、科学管控B、精准施策C、属地负责D、社会监督6、【多选题】《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办法》(京建法(2019)3号)第四条规定,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

(ABD)A、企业主责B、政府监督C、群众监督D、社会共治7、【多选题】《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北京市285号政府令)第二十七条规定,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应当包括的内容:()。

(ABCD)A、双方安全生产职责、各自管理的区域范围B、作业场所、作业人员、设备设施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C、双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D、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责任8、【多选题】《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北京市285号政府令)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操作规程当明确安全操作要求、作业环境要求、作业防护要求、()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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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47 号)第三十七条
5
施工现场 管理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 247号)第二十五条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47 号)第三十八条
6
施工现场 管理
C46286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47 号)第四十条
北京市城管执法局执法涉及施工企业现场管理行政处罚部分
序号 行为类别 职权编号 C46266 1 安全管理 C46281 C46266 C46281 C46268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未进行围挡 也未设置警示标志的 未对围挡进行维护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未进行围挡 也未设置警示标志的 未对施工现场主要道路和模板 存放、料具码放等场地进行硬 化 其它场地未进行覆盖或者绿化 土方未集中堆放或者未采取覆 盖或者固化等措施 未做好施工现场洒水降尘工作 拆除工程进行拆除作业时未同 时进行洒水降尘的 未对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建筑 材料在库房存放或者进行严密 油料存放未采取防止泄漏和防 止污染措施 违法违规行为描述 未对围挡进行维护 认定依据 《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二条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 247号)第二十三条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 247号)第二十三条 《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二条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 247号)第二十三条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 247号)第二十三条 《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二条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 247号)第二十三条 《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二条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 247号)第二十三条 《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二条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 247号)第二十三条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 247号)第二十三条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 247号)第二十三条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 247号)第二十三条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 247号)第二十三条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 247号)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处罚处理依据 《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47 号)第三十六条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47 号)第三十六条 《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47 号)第三十六条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47 号)第三十六条 《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47 号)第三十六条 《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47 号)第三十六条 《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47 号)第三十六条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47 号)第三十六条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47 号)第三十六条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47 号)第三十六条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47 号)第三十六条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47 号)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违法情节 企业记分对 企业记 人员记分对 人员记分 象 分分值 象 分值 罚款2000-5000元 0 0 项目负责 罚款5000-2万元 1 1 人 项目负责人 罚款2万元 2 2 企业负责人 行政处罚
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1 2 0 1 2
9
施工现场 管理
C46089
建设单位、拆除工程承担单位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未按规定处理建筑垃圾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北京市城管执法局执法涉及施工企业现场管理行政处罚部分
施工现场 序号 9 行为类别 管理 职权编号 C46089 建设单位、拆除工程承担单位 违法违规行为描述 认定依据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未按规定处理建筑垃圾 未制定施工现场噪声污染防治 管理制度; 未把产生噪声的设备、设施布 《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第十六条 置在远离居住区一侧 处罚处理依据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违法情节 行政处罚 罚款10万元 罚款1万元 《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第三十八条 罚款1-3万元 罚款3万元 11 施工现场 管理 C46304 进行夜间施工作业未公告相关 《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第十九条 内容 《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第四十一条 罚款1000-5000元 罚款5000元 企业记分对 企业记 人员记分对 人员记分 象 分分值 象 分值 企业负责人 3 3 项目负责人 0 1 2 0 1 项目负责人 企业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0 1 2 0 1
0 2 0 1 2 0 1 2 0 1 2 0 1 2 0 1 2 0 1 2
1 2 0 1 2 0 1 2 0 1 2 0 1 2 0
4
施工现场出入口未设置冲洗车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 辆设施的 247号)第二十四条 未设密闭式垃圾站; 未搭设密闭式专用垃圾通道 未采用容器吊运的 未经批准进行夜间施工; 超过批准期限夜间施工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 247号)第二十七条
2
3
按照北京市大 施工现场 气污染防治条 搅拌机未配备降尘防尘装置 管理 例,不属城管 职责 施工现场 管理 C46272 C46283 C46284 C46284 C46285
罚款1000-1万元 罚款1万—3万 罚款1000元 罚款1千-1万元 罚款1万元 罚款1000元 罚款1千-1万元 罚款1万元 罚款1万元 罚款1-3万元 罚款3万元 罚款5000-1万元 罚款1万-2万元 罚款2万元 罚款2000-5000元 罚款5000-2万元 罚款2万元 罚款1万元 罚款1万-5万元 罚款5万-10万元
罚款2000-5000元
0
0
C46269 2 施工现场 管理 C46270 C46288 C46289 C46279 C46287
罚款5000-2万元
1
项目负责人
1
罚款2万元
2
企业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企业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企业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企业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企业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企业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7
施工现场 管理
C46272
施工现场出入口处未设置冲洗 车辆设备
《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二条
《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
8
已修订为《北 京市大气污染 施工现场未采取覆盖、固化、 施工现场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 防治条例》 绿化、洒水等有效措施,做到 管理 第三十条 四十一条 (无具体对 不泥泞、不扬尘 应)
10
施工现场 管理

C4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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