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证券市场上市
韩国交易所简介-上市条件、程序等

KOSPI Market
大中型企业 股票 / 债券 / ELW / ETF 多家跨国公司
KOSDAQ Market
Derivatives Market
中小型、创新型企业 全球最佳流动性 IT, Bio等成长型产业为主
股票 / 股指期货及期权 货币 / 利率 / 商品期货 衍生商品交易规模全球首位
1
Ⅰ. KRX 简介
※ 为境外公司提供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分类
E&Y
Deloitte
境外公 司名称
三诺电子, 高伟电子, 中国食品包装, 光电, 鸿星沃登卡, GSMT, 金山大道, 体育, 亚特, 中国高纤
盛隆 东亚
中国动力, 中国新浩, 万利陶瓷,
中国远洋资源
KPMG 联合科技
PwC Nepro IT
16
Ⅳ.上市条件及上市审核重点关注事项
行业不同,对企业规模的要求也不同
※ 创业板上市公司的平均销售额规模(`10年, 亿RMB)
制 造
金属
机械 设备
纤维 服装
运输设备 食品饮料 精密医疗
零件
烟草
设备
电器 电子
业
8.19
6.06
5.02
6.78
4.74
3.08
5.72
通信
IT (H/W)
通信 IT
广播电视
半导体
信息 设备
通信 设备
IT零件
外形条件清单(交易所格式) 尽职调查清单(交易所格式, 包括主承销商的企业尽调报告书) 章程及章程必须记载事项清单(清单为交易所格式) - 包括子公司章程, 需要按照韩国商法修改 法律意见书 : 控股公司注册地/ 实体公司注册地/ 韩国等3个地区的法律意见书 审计报告 : 最近3个会计年度 关于内部会计系统运营状况的主承销商审阅报告 - 营业, 生产, 组织结构等内控管理的规定, 业务流程确认及相关问题
韩国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

有价证券市场上市规则第一章 总则 (4)第1条(目的) (4)第2条(定义) (4)第3条(适用标准等) (8)第二章 有价证券的上市 (8)第1节通则 (8)第4条(通过申请上市) (8)第5条(编制财务报表) (8)第6条(上市申请材料的不退还) (9)第7条(上市保荐机构的选聘) (9)第8条(上市代理人的聘任) (9)第2节上市预审申请 (9)第9条(股票的上市预审申请) (10)第10条(申请股票上市预审时的报送文件) (10)第11条(控股公司申请上市预审时的报送文件) (12)第12条(申请股票恢复上市预审时的报送文件) (12)第13条(上市预审后至上市交易日期间应提交的相关文件) (14)第14条(外国股票或者外国股票存托凭证的上市预审申请) (14)第14条之2(外国控股公司申请上市预审时的报送文件) (15)第14条之3(股份链接权证的上市预审申请) (16)第15条(上市预审结果的通知) (17)第16条(上市预审决定的撤消) (18)第3节首次上市及恢复上市申请 (19)第17条(股票首次上市申请) (19)第18条(股票恢复上市申请) (19)第19条(外国股票或者外国存托凭证的首次上市申请) (21)第20条(投资基金公司的首次上市申请) (21)第21条(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公司的首次上市申请) (22)第22条(船舶投资基金公司的首次上市申请) (22)第23条(新股认购权证券的首次上市申请) (23)第24条(新股认购权凭证的首次上市申请) (23)第24条之2 (股份链接权证的首次上市申请) (23)第25条(收益证券的上市申请) (23)第26条(债券的首次上市申请) (23)第27条(国债证券的整体上市申请) (24)第28条(外国债券的首次上市申请) (24)第29条(债券的恢复上市申请) (24)第30条(上市协议书) (24)第31条(上市明细书) (25)第4节上市审查要点 (25)第32条(首次上市公司审查要点) (25)第33条(控股公司股票首次上市审查要点) (31)第34条(外国股票或者外国存托凭证首次上市审查要点) (33)第34条之2(外国控股公司的股票或者存托凭证首次上市审查要点) (35)第35条(股票上市的实质性审查事项) (35)第36条(恢复上市公司的审查要点) (37)第37条(投资基金公司的股票首次上市审查要点) (41)第38条(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公司的首次上市审查要点) (42)第39条(船舶投资基金公司的首次上市审查要点) (43)第40条(新股认购权证券的首次上市审查要点) (44)第41条(新股认购权凭证的首次上市审查要点) (44)第41条之2(股份链接权证的首次上市申请审查要点) (45)第42条(收益证券的首次上市审查要点) (46)第43条(债券的首次上市审查要点) (47)第45条(债券的恢复上市审查要点) (49)第46条(新增股票的上市申请) (50)第47条(外国股票,或者外国存托凭证的追加上市申请) (52)第48条(新股整体上市申请) (52)第49条(变更上市申请) (53)第50条(外国股票或者外国存托凭证的变更上市申请) (53)第51条(新股上市、外国股票追加上市、外国存托凭证追加上市及变更上市申请期限)..53第52条(与合并相关的债券上市) (54)第三章 上市有价证券的管理 (54)第53条(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 (54)第54条(上市公司的监事委员会) (55)第55条(上市公司决议或者决定等内容的批露) (55)第56条(关于股票收购或者回购文件的提交) (56)第57条(关于存托凭证发行等事项的报告) (56)第58条(证券登记管理代理协议的持续) (56)第59条(统一规格股票的发行替换) (57)第60条(最大股东等持股比例的变动情况报告) (57)第61条(未提交规定文件时的信息披露) (57)第62条(列席股东大会) (57)第63条(外国股票,或者外国存托凭证上市公司的报告及公告) (57)第64条(上市投资基金公司的决议或者决定等内容的披露) (57)第65条(上市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公司的决议或者决定等内容的披露) (58)第66条(上市船舶投资基金公司的决议,或者决定等的披露) (58)第66条之2(股份链接权证权利行使的披露等) (58)第67条(收益证券管理文件的提交) (58)第68条(可转换债券等衍生品种的管理文件的提交) (59)第69条(债券的到期利益失效等内容的通报) (59)第70条(证券事故通知) (59)第71条(报告及提交文件等相关规定的适用特例) (59)第72条(报告及文件的提交方式) (60)第73条(外国股票或者外国存托凭证的管理等) (60)第74条(上市外国债券发行人的决议或者决定等内容的报告) (60)第四章 有价证券的退市 (60)第1节有价证券被指定为管理项目的基准 (60)第75条(管理项目类股票的认定基准等) (60)第76条(指定外国股票或者外国存托凭证为“管理项目”的基准) (64)第2节有价证券的退市的标准 (65)第77条(退市申请) (65)第78条(股票按类别的退市申请) (66)第79条(不依照申请方式的退市) (66)第80条(股票退市基准) (67)第81条(上市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公司的退市基准) (70)第82条(上市船舶投资基金公司的退市基准) (70)第83条(外国股票,或者外国存托凭证的退市基准) (71)第84条(投资基金公司股票的退市基准) (72)第85条(新股认购权证券的退市基准) (73)第86条(新股认购权凭证的退市基准) (74)第86条之2(股份链接权证的退市基准) (74)第87条(收益证券的退市基准) (76)第88条(债券的退市) (77)第89条(外国债券的退市基准) (78)第90条(和退市相关的提示性公告) (78)第91条(投资基金公司等的退市相关提示性公告) (79)第3节管理项目指定基准及退市特例等 (80)第92条(退市基准及管理项目指定的特例 ) (80)第93条(退市时间的缩短) (81)第94条(退市有价证券的信息披露及交易许可等) (81)第五章 有价证券的停牌及复牌 (82)第95条(停牌及复牌) (82)第六章 上市手续费用及年费 (83)第96条(上市手续费用及年费) (84)有价证券市场上市规则2005.3.25 修订2005.7.22修订2005.12.9修订2005.12.23修订2006.9.29 修订2006.12.22 修订2007.4.27 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1条(目的)韩国证券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为交易所)依据《证券交易法》(以下简称交易法)第88条的相关规定,为了规范拟上市的有价证券的审查,及已上市有价证券(以下简称为上市有价证券)的管理,制定本规则。
中国企业到韩交所主板上市的基本条件

中国企业到韩交所主板上市的基本条件:
1、股权结构要求:至少有1000名少数股东,在韩国内招股量不低于100万股(包括存托凭证),小股东占30%以上;
2、最低资本要求:净资产100亿韩元(8000万元人民币);
3、经营年限要求:需三年以上经营业绩;
4、审计意见要求:最近年度及前两年的审计报告中均无保留意见;
5、利润要求:最近会计年度实现盈利基础上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最近会计年度的净资产收益率在5%以上,最近3个会计年度年累计净资产收益率在10%以上;
(2)最近会计年度的利润额在25亿韩元以上,最近3个会计年度年累计利润额在50亿韩元以上;
(3)净资产在1,000亿韩元以上时,最近会计年度的净资产收益率为3%以上或利润额为50亿韩元以上。
6、销售收入要求:最近会计年度达300亿韩元(2.4亿元人民币),最近三年平均销售收入达200亿韩元(1.6亿元人民币)。
另外,根据《关于企业申请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1999年)的相关规定,中国企业申请到境外主板市场上市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中国有关境外上市的法律、法规和规则。
2、筹资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利用外资政策及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立项的规定。
3、净资产不少于4亿元人民币,过去一年税后利润不少于6000万人民币,并有增长潜力,按合理预期市盈率计算,筹资额不少于5000万美元。
4、具有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及较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有较稳定的高级管理层
及较高的管理水平。
5、上市后分红派息有可靠的外汇来源,符合中国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
6、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kosdaq退市制度

KOSDAQ(韩国证券交易所)是韩国的创业板市场,为中小型企业提供融资和上市机会。
针对在KOSDAQ上市的公司,韩国证券交易所实施了一套退市制度,旨在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投资者权益。
以下是关于KOSDAQ退市制度的一般概述:
1. 退市原因:KOSDAQ上市公司可能会因多种原因面临退市,包括财务状况恶化、违规行为、持续亏损、股价连续下跌、经营困难等。
2. 暂停交易:当某个上市公司存在退市风险时,韩国证券交易所有权暂停该公司的股票交易。
这样可以给予公司一定的时间来解决问题或采取必要措施。
3. 退市审议:韩国证券交易所将对面临退市风险的公司进行退市审议。
审议过程中,交易所将评估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实绩、合规性以及未来发展潜力等方面的情况。
4. 退市决定与公告:如果韩国证券交易所认定公司不符合上市标准或存在严重违规行为,将作出退市决定,并公告予以通知。
通常情况下,该公司的股票将在一定期限内继续暂停交易。
5. 退市程序:退市决定公告后,具体的退市程序将根据韩国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包括注销公司股票的流程、权益保护等。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概述仅为一般性说明,实际的KOSDAQ退市制度可能会受到韩国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法律法规的影响,因此建议关注相关官方信息和法律条文以获取最准确和最新的退市制度内容。
韩国证券期货交易所

2
世界化
3
方便
4
规模
5
低廉的费用
首家上市企业:目前,韩国尚无外国企业上市 新闻媒体的高度: 高度外国企业的韩国上市 上市企业树立形象带来极大的宣传效果
能汇融世界各国投资者的资金 证券市场的成长性 两国产业结构相近 其他海外主要交易所上市企业行业:金融、房地产开发、服务业 韩·中产业结构: 制造业比重高 (韩国约占60%,中国约占45%) 韩国投资热点产业 :二次产业(电子、汽车、 IT、钢铁、能源等) 高度外国证券 紧密的中韩经济关系 融资的便利性:
简介
韩国证券市场的真正发展,源于1962年韩国政府制定的“证券交易条例”和 1968年出台的 “关于培育资本 市场的特别法”。到开设的KOSDAQ市场也有800多家上 市公司, 1999年市值最高时曾达到350万亿韩元,约合3000亿美元。
市场特点
国际化
透明化
截至2005年3月末,韩国证券市场外国人持股比例占上市股份的40%,持股金额占KRX市价总额的42%。高额的 外国投资比重是韩国证券市场的显著特征。
KRX已经实现全面电算化交易,上交易系统发达,上交易金额占成交总额的40-60%。综合监管系统和电子公 告系统可以实现逐笔交易的实时监控KRX的每笔交易信息均可通过路查询,市场透明度高。
发展至今,韩国的证券市场已经成为充分国际化的开放性经营和投资市场。早在1981年,韩国政府制定了分 阶段开放证券市场的十年计划。 1992年1月起更是改间接开放为允许直接投资,初始限度为上市企业发行股票总 数的10%,而后逐步加大。1998年5月,政府取消了对外国投资者证券投资和证券经营机构的所有限制,进入了充 分自由竞争发展的时代。
2005年1月,韩国合并原韩国证券交易所(KSE)、韩国期货交易所(KOFEX)及韩国创业板市场(KOSDAQ), 正式更名为韩国证券期货交易所(KRX)。
韩国创业板上市规则

韩国科斯达克(KOSDAQ)市场上市规定2005年01月21日制定2005年03月25日修订2005年07月22日修订2005年12月09日修订2005年12月23日修订2006年06月23日修订2006年07月07日修订2006年09月29日修订2006年12月22日修订第一章总则第1条(目的)本规定以韩国证券期货交易所(下称"交易所")就根据《证券交易法》(下称"《证券法》")第88条第2款规定拟在科斯达克市场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上市以及在科斯达克市场上市的有价证券的管理等规定必要的事项为其目的.第2条(定义)1 本规定所称"科斯达克上市法人"是指《证券法》第2条第(15)项规定的法人.2 本规定所称"有价证券市场"是指交易所为有价证券的买卖交易而设立的除科斯达克市场以外的其他市场.3 本规定所称"股票上市法人"是指在有价证券市场发行上市股票的法人.4 本规定所称"上市证券"是指根据本规定在科斯达克市场上市的,由科斯达克上市法人发行的股票(包括外国股票存托凭证,下同)以及科斯达克上市指数间接投资机构投资信托受益证券.5 本规定所称"首次上市"是指未在科斯达克市场上市的股票及科斯达克上市指数间接投资机构投资信托受益凭证在科斯达克市场上市.6 本规定所称"再次上市"是指属于下列各项情形之一的法人将其发行股票在科斯达克市场上市:(1) 科斯达克上市法人经《商法》第530条之2规定的分立或者分拆合并(下称"分立或分拆合并")而设立的法人;此等情形仅限于分拆合并的目标公司为科斯达克上市法人的情况,且按照《商法》第530条之12规定的资产分拆方式进行的分立或分拆合并(下称"按资产分拆方式的分立或分拆合并")除外.(2) 科斯达克上市法人之间根据《商法》第522条,第527条之2以及第527条之3的规定进行合并(下称"合并")而设立的法人.7 本规定所称"有偿增资等"是指有偿增资并包括股份转换权及新股认购权的行使.8 本规定所称"上市保荐人"是指保荐拟在科斯达克市场首次上市的法人(下称"拟上市法人")发行的股票或者科斯达克上市法人新发上市股票的证券公司.9 本规定所称"最大股东"是指《证券法施行令》第2条之4第3款第(1)项规定的最大股东.于此情形,风险投资金融为最大股东时,在排除该风险投资金融所持股份的情况下,根据《证券法施行令》第2条之4第3款第(1)项的规定构成最大股东的如参与经营亦视为最大股东,且《法人税法施行令》第17条第1款规定的机构投资者(下称"机构投资者")以投资为目的所持股份在计算最大股东所持股份时不予计算.10 本规定所称"小股东"是指其所持股份不足《所得税法》第20条第3款规定金额的股东.但是,最大股东及其关联人(下称"最大股东等")除外,并包括机构投资者.11 本规定所称"关联人"是指《证券法施行令》第10条之3第2款规定的关联人.12 本规定所称"风险投资企业"是指《关于培育风险投资企业的特别措施法》(下称"《风险投资特别法》")第2条之2第1款规定的企业.但是,属于该法第2条之2第1款第(3)项甲目规定的企业仅限于自符合该法施行令第2条之3第1款第(1)项条件的投资完成之日起经过一年以上的企业,但对于在细则规定的地方设有总部或主营业点的地方性风险投资企业(下称"地方性风险投资企业")不适用上述规定.13 本规定所称"风险投资金融"是指属于《风险投资特别法》第2条之2第1款第(3)项甲目之一所规定的.14 本规定所称"外国企业"是指根据外国法律设立的企业.15 本规定所称"外国股票存托凭证"是指根据《证券法》第2条第1款第(8)项的规定,以外国企业发行的外国股票为基础,由根据《证券法》第173条的规定设立的证券存托结算院(下称"存托院")在国内发行的有价证券存托凭证.16 本规定所称"外国股票"是指外国企业发行的股票.17 本规定所称"本国"是指制定外国企业设立之时所依据的法律的国家.但是,交易所认为以该国为本国不适当的,可以在考虑实质性所在地的基础上另行做出认定.18 本规定所称"一般企业"是指除风险投资企业,投资公司及外国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19 本规定所称"投资公司"是指《间接投资资产运用业法》第2条第4款规定的公司.20 本规定所称"科斯达克上市指数间接投资机构投资公司(下称"上市指数间接投资机构投资公司")以及科斯达克上市指数间接投资机构投资信托(下称"上市指数间接投资机构投资信托")"是指具备《间接投资资产运用业法》第137条第1款所规定的条件的投资公司及投资信托.21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投资公司"是指《房地产投资公司法》第2条第1款规定的自我管理房地产投资公司,委托管理房地产投资公司以及企业重组房地产投资公司.[2005年12月09日修订本款]22 本规定所称"自有资本"是指根据下列公式所算出的金额: 自有资本=最近会计年度末资产总额-最近会计年度末负债总额±最近会计年度末经过之后的资本金及资本盈余的增减额23 本规定所称"资本全额蚕食"是指自有资本为零或者负数(-)的状态,资本蚕食率为按照下列公式所计算的比率:资本蚕食率=(资本金-自有资本)÷资本金×10024 本规定所称"自有资本利润率"是指按照下列公式所计算的比率:自有资本利润率=最近会计年度当期纯利润÷最近会计年度末自有资本×10025 本规定所称"独立董事"是指《证券法》第2条第19款规定的独立董事.26 本规定所称"监事会"是指《证券法》第191条之17规定的监事会.27 本规定所称"流通股数量"是指在科斯达克市场上市的普通股总数减去下列各项股份数量后的股份数量:(1) 政府及存款保险公司所持股份;(2) 《外国人投资促进法》规定的外国人投资企业中内资投资股份为51%以上时的外国投资者所持股份;(3) 根据《关于债务人回生及破产的法律》以及《企业重组促进法》规定的程序发行的股份中,依照法律判决或者金融监督委员会制定的《关于有价证券的发行及公开等的规定》被存托院保护性存托的股份(限于向交易所提交保护性存托证明书的情形).[2005年0 6月23日修订本款]28 本规定所称"外国控股公司"是指以通过持有股份而控制其它公司的业务为主业的公司,且该公司所拥有的子公司(指第29款规定的外国子公司)股份价格的总额(以最近一期会计年度截止日的资产负债表为准)占该公司资产总额50%以上.[2005年12月23日新增本款] 29 本规定所称"外国子公司"是指外国控股公司拥有其发行股份总数50%以上的公司或者外国控股公司拥有其超过30%的股份并为最大出资人的公司.[2005年12月23日新增本款] 30 本规定所使用的用语,除本规定有特别规定外,依《证券法》,《证券法施行令》,《证券法施行规则》及其他相关法令和交易所制定的其他规定所使用的用语的定义.第3条(适用标准)1 本规定所适用的审计报告,指经《关于股份公司外部审计的法律》所规定的审计师(下称"审计师")会计审计的审计报告(包括承办会计师在内的该等审计师如拥有该企业的股份或与股份相关的公司债以及取得认股期权等与拟上市法人具有利害关系的,该审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除外,下同).但是,外国企业符合《证券法》第194条之3第3款规定的,可以外国证券法令规定的审计师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2005年03月25日,2006年06月23日修订本款]2 本规定所适用的有关财务内容的事项,以第1款规定的审计报告中反映了限定事项及前期误差修订损益的财务报表为准.3 于适用本规定时,在股票发行前记载于《证券法》第174条之3规定的客户账户册或者存托人账户册的股份视为股票.4 本规定对外国企业没有特别规定的,准用关于风险投资企业,一般企业及投资公司(下称"内资企业")的规定,但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排除适用有关规定,并在按照本规定计算外国股票存托凭证对应的股份数量时,以外国股票存托凭证的数量为准.[2005年12月23日修订本款]第二章上市第4条(上市预审申请)1 拟在科斯达克市场将其股票首次上市的法人(包括第9条规定的申请再次审核的法人),除属于下列各项情形之一的以外,均应在第11条规定的首次上市申请之前向交易所提出上市预审申请并接受其审核.(1) [2005年12月23日删除](2) 投资公司;(3) 上市指数间接投资机构投资公司;(4) 再次上市法人;(5) 股票上市法人;(6) 房地产投资公司.2 根据第1款的规定提出上市预审申请的,应当通过上市保荐人递交另行规定的上市预审申请书2份并提交下列各项规定的文件:(1) 最近一期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指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利润盈余分配计算表或亏损处理计算表,现金流量表及附注.下同)及审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各2份.但是,最近一期会计年度尚未进行决算的,应先行提交以下各目规定的文件,并于决算后提交最近一期会计年度财务报表及审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甲, 最近会计年度的前一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及审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限于审计意见为无保留的情况)各2份;乙, 最近会计年度的中期财务报表(指中期资产负债表,中期损益表及各项附注.下同)以及审计师出具的审核报告(限于审核意见为无保留的情况)各2份.(2) 当期会计年度中期财务报表及审计师出具的审核报告各2份.但是,自当期会计年度中期截止日起尚未经过45日的可不提交.[2005年12月09日修订本款](3) 截至最近会计年度末(最近会计年度末以后封闭股东名册的,截至封闭时)的股东名册及提出上市预审申请前一年的最大股东等持股变动情况表(存在最大股东等受让或者转让股份之事实的,应记载该等转让方或者受让方)以及定向发行增资说明书各2份.[2005年07月22日,2006年12月22日修订本款](4) 最大股东等以及本规定要求的义务持股人(下称"持续持股义务人")的股份锁定承诺函2份(包括细则规定的无偿增资部分对应的股份.以下第21条至第23条亦同).(5) 存托院出具的有关持续持股人所持股份的存托凭证2份.(6) 在第(1)项至第(5)项以外,细则规定的其他文件各2份.3 提出上市预审申请的法人,自申请日以后至上市日止,发生下列各项规定的事由之一的,应当按照细则的规定向交易所提出报告:(1) 有关有价证券事项的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2) 经营方面的重大事实(其开出的汇票或支票的停止承兑,合并等,提起诉讼,停止营业活动,重大资产变动等);(3) 提出募集股份或出售股份申请时的业务说明书(包括资金投向说明书),此时还应包括对记载内容的修改事项;(4) 当期会计年度中期截止后经过45日的,提交中期财务报表及审计师出具的审核报告;(5) 召开了关于审议最近会计年度决算的股东大会的,提交最近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及审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2005年12月09日新增本款]第4条之2(外国企业的上市预审申请)1 拟将外国股票或者外国股票存托凭证首次上市的外国企业,应当在提出上市预审申请之前,就上市程序和时机等与交易所达成协议.2 拟将外国股票或者外国股票存托凭证首次上市的外国企业,应当在提出第12条第1款规定的首次上市申请之前,通过其上市保荐人向交易所提交另行规定的上市预审申请书以及下列各项规定的附属文件,并接受审核:(1) 最近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各2份.但是,最近会计年度决算尚未确定的,准用第4条第2款第(1)项但书的规定;(2) 除此以外,交易所认为上市审核所必要的并以细则规定的文件.3 于适用第2款的规定时,属于外国持股公司的,应当补充提交以全部外国子公司为合并对象的合并财务报表及其审计报告和外国子公司的财务报表及其审计报告,且有关外国控股公司的文件中,如属于设立或转型后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还应补充提交设立或转型时的资产负债表及审计师对此出具的审核确认书.4 第4条第3款,第5条,第7条第5款和第6款及第8条至第10条的规定准用于第2款规定的外国股票或者外国股票存托凭证的首次上市申请人.[2005年12月23日新增本条]第4条之3(上市代理人的聘任)1 拟将外国股票或者外国股票存托凭证首次上市的外国企业应当聘任在韩国国内拥有住所或居所,并可以代理或者代表该法人处理本规定关于其与交易所之间的所有行为的上市代理人.2 根据第1款的规定所签订的上市代理人聘任协议应当在该有价证券上市期间持续有效,且上市代理人及其聘任协议的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毫不迟延地将该变更内容以书面形式报告予交易所.3 交易所根据本规定向上市预审申请法人或者科斯达克上市法人发出的通知,可以根据第1款规定向上市代理人发出的通知代替.4 交易所可以细则对有关上市代理人的聘任等必要事项做出规定.[2005年12月23日新增本款]第5条(上市预审申请的限制)1 根据第8条第8款的规定上市预审申请被驳回的法人或者根据第9条第1款第(3)项以及第9条第3款的规定上市预审结果的效力被否决的法人,有下列各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自驳回之日或者效力否决的决定作出之日起三年之内不得提出第4条规定的上市预审申请: (1) 经证券期货委员会监督检查,被责令改正违反《关于股份公司外部审计的法律》第13条第3款的行为,且无法满足第6条第1款第(4)项至第(7)项以及第7条规定的首次上市审核要件的;(2) 在第(1)项规定的情况下,虽满足首次上市审核要件,但驳回其上市预审申请的事由或否决其上市预审结果效力的事由为第8条第8款第(2)项规定的情形的.2 撤回上市预审申请的法人属于第1款第(1)项规定的情形或者被采取第8条第8款第(2)项规定的措施的,自撤回日起三年以内不得提出第4条规定的上市预审申请.3 根据第28条第1款第(10)项的规定被指定为重点监管对象的科斯达克上市法人,依照第3 8条第1款第(10)项至第(14)项的规定被停止上市的,自停止上市之日起三年以内不得提出第4条规定的上市预审申请.4 交易所根据第1款至第3款的规定限制上市预审申请的,应当将其事由和限制期限通知给相关上市保荐人或者科斯达克上市法人.第6条(首次上市审核要件)1 拟在科斯达克市场首次上市的法人应当具备下列各项规定的要件: (1) 设立后的存续期间截至上市预审(指根据第8条规定进行的审核,下同)申请日已设立三年以上并持续经营;于此情形,对于经合并,分立或者分拆合并而设立的法人,可以考虑其实际开展经营活动的时间.(2) 自有资本截至上市预审申请日,自有资本为30亿韩元以上.[2005年12月23日修订本项](3) 股份分散须满足下列各目之一的规定:甲, 上市预审后至上市申请日为止,募集(根据《证券法施行令》第2条之4第(4)款的规定视为募集的情况除外.以下本项及第(8)项规定中亦同)的股份(此时的股份指拥有表决权的普通股.以下本项中亦同)总数以截至上市申请日的发行股份总数为基准应当满足下列规定之一,且小股东人数(职工持股会视为1人)应当在500人以上:I, 截至上市预审申请日小股东持有的股份总数不足发行股份总数30%的,募集股份总数应占20%以上;于此情形,截至上市申请日小股东持有的股份总数应当达到30%以上;II, 截至上市预审申请日小股东持有的股份总数占发行股份总数30%以上(仅以募集方式进行的除外)的,募集股份总数应占10%以上.乙, 截至上市申请日小股东人数(职工持股会视为1人)应为500人以上,且上市预审后至上市申请日止,募集股份总数应占截至上市申请日发行股份总数的10%以上,并以截至上市预审申请日的自有资本为基准,须满足下列规定之一:I, 自有资本为500亿韩元以上但不足1000亿韩元的法人:100万股以上II, 自有资本为1000亿韩元以上但不足2500亿韩元的法人:200万股以上III, 自有资本为2500亿韩元以上的法人:500万股以上丙, 截至上市预审申请日小股东(职工持股会成员除外)人数应为500人以上,其小股东依募集所持股份总数应占发行股份总数的30%以上,或者占10%以上且以截至上市预审申请日自有资本为基准应满足乙目根据自有资本所规定的分散条件.但是,股金缴付日为基准,在上市预审申请日之前六个月以内募集或出售股份的,计算小股东人数及该股东所持股份数量时,该等募集或出售的股份除外.(4) 资本情况截至最近会计年度(上市预审申请日所属会计年度和上市申请日所属会计年度不同,且截至上市申请日尚未进行决算的,以上市预审申请日为基准.下同)末不存在资本蚕食(应当反映该会计年度中发生的有偿增资金额及根据资产评估转为资本的金额.以下第7条之2中亦同)的情况.[2005年12月23日修订本项](5) 经营业绩最近会计年度应有经常性收益(利润).(6) 自有资本利润率等截至最近会计年度的自有资本利润率在10%以上,或者最近会计年度的当期纯利润在20亿韩元以上.[2005年12月23日修订本项](7) [2005年03月25日修订本项,2005年12月23日删除](8) 资本金变动甲, 盈余金转为资本在上市预审申请日之前一年以内将盈余金转为资本的,其资本转换总额应当为截至上市预审申请日起两年前的日期所属会计年度末(此日期以后设立的法人则为设立日.以下"乙"目中亦同)资本金的100%以下,且对应于转入资本(以资本金变动的生效日为基准)后的资本金的自有资本比率应当为200%以上.乙, 有偿增资等在上市预审申请日之前一年以内进行的有偿增资(包括可转债,附新股认购权的公司债和新股认购权的行权及因合并增加的资本金)金额与因行使截至上市预审申请日尚未行使的股份转换权及新股认购权而增加的资本金相加的金额(因募集股份导致的资本金的增加金额除外)应当为截至上市预审申请日起两年以前的日期所属会计年度末资本金的100%以下.但是,在超过前述标准的情况下,对于因该等有偿增资导致增加的股份(指《证券法施行令》第10条各项规定的有价证券.下同)与行使股份转换权及新股认购权导致增加的股份,提交第4条第2款第(4)项及第(5)项规定的文件的,不受此限.(9) 审计师的审计意见审计师对最近会计年度财务报表出具的审计意见应当为无保留意见.(10) 股东名册变更记载的代理委托截至上市预审申请日,应当与《证券法》第180条规定的股东名册变更记载代理公司签订有股东名册变更记载代理合同.但是,《银行法》规定的金融机构除外.(11) 统一规格的有价证券股票应当是存托院根据《证券法》第176条之2规定所制定的《有价证券证券处理规定》所规定的有价证券.(12) 合并等发生合并,分立或者分拆合并(包括按资产分拆方式进行的分立或分拆合并),《证券法》第190条之2第2款规定的重大业务的受让或出售(下称"合并等")的情况时,该等合并等的日期所属会计年度的决算财务报表应当是确定的.但是,自合并等的日期至该会计年度末为止的期间不足三个月的,其下一会计年度的决算财务报表应当为确定的.(13) 诉讼及经营不善的发生不存在对公司经营构成重大影响的诉讼等纠纷事件,如发生过经营不善的情况的,该事由应当在上市预审申请日起六个月之前被消除.(14) 股份的转让限制章程等不存在对股份转让的限制.但是,依其他法令被限制的,该等限制如被认为不阻碍在科斯达克市场的买卖交易时,不受此限.(15) 最大股东的变动限制截至上市预审申请日起的一年之前的日期,最大股东在上市预审申请日之前一年以内未发生过变动.但是,因出售政府及存款保险公司所持股份所导致的情形除外.[2005年07月22日,2006年12月22日修订](16) 股票面值每股股票面值应当符合细则规定的金额.(17) 常勤监事最近会计年度末资产总额在1000亿韩元以上的法人,应当设有《证券法》第191条之12规定的常勤监事.(18) 须满足《证券法》第54条之5或者《证券法》第191条之16规定的独立董事要件.(19) 不存在交易所认为该法人属于下列各目之一的事由:甲, 上市预审申请书及其附件的内容中存在虚假记载或表示,或者有重大事项的遗漏; 乙, 属于负债率,流动率,速动率,借款依赖度或者融资费用负担率等较同行业平均值不良的企业,交易所认为在考虑其借款的构成比例,资金运用计划等情况下显著缺乏财务稳定性的;[2005年12月23日修订本目]丙, 存在风险投资金融的管理层,员工不论以任何人的名义为自身利益而对该拟上市风险投资企业的股份进行投资的事实,或者上市保荐人的上市业务相关管理层,支援不论以任何人的名义为自身利益而对拟上市法人的股份进行投资的事实.但是,依募集或出售股份取得该股份的情形,因继承,遗赠等不可避免的事由取得股份的情形,以及对该股份进行处分后已逾两年以上的情形除外;丁, 外部审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等有关公司经营的主要资料未能合法披露予股东,或者不具备能够及时披露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关于关联人的重要事项等的管理机构;戊, 在提出上市预审申请之前一年以内,因最大股东等的持股比例变动导致企业经营的稳定性下降或者因定向发行新股等导致股东利益受到不当侵害;(2006年12月22日新增) 己, 因违反相关法令导致难以开展正常经营活动的,其关联公司的经营不善或者经营不善的可能性构成对该法人财务状况的重大危害因素的,以及出于行业特定等其他保护投资者的目的,存在显著不适合在科斯达克市场上市的事由的.2 于适用第1款第(3)项甲目及乙目的规定时,属于下列各项情形之一的,应以发行股份总数的10%为限,对其进行计算:(1) 上市预审申请日起一年以前出资的风险投资金融的出资股份,在计算截至上市预审申请日及上市申请日的小股东所持股份数量时,予以计算;(2) 依《证券法》第162条规定设立之韩国证券业协会(下称"协会")制定的"关于场外股份呼价中介的规定"第5条所指定的法人(下称"指定法人")中属于细则规定的企业所募集的部分,于上市预审后计算募集股份总数时,予以计算;于此情形,计算指定法人募集部分的结果,上市预审申请日以后拟募集小股东的股份数量不足10%的,应当募集10%以上.[200 5年07月22日,2006年12月22日修订本项]3 [2005年12月23日删除]4 [2005年12月23日删除]5 [2005年12月23日删除]第7条(首次上市审核要件的特例)1 风险投资企业首次上市的,不适用第6条第1款第(1)项要件,第6条第1款第(2)项及第(6)项要件以下列各项要件替代:(1) 自有资本截至上市预审申请日自有资本应为15亿韩元以上.(2) 自有资本利润率等。
韩国证券市场上市

韩国证券市场上市一、市场介绍1956年2月11日,大韩证券交易所在首尔建立,标志韩国证券业开始,不过当时,该交易所的交易活动以政府债券交易为主,股票交易很少。
此后,随着经济发展,韩国资本市场也得到了较快的发展。
1963年对大韩证券交易所进行了重组,使之成为政府所有的非盈利公司,并更名为韩国证券交易所。
韩国KOSDAQ市场建立于1996年7月,成立KOSDAQ 市场的主要目的是为扶植高新技术产业,特别是中小型风险企业,为这些企业创造一个直接融资的渠道。
主板是以大型企业为主的中心市场,主板上市企业占全体上市企业数的40%,它们的市价总额相当于韩国证券市场的90%。
主板上市公司行业主要集中于电子电气(26.73%)、运输设备(14.25%)、金融业(13.09%)和服务业(10.90%),其市值占比65%。
而KOSDAQ市场行业分布广泛,仅半导体(11.01%)、生物制药(10.32%)和IT设备部件(10.96%)市值占比超过10%。
截止到2013年6月,韩国证交所主板共有773家上市公司,市值1,084万亿韩元(约人民币5.95万亿元),平均市盈率13.05倍;KOSDAQ共有993家上市公司,市值118万亿韩元(约人民币0.65万亿元),平均市盈率18.40倍。
主板2010年-2013年上市公司数量/市值/市盈率统计KOSDAQ 2010年-2013年上市公司数量/市值/市盈率统计二、上市条件一)主板上市条件1、经营年限:成立后3年以上,且持续经营(存在合并等的,可以考虑实际经营期间)2、企业规模:净资产不低于100亿韩元(约人民币5300万元)3、上市股票总数:不低于100万股4、销售额及利润等(均符合条件)1)最近一期销售额不低于300亿韩元(约人民币15900万元),且3年平均不低于200亿韩元(约人民币10600万元);2)最近一期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和净利润均为正,符合下列任何条件之一:净资产收益率:最近一期5%,且3年合计10% 以上;利润:最近一期25亿韩元(约人民币1325万元),且3年合计不低于50 亿韩元(约人民币2650万元)净资产不低于100亿韩元(约人民币5300万元),最近一期净资产收益率3%或利润不低于50亿韩元(约人民币2650万元),且营业现金流为正5、最大股东变更限制:上市预审申请前一年内不得变更最大股东6、锁定期:最大股东等持有股票和上市预审申请前1年内从最大股年内从最大股东等取得的股票,为上市后6个月;上市预审申请前1年内取得定向增发的新股,为从发行日起一年,但其取得的日期属于上市日6个月内的,上市后6个月。
中国公司赴韩国上市可行性分析

中国公司赴韩国上市可行性分析一、韩国的证券市场韩国证券市场主要是由主板市场KSE和二板市场KOSDAQ构成。
(一)KSE中1956年2月,韩国证券交易所成立,起步之初,主要是国债和地产证券交易,股票交易规模较小。
到2002年,韩国证券交易所已有850多家企业上市。
1999年市值最高时曾达到350万亿韩元,约合3000亿美元。
目前该所的交易规模和市价总值已进入世界10强之内。
KSE的上市条件:1 公司至少成立5年以上;2 实收资本不少于30亿韩元,股本不少于50亿韩元,且股票余额不少于30亿韩元;3 截至上市申请日至少有30%的股票已公开发行。
(二)KOSDAQ韩国的二板市场建立于1996年7月。
它是仿照美国的“NASDAQ”(NationalAssociationofSecuritiesDealersAutomatedQuotation)市场建立的,定名为“高斯达克”(KOSDAQ)。
建立“高斯达克”市场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扶植高新技术产业,特别是中小型风险企业的发展,为这些企业创造一个直接融资的渠道。
“高斯达克”市场运行状况良好,在韩国的经济发展中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目前KOSDAQ市场也有800多家上市公司挂牌交易。
韩国对企业在高斯达克市场登记上市所规定的条件各有不同:1 对于风险企业,只要其股票分散比例达到20%,监事认为适合上市,即可登记上市。
2 对于一般企业,则有三种选择:一是建立企业为3年,股东交付的资本金为5亿韩元,股票分散率为20%,有经常收益,无资本蚕食情况,负债比例不超过同行业的1 5倍,监事没有意见;二是自有资本为100亿韩元,资产总额为500亿韩元,股票分散率为20%,无资本蚕食情况,负债比例不到同行业的平均数,监事没有意见;三是自有资金为1000亿韩元,股票分散率为20%,资本金蚕食不足50%,负债比例不超过同行业的400%,监事无意见,一般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登记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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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场介绍
1956年2月11日,大韩证券交易所在首尔建立,标志韩国证券业开始,不过当时,该交易所的交易活动以政府债券交易为主,股票交易很少。
此后,随着经济发展,韩国资本市场也得到了较快的发展。
1963年对大韩证券交易所进行了重组,使之成为政府所有的非盈利公司,并更名为韩国证券交易所。
韩国KOSDAQ市场建立于1996年7月,成立KOSDAQ市场的主要目的是为扶植高新技术产业,特别是中小型风险企业,为这些企业创造一个直接融资的渠道。
主板是以大型企业为主的中心市场,主板上市企业占全体上市企业数的40%,它们的市价总额相当于韩国证券市场的90%。
主板上市公司行业主要集中于电子电气(26.73%)、运输设备(14.25%)、金融业(13.09%)和服务业(10.90%),其市值占比65%。
而KOSDAQ市场行业分布广泛,仅半导体(11.01%)、生物制药(10.32%)和IT设备部件(10.96%)市值占比超过10%。
截止到2013年6月,韩国证交所主板共有773家上市公司,市值1,084万亿韩元(约人民币5.95万亿元),平均市盈率13.05倍;KOSDAQ共有993家上市公司,市值118万亿韩元(约人民币0.65万亿元),平均市盈率18.40倍。
主板2010年-2013年上市公司数量/市值/市盈率统计
KOSDAQ 2010年-2013年上市公司数量/市值/市盈率统计
二、上市条件
一)主板上市条件
1、经营年限:成立后3年以上,且持续经营(存在合并等的,可以考虑实际经营期间)
2、企业规模:净资产不低于100亿韩元(约人民币5300万元)
3、上市股票总数:不低于100万股
4、销售额及利润等(均符合条件)
1)最近一期销售额不低于300亿韩元(约人民币15900万元),且3年平均不低于200亿韩元(约人民币10600万元);
2)最近一期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和净利润均为正,符合下列任何条件之一:
●净资产收益率:最近一期5%,且3年合计10% 以上;
●利润:最近一期25亿韩元(约人民币1325万元),且3年合计不低于50
亿韩元(约人民币2650万元)
●净资产不低于100亿韩元(约人民币5300万元),最近一期净资产收益率
3%或利润不低于50亿韩元(约人民币2650万元),且营业现金流为正
5、最大股东变更限制:上市预审申请前一年内不得变更最大股东
6、锁定期:最大股东等持有股票和上市预审申请前1年内从最大股年内从最大股东等
取得的股票,为上市后6个月;上市预审申请前1年内取得定向增发的新股,为从
发行日起一年,但其取得的日期属于上市日6个月内的,上市后6个月。
二)KOSDAQ上市条件
1、经营年限:截至上市预审申请日应已设立三年以上并持续经营
2、资本状态:无资本亏损
3、净资产或总市值:净资产不低于30亿韩元(约人民币1590万元)或总市值不低于
90亿韩元(约人民币4770万元)
4、公司盈利:1)最近年度报告有盈利收入;2)净资产收益率10%以上或公司盈利不
低于20亿韩元(约为人民币1060万元)
5、锁定期:上市后一年(半年后每月可出让5%)
三、KONEX市场
2013年7月1日,韩国KONEX市场正式开盘。
KONEX为成长型的创新风险企业、中小型企业提供所需资金并且能促进对于现有投资者的资金回收及再投资,从而解决创新风险及
中小型企业募集资金的需求。
是继KOSPI(1956年)和KOSDAQ(1996年)之后的第三个市场。
21家公司中除1家公司以外,在开盘第一天成功完成交易。
其中,5家的最终价格高出发行价格的300%,4家则高出200%。
KONEX大幅降低上市要求,只需满足下列中的一个条件即可上市,净资产5亿韩元(281万RMB)、净利润3亿韩元(172万RMB)、主营业务收入10亿韩元(573万RMB)。
此外,为减轻上市费用等,放宽提交招股说明书的义务、免除了聘请外部审计及适用国际会计标准(K-IFRS)的义务。
KONEX市场构架中,吸引眼球的除上述之外还有一点就是与KOSDAQ市场的联接关系。
在KONEX上市1年以上的企业在KOSDAQ上市时,考虑以往股价、交易量、披露等情况可大幅放宽KOSDAQ上市条件。
四、韩国交易所上市中国企业
截止到2013年6月底,中国共有12家企业于韩国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另有4家已从韩交所退市。
一)韩国上市中国企业统计(截止到2013.07.17)
二)韩国上市中国企业最近一周(2013.07.05)市场表现
五、总结
相对于其他市场,韩国证券市场优势一是市场资金国际化程度高,截止2012年末,韩国市场总上市公司数量排名世界第9位,总市值排名世界第14位,是年交易额排名世界第7位的世界级市场。
二是筹资成本低,一般融资成本仅占筹资金额的5-9%,相当于香港上市费用的一半;同时由于市场交易活跃,在KOSDAQ的后续增发等再融资,相对容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