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模式
刑事诉讼构造模式理论

刑事诉讼构造模式理论刑事诉讼构造是对刑事诉讼程序的一种静态描述, 是一国刑事诉讼制度最直接、最具体也是最全面的体现。
不同类型的刑事诉讼制度往往有着不同模式的诉讼结构。
有关刑事诉讼结构模式的主要理论在刑事诉讼结构这一问题的研究上, 国内外的学者提出了许多理论观点, 划分了不同的模式。
(一)帕卡的犯罪控制模式与正当程序模式美国著名的刑事法学家赫伯特·帕卡提出了犯罪控制模式与正当程序模式的两个模式理论。
这一理论根据刑事司法目标优先顺序的不同, 将强调犯罪控制和强调正当程序区分开来, 形成了犯罪控制和正当程序两种模式的诉讼结构。
犯罪控制模式诉讼结构主要强调刑事诉讼的效率, 强调如何控制犯罪。
它以社会安全为优先考虑的价值目标, 是一种以社会、团体为本位的模式。
在具体程序中它对侦查机关充分信任, 对被告方的权利限制较多, 并带有罪推定的倾向。
正当程序模式则更强调程序的正当性, 对个人的自由与人权十分关注, 优先考虑个人安全, 是一种个人本位模式。
在具体程序中奉行无罪推定, 赋予被告方充分的权利以对抗司法机关的追诉, 并极力主张限制追诉机关的权力, 认为最大效率就是最大暴行。
这种模式理论首先是从价值取向的不同来划分两种不同的诉讼结构的, 它描述了两种极端的刑事诉讼结构。
实际上任何一种刑事诉讼都不可能采取两者中任何一种极端结构, 肯定两个方面都会考虑, 只是何者处于优先地位而已。
另外, 帕卡在其模式学说中, 阐述了犯罪控制模式与正当程序模式在自由排除法则和违法证据排除法则问题上的不同主张, 从而揭示出作为辩护方的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与作为控诉方的警察在这两个十分重要的证据法则中的对立, 这一点值得我们注意。
º尽管帕卡的两种模式理论在学术界影响很大,但是还是受到了一些学者的批评。
戈德斯坦认为,帕卡的两个对立模式只能用于概括刑事诉讼目的,用于概括刑事诉讼模式及刑事诉讼构造并不妥当。
帕卡的理论实际上反映了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这两种诉讼目的观,而且主要强调它们不可调和的对立关系,没有看到两者之间互相联系、互相依存的地方。
3.刑事诉讼模式

诉讼模式的方法论意义
1.构建的途径: 在综合考察现实制度与观念的基础上,对具体的制度与观 念予以一定程度的抽象与概括,并将其推至极端,而形成 相对或相反的概念。 2.模式与实在的关系: 历史上或现实中实际存在的制度与观念皆非完全符合这些 理论模式。 3.价值: 是对历史上或现实中实际存在的刑事诉讼制度进行认识、 描述、分析与评价的有力工具。
埃斯曼的三分法理论
划分的主要根据: 国家官员于诉讼启动方面所具有的作用
刑事诉讼模式
弹劾式
纠问式
混合式
帕卡的“两个模式”理论
1.犯罪控制模式 (1)理论前提: 假设刑事诉讼的首要目的为镇压犯罪行为。 (2)基本特征: ①偏好非司法程序; ②赋予警察官员极大权力而几乎不受任何法律 机制的阻碍; ③尽可能将法院的正式审判后延; ④通常采有罪推定。
正当程序模式
1.理论前提: 视个人自由重于社会安宁 2.基本特征: ①对政府尤其是警察权力设臵诸多限制; ②排除非正式程序; ③采法律上的无罪推定原则。
达马斯卡的诉讼模式理论
1.司法官僚结构的理想类型 (1)等级模式: ①法官往往由等级分明的专业法官组成,上下 级之间的关系强调不平等; ②程序的“内部人”垄断程序的进行,“外部 人”的功能在法律程序中受到严格的限制; ③经常将程序分割成连续的片段,在一以服从 为特征的官僚链条中展开。整个程序的进行弥漫着 合作与服从的精神。
理想类型的方法论意义
社会科学的任务是要获得关于具有完全特殊性质的 文化现象的知识。为了获得这种知识,理想模型的 建构是一座必要的桥梁。理想类型不是凭空的假设, 但它能为假设提出构成的方向;它也不是对现实的 一种描述,但它为现实的描述提供了一种表达的手 段。 这种思想图像因其概念的纯粹性而不可能经验地存 在于任何实在之中,但是如果运用得当,这个概念 就特别有助于达到研究和阐述的目的。 ——马克斯· 韦伯
刑事诉讼模式的简单介绍

刑事诉讼模式的简单介绍概念、特征、价值功能取向、发展趋势刑事诉讼模式又称刑事诉讼结构、刑事诉讼构造或刑事诉讼形式。
它是国家为了进行刑事诉讼活动而设立的框架形式,是整个刑事诉讼程序的基础,决定着刑事诉讼的特征、类型和功能。
刑事诉讼模式由一定的刑事诉讼价值理念所决定,其实质和核心问题是如何配置侦查、起诉、审判程序中控、辩、审三方的法律地位和相互关系,并由一系列诉讼基本方式、原则、程序等体现出其控辩审三方法律关系。
从历史发展的角度刑事诉讼模式的分类主要包括,古代的弹劾式和纠问式,近现代的职权主义、当事人主义和混合式。
“弹劾式诉讼”和“纠问式诉讼”最初是被用以区分两种具有不同启动方式的诉讼程序,一种是必须由原告来发动的诉讼程序,另一种是没有原告也能够激活的诉讼程序。
同时,由于这两种启动方式不同的诉讼程序在西方不同的历史时期中分别居于主导地位,因此其往往也被用于表示不同历史时期的刑事诉讼模式。
弹劾式诉讼,又可称为“控诉式诉讼”,是指在禁止原始的血亲复仇基础上,由国家垄断纠纷裁判权而逐渐发展形成的一种诉讼模式。
主要实行于奴隶制民主共和国和封建制初期一些国家的一种诉讼形式。
弹劾式诉讼的主要特征有:第一,控诉与审判职能分立,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法院不主动开始诉讼程序,国家不行使起诉权,“没有原告,就没有法官”,公众起诉只作为私人起诉的一种补充形式。
第二,诉讼参与人方面,诉讼当事人双方地位平等,对各自的诉讼主张负举证责任。
控告人和被告人在诉讼中均是诉讼的主体,在审判中可以相互辩论和对质,共同主导诉讼程序的进程。
第三,裁判者方面,法官消极中立。
法官只根据控告的内容和范围进行审理,不主动追究犯罪,不参与证据的收集。
在听取原、被告双方提出的诉讼主张和证据后作出判决。
第四,证据制度方面,对疑案的处理采用神示证据制度。
神示证据制度是指用一定的形式请求神灵帮助裁断案件,并以一定的方式将神灵的意旨表现出来,根据神的启示以判断案件的是非曲直。
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与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

针对我国法治进程不断推进的现状,我们不仅要努力克服当前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下存在的弊端,更应该努力寻求一种新的诉讼模式以适应当代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的需求,针对这一情况,不少学者提出了构建和谐主义诉讼模式的构想,在法官与当事人之间是一种互动和协作的关系,诉讼是法官与当事人共同促进的作业。法院和当事人之间以及双方当事人相互之间的自主对话与交流、充分协商与沟通,是和谐主义诉讼模式运作的基本机制,不仅仅要在法律程序上解决纠纷,还要让社会关系恢复到或者达到一种真正的和谐状态。和谐主义诉讼模式将司法诉讼作为一项所有人均可接近和享有的社会福利,是一种恢复性司法,着眼于当事人争议的彻底消解。它是实现诉讼程序从对立走向合作、从对抗走向协商的新型纠纷解决机制,代表了一种以人为本的新型的正义观,体现了当事人双方诉讼地位的实质性平等和当事人意志表达的真实自由,充分兼顾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的平衡,是对传统诉讼理念和诉讼哲学的超越,是诉讼功能、诉讼价值的本旨性回归。因此,可以说,司法和谐是诉讼的理想模式与圆满状态,是当前社会纠纷解决的最佳机制,是每一个到法院打官司的诉讼当事人之福,是他们所喜闻乐见的全新的司法改革举措。虽然当前的现状面临很多的问提,但是每一个司法工作者都应该孜孜以求不懈努力的朝着这个方向努力,为推进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进程不懈努力。
刑事诉讼模式名词解释

刑事诉讼模式名词解释
刑事诉讼模式是指在刑事案件审判过程中,法院采取的一种审判方式。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刑事诉讼模式的解释:
1. 公诉模式:由公诉机关主导,起诉、调查、审判等环节由公诉机关负责。
法院在审判过程中主要依靠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来判决。
2. 控辩模式:强调辩护人的参与和权益保障,辩护人与公诉机关进行辩论和争议,法院在审判过程中注重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力。
3. 指控模式:指控模式下,法院在审判过程中主要关注控辩双方提出的指控和抗辩,应用常规、明确的规则和程序进行审判。
最终的判决结果主要基于提供的证据和辩论过程。
4. 强制模式:强调法庭的指导和主导作用,法院在判决过程中扮演更积极的角色,直接参与对案件事实、证据的评估和判断。
5. 兼容模式:综合运用公诉、控辩、指控和强制等多种审判方式。
在这种模式下,法院根据不同案件的特点和需要,灵活选用合适的审判方式,以保障司法公正和审判效率。
这些刑事诉讼模式在不同的法律系统和国家中应用。
每个模式都有其特定的利弊和适用场景,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模式,以达到公正、公平和高效的审判目标。
中国刑事诉讼模式之进程与改革

区域治理RULE OF LAW作者简介:傅宇星,生于2000年,本科,研究方向为个人信息保护。
中国刑事诉讼模式之进程与改革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 傅宇星摘要:刑事诉讼模式主要分为弹劾式诉讼、纠问式诉讼和辩论式诉讼,辩论式诉讼逐渐演化为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
回顾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两种主要的刑事诉讼模式,以及自1978年至2018年,中国刑事诉讼模式的演变和进程,围绕中国当下的刑事诉讼模式,学界主张各异,但总体上我国的刑事诉讼模式正历经从传统模式到现代模式的转型,其中存在一些现实问题,对于改革的方向也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刑事诉讼模式;职权主义;当事人主义中图分类号:D915.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6-4595(2020)45-0060-0002一、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开启刑事诉讼的方式,可以分为国家追诉和私人追诉两种方式。
在刑事诉讼的历史中,私人追诉的方式又可以分为被害人追诉和公众追诉方式。
一方面,传统的私人追诉模式在英美法系国家的数个世纪的历史长河中,孕育出立法上的当事人主义模式,即争议事实的真相发现基本上留给当事人,法官扮演中立的被动的仲裁者。
另一方面,影响大陆法系国家刑事诉讼程序相当深远的是1532年的《加洛林纳治罪法典》,采行国家追诉为主、自诉为辅的追诉模式。
与英美法系中检察官属于一造当事人的地位略有不同,在大陆法系国家更为强调检察官是客观公正的法律守护人,检察官不是单纯而片面地追求打击犯罪的追诉人,而是负有客观性义务,对被告有利之事实和证据应予收集和上诉。
二、中国的刑事诉讼模式变迁过程:1979—2018年从1979年通过新中国第一部刑事诉讼法,到1996年和2012年刑事诉讼法“大修”,再到2018年刑事诉讼法“小修”,中国的刑事诉讼模式经历怎样的变迁,当下的中国刑事刑事诉讼模式为何,这都是理论界高度讨论的问题。
主要有以下几点观点:一是职权主义模式,在20世纪90年代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模式被引介到中国之初,这些学者认为中国的刑事诉讼模式更注重犯罪控制价值和司法机关的职能发挥。
刑事诉讼模式的名词解释

刑事诉讼模式的名词解释引言:刑事诉讼模式是指一个国家在刑事司法领域中,为了保障社会秩序和公正裁决,而所采用的一套规范化的程序和制度。
这些程序和制度不仅仅涉及案件的立案、侦查、审判和执行等环节,还包括了犯罪证明和刑事责任的界定等核心问题。
不同国家的刑事诉讼模式各有特点,下面就对一些常见的刑事诉讼模式进行解释和对比。
一、大陆法系大陆法系是欧洲法系中最为广泛应用的一种法律体系,也是中国、德国、法国等国家的法律基础。
在大陆法系的刑事诉讼模式中,重点强调法院是案件主导者,侧重于法官的调查和审判职能。
在此模式下,案件的主导权被掌握在法院手中,法官负责调查证据、审理案件并作出判决。
同时,大陆法系也注重法律条文的适用和依据,强化了法院的独立性和司法权威。
二、英美法系英美法系是世界上最为重要和广泛运用的法律体系,也是美国、英国、加拿大等国家的法律基础。
在英美法系中,刑事诉讼模式更加注重对被告人的权利保障和审判公正。
特别是在美国,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享有许多权利,如快速审判、无罪推定等。
与大陆法系中法官为主导不同,英美法系中较注重检察官的监督和起诉职能。
检察官独立地决定是否起诉,并在审判过程中提出指控。
三、混合法系混合法系是指相对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各自传统法律体系的特点相互融合的一种刑事诉讼模式。
日本和韩国是典型的混合法系国家。
这些国家在形成独立的法律体系时,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基础上加以结合和改造,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刑事诉讼模式。
在这些模式中,法官、检察官和法警的角色都有所不同,彼此之间有着相对平衡和制约的关系。
四、比较研究和借鉴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刑事诉讼模式有着各自的特点和优势,互相借鉴可以使刑事司法体系更加完善。
例如,在中国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中,吸收了一些外国国家的经验,如增加当事人权益保障的环节、引入辩护人制度等,以加强法治建设和保障人权。
而在一些发达国家,也会对中国等国家在效率、程序公正等方面有所借鉴,以改进自身的刑事诉讼模式。
印证与自由心证——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模式

印证与自由心证——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模式在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模式是指在刑事案件中,法庭根据证据的提供和审查,来确定被告人的罪行与否的一种方式。
这一模式融合了印证法和自由心证法两种不同的证明方式,注重事实的证明和证人的心证,尊重被告人的权利和法治原则,因此被广泛应用于我国的刑事审判过程中。
首先,我们来看印证法。
印证法强调的是通过具体、客观的证据来证明被告人是否有罪。
在刑事案件中,印证法要求搜集、保护和审理各种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包括物证、证言、鉴定结果等。
这些证据必须经过法庭的审查和鉴定,确保其真实性和合法性。
印证法的优势在于其客观性和准确性,能够为法庭提供权威和可靠的证据基础,有利于判断被告人的罪行。
然而,单纯依靠印证法也存在一些问题。
由于刑事案件的特殊性,有些罪行难以通过具体的证据加以证明,比如间接证据和主观意图等。
此时,自由心证法作为补充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自由心证法注重证人的心证和犯罪现场的目击证言等,通过判断其真实性和可信度,从而推出被告人的罪行。
自由心证法以被害人、目击证人、供述证人等为重点,注重审查证人的认知能力、记忆力和情绪反应等因素,尽可能还原犯罪现场的真实情况。
自由心证法的优势在于能够应对一些无法用具体证据解释的情况,通过证人的心证来推断被告人的罪行,提高了审判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在我国的刑事审判中,印证法和自由心证法并不是孤立的,而是相互融合、互相补充的。
一方面,印证法强调的是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客观性,可以对无法通过证人证明的情况起到补充作用。
另一方面,自由心证法注重的是证人的真实感受和证言的可信度,可以帮助法庭认定被告人的罪行。
两者的融合既尊重了客观事实的重要性,又尊重了证人的主观感受和心理因素,使刑事案件的审理更加全面、客观和公正。
然而,刑事诉讼证明模式也存在一定的挑战和争议。
一方面,证据的融合可能导致过多关注证据的形式和效力,忽视了被告人的权利和合理怀疑的原则。
另一方面,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和可信度往往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包括证人本身的记忆力、情绪反应、社会关系等,容易引发误判和不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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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评价: • (1)优点:有利于实现社会控制;有利于 效率价值实现; • (2)缺点:人权保障方面有所欠缺。
五、当事人主义
• 1、特点: • (1)诉讼目的:强调程序的正当性和人权保 障 • (2)侦查程序中,强调犯罪嫌人权利的保护 • (3)起诉机关自由裁量权比较大 • (4)法官或裁判者在诉讼中保持消极、中立 • (5)从纵向的诉讼结构分析,审判处于中心 地位。
• • • • • • (1)与依法治国方略不符 法律没有授权,权力就不能参与诉讼; 公安司法机关职能在法定范围内行使职权; 公安司法机关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办案。 (2)无法顺应保障人权的需要 (无罪推定、沉默权、证人拒绝作证、不 受双重危险等) • (3)与发展市场经济的要求不符。
5、刑事诉讼结构的调整
• • • • •
2、不同分类: 帕卡——犯罪控制模式,正当程序模式 格里费斯——争斗模式,家庭模式 戈德斯坦——弹劾模式,纠问模式 达马斯卡——职权纠明模式,当事人抗争模式, 阶层模式,同位模式
• 我国:弹劾式诉讼;纠问式诉讼;职权主义; 当事人主义;混合式;强职权主义模式
二、弹劾式诉讼模式
• 1、概念:由私人提起控诉,诉讼的启动、进 展取决于当事人之间的对抗,又称为古老的 “对抗式诉讼”。 • 2、特征: • (1)诉讼启动实行私人告诉制度,遵循不告 不理制度; • (2 )双方当事诉讼地位平等,权利对等; • (3)裁判者消极、中立; • (4)疑案时,实行神示证据制度。
刑事诉讼模式
主讲人:汪海燕
参考书目:
• 李玉娜:《刑事诉讼法二个对立模式之研究》,政治大法研所 硕士论文,一九八五年。 • 李心鉴:《刑事诉讼构造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 张建伟:《司法竞技主义——英美诉讼传统与中国庭审方式》,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 汪海燕:《刑事诉讼模式的演进》,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4年版。 • A.Esmein, A History of Continental Criminal Procedure(Trans. By John Simpson),West Publishing Co.,1913. • John H. Langbein, The origins of Adversary Criminal Trial,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Inc.,2003. • 陈光中:《21世纪域外刑事诉讼立法最新发展》,中国政法大 学出版社2004年版。
七、我国刑事诉讼模式——强职权 主义与当事人主义的混合
• • • • • 1、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对结构的调整 (1)加强对被追诉人权利的保护 A、增加了刑事诉讼法第12条; B、律师、辩护人参加诉讼的时间提前; B C、在一定程度确立了疑罪从无。
• • • • • • •
(2)弱化了追诉权力 A、取消了收容审查; B、取消了检察机关免予起诉的权力。 (3)法官趋向中立化 A、扩大了合议庭的权限; B、改革卷宗移送制度; C、法庭调查改法官主导型为控辩双方主导 型。
• 3、评价: • (1)是权力集中、发达的产物;(与当时 的社会背景相适应) • (2)残酷、非人道、机械性; • (3)以人的真实代替了神的真实。
四、职权主义诉讼
• 1、特点: • (1)诉讼目的倾向于发现查明案件真实;(侦查 程序中被追诉人权利较少;对权力控制较少) • (2)侦查程序中,侦查机关权力较大,犯罪嫌疑 人的权利受限; • (3)强调公诉机关依职权追诉犯罪,自由裁量权 较少; • (4)法官在诉讼中利用职权积极查明案件事实真 相; • (5)纵向结构上看,审前程序很重要。
• 调整的思路: • (1)应考虑配套制度与体系 • (宏观上包括文化、政治权力结构,微观 上如法律援助制度等) • (2)步骤应当是一种渐进式的; • (3)遵循有限理性的原则
6、关于调整的思考
• (1)纵向:侦诉关系(自侦案件);起诉 与审判的关系(相互配合;卷宗移送) • (2)横向: • A、控辩关系(证据展示、阅卷制度、律师 调查取证权等) • B、审判中的检察机关定位(公诉支持者) • C、法官中立化(调查取证)
一、刑事诉讼模式(Models of Criminal Procedure)概述
• 1、概念 • 控诉方、辩护方与审判方在刑事诉讼中的 地位及其相互关系,又被称为刑事诉讼结 构、构造、刑事诉讼形式等。 • 一种侧重于反映实际存在于不同国家的刑 事诉讼制度——构造;结构(三角结构;线 形结构;倒三角结构) • 一种侧重于价值分析的、典型的刑事诉讼 制度——模式
• 2、评价: • (1)优点:人权保障有力; • (2)缺点:不利于惩罚犯罪,不利于效率 价值的实现 • 注意: • 两大法系出现融合的趋势。 • 思考:为什么西方存在两种刑事诉讼模式?
六、混合式诉讼
• 1、代表国家 • 2、特点: • (1)刑事诉讼法的目的:坚持实体真实与 程序的正当性 • (2)强化当事人主义的因素(起诉犹豫制 度;起诉状一本主义;交叉询问制度等) • (3)保留了职权主义的一些内容权主义和强职权主义的一些内 容:
• 从法律内容上: • (1)、控辩失衡(没有确立无罪推定原则: 沉默权,没有实行彻底的疑罪从无;程序 性制裁内容较少 • (2)法院没有中立化 • 从体制上: • (3)没有实现司法独立(外部的和内部的) • (4)法律的权威性不足
4 、我国刑事诉讼模式改革必要性
• • • • •
3、评价 (1)是生产力落后、认识水平低下的产物; (2 )国家权力不发达的产物; (3)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解决纠纷; 3 (4)体现了神的真实。
三、纠问式诉讼
• 1、概念:纠问——“开始的手续”,侦查与讯 问。开始程序对诉讼进展起支配作用,并且对 诉讼结果产生重大影响。 • 2、特点: • (1)司法机关主动追究犯罪,集侦、控、审 职能合一; • (2)对被告人有罪推定,被告人是诉讼客体; • (3)从纵向诉讼结构考察,诉讼中心是侦查 阶段; • (4)实行法定证据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