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霍布斯与约翰约克思想之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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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布斯与洛克的社会契约论之比较分析

霍布斯与洛克的社会契约论之比较分析

霍布斯与洛克的社会契约论之比较分析霍布斯和洛克都是英国的伟大哲学家,两人关于社会契约论的观点不尽相同,下面将进行比较分析。

首先,两者对于人性的看法有很大的不同。

霍布斯认为人是自私、残忍的动物,人类天生是没有道德约束的。

他认为在自然状态下,人们只为了自己的利益而行动,因为没有政府或组织来限制其行为。

洛克则相信人性是良好的,人天生具有理性和自由意志,人们有自制力,并且有道德感。

其次,两者对于社会契约的原因也有不同的观点。

我们知道,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主张人们签订社会契约是因为他们相信社会契约是保护自己的最好方式。

在自然状态下,人们过着互相攻击和相互威胁的生活,社会契约的目的是为了保护生命、财产和自由。

洛克同意合同保护生命和财产的原则,但他认为社会契约的根本原因是为了保护隐私和限制政府的权力。

此外,对于社会契约的形式和内容,两人也有所不同。

霍布斯主张把权力交给一个绝对的主权者,政府的使命是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处理冲突和维持秩序,并且人们必须服从政府的命令。

而洛克则主张政府应该根据人民的意见和意愿来行动,政府只是履行人民所赋予的合法权力,并且人民有权在必要时推翻政府。

此外,洛克认为在签订社会契约时,人民应该保留一些自由权利,例如言论自由、宗教自由等权利,并且政府对这些权利有限制。

最后,两人的社会契约论对于现代政治思想和社会问题的影响也不同。

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源自于他反对叛乱和战争的想法,并且他认为社会契约是建立和谐稳定的社会的唯一道路,对于实现社会秩序有着积极的意义。

但是,在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中,人的自由和权利受到严重的限制,这与现代民主政治的核心价值观不相符。

相比之下,洛克的社会契约论更加注重个人的自由和权利,也更符合现代民主政治的基本原则,这也是其对现代政治思想和社会问题产生深远影响的一个主要原因。

总之,虽然霍布斯和洛克在社会契约论的观点和理论上存在很大的不同,但是他们的思想对于政治哲学和社会学的发展产生了重要而显著的影响,并且也为我们理解和认识社会和政治提供了宝贵的思想资源。

霍布斯、洛克、卢梭社会契约论思想比较

霍布斯、洛克、卢梭社会契约论思想比较

霍布斯、洛克、卢梭社会契约论思想比较摘要:霍布斯.洛克.卢梭三人作为十七十八世纪西方著名的哲学家,同时又是资产阶级的代表,他们都从理论上论述了资产阶级专政的必然性,都认为国家是人民订立契约的产物,国家权力来自于人民,以对抗封建王权的“君权神授”论。

但对国家论述中,对自然状态描述,国家起因和本质,人民让出的权力,以及人民反抗意识方面,三人又各有不同。

关键词:社会契约;比较;自然状态;国家;权力在西方哲学史上,十七、十八世纪由于资本主义的迅速发展,资产阶级与封建势力的关系也走到一个新的时期,由以前的盟友与封建世俗王权结合在一起,反对神权变为了现在的对抗,不仅反对封建的神学思想,并且在理论上论证资产阶级专政的必然性。

正是在此基础上:托马斯·霍布斯、约翰·洛克、让一雅克·卢梭三人提出了社会契约论的思想,用社会契约论的思想来说明国家的起源和本质,以对抗封建神学的“君权神授”的观点。

但三人论述中又有不同和侧重,本文就他们的不同和侧重作出分析。

在国家末产生之前,三人都认为人处于自然状态中,但三人对于自然状态的论述,又各不相同。

霍布斯认为:在自然状态中,人们按自己的本性生活着,人的本性是什么? 是趋利避害、无休止地追求个人权利和利益的。

他说:“我认为人类的共同欲望就是追求权力,至死为止。

”这样,人与人之间必然会产争执,而争执的原因有三:“第一竞争;第二猜疑;第三荣誉”。

争执的目的是求利,求安全,求名。

在这样的状态下,每一个人都要实现自己占有一切的权力,彼此争权夺利不已,从而陷入“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人与人就象狼一样”。

在这里,没有善良与邪恶、是非曲直,唯有欺诈和力量,一切陷入混乱之中。

可见,霍布斯是主张人性恶的。

而洛克则认为:在自然状态中,人们按自然法行事,自然法就是人的天性,自然法人的天性就是人人享有保全生命、自由和私有财产等,在同一自然社会中共享有一切,权利平等,没有从属关系。

霍布斯与洛克的社会契约论之比较分析

霍布斯与洛克的社会契约论之比较分析

霍布斯与洛克的社会契约论之比较分析霍布斯和洛克是英国近代政治哲学的两位重要代表人物,他们的社会契约论在政治哲学发展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

本文将对两位哲学家的社会契约论进行比较分析。

霍布斯和洛克对自然状态的理解有很大的差异。

霍布斯认为自然状态下的人类是自私、好斗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存在着不断的争夺和暴力。

他将人类描述为“人人为虎”,强调人类天生的自利和恶性。

相对地,洛克则认为自然状态下人类是理性和温和的,人们之间存在合作和互助的倾向。

他认为人类在自然状态下具有理性和自有权利,并主张人们可以通过合作来实现和平与安全。

两位哲学家对社会契约的目的和内容有所不同。

霍布斯认为人们为了逃脱自然状态的困境,自愿放弃部分自由,并将权力交给一个绝对的统治者,以维持社会的秩序和稳定。

他主张绝对君主制,并认为国家的权威应该是不可挑战的。

相对地,洛克认为人们缔结社会契约是为了保护人类的自然权利,特别是生命、自由和财产权。

他主张民主制度和有限政府,认为政府的权力应该受到人民的制约。

两位哲学家对统治权力的合法性持有不同观点。

霍布斯强调一个合法政府必须拥有绝对的权威和统一的决策能力,人民应该无条件服从政府的命令。

他认为政府的合法性源自人们自愿放弃部分权力以获得安全和秩序。

相反,洛克认为政府的合法性源自人民的授权,政府的权力来自于人民的委托。

他认为政府只有在保护人民的自然权利时才是合法的,人民有权利推翻不合法的政府。

霍布斯和洛克的社会契约论在理论基础、契约目的和合法性观点、政府与人民关系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分歧。

霍布斯更加强调统治者的权威和决策能力,主张绝对君主制;而洛克则更加注重人民的自然权利和政府的责任,主张民主制度和有限政府。

这些不同的观点不仅反映了两位哲学家的思想差异,也对政治哲学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霍布斯与洛克的社会契约论之比较分析

霍布斯与洛克的社会契约论之比较分析

霍布斯与洛克的社会契约论之比较分析霍布斯与洛克都是西方社会契约论的重要代表人物,在政治哲学领域有着深远的影响。

虽然二者都强调了社会契约的重要性,但他们对于社会契约的理解和主张存在一定的差异。

以下将对霍布斯和洛克的社会契约论进行比较分析。

霍布斯和洛克对于社会契约的起因有着不同的看法。

霍布斯认为,人性本质的自私自利和暴力倾向是社会契约诞生的根源。

在自然状态下,人们争夺有限的资源,导致战争和暴力频发。

为了摆脱这种恶性循环,人们自愿放弃一部分权利,将权力交给一个中央的主权者,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而洛克则认为,社会契约的起因是人们为了保护自己的权利和财产,将权力有限地委托给一个合法的政府。

洛克认为人们在自然状态下拥有固有的自然权利,包括生命、自由和财产权。

但为了保障这些权利的实现,人们需要通过社会契约来建立一个政府,以维护公正与秩序。

霍布斯和洛克对于政府的性质和职能也存在一定的差异。

霍布斯主张建立绝对主权的君主制政府,认为只有一个统一的中央政权才能维持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君主代表国家的利益,具有无限的权力和控制力,可以对人民进行限制和管理。

洛克则主张建立有限政府,主要职能是保护人民的自然权利,维护公正与秩序,同时还要尊重和维护人民的意见和参与。

霍布斯和洛克对于个人权利与权力的关系也有一定的区别。

在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中,人们放弃一部分权利和自由以换取社会稳定和安全。

个人权利与权力存在一定的冲突,个人权利必须服从于国家权力。

而洛克则认为,个人的自由和权利是至高无上的,政府的权力必须通过合法契约得到人民的授权。

政府不能侵犯个人权利,否则人们有权反抗和推翻这个政府。

霍布斯和洛克对于暴力与革命的态度也有所不同。

在霍布斯看来,社会契约是为了避免暴力和战争,社会秩序是通过君主的绝对权力来实现的,暴力和革命是对社会稳定的威胁。

而洛克则强调人民对不公正政权的反抗和推翻的合法性。

当政府侵犯人民的自然权利时,人民有权以革命的方式来推翻这个政府,重新建立一个符合公正和合法原则的政府。

霍布斯与洛克的社会契约论之比较分析

霍布斯与洛克的社会契约论之比较分析

霍布斯与洛克的社会契约论之比较分析霍布斯和洛克的社会契约论是两位伟大的政治哲学家提出的两种不同的政治理论,对于现代政治思想和实践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对比分析霍布斯和洛克社会契约论的一些主要观点和相似之处。

霍布斯和洛克都认为人们在自然状态下是平等的,但他们对于自然状态下的人性有不同的看法。

霍布斯认为人性自私,人们在自然状态下只追求自身的利益,这导致了人与人之间不可避免的冲突和战争。

霍布斯主张建立一个强力的国家来保护人们的安全和维持秩序。

相反,洛克则认为人性是自私与合作的结合体,人们在自然状态下追求自身的利益,同时也理解合作与互助的重要性。

洛克主张建立一个有限政府,保护人们的自由和财产,并通过合理的法律来处理争端。

对于权力的授予和限制的观点,霍布斯和洛克也存在差异。

霍布斯认为唯一的合法政权是绝对的君主制,政府必须拥有绝对的权力来维持社会秩序。

他主张人们将个人自由和权力交给君主,以换取社会的安全与稳定。

相反,洛克则主张人们保留一部分权力,政府的权力应受到限制和约束。

洛克认为政府的责任是保护人们的自由和财产,并在人民之间实行法治。

对于人民的权利和义务,霍布斯和洛克也有所不同。

霍布斯认为人民必须向君主投降并服从他们的统治,否则社会将陷入混乱。

他主张人民对政府的忠诚、服从和合作是不可或缺的。

相反,洛克认为政府与人民之间存在契约,人民有权利反抗不当统治和违反他们权利的政府。

洛克主张政府应当服从人民的利益,否则人民有权利推翻不公正的政府。

霍布斯和洛克对于社会秩序的构建和维持也有不同的看法。

霍布斯主张通过建立一个强力的中央政权来维护社会秩序。

他认为只有强权才能避免冲突和战争的发生。

相反,洛克认为社会秩序可以通过分权制衡和公正的法律来实现。

他主张政府的权力应该受到限制,并保护人们的自由和权利。

霍布斯和洛克的社会契约论在人性观点、权力观念、人民权利和义务以及社会秩序等方面存在差异。

在现代政治实践中,这两个理论都对政府的组织和运行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霍布斯与洛克的社会契约论之比较分析

霍布斯与洛克的社会契约论之比较分析

霍布斯与洛克的社会契约论之比较分析霍布斯和洛克是早期现代社会和政治哲学的代表人物,他们提出的社会契约论为现代政治和协商提供了基础和引导。

本文将从社会契约论的概念出发,比较分析霍布斯与洛克的社会契约论的异同点。

社会契约论是一种理论框架,其核心思想是人们在进入社会之前自愿达成某种协议,以保证自己的安全、自由和权利。

这种协议被称为社会契约,是一种人类普遍的概念,也是现代政治与法律体系的基础。

在霍布斯看来,社会契约是一个强制性的、不可逆转的过程,人们完全放弃了自己的自由和权利,将其交由一个主权者掌控,从而实现社会秩序和安全。

与之不同的是,洛克的社会契约则更强调个人的自由和权利,他认为社会契约是一个互惠的过程,人们自愿地放弃某些自由和权利,以换取更多的利益和保障。

从社会契约的目的出发,霍布斯与洛克的社会契约论也有所不同。

霍布斯认为,人类原生的状态是战争和混乱,只有通过社会契约才能实现秩序和稳定,而洛克则认为自然条件下人类可以实现和平和自由,但为了更好的生活和发展,需要依据自愿原则达成社会契约。

另外,对于社会契约的内容和形式,霍布斯与洛克也有所分歧。

霍布斯的社会契约是一个“无差别契约”,也就是说每个人必须将其自由和权利无条件地交由主权者掌控,而洛克则提出了一个“有差别契约”模型,即人们只愿意将某些自由和权利交由政府掌控,而保留其他自由与权利。

此外,霍布斯认为主权者是不可挑战的,而洛克则是强调政府必须受到民意和法律制约,不能滥用权力。

这也反映了两种观点对政治权力和法制的理解和看法的不同。

综上所述,霍布斯和洛克的社会契约论在思想框架、目的、内容和形式等多个方面都存在明显的不同。

虽然两位哲学家的观点相互矛盾,但都为我们认识社会契约和实现社会和政治秩序提供了重要的思想和理论支持。

霍布斯,洛克

霍布斯: 人民订立契约时交出的是他们的全部权利和权力;主权者没有参加契约,因而不受契约的约束,他的权利和权力是绝对的、至高无上的、不收限制的。

他把契约看作是“权利的相互转让”,并认为人们转让或放弃他们的权利的目的是为了自身的安全,这是人们立约的宗旨洛克:他的思想迎合了当时英国资产阶级的需要。

他对霍布斯的思想进行了一些修改,认为人们按契约成立的国家的目的应该保护私有财产,反对国家政权干涉臣民财产。

在政权组织形式上,他赞成君主立宪制,主张国家立法权、行政权和处理外交事务的权力应该分属议会和君主。

霍布斯、洛克在社会契约论上的异同同 1二人都认为人们通过社会契约,让渡了自己的部分或全部权利,国家因此形成。

2都通过社会契约论来对抗君权神受论不同之处有三。

第一,人们在国家产生之前(订约前)的状态。

二人都认为在国家产生之前,人们处于“自然状态”中。

这种状态中,霍布斯认为人们只受利己心支配,用一切手段寻求自卫,是战争状态;相反,洛克认为这时善意与友爱充满人间,这种状态是完美的自由与平等状态;第二,订约者与订约目的。

霍布斯认为订约者是全体人民,不包括统治者(个人或议会),订约是为了使人们免于互相残杀。

洛克认为订约目的是将裁决权交给一个委托人,以保证舒适、安定与和平的生活,主要是保证人身、财产安全第三,人民与统治者的关系。

这与订约者的组成有关。

霍布斯认为统治者不参与订约,不受契约约束;人们赋予了统治者权力,就应服从他,而且不能食言收回权力。

相反,洛克认为,统治者只是人民自然权利的托管人,人民订约时并没有放弃自己的自然权利;当统治者威胁到人们的人身与财产时,人们有权利推翻之。

、第四,霍布斯认为,自然状态不具有外在约束力,如果没有建立一种权力,自然法不足以维护人们的安全。

社会契约的主体,即由主权者和臣民组成的。

订立契约,转让权力,随后诞生了伟大的利维坦。

而洛克则特别强调:人们订立契约,组成一个共同体,“只有经过大多数人的同意和决定才能办得到,强调人民始终享有最高的权力。

霍布斯与洛克的社会契约论之比较分析

霍布斯与洛克的社会契约论之比较分析社会契约论是现代政治思想的重要理论之一,英国哲学家霍布斯和洛克都提出了关于社会契约的理论,二者在理论观点上有较大差异,下面将进行比较分析。

一、两人的背景和哲学观点霍布斯生活于17世纪初期,他在自己的书中阐述了社会契约的概念,认为社会契约是人类社会存在的基础,是人类彼此间的权利和义务的约定。

他在《利维坦》一书中提出了“自利的理性主义”观点,即人类在社会契约中是出于自身利益而选择加入社会契约。

洛克则是16世纪晚期的哲学家,他在《论政府》一书中提出了关于人类政府的理论,认为政府的存在是为了保障人民的自由和财产。

他认为人类天生平等,并拥有天赋的自由权利,政府应该是由民主选举产生的,以维护公正和平等。

二、社会契约论的核心理论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认为,人类在自然状态下是个人自由的,但是由于相互竞争和争斗导致社会无序和混乱。

因此,人们通过社会契约的形式组成了社会,各自放弃一部分个人自由来共同维护社会秩序。

他认为,社会契约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协定,而是一种不可逆转的政治决策,一旦加入就不可退出。

2. 洛克的社会契约论洛克的社会契约论认为,人类在自然状态下是自由平等的,但在生存需求和利益的驱使下,人类需要组成社会,形成政府,借此来保障民众的自由和财产。

他认为,政府的存在应当是民主的,由民主选举而产生,政府的权力来自于人民的授权。

三、两人社会契约论之间的差异1. 对自由的理解不同霍布斯认为,社会契约是人类自由的限制和约束,所谓自由是指从自己的限制中解放出来,而不是从社会和政府的限制中解放自己。

洛克则认为自由是人类的天赋和本能,政府存在的目的是保护人民的自由和权利。

2. 对政府的看法不同霍布斯追求强有力的专制政府,认为政府应该由一个统治者或一群统治者来管理,以维持社会秩序。

洛克则追求自由民主政府,认为政府应从人民中产生,并受人民制约。

政府的作用应该是保护人民的自由和财产,而不是压制人民。

霍布斯认为,人类是本性自私的,它需要强有力的政府来限制人类本性的表现,维持社会的秩序和稳定。

霍布斯与洛克的社会契约论之比较分析

霍布斯与洛克的社会契约论之比较分析
霍布斯与洛克是17世纪的两位伟大思想家,他们在社会契约论方面有着不同的观点和主张。

霍布斯认为社会契约是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而洛克则强调个人权利的保护
和政府的合法性。

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强调的是社会的安全和秩序。

他认为,人们生活在“自然状态”
下会处于无序和战争状态之中,为了摆脱这种状态,人们通过签署契约来成立一个合法的
政府。

在这个契约中,人们将自己的权力与政府合并,政府则拥有强大的权威和控制力来
维持社会的安全和秩序。

霍布斯认为,只有强大的中央集权政府才能有效地统治社会,并
且人们必须服从这个政府的统治。

相比之下,洛克的社会契约论更加着重于个人权利和政府的合法性。

洛克认为每个人
都有天赋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自由和财产。

他主张政府的存在是为了保护这些权利,
而不是剥夺或限制它们。

在洛克看来,政府的权力是受到限制的,人们的政治和个人权利
应该得到保护。

他还认为,如果政府无法履行其保护人民权利的职责,人们有权利推翻这
个政府并重新建立一个符合人民意愿的政府。

霍布斯和洛克在对社会契约达成的方式上也存在差异。

霍布斯认为社会契约是一种明
确的合法协议,人们通过共同达成协议来成立政府。

洛克则认为社会契约是一种默契的协议,人们在实践中不断地通过行为来达成契约。

洛克主张通过政府行为来保护人民的权利,并主张人民有权利通过合法的手段来改变和推翻政府。

思想史

浅析霍布斯与洛克的自然权利观内涵及比较自然权利学说是一种根植于西方文化传统的政治学说,它作为自然法思想的核心内容之一,是在一个漫长的历史长河中不断的丰富和发展的。

近代自然权利观念是西方近代政治思想家借助“自然法”的超验权威,以自由和平等为价值诉求,以个人的自由、安全和私有财产权等为内容所建构起来的权利观念,是近代国家观得以形成的基础,是西方政治思想史的重要内容。

中世纪晚期的权利之争催生了主观权利观念的形成。

这种主观权利观念成为了近代自然权利观念的萌芽。

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带来了理性的独立和人性的重新发现。

自然权利观念开始以人的理性为基点,借助自然法的权威性外壳获得了近代的诠释。

在近代自然权利观念形成和发展的过程中,格老秀斯初步提出了自然权利观念,经过霍布斯等人,在洛克那里得到了完备系统的阐述。

本文主要论述了霍布斯与洛克二人的自然权利观念以及其异同点。

一、霍布斯的自然权利理论(一)自然权利学说的前提——人性论托马斯.霍布斯,英国政治家、思想家、哲学家。

霍布斯的整个政治哲学包括他的自然权利理论都是以其人性论为基点,通过自然状态理论去建设他的理论大厦。

因此霍布斯的人性论和自然状态自然法理论便成为其自然权利理论的前提。

霍布斯是从抽象的人性原则出发来阐述自然权利理论的第一人。

他把人性总结为两条公理:即“自然欲望公理”和“自然理性公理”,“它教导每一个人,逃避反自然的死亡,这是可能对自然发生的最严重危险”。

霍布斯认为,对于人们来说保存生命是首要的善,这一点可以被理性确认,而且只有在理性那里才能得到确认。

而死亡是首恶,这一点凭借惧怕死亡的激情就能确认。

死亡不仅是对首要的善的否定,而且还是对所有的善的否定,包括对最大的善的否定。

而一个悲惨痛苦的生活,跟死亡比较起来,是更大的邪恶。

因此,最大的和至高无上的邪恶不是死亡本身,而是极度痛苦折磨中的死亡,或者说是暴力造成的横死。

根据理性,一个人用尽他最大的努力,保存并保卫他的身体及其器官,使之不受死亡和不幸事件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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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霍布斯与约翰约克思想之异同
霍布斯与约翰约克都认为国家是人民为了遵守“自然法”而订立契约所形成的,主权者的权力和权威不是来自于神,而是来自于人民的授权,从而来维护良好的秩序,和保障他们的权利。

本文从系统的角度试着对洛克与霍布斯的政治思想进行比较,追溯其差异与找出导致二者存在异同的本质原因。

首先,他们通过对人性的解读,来认识和分析人的特性。

他们不是从笼统的“性本恶”与“性本善”的基础上分析,而是具体为:洛克相信人的本质是带有理性和宽容的,并天生享有“自由”的权利,特别是生命、自由、或财产的权利;霍布斯则认为人是具有“侵略性、追求自利的市场人。

由于人的能力差别不大,并享有自由,导致人倾向于和平的激情,避免死亡恐惧。

其次,由于在人类充分自由的权利,可能会产生正面的,负面的后果。

由于人性的不同假设,所以人的自然倾向不一样,也就是所产生的“自然状态”也就不一样:洛克的自然状态是自由、平等与和平的:“那是一种完善无缺的自由状态,在那种状态下,人人有思想,有情感,追逐并采取行动以满足自己的欲望,生活在无拘无束的自由中”;而霍布斯则认为,在没有一个共同权力使大家慑服的时候,人们便处在所谓的战争状态之下;这种战争是“每一个人对每个人的战争”,它不仅存在于实际的战争行动之中,而且也存在于以进行战斗争夺的意图之中。

由此可见,在对待自然平等的观点上,洛克则认为自然平等是人类互助互爱的基础,而霍布斯认为自然平等是战争状态的根源。

综上所述,人的本性与所处的自然状态之间存在矛盾,比如洛克的财产自由权利与所处追逐并采取行动以满足自己的欲望,可能产生在追组个人的利益的同时侵犯了另一个人的财产或生命的权利;霍布斯追求自利的竞争或侵略,破坏了和平的状态。

所以要想从这种悲惨的状况中超拔出来,必须理性的提出可以使人同意的方便易行的条件:放弃企图占有一切事物的自然权利,通过相互契约,把大家的权利交给一个人,或者由一些人所组成的议会,把大家的意志变成一个意志,这样个人的财产和和平状态就可以由代理者来维护,并有效的对契约的破坏进行惩罚。

于是“国家”(霍布斯的利维坦)就这样诞生。

这否定了所谓的“君权神授”(没有人有神授的统治他人的权威, 唯一的权威是每个人对自己的统治),同时也回答了为什么要制定“国家”这个庞然的机器,论证了国家的来源。

最后,根据契约论,“国家”代表了大家的意志,行使最高权力。

由于人的特性的认识不同,霍布斯与洛克在建立“国家”的目的是有所差别的:洛克认为“人们联合成为国家和置身于政府之下的重大的和主要的目的是保护他们的财产”;霍布斯则认为“为了结束人与人战争的状态,以便保障大家能通过自己的产劳和土地的丰产为生并生活得很满意,那就只有一条路——把大家所有的权力和力量托付给某一个人或一个能通过多数的意见把大家意志化为一个意志的多人组成的集体。


正因为建立的目的有所差别,以至于契约的约定在其他方面都有所不同
(1)主权者的来源
洛克:“脱离自然状态而联合成为一个共同体的人们”,主权者是由“这个共同体的大多数”组成。

霍布斯:一大群人相互订立信约,每人都对他授权,以便使它能按其认为有利
大家的和平与共同的防卫的方式运用全体的力量和手段的一个人格。

”像这样统一在一个人格之中的一群人就称为国家——承当这一人格的人称为主权者(例如霍布斯认为的君主就是主权者)。

由上述可见,霍布斯的社会契约更像是一种服从契约,当国家形成是,社会契约的主体就确定好了,也就是已近有了统治者和人民了;而洛克的社会契约是一种委托——代理,共同体的大多数代表着全部社会成员的共同意志。

(2)主权者的职责与权限
洛克认为主权者主要职责是保护公民的生命和财产不受侵害,而“政府的权力在最大范围内, 以社会的公众福利为限”,“他们在自然状态中并不能使自己受制于另一个人的专断权力, 也不享有支配另一个人的自由、财产权力, 因此, 也不可能把专断的权力让渡给国家”,他认为倘若将所有权利转让,则无异于为了避免狐的伤害而置身于狮的爪下
霍布斯强调国家元首必须履行的职责有:保卫和平,防止外敌入侵,使公民财富不断增加,促进生产和科学技术的发展;保护公民的权利。

对于君主来说,却不存在违反契约的问题,因此契约是臣民之间订立的,君主不是订约的一方,因此,他不受契约的任何限制。

为了使主权者充分履行职责,主权应当是至高无上和不受法律约束的。

(3)权利的运作
洛克认为政府不能够享有绝对权力,这也就是有限政府论,洛克认为国家权力必须分为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它们不是并立的,立法权高于其他两种权力,是最高权力,执行和对外权统一归于国王,而立法权则属于国会,因此君主必须服从国会。

当人民发现立法行为与他们委托相抵触,人民享有最高权力来罢免或更换立法机关。

霍布斯:人们把自己的一切权利转让给一个人格——国家元首,国家元首不是订立契约的一方,不受契约的限制,并且他又是集全部权力于一身的人。

享有绝对权力。

通过一个强有力的国家政权来保障国家的安全与秩序。

由此可知,在“国家”违背了契约中的规定,人民对主权者便不再保持服从,可以更行保卫或另行择主。

而洛克主张的是无暴力的抵抗或罢免,霍布斯则是主张采取暴力革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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