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合集下载

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简介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交通管理机关在执行交通行政处罚时,根据具体案件情况,有权自主判断并决定采取何种处罚措施及处罚力度的权力。

这种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给了交通管理机关更大的灵活性,使其能够根据实际需要将处罚措施和力度进行有针对性地调整,从而更加有效地维护交通秩序和社会安全。

自由裁量权的法律基础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法律基础主要体现在以下法律法规中: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于违法行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机关有权依照本法规定进行处罚。

”这一规定为交通管理机关赋予了行使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权力。

2.《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执法人员对于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有权根据当事人的实际情况自由裁量行政处罚。

”这一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执法人员行使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和限制。

自由裁量权的意义和作用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赋予,对于维护交通秩序和社会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1.灵活性: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使交通管理机关能够根据实际情况,灵活选择处罚措施和力度,从而更好地实施交通管理,达到预期的效果。

2.针对性:每个交通违法行为案件都有其特定的背景和情况,自由裁量权使交通管理机关能够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罚措施,做到精确施罚,提高执法的针对性和公正性。

3.效率:自由裁量权使交通管理机关能够迅速作出决策,加快处罚过程,在保证执法质量的前提下,提高了处罚效率。

自由裁量权的限制和约束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在行使过程中也受到一定的限制和约束,以确保其合理、公正、透明的行使:1.法定原则:交通管理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遵循法定原则,依据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进行正确的界定和评价,不可任意设置处罚措施和力度。

2.形成要素: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须有充分的理由和依据,不能凭主观意愿随意决定,应当依据调查取证、证据充分等形成遵从事实的认定结果。

山东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处罚标准[整理版]

山东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处罚标准[整理版]

《山东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处罚标准》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罚款处罚,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本标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实施。

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坚持教育为主的原则,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对于依法应当并处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等处罚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除依照本标准实施罚款外,应当依法予以并处。

第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实施罚款处罚时,应当根据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及本标准,在法定的职权内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做到公正、文明、严格、高效。

第六条行为人有下列行为的,交通警察应当指出违法行为并给予口头警告,然后放行:(一)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经警告后立即驶离的;(二)外地车辆因对路况不熟悉,驶入禁行区,能够听从劝阻的;(三)搭载危重、急症病人到医院就诊的车辆,发生一般交通违法行为,不危及交通安全的;(四)执行抢险救灾、紧急救护或其它紧急任务的车辆发生一般交通违法行为,不危及交通安全的;(五)非机动车不按规定载物,对行车安全影响不大的;(六)非机动车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不靠道路右侧行驶,经警告后立即改正的;(七)行人不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的,经警告后立即改正的;(八)行人不在人行道内行走或者没有人行道不靠路边行走的;(九)乘坐两轮摩托车不正向骑坐,经警告后立即改正的;(十)开关车门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经警告后立即改正的;(十一)非机动车不按规定停放,未影响非机动车、行人通行的。

第七条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十元罚款:(一)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的;(二)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通行的;(三)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的;(四)不按规定通过铁路道口的;(五)不按规定通过机动车道的。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的通知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的通知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的通知佚名【期刊名称】《山东政报》【年(卷),期】2014(000)007【摘要】<正>鲁交政法[2014]1号各市交通运输局(委),厅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加强交通运输法治建设,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9号要求,省厅在原《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鲁交体法[2010]21号)的基础上,结合近年颁布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和自2013年施行的《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等法规,对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制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涉及公路路政39项、道路运政154项、水路运政36项、港口行政64项、航【总页数】1页(P23-)【正文语种】中文【相关文献】1.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山东省商务厅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能源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J], ;2.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济南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财政厅济南铁路局山东省林业局山东省地方铁路局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关于印发设置或者拓宽铁路道口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J], ;;;;;;;;;;3.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版)》的通知(鲁人社规[2020]2号) [J],4.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化工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工信化工[2020]141号) [J],5.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办法》及裁量标准的通知(粤交〔2021〕5号)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2.25•【字号】鲁政办字〔2021〕139号•【施行日期】2021.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20〕123号)和《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的通知》(交法发〔2020〕134号,以下简称《指导目录》)要求,扎实推进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山东省编制了《山东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2021年版)》(以下简称《目录清单》),经省政府原则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扎实推进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统筹配置行政执法职能和执法资源,加快构建权责明晰、上下贯通、指挥顺畅、运行高效、保障有力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体系,切实解决多头多层重复执法问题,确保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委编办、省司法厅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各市可在《目录清单》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梳理完善行政执法事项,建立动态调整和长效管理机制,确保目录符合现行执法依据,贴合执法工作实践。

有关事项和目录按程序审核确认后,要在政府门户网站等载体上依法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的权责清单要与《目录清单》做好衔接。

文件印发后7个工作日内,省交通运输厅完成本系统省市县三级权责清单通用目录及本级权责清单调整工作。

(交通运输)山东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惩罚标准精编

(交通运输)山东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惩罚标准精编

(交通运输)山东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惩罚标准(交通运输)山东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惩罚标准《山东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处罚标准》第壹条为了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壹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罚款处罚,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本标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实施。

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坚持教育为主的原则,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对于依法应当且处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等处罚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除依照本标准实施罚款外,应当依法予以且处。

第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实施罚款处罚时,应当根据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及本标准,在法定的职权内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做到公正、文明、严格、高效。

第六条行为人有下列行为的,交通警察应当指出违法行为且给予口头警告,然后放行:(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经警告后立即驶离的;(二)外地车辆因对路况不熟悉,驶入禁行区,能够听从劝阻的;(三)搭载危重、急症病人到医院就诊的车辆,发生壹般交通违法行为,不危及交通安全的;(四)执行抢险救灾、紧急救护或其它紧急任务的车辆发生壹般交通违法行为,不危及交通安全的;(五)非机动车不按规定载物,对行车安全影响不大的;(六)非机动车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不靠道路右侧行驶,经警告后立即改正的;(七)行人不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的,经警告后立即改正的;(八)行人不在人行道内行走或者没有人行道不靠路边行走的;(九)乘坐俩轮摩托车不正向骑坐,经警告后立即改正的;(十)开关车门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经警告后立即改正的;(十壹)非机动车不按规定停放,未影响非机动车、行人通行的。

交通运输厅规范交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

交通运输厅规范交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
情节轻微
行为首次被查处的
处1000元罚款
情节严重
行为一年被查处两次以上的
处3000元罚款
21
客运车辆的技术等级和客运车辆的类型等级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
《省运条》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关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从业。
情节轻微
行为首次被查处的
处200元罚款
情节较重
行为一年被查处两次
处500元罚款
情节严重
行为一年三次以上被查处的
处1000元罚款
27
使用经检测不合格的车辆从事客货运输经营的
《省运条》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以1万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由原许可机关依法吊销相关经营许可和从业件。
没收所得,减轻处1万元罚款
情节较重
7座以上(不含7座)车型一年两次以上的
没收所得,处3万元罚款(所得超过2万元的,处所得2倍罚款)
3
客运经营者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情节严重
7座以上(不含7座)车型一年三次以上的,或者冲撞、阻碍执法人员执法的,或者其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没收所得,处10万元罚款(所得超过2万元的,处所得10倍罚款)
情节较重
行为一年被查处两次
处3000元罚款
情节严重
行为一年三次以上被查处的或者情节严重的
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围。
15
客运经营者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的
《客运规定》第九十条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围。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
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公布日期】2019.12.19
•【字号】
•【施行日期】2020.0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处罚
正文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
《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各市交通运输局: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根据《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9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任务的分工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9〕29号)的规定,省厅依照近年来新颁布、修订的交通运输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交通运输执法实际,对原《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鲁交政法〔2014〕1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基准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月31日。

如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厅报告。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2019年12月19日。

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公路路政)
执法部门:公路路政管理机构
执法部门:公路路政管理机构
执法部门:公路路政管理机构
执法部门:公路路政管理机构
执法部门:公路路政管理机构
执法部门:公路路政管理机构
执法部门:公路路政管理机构
执法部门:公路路政管理机构
执法部门:公路路政管理机构
执法部门:公路路政管理机构
执法部门:公路路政管理机构
执法部门:公路路政管理机构
执法部门:公路路政管理机构
执法部门:公路路政管理机构
执法部门:公路路政管理机构。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总重(40T以下)罚款600元 超限20%以上至30%(含30%)责令卸 载 总重(40T以上)罚款800元
总重(40T以下)罚款900元 超限30%以上至40%(含40%)责令卸 载 总重(40T以上)罚款1200元
总重(40T以下)罚款1200元 超限40%以上至50%(含50%)责令卸 载 总重(40T以上)罚款1500元
宽度超限15CM以上(含15CM) 高度超限15CM以上30CM以下(含 30CM) 高度超限30CM以上45CM以下(含 45CM) 高度超限45CM以上 长度超限15CM以下(含15CM) 长度超限15CM以上30CM以下(含 30CM) 长度超限30CM以上45CM以下(含 45CM) 长度超限45CM以上 对抗拒检查、暴力抗法的超限的超 限车辆,责令卸载或补办超限手续
超限80%以上至90%(含90%)责令卸 载
1
超限90%以上至100%(含100%)责令 卸载
超限100%以上至150%(含150%)责 令卸载
超限150%以上的责令卸载 总重(40T以上)罚款1万元元 对抗拒检查、暴力抗法的超限的超 限车辆,责令卸载 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 2 页
山东省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超限超载管理)
处1000元罚款
处5000元罚款
第 4 页
山东省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超限超载管理)
执法部门: 执法部门:超限超载管理机构
序号
违法行为
法规依据
违法程度
情节与危害后果
初次违法或在承运人强迫要求下提 供超标准装载、配载的
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不予处罚
备注
6
道路运输装载 场所的经营者 为车辆超标准 装载、配载货 物的
处罚标准
总重(40T以下)罚款2000元 总重(40T以上)罚款2500元 总重(40T以下)罚款2500元 总重(40T以上)罚款3000元 总重(40T以下)罚款3000元 总重(40T以上)罚款4000元 总重(40T以下)罚款4000元 总重(40T以上)罚款5000元 总重(40T以下)罚款5000元 总重(40T以上)罚款6000元 总重(40T以下)罚款7000元
备注
超限70%以上至80%(含80%)责令卸 载 《公路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 行为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 行为,可以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的罚款: (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 超限运输车辆 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 擅自行驶公路 行驶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 (车货总重超 规定》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 条、第十四条规定,在公路上擅自超限 限) 运输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 权委托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承运人 停止违法行为,接受调查、处理,并可 处以30000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山东省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办法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 一般 、变造、涂改、租借、转让《超限运输 车辆通行证》或者规范装载证明的,由 交通运输部门予以收缴,并可以处1000 较重 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处1000元罚款
处5000元罚款
第 5 页
总重(40T以下)罚款1500元 超限50%以上至60%(含60%)责令卸 载 总重(40T以上)罚款2000元
第 1 页
山东省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超限超载管理)
执法部门: 执法部门:超限超载管理机构
序号
违法行为
法规依据
违法程度
情节与危害后果
超限60%以上至70%(含70%)责令卸 载
7
超限运输车辆 的型号及装载 等情况与签发 的《超限运输 车辆通行证》 不一致的
一般 根据《山东省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办法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超限 运输车辆的型号及装载等情况与签发的 《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不一致的,由 交通运输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可以处 较重 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备注
2
超限运输车辆 未持《超限运 输车辆通行证 》擅自从事超 限运输 (车货长、宽 、高超限)
《公路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 行为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 行为,可以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的罚款: (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 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 行驶的;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 规定》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 条、第十四条规定,在公路上擅自超限 运输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 权委托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承运人 停止违法行为,接受调查、处理,并可 处以30000元以下的罚款。
处1000元罚款 2、装载货物实际尺寸与《通行证》 不符的 装载货物车辆型号与《通行证》不 符的 提供虚假申报材料骗取《通行证》 的 涂改、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 通行证》或者规范装载证明的 伪造、变造《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或者规范装载证明的
处2000元罚款
处5000元罚款
8
伪造、变造、 涂改、租借、 转让《超限运 输车辆通行证 》或者规范装 载证明的
《公路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 行为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 行为,可以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的罚款: (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 超限运输车辆 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 擅自行驶公路 行驶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 (车货总重超 规定》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 条、第十四条规定,在公路上擅自超限 限) 运输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 权委托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承运人 停止违法行为,接受调查、处理,并可 处以30000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部门: 执法部门:超限超载管理机构
序号
违法行为
法规依据
违法程度
情节与危害后果
高度超限15CM以下(含15CM) 高度超限15CM以上30CM以下(含 30CM) 高度超限30CM以上45CM以下(含 45CM) 高度超限45CM以上
处罚标准
不予处罚,教育放行 罚款300元 罚款500元 罚款800元 不予处罚,教育放行 罚款300元 罚款500元 罚款800元 不予处罚,教育放行 罚款300元 罚款500元 罚款800元 并处以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山东省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超限超载管理)
执法部门: 执法部门:超限超载管理机构
序号
违法行为
法规依据
违法程度
情节与危害后果
超限10%级以下的
处罚标准
不予处罚,不予卸载,教育放行
备注
总重(40T以下)罚款300元 超限10%以上至20%(含20%)责令卸 载 总重(40T以上)罚款500元
1
处2000元罚款
处5000元罚款
辆通行证 》或者规范装 载证明的
根据《山东省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办法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 一般 、变造、涂改、租借、转让《超限运输 车辆通行证》或者规范装载证明的,由 交通运输部门予以收缴,并可以处1000 较重 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根据《山东省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办法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超限 运输车辆的型号及装载等情况与签发的 《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不一致的,由 交通运输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可以处 较重 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处1000元罚款 2、装载货物实际尺寸与《通行证》 不符的 装载货物车辆型号与《通行证》不 符的 提供虚假申报材料骗取《通行证》 的; 涂改、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 通行证》或者规范装载证明的 伪造、变造《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或者规范装载证明的
经常(每月2次以上)或长期主动为 责令改正,每车次处罚1000元罚, 动输经营主动实施超标准装载、配 最高不超过3万元 载 拒不改正、不接受处罚或为超限车 辆充当保护伞的 1、装载货物名称与《通行证》不符 的 责令改正,每次处罚3万元
4
超限运输车辆 的型号及装载 等情况与签发 的《超限运输 车辆通行证》 不一致的
第 3 页
山东省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超限超载管理)
执法部门: 执法部门:超限超载管理机构
序号
违法行为
法规依据
违法程度
情节与危害后果
初次违法或在承运人强迫要求下提 供超标准装载、配载的
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不予处罚
备注
3
道路运输装载 场所的经营者 为车辆超标准 装载、配载货 物的
根据《山东省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办法 轻微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道路 运输装载场所的经营者为车辆超标准装 载、配载货物的,由交通运输部门责令 一般 改正,并按照每辆次处1000元罚款,但 罚款总额不得超过3万元。非法设立配载 点及经营场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依法予以取缔。 严重
根据《山东省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办法 轻微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道路 运输装载场所的经营者为车辆超标准装 载、配载货物的,由交通运输部门责令 一般 改正,并按照每辆次处1000元罚款,但 罚款总额不得超过3万元。 非法设立配 载点及经营场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依法予以取缔。 严重
经常(每月2次以上)或长期主动为 责令改正,每车次处罚1000元罚, 动输经营主动实施超标准装载、配 最高不超过3万元 载 拒不改正、不接受处罚或为超限车 辆充当保护伞的 1、装载货物名称与《通行证》不符 的 责令改正,每次处罚3万元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