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卫国《民法》辅导系列-物权法-担保物权【圣才出品】
王卫国《民法》辅导系列-合同法-提供服务的合同【圣才出品】

第十章 提供服务的合同一、运输合同1.运输合同的概念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2.运输合同的特征(1)运输合同一般为格式合同运输合同通常表现为客票、货运单、提单等形式,一般由承运人事先拟定。
(2)运输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①承运人负有按约定运送的义务,旅客或托运人负有支付运费的义务,双方的义务具有对价性。
因此,运输合同为双务合同。
②运输合同的承运人从事的运输业是一种经营活动,以收取票款或运费为营利手段。
因此,运输合同是有偿合同。
(3)运输合同为诺成合同①有的观点认为此类合同应为实践合同。
因为在实践中,运输合同中是以托运单、提单代替书面运输合同的,承运人往往需要收取货物并核查后才能签发提单或者在运单上盖章,所以应归为实践合同。
②本书采纳一般通说的观点,认为运输合同为诺成合同,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本书认为,运输合同与提单是两个概念,提单是领取货物的凭证,而合同是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不能将提单作为证明货物运输合同是实践合同的根据,从实务上讲,运输合同通常为口头形式,如果以运输合同为实践合同,则承运人在旅客检票进站前或货物交运前可以随意改变服务对象而不必承担违约责任,势必造成旅客和托运人利益的不确定,这既不公平也不利于交易安全。
3.运输合同的一般效力(1)承运人的一般义务①不拒载义务。
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
②按约定运输义务。
(2)旅客或者托运人的一般义务①支付价款的义务。
②遵守运输法规的义务。
4.旅客运输合同的效力(1)承运人的义务①重要事项的告知义务。
承运人应当向旅客及时告知有关不能正常运输的重要事由和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
②按约定运送的义务。
承运人应当按照客票载明的时间和班次运输旅客。
③救助义务。
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
④损害赔偿义务。
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国家司法考试《民法》复习全书 核心讲义 ( 物权法 第十七章 所有权 )【圣才出品】

第十七章所有权所有权,是财产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属于他的财产享有的占用、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一、所有权基本原理1.所有权的特征(1)所有权是绝对权。
(2)所有权具有排他性。
(3)所有权是一种最完全的权利。
所有权不仅包括对于物的占有、使用、收益,还包括了对于物最终予以处分的权利。
(4)所有权具有弹力性。
占有、使用、收益甚至处分都能与所有人发生全部或部分的分离(如设定质押),但只要没有发生使所有权消灭的法律事实,所有人就仍然保持着对于其所有的财产的支配权。
(5)所有权具有永久性。
2.所有权的内容所有权的内容,是指所有权所具有的功能。
物权法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1)占有。
(2)使用。
(3)收益。
包括孳息和其他收益,孳息包括法定孳息与天然孳息;其他收益如利润等。
(4)处分。
是所有权内容的核心,是所有权的最基本的权能。
处分可以分为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
①事实上的处分,是在生产或生活中使物的物质形态发生变更或消灭;②法律上的处分,是指依据所有人的意志,通过某种法律行为对物进行处分。
3.所有权的取得方法(1)原始取得。
原始取得,是指依法在物最初产生时取得或不依原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物的所有权。
原始取得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①生产、劳动;②先占。
是指以所有的意思先于他人占有无主的动产;③收取孳息;④添附取得。
包括附合、混合、加工三种形式;⑤没收与征收;⑥因时效经过而取得。
我国未规定时效取得;⑦无主财产归国家所有;⑧善意取得。
(2)继受取得。
继受取得,是指通过某种法律行为或依原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物的所有权。
继受取得的方式主要有:①买卖;③赠与;③互易:④继承。
4.所有权的消灭(1)因民事法律行为造成。
①抛弃。
这是以消灭所有权为目的的单方法律行为。
②合同转让。
这是指当事人之间关于转移所有权的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造成,如标的物因自然损耗而灭失,因不可抗力而灭失,因侵权行为而灭失等。
王卫国《民法》辅导系列(1-10章)【圣才出品】

第一章侵权行为法概论一、侵权行为概述1.侵杈行为的概念(1)侵权行为的含义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人身,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法律特别规定应对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致害行为。
(2)侵权行为的分类侵权行为分为两类: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
①一般侵权行为一般侵权行为具有共同的一般特征,是指因过错致他人损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此定义包含了以下四个基本要点:a.侵权行为涉及双方当事人,其中一方为加害人,另一方为受害人。
b.侵权行为的原因事实包括两个因素:一方的行为和另一方所受的损害。
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c.侵权行为这一原因事实的法律后果是使加害人对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
d.侵权民事责任的承担,以对加害行为的社会评价为条件。
以上的概念,可用图1-1所示。
图1-1②特殊侵权行为特殊侵权行为是由法律根据不同的具体情形分别规定的。
2.侵权行为与犯罪行为(1)区别①侵犯的客体不同侵权行为是对主体权利(民事主体的财产权、人身权等等)的侵犯,犯罪行为是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侵犯。
②法律后果不同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是对受害人的补救,犯罪行为的法律后果是对行为人的惩罚。
(2)联系①其联系表现为规范竞合的存在。
规范竞合,指同一事实符合数个规范的要件,致该数个规范皆得适用的法律现象。
从原则上讲,在侵权行为与犯罪行为发生规范竞合时,两种责任并行不悖,互不排斥。
就是说,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既不影响他承担刑事责任,也不受他承担刑事责任的影响。
②二者的联系还表现为侵权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在目的、功能上的趋同。
即达到教育的目的和预防的功能,并不以损失填补和权利恢复为唯一目标。
3.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1)理论上的区分说①权利说。
民事权利可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凡行为所侵害的利益属于绝对权的,为侵权行为;凡受侵害的利益属于相对权的,为违约行为。
②义务说。
侵权行为违反的义务是由法律事先规定的,违约行为违反的义务是当事人自己约定的,前一种义务是对一般人规定的,后一种义务是对特定的一人或数人规定的。
王卫国《民法》辅导系列-合同法-合同的履行【圣才出品】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一、合同履行的的概念和意义1.概念合同的履行是指债务人全面地、适当地完成其合同义务,债权人的合同债权得以完全实现。
2.意义合同的履行是缔约的真正目的和合同法的全部意义,合同法对合同效力的确认和保护、对违约的救济等均是以保证或促进合同的履行为核心的。
二、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1.同时履行抗辩权(1)概念同时履行抗辩权,又称为履行合同的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当事人一方于他方当事人未为对待给付前得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2)同时履行抗辩权产生的理论基础及制度价值①理论基础同时履行抗辩权产生的理论基础乃是基于双务合同对价的交换性、原因的相互依赖性以及与此相关的本质上的牵连性。
②制度价值这一制度设立的目的不在于终局性地消灭权利义务,而在于促使相互联系并互为原因(3)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①必须是双务合同。
②双方当事人的义务系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生。
③抗辩者须无先为给付的义务。
④相对人未履行自己的对待给付义务。
(4)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律效力同时履行抗辩权属于延期抗辩权,没有否定对方请求权的效力。
仅有使对方请求权延期的效力,即在对方没有履行或未提出履行前,得拒绝自己的给付。
2.不安抗辩权(1)不安抗辩权的概念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一方依照合同约定应向他方先为给付,但如在订立合同后他方的财产明显减少或资力明显减弱,有难为给付之虞时,得请求该他方提供担保或为对待给付。
在他方未履行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前,得拒绝自己的给付。
(2)不安抗辩权的适用事由不安抗辩权的适用事由包括: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③丧失商业信誉;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3)不安抗辩权的法律效力为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相对人在未为对待给付或提供适当担保前,先为给付义务人得拒绝自己的给付。
三、情事变更1.情事变更的概念情事变更,又称艰难情形,指合同成立后,由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动摇,致继续维持合同效力将显失公平,因而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
王卫国《民法》辅导系列-民法总论-民事法律关系和权利【圣才出品】

第二章 民事法律关系和权利一、民事法律关系1.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1)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体系的核心概念,主体制度、民事权利制度是均是其构成要素的展开;物权法律关系、债权法律关系、人身权法律关系、知识产权法律关系、亲属法律关系和继承法律关系等都是其具体化。
(2)最早系统性使用法律关系概念的是德国法学家萨维尼《现代罗马法体系》;我国《民法通则》称之为“民事法律关系”。
(3)本质①法律特征a.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间的法律关系;b.是人与人之间的法律关系;c.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d.是受民法调整的法律关系,区别于社交往来情谊关系。
②重要性a.每个民事主体都无时不处于民事法律关系之中;b.法院或仲裁庭受理和裁决民事纠纷必须明确纠纷中涉及的法律关系,以确定案由和规定双方权利义务的法律依据。
2.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②特定性和权利义务配置上的多样性:物权法律关系中,权利人是特定而义务人是不特定的,而合同法律关系中权利人和义务人都是特定的;赠与合同法律关系中一般仅受赠享有权利、赠与方承担义务,而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双方互享权利、互负义务。
(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①又称标的,指民事主体之间得以形成民事法律关系内容的目标性事物。
客体通常是相对于主体而言的,主客体是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
②权利归属于主体、依附于客体;如无法律确认的客体存在(如相约看电影这一情谊行为),就无法确认民事法律关系的存在。
(3)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是民事法律关系中起主导作用的要素,是确定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和类型的重要依据,因为不同类型的法律关系中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不尽相同。
3.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1)依据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分为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①含义比较财产法律关系是指直接与财产利益有关的具有财产利益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如所有权法律关系、合同法律关系等。
王卫国《民法》辅导系列-合同法-合同的效力【圣才出品】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一、合同的生效1.合同生效的概念合同的生效是指法律按照一定的条件对已经成立的合同进行评价后,所得出的肯定性结论。
合同要达到当事人希望达到的法律效果,应当具备以下要件:(1)当事人具备相应的缔结合同的能力;(2)标的合法;(3)在特定情况下,应当符合法定形式;(4)合同应当具有合法的原因。
2.合同的生效要件(1)当事人的缔约能力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方、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表人追认。
(2)合同的形式①形式的意义形式的意义在于使表意人有机会再次考虑自己的意思表示以避免轻率。
②形式的分类以形式产生的根据为标准,可以将形式分为法定形式与约定形式。
以形式的外部表现为标准,可以将形式分为书面形式、认证形式、公证形式与其他形式。
③违反法定形式的后果法律规定了某些合同必须遵守特定形式,如果当事人没有遵守这种形式,将导致无效的法律后果。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④违反约定形式的后果当事人关于形式约定的内容的确定十分重要。
a.当事人虽然约定了形式,但目的是作为权利义务存在的证据时,就不能认为合同不生效力。
b.即使形式是作为合同生效的要件,当事人可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改变或者废除先前的有关形式的约定,以避免无效后果的发生。
(3)合同的标的①合同标的的概念合同的标的是指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但是,从合同生效的要旨看,将标的理解为债权的标的或义务的内容更为合适。
②合同标的合法标的合法,是指标的不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
二、合同的无效和撤销1.合同的无效(1)合同无效的概念合同无效又称合同的绝对无效、当然无效,指合同因具有法定无效事由而当然地不发生效力。
(2)合同无效的原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王卫国《民法》辅导系列-民法总论-民法上的时间【圣才出品】

第六章 民法上的时间一、时间的民法意义1.时间在民法上的意义(1)时间决定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时间决定某些事实的推定。
(3)时间决定民事权利义务的取得和丧失。
(4)时间决定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
(5)时间决定法律关系的效力。
2.时间在民法上的规定形式表现为期日和期间两种形式。
期日表现的是时间的点,期间表现的是时间的段。
期日和期间分为法定、约定和裁定三类。
民法上直接规定的期日和期间为法定期日和期间。
依当事人以法律行为约定或人民法院裁定来确定的期日和期间,为约定或裁定的期日和期间。
二、时效1.时效概述(1)时效的含义从法律事实角度看,时效是指能够引起相应法律后果的事实状态的存续期间。
从法律制度的层面看,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经过一定的期间即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
(2)时效的类型取得时效,又称占有时效,指非所有人占有他人财产达到法定期间,并未受到所有人追索,从而取得该财产上权利的时效制度。
消灭时效,指权利不行使经过一定期间而归于消灭的时效制度。
诉讼时效,指权利人怠于行使请求权,持续经过法定期间而导致丧失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的时效制度。
2.诉讼时效(1)诉讼时效的含义诉讼时效指权利人在一定时间内不行使实体法上的权利,就丧失该项权利的胜诉权的一种法律制度。
诉讼时效的法律特征:①诉讼时效是法律事实。
诉讼时效可以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
②诉讼时效具有强制性。
诉讼时效是人民法院通过强制力保护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不允许当事人予以变更,即协议延长或缩短,诉讼时效利益也不允许当事人预先抛弃。
③诉讼时效是可变期间。
诉讼时效可以因法定事由而中止、中断和延长。
(2)诉讼时效的制度价值①有利于维护社会关系的稳定。
法律设立诉讼时效制度,旨在否定旧的社会关系,确认新的社会关系,以便稳定社会秩序。
②有利于督促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
③有利于法院及时、正确地处理民事纠纷。
(3)诉讼时效的客体诉讼时效客体指适用诉讼时效的民事权利,即受诉讼时效约束的对象。
王卫国《民法》辅导系列(1-6章)【圣才出品】

第一章绪论一、民法的概念1.市民法与民法(1)词义渊源“民法”的词源系拉丁文的“市民法”(ius civile),罗马时期与“万民法”相对,指适用于罗马人的法律;中世纪则与“教会法”相对,指国家制定的有关平民和世俗事务的法律;近代以来,指调整由自由、平等的市民组成的社会的法律。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民法一般被定义为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民法的社会基础任何一个社会都存在人与人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都存在人际交往和个人,但并非任何社会都有民法。
民法是应个人人格得到尊重的需求、在自由平等的社会结构下产生的。
2.公法与私法(1)概念与关系在罗马法上,公法“有关罗马国家的稳定”,调整政治关系以及国家应当实现的目的;私法“涉及个人福利”,调整公民个人之间的关系,为个人利益确定条件和限度。
罗马法格言认为“私人协议不变通公法”;近代,民法在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思潮影响下,强调私人关系不受国家干预的“私法自治”;当代的法律社会化运动中,公共利益和国家意志越来越多地进入民事领域。
(2)私法在我国我国是一个缺乏私法传统的国家。
古代法强调团体本位和义务本位;计划经济时期注重国家意志和行政权力在经济生活中的主导地位;改革开放以后,公民和经济组织的利益和自由受到重视。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程中,保护民事权利和尊重意思自治是民商法制度建设的基本指导思想,同时也注重维护公共利益、社会秩序和社会公德。
3.普通法与特别法(1)普通法与特别法的三种区分:①按法律适用的空间是全国还是于国内一定地区;②按法律适用的对象是所有的还是只对一部分;③按法律适用的事项是一般事项还是特定事项。
(2)作为普通法的民法民法是具有统一性、普遍性和概括性的普通法:①适用于全国范围;②适用于所有的人;③建立的是民事法律制度的一般基础。
(3)作为特别法的民事特别法中世纪欧洲的地方法和等级法近代以来已不存在;现代法律体系中,民事特别法是指适用于特定领域的法律,如商法、海商法、金融法、劳动法、知识产权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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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担保物权
一、担保物权概述
1.担保物权的概念
(1)概念
担保物权是为担保债权的实现而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权利上设立的以直接取得担保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限制物权。
(2)担保物权的制度价值
①担保物权优于债权担保。
②促进信用交易,推动经济发展。
2.担保物权的特性
(1)担保物权具有附随性。
担保物权以被担保债权的存在为前提,主债权不存在,无所谓债的担保。
担保物权的效力具有从属性。
担保物权也不得与主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移转。
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原则上随之消灭。
(2)担保物权具有优先受偿性。
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而债权未获清偿时,担保物权人可以将担保物以拍卖、变卖等方式予以变价,并就其价款优先受偿。
(3)担保物权具有不可分性。
指在债权人的全部债权完全受清偿前,对于担保物的全部均可以行使担保物权。
(3)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
指担保物因灭失、毁损或者出让,它的交换价值转化为其他的物时,如为保险金、赔偿金、价款或其他代替物时,担保物权的效力及于担保物的代替物上。
3.担保物权的分类
(1)法定担保物权和意定担保物权
法定担保物权是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担保物权。
意定担保物权是指当事人通过合意设立的担保物权。
(2)留置型担保物权和优先取偿型担保物权
留置型担保物权是以留置标的物迫使债务人清偿债务为其主要效力的担保物权。
优先取偿型担保物权是支配标的物的交换价值,以确保债务优先清偿为其主要效力的担保物权。
(3)动产担保物权、不动产担保物权、权利担保物权和非特定财产担保物权
动产担保物权指以动产为标的物设立的担保物权。
不动产担保物权指以不动产为标的物而设立的担保物权。
权利担保物权指以权利为标的物而设立的担保物权。
非特定财产担保物权指以内容经常变动的财产为标的物而设立的担保物权。
(4)占有型担保物权和非占有型担保物权
占有型担保物权指将标的物移转给债权人占有的担保物权。
非占有担保物权指不将标的物移转于债权人占有,而由债务人继续占有、使用、收益的担保物权。
(5)典型担保物权和非典型担保物权
凡是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担保物权,即为典型担保物权。
非典型担保物权指在社会交易的实践中产生而为判例学说所认可的担保形式。
(6)担保与反担保
担保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的担保,其担保权人是债权人。
反担保是以第三人担保人为担保权人的担保。
二、抵押权
1.抵押权概述
(1)抵押权的概念
抵押权,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不移转占有的特定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所享有的变价及优先受偿的担保物权。
(2)抵押权的特征
①抵押权主要为意定担保物权。
②抵押权为非占有型担保物权。
抵押权的设立不需移转抵押物的占有。
③抵押权的标的物主要为不动产。
④抵押权为优先取偿型担保物权。
⑤抵押权属典型性担保物权。
2.抵押权的取得
(1)基于法律行为取得
①抵押权的设立取得
a.须有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指债权人为担保债的履行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之间订立的关于设立抵押权的合意。
b.抵押权的生效。
第一,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正在建造的建筑物、建设用地使用权和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对荒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为抵押财产的,应进行抵押权登记,
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抵押合同无效,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
第二,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一般动产和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等动产为抵押财产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此种情况下,书面抵押合同即是抵押权的成立要件也是生效要件,登记为对抗要件。
第三,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现有的和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动产抵押的,应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四,建筑物与其占有范围内建设用地使用权须一并抵押。
②抵押权的转让取得。
两种情况:第一,抵押权随主债权一并转让;第二,根据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抵押权单独转让取得。
(2)基于法律行为外的原因取得
①根据法律直接规定取得抵押权。
②继承取得。
3.抵押物
抵押物也称抵押财产或抵押标的物,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担保的财产。
(1)抵押物应具备的条件
①抵押物须为抵押人所有或有权处分。
②抵押物须为可流通之物。
③抵押物不移转占有。
(2)法律许可作为抵押标的物的财产
②土地使用权。
指在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上设定抵押权。
③动产。
指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用以抵押的现有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和产品。
④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3)法律禁止作为抵押物的财产
①土地所有权;
②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③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④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⑤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4.抵押权的效力
(1)抵押权担保的债权范围
抵押权担保的范围,就是抵押权人在实现抵押权时,能够优先受清偿的范围。
①主债权。
②主债权所生的利息。
该利息包括约定利息与法定利息。
④损害赔偿金。
⑤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指在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并就抵押财产变价价款优先受偿中所支出的费用。
(2)抵押权效力所能及的抵押标的物的范围
当抵押物拍卖、变卖时,抵押权的效力除了及于抵押物或其代位物外,还在一定条件下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添附物、孳息物等。
①从物。
抵押权设定前为抵押物的从物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
但是,抵押物与其从物为两个以上的人分别所有时,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抵押物的从物。
②从权利。
③添附物。
④孳息物。
⑤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
⑥代替物。
(3)抵押权的对内效力
①抵押权人的权利。
a.对抵押物价值的保全权。
指抵押权人在抵押期间享有保全抵押物价值的权利。
体现在:第一,对抵押物转让的限制权。
第二,防止抵押物价值减少权。
第三,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恢复请求权。
b.抵押权人对抵押物的变价处分权。
指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抵押权人可依法定程序将抵押财产通过拍卖、变卖、折价的方式予以变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