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清朝对蒙古地区的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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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世纪后期清政府对蒙古地区移民实边政策的提出与影响

19世纪后期清政府对蒙古地区移民实边政策的提出与影响

简论清政府对蒙古地区移民实边政策的提出与影响内容摘要: 在传统的盟旗制度和封禁政策下,蒙古地区的开发和发展十分有限,鸦片战争以后,由于帝国主义列强的侵略,特别是沙俄等帝国主义对蒙古地区加紧殖民活动,使蒙古社会危机日益加剧。

清政府对蒙古地区的政策发生改变。

移民政策开始实施,开始了对蒙古的全面开垦。

清末移民实边政策对蒙古济造成了深刻影响和严重的自然隐患。

关键词:蒙古地区移民实边影响在传统的盟旗制度和封禁政策下,蒙古地区的开发和发展十分有限,鸦片战争以后,由于帝国主义列强的侵略,特别是沙俄等帝国主义对蒙古地区加紧殖民活动,使蒙古社会危机日益加剧。

清政府对蒙古地区的政策发生改变。

移民政策开始实施,开启了对蒙古的全面开垦。

具体来说移民实边的原因有以下几点:首先,19世纪60年代以来沙俄等国主义国家对内蒙古地区的殖民侵略造成边疆危机,移民实边具有加强边防,戍卫疆土的目的。

沙俄对蒙古侵略首先表现在经济上和资源的掠夺上。

沙俄强迫清政府签订《天津条约》、《北京条约》等一列不平等条约获得在蒙古地区免税经商等权利彻底从中国北方打开侵略的大门。

在资源掠夺方面,先后成立中国矿藏勘测公司,外蒙图车二盟金矿公司,攫取开采金矿的权利,大肆掠夺蒙古地区的黄金资源。

此外沙俄以银行和铁路为侵略工具加紧了对蒙古森林矿产资源的掠夺。

其次,沙俄在蒙古地区制造分裂活动。

最早想沙皇出吞并蒙古建议的是东西伯利亚总督穆拉维约夫。

1854年他就提出将蒙古纳入俄国保护之下的建议。

19世纪末巴德玛耶夫又提出一策动民族分裂,实现“兼并蒙古—西藏—中国东方”的计划。

在沙皇支持下成立“巴德玛耶夫商业公司”,陆续派遣人员潜入蒙古、青海、西藏等地进行分裂活动。

清末民初内外蒙古的一系列“分裂”、“自治事件,几乎都有巴德玛耶夫及其下属的支持。

面对蒙古地区的危机,1880年张之洞指出“蒙古强则我之堠遮也,蒙古弱则彼之鱼肉也,”要求加强北边防务。

1886 年刚毅提出《筹议晋省口外屯垦情形折》,1897年胡聘之提出《屯垦晋边折》等等。

清末新政时期蒙古地区的改革

清末新政时期蒙古地区的改革

清末新政时期蒙古地区的改革标签:清末新政;蒙古地区;筹蒙改制一、蒙古地区实行新政的背景近代以后,外国资本主义势力不断渗入中国,蒙古的王公贵族开始与外国侵略者接触,为了获得更多的利益和权力,他们成为了外国侵略者的收买对象。

这些王公贵族为了满足自己的私欲,不断加大对蒙古牧民的剥削和压迫,最终引起了牧民们的不满与反抗,民族矛盾和阶级矛盾此起彼伏,社会危机日益加剧。

“为了摆脱对外赔款和镇压农民革命而造成的财政困境,清政府加紧了对蒙古地区的搜刮勒索,不仅加重了对牧民群众的经济负担,而且还从封建王公那里夺取剥削的收益。

在这样的形势下,清政府对蒙古地区原来的统治秩序很难继续下去,不得不对蒙古的政策有所调整和改变。

”1901年,清政府颁布上谕要求在朝为官的军机大臣、大学士、六部、驻外使臣、各省督抚,“各就现在情弊,参酌中西政治,举凡朝章国政、吏治民生、学校科举、军制财政,当因当革,当省当并,或取诸人,或求诸己,如何而國势始兴,如何而人才始盛,如何而度支始裕,如何而武备始修,各举所知,各抒己见,通限两个月内,详悉条议以闻。

”1902年,绥远城将军信恪上奏改练新军、筹备学堂,蒙古地区也开始了新政改革的计划,清政府为了更加深入的了解蒙古地区的实际情况,派了大批官员前往蒙古地区考察。

1906年,清政府派肃亲王善耆携随从人员三十余人由北京出发,赴蒙古地区东部考察。

东三省总督徐世昌也在1908年凑请设立了东三省蒙务局,统一管理东三省蒙地的改革事宜,“东三省蒙务局的成立,标志着东北新的蒙政体制一统筹体制的形成。

”1906年理藩院改称理藩部,调整原有的机构设置和职能,新设调查、编纂两局,附属领办处,开始着手筹备对蒙古地区的实行新政的事宜,组织人员对蒙古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社会、军事、地理、自然资源等一系列的调查活动,为实行新政打下了基础。

二、蒙古地区实行新政的主要内容1.移民实边自清朝中后期开始,尤其是进入近代以后,清朝国力日渐衰微,对蒙古边疆地区的控制能力受到了严重的威胁,无法进行有效的统治,而外部侵略势力也开始渗入到蒙古地区,大大激化了以往积累的民族矛盾和阶级矛盾,为了改变这种被动局面,清政府迫于形势压力,只好改变原来的“蒙禁”政策,允许内地汉民进入蒙古地区开垦荒地,尤其是在《辛丑条约》签订之后,清政府更加希望通过汉族移民来充实边境,以此解决财政困局和边地危机。

清朝对蒙古地区的统治

清朝对蒙古地区的统治

清朝对蒙古地区的统治清朝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个封建王朝,它的统治范围延伸至包括蒙古地区。

在清朝统治下,蒙古地区经历了一系列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变革,这对于蒙古人民来说既带来了一定的发展机遇,也带来了一些困扰和挑战。

本文将对清朝对蒙古地区的统治进行探讨。

一、政治管理清朝对蒙古地区的统治采取了一系列政策和措施。

首先,在政治管理方面,清朝设置了边防使、将军等官职,对蒙古地区的行政管理进行有效的组织和调度。

同时,清朝还实行了“将千户”,即通过派驻汉族将领统领蒙古地区的部队,以加强对这一地区的控制。

这样的管理方式使清朝对蒙古地区的统治更加有序和稳定。

其次,清朝在蒙古地区实行了蒙古八旗制度。

这一制度将蒙古人民分为八个旗,分别隶属于不同的统领,确保了统治的垂直结构,并通过设立萨满师、巴图鲁、北丁格尔等地方官员,加强了对蒙古地区的日常管理。

同时,清朝还对蒙古地区实施了土地管理政策,保护蒙古牧民的合法土地权益,维护了蒙古地区的社会稳定。

二、经济开发清朝对蒙古地区的统治也促进了经济的繁荣发展。

首先,清朝对蒙古地区的农业生产进行了改革和组织,引入先进的耕作技术和农业工具,提高了农业生产力。

同时,清朝还规定蒙古地区必须按照一定比例交纳农业税,这为清朝提供了稳定的财政收入。

其次,清朝积极开发蒙古地区的资源,加强了资源的开采和利用。

蒙古地区主要以畜牧业为主,清朝通过实行“萨满役”,即蒙古牧民必须向政府交纳一定数量的牛羊,作为作为贡品,以维持清朝的供给需求。

此外,清朝还鼓励留民边疆,推动人口流动和土地开发,促进蒙古地区的经济繁荣。

三、文化传播清朝对蒙古地区的统治也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文化的交流和传播。

首先,清朝加强了对蒙古地区的教育管理,普及了汉族文化和教育,推动了汉文化在蒙古地区的传播。

同时,清朝还推动了汉文化和蒙古文化的交流和融合,通过各种渠道将汉字和汉族文化传送给蒙古人民。

其次,清朝还推动了蒙古地区的宗教发展。

清朝对蒙古地区实行了庙之确立、寺之兴建等措施,大力发展了藏传佛教。

清朝对外蒙古管理体制研究共3篇

清朝对外蒙古管理体制研究共3篇

清朝对外蒙古管理体制研究共3篇清朝对外蒙古管理体制研究1清朝对外蒙古管理体制研究清朝统治时期,对外蒙古作为中国的边疆地区,一直受到严格的管理。

清朝为了维护对外蒙古的安全稳定,采取了一系列管理措施并建立了上中下三级行政机构,形成了相对完备的管理体制。

本文将对清朝对外蒙古管理的体制和实践进行探讨。

一、清朝对外蒙古管理体制的形成在早期的清朝历史中,对外蒙古地区是以爱新觉罗家族领导的政治系统进行管理的。

17世纪晚期,清朝政府逐渐取代了爱新觉罗家族在对外蒙古的统治地位,开始在该地区建立起较为稳定的政治管理机构。

乾隆皇帝曾经颁布《蒙古格致》正式规定对外蒙古的统治,并制度化其管理体系。

上层蒙古地区建立了总督一级政治管辖机构,中层建立了将军一级机构,下层建立了环卫一级机构。

三级机构各司其职,相互缔结,形成一个完整的清朝对外蒙古管理体制。

二、清朝对外蒙古三级政治机构的建立和职责1. 总督(锡伯帐前旗、覆叶迭帐)乾隆时期在较高一级的层面上,设立了总督一级政治机构,对外蒙古地区的各级政治管理机构负有监督职责。

总督机构内设机关事务局、财政局、军事局三个部门,分别负责对外蒙古地区的行政、经济和军事管理。

总督的主要职责是巡视各地,监察地方官员的行政管理情况。

总督要按时向朝廷上报各地信息,包括困难、疾病、种种政治及社会事件,以便在上级得知情况后,能够及时作出相应的处理。

2. 将军(满洲左、右卫、翼诸王帐)总督之下,设有将军一级机构,将军负责对外蒙古所属各旗营的统帅和管理。

将军机构内设机关事务局、制造局、测量局三个部门,其职责与总督机构是类似的。

将军机构同时也负责军事组织,调配军队及平定叛乱。

3. 环卫(旗七、旗八、蒙古正红旗、辉腾锡伯贝勒)清朝对外蒙古管理的基层下属,包括若干环卫机构,职责是管理地方事务。

每一届环卫组织机构内设机关事务局、法审局、慈善局等部门。

三、清朝对外蒙古管理实践清朝对外蒙古管理体制从建立之初,便表现出相对的完备性和灵活性。

清朝对蒙古地区的统治与民族关系

清朝对蒙古地区的统治与民族关系

清朝对蒙古地区的统治与民族关系清朝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个封建王朝,统治期间对蒙古地区的治理和民族关系有着重要影响。

蒙古地区作为中国的重要边疆地区,其地位和地缘关系决定了清朝对蒙古地区的统治方式和民族关系。

本文将探讨清朝对蒙古地区的统治、政策和民族关系。

一、蒙古地区的统治方式蒙古地区是清朝边疆地区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确保对蒙古地区的有效统治,清朝采取了多种措施。

首先,清朝设立了蒙古地区的行宫,派驻将领和官员管理蒙古地区的政务。

这些将领和官员负责监督地方行政、军事、财政等方面的事务,并向清朝报告相关情况。

其次,清朝通过建立驻防军队来维护对蒙古地区的统治。

这些军队由汉人和蒙古族混编,既保证了对蒙古地区的军事控制,又有助于加强不同民族之间的融合。

清朝还派遣监察使巡视蒙古地区,以确保地方治安和统治稳定。

此外,清朝还采取了限制蒙古贵族权力的措施。

由于蒙古地区的特殊地位,一些蒙古贵族享有相对独立的地位和特权,清朝对此表示了担忧。

为了控制蒙古贵族,清朝采取了分封制度,将蒙古地区分为不同的王国和部落,限制了蒙古贵族的权力,同时增加了对蒙古地区的控制。

二、蒙古地区的政策清朝对蒙古地区的治理并非一成不变,随着时代的变迁,政策也发生了相应的调整。

最早期的治理政策主要是依赖蒙古贵族的支持,通过与蒙古贵族建立固定的统治关系来维护对蒙古地区的控制。

然而,在清朝后期,由于蒙古贵族的反抗活动以及民族矛盾的加剧,清朝不得不采取更加强硬的手段。

清朝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来巩固对蒙古地区的统治。

首先,清朝鼓励汉人向蒙古地区移民,以增加对该地区的控制。

这将汉人视为统治的主体,并试图通过汉人与蒙古族之间的结合来确定对蒙古地区的统治地位。

其次,清朝还推行汉化政策,试图将汉族文化和生活方式传播到蒙古地区。

清朝推行汉化政策的目的在于增加对蒙古地区的控制和统一,但这也引发了蒙古族民族认同的危机,激化了蒙古地区的民族矛盾。

最后,清朝通过实施军事政策来巩固对蒙古地区的统治。

清朝时对蒙古统治的三大政策是什么,对后世有什么影响

清朝时对蒙古统治的三大政策是什么,对后世有什么影响

清朝时对蒙古统治的三大政策是什么,对后世有什么影响蒙古作为一个曾经征服过大半个欧亚大陆的强悍民族,自成吉思汗至明代末期,游牧界限在战争中不断地变化,游牧民也处于大区域的流动中,不断地接受到新的信息,生态系统和文化系统相对开放,因此,此时蒙古人对世界各地区的技术和文化有着相当强的吸收能力。

而在满清时期,清朝统治者在厚养蒙古头领人物的同时,对蒙古防范甚严,作了种种限制规定。

蒙古共被分为了200多个盟和旗,始终被束缚在各自的地域,不相统属,不能统一在一起,这样就不会对满清的统治构成威胁。

满清一朝对蒙古,有所谓三大国策:“南不封王,北不断亲”,“分封以制其力”,“崇释以制其生”。

一方面笼络利用蒙古贵族,不断派遣宗室女子和亲,甚至包括皇帝亲生公主在内,以所谓满蒙联盟共同压制汉人,这就是“南不封王,北不断亲”;我们在电视剧《康熙王朝》对和硕公主的外嫁蒙古应该有着很深刻的印象吧。

康熙《大清会典》规定:“外藩蒙古不得越旗畋猎。

越境游牧者:王罚马十匹;贝勒、贝子、公罚马七匹;台吉罚马五匹;庶罚牛一头。

”。

这就是“分封以制其力”满清分内蒙古为四十九旗,外蒙古为八十六旗。

在王朝的统治过程中,分割的越来越细。

比如喀尔喀蒙古部落,原来是三部三十七旗,在康熙朝增为五十五旗,雍正朝时分为四部七十四旗,乾隆时又增为八十二旗。

又如青海和硕特蒙古,原是个统一的部落。

雍正二年(1724),清廷以其首领罗卜藏丹津叛乱,将它编为二十一旗,并长期不设盟长,连同其它各部蒙古,共二十九旗,统归于西宁办事大臣辖领。

乾隆三十六年(1771),土尔扈特部蒙古由欧洲伏尔加河下游回到伊犁后,清廷又将其部编为新旧二部,分归两地进行游牧。

因为既不能越界游牧,又不可能南下侵掠抢劫,所以清时蒙古对天灾的抵御能力,竟为历朝草原民族最弱,一遇灾荒只能活活等死。

更关键的是俄罗斯帝国控制南西伯利亚后,不但阻截了草原部族北上迁徙躲避天灾的可能,同时再也没有源源不断的游牧民南下进入蒙古草原,作为新鲜血液补充,造成了草原人口大幅度减少。

清朝统治蒙古的政策

清朝统治蒙古的政策

清朝统治蒙古的政策
清朝统治蒙古的涵盖了政治、军事、经济、文化等方面。

总的来说,清朝致力于加强蒙古地区的统治,提高治理效率,增强控制力。

政治方面:清朝将蒙古地区分为内蒙古和外蒙古两部分,内蒙古由直接管辖,设立巴彦浩特盟、乌兰察布盟、锡林郭勒盟等地方行政单位。

外蒙古则建立附在中国驻蒙古执事大臣馆下属的政务区,直接由清朝派驻行政官员进行管辖。

此外,清朝还实行了宗教,提拔蒙古地区的活佛和喇嘛,增强宗教领袖的管控。

军事方面:清朝在蒙古地区设立了前三旗、后三旗等地方军区,派驻军队加强对蒙古地区的控制。

清朝还成立侍卫、文武卫等特别机构,维护国家安全和领导稳定。

经济方面:清朝对蒙古地区进行了经济开发和资源利用,促进了当地经济的发展。

清朝还实行了归附,对加入清朝统治的蒙古部落进行赏赐和优待。

文化方面:清朝推广汉文化,普及汉语,鼓励蒙古人学习汉文化。

此外,清朝还禁止蒙古地区的诗歌、歌舞、刺绣等民间文化传统,对当地文化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压制。

总的来说,清朝统治蒙古的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蒙古地区的治理效率,加强了对当地的控制,但对蒙古地区的文化和传统也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和压制。

论述清代民族地区和边疆的行政管理

论述清代民族地区和边疆的行政管理

论述清代民族地区和边疆的行政管理1 清代民族地区和边疆的行政管理概述清代是中国历史上一个相对较长的时期,对于民族地区和边疆地区的管理也存在着其特殊性。

清代民族地区和边疆的行政管理主要采取了两种方式,即“宗教+政治”和“管理+开发”。

2 “宗教+政治”管理模式清朝对于少数民族地区的管理模式主要是“宗教+政治”,即通过宗教信仰的力量来巩固政治统治。

如在新疆,清廷先后设立了回疆总督、回疆布政使和回疆将军等高级职务,同时还设立了伊犁、塔城、阿克苏、和田和喀什等五个伊斯兰教行省,一些重要的伊斯兰圣地也被清廷作为“敬祀圣地”。

清廷还鼓励汉族移民进入少数民族地区,用最优惠的政策吸引大批汉族士兵、边防军民和手工业者进入新疆地区发展。

3 “管理+开发”管理模式另外一种管理模式是“管理+开发”,主要表现在中原王朝在边疆地区的行政管理上,其宗旨是以经济建设为主,逐步融合边疆地区到中国领土之中。

在清代,这种模式主要是体现在边疆地区的商业、农业和矿产资源的开发中。

例如,对于内蒙古地区,清廷实行了八旗制和驻防政策。

同时,清廷还在内蒙古地区展开了大规模的商业开发,建设了驿道、寺院、工厂和矿山等各种场所。

在这一过程中,汉族移民相对较少,主要采用了外族协作的方式。

如,清廷颁布《雷达克额尔图条约》,要求俄罗斯按照规定的标准向中国进贡马匹,在明确了政府权力的前提下,逐步形成了一种“管理+开发”的管理模式。

4 民族地区和边疆的军事防御除了行政管理,清代民族地区和边疆地区的军事防御也备受关注。

清廷在边疆地区布置了大量的军队和边防,如,在云南的滇缅边境地区,清廷派出了很多军队进行防御。

此类军队大多数为“马步混杂”式,即同时使用骑兵和步兵。

此外,在对准蒙古的战争中,清廷还使用了大量的骑兵部队。

在采用这一策略后不久,清廷达到了马步兼备的目标。

通过这些策略,清廷能够有效地防御外敌,稳定边疆地区的局势。

5 结语综上所述,清代民族地区和边疆的行政管理主要基于“宗教+政治”和“管理+开发”两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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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制、封爵、敕诰、设官、印.信、军功、会盟、军 律、比丁、婚姻、征收、捕逃、驿站、朝觐、班次、
贡物、贡道、赏赉、行围、喇嘛、盗贼、人命、失 火、犯奸、杂犯、审断等。它的一些内容比嘉庆
三、乾隆、嘉庆朝对蒙立法逐步完备、定型 乾隆嘉庆朝对蒙立法逐步完备、定型,其 标志是《蒙古律例》和《理藩院则例》的修订。
康熙时期,清朝对蒙古地区的立法逐步由 漠南蒙古扩展到漠北蒙古以及漠西蒙古地区。 在行政立法方面,对漠南蒙古的归化城土默特
部、察哈尔部实行特殊政策,不设札萨克,由清 廷直接任命官吏进行统辖,属总管旗制,被称
为“内属蒙北喀尔
喀蒙古,完成了在喀尔喀蒙古编旗设盟(也属
“额附”(即附马),规定蒙古王公定期进贡,据 其功劳大小和效忠程度,给予封爵或赏赐等 等。此时后金政权初创,有关蒙古地区的立法 只是片断的、零散的或暂时的。 (二)皇太极时期
皇太极即位后,多次派大臣赴漠南蒙古颁 布各种法令,把清(后金)政权的立法强制推行 到蒙古地区。这时期颁布的“蒙古例”有:
天聪三年(1629年)正月,“颁敕谕於科尔 沁、敖汉、奈曼、喀尔喀、喀喇沁五部落,令悉遵 我朝制度”[1]f舶”。
不断的战争的胜利,多次颁发军令、军律,故此 时对蒙立法,军律占有重要地位。为了适应统
大辟条例:“凡平人与蒙古王、贝勒福金通奸
者,福金(ep夫人)处死,奸夫凌迟处死,其兄弟
处绞。凡发外藩蒙古贝子等冢者,截杀来降人
众为首者,劫夺死罪人犯为首者,公行抢夺他
人财物者,与逃人通谋给马遣行者,挟仇行害
放火烧死人畜者,临阵败走者,故意杀人者,以
二、顺治、康熙、雍正朝对蒙立法的发展
(一)顺治朝对蒙的立法 顺治元年(1644年),清定都北京,确立了
对全国的统治。这时,清廷与漠南蒙古诸部关
系发展很快,赏赐、联姻频频进行,定期组织札 藤克旗会盟,派理藩院官员监督管理。漠北喀 尔喀蒙古与清的关系逐步改善,漠西厄鲁特等 部与清廷保持着贡赐关系。顺治朝颁定的“蒙 古例”有: 顺治八年(1651年)--月,定厄鲁特、喀尔 喀贡使赏例‘钉饵4弘1。
了蒙古杀人及偷盗牲畜条例卧](n6”’。康熙二十
五年(1686年)十一月,定凡蒙古人有擅杀内 地民人者,不论几人俱斩,其妻子牲畜入官。窃 盗民人牲畜者,为首二人俱绞,余鞭一百,罚三 九牲畜。又,凡蒙古私入边游牧,虽不为盗,台 吉罚三九牲畜,平人鞭五十"](咒6“’。 康熙二十三~二十九年(1684~1690
治区域的扩大,为了使漠南蒙古族成为其进取
中原的倚重力量,在对蒙立法上,既注意法律 的统一性,又在适用性上充分照顾蒙古民族的 特殊性。如针对蒙古族笃信喇嘛教的习俗,注 意保护蒙古地区的寺院和喇嘛。 努尔哈赤和皇太极对蒙立法的探索,为清
・46’
上八项死罪人犯俱处斩。夫私杀其妻者,盗人 口及驼马牛羊者,误伤人命择本旗人令其发
八只、酒九瓶、纸一万张。郡王以下各有 差‘5]‘P72∞。 顺治十五年(1658年)九月,议定理藩院
崇德八年(1643年),理藩院将太宗时期
颁发的“蒙古例”进行整理,形成正式法律,以 《蒙古律书》的名称颁发Ⅲ伸32”。 从上述史料中可以看出,皇太极时期,对
漠南蒙古地区的立法活动是十分频繁的。由此 使陆续降附的漠南蒙古诸部由东而西逐渐接 受满洲统治者法律制度的调整。为了保证持续
・45・
万方数据
十”L2 J(P2
701’。
代的民族立法奠定了基础。清入关之后的民族 立法就是在清入关之前对蒙立法的基础上发 展起来的。
天聪五年(1631年)四月,颁敕谕给漠南 蒙古各部诸贝勒,“示以行军弥盗律 爪-E1](P121)


天聪七年(1633年)十月,派阿什达尔汉 等往漠南蒙古“宣布钦定法令”u](’2”’。 天聪八年(1634年)正月,皇太极向来盛 京朝贺元旦的蒙古王公指出:“尔蒙古诸部落, 向因法制未备,……”今与诸贝勒约定,“蒙古 贝勒擅夺有夫之妇给配他人者,罚马五十匹, 驼五只;凡奸拐有夫之妇投别贝勒者,男妇俱 论死”等刑律七条E1]叩22¨。皇太极进一步强调:
后不久,清廷认为管理蒙古事物的理藩院责任
重大,于是定理藩院等级与六部同。理藩院尚 书照六部尚书例,入议政之列[4](P8”。此项立法 提高了理藩院的地位。 康熙六年(1667年)九月,清廷经理藩院 行文蒙古各部,将崇德年间所颁《律书》撤回, 另将顺治朝以来增入的条例颁发H](舶2”。 康熙二十四年(1685年),清廷重新规定
乱,土尔扈特部回返伊犁,得到安置。至此,蒙 古各部都统一于清廷管辖之中,实现了清廷对 蒙立法趋向系统化、制度化。
嘉庆十六年(1811年),理藩院认为内外 蒙古事务较先增繁,乾隆五十四年(1789年) 修纂的《蒙古律例》已不够用,于是照六部各衙
以加赏罚”;(3)规定了朝贡制度和互市制度; (4)规定青海喇嘛寺的管理制度等。雍正帝还
批准了年羹尧条奏的“禁约青海十二
①清朝五修会典,康熙朝始修162卷,其中理藩院4 卷;雍正朝二修250卷;乾隆朝三修100卷,理藩院2卷;嘉 庆朝四修80卷,理藩院5卷;光绪朝五修100卷,理藩院6
万方数据
事”I_9=3憎3弘’,该禁约主要是对前十三条的强调 和补充。 雍正三年(1725年),清廷设置“总理青海 蒙古番子事务大臣”凹”57¨,简称西宁办事大 臣。这是清廷派驻青海地区的最高行政长官, 以加强对青海蒙古和其他少数民族的统辖。 上述条例的议定,西宁办事大臣的设置, 是雍正时期对漠西蒙古立法的主要成果。这些 立法为乾隆时期对蒙古各部立法的全面实现 拓宽了道路。
个清吏司的职掌范围编排。每司下按问题性质
分为若干条目,如录勋司分爵级、会集、丁册、 驿递、防汛、严禁逃人、抚辑逃人等目;宾客司 下分朝集、贡献、宴赉目;柔远司有喇嘛、朝贡、 赏给目;理刑司分刑例、人命、盗贼、军法等目。 以时间顺序排列,起子清初,止于康熙二十五 年(1686年)‘8]‘P¨①。 (三)雍正朝对蒙的立法
[摘
要]
清朝对蒙古地区的立法,经过努尔哈赤、皇太极的探索,顺治康熙雍正朝的发展,
至乾隆、嘉庆朝逐步完备、定型,其代表作《蒙古律例》和《理藩院则例》相继修订编成。之后经道光 朝两次增删,至光绪朝底定,《理藩院则例》成为清朝对蒙立法的集大成之作。它体系庞大、内容丰 富、适用范围广泛,不仅在清代影响甚大,其中许多规定。至中华民国时期,仍在沿用。
规,于是清廷参照满蒙习惯,吸收内地法律律 条,按理藩院所属录勋司、柔远左司、柔远右 司、宾客司、理刑司等司属的职掌范围,以时间
先后为序,分门别类地编排出内府抄本《理藩 院则例》。“约十万言,不分卷,以各司为经、职
掌为纬,详述顺治初年至乾隆二十年(1755
年)间蒙古各部的基本情况,以及清廷对各种
事务的处理意见叭12](P6”。它的内容包括疆理、
[关键词]
清朝;对蒙古立法;“蒙古例”;《蒙古律书》;《蒙古律例》;《理藩院则例》
[中图分类号]K249—25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7623(2000)05—0045—06
清朝历代统治者都十分重视运用法律手 段调整中央与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关系,以稳 定边疆地区的封建统治秩序。除吸收历史上诸 王朝的法制经验外,还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地 制定了边疆地区的基本法规,其中最重要、最 完善的是对蒙古地区的立法。清对蒙古地区的 立法,经过了努尔哈赤、皇太极时期的探索阶 段,顺治康熙雍正时期的发展阶段,以至乾隆 嘉庆时期的系统化、制度化阶段。其标志是《蒙 古律例》和《理藩院则例》的修订、编纂。
对漠西厄鲁特蒙古的立法有较大发展。雍 正元年(1723年),平定青海和硕特蒙古贵族 的叛乱后,雍正帝批准了年羹尧提出的经总理 王大臣讨论过的“青海事宜十三条”[9](P330’。其 内容主要包括:(1)规定青海各部落宜分别游 牧居住,但照依内札萨克制,编为佐领,“以申
约束”;(2)规定“青海各部落人等,分别功罪,
年),清廷修纂具有法典性质的《大清会典》,共
162卷,其中“理藩院”四卷,将清太祖太宗以 来对蒙古地区颁行的律例进行修改,汇编成 77条,按理藩院下属录勋、宾客、柔远、理刑四
方面制定严厉法规,以法制稳固蒙古地区的封
建统治秩序。不过,顺治朝国家尚未完全统一, 有关蒙古地区的专门立法还不多。 (---)康熙朝对蒙的立法
(一)乾隆朝颁行《蒙古律例》
以后的《理藩院则例》翔实,史料价值相当珍
贵哺](九∞。不过,因乾隆二十一年本《理藩院则
例》系稿案本,未刊行,加之嘉庆以后《理藩院
则例・原奏》中又没有提到乾隆年间的《理藩 院则例》之事,于是有些学者认为此内府抄本 不是《理藩院则例》[1
3|。
清廷彻底平定了漠西蒙古准噶尔部的叛
“不遵我国制度者,俱罪之。”[1](心2¨这个法令
在当时被称为“盛京定例))E3](P4182)④。 崇德元年(1636年),皇太极下令设置了 处理蒙古事务的专门机构——蒙古衙门,并派 官员往漠南蒙古察哈尔、喀尔喀、科尔沁诸部 “查户口、编牛录、会外藩、审罪犯、颁法律、禁 奸盗”[1](P399’。 崇德三年(1638年),蒙古衙门改称为理 藩院,派官员阿什达尔汉及尼堪等人往科尔沁 等部“察审各案”[1](玛461。这时理藩院行使职权 尚无成文法规,只能听凭皇帝的旨令。
①也有学者认为“盛京定例”不一定是某一个单一的 蒙古例,而是对天聪年间发布的蒙古例进行重新整理、编纂, 并以皇太极名义“钦定”,颁布于漠南蒙古诸部的一部法典。 (见《内蒙古社会科学)1994年第3期徐晓光,陈光国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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誓,如不发誓应坐故杀偿命者,此三项死罪人 犯均处绞。又,斗殴伤重于五十日之内死者,行 殴之人处绞。”以上均“永著为例”口]f即3孙。 从这些史料看出,顺治年间,清廷一方面 接连对蒙古王公规定袭职、俸禄、服色、仪制等 种种特权,满足蒙古王公的各种奢侈需求,继 续实行甥舅之联,用姻亲巩固满蒙联盟,以此 增强蒙古王公对中央的依赖性和向心力;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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