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实施《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细则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依据一、行政执法机关单位名称: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单位类别:法定行政机关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三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八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条8、《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十一条9、《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条10、《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五条11、《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十四条12、《失业保险条例》第三条13、《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14、《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五条15、《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条16、《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三条17、《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18、《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19、《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20、《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第三十条21、《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第九条,第十条22、《公务员申诉规定(试行)》第九条23、《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第四条24、《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第三十七条25、《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第四条26、《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第二条27、《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第五条28、《工伤认定办法》第四条29、《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第五条30、《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31、《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第三条32、《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条33、《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四条34、《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第四条35、《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三条36、《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第十条37、《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第三条38、《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第二十一条39、《湖南省最低工资规定》第四条40、《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41、《湖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第三条42、《湖南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第三条43、《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四条44、《湖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五条45、《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46、《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47、《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试行)》第十六条48、《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第六条49、《湖南省行政机关奖励管理办法》第四条50、《湖南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办法》第三条51、《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试行)>的通知》(湘政发[1996]3号)52、《湖南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第三条二、行政执法依据三、行政执法职权(一)行政许可审批(共7项)1、特殊工时制度审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2、职业资格证书核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九条3、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2)《湖南省职业教育条例》第十四、十五条4、台港澳人员来湘就业法律依据:(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6号)第四条(3)关于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下放管理层级的决定》的通知湘劳社工字(2009)75号5、外国人来湘就业审批法律依据:(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29号)(3)《湖南省实施<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办法》(湘劳社发[2002]49号)第五条(4)《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人来湘就业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湘劳社工字(2009)88号)6、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一条(2)《就业促进法》第四十条(3)《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7、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审批法律依据:(1)《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八条(2)《湖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八条(二)行政处罚(共120项)1、发布虚假培训信息(包括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2)《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三十三条第一款(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2、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培训证书、结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2)《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三条第一款(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3、骗取职业培训许可证(骗取办学许可证)处罚类别:罚款、吊销许可证、责令停止招生、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四)项(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3)《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第(三)项、第三十三条第一款(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第(六)项4、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职业培训许可证处罚类别:吊销许可证、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第(一)项(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3)《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第(四)项、第三十三条第一款5、恶意终止培训、抽逃或者挪用职业培训经费处罚类别:吊销许可证、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2)《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第三十三条第一款6、擅自举办民办职业技能、职业资格培训学校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办学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一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3)《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七条、第十四条7、擅自分立、合并民办职业技能、职业资格培训学校处罚类别: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8、擅自改变民办职业技能、职业资格培训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处罚类别: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第(二)项9、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处罚类别: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第(五)项(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10、出资人违反规定取得回报处罚类别: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11、未按期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和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处罚类别: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12、超出许可范围从事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活动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第(二)项(2)《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七条(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4)《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13、严重违反职业技能鉴定程序或者降低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标准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2)、《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14、伪造、变造、买卖职业资格证书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第(一)项(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3)《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15、企业挪用职工教育经费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七条(1)《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第四十三条16、企业未按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处罚种类:收取企业应当承担的职业教育经费用于本地区的职业教育、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七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二十九条(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第四十三条(4)财政部、劳动保障部等《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五(一)、六(四)17、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处罚种类:依法予以关闭(取缔)、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一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四条(3)、《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七条18、超越行政许可范围从事职业介绍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第(二)项(1)《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七条(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19、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3)《湖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第三十一条20、介绍求职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2)《湖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第三十一条21、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3)《湖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第三十一条22、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求职者进行职业介绍服务活动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2)《湖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第三十一条23、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第(一)项(2)《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4)《湖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第三十一条24、向劳动者收取押金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25、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26、不按规定建立服务台账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27、服务不成功后未退还中介服务费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28、发布包含歧视性内容的就业信息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29、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30、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办法律依据:《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31、擅自扩大许可业务范围处罚种类:罚款、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法律依据:《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32、不依法接受检查或提供虚假材料处罚种类:罚款、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法律依据:《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33、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等处罚种类:罚款、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法律依据:《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34、未经授权从事人事代理业务的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组织举办人才交流会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办、责令停业整顿法律依据:《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35、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超出许可业务范围接受代理业务的处罚种类:罚款、警告法律依据:《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36、未取得许可证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人才中介服务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活动法律依据:《湖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37、提供虚假信息、作出虚假承诺、进行误导宣传处罚种类:罚款、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湖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38、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湖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39、扣押被录用人员证件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1)《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2)《湖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40、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41、强迫劳动者集资入股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湖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42、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43、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44、不按规定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五条45、招用未依法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相应的技术工种工作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1)《湖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2)《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第十一条46、违反规定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录用人员体检标准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47、违法扣押劳动者档案和其他物品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48、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第(九)项、第二十九条49、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未为其办理就业证或未办理备案手续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第十六条50、未依法为台、港、澳人员办理就业证注销手续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第第十七条51、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就业证处罚种类:罚款、一年内不得聘雇台、港、澳人员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第(一)项(2)《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第十八条52、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许可证书处罚种类:收缴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第(一)项(2)《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三十条53、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就业证处罚种类:收缴就业证、没收非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第(一)项(2)《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三十条54、拒绝劳动行政部门检查就业证、擅自变更用人单位、擅自更换职业、擅自延长就业期限处罚种类:收回就业证法律依据:《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55、提供虚假信息、作出虚假承诺、进行误导宣传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湖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56、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57、招聘不得招聘的人员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58、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者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59、招聘人才未如实公布拟招聘人才的岗位、数量、条件、待遇等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湖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条60、招聘人才向应聘者收取报名费、招聘费、培训费、保证金等费用,扣押应聘者的身份证、学历证书等证件,侵犯其他单位的合法权益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返还财物法律依据:《湖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条61、未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未依劳务派遣法规支付报酬处罚种类:吊销营业执照、罚款法律依据:(1)《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2)《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62、未与用工单位依法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处罚种类:吊销营业执照、罚款法律依据:(1)《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2)《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63、未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处罚种类:吊销营业执照、罚款法律依据:(1)《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2)《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64、克扣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处罚种类:吊销营业执照、罚款法律依据:(1)《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2)《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65、克扣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处罚种类:吊销营业执照、罚款法律依据:(1)《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2)《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66、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处罚种类:吊销营业执照、罚款法律依据:(1)《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2)《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67、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未按用工所在地的标准执行处罚种类:吊销营业执照、罚款法律依据:(1)《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2)《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68、向设立单位及其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处罚种类:吊销营业执照、罚款法律依据:(1)《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2)《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69、相互串通侵害被派遣职工的合法权益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1)《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2)《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70、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71、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72、未实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73、未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74、未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75、未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须的培训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76、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77、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78、劳动规章制度违法处罚种类:警告法律依据:(1)《劳动法》第八十九条(2)《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79、拒不依法建立职工名册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80、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定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等禁忌从事的劳动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81、安排女职工从事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项82、安排女职工从事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83、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项84、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五)项85、安排哺乳期女职工上夜班、从事禁忌从事的劳动或延长工作时间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六)项86、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禁忌从事的劳动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七)项87、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八)项88、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1)《劳动法》第九十条(2)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89、使用童工处罚种类:罚款、吊销其营业执照或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法律依据:(1)《劳动法》第九十四条(2)《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九条(3)《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一款、(《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五)项)(4《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二款90、不合法的单位使用童工或介绍童工就业处罚种类:罚款、予以取缔法律依据:(1)《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2)《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二款91、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法律依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七条92、未按照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八条。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
果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0.11.18
•【字号】湘人社通字[2010]69号
•【施行日期】2010.11.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
告
(湘人社通字[2010]69号)
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湘政法发〔2010〕15号)的要求,我厅对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有关清理结果通告如下:
一、废止《转发人事部〈关于加快实施专业技术人员人才知识更新工程(“653”工程)〉的通知》等40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
二、确认《关于印发〈湖南省引进国外智力工作“十一五”规划的通知〉》等13件规范性文件失效(见附件2)。
三、重新公布《转发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通用能力标准框架(施行)〉的通知》等239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3)。
上述废止、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全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并切实做好有关规范性文件废止、宣布失效后的后续管理工作。
上述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重新
计算有效期。
特此通告。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2022年社会保险缴费基准值的通知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2022年社会保险缴费基准值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公布日期】2022.07.19
•【字号】湘人社规〔2022〕28号
•【施行日期】2022.08.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社会保险其他规定
正文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2022年社会保险缴费基准值的通知
湘人社规〔2022〕28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各市州税务局: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19号)相关规定,按照省统计局提供的数据计算,2021年本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5977元。
现就2022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缴费基准值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费基准值。
从2022年1月1日起,全省三项社会保险的缴费基准值调整为5977元/月。
计算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中的2022年度缴费工资指数时相应进行调整。
二、缴费基数上下限。
从2022年1月1日起,全省三项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上限调整为17931元/月,下限调整为3586元/月,各地要按照新公布的2022年度缴费
基数上下限进行差额补收或补退。
以上规定从2022年8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为5年。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2022年7月19日(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省人社厅职工养老保险处
)。
社会保险稽核文本

基金稽核实施依据:1、《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59号)第20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委托,可以进行与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的检查、调查工作。
2、《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保障部第16号令)第3条: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稽核工作。
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稽核部门具体承办社会保险稽核工作。
jljucg8l(一)社会保险稽核通知书根据《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条和《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二、三条规定,决定派___________ 、_________ 等人,从_______ 年月________ 日起对你单位__________ 年_____ 月______ 日至 _________ 年_____ 月—日期间的涉及有关社会保险情况进行稽核。
届时请按下列要求接受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联系人:联系电话:1.稽核的内容:2 .稽核的要求:3 .稽核的方式:①实地稽核②书面稽核4.需要准备的资料:二OO年月日告知事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派出的人员进行社会保险稽核时,应当出示相关公务证件和社会保险稽核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稽核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相关公务证件和社会保险稽核通知书的,被稽核人有权拒绝检查(二)社会保险稽核约谈通知书社谈通[] 号根据《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三至十条规定,请你于_______________ 年_____ 月日至y ___________________ 就有关涉及社会保险事宜进行约谈。
联系人:联系电话:告知事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派出的人员进行社会保险稽核时,应当出示相关公务证件和社会保险稽核约谈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稽核人保守秘密;未出示有关证件和社会保险稽核约谈通知书的,被稽核人有权拒绝检查。
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查房稽核单(四)基本医疗保险查房稽核告知书:200 ]第号_______________ 同志:在基本医疗保险稽核查房时,发现你存在_________________你的行为违反了《衢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和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有关规定。
社会保险稽核方案

社会保险稽核方案社会保险稽核方案201*年度周口市社会保险费稽核方案为了搞好对各类企业、事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中介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社会保险基金提取和缴纳情况的稽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稽核目的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保障机构提供各类企业、用人单位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准确的征缴依据,加强对用人单位社会保险参保及缴纳情况的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稽核范围《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规定,本市辖区内所有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均为稽核范围。
每年度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参保数据库以及群众举报投诉情况确定稽核单位名单,按照企业行业类别抽取一定比例的被稽核企业,一年抽取量100家左右。
根据以前年度稽核经验,应重点关注劳动密集型企业。
三、组织机构及人员安排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由周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失业保险管理中心、工伤保险管理中心、劳动监察部门共同发起,并具体领导实施。
财务审计由具有审计资格的河南华颍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安排1-2人业务骨干,负责稽核过程中事务所与市局的沟通协调工作,主要负责被审企业名单、参保基数等数据的传递,审计中个性问题的处理与汇报,审计结论的反馈,审计资料的催送等工作。
1四、稽核方式实行送达审计、就地审计相结合的审计方式。
送达审计的审计地点:周口市大庆路与育新街路口商务局办公楼三楼、河南华颍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审计过程为封闭方式,由会计师对企业提供的资料进行审计,需要提问时通知相关人员解答。
所有取证资料均以书面形式存档。
就地审计:由审计人员到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被审计单位提供交通、食宿及必要的办公条件。
五、稽核程序及步骤签订审计业务委托约定书:1、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本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委托约定书,审计业务委托约定书须载明审计的内容、须提供的数据、审计的时间、需要说明的其它内容等要求。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19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19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4月23日湖南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确保企业社保缴费负担有实质性下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降低社会保险费率(一)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从2019年5月1日起,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下同)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
原已经审批备案实施费率过渡试点的企业,单位费率低于16%的,仍按费率过渡试点政策执行;单位费率高于16%的,一律降至16%。
从2022年起,所有企业一律按16%的单位费率执行。
(二)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于2019年4月30日到期后再延期1年,即从2019年5月1日起至2020年4月30日,全省失业保险总费率按1%执行(其中单位费率0.7%,个人费率0.3%)。
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于2019年4月30日到期后再延期1年,即从2019年5月1日起至2020年4月30日,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
湖南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关于统一征收省管参保单位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劳社工字[2005]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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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关于统一征收省管参保单位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关于统一征收省管参保单位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劳社工字〔2005〕12号)各省管参保单位:为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和《湖南省实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42号)的规定,经研究决定,从2005年4月1日起,对省管参保单位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统一征收机构和项目湖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公室(设省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局内,以下简称省统一征收机构)负责省管参保单位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二、社会保险费的缴费主体凡依法纳入社会保险范围并已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了参保登记和缴费申报手续的参保单位(以下简称省管参保单位或缴费单位)及其职工,均为社会保险费的缴费主体,要按规定向省统一征收机构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其中,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三、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方式省统一征收机构在指定银行设立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以下简称收入户)。
省管参保单位按月将本单位及其职工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集中后,及时足额缴入收入户。
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方式主要分为特定委托收款和到开户银行缴纳两种。
(一)特定委托收款。
每月20日前,由省统一征收机构委托“收入户存款”开户银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采取特定委托收款结算方式,从省管参保单位的银行帐户中直接扣缴参保单位及其职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业务经办中心稽核科内控实施细则

社会保险业务经办中心稽核科内控实施细则社会保险业务经办中心稽核科内控实施细则是保障社保业务经办中心日常运作的重要文件,对于保障社保业务的准确、高效、合规开展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从背景、目的、内容三个方面对社会保险业务经办中心稽核科内控实施细则进行详细介绍。
一、背景社会保险是国家保障社会公平、增进民生福祉的重要举措,而社会保险业务经办中心作为社保基金管理的重要机构,承担着社保业务经办的重要职责。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人为因素、制度缺陷等原因,很容易出现保险金错发、违规操作等问题,严重影响了社保基金的管理和运营。
因此,为了加强对社保业务经办中心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其受控、规范操作,制定社会保险业务经办中心稽核科内控实施细则成为迫切需要。
二、目的1.确保社保业务经办中心的操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严禁超越权限行使职权。
2.防止社保业务的错误、违规操作,减少保险资金的损失。
3.加强对社保业务经办中心的监督和内部审核,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4.提高机构内部协同配合,形成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
三、内容1.内部控制目标和范围:明确社保业务经办中心的内控目标是保证社保业务的准确、合规和高效进行,划定内控的对象和范围。
2.内部控制制度:列举社保业务经办中心需要遵循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保证金管理制度、征缴操作制度、待遇支付制度等,明确具体的操作要求和流程。
3.内部控制程序:详细阐述社保业务经办中心的工作程序和操作流程,包括事前控制、事中控制和事后控制,确保每个环节都进行控制和稽核。
4.内部控制任务和责任:明确各岗位和责任人的内部控制任务和职责,确保每个岗位都能够按照规定进行操作和审核。
5.内部控制监督和评价:建立内部控制监督和评价机制,对社保业务经办中心的内部控制进行定期监督和评价,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6.其他相关事项:包括内部控制培训、内部控制改进等内容,提高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
综上所述,社会保险业务经办中心稽核科内控实施细则的制定是社保业务管理的重要举措,可以有效规范和加强社保业务经办中心的内部控制,保证社保业务的安全、高效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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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实施《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细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规范参保单位、参保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和待遇领取行为,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稽核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依法对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登记情况、社会保险缴费和待遇领取、使用等情况进行的核查。
第三条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稽核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经办机构建立稽核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一协调、组织实施本级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稽核工作。
省本级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联席会议由省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局召集,市(州)、县(区)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联席会议的召集单位
1、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2、有关登记是否真实有效。
(二)社会保险缴费情况。
1、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申报的社会保险缴费人数、缴费基数是否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2、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是否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3、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的缴费能力及补缴情况。
(三)社会保险待遇领取和使用情况。
1、社会保险待遇享受人员状况;2、社会保险待遇享受者的条件、项目和标准是否符合有关政策;
3、参保单位和个人是否存在重复享受、冒领、骗取社会保险待遇和违规使用社会保险金的行为。
(四)国家规定或者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稽核事项。
第八条社会保险稽核采取日常稽核、重点稽核和举报稽核等方式进行。
(一)经办机构稽核部门以日常稽核工作为主,并根据工作计划定期实施日常稽核。
日常稽核基本形式包括实地稽核和书面稽核。
实地稽核是指稽核部门进入被稽核单位就有关事项直接检查而实施的稽核;书面稽核是指稽核部门通过检查、分析被稽核单位按要求报送有关资料的形式而实施的稽核。
(二)经办机构稽核部门对特定的对象和内容应当进行重点稽核;对于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经办机构稽核部门应当及时受理举报并进行稽核。
重点稽核、举报稽核可以通过实地稽核和书面稽核的形式进行。
第九条实地稽核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稽核部门根据工作计划和日程安排,提前3日向稽核对象送达《社会保险稽核通知书》(附件一),告知稽核的内容、要求、方法、时间及需要准备的有关资料。
特殊情况下的实地稽核可不予事先通知。
(二)实地稽核应有两名以上稽核人员共同进行。
稽核人员应出示执行公务证件,说明身份,并做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宣传和稽核协调工作,取得稽核对象的支持和配合。
(三)稽核人员应要求稽核对象提供与稽核事项相关的资料,并认真审阅稽核对象的参保登记情况、用人情况、工资收入情况、财务报表、统计报表;核查申报参保、缴费人数和缴费基数、保费缴纳情况,以及参保个人享受社会保险各项待遇的情况、领取待遇的资格等有关情况和资料。
稽核对象下设独立核算分支机构的,稽核人员应从其总机构至分支机构逐级稽核。
(四)稽核人员对稽核中发现的问题,应就有关环节和个人进行调查,并按照“一事一稿”和准确反映稽核线索的原则,认真作出稽核工作底稿。
稽核过程中获取的有关数据、资料和调查取得的证明材料,均应注明来源和时间,并经被稽核单位经办人员或证据提供者签字认可。
不能取得经办人员或证据提供者签名(盖章)的,应注明原因。
第十条书面稽核按以下程序进行:(一)稽核部门根据工作计划和日程安排,提前向稽核对象发出《社会保险稽核通知书》,告知稽核对象将与稽核事项有关的全部资料或部分
资料报送经办机构,接受书面稽核。
(二)稽核人员审核稽核对象报送的资料、数据,并认真做出稽核工作底稿。
对不符合报送要求的资料、数据,应要求稽核对象补报或重新报送。
(三)书面稽核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章问题的,稽核部门应对稽核对象实施实地稽核。
第十一条实地稽核或书面稽核结束,稽核人员均应依据稽核工作底稿,规范填写《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记录表》(附件二),全面记录稽核中发现的问题及所涉及的凭证等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记录表》由稽核人员和被稽核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盖章)。
被稽核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拒不签名(盖章)的,应注明原因。
第十二条经办机构根据《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记录表》和取得的证据,填写《社会保险稽核情况告知书》(附件三)或《社会保险稽核整改意见书》(附件四),报经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相关险种主管负责人审定,送达稽核对象。
(一)对于经稽核未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稽核对象,经办机构应当在稽核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社会保险稽核情况告知
书》送达稽核对象。
(二)对于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稽核对象,经办机构应当在稽核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社会保险稽核整改意见书》送达稽核对象,要求限期予以改正。
第十三条经办机构制发的《社会保险稽核整改意见书》须送交社会保险费征缴及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环节执行,并报送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经办机构在《社会保险稽核整改意见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应了解社会保险征缴环节和支付环节的执行情况和稽核对象整改落实情况,并根据执行情况和整改情况建立稽核处理信息。
第十五条稽核对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且拒不整改的,经办机构应当填写《社会保险提请行政处罚建议书》(附件五),报请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处理或处罚:
(一)少报、瞒报缴费基数和缴费人数,拒不改正的;(二)拒绝稽核或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迟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三)收到《社会保险稽核整改意见书》后超过30日未提出复查申请、对存在的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拒不改正的;
(四)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拒不退还的。
第十六条稽核人员应当具备的条件、开展社会保险稽核工作可以行使的职权、应当承担的义务以及回避的事项均按《社会保险稽核
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执行。
稽核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积极支持、指导、协调、参与社会保险稽核工作,帮助解决稽核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实际问题。
县以上经办机构应当及时统计、汇总稽核工作情况,建立稽核工作台帐和稽核工作资料管理制度,并定期向同级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和上级经办机构通报稽核工作情况。
经办机构需要提请行政处罚的事项应当及时移交同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及时将查处情况通报经办机构。
构成犯罪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将处理进程通报经办机构。
第十八条县以上经办机构履行稽核职责所必需的机构、编制和工作经费,由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商同级编制、财政部门解决。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