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隐私权的宪法保护
试论隐私权的宪法保护

方 式 来 实 现 的 , 主 要 的 法 律 依 据 是 《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最 最
贯 彻 执 行 <民法 通 则 >若 干 问 题 的 意 见 ( 行 ) 和 《 高 施 》 最
人 民法 院 关 于 审 理 名 誉 权 案 件 若 干 问题 的 解 答 》 两 个 司 这
法 解 释 。在 宪 法 层 面 , 私 权 虽 被 作 为 一 项 未 列 举 的 隐 性 隐
人 日记 , 探 他 人 私 人 文 件 内容 以及 将 它 们 公 开 ; 是 调 刺 六
查 、 探 他 人 社 会 关 系 并 非 法 公 之 于 众 ; 是 干 扰 他 人 夫 刺 七
妻性 生 活 或 对 其 进 行 调 查 、 布 ; 是 将 他 人 婚 外 性 生 活 公 八
向社 会公 布 ;九是 泄 露 公 民 的个 人 材 料 , 公 之 于 众 , 扩 或 或 大公 开 范 围 ; 是 收集 公 民 不愿 向社 会公 开 的 过 去 的 或 现 十 在 的 纯 属 个 人 的 情 况 。张 教 授 的 上 述 分 类 基 本 囊 括 了 侵
《2024年宪法视野中的个人信息保护》范文

《宪法视野中的个人信息保护》篇一一、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个人信息保护问题日益凸显。
在数字化时代,个人信息的收集、处理和利用已经成为社会发展的重要驱动力。
然而,个人信息的滥用和泄露问题也日益严重,给个人隐私权、人格尊严乃至国家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因此,从宪法角度审视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对于维护个人权益、保障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二、宪法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规范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对个人信息保护有着重要的规范作用。
首先,宪法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其中包括隐私权。
隐私权是个人信息保护的核心内容,宪法对此提供了法律保障。
其次,宪法规定了国家机关在收集、处理和利用个人信息时必须遵循的原则和程序,如合法性原则、正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等。
这些原则为个人信息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个人信息保护的现实问题尽管宪法对个人信息保护有着明确的规定,但在实际生活中,个人信息保护仍面临诸多挑战。
首先,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大数据技术的发展,个人信息的收集和利用范围不断扩大,信息泄露的风险也随之增加。
其次,部分企业和机构在收集、处理和利用个人信息时存在违规行为,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
此外,国家机关在执行公务过程中也可能出现滥用职权、泄露个人信息的情况。
四、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的措施为了解决个人信息保护的现实问题,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措施:1. 完善法律法规:制定更加完善的法律法规,明确个人信息保护的主体、范围、程序和责任,为个人信息保护提供法律保障。
2. 强化监管力度:加强对企业和机构的监管力度,确保其依法收集、处理和利用个人信息。
同时,对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和处罚。
3. 提高安全技术:采用先进的安全技术手段,如加密技术、身份验证等,确保个人信息安全。
4. 增强公民意识:加强公民的个人信息保护意识教育,提高公民的自我保护能力。
5. 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为公民提供便捷的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处理个人信息侵权行为。
五、结论在数字化时代,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已经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
保护个人隐私的法律法规解读

保护个人隐私的法律法规解读个人隐私是每个人都应当享有的基本权益,而保护个人隐私的法律法规则为个人提供了一定的保障和保护。
本文将对保护个人隐私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解读。
一、宪法的保障中国宪法是我国最高法律法规,保障了个人的隐私权。
根据宪法第38条以及第40条的规定,个人有权享有隐私,并且法律保护隐私的不侵犯。
二、刑法中的隐私保护刑法是保护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法律法规之一,在其中也有相关的条款保护个人隐私。
1. 刑法第253条规定了非法侵入他人住宅、非法侵入他人使用住所权益的行为属于犯罪行为。
这一条款保障了每个人的住所安全和私密性。
2. 刑法第245条规定了侵犯个人信息的行为。
未经允许获取、出售、提供个人隐私信息,或者非法获取、泄露、篡改个人电脑信息等行为都属于犯罪。
这一条款保护了个人的信息安全和隐私。
三、网络信息安全法对个人隐私的保护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信息安全问题也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
为了保护个人隐私和网络信息安全,我国于2016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1. 网络信息安全法第41条规定了网络运营者应当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
网络运营者必须经过用户同意或者法律规定,才能采集、使用或者提供用户的个人信息。
这一条款规定了网络运营者必须尊重用户的隐私,并且对于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有一系列的限制和要求。
2. 网络信息安全法第43条规定了个人信息的保护措施。
网络运营者在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时,应当采取安全保护措施,防止个人信息的泄露、丢失或者被盗用。
这一条款要求网络运营者对个人信息进行严格的保护和管理,确保用户的隐私安全。
四、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除了网络信息安全法外,我国还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该法于2021年11月1日正式实施,专门针对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保护提出了更加具体的要求。
1. 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了对于个人信息的采集、使用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也要经过明确的目的范围限制和用户的同意。
论隐私权的宪法保护——以自媒体时代为分析背景

法学 评论 》 上 发表 的《 论 隐私 权》 一 文 最早 提 出隐 私 的
概念 , 文 中将 隐私界 定 为免受 外界 干扰 的独处权 利 。 之 后 陆续 有 学者对 隐 私 的概念 予 以充 实 .逐 渐演 进 到 了
一
信息得到保护 , 免于外界非法侵扰、 知悉 、 搜集 、 公布乃
至贩卖 的一 种人 格权 。
在 宪法 视野 下 .隐私 权 的本质 已经超越 了民法所
构筑 的部 门法疆 域 而上升 为一 项基 本人 权 。 《 世界 人权 宣言 》 第l 2 条规 定 : “ 任何 人 的私 生活 、 家庭 、 住 宅 和通 信 不得 任 意干涉 , 他 的荣誉 和 名誉不 得 加 以攻 击 。 人人 有 权享 受法 律保 护 , 以免受 这种 干 涉或攻 击 。 ” 《 公 民权
联 网背景 的映衬 下 , 无 疑透 出浓 郁 而鲜 活 的时代 气息 。
隐私权 应为 公 民所享 有 的 、 保 持生 活安 宁状 态 、 使 私人
布, 到“ 人 肉搜索 ” 引 擎 的强劲 启动 , 我们 看 到 民间 草根
通 过微 博 充分 实现 了言论 自由 .但 同时公 民隐私权 正 面临着 前 所未有 的巨大威 胁 。 自媒 体 在彰 显言 论 自由 和舆论 监督 权 之时 , 也打 开 了一扇偷 窥 公 民隐 私之 窗 。 在 这种 背 景下 。探讨 自媒 体 时代 的隐 私权 及其 宪法 保 护路径 成 为一项 紧 迫而重 要 的任务 。
云 众 的信 息 流共 同 营造 了互 联 网上 的 比特 之 海 。 …自 媒 体—— 自我 的小媒 体 。 在 亿万 网民 的努力 之下 。 焕 发
论隐私权的宪法保障

个体的人才会消除对社会和他人 的戒备状态 , 才能
自在 自为地 生活 , 才能更好地尊重他人 的权利 。只
神振奋 , 会努力使 自己的智力 、 体力得 以最大限度
的发挥 ;客观上而言 ,自由的扩大意 味着羁绊的减 少, 人在从事各种活动时所受到的制 约性 因素相对
有个体得 到 良性发展 ,群体才能共 同进益 ,整个社 会才会呈现繁荣 和谐 的局面 。
( 一 )自由的价值
目前学 界对 隐私权的理解存 在两种观点 , 可 以 称为消极说 与控制说 。1 消极说。该种观点认为 ,
有 自由了, 因为其他的人 同样会有这个权利。 ” L 3 隐私 权 即意味着 隐私权 人可 以在法 律 的范 围内按 自己 的意志保有私人生活安宁 、 支配私人信 息并排 除他
相关立 法并 指 出在我 国实现 隐私 权保 护的宪 法途
径。
英 国思想家约翰 ・ 密尔把 自由界定 为 “ 社会所 能合法施予个 人的权 利”。 2 近代启 蒙思想家孟德
斯鸠认为 “ 自由是做法律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 ,
如果一个公 民能够做法律所 禁止的事情 , 他就不再
隐私权 的价值
种学说 正暗合 了 自由的两方 面内涵 。 法 学意义 上的
享有 的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不被他人非法侵扰 、 知
悉 、搜索 、利 用和公 开的一项人 格权 ”。 … 在美 国 ,通过扩大解释宪法基本权利条款 ,隐私权被认 为是 一项 宪法性的权利 。在 国际 、区域性人权文人为
的 隐 私权 保 护 的 法 律 体 系。 关 键 词 : 隐私 权 ;基 本 人 权 ; 宪法 保 护
中图分类号 :
文献标识码 :A
隐私权是一种 具体的人格权 , 是人 的 自由与尊
宪法解读隐私权保护

宪法解读隐私权保护随着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人们日常生活中的隐私权正受到越来越多的侵犯。
为了保护个人的隐私权,法律制定者和司法机关在宪法解读中探索隐私权保护的立法和司法途径。
本文将以宪法解读为主线,深入探讨隐私权保护的相关议题。
一、宪法对隐私权保护的基本原则隐私权作为个人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得到了现行宪法的明确保护。
根据宪法的基本原则,隐私权保护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和阐述:1. 个人自由和人格尊严:宪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
个人的自由和人格尊严是与隐私权密切相关的,个人享有的自由和尊严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
2. 信息保护: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国家保障公民的个人信息、个人隐私的保密,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处理、泄露公民的个人信息”。
这一条款明确规定了国家对个人信息隐私的立法保护。
3. 守法正当性原则:宪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合法的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
这一规定意味着隐私权保护必须以合法、正当的方式进行,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二、宪法解读在隐私权保护中的具体步骤具体来说,宪法解读在隐私权保护中需要进行以下的步骤:1. 解释宪法条文:宪法解读起始应该从宪法条文本身入手,明确隐私权保护的基本权威和依据。
2. 确定立法空白:在当前法律体系中,是否存在具体针对隐私权保护的立法规定的空白,需要通过宪法解读的方法找到依据。
3. 基于现实问题的解释:在宪法解读的基础上,针对当下信息技术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进行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裁决。
比如,隐私权与大数据的平衡问题,需要考虑到两者之间的关系。
4. 扩展宪法条文的解释范围:有时候,隐私权保护与其他相关权利存在密切联系,需要通过对宪法条文的解释来推广隐私权保护的范围。
三、司法实践中的宪法解读隐私权保护案例宪法解读的理论应用是有赖于具体的司法实践案例的。
以下列举几个在隐私权保护方面的典型案例:1. 王某案:王某因为聚众赌博被警方逮捕,在审判过程中,王某的通话记录被作为证据进行提供。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公民隐私权的宪法保护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公民隐私权的宪法保护公民隐私权的宪法保护公民隐私权,作为一项重要的个人权利,受到宪法保护。
本文将从法学专业的角度出发,探讨公民隐私权在宪法中的保护,以及与其他相关权利的平衡。
一、公民隐私权的概念和意义公民隐私权是指个人对于其个人信息和私生活的自主控制权。
这包括但不限于个人信息的搜集、使用和披露,以及与他人的私人交往、私人住所等方面的权利。
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具有重要的意义,首先,它是个人尊严的体现,能够保障公民在社会中的自由与平等。
其次,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对于社会稳定和发展也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宪法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原则在宪法中,对于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可以从多个方面来进行分析和解释。
其中,以下几个原则是比较重要的:1. 人权保护原则:宪法作为一部保障公民基本人权的法律,对于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宪法的规定,每个公民都有享有隐私权的基本权利。
2. 法律保护原则:在宪法中,对于公民隐私权的保护有时候会有所限制,这就需要通过其他法律的具体规定来实现。
例如,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需要遵守相关法律的规定,并获得公民的明确同意。
3. 公共利益原则:尽管公民隐私权受到宪法的保护,但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受到公共利益的制约。
在必要的情况下,国家可以依法对公民的隐私进行合理的限制,例如保护国家安全、刑事调查等。
三、公民隐私权的界定和保护由于公民隐私权是一项复杂的权利,其保护也面临着许多难题和挑战。
在法律实践中,对于公民隐私权的界定和保护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1. 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国家可以通过立法的方式明确规定公民隐私权的界定和保护范围,制定相关的法律和法规。
同时,对于违反公民隐私权的行为进行惩处。
2. 法律监督的加强:法律监督是保障公民隐私权的重要手段。
通过设立独立的监管机构,对于涉及公民隐私权的案件进行严正的执法。
3. 公民隐私意识的普及:加强公民隐私意识的普及教育,提高公众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视程度。
侵犯隐私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一、《宪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二、《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人格权就包括隐私权】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四、《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注:目前盛行的网络“人肉搜索”,也会造成侵权。
法律中指出:“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而民事权益则包括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和隐私权等权利。
“人肉搜索”中,难免会涉及到当事人照片、阅历等内容,其间不乏个人隐私,网络公开之后又常为当事人带来负面影响。
】第六十二条【患者的隐私权】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
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五、《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第一百三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六、《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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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隐私权的宪法保护作者:李从付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3期【摘要】本文主要探讨了隐私权的含义,从宪法角度加强对隐私权保护的意义,以及我国隐私权宪法保护的现状,并从明确隐私权的宪法地位,严格限制公权力的公域范围,加强隐私权的宪法救济三个方面提出完善我国隐私权宪法保护的建议和构想。
【关键词】隐私权;人格尊严;宪法保护当前,随着现代息信技术的迅猛发展,通过高科技手段,随意侵入他人私人领域、侵犯他人隐私已不足为奇了。
这其中有来自平等主体的,也有来自代表公权力机关的,随着当前国家行政权力的不断扩大及涉及个人信息的资料处理系统的日益完善,个人隐私权的保护遭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因此以宪法规范约束政府公权力的行使,加强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显得尤为迫切。
一、隐私权宪法保护的意义(一)隐私权的含义对隐私权含义的界定,我国学者主要有两类不同学说:一是消极人格权说,此学说认为作为涉及个人私密的隐私权,是指禁止他人干涉个人私人事务和个人生活自由的一种人格权;隐私权是个人生活领域内的自由权,是个人信息不向他人公开,禁止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
二是积极人格权说,这种学说认为个人不仅拥有控制自己私人信息的权利,而且还有权请求国家履行保护个人隐私职能的权利,加强对个人隐私的保护,排除他人对个人隐私的非法干涉。
总而言之,隐私权是个人自由权、个人信息秘密权和私人生活安宁权,而且个人对自己的私人领域具有支配权,有权决定是否公开且在何种程度上向他人公开自己的隐私和个人的私人信息。
对个人隐私的尊重,有利于培养人的个性和创造性,这对一个社会的存在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因此目前各国对隐私权的保护更注重对人的创造性的培养和对人格尊严的尊重。
和民法上的隐私权概念相比,宪法隐私权具有更高的位阶和更丰富的包容性,其与民法上的隐私权具有鲜明的对比,宪法隐私权更关注人的尊严和人的自主地位,其防御的对象是政府公权力。
民法上的隐私权作为一种独立的民事权利是人格权的一种,其保护的是个人生活和私人事务的自主权,其处理的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隐私权纠纷。
有学者把宪法隐私权归纳为三个方面:个人有要求政府不公开个人私事的权利;个人的私人空间和私人事务不受政府监视和干扰的权利;个人享有充分的私人自由和私人空间而不受政府限制的权利。
(二)隐私权宪法保护的意义1.制约国家权力在一个法治社会里,不但要保障人权,更需要限制国家行政权力的行使范围。
随着社会的发展,政府总在不断扩张自己的权力范围,随意逾越公共领域和私人空间的界线,任意地侵扰私人事务,侵犯个人的隐私权。
以“西安黄碟事件”为例,“警察”这个公权力的执行者,随意闯入民宅这一纯属私人的空间,去禁止夫妻看色情光碟,这种行使公权力的方式,让人不能不怀疑其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1]。
在现代社会,生活的每个领域都会受到政府行政权的干预,而个人在与国家和政府的博弈中又总是处于劣势,所以加强对政府行政权的约束和限制既是建立有限政府的需要也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需要。
法律对隐私权的认可使得个人隐私领域和私人空间取得了法律的尊重和保护。
对隐私权的保护必须明确公共领域与个人领域的范围,因此公权力必须严守自己的行使范围,不得随意逾越自己权力运行的边界,不能任意介入私人领域,必须尊重个人隐私和私人空间。
隐私权的出现使得个人能够拥有独自的私人空间,使得个人在不断扩张的公权力面前,个人仍然能够保持私人生活的平静和内心的安宁,并对抗政府公权力对个人隐私权的侵犯,从而使政府公权力的运行受到限制和约束,这对限制和约束政府公权力的行使、建立现代有限政府具有重要意义。
2.实现私权自治借助宪法对隐私权加以保护,必须尊重和保护专属个人的私人空间并排除公权力的干涉,这就赋予了每个人自由发展的空间和私自治领域。
通过宪法对隐私权的保障,能够更好地保障人的自由权并实现对人格尊严的尊重,这是尊重和维护每个人独立个性的必要保障。
现代隐私权的终极目标是,明确个人与国家各自活动的范围,并对国家公权力的运行进行必要的限制,充分保障个人自由生活和自我发展的广阔空间,充分尊重和鼓励个体自我选择和自由发展,这必将为保障私权自治、实现个人自由创造良好的条件。
美国隐私权的宪法保护就是从一些具体领域开始的,如婚姻关系、两性关系、同性恋等私人空间,通过这些私人领域来对抗政府公权力对隐私权的侵犯。
20世纪后期,美国最高法院针对许多堕胎案件的争论中,对女性堕胎自由权的保护逐步得到法院的认可。
在1992年肯塔基州禁同性恋案中,法院更极端地认为:“只要他把邪恶限于他本人,且不冒犯公共道德的规则,他就处于人类法律的触及之外[2]”。
显然,私人事务只要严格限制在私人领域并不妨害公共利益,政府的权力就必须保持必要的克制,且不能随意介入和干涉个人的私人空间和自由。
二、我国隐私权宪法保护的现状(一)我国隐私权宪法保护的缺位在我国当前的法律体系中,针对隐私权的法律保护还比较欠缺,法律上对隐私权的保护并不完善。
我国的整个法律体系虽然尚无隐私权形式上的认可,但我们不得不承认在宪法规范中深刻体现着对个人隐私利益的尊重。
比如《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第4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讯秘密和通讯自由受法律保护。
[3]”上述几条关于人格尊严、公民住宅、公民的通讯自由和秘密受法律保护,笔者认为这是我国关于隐私权宪法保护的依据。
虽然我国隐私权的保护具有宪法依据,由于我国宪法本身不具有司法效力,这些关于隐私权的宪法保障条款在司法实践中成为具文并没有真正得到落实。
目前我国尚无宪法诉讼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我国宪法本身不具有直接的司法效力,作为具有宪法规范保护依据的隐私权并不能得到宪法的切实保护,必须而且只能通过部门法即民法来加以保护。
令人遗憾的是,我国《民法通则》目前尚无关于隐私权的具体规定,为了完善民法对隐私权保护之缺陷,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比照名誉侵权来处理隐私侵权问题。
由于部门法涉及的对象是平等的私法主体而不具有对抗公权力的效力,因此,隐私权的现有保护在面对公权力的侵犯面前无能为力。
(二)我国隐私权宪法保护的现实需要隐私权作为公民一项涉及到人格与尊严的一项基本权利,应采取有效措施防御公权力对个人隐私权的威胁与侵犯。
公民住宅属于个人的私人空间,住宅是个人隐私的集中场所,是个人的私密空间,不受任何侵犯应该是隐私权保护的题中之意。
因此,对公民住宅权利的保障,就是对公民私人生活、私人空间和私人秘密的保障。
对隐私权的保护应随着其自身范围的不断扩展,全方位的对私人领域进行保护,不仅仅局限于公民的住宅,个人的一切隐私利益都应受到公权力的尊重和维护。
公权力在私人领域面前应保持必要的克制,不得无故任意介入,即使在具有合法依据的情况下,政府公权力的行使也不能随意侵入私人领域、干涉私人自由。
随着社会的发展、信息技术突飞猛进,出现了大量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系统,对这些信息系统如不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个人的信息隐私将受到严重威胁。
这些信息系统主要有:公安部门掌握了一些涉及个人隐私信息:如姓名、身高、体貌特征、社会交往等;税务、劳动保障等部门也能够掌握许多涉及个人隐私的私人信息,以上这些个人信息涉及了个人隐私的许多方面,维护个人信息安全对保护个人隐私权来说至关重要。
“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个人隐私权遭受侵犯的范围和方式也在扩展,如果政府不能够在体制、设施、技术等方面给予公民隐私权切实有效的保护,在面对强大的政府公权力面前,个人隐私保护是无法实现的[4]”。
三、我国隐私权宪法保护的构建(一)明确隐私权的宪法地位实现隐私权的宪法保护,首先要把隐私权上升为宪法上的基本权利,隐私权作为保护个人隐私的基本权利,需要防御政府公权力对个人隐私权的侵犯,因此就必须以宪法作为其保护依据。
从我国目前宪法文本上看,我国隐私权的保护是具有宪法依据的。
我国宪法第38条规定了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作为人的基本权利,其具有丰富的内涵,只要把一个人作为法律意义上的人加以保护,其中所涉及的个人利益均可包含在人格尊严保护的权利或利益范围之内。
人格尊严作为隐私权的价值支撑,以及宪法所具有的最高权威,从而使隐私权能够得到全面而切实的保护。
宪法第39、40条分别规定了公民住宅,公民通讯自由和通讯秘密受法律保护,宪法第37条规定人身自由受法律保护,享有不受非法限制的自由,虽然它们是对公民个人活动自由的保护,但个人事务的自主决定和个人隐私的保护均与个人活动自由密切相关,对个人身体自由和私人活动自由的宪法保护就是对个人人格的尊重和隐私权的保护,个人身体享有充分的行动自由是一个人获得人格尊重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也是隐私权保护的重要内容。
在隐私权的宪法保护过程中,应充分发挥宪法基本法的功能,并确立指导部门法隐私权保护的一般原则,我国应该在宪法人格尊严条款的基础上确立一般原则,并在隐私权保护的实践中不断加以完善,从而使隐私权真正能够得到宪法保护。
(二)严格公权力的公域范围侵犯隐私权的主体可以划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作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或组织,另一方面是国家公权力对个人隐私领域的侵犯。
在现代福利社会,行政权力有不断扩大的趋势,个人隐私权日益遭受严重侵犯,因此国家公权力应成为保护隐私权防御的重点,通过宪法上的隐私权严格限制公权力行使的范围,对抗公权力对个人隐私权的侵犯。
政府公权力总是乐于干预私人领域的各个方面,个人在异常强大的公权力面前,力量非常微弱。
政府公权力常常习惯于逾越行政权力运行的边界,强行闯入个人领域,干预私人事务,个人隐私权常常遭受公权力的侵犯也就不足为奇了。
斯蒂芬·L.埃尔金提出:为了保护个人的隐私利益,必须在公共与私人领域之间划分出明确的界线,这条界线将对政府公权力作出必要的限制,个人在私人空间中有充分的自由,公权力无权随意一介入[5]。
在个人领域范围内,个人是私人领域的主宰,个人享有充分的活动自由,享有不受打扰的私人空间,这个领域理应受到宪法的切实保护。
因此,应当确立行政权力行使的隐私权边界,严格限制行政权力行使的范围,这是防御公权力对隐私权的侵犯,切实保护宪法隐私权的重点。
(三)加强隐私权的宪法救济不管宪法制度设计的多么完美,如果宪法不能适用于司法实践,不能成为案件的审判依据,那宪法中规定的人民的权利也只能永远停留在纸上,宪法根本大法的作用也无从发挥。
宪法的地位很高,却更本无用,这就是我国宪法的弊端,有人更形象地说,我国的宪法是“一只没有牙齿的老虎”。
众所周知,没有救济就毫无权利可言。
因此,保护公民个人隐私权,防御公权力对个人隐私权的侵犯,就必须充分发挥宪法的司法效力,积极寻求隐私权的宪法救济途径,切实加强隐私权的宪法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