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随机抽查工作细则
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细则【模板】

XX市XX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市场监管,规范行政行为,提高事中事后监管的效率和执行力,促进市场公平竞争,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以及省、市市场监管局及省、市、区政府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是指全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通过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市场主体和检查人员,并依法对市场主体进行检查的监督管理活动,检查结果通过一定媒介对外公开,供社会大众查阅。
第三条“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遵循依法、随机、公开、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全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行政监督检查,除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转办交办外,包括日常监管、专项整治等都必须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区级企业信用监管部门或与区级负责双随机抽查对应的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级双随机抽查工作的相关机制建设和年度抽查计划的制定,确定每个抽查批次的牵头业务部门;各业务部门要按照上级业务部门的要求制定年度抽查工作计划,牵头组织双随机抽查工作,并负责相关抽查结果的公示。
每年3月1日前,各业务部门应向企业信用监管部门或与区级负责双随机抽查对应的部门报送本业务部门年度抽查计划,内容应包括抽查计划名称、组织实施单位、抽查类型、抽查比例、抽查事项、检查内容、抽查时限、实施检查单位、配合单位等信息。
其中抽查比例应不低于上级部门要求。
区级业务部门在制定抽查计划时,要结合“三合一”机构的特点,按照“一次抽查、全面体检”的工作要求,积极整合资源,在机关内部实现跨业务部门的联合检查,在外部积极邀请相关的行业主管部门参与联合检查,构建联合执法新机制。
配合部门应向牵头部门提供具体的抽查事项,并做好本部门的人员选派和业务培训,积极参与联合抽查。
区级除落实上级确定年度抽查计划外,可以根据地方党委政府重点工作和辖区市场秩序突出风险为导向,提出本辖区双随机抽查需求,确定相应的抽查事项清单,并于每年3月15日前向上级局及地方政府报备,抽查计划可以根据实际进行必要的调整,调整后计划也要按规定上报。
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2篇)

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____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____》(____〔____〕____号)、《江西省人民政府____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____》(赣府厅发〔____〕____号)、《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____宜春市推进依法行政检查“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____》(宜府____发[____]____号)精神,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提高执法效能,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向纵深发展,规范价格监督检查行为,根据《宜春市推进行政检查“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请结合本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一、成立“双随机一公开”工作领导小组。
我委成立了以党组书记、主任梁宏波为组长,副主任葛友智为副组长,各相关处室为成员的领导小组。
____全全委各科室召开了随机抽查制度座谈会,认真传达文件精神,部署落实方案。
要求各科室认真落实文件精神,转变监管理念,规范监管行为,彻底解决当前存在检查任性和执法扰民、执法不公、执法不严等问题,提升监管效能。
第一条为进一步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方式,在我委物价与节能监督管理领域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
第二条发改委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是指监督管理部门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采取随机方式抽取被检查对象,采取随机方式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开检查结果。
第三条我委“双随机、一公开”的实施原则是。
统筹安排、综合实施,谁检查、谁反馈,公开、公正、透明。
第四条统筹安排、综合实施,是指我委监督管理部门统筹安排检查事项,组成综合执法检查小组,综合实施检查。
第五条谁检查、谁反馈,是指我委负责向被检查对象反馈各自实施的检查结果,具体实施检查的各综合检查小组负责向被检查对象反馈各自实施的检查结果。
第六条公开、公正、透明,是指检查清单、检查计划、抽取结果、实施过程、检查结果等检查工作全过程应当依法、公开。
第七条我委根据我委的权责清单,梳理我委依法应当实施的监督检查职责,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事项名称、内容、依据等。
县烟草专卖局双随机抽查工作细则

县烟草专卖局双随机抽查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创新执法监管方式,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是指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定实施专卖监管检查时,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及时向社会公开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
第三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个人涉及规范生产经营、规范市场秩序等的监管事项实施检查时,适用本细则。
第二章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四条国家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23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制订专卖监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第五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对象、抽查内容、抽查比例和抽查频次等内容。
第六条根据专卖监管工作需要,参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变化,国家局可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章随机抽查的实施第七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属地持证企业和个人的专卖监管随机抽查工作。
第八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专卖监管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负责组织信息录入并动态更新信息。
第九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采用随机抽查方式开展专卖监管检查,随机抽选确定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减少对持证企业和个人正常生产经营的干扰。
随机抽取过程应存档记录,实现责任可追溯。
第十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履行监管职责,及时响应群众举报投诉,既不越位,也不缺位。
零售市场秩序日常检查要坚持落实APCD工作法,加强信息综合研判,对未发现异常问题的零售户进行随机抽查,对异常的零售户进行有针对性的问题核查。
第十一条专卖监管随机抽查应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对历史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检查对象可增加抽查比例或频次,对一定时期内已被抽查过且无问题的检查对象,应避免重复抽查。
“双随机”抽查工作制度

双随机抽查工作制度第一条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高监管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双随机抽查,是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随机选派检查人员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双随机抽查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协同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监管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的比例、频次、时限等要求,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第五条监管部门应当根据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简称公示系统)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随机抽取检查对象,自动匹配检查人员。
第六条监管部门应当建立检查人员库,确保检查人员信息真实、完整、准确。
检查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执法资格和专业知识。
第七条双随机抽查可以采取实地检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等方式。
检查人员应当根据抽查任务,采取相应的检查方式,制作检查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对象签字或者盖章。
第八条监管部门应当将双随机抽查的结果通过公示系统或者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双随机抽查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双随机抽查工作的全程监督,确保抽查公正、公开、透明。
第十条监管部门应当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及时处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其他处理决定。
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监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双随机抽查工作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调整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检查人员库等。
第十二条被检查对象应当配合监管部门进行双随机抽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接受检查。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拒绝或者阻挠双随机抽查工作的开展。
第十四条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双随机抽查工作的培训和宣传,提高检查人员的执法能力和水平,提高被检查对象的遵法意识。
多伦县档案史志局随机抽查工作细则.doc

多伦县档案史志局随机抽查工作细则为了加强档案管理,规范档案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关于印发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多政办发〔2016〕106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档案“双随机”抽查工作(以下简称抽查工作)是指县档案部门依据档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双随机”机制的要求,按照年度制定的档案执法工作计划,在全县范围内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并随机选派档案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或书面检查的监管方式。
二、随机选派的档案执法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及相关要求。
按照分工负责、协作配合、各负其责的原则,依照《档案法》及相关工作制度、工作程序进行检查。
必须做到内容明确、程序合法、文书规范。
三、将监管对象名录库中所有立档单位作为随机抽查对象。
采取不定向和定向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抽查。
不定向抽查即由县档案史志局从监管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单位,确定被查对象;定向抽查即按照行业类别等特定范围从监管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特定范围内的不特定单位,确定被查对象。
四、县档案史志局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管辖区域内档案行政执法的随机抽查工作,并将随机抽查作为档案行政执法的主要方式。
被查对象确定后,从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执法证件号码,确定执法检查人员;或者针对特定情况组建联合检查组,采取不提前告知的方式对被查对象开展监督检查。
执法检查人员应根据检查内容结合其专长进行选派,一定周期内,对同一抽查对象,不得由同一执法检查人员实施检查。
检查中,选派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检查人员与抽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
五、按照随机抽查监管事项清单所列事项进行重点抽查。
六、县级档案部门每年至少对监管对象名录库中5%的立档单位进行抽查。
在1年内对同一立档单位的抽查不超过2次,对投诉举报多、反映问题多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的立档单位,要加大检查力度。
七、采用现场检查或书面检查的方式进行抽查。
双随机抽查工作细则

“双随机”抽查工作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环境执法行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机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闽政办〔〕号)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双随机”抽查工作(以下简称抽查工作)是指,我市环境保护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对辖区内列入随机抽查名单的重点排污企业重点排污企业、特殊污染企业和一般排污企业进行现场抽查,并公开随机抽查结果的监管方式。
第三条环境执法部门负责牵头实行辖区企业随机抽查工作,并将随机抽查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建立健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检查人员名录库和市场主体名录库,每年度第一个月月底前,制定并印发实行本年度环境监察随机抽查方案。
第四条将辖区内重点排污企业(县级)、特殊污染企业和一般排污企业都要列为随机抽查对象并编入名录库,录入福建省环境监察执法平台,在平台上通过随机抽查的方式确定检查企业。
第五条每季度至少对本行政区的重点排污企业进行抽查(原则上应保证每年对辖区所有重点排污单位进行一遍巡查),每季度至少对的特殊监管排污单位进行抽查,一般排污企业至少按照:的比例(在编在岗的环境监察人员数量:被抽查单位数量)1 / 2.确定年度被抽查单位数量。
第六条环境监察人员开展现场抽查工作时,应现场制作《现场勘察笔录》,优先使用移动执法设备。
发现环境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改正,提出整改要求,按程序报告并作出处理。
现场抽查工作结束后,实施抽查的环保部门要在个工作日内将抽查结果填报污染源日常监管动态信息库。
第七条按照信息公开要求,将随机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开展现场抽查工作时,可按照本部门监测监察联动工作机制要求,对被抽查单位同步开展监测和监察,并按照当地政府的统一要求,联合其他部门开展联合抽查。
第九条建立健全随机抽查工作的保密制度。
财政部关于印发随机抽查工作细则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随机抽查工作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财监[2016]38号【发布部门】财政部【发布日期】2016.09.23【实施日期】2016.09.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财政部关于印发随机抽查工作细则的通知(2016年9月23日财监[2016]38号)部内有关司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确保财政检查的客观、公正、透明,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等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财政部随机抽查工作细则》(以下简称抽查细则),现予印发实施。
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在开展财政检查时应严格遵照执行抽查细则的有关要求。
各地财政厅(局)可参照执行。
抽查细则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财政部随机抽查工作细则附件:财政部随机抽查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创新财政监管方式,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是指财政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实施财政执法检查时,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及时公开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的活动。
第三条财政部依法对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检查对象)涉及财政支出、财政收入、资产财务、会计、政府采购、资产评估、财政票据、农业综合开发等事项实施财政执法检查时,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财政部“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坚持规范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统一管理、协同推进的原则。
第五条依据《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推广随机抽查工作方案》等要求,由条法司牵头,监督检查局按照统一归口管理、统一组织实施、统一规范程序、统一行政处罚的原则,会同国库司 (政府采购办公室)、资产管理司、综合司(财政票据监管中心)、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农发办)等业务司局组织随机抽查工作。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实施细则(2篇)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实施细则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1、认真贯彻落实____和_____、____、____,按照____和省、市政府简政放权、放管结合有关文件的要求,大力推广“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严格限制部门自由裁量权,规范监管行为。
2、坚持依法监管,依法推进事中、事后监管的规范化。
坚持公正高效。
规范行____力运行,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升监管效能,减轻学校和教育机构负担,优化教育发展环境。
二、抽查方式方法(一)随机抽查主体教育局。
(二)抽查对象和抽查内容抽查对象。
中小学校和其它教育机构。
抽查内容。
主要包括民办学校违规办学检查、教育收费检查、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督查。
(三)抽查机制建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严格限制自由裁量权,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执法检查人员____库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四)抽查比例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抽查比例。
对投诉____多、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污染源,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提高抽查比例。
三、工作要求1.高度重视,落实责任。
“双随机”抽查是____和省市政府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一项重大部署,各有关科室务必高度重视,增强责任意识,认真学习研究,做好随机抽查方案的细化和落实,公平、有效、透明地进行事中事后监管,提高检查水平,确保随机抽查工作取得实效。
按照市____文件确定的时间进度要求,及时研究制定实施方案。
2.程序规范,档案齐全。
要严格执法,提高执法效能,对同一监管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原则上应一次性完成,避免任性执法、执法扰民。
“双随机”抽查的发起、随机抽取过程、检查结果运用等要做到档案齐全,全程留痕,主动接受监督。
3、按照信息公开要求,将随机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4.加强宣传培训。
随机抽查是事中事后监管方式的探索和创新,及时总结随机抽查工作经验,不断完善“双随机”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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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随机抽查工作细则县随机抽查工作细则一第一条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推进行政检查“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xx〕45号)、《南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南政办字〔20xx〕56号)和《南昌县民政局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南民字〔20xx〕95号),结合民政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是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依照法定职责对被抽查对象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工作。
第三条工作原则。
对监管对象实施行政检查,应当遵循依法监管、公开透明、公正合理、廉洁高效的原则,充分体现行政监管合法性、公平性、规范性和简约性,保障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
第四条工作目标。
推进行政检查“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
运用信息技术,实现被检查的监管对象和行政检查人员随机产生,检查结果及时利用通报或网上公开形式对外公开。
随机抽查事项,在20xx年实行全覆盖。
第五条制定南昌县民政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建立随机抽查监管对象名录库,在“南昌县人民政府”网站公开,并进行动态管理。
对抽查事项所涉及的监管对象作为随机抽查对象,通过摇号的方式从监管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
第六条建立南昌县民政局随机抽查人员名录库。
在“南昌县人民政府”网站公开,并根据人员变动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上级民政部门开展随机抽查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从下级民政部门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调执法检查人员。
检查人员与抽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
第七条有监督检查职责的科室要根据年度工作安排抽查时间、制定抽查标准,每年进行一至二次抽查。
抽查比例不低于辖区内市场主体的5%,原则上,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检查对象的抽查次数不超过2次,对被投诉举报较多、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失信等级高等特殊监管对象,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适时提高抽查频次。
第八条有监督检查职责的科室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和监管工作实际,在每年11月份将下一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报局办公室,局办公室将及时报送县政府法制办备案,并在“南昌县人民政府”网站公开。
第九条依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载明的抽查内容及相关要求,采取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等方式进行抽查检查。
第十条开展检查工作,由持有执法证的执法人员2人以上组成一组一同进行。
抽查时,执法人员应当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
第十一条开展检查,应当制作相应的检查文书,对“双随机”抽查做到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
检查人员开展抽查工作时,现场检查记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资料须进行记录备案。
检查人员应当在检查工作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报告。
检查报告应当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实施步骤、检查情况、对被检查人评价,以及处理意见和建议等事项。
有监督检查职责的科室要及时做好检查档案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十二条检查人员应遵守保密守则,按照《保密法》规定程序依法办事。
在抽查工作未进行公开之前,检查人员不得私自或在无保密保障的情况下制作、传递、复制相关资料。
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抽查信息。
被抽查对象名单要严格保密,坚决防止跑风漏气、失密泄密现象发生。
第十三条检查人员要依照法定程序严格执法。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从严从快处理,该整改的及时责令整改,该移送的要移送有关部门。
第十四条对于在检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检查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处分规定处理。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对于检查发现问题整改不到位或不按规定进行整改的检查对象,应当在网上进行通报处理,并依法追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县随机抽查工作细则二第一条为规范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行为,创新监管方式,提高执法效能,根据《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精神,制定本随机抽查工作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双随机”抽查机制,是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依照法定职责对被抽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随机抽查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等原则,切实做到严格规范文明执法。
第四条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全面梳理对市场主体的监管事项,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凡是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监管职能的均应列入清单;凡法律法规规章未赋予监管职能的,不得列入清单开展检查。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简政放权工作实际,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
第五条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确定抽查的市场主体,建立市场主体名录库。
凡列入清单内监管事项所对应的市场主体(包括法人、其他组织)均应列入市场主体名录库。
市场主体名录库应当包括市场主体名称、法定代表人、经常居住地、联络人、联系方式等。
市场主体名录库实行定期更新制度。
每半年根据市场主体的变动,定期对市场主体名录库进行修订。
第六条根据执法人员名单建立执法人员名录库。
执法人员名录库包括执法人员姓名、执法证号、执法领域等内容。
根据执法人员变动情况实时更新执法人员名录库。
第七条在开展“双随机”抽查前,从相应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执法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执法检查人员与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
第八条合理安排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既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要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
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按规定实施;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随机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本级监管市场主体的3%,抽查频次原则上每年不小于2次。
对投诉拖欠农民工工资较多的或有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市场主体要加大抽查力度。
第九条开展抽查工作,由持有执法证的执法人员2人以上组成一组一同进行。
抽查时,执法人员应当出示执法证并记录在案。
开展抽查,应当制作相应的抽查文书,对“双随机”抽查做到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
抽查中,如需要提取相应市场主体的证据时,原则上应当提取证据原件,原件确实难以提取的,可以提取复印件,但应邀请市场主体相关工作人员见证并签字记录。
第十条建立“一抽查一通报”制度,对抽查中发现的违反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及时予以通报,依法进行处罚,并纳入本系统市场主体诚信档案,做到“惩处一例警示一片”。
第十一条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将案件线索移送相应监管部门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随机抽查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党风廉政建设规定,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秩序。
第十三条随机抽查不代替集中整治检查、群众举报专查、责令改正复查。
第十四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县随机抽查工作细则三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创新财政监管方式,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根据《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江西省推行行政检查“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抚府办发?20xx?65号)、《预算法》、《政府采购法》、《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制定该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是指财政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实施财政执法检查时,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及时公开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的活动。
第三条南丰县财政部门依法对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检查对象)涉及财政支出、财政收入、资产财务、会计、政府采购、财政票据、农业综合开发等事项实施财政执法检查时,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南丰县财政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坚持规范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统一管理、协同推进的原则。
第五条依据《财政部门监督办法》第八条、《财政部推广随机抽查工作方案》等要求,由预算股牵头,监督检查局按照统一归口管理、统一组织实施、统一规范程序、统一行政处罚的原则,会同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农发办)等业务科室组织随机抽查工作。
第六条预算股、监督检查局牵头建立统一的随机抽查信息平台,包括检查对象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等,有关科室(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日常维护。
第七条财政执法检查工作应按照我局公开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局领导批准的年度检查计划开展。
未列入年度检查计划的,不得擅自对外开展检查。
第八条需要临时增加检查任务的,由监督检查局归口报局领导批准后实施。
不得以核查、调查、调研等名义变相开展检查。
第二章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九条监督检查局牵头会同有关业务科室(以下统称抽查主体)依据《预算法》、《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政府采购法》、《资产评估法》、《税收征管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由政策法规科报局领导批准。
第十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要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对象、抽查内容、抽查比例和频次、抽查方式等内容。
第十一条根据财政监管工作需要,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发生立、改、废等变化时,监督检查局牵头会同有关业务科室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提出调整建议,由政策法规科汇总报局领导批准后,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章双随机抽查的实施第十二条财政支出、财政收入、资产财务、会计事项的抽查主体为监督检查局,政府采购、财政票据、农业综合开发事项的抽查主体分别为政府采购办公室、非税收入管理局和农发办。
第十三条各抽查主体按照业务工作特点和职责分工负责各自监管范围内的检查对象名录库的建立和维护,并录入统一的随机抽查信息平台。
检查对象名录库依据监管对象的变动情况,实施动态调整。
第十四条局内各相关股室应将财政支出、财政收入、资产财务、会计等财政管理对象的相关信息与随机抽查信息平台进行共享,配合做好检查对象名录库的建设工作。
第十五条县财政局随机抽查信息平台与相关部门的信用信息平台实行互联互通。
第十六条预算股、财政监督检查局牵头建立统一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各抽查主体按照职责分工,对执法检查人员信息进行审核并录入统一的随机抽查信息平台。
第十七条执法检查人员应为财政部门正式在编的工作人员。
随机抽查工作中聘用的承担辅助工作的非财政部门工作人员,不得列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第十八条各抽查主体拟开展的各项检查,由监督检查局负责牵头汇总并制定财政局年度检查计划,征求局内有关股室(单位)意见后,报局党委审定实施。
第十九条开展财政执法检查前,各抽查主体应通过随机抽查信息平台的随机抽查功能,随机确定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
随机抽取过程应全程记录,实现责任可追溯。
第二十条随机抽查可采取定向或不定向方式,并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检查对象可增加抽查比例或频次。
对一定时期内已被抽查过的检查对象,应避免重复抽查。
第二十一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时,如果存在应予回避的情形,或者因不可抗力等因素不能执行检查时,应重新选派执法检查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