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法治建设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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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法治问题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法治问题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法治问题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开放,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地向前推进。

在这一过程中,法治问题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重要议题。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法治问题,不仅关乎国家的政治稳定和社会秩序,更关系到全体公民的权益和社会的发展。

本文将结合中国国情,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法治问题展开讨论。

一、法治的重要性法治,是指在国家体系下,依法对各项社会活动进行管理和调整,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的一种制度和理念。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法治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法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保障。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自由竞争的原则受到了广泛的认可,企业和个人的活动范围得到了大幅度的扩大,同时也带来了各种各样的市场行为和交易。

要保证这种市场活动的公平有序进行,就必须依据法律的规范来约束各种经济行为,维护市场的公正和效率。

法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政治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

在市场经济中,从业者的竞争意识和风险意识强烈,一旦市场监管不严,就容易出现各种违法乱纪的行为。

长期以来,因为这种违法行为所引发的社会矛盾和纠纷不断涌现。

如果不能依法进行管理和解决,就容易引发社会的动荡和不稳定。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依法治理,才能保证国家政治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法治问题是一个综合性、长期性和系统性的工程,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法规不健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法律法规不健全是一个长期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国有许多法律法规对市场经济进行了规范性的描述,但是由于市场经济一直处于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中,一些法律法规并不能完全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存在许多空白和漏洞。

由于立法的滞后性和灵活性不强,导致许多行业在法律法规和政策上存在不确定性,容易产生各种各样的法律风险。

2.执法不严格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执法不严格也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

一方面,由于一些政府官员的权力寻租行为和失职渎职,导致执法机关对一些违法行为采取了放任不管和严重失职的态度,给市场经济环境带来了一些影响。

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制建设构想

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制建设构想
实行 法制 的主要 标志 ,是 一个 国家从 立法 、执法 、司法 、守法 以此 来 确保 宪 法 的重 要 地 位 , 完善 社 会 主义 法 制建 设 。 2 与 经济 建 设 相辅 相 成 的 法 制建 设 .
到法 律监 督等 方面 ,都 有比较 完备 的法律 和制 度 ,国家 的任何 机关 、 团体 和个 人 ,包 括国 家最 高领 导人 在 内 ,都 必须 严格 遵守 法律 ,依
义 的组成部分 ,是对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理论的重大发展。依据 这一理论 ,党确定 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 目标,进
宪法 ,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所有的法律都必须遵守宪法的规 行 了社 会 主义 发 展 史上 前 无 古 人 的探 索 。社 会 主义 市 场 经 济 是 实 定 ,凡 是 和 宪法 相 冲 突 的法 律 ,都 不具 有 效 力 。从 我 国 社会 主 义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法制建设
() 2 宪法 的根 本 性 作 用 没 有 完全 发挥 出来 。西 方 发 达 国 家 将 违 宪 审查 作 为 一 个重 要 的 法 制 制度 ,但 是 在我 国却 还 没 有相 关 的
1 社 会 主 义 市场 经 济 .
社 会主义市场经 济是市场经济 发展的一种新 的历史形式 , 违 宪审 查 法 律 。 也 可 以说 是 市 场经 济 发 展 的 新阶 段 。 它 是在 积 极 有 效 的 国家 宏 观 () 国 法 律 意 识 仍 然 比较 薄 弱 。我 国在 历 史 上 缺 乏 民 主 、 3我 调控 下 ,市 场 对资 源 配 置起 基 础 性 作 用 ,能 够 实 现 效 率与 公 平 的 法 治 的传 统 ,封 建意 识 影 响 较 深 ,和 西 方 发达 国 家 相 比 ,经 济 、 经 济 体 制 , 体 现 了两个 方面 的 含 义 , 是 市 场 经济 的 一般 共 性 , 其 一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市场监管与法治建设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市场监管与法治建设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市场监管与法治建设市场监管和法治建设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中国的改革开放进程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得以快速发展,市场监管和法治建设也随之成为保障市场健康有序运行的重要手段。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点是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同时也受到国家宏观调控的约束。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市场监管必不可少。

市场监管需要从多个层面进行,包括国家层面的宏观监管、地方政府层面的行政监管以及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行业监管。

同时,法治建设也是市场监管的重要保障,通过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和强化执法力量,可以有效地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国家层面的宏观监管发挥着重要作用。

国家层面的宏观监管主要通过制定和实施各种法律法规、政策措施以及市场调节机制来指导市场行为。

例如,中国政府通过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一系列法律,为市场经济的运行提供了秩序和规则。

此外,国家还积极推动市场准入机制的改革,进一步疏通市场流通环节,促进市场竞争,提高市场经济的效率。

地方政府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市场监管中也承担着重要角色。

地方政府层面的行政监管主要通过事中事后监管的方式来规范市场行为。

地方政府可以对市场主体进行登记注册、执照颁发等管理,对市场经营者的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罚。

此外,地方政府还要负责公共服务的提供,为市场经济的运行提供更好的环境和条件。

除了国家和地方政府的监管之外,行业监管也是保障市场秩序的重要手段。

行业监管主要由行业协会、商会等自律组织来负责。

行业协会可以通过制定行业准则、行业规则等方式,规范行业内的市场行为,促进诚信经营和行业竞争。

市场监管离不开法治建设的支撑。

法治建设主要包括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加强执法力量和完善司法机制。

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是保障市场经济运行的基础,只有通过明确的法律规定,才能引导各方行为。

同时,加强执法力量也是确保市场监管有效的重要保障。

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建设与完善

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建设与完善

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建设与完善【摘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建设与完善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

本文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概念引入和法律体系的重要性入手,探讨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构建、立法体系的健全、执法体系的完善、司法体系的加强和监督机制的建立等方面。

通过对这些内容的分析和讨论,可以清晰地认识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以及其完善的重要性。

只有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才能有效规范市场经济行为,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建设和完善是当务之急,也是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础保障。

【关键词】关键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构建、立法、执法、司法、监督机制、经济发展、完善、重要性1. 引言1.1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概念引入在我们首先要了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概念。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指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经济制度。

它继承了社会主义的优点,又吸收了市场经济的长处,实现了社会主义的目标和市场经济的机制的有机结合。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我国改革开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我国经济增长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体现了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同时保持了社会主义的公平和效率。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同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它注重公平和社会稳定,更加关注民生问题和社会福利。

引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概念,将有助于我们深入理解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内涵和方向,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也将为我国法律体系的建设提供更为明确的方向和依据。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概念的引入,标志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新阶段,将为我国经济发展开创新的机遇和挑战。

1.2 法律体系的重要性法律体系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一个健全完善的法律体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和保障。

法律体系的建设可以规范市场经济主体的行为,保护市场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转。

经济发展与法制建设的关系探讨

经济发展与法制建设的关系探讨

经济发展与法制建设的关系探讨摘要: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市场经济得到了快速发展。

但同时,市场竞争也越来越激烈,亟需科学完善的市场经济法制对市场进行规范与约束。

特别是我国正处于社会的转型期,市场经济也全面进入了新的阶段,法制建设的作用尤为凸显,对法制建设的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文章将重点对市场经济法制建设相互关系进行分析,突出强调转型期市场经济法制建设的对策选择。

关键词:经济发展;关系;法制建设一、经济发展与法制建设的关系(一)法制建设是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在我国计划经济体制时代,社会的经济运行与发展都是政府通过行政手段来加以干预和调整,所以政府拟定的经济计划在一定程度上就具有了法律效率,社会中的经济主体只需要跟着政府指令走[1]。

而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中的个人、企业及其他机构等都是独立的经济主体,各方都有独立决策并实施经济行为的权利,这就使得市场在经济活动调节中成为主导。

但由于市场具有开放性和自发性,缺少政府调节的计划性与规范性,所以就需要以法律手段来对市场经济活动加以规范,保证市场经济中的各方主体的利益都得到有效维护,使经济主体能够在法律制度范围内进行多元化发展。

可以说,法律建设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

(二)法制建设是经济发展的有力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建立在社会主义制度基础之上的,所以市场经济的发展也必须始终保持与社会主义发展道路步调相一致。

在这一方面,法律通过对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按劳分配制度主体地位的明确,能够有效保障市场经济发展中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2]。

尤其在当前经济结构调整与转型的过程中,市场经济中各方主体的关系更为复杂,而法律恰恰可以通过法律法规与规章制度来对这些关系进行全面梳理并加以规范,从而形成一个健康的市场经济秩序。

此外,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牵涉甚广,如果没有与之相适应的配套法律制度予以保障,就会使改革过程中出现许多损害人民利益的行为发生,也影响改革的实效性,因此,和谐社会下经济发展必须以法律建设为保障。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法治问题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法治问题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法治问题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法治问题是一个极其重要的议题。

法治是国家治理的基本原则,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

如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框架下建立健全的法治体系,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严峻挑战。

本文将从法治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作用、法治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存在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对策等方面进行探讨。

法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基石和保障。

它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法治是市场经济秩序的基础。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以市场配置资源为主要特征的经济体制。

只有通过法律规范和制度机制的约束,才能保障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

法治是维护公平竞争的重要手段。

市场经济必须建立在公平竞争的基础之上,而法治可以通过规范市场秩序、保护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的公正性。

法治是保护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

在市场经济中,各种经济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是不可避免的,而法律作为对冲突的调节机制,可以有效保护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的稳定。

法治是规范市场行为的有效手段。

市场经济中的各种经济主体必须遵守法律法规,才能更好地约束自身行为,规范市场秩序,保障市场健康发展。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法治也面临着许多问题。

第一,法律法规的完善度不高。

我国的市场经济改革仍在进行中,许多新兴领域的市场行为还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从而给市场经济的顺利运行带来一定的不确定性。

第二,法治监管的能力不足。

我国法治建设仍处于初级阶段,监管机制存在缺陷,很多违法行为都未能及时发现和处理,从而给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带来一定的隐患。

法治精神缺失。

一些市场主体违法行为频发,法律观念不强,法治精神不足,给市场经济带来一定的混乱和不稳定。

第四,司法公正度不高。

由于一些因素的影响,司法公正度存在一些问题,司法判决不够公正,从而使得市场经济秩序受到挑战。

三、解决问题的对策为了解决法治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可以采取以下对策。

要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法治问题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法治问题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法治问题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中国的经济体制也从计划经济转向了市场经济。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法治的存在显得尤为重要。

因为市场经济是以自由、平等为基础的,而法治作为维护公正和平等的基石,是市场经济的保障。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法治问题涉及到市场监管、合同约定、财产保护等方面,需要加强立法、加强司法力量、加强监管执法力度等多方面合力。

首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加强立法工作。

法律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保障公正和有效市场竞争的重要保障。

在立法方面,要贯彻“立法为民、立法为经济发展”的原则,坚持以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契约自由等法律的完善。

同时,需要完善金融法律体系,规定金融机构的行为规范,保护人民群众的金融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良性发展。

此外,还需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完善企业破产、债务追讨等法律制度,提高经济运行的合规性和稳定性。

其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加强司法力量的建设。

法律是有力的武器,但司法机构才是法律执行的关键。

加强司法力量建设,建立健全的社会主义基层法律服务体系,构建高效、权威、公正的司法体系,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同时,需要加强司法规范建设,制定司法权运行规则、加强司法程序管理,确保司法公正性和透明度,打击非法诉讼和滥诉行为,提高司法效率和法律实施力度。

再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加强监管执法力度。

市场经济下的经济主体复杂多变,执法监管难度也相应加大。

要加强对市场经济运行状况的监测和分析,增强监管执法的针对性和科学性。

建立健全市场公正约束制度,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加强对市场秩序权益的保护。

同时,要注重执法工作的公正性、权威性和效率性,保障执法权运行的合法性,避免权力滥用和乱执法的问题发生。

总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法治问题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需要全社会加强立法、法律监管和司法力量建设,共同构建一个公正、平等、规范、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推动中国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法制建设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

法制建设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

法制建设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法制建设成为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法制建设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本文将从法制建设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关系、法制建设的意义以及我国法制建设的进展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法制建设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关系法制建设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间有着紧密的联系,二者相互促进、相互依存。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在法制框架下进行的经济活动,而法制建设则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只有市场经济在法制的保护下才能健康发展,而法制建设则需要市场经济的实践来不断完善和提高。

首先,法制建设为市场经济提供了公平竞争的环境。

市场经济的核心是竞争,但竞争只能在公平的法律框架下进行。

只有制定并执行公正的法律法规,才能保证市场经济各主体在同一起跑线上、同等条件下进行竞争,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

其次,法制建设为市场经济提供了信任保障。

市场经济的运行离不开各方之间的信任,而法制建设则为市场主体提供了相互信任的基础。

只有通过法律来规范各方的行为,并对违法行为进行惩罚,才能增强市场主体的信心,促进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最后,法制建设为市场经济提供了风险防控的手段。

市场经济的发展伴随着各种风险和挑战,而法制建设则为市场经济提供了应对风险的法律手段。

通过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可以预防和化解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经济的稳定。

二、法制建设的意义法制建设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法制建设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坚持和完善。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我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法制建设为市场经济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前提和基础。

其次,法制建设是公平正义的体现。

市场经济的核心是公平竞争,而法制建设则通过建立公平公正的法律制度,保障市场主体在竞争中的公平地位,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再次,法制建设是市场经济秩序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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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法治建设要求[摘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国家的软、硬实力上了几个台阶。

但社会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各种不和谐之音,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比较集中。

文章试图通过探讨产权制度、良善法的标准以及公平效率等问题,指出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法治建设的应有之义。

[关键词]法治;市场经济;产权秘鲁经济学家德·索托写了一本书《资本之谜:资本主义为什么在西方成功而在其他地方失败了?》,书名也就是他要研究的课题。

为了研究这一课题,他们组织了一个来自很多国家经济学家组成的研究小组,分赴发展中国家去了解那里人们的生活。

他们惊讶地发现:那些贫困国家的人均储蓄金是发达国家的几倍。

也就是说,这些国家其实具备了一个成功的经济所需要的全部财富的总量。

这不得不引起人们的思考:为什么他们会这么穷?他们的贫困不应该是因为他们缺乏足够的资产或财富。

资本按照现代经济学的眼光来看,是一种产权,而产权是一个法律概念。

资本与钱财之间不能简单地划等号。

资本涉及的是法律。

是法律保障着现有的财富去创造更多财富的能力和权利。

这恐怕真是问题的症结所在了。

既然法律是资本的保障,那么,一个有效的法律制度对经济起飞和增长的意义就相当关键了。

可以这么说,以流动性最强的金融资本为配置对象的资本市场(以及整个金融制度)其实就是一个法律执行的系统。

金融制度的问题说到底就是法律的问题。

实际上,贫穷落后国家最落后的东西就是法律制度。

因此,法律问题是构成资本主义在西方成功而在别处失败的主要因素。

从历史来看,在人类社会中,寻找正义、规则之治的法律活动与追求富裕、效益的经济活动都是人类生活所不可或缺、并密不可分的两个方面。

古罗马帝国发达的商品经济孕育了辉煌的罗马法,而近现代的西方法治的建立则与资本主义的兴起为同一过程。

尤其在现代社会,经济与法律两者之间的关系更为密切。

因为显而易见的,当经济活动的规模日益扩大,它就愈加需要一种稳定的、可预期的制度的保护。

而这一制度只有作为现代社会控制工具的法治足以担当。

中国的市场经济的发展与法治的同步性,也验证了这一结论。

有学者曾对“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这一命题提出了批评,认为市场经济有着其文化、制度等方面的内在要求,这一口号式的话语,容易误导人们以为建立或哪怕从西方移植一套“先进”的法律制度就能实现市场经济。

①实际上,市场经济对制度的要求是内发性的、演进的。

这一批评是相当中肯的。

但也没有否认市场经济对自由、平等和公正的需求,而法治正好能供给这些价值需求。

著名经济学家吴敬琏曾说,本来以为“只要把市场建立起来,它就会自动地要求建立规范的社会规则和制度。

至于政治或上层建筑方面的改革如何进行,自会有政治家去照管。

”②可令吴教授始料不及的是,上世纪80年代中后期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例如腐败问题、人的信仰缺失问题等,出现了一种失序的状态。

因此吴敬琏教授又认为,“如果没有一个透明的规则和公正执法来保证自由的市场交换是不能实现的。

所以经济和政治这两个方面的改革应该配合起来进行。

”③那么,当代中国的市场经济给法治建设提出了哪些要求呢?一、产权制度问题本文前面的第一个例子已说明了产权在经济活动中的关键作用。

市场经济的本质,也就是产权的平等交换关系。

关于制度在经济活动中的作用,是制度经济学研究的一个核心问题。

他们认为制度比生产、技术、人才等因素在经济发展中有着更为重要的作用。

而这其中最为重要的是产权制度。

产权问题,也是当前法学界讨论的一个重要问题。

“产权”在法律上的用语是“所有权”。

所有权的平等保护,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也是法治理念的必然诉求。

这在我国却是一个最现实的问题,即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公有产权被先天地赋予神圣不可侵犯的地位(当然,实际未必做到)。

公有财产在各项法律制度中占有着特殊地位。

这是一种政治意识形态对法律与经济领域的侵扰。

这一问题在理论与实践上对法治和市场经济侵害的严重性不容低估。

当然,随着民法典等相关法律的制定,产权的保护——尤其是对私产的保护会更进一步。

但宪法的问题却不可回避。

因为宪法对整个社会的观念与实践的推动作用将是根本性的和巨大的。

我们应该看到,从以前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在实际司法实践中的要求,到法律的改进,直到现在理论界把它作为一个宪政问题提出,说明了理论界认识的进步。

二、良法、善法的标准问题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在他的名著《政治学》中,对理想的法治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他认为法治主要包含两重含义:“已经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的良好的法律”。

④在他看来,法律的权威是法治的关键,而法律的优良是法治的根基。

这也是古典自然法学派所坚持的“恶法非法”。

后世与此相对的则是以奥斯丁为首的分析法学派,他们认为“恶法亦法”。

⑤法学界的专家和学者认为规制市场经济的法规越来越多,意味着市场经济法治化的实现。

政府与立法机关也常常用宣告立法的数量来标榜法治建设的进步。

而经济学界却提出异议,认为法律的过多,导致的是法律的“过度规制”,一些法规不是促进而是阻碍了经济的发展。

例如证券管理的法规比对上市公司监管的法规还要多。

这里提出了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市场经济到底需要什么样的法律?我们如何衡量给市场提供的法律的善恶问题?具体的经济法规的善恶,笔者认识不多,不敢妄言。

但从法治理论而言,笔者认为,就法与市场经济的关系而言,法是作为一种促进经济发展的手段、工具而出现的,而市场经济的运行是有规律的。

那么法不应作为“管理者”的面目出现,而应是反映市场经济的内在规律要求的“服务者”。

如何衡量一部法规是否反映了市场经济的内在规律呢?我们应利用社会科学的一些理论。

例如,制度经济学对制度的作用进行了深入研究,提出制度的存在是为了降低交易成本。

⑥我们也应用交易成本的概念去衡量好多法规的优劣;还有法律经济学的一些成果,也应该被我们所借鉴、利用。

而且就如苏力在他的早期的一篇谈法治与市场经济的关系的文章中指出的那样,市场经济的发育成长不光是法治的问题,还有一种与之相适应的理性文化的发育、成长问题。

我们的立法不仅要进行理性的构建,还应注意市场本身的内在经验的积累、演进。

⑦我们要记住马克思的那句话:“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作一个自然科学家。

他不是在制造法律,不是在发明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如果一个立法者用自己的意向来代替事情的本质,那么我们就应该责备他极端任性。

”⑧这一问题如进一步探究:“恶法”何以产生?除了技术理论上的原因之外,还有一个更深层的原因,那就是国家与政府的不当干预——权力对市场的干扰。

这一问题的一个根本应对,可能就在于这两年法学界讨论较热的市民社会的理论。

只有市民社会的成长、壮大,才能作为实体性的主体表达自己的各种要求,对抗国家政治权力的不当干预。

三、外来制度和本土资源我们的市场经济模式与法治的建立最初都基于对外来制度的移植、引进。

关于外来制度与本土资源的矛盾争论也已久。

一种意见认为,外来制度是根本。

另一种意见认为,外来制度“水土不服”的原因在于对我们自己的传统、经验认识不够,不够尊重。

理性构建的“变法”模式终成问题,我们只能依靠自己的本土资源的挖掘、积累、生成。

⑨其实对这一问题的泛泛争论,是没有意义的。

恰当的方法可能是在具体问题中择其中道而从之。

另外,比较法研究的一些成果值得我们汲取。

四、公平和效率的关系经济学家和法学家一般都认为法治和市场经济的契合在于双方都对自由、平等和公正这三种价值的共同珍视。

自由、平等和公正是法律传统的价值,而现代市场经济的存在必须以主体的身份自由与地位平等,以及一个公平的可预期的制度环境为前提条件。

但同时,法治与市场经济的规则要求之间也存在着内在的紧张。

法治有着它的内在价值品性,即对公平、正义的追求。

而经济以效率、效益最大为目标。

经济在大多时候以理性人为其假设;而法律不仅以理性人、而且道德人也是它的一个重要假设。

所以法律与经济之间公平与效益的矛盾不可避免。

在我国的现实生活中,常常用经济——效益的要求来论证一些功利性的、整体性的法律、政策的正当性,而不顾对个人权利与社会正义的侵犯。

在英国的法治传统中,有一个根深蒂固的信念:法是维护个人权利而非促成集体政策目标之实现。

⑩笔者觉得我国的立法者和法官们也应培养这种信念。

因为社会集体目标的执行主体往往是政府,而政府的权力常常会滥用。

这时法院应是作为弱者一方个体权利的守护神,以使社会正义得以实现。

总之,一个社会的效益和公正大多时候是相互促进的;如果出现矛盾,则应以法律的公平、正义和对个人权利的尊重为原则。

[参考文献][1]苏力.法治及本土资源[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88.[2]吴敬琏、江平.市场经济和法治经济:经济学家与法学家的对话[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0(6):7.[3]吴敬琏、江平.市场经济和法治经济:经济学家与法学家的对话[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0(6):8.[4][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商务印书馆,1965:199.[5]奥斯丁在论证“恶法亦法”这一命题时,列举了以下理由:1.道德邪恶的法律,尽管人们憎恶和反对,也不会失去作为“主权者的命令”的性质,同样具有强制力;2.自然法学指出的评价法律良恶的标准,并不是有其绝对的客观真理性;3.与理性法相冲突的法不可能具有义务性或拘束力,不能被认为是法律,这种观点是站不住脚的。

转引自李龙.良法论[M].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4(32).[6]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M].法律出版社,1996:211.[7]苏力.市场经济需要什么样的法律.法治及本土资源[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183.[9]持前一观点者人数众多;后一观点,应该说苏力的《变法,法治及本土资源》是一个经典文本。

[10] [英]P.S.阿蒂亚.法律与现代社会[M].范悦等译,辽宁教育出版社、牛津大学出版社,1998:142—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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