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普教育基地认定办事指南
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认定办法(试行)

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认定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06-2010-2020年)》(以下简称《全民科学素质纲要》)以及国家推动科普基础设施发展的有关规定,鼓励社会各方面参与、支持科普工作的积极性,挖掘和综合利用社会科普教育资源,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普教育基地主要是指依托教学、科研、生产和服务等机构,面向社会和公众开放,具有特定科学技术教育、传播与普及功能的场馆、设施或场所。
主要包括:(一)科技、文化、教育类场馆,如科技馆、文化馆、青少年宫等。
(二)具有科普展教功能的自然、历史、旅游等社会公共场所,如动植物园、海洋公园、地质公园、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等。
(三)科研机构和大学面向公众开放的实验室、陈列室或科研中心、天文台、气象台、野外观测站等。
(四)企业、农村等面向公众开放的生产设施(或流程)、科技园区、展览馆等。
(五)其他向公众开放的具备科普展教功能的机构、场所或设施等。
第三条科普教育基地享有开展科普活动的权利,享受国家给予公益性科普事业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章条件第四条全国科普教育基地的基本条件。
(一)重视科普工作,具备开展科普工作的制度保障,将科普工作纳入本单位的工作计划,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及表彰奖励范围。
(二)具备一定规模的专门用于科学技术教育、传播与普及的固定场所。
(三)拥有主题内容明确、形式多样的科普展教资源。
(四)具备开展科普活动的专兼职队伍。
(五)能够保障开展经常性科普活动所需的经费。
第五条全国科普教育基地是为公众提供科普服务的重要平台,是科普工作的重要载体,能够充分发挥公益性科普基础设施的作用,结合自身条件,按照全国、本地、本系统的部署,将贯彻《全民科学素质纲要》的有关任务落实到基层。
制定开展科普工作的规划和计划,充分发挥科普教育示范作用,利用自身优势创造条件,面向公众开放开展科普活动,保证开放时间和受众人数。
全国科普教育基地申报条件

全国科普教育基地申报条件【原创实用版】目录一、引言二、全国科普教育基地的定义与意义三、申报条件与要求1.组织管理2.基础设施3.科普活动4.社会影响四、申报流程与注意事项五、总结正文【引言】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普及科学知识、提高全民科学素质已经成为我国社会发展的重要任务。
全国科普教育基地作为传播科学知识的重要场所,承担着普及科学知识、提高全民科学素质的重要使命。
本文将对全国科普教育基地的申报条件进行详细介绍。
【全国科普教育基地的定义与意义】全国科普教育基地是指在科技、教育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的科普教育场所,其主要任务是组织和开展各类科普活动,向公众普及科学知识,提高全民科学素质。
全国科普教育基地的建设与发展对于推动我国科普事业的繁荣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申报条件与要求】一、组织管理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组织管理结构健全,有明确的章程和制度。
2.有专门的科普工作机构和专兼职工作人员,能够承担科普活动的组织和实施。
二、基础设施1.具备一定的科普展示场地,展示内容丰富、形式多样,能够满足公众参观、学习需求。
2.具备良好的科普教育设施,如实验室、教室等,能够满足科普教育活动的需要。
三、科普活动1.定期举办各类科普活动,如科普讲座、实验演示、互动体验等,活动内容丰富、形式多样。
2.能够参与组织全国性、区域性的科普活动,积极推动科普事业的发展。
四、社会影响1.在社会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受到公众的广泛关注和好评。
2.具备一定的科普资源整合能力,能够与其他科普教育基地、科研机构等开展合作与交流。
【申报流程与注意事项】1.申报单位需按照上述条件进行自查,确保符合申报条件。
2.准备相关证明材料,如法人证书、组织章程、活动照片等。
3.提交申报材料至所在地区科协或科技局进行初审。
4.通过初审后,申报材料将上报至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5.评审通过后,申报单位将获得“全国科普教育基地”称号,并颁发证书。
科普基地认定管理制度

科普基地认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创办进一步增强科普事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强火力点科普阵地和科普能力建设,推动我市科教事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以下简称:《科普法》)、《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科普基地(以下简称:科普基地)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政府投资建设以及社会力量兴办的,具有相当规模科普固定场所和设施条件,向社会公众开放,能够承担科学技术普及、宣传、培训、服务功能的场所。
第三条*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中共*市委宣传部(以下简称:市委宣传部)、*市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市科协)是科普基地的业务发展指导部门,负责组织开始实施本办法。
第十条科普基地依照《科普法》规定,坚持社会性、群众性、经常性和公益性的原则,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提高公众的科学文化素质,积极推动社会全面进步,开展科普工作。
第二章科普基地的挂牌第五条申报对象(一)各类科技、文化、教育场馆。
如自然博物馆、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文化馆、青少年生物医药活动中心和设有植物园、标本馆、陈列馆等科普场所的高校和科研机构。
(二)带有科普资源的游览场所。
如动物园、自然保护区、旅游景点、历史人文景观等。
(三)各类企业、科研机构、院校院校及其他组织内部具有伯杰教育功能并有条件向公众开放的场馆。
如工农业科技园、科技种养场、实验室、生产现场、大型工程设计设施等。
(四)其他具备向公众开展科普伯杰教育、展示和示范功能的部门和机构。
第六条申报条件申报科普基地的单位仍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法定代表人能资格,或受该法人正式委托,独立开展科普活动的基层单位。
(二)面向公众从事《科普法》所规定的科普活动,所从事的业务主题鲜明、内容丰富,能发挥向社会公众开展科普教育、宣传和示范作用。
(三)重视科普工作,有长远的科普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建立健全相关的管理体制。
云南省科普教育基地认定管理办法-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公告第6号

云南省科普教育基地认定管理办法正文:----------------------------------------------------------------------------------------------------------------------------------------------------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公告(第6号)《云南省科普教育基地认定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1月7日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厅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云南省科普教育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和《云南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为充分发挥各类科学技术普及场馆、设施的科学技术普及教育功能,普及宣传科技知识、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提高全社会的科学文化素质,推进科学技术普及工作向社会化、经常化和规范化发展,特制定《云南省科普教育基地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科普教育基地是指具有开展科学技术普及教育功能,面向公众开放的科技、教育、文化、旅游等场所。
第二章申报范围及条件第三条下列场所可以申报“云南省科普教育基地”:(一)科技馆、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植物园、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青少年科技活动中心等;(二)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及其他组织有条件向公众开放的标本陈列馆、实验室、生产现场、大型工程技术设施场所等;(三)农业科技园区、科技种植养殖示范基地等;(四)具有科普资源的游览场所,如动物园、自然保护区、旅游景点、人文景观等。
第四条申报“云南省科普教育基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在省内外有一定影响,所从事的业务有较丰富的科普内容,能独立向公众开展科普教育、宣传和示范活动的单位;(二)具有固定的科普展示厅和相对固定的科普活动场所,拥有满足科普活动需要的文字资料、图片资料、音像演示设备、器材和模型等,并能定期更新、补充科普展示内容。
科普教育基地认定申请条件

科普教育基地认定申请条件一、基本条件。
(一)提供公共科普服务的法人单位,或以法人单位为依托的内设(下属)机构。
(二)具有明确的科普服务宗旨、开放服务和安全管理等制度。
(三)具备开展科普公共服务的室内外场所条件,积极开展青少年科技教育等形式多样的科普服务,大力弘扬科学精神和科学家精神,培育公众创新思维和能力,积极营造热爱科学、崇尚创新的社会氛围。
(四)每年全国科普日、全国科技活动周、全国科技工作者日等重要主题日期间举办主题科普活动。
(五)通过网络媒体平台向公众公布开放信息、科普教育活动信息、展教资源更新情况等公共科普服务信息。
(六)有稳定的科普经费投入或专项科普经费,专兼职科普人员科普教育工作成效纳入本单位个人绩效考评或表彰奖励范围。
(七)在科技志愿服务信息平台完成单位和人员注册, 新注册科技志愿者不少于30人。
注册完成后,要积极通过平台发布科普活动信息,组织科技志愿者网上报名参与,开展科技志愿服务活动,活动结束后及时通过平台进行宣传分享。
(八)原则上已持续提供科普公共服务满一年。
(九)愿意接受市科协的科普工作指导。
二、分类别基本条件(一)科技场馆类1.设施条件(I)室内展教展示区域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
(2)科普展教设施设备形式多样,包括展品、展板、说明牌等基本展教设施,以及多媒体、数字化、互动体验类展教设备等,并根据科技前沿发展和社会热点定期更新扩展内容。
2.科普服务(1)常年对公众开放,每年实际服务公众天数不少于100 天。
(2)开展进社区、进校园、进乡村等“走出去”的科普活动。
(3)针对热点科技问题组织公众科普报告、科学家科普讲坛等活动每年不少于3次。
(4)以场馆特色科普资源为基础,举办青少年科技夏(冬)令营,或承接青少年科普研学、社会实践等青少年科普活动每年不少于1次。
(5)每年开展中小学教师科技培训或研修实践活动不少于1次。
(6)利用新技术手段提供互动讲解或线上虚拟展示等服务。
(7)建有专门的科普网站。
杭州市临安区青少年科普教育基地认定办法

杭州市临安区青少年科普教育基地认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杭州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为充分发挥社会科普资源的作用,加强我区青少年科普教育基地建设,推动我区科普工作更好地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青少年科普教育基地主要是指依托教学、科研、生产、传媒和服务等资源载体,面向社会和公众开放,具有特定科学技术教育、传播与普及功能的机构。
主要包括:(一)科技场馆类青少年科普教育基地,是指专门面向公众普及科学知识,弘扬科学精神的科技、文化、教育类场馆,分为综合性科技馆和专业科技馆。
综合性科技馆包括科技馆、自然博物馆、青少年活动中心等,专业科技馆包括天文馆、气象馆、地震馆等。
(二)公共场所类青少年科普教育基地,是指具有科普展教功能的自然、历史、旅游、休憩等公共场所,如动物园、植物园、生态旅游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矿山公园、地质遗迹、自然遗产、文化保护地等。
(三)教育科研类青少年科普教育基地,是指依托各类教育和科研机构,面向社会和公众开放、具有特定科学传播与普及功能的场馆、设施或场所,如教育和科研机构中的博物馆、标本馆、陈列馆、天文台(馆、站)、实验室、工程中心、技术(推广)中心(站)、野外站(台)等研究实验基地,医院等。
(四)生产设施类青少年科普教育基地,是指企业面向公众普及科学知识的场馆、设施或场所,如生产设施(或流程)、科技园区、企业科技展厅、企业展览馆等。
(五)信息传媒类青少年科普教育基地,是指以网络、电子、印刷品等为载体,面向公众普及科学知识的机构,如科普网站、科教电视频道、科普报刊等。
第三条杭州市临安区青少年科普教育基地由临安区科协牵头,临安区委宣传部、区教育局、区科技局、区科协四家单位联合命名并提供业务指导,组织本办法的实施。
第四条青少年科普教育基地享有开展科普活动的权利,享受给予公益性科普事业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章申报第五条申报条件申报杭州市临安区级青少年科普教育基地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或受法人正式委托,能够独立开展科普活动。
河南省科普教育基地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科普教育基地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积极推进河南省科普教育基地建设,进一步规范省科普教育基地申报和认定管理工作,促进我省科普教育活动实现规范化、社会化和阵地化,提高社会公众科学文化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普教育基地,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具有相当规模的科普固定场所和设施条件,向社会公众开放,能够承担科学技术普及、宣传、培训、服务功能的场所.具体包括由政府投资建设或由社会力量举办的具有科普资源的博物馆、科技馆、动植物园区、地质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遗产、文化保护地等科技、文化场馆,以及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高新技术企业和其他组织内部具有科普教育功能并有条件向公众开放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研究基地.第三条省科普教育基地的申报条件申请认定为省科普教育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领导高度重视科普工作,有强有力的科普工作组织管理机构,并将科普工作纳入单位年度工作目标考核、表彰、奖励范围;(二)制定了切实可行的科普教育基地建设发展规划和科普工作年度计划;(三)具有固定的科普展览场地,并定期更新、补充展示内容.配备了满足科普活动需要的音像、演示、实践设备和器材、模型等.能够提供公众阅读和索取的科普教育文字、图片资料.配备有专职讲解及辅导人员;(四)建立健全了相关规章制度,如基地和有关部门、学校的协调联络制度或共建制度、对外接待制度、对青少年减费或免费开放制度等;(五)一般情况下应常年向社会公众开放.其中博物馆类基地(含博物馆、科技馆、动植物园、自然保护区、公园等)和青少年活动场所类基地每年开放天数不少于200天;科技类实验室等研究基地要根据公众需求和自身工作安排,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公众开放,每年开放天数不少于60天.各类基地对青少年实行优惠或免费开放的时间不少于每年20天(含法定节假日);(六)每年组织2场以上有专业特色、讲究实效的科技活动;结合实际设立1-2个可供青少年参与的专门课题;(七)日常科普工作能够坚持以普及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为宗旨,能够坚持社会性、群众性、经常性和公益性的活动原则.(八)保证科普教育活动正常开展和基地建设发展的资金投入,并已列入本单位年度经费开支预决算.第四条省科普教育基地的申报材料申请认定为省科普教育基地的,应提供如下材料:(一)河南省科普教育基地申报书;(二)其他证明符合认定条件的有关材料.第五条省科普教育基地的认定程序(一)申报单位将申报材料一式4份报所属县(市、区)科技局;(二)县(市、区)科技局审阅并签署意见后报省辖市科技局(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科技局审阅并签署意见后可直接报省科技厅.);(三)省辖市科技局审阅并签署意见后报省科技厅;(四)省科技厅组织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审查书面申报材料,组织实地考察,根据书面审查和实地考察结果,提出评审意见.评审通过的命名为“河南省科普教育基地”,并颁发标牌.第六条省科普教育基地的工作要求(一)以“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和弘扬科学精神”为指导思想,坚持公益性原则,充分发挥基地在科普工作方面的示范作用,根据基地自身的特点以及社会公众的需求,创造条件广泛开展有特色、有实效的科普教育活动;(二)积极探索开展科普活动的新思路、新方法,开拓创新,积极参加省内外科普教育基地之间的经验交流,不断提高工作水平;(三)参加每年的“科技活动周”等大型科普宣传活动,并在活动期间对公众优惠开放;(四)基地应与当地各类学校建立固定联系,合作开展相应的校外科普活动,对学生团体参观要实行至少半价优惠;(五)要作好科普活动的内容设计并利用多种手段开展科普教育活动,如安排专人讲解和指导;设计制作相关的展板、录像、挂图、多媒体、宣传册等.讲解、指导和宣传材料的内容要力求准确生动、简单明了;(六)广泛利用社会力量,积极发展科普志愿者参与基地的科普工作;(七)加强对基地自身和科普活动的宣传,公布开放时间和活动内容,主动吸引、组织公众到基地参加科普教育活动.第七条省科普教育基地的管理(一)省科普教育基地经批准命名后,必须严格按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实施,紧密结合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开展科普工作,并在每年12月份向省科技厅提交本年度工作报告和下年度工作计划.(1)有违法乱纪行为的;(2)有宣传邪教、封建迷信以及反科学、伪科学活动的;(3)有损害公众利益行为,经指出仍不整改的.(4)已不具备科普教育基地的基本条件的.第八条各省辖市科技局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组织开展市级科普教育基地的申报和认定工作.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河南省科普教育基地申报表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科普教育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科普教育基地认定管理办法为了加强科普教育基地的管理,促进科学文化的普及和推广,提高公众对科学知识的了解和认知,特制定科普教育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一、总则科普教育基地是指具有科普教育功能,以提供科学知识普及、科学实践活动和科普教育服务为主要内容的场所或单位。
科普教育基地认定的目的是为了明确科普教育基地的定位和任务,推动科普教育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
二、认定的程序和条件1. 申请申请科普教育基地认定的单位或场所应向当地科技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包括场所建设规划、科普教育项目计划、师资力量等。
2. 审查当地科技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和现场考察,并听取公众意见。
3. 认定根据审查评估结果和公众意见,当地科技主管部门作出认定决定。
认定结果将向社会公布,并颁发认定证书。
认定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1)具有全面、系统、科学的科普教育项目和活动;(2)具备相应的场地设施和科普教育资源;(3)拥有合格的专业科普教育人员;(4)有稳定的经费来源和管理机制;(5)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三、认定的权益与义务1. 权益被认定为科普教育基地的单位或场所可享受以下权益:(1)优先获取科普教育项目的支持和资助;(2)获得政府和社会的宣传推广支持;(3)优先获得相关科普活动的邀请和参与机会。
2. 义务被认定为科普教育基地的单位或场所应履行以下义务:(1)定期组织和开展科普教育活动,提供对公众有教育意义的科普资源;(2)维护场所设施的运行和管理,确保公众安全;(3)提供科普教育项目的相关信息和数据,接受监督检查。
四、认定的有效期和复审1. 有效期科普教育基地的认定有效期为三年,从认定公告之日起计算。
2. 复审科普教育基地在有效期内,应按要求进行定期复审。
复审结果将决定是否继续认定。
五、管理与监督1. 管理当地科技主管部门对科普教育基地的建设、运行和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及时处理有关投诉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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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普教育基地认定办事指南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上海市科普教育基地认定的申请,以及申请注销的办理。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事项名称:科普教育基地认定事项代码:0158分项名称:新办、依申请注销三、办理依据《科普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国科发政字〔2003〕416号)第二部分“关于科技馆、自然博物馆等科普基地的认定”中,第1条规定“科技馆、对公众开放的自然博物馆、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和设有植物园、标本馆、陈列馆等科普场所的高校和科研机构可以申请科普基地认定。
”《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87号)第七部分“本通知的有关定义”中,第七条规定“‘科普单位’,是指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
”《上海市科普教育基地管理办法》(沪科〔2014〕539号)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科普基地是指由政府、企事业单位或其它社会组织兴办,面向社会公众开放,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简称‘四科’)的场所,主要包括综合性科普场馆、专题性科普场馆和基础性科普教育基地三类。
”四、办理机构(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各区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科委”)负责上海市科普教育基地认定的受理工作。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负责上海市科普教育基地认定的审核和认定工作。
(二)审批内容对上海市科普教育基地进行认定。
上海市科普教育基地包括:综合性科普场馆、专题性科普场馆和基础性科普教育基地三类。
(三)法律效力获得认定的上海市科普教育基地,可以享受国家有关政策。
(四)审批对象申请上海市科普教育基地认定的单位,以及获得认定后申请注销的单位。
五、审批条件(一)新办的准予批准条件基本条件:1.面向公众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所规定的科普活动,有稳定的科普活动投入;2.有适合常年向公众开放的科普设施、器材和场所等;每年开放时间累计不少于200天,对青少年实行优惠或免费开放时间每年不少于20天(含法定节假日);3.有常设内部科普工作机构并配备必要的专职科普工作人员;4.有明确的科普工作规划和年度科普工作计划。
申报“上海市基础性科普教育基地”,除符合基本条件外,还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室内展示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2.至少配备1名专职科普管理者和2名专职科普讲解员。
申报“上海市专题性科普场馆”,除符合基本条件外,还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室内展示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配备专门的科普教室或报告厅;2.每年向社会公众开放不少于250天,法定节假日至少开放一半天数;3.至少配备2名专职科普管理者和4名专职科普讲解员。
申报“上海市综合性科普场馆”,除符合基本条件外,还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建有独立科普建筑,展厅(馆)面积达30000平方米以上,设有400平方米以上的科普报告厅和1000平方米以上的临时展览厅;2.每年向社会公众开放不少于300天,法定节假日至少开放一半天数;3.具有不少于50人的专业科普工作团队,并至少配备20名专职科普讲解员。
(二)依申请注销的准予批准条件由已获认定的上海市科普教育基地提交注销申请书,予以注销。
六、审批数量无审批数量限制。
七、申请材料(一)形式标准申请材料采用网上预审后现场收件确认的方式。
申请材料先进行网上填报,经预审通过后,纸质材料报送区科委现场确认、收件。
1.网上办事入口为“上海市网上政务大厅”。
网址:/zwdtSW/index.do2.申请材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3.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4.现场提交的材料与网上提交的材料内容必须相同。
(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1.新申请2.依申请注销(三)申请文书名称1.新办《上海市科普教育基地认定申请书》(见附录3)2.依申请注销《上海市科普教育基地注销申请书》(见附录4)八、审批期限(一)受理期限每年集中受理一批。
通过网上预审符合要求,纸质材料和网上提交材料核对无误的,当场由各区科委受理。
(二)办理期限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认定的决定。
(实地勘察和专家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内)九、审批证件市科委印发的文件及颁发的铭牌。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一、申请人权利和义务(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申请人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1.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依法接受、配合监督检查的义务。
十二、申请接收(一)接收方式申请单位向所在地的区科委提交申请材料;各区科委业务受理后,将材料报送市科委。
接收部门名称:各区科委接收地址:(附录2)(二)接收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1:00 下午13:0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十三、咨询途径(一)窗口咨询各区科委(附录2)(二)电话咨询各区科委(附录2)(三)网上咨询上海科技网十四、投诉渠道(一)窗口或信函投诉市科委信访办通讯地址:上海市人民大道200号邮政编码:200003(二)电话投诉(021)23111111转市科委信访(三)网上投诉十五、办理方式(一)新办1.业务描述(1)办理环节:申请人在“上海市网上政务大厅”在线提交申请,并向各区科委提交纸质申请材料。
根据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规定形式的,区科委决定是否受理。
区科委将同意受理的申请材料提交给市科委,经实地勘察、专家评审,市科委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2)审查方式:采取实地勘察、专家评审的审查方式。
2.适用情形适用于上海市科普教育基地认定的申请。
(二)依申请注销1.业务描述(1)办理环节:申请人在“上海市网上政务大厅”在线提交申请,并向各区科委提交纸质申请材料。
区科委决定是否受理。
区科委将同意受理的申请材料提交给市科委,市科委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2)审查方式:书面审查。
2.适用情形适用于已获得上海市科普教育基地称号的单位。
十六、决定公开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上海市科技网()上公开认定结果。
申请人可按根据通知的领证地点和期限,领取上海市科普教育基地铭牌。
附录 1(1)新申请办事流程示意图(2)依申请注销办事流程示意图申请表附录 2上海市各区科委地址及联系方式附录3上海市科普教育基地认定申请书(填写样例)上海市科普教育基地认定申请书申报单位名称(盖章):法人代表(签字):单位联系人姓名:单位联系电话:单位联系传真:单位电子邮箱:申报科普基地类型:□基础性科普基地□专题性科普场馆□综合性科普场馆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编制申报承诺书本单位了解《上海市科普教育基地管理办法》以及相关政策、规定和申报认定流程,自愿申请申报成为“上海市科普教育基地”,并做出如下承诺:一、在申报过程中将真实、准确地填报《上海市科普教育基地申报表》,并对该信息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为积极参与科学传播的社会公益事业,申请上海市科普教育基地,并愿意按照《上海市科普教育基地管理办法》的规定提供所要求的认定材料,并按要求通过网络完成认定申请材料的上报工作。
三、本单位相信认定机构及其委托的评审专家在上海市科普教育基地认定工作中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水平,并愿意由认定机构委托的专家进行认定评审。
四、在被命名“上海市科普教育基地”后,愿通过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和电话等方式获得相关通知信息,积极承担科学知识普及的社会公益事业。
填报说明1、各申报单位应如实填报所附表。
要求文字简洁,数据准确、详实。
2、填报《上海市科普教育基地申报表》,必须明确申报科普教育基地的类型,是申报基础性科普教育基地、专题性科普场馆还是综合性科普场馆。
3、表内栏目如实填写,无内容时填写“0”或者“无”;数据有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填写。
4、表内设计工作人员数量、开放天数、开放时间等数据均为纳入上海市科普教育基地年度检查的科普指标数据。
5、“基地简介”栏主要介绍科普教育基地的一些比较详细的基本情况,如基地的性质、隶属关系、开放制度、运行管理、基地的展示形式和手段等。
6、“科普内容”栏主要说明基地主要普及的学科知识以及所涉及的特色科普内容等。
一、基本信息登记表上海市科普教育基地注销申请书(填写样例)上海市科普教育基地注销申请书基地名称:地址:电话: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职务:联系人:电话:文书送达地址:邮编:理由:特此提出申请,注销“上海市科普教育基地”称号。
申请单位承诺:本单位保证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真实,如有虚假,愿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
注销之日起,将停止一切与该认定有关的活动。
申请单位(盖章)年月日认定办理所依据的标准目录和其他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2.《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06-2010-2020)》3、《科普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国科发政字〔2003〕416号)4、《进一步提升公民科学素质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 (沪科合〔2015〕19号)5.《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6.《上海市科普教育基地管理办法》(沪科〔2014〕53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