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长江经济带产业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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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承接产业转移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承接产业转移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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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转入项目的资金到帐证明,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及用于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购建的财务凭证 复印件或固定资产统计报表;
(七)转入项目的资金到位率证明(市州商务部门出具的项目完成进度及资金到位情况统计表); (八)转入项目的工作人员详细清单、高端人才详细清单及有关资质证明(如职称证书、有关主管部门关于引进技术
专家和专门人才的批文等); (九)支出汇总清单;
(十)相关合同和费用支出凭证复印件。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评审制度。项目评审工作由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统一组织。项目评审分为初审、专家
证工作等。 第七条 市、州、县各级财政、商务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分工,认真做好资金管理和项目管理工作。
第四章 项目申报、评审和资金拨付 2 / 12
第八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项目资金申请按行政管理级次,逐级申报。省直单位直接向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提出申请,其它单位按属地原则,向当地商务、财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商务、财政主管部门初审后上报市州商务、
3、对已在我省投资的世界 500 强企业又在我省新设企业的,给予开办费资助,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首次来 1 / 12
我省投资的世界 500 强企业,给予开办费资助,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 4、对转入我省的鼓励类重大外资项目(含增资项目)可行性研究费用给予部分资助:对投资总额 1000 万美元以上项 目给予 50%的资助,单个项目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投资总额 3000 万美元以上项目给予 70%的资助,单个项目支持
财政部门,由市州商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后汇总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第九条 专项资金项目申请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 (二)须在省内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且在省内领取税务登记证(主管部门或有关机构作为项目单位除外),资信状况良

湖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汉江生态经济带发展规划湖北省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

湖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汉江生态经济带发展规划湖北省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

湖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汉江生态经济带发展规划湖北省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8.07•【字号】鄂发改长江〔2019〕289号•【施行日期】2019.08.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湖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汉江生态经济带发展规划湖北省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武汉市、襄阳市、十堰市、孝感市、荆门市、随州市、仙桃市、潜江市、天门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省委军民融合办,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经信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管理厅,省统计局、省扶贫办,省能源局、省林业局,国家开发银行省分行:为落实《汉江生态经济带发展规划》,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汉江生态经济带发展规划湖北省实施方案(2019-2021年)》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9年8月27日汉江生态经济带发展规划湖北省实施方案(2019-2021年)为贯彻实施《汉江生态经济带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推进湖北汉江生态经济带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打造“美丽汉江”1.加强重要生态区域建设和保护。

实施生态红线管理,建设秦巴山(湖北)生物多样性生态功能区及大洪山、桐柏山水土保持生态功能区。

编制实施丹江口库区(湖北)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实施主体:汉江流域各市人民政府。

因各项工作均需地方政府协同落实,实施主体以下不再重复。

)2.建设沿江绿化带。

加强汉江干支流河岸带和丹江口库区库滨带生态保护与修复。

推进沿汉江干流生态林带、国家储备林建设。

修复裸露山体。

保护利用汉江中下游滩涂地。

(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林业局)3.加强中小流域治理。

特色小镇基金设立模式梳理(上篇)——政府引导基金

特色小镇基金设立模式梳理(上篇)——政府引导基金

特色小镇基金设立模式梳理(上篇)——政府引导基金近两年,我国特色小镇建设已进入高速发展期,成为当下我国的经济新热点。

特色小镇以产业为主导,在开发建设期往往具有投入高、周期长,且前期无过多资产可进行抵押贷款等特点。

设立针对特色小镇项目专项基金是目前通行的一种融资方式,有助于社会资本快速导入,并推动项目加速落地。

文章分为上下两篇,对基金两种设立模式进行全面梳理;本文为上篇,主要阐述政府引导基金交易结构分类及现状,并对典型案例进行分析。

行文结构目录如下:一、政府引导基金的概述及交易结构分类二、政府引导基金发展现状及特点三、案例:湖北省长江经济带产业基金四、案例:江苏省特色小镇发展基金一、政府引导基金的概述及分类(一)政府引导基金概念投向特色小镇的产业基金可以按照其发起方不同分为政府引导基金与产业投资基金,其中政府引导基金由政府发起,产业投资基金由社会资本发起。

政府引导基金(包括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投资引导基金三大类型)通常由地市级以上政府(通常是财政部门)牵头发起,委托出资平台与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出资人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共同出资,合作成立产业基金的母基金,对国家重点产业项目的建设进行政策性引导和扶持。

政府通过较少财政资金的“种子”作用,撬动金融和社会资本,达到杠杆效果,扩大基金对项目投入的规模和力度。

政府引导基金在投向具体项目时需经过政府的审批,同时还需金融机构审核。

广义上讲,基金的组织形式一般有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和契约制。

基金的管理人可以由基金公司(公司制)或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制)自任,也可另行委托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资产。

(二)政府引导基金结构分类针对特色小镇项目,政府引导基金的交易结构大致可分为以下三类。

1Ⅰ型结构:只设立母基金,不另设子基金该种模式下,政府基金虽然由政府发起,但是政府通常不直接参与出资及基金管理,而是委托特定出资平台与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及其他出资人共同出资。

湖北省长江经济带产业基金管理办法

湖北省长江经济带产业基金管理办法

湖北省长江经济带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抢抓“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开发开放和长江中游城市群建设等国家重大战略机遇,加快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培育产业核心竞争力,推进产业转型升级,特设立湖北省长江经济带产业基金,运用市场手段,促进财政与金融联动,引导社会资本投向实体经济,推动全省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转型发展、跨越式发展。

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财政部《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财政部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财建〔2015〕1062号)等规定,结合湖北省长江经济带产业基金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湖北省长江经济带产业基金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分类管理、防范风险”的原则,突出“专业化、市场化、国际化”特色,按照“整体设计、分期募集、政府让利、滚动发展”的总体思路,采取市场化方式运作。

第三条经省政府批准,省级财政出资400亿元发起设立湖北省长江经济带产业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引导基金通过与社会资本合作发起设立若干支产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母基金),共同构成规模为2000亿元的湖北省长江经济带产业基金(以下简称长江产业基金)。

母基金再通过设立子基金或重大项目直接投资的方式,力争带动约10000亿元的社会投资,支持湖北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第二章机构职责第四条省政府设立湖北省长江经济带产业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管委会),对省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

基金管委会由省政府常务副省长任主任,分管金融、产业副省长任副主任,省政府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

基金管委会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长江产业基金发展规划,统筹实施政策指导、监督管理、绩效考核等;(二)研究制定支持长江产业基金发展的相关政策;(三)选定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和引导基金托管银行;(四)审定引导基金的投资规划、收益分配、清算等方案以及政府出资让利方案;(五)核准母基金的设立方案和母基金托管银行;(六)审议批准引导基金其他需要批准的事项;(七)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组建湖北省长江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组建湖北省长江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组建湖北省长江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14•【字号】鄂政发[2010]41号•【施行日期】2010.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组建湖北省长江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的通知(鄂政发〔2010〕41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推动长江经济带新一轮开放开发战略的深入实施,省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湖北省投资公司进行更名、改组,组建湖北省长江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湖北省长江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性质为省人民政府出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国有独资公司。

省人民政府授权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

二、省人民政府从2010年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中安排资本金10亿元,同时将原湖北省投资公司的净资产,作为国有资本金注入湖北省长江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授权该公司清理回收历年累积的财政周转金形成的省人民政府债权,收回的相关资产作为国有资本注入公司。

三、湖北省长江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继续承担省人民政府政策性投融资平台业务,同时通过积极引进战略投资者、发起设立产业(股权)投资基金等融资方式,切实壮大公司资金规模,服务湖北长江经济带新一轮开放开发战略,重点支持长江经济带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汽车、石油化工、电子信息等优势产业发展以及长江“黄金水道”港口基础设施建设。

四、湖北省长江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班子,公司的党组织、工会分别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设立并开展活动。

二○一○年六月十四日。

2000亿基金背后的故事

2000亿基金背后的故事

这样就够了吗?显然不是。

周常青坦言,所有参与者着实动了不少脑筋,也进行了多次“头脑风暴”,更是把已有的政府引所有制的湖北省长江经济带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开招募联合发起人。

这些联合发起人也将是长江经济带产业基金的合作伙伴,将共同管理和募
2015年12月30日,在湖北省长江经济带产业基金启动仪式上,湖北省政府、长江经济带产业基金管理委员会和管理公司,同国开金融、工银瑞信、国新基金等多家银行和投资机构代表,共签订了 40 多项合作协议。

宋荣成 摄。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城市圈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综合试点试验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城市圈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综合试点试验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城市圈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综合试点试验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1.02•【字号】鄂政办函〔2016〕104号•【施行日期】2016.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体制改革正文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城市圈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综合试点试验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函〔2016〕104号武汉市、黄石市、鄂州市、孝感市、黄冈市、咸宁市、仙桃市、天门市、潜江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武汉城市圈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综合试点试验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11月2日武汉城市圈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综合试点试验实施方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13号)、《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综合试点试验的函》(商政函〔2016〕215号)精神,为扎实有效推进武汉城市圈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综合试点试验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总体要求,统筹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采取高水平“引进来”和大规模“走出去”相结合的方式,加快构建武汉城市圈全方位开放新格局。

以抢抓国家实施“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和长江中游城市群建设战略为契机,深入推进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着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探索对外经贸合作新模式、新路径、新体制为重点,建设武汉城市圈内陆对外开放新高地,为国家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内陆开放探索新途径、积累新经验,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加快湖北“建成支点、走在前列”步伐,实现“率先、进位、升级、奠基”总体目标。

二、工作目标用两年左右的时间,探索形成适应市场配置资源的管理服务新体制,不断优化经济运行模式,积极培育国际合作竞争新优势,全面推进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综合试点试验工作,初步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举措。

湖北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长江港航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长江港航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长江港航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交通厅•【公布日期】•【字号】鄂财建规[2010]7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湖北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长江港航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建规[2010]7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财政局、交通局: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全省水运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鄂政发[2009]39号)和财政管理制度的规定,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制定了湖北省长江港航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长江港航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支持全省内河航运建设,以干流发展带动支流发展,以内河航运发展带动流域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全省水运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鄂政发[20093 39号)和财政财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长江港航建设专项资金是指由省财政筹集用于支持全省港口航道等建设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参与项目的管理,会同省交通运输厅下达专项资金计划,办理资金拨付,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组织开展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工作。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项目管理,会同省财政厅拟定年度支出范围,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使用范围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应符合资金管理规定,专款专用,突出重点,讲求效益,集中资金办大事,充分发挥资金的引导、放大效益,以实现全省内河航运建设发展目标。

第五条专项资金补助对象为:航道建设、港口建设‘、我省长江经济带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船型标准化更新改造等项目。

第三章申报与审批第六条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根据全省交通发展任务、规划和投资规模,共同商定专项资金年度支出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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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长江经济带产业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为进一步规范湖北省长江经济带产业基金的管理,根据《湖北省长江经济带产业基金设立方案》(鄂政办函〔2015] 87号)、《湖北省长江经济带产业基金管理办法》(鄂政办发〔2016) 17 号)(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办法》”)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适用范围第一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湖北省长江经济带产业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由引导基金参与出资设立的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母基金”)和由母基金参与出资设立的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子基金”),以及湖北省长江经济带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产业基金管理公司”)和母基金、子基金的管理机构。

第二章基金管理机构第二条母基金、子基金管理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基金管理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具备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从业资格;(二)有健全的股权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和投资决策机制,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三)遵守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四)具有较强的资金募集能力,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五)至少2名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其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六)无司法机关和行业行政主管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第三条产业基金管理公司可入股(入伙)母基金管理机构,具体股份占比由产业基金管理公司与有关利益相关人协商确定;也可根据主要出资人意愿直接受托管理或共同参与母基金的管理。

产业基金管理公司应派出代表以适当方式参与母基金投资决策。

第四条产业基金管理公司经营管理团队可以合法合规的方式入股(入伙)母基金或其管理机构。

产业基金管理公司及其经营管理团队在母基金管理机构中所占股份或出资份额比例最高应不超过引导基金在母基金中出资占比(产业基金管理公司受托管理或共同管理母基金的除外),具体出资方案由产业基金管理公司董事会决定。

第五条子基金的管理如无其他外部机构参与,则可委托母基金管理机构管理,不再另行设立子基金管理机构。

第三章基金投资原则第六条长江经济带产业基金应树立产业导向和投资湖北的区域导向,加大对湖北省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支持力度。

第七条引导基金原则上不做母基金第一大出资人。

母基金其他出资人自行出资或募集的资金可合并计算在其项下。

第八条母基金、子基金应在协议(章程)中约定投资类型、投资领域和投资湖北省域内的最低比例。

第九条母基金在完成70%投资之前,其管理机构不得再申请利用引导基金发起同类型基金。

第十条引导基金或母基金对已设立基金进行增资或受让份额的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基金已按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开始投资运作,并按规定在有关部门备案;(二)基金全体出资人首期出资已经到位,且增资或受让份额不超过已到位资金的20%;(三)基金合伙协议(章程)符合《基金管理办法》及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四)增资或受让价格不高于由双方共同认可的评估机构评定的基金评估值;(五)基金剩余期限不少于整个存续期的三分之二;(六)增资或受让份额后引导基金不得成为最大出资人。

第十一条母基金应以其对子基金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第四章引导基金投资程序第+二条母基金发起人应向产业基金管理公司提交母基金设立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申请引导基金出资的报告、母基金协议(章程)草案、基金管理机构情况、经营管理团队名单以及履历和历史投资业绩、母基金投资领域和方式等材料。

第+三条产业基金管理公司对母基金设立方案筛选后报政策审查委员会进行政策目标审查。

审查依据为《基金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和《投资负面清单》。

第十四条政策审查结果分为同意、有条件同意和不同意。

如审查结果为有条件同意,产业基金管理公司应按照政策审查委员会的意见,与其他出资人协商修改设立方案及相关协议。

如审查结果为不同意,则申请程序中止。

第十五条产业基金管理公司对通过政策审查的母基金设立方案及母基金管理机构进行尽职调查,必要时应委托专业中介机构出具法律或财务等专业报告。

第十六条母基金设立方案经产业基金管理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表决通过后,由产业基金管理公司提交基金管委会核准。

基金管委会核准后,由产业基金管理公司与母基金其他出资人签订,母基金合伙协议(章程)。

第五章基金收益分配第十七条产业基金管理公司可从引导基金中提取管理费,管理费标准及计提办法由基金管委会审定。

第十八条引导基金的分配以母基金为单位分别核算。

母基金分配按照“先回本后分利”的原则进行。

引导基金从母基金所获收益部分可按年分配,本金用于滚动投资。

第+九条引导基金出资在母基金中对社会出资人的让利应从省政府出资收益中列支,在引导基金分配时,不影响其他出资人与产业基金管理公司的收益。

第二十条母基金清算后,如引导基金出资从母基金获得收益,则产业基金管理公司可按引导基金出资收益(包含让利在内的回收资金扣减出资本金和应分摊的引导基金管理成本)的 20%提取收益分成。

当母基金清算后引导基金出资亏损时,则首先由产业基金管理公司以其从当年清算的母基金中所得收益分成的50%为限,弥补引导基金出资亏损。

第六章政府出资让利第二十一条引导基金中省政府出资的收益部分可对母基金中的社会出资人适当让利。

要通过政府让利,引导产业基金投资于湖北区域内的战略性新兴产业。

让利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政府出资让利,应以政府出资所产生的收益为限,不得动用政府出资本金让利;(二)政府出资只对社会出资人让利,不对其他财政性出资让利;(三)政府出资只通过引导基金在母基金中让利。

对子基金中社会出资人的让利,由母基金管理机构与母、子基金出资人协商确定;(四)政府出资对社会出资人让利,应根据出资承担风险的大小决定让利顺序和比重,具体分配办法由产业基金管理公司与有关出资人协商提出,报基金管委会审定,并以协议方式明确。

第二+二条让利可采用直接让利、社会出资人优先回购引导基金出资份额等形式。

第二+三条直接让利金额为让利基数乘以让利比率。

让利基数为引导基金收益中归属于政府出资收益的50%。

让利比率。

主要考察基金对湖北的地方贡献和相关加分项。

地方贡献分计算方法为:放大倍数(母基金及其设立的子基金投资于湖北的金额/母基金中引导基金出资金额)大于或等于5倍得100分,小于或等于1倍不得分,在1倍与5倍之间得分为(放大倍数一1)/4×100。

为鼓励基金培育和引进优质项目,特设立加分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加10分,如同时符合多项条件不重复计算。

1、为湖北引进龙头企业(世界500强);2、为湖北引进填补产业空白的重大项目;3、母基金及其子基金以投资初创期、成长期项目(投资当年,标的企业的年营业收入小于等于2亿元或利润小于等于200 万元,不包括原有非成长期企业新设立的子公司)为主,初创期、成长期项目比重(母基金投资于湖北初创成长项目金额/母基金投资于湖北总金额)大于或等于70%。

让利比率=(地方贡献分+加分)/100。

如让利比率大于 100%,以100%计算。

母基金投资金额计算方法为:母基金直接投资金额加上其子基金投资金额。

母基金对子基金的出资不重复计算。

如两支以上母基金同时对一支子基金出资,则按各支母基金在子基金中的出资比例分配子基金投资金额。

第二十四条产业基金管理公司可根据实际需要对特殊合作项目另行制定让利办法,由基金管委会按照“一事一议”的办法审定。

第二十五条母基金管理机构在基金清算后根据清算结果和投资实绩,向产业基金管理公司提出对社会出资人让利申请,总体让利方案经产业基金管理公司初审后报基金管委会审定。

政府出资对社会出资人让利应在母基金清算后一并结算。

第二+六条在存续期内,对执行基金协议所约定目标效果良好的母基金,鼓励母基金的其他出资人回购引导基金所持母基金的全部或部分份额。

引导基金持有的母基金份额转让时,应根据母基金合伙协议(章程)重新确定转让后母基金的结构化安排和引导基金所转让份额的政府出资让利责任,转让后政府出资不再承担已转让份额的让利责任。

对引导基金所持母基金份额的回购,由产业基金管理公司与母基金其他出资人协商提出方案,报基金管委会审定。

第二十七条其他出资人回购引导基金持有母基金份额的,在自注册之日起2年内(含2年)的,可以引导基金原始出资额加管理成本实行回购;在2年以上5年以内(含5年)的,可以引导基金原始出资额加从注册之日起到转让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50%计算的利息(分年计息)再加管理成本之和实行回购;5年以上的,回购以市场化方式进行。

第二十八条在母基金及其子基金投资基本完成时,产业基金管理公司可以通过市场化的办法转让引导基金所持有的母基金份额,加快引导基金的周转。

引导基金转让所持母基金份额时,要充分考虑政府出资对母基金中社会出资人的让利承诺,与其他出资人协商一致。

第七章监管考核第二十九条母基金管理机构应在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产业基金管理公司报告母基金及子基金运行情况。

产业基金管理公司须在每季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和省财政厅报送长江产业基金运行情况报告,并于会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报送长江产业基金年度总体运行情况报告和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引导基金及产业基金管理公司年度会计报告。

第三十条基金管委会办公室会同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对引导基金及产业基金管理公司进行考核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政府出资的依据。

第三+一条产业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对母基金、子基金的政策目标执行情况和投资运行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对其管理机构的履职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并向基金管委会报告。

对考核结果优良的管理机构,可在后期引导基金的配置上予以优先安排。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实施细则》由基金管委会负责修订完善,由基金管委会授权基金管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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