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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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坪山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表【模板】

深圳市坪山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表【模板】
11
关于加强股份合作公司“三资”管理和公开的指导意见
深坪府规〔2018〕]5号
2018年5月1日
2023年4月30日
**区人民政府

深坪府规〔2020〕2法
深坪府规﹝2018﹞6号
2018年5月2日
2023年5月1日
**区人民政府

13
**市**区加快推进孵化器建设的实施意见

《**区保民生精准救助暂行办法》(深坪府规〔2018〕1号)废止该文。
7
**区保民生精准救助暂行办法
深坪府规〔2018〕1号
2019年2月2日
2022年2月1日
**区人民政府

8
**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和《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深坪府规〔2018〕2号
**区人民政府
深坪府办规〔2018〕10号
2018年12月24日
2020年12月23日
**区人民政府
办公室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坪府办规〔2020〕1号)废止该文。
4
**市**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深坪府规〔2017〕4号
2017年9月22日
2020年9月21日
**区人民政府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市**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坪府办规〔2020〕2号)废止该文
5
《**市**区关于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及相关配套文件
深坪府办规〔2018〕5号
2018年4月30日
2019年2月10日
**区人民政府

青海省纪检监察规范性文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青海省纪检监察规范性文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青海省纪检监察规范性文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修订)作者: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纪检监察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确保规范性文件质量,维护法制的统一和政治的统一,根据中央纪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纪检监察法规备案工作的通知》和《青海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的要求,结合我省纪检监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纪检监察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普遍适用于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方面的规定、办法、细则、制度以及其他有规范、约束内容的文件。

用于部署、安排、总结工作的文件,以及规范机关日常事务和内部行政服务的规章制度,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规范性文件范围。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具体包括:(1)报送单位自行发布的;(2)与其他机关联合发文的;(3)由报送单位起草的;(4)由报送单位报请同级党委、政府批转的。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实行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和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四级备案、三级审查”的备案审查制度。

第五条县级以上纪检监察机关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县级以上纪检监察机关的法规工作部门或其他承担政策法规日常工作的部门具体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向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政策法规工作部门或其他承担政策法规日常工作的部门报送规范性文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送有关行政监察工作的规范性文件。

(二)审查本办法第三条所列规范性文件,并对符合备案条件的规范性文件予以备案登记。

(三)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规范性文件提出审查意见或建议。

(四)监督、指导和汇总通报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工作。

第七条规范性文件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应当由负责备案工作的部门和人员报送备案。

第八条规范性文件备案材料包括下列内容:(一)备案报告;(二)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或复印本。

同时报送电子文本)和起草说明;(三)其他有关材料。

报送备案材料为一式五份。

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填写《规范性文件登记表》,报送备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则》的通知-哈政发法字[2004]16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则》的通知-哈政发法字[2004]16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则》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4.06.22施行日期2004.06.22文号哈政发法字[2004]16号主题类别法制工作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则》的通知(哈政发法字[2004]16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为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维护法制统一,保证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法规规章备案条例》、《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的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制定了《哈尔滨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则》,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二00四年六月二十二日哈尔滨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维护法制统一,保证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法规规章备案条例》、《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市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发布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的文件。

市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的内部具体工作制度、管理制度、技术操作规程以及对具体事项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不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应当使用“规定”、“办法”、“规则”、“细则”、“通知”、“通告”等。

市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名称应当冠以“哈尔滨市××委(办、局)”字样;需要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发布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江苏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审计厅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工作的规定》的通知-厅发[2010]12号

江苏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审计厅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工作的规定》的通知-厅发[2010]12号

江苏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审计厅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工作的规定》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审计厅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工作的规定》的通知(厅发〔2010〕12号)厅各部门:现将《江苏省审计厅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工作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Ο一Ο年三月二十六日江苏省审计厅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工作的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本厅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活动,完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制度,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保证本厅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和报送工作的统一有序高效进行,根据《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厅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规章以外,由本厅依照法定权限和规定程序制定,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类文件的总称。

其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及备案,适用本规定。

本厅制定发布的内部工作规范,部署阶段性工作的文件,人事任免决定,向上级部门的请示、报告,对具体事项的通报、通知、批复及具体审计项目的通知、报告、决定等,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工作,纳入审计执法评议考核内容。

第四条各处室、业务局、或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起草单位)可以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起草规范性文件,但应当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予以控制。

规范性文件的用语应当准确、简洁,条文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第五条起草单位起草规范性文件以实施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为主,并不得创设下列事项:(一)行政许可;(二)行政处罚;(三)行政强制;(四)行政征收征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五)机构编制事项和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规定的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修改税务登记表相关内容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修改税务登记表相关内容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修改税务登记表相关内容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国税办发[2011]47号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11.04.22
【实施日期】2011.04.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修改税务登记表相关内容的通知
(国税办发[2011]47号2011年4月2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21号)的规定,为满足税务登记新增两种临时税务登记类型的需要,现对税务登记表的相关内容作如下修改:
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所附列的“税务登记表(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类型”栏中,增加“未办理营业执照”和“异地非正常户”两种类型。

请各地税务机关及时调整相关的税收信息系统。

附件:
税务登记表
(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填表日期:。

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政字[2009]12号

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政字[2009]12号

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 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政字〔2009〕12号)市政府各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要求,市县政府及其部门每隔两年要进行一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互相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特别是对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内容的规范性文件,要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对此,市政府决定,对我市目前正在执行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集中清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清理范围本次清理工作,要全面、深入、彻底,凡是2008年12月31日以前,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发布或转发的未被明令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和行政措施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包括《邢台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汇编》(1949-2002、2002-2006)收录的、未收录的所有规范性文件,均列入清理范围。

二、清理依据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与执行,必须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前提,此次清理的依据要从以下四个方面认真把握:(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三)《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有关问题的通知》(冀政〔2008〕97号);(四)本部门实施的专业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和省有关文件。

三、清理方法(一)各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对本部门实施的所有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和时效性审查,提出继续实施、修改、废止的初步意见。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19.10.16•【字号】津规自法发〔2019〕296号•【施行日期】2019.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机关各处室、各有关单位:《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经2019年9月20日第9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执行。

附件: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2019年10月16日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促进依法行政,加快规划和自然资源法治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自然资源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和《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制定、合法性审核、公平竞争审查、审议、发布、备案和清理评估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政策法规处负责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和监督,承担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公平竞争审查以及备案、组织清理及评估等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为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市局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或者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临时性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内设处室、直属单位以及规划和自然资源各分局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制发的各类文件,不认定为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管理行政相对人的依据。

第四条下列文件不属于规范性文件:(一)内部管理制度,包括局系统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和程序规则、工作制度、机构编制等,以及人事任免、表彰奖惩、外事管理、财务审计、安全保密、工作考核、监督检查等方面的文件;(二)有关规划和自然资源的发展规划、发展纲要等文件;(三)为实施专项工作或阶段性工作任务而制定的工作方案、实施方案、工作部署、工作计划等;(四)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自然灾害的应急预案;(五)会议纪要、情况专报、工作简报以及请示、报告、批复、复函等文件;(六)对具体事项发布公告,公布办事时间、办事地点等事项的便民通告;(七)各类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操作规程,以及合同、协议示范文本;(八)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决定等其他文件。

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

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篇一: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格式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格式规范性文件制定说明格式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登记表注:本表适用于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报送备案登记8规范性文件备案登记审查表注:本表适用于备案审查机关登记下级政府或所属部门报备规范性文件及审查情况9附件5:年度规范性文件目录备案格式××乡(镇)或者××局(办、委)××××年度规范性文件目录篇二: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汇报贵州省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在全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会议上的经验交流材料之一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汇报各位领导: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是监督和规范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重要制度,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手段。

XX年《贵州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实施以来,我区按照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进一步加大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工作力度,凡规范性文件均按照规定及时向省政府报送备案,对下级行政机关认真履行审查监督职责,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规范性文件,有效地保证了法律法规在我区的正确贯彻执行,维护了法制统一。

一、主要做法和体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制度和机制建设是关键。

我区注重从制度机制建设入手,积极探索备案审查工作的新路子、新办法,强化措施,加大力度,努力提高备案审查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充分发挥了行政层级监督职能。

XX年制定了《毕节地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行署规范性文件制定规程》、《规范性文件备案格式》等文件,对规范性文件的规划、调研、起草、社会参与、论证、审查、备案等每个环节都作了明确规定,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日益制度化、规范化、有效化。

去年以来,行署向省政府共报备规范性文件6件,审查下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340件,清理和撤销19件。

(一)加强制度建设,努力构建上下联动,各方配合的工作机制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作为政府层级监督的重要内容,是维护法制统一,防止部门利益形成的重要措施。

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登记表

39
浙经贸调节[2006]124号
2006年3月16日
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酒类商品经营企业备案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40
浙经贸商发展[2006]148号
2006年3月24日
关于转发商务部办公厅严格执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41
浙经贸建冶煤[2006]150号
9
浙经贸安全[2002]871号
2002年8月15日
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10
浙经贸能源〔2002〕1252号
2002年11月11日
关于做好有序用电管理工作的意见
11
浙军工[2002]137号
2002年12月12日
关于开展民用爆破器材经营企业凭照申领和考核工作的通知
28
浙经贸商发展[2005]183号
2005年3月25日
关于印发浙江省成品油仓储设施(储油库)和加油站(点)经营资格审批程序的通知
29
浙经贸商发展[2005]221号
2005年4月10日
关于印发浙江省2005—2010年成品油仓储(油库)设施发展规划的通知
30
浙经贸电力〔2005〕422号
2005年6月22日
关于高速公路加油站经营资格审批程序的补充通知
34
浙经贸电力〔2005〕876号
2005年10月27日
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电网统调发电厂调度运行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35
浙经贸商发展[2005]915号
2005年11月10日
关于加强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审工作的补充通知
36
浙经贸商发展[2005]1035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冀政办字〔2018〕45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冀政办字〔2018〕45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深化政府机构改革,确保我省各项改革措施有效落实,结合国务院有关清理工作的要求,省政府决定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清理目标通过各地各部门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梳理,该废止废止,该修订修订,形成科学合理、切实可行、具体管用的制度规范体系,为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各项改革措施不折不扣落实到位扫清制度障碍。

二、清理范围2017年12月31日前,各级政府、县级以上政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现行有效的全部规范性文件。

需清理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范围包括:《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冀政字〔2017〕49号)中继续保留的和列入修改计划的规范性文件、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三、清理依据各地各部门要依据党的十九大、2018年全国“两会”和省委九届六次全会精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出台的各项改革措施、优化营商环境举措及其他政策措施,法律、法规、规章修改、废止情况,结合党中央、国务院和国务院相关部门及我省部署的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要求,对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

四、清理责任政府规范性文件按照“谁起草实施、谁负责提出清理意见”的原则,由起草实施部门提出清理意见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后,报本级政府决定;部门规范性文件按照“谁制定、谁负责清理”的原则,由制定单位自行组织清理,清理结果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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