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2011年7月1日起调整“五险”政策
上海市五险一金缴纳比例是怎么规定的【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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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五险一金缴纳比例是怎么规定的【推荐】
在上海这个高压城市中,对于这些职工而言,医疗,住房,养老等等都是需要考虑的问题,所以五险一金带来的福利就更受职工的关注,那么上海市五险一金缴纳比例是有多少,小编在这里给上海市的高压劳动者们简单的介绍一下。
一、上海五险一金缴费基数及缴纳比例
1、上海社保缴费标准
养老保险单位缴纳比例:21%;个人缴纳比例:8%
医疗保险单位缴纳比例:11%;个人缴纳比例:2%
失业保险单位缴纳比例:1.5%;个人缴纳比例:0.5%
生育保险单位缴纳比例:1%;个人不承担缴费
工伤保险单位缴纳比例:0.5%;个人不承担缴费
二、上海社保缴费基数是多少?
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最新消息显示:4月1日-3月31日的社保缴费基数,最高15108元(去年本市职工月均工资的3倍),最低3022元(去年本市职工月均工资的60%)。
注: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上限为15108元,下限为3022元。
单位缴费基数按单位内个人月缴费基数之和确定。
上海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缴存比例
(1)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上海四金基数、四金缴纳比例、五险一金、个人所得税额、所得税比例

上海四金基数、四金缴纳比例、五险一金2011年7月1日起在过渡期实行的城保(四金)上海2011年月均工资:3896元年度平均工资46757元职保(1)原来的城镇社会保险(城保、四金)单位个人合计比例备注养老保险22%8%30%单位缴纳的3%不再计入个人帐户。
医疗保险12%2%14%失业保险2%(1.5%)1%3%(2.5%)调整文件已草拟完毕,待发工伤保险0.5%0.5%生育保险0.5%(0.8%)0.5%(0.8%)调整文件已草拟完毕,待发残保金 1.6% 1.6%缴费基数2338--11688适用人群所有城镇户籍的从业人员(包括外地劳动力中的城镇户籍)和外国人城镇社会保险将出现的变化生育保险将出台新的实施意见1、缴费比例由原来的0.5%调整为0.8%2、月生育津贴调整为: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根据每年2月份上报的用人单位缴纳基数,由社保计算得出该用人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
低于社平工资*60%的,按60%发放。
高于300%的,按300%发放。
淡化了原来“产假工资”的概念,无需补足3倍以上的差额。
3、已看到无文号的草拟稿,待文件正式下发后关注。
4、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调整为1.5%城镇社会保险将出现的变化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保暂行办法1、上海原来2009年的外国人可以缴纳城镇社会保险(仅缴纳三金)要废除,外国人被强制缴纳社会保险。
2、有国际互免协议的可不缴。
目前仅有德国、韩国有互免协议。
港澳台也应有该协议。
3、不在上海就业,则个人帐户带走,企业缴纳部分进入统筹。
4、已看到无文号的草拟稿,待文件正式下发后关注。
高温费也要出台相关新政策,不再根据温度发放每天的津贴。
直接要求企业每月最低发放150元的高温津贴。
请大家关注文件的出台上海四金基数、四金缴纳比例、五险一金、个人所得税额、所得税比例五险一金五险一金:五险指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一金指住房公积金。
上海工资6000五险一金缴纳比例整理

上海工资6000五险一金缴纳比例整理上海工资6000五险一金缴纳比例上海工资6000五险一金缴纳比例是什么呢?pincai我编辑了相关资料供大家参考,欢迎保藏借鉴。
1. 上海户籍、非上海城镇户籍社保基数是平均月收入(即2023.1-2023.12发放的税前工资总额除以12)。
社保基数上限:16,353元(比去年上涨8.2%)社保基数下限:3,270元(比去年上涨8.2%)社保企业担当部分:35%*社保基数(21% 养老保险+ 11% 医疗保险+ 1.5% 失业保险+0.5% 工伤保险+1 % 生育保险)社保个人担当部分:10.5%*社保基数(8% 养老保险+2% 医疗保险+0.5% 失业保险)2. 外地农村户籍从7月1日开头,外地农村户籍人员可以通过过度方式缴纳社保。
4月开头基数调整为员工平均月收入(即2023.1-2023.12发放的税前工资总额除以12)。
社保企业担当部分:27.5%*社保基数(21% 养老保险+ 6% 医疗保险+ 0.5% 工伤保险)社保个人担当部分:9 %*社保基数(8% 养老保险+1% 医疗保险)新员工计算月平均工资即合同工资。
主题一:上海社保缴费最低标准机关、事业、企业、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20%,个人为8%;医保单位缴费比例为10%,个人为2%;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1%,个人为0.5%;生育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1%;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0.2%至1.9%。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养老保险业主缴费比例为20%,个人为8%(含业主);医疗保险业主缴费比例为10%,个人为2%(含业主);失业保险业主缴费比例为1%,个人为0.5%(含业主);生育保险业主缴费比例为1%;工伤保险业主缴费比例为0.2%至1.9%。
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28%;医保缴费比例为12%;失业保险缴费比例为1.5%;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为1%;工伤保险缴费比例为0.2%至1.9%。
社保交费标准 Microsoft Word 文档

项目
缴费基数(1559)
缴费比例
合计
企业
个人
1
养老保险
2010年上海市月平均工资为3896元,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按月平均工资的40%确定,即2011年缴费基数为1559元.每年递增5%,5年逐步过渡到60%。
22%
8%
30%
2
医疗保险
6%
1%
7%3工伤Fra bibliotek险0.5%
-
0.5%
4
残障金
1.6%
-
1.6%
合计比例
30.1%
9%
39.1%
合计缴费
469.5
140.5
610
三、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上下限一览表(城镇户籍为强制性缴纳)
年度
缴存基数
缴存比例
下限
上限
单位
个人
2011年7月-2012年6月
1280-11688
7%
7%
180元
1636元
注:上海户籍人员需要支付档
22%
8%
30%
2
医疗保险
12%
2%
14%
3
生育保险
0.5%
0%
0.5%
4
失业保险
2%
1%
3%
5
工伤保险
0.5%
-
0.5%
6
残障金
1.6%
-
1.6%
合计比例
38.6%
11%
49.6%
合计缴费
902.7元
257.3
1160元
二、20117月1日起综保转城保过渡期缴费标准(仅适用于外地农村户籍):1559*39.1=610元
上海五险一金缴纳标准

上海五险一金缴纳标准上海市是我国经济最为发达的城市之一,吸引了大量的人才前来发展。
对于在上海工作的人们来说,五险一金的缴纳是一项非常重要的事情。
那么,上海五险一金的缴纳标准是怎样的呢?接下来就让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
首先,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上海的五险一金包括哪些内容。
上海的五险一金指的是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
这些保险和公积金的缴纳是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的,具体的缴纳标准如下:养老保险的缴纳标准是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照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共同缴纳,其中用人单位的缴纳比例为16%,个人的缴纳比例为8%。
医疗保险的缴纳标准是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照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共同缴纳,其中用人单位的缴纳比例为10%,个人的缴纳比例为2%。
失业保险的缴纳标准是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缴纳比例为0.5%。
工伤保险的缴纳标准是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具体的缴纳比例根据行业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生育保险的缴纳标准是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缴纳比例为1%。
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标准是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照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共同缴纳,其中用人单位的缴纳比例为7%,个人的缴纳比例为7%。
上海五险一金的缴纳标准是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文件来执行的,具体的标准会根据国家政策的调整而有所变化。
因此,用人单位和个人都需要密切关注相关政策的变化,及时调整缴纳标准,确保按时足额缴纳五险一金。
总的来说,上海五险一金的缴纳标准是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的,具体的缴纳比例会根据国家政策的调整而有所变化。
对于在上海工作的人们来说,要认真履行缴纳义务,确保自身的权益,也为自己的未来生活做好充分的准备。
希望以上内容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谢谢阅读!。
上海2011年7月社保新政

郊区及外来从业者全都进“城保”□晨报记者谢克伟7月1日起,在本市就业的外来从业人员、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将纳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范围。
在昨天举行的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鲍淡如介绍了本市社会保险制度新政策。
按照本市原有规定,外来从业人员主要参加本市综合保险,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主要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法》7月1日实施后,本市部分社会保险政策随之作调整。
外来从业者都进“城保”根据新规定,凡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外来从业人员,都应当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简称“城保”),并按照本市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
其中,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保”的险种和缴费规则与本市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完全一致,应参加城镇职工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等社会保险。
非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目前按规定参加养老、医疗、工伤三项社会保险,缴费比例为:养老保险,单位22%、个人8%;医疗保险,单位6%、个人1%;工伤保险,单位0.5%、个人不缴费。
鲍淡如表示,外来从业人员参保没有附加条件。
考虑到企业和农民工(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的承受能力,实行了两个过渡,一是险种过渡,二是缴费基数过渡。
险种过渡就是现在先实行“三险”,时机成熟再实行其他的。
基数则用5年的时间逐步与城保的标准一致,但这5年给予优惠。
部分“镇保”转为“城保”本市郊区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及其具有本市户籍的从业人员,也应当参加本市“城保”,缴费基数和比例按照“城保”相关规定执行。
其中,2011年6月仍在缴费的小城镇社会保险(简称“镇保”)用人单位及其本市户籍的从业人员,7月起应当停止在“镇保”参保缴费,转为参加“城保”。
新政策并不意味着综合保险和“镇保”废止。
按照新规定,应当参加城镇职工各项社会保险的人群按新文件执行,原有的“综保”和“镇保”中的部分人群可能暂时不作变动。
外籍人员参保办法在研究目前国家正在研究外籍人员参保具体办法,本市将按国家规定进一步研究完善相关办法。
上海生育保险实施新规,生育保险待遇范围规定

上海⽣育保险实施新规,⽣育保险待遇范围规定我们⼯作之后公司都会给我们购买五险⼀⾦,⽣育保险也是其中⼀项,作为社会保险的⼀部分,⽣育保险这个概念⼴为⼈知。
然⽽,很多⼈都并不清楚地知道⽣育保险的具体待遇有哪些。
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上海⽣育保险实施新规,⽣育保险待遇范围规定⽅⾯的知识,欢迎⼤家阅读!上海⽣育保险实施新规上海市⼈保局最新出台《关于申领本市⽣育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从7⽉1⽇起实施。
《通知》规定,参加本市⽣育保险,符合计划⽣育内⽣育条件,在卫⽣部门批准设置产科、妇科的医疗机构内⽣产或流产,若是本市户籍,只要以前缴纳过⽣育保险;如果是外省市户籍,⽣育期间单位正常缴纳⽣育保险,就可以按规定申领⽣育保险待遇。
⼥职⼯⽣育、流产当⽉⽤⼈单位为其累计缴纳⽣育保险费不满12个⽉且连续缴纳⽣育保险费不满9个⽉的,其⽣育⽣活津贴由⽣育保险基⾦按已缴费⽉数÷12后所得的⽐例⽀付,剩余部分由⼥职⼯⽣育、流产当⽉所在⽤⼈单位先⾏⽀付;⽤⼈单位为该职⼯累计缴费满12个⽉或者连续缴费满9个⽉后,可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拨付已先⾏⽀付的费⽤。
⽣育保险待遇是指⼥职⼯因⽣育⼦⼥⽽导致暂时的劳动中断,国家为保障其在孕产期的基本⽣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的物质补偿。
(⼀)产假⼥职⼯⽣育,享受不少于98天的产假。
产假分为产前和产后假两部分。
产前假为15天,产后假为83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多胞胎⽣育的,每多⽣⼀个婴⼉增加产假15天。
晚育的增加30天假期。
⼥职⼯怀孕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定时间的产假。
流产产假以4个⽉划界,其中不满4个⽉的,给予15天⾄30天的产假;4个⽉以上流产的,产假为42天。
世界各国规定的产假长短不⼀,但⼤多数为12周⾄14周。
其中产假最短的是菲律宾,为45天;产假最长的是芬兰,为258天。
在有些实⾏⿎励多⽣育的⼈⼝政策的国家,产假随所⽣⼦⼥数的增多⽽增加。
如法国,⽣育第⼀个或第⼆个⼦⼥,产假为16周;⽣育第三个⼦⼥,产假为26周;多胎⽣育的再增加2~12周。
上海市关于调整2012年度最低工资及上海市社会保险基数等的通知

上海市关于调整2012年度最低工资及上海市社会保险基数等的通知各单位:现将上海市2012年度最低工资及社会保险基数调整的相关通知转发,具体如下:一、关于调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关于调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沪人社综发(2012)18号)规定,从2012年4月1日起,月最低工资标准从1280元调整为1450元,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11元调整为12.5元。
二、关于调整2012年度上海市社会保险基数的通知: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关于本市2011年职工平均工资有关事宜的通知》(沪人社综发(2012)21号)规定,2011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51968元,月平均工资为4331元,比上年增长11.1%。
根据相关规定,从2012年4月1日起,2012年度上海市社会保险(城保五险)缴费基数下限为2011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即2599元;缴费基数上限为2011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即12993元。
2012年度上海市社会保险(城保三险,农村户籍)缴费基数调整为:2011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5%,即1949元;请各单位在用工时参照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保局2012年4月6日社保外包也叫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是指劳动事务外包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方),根据协议,接受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个人的委托(以下简称委托方),在一定期限内为委托方代办劳动人事、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代发工资等劳动保障事务的行为。
如果相关业务需要,可联系本发帖人陈浩先生。
如有疑问咨询可直接打我电话:骏伯集团上海分公司陈浩先生①⑧零零①⑦⑥⑦⑤⑥⑤。
《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本暂行办法所称的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是指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经办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方),根据协议,接受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个人的委托(以下简称委托方),在一定期限内为委托方代管劳动者个人档案,代办劳动人事,社会保险等劳动保障事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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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2011年7月1日起调整“五险”政策
作者:不详来源:网络 2011-06-30
■工伤、因工死亡一次性补助金上调■生育津贴标准改为“所在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为全面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自7月1日起,本市将调整有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政策。
同时微调了部分险种单位缴费费率:用人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费率从原来的2%调整为1.7%,生育保险费费率从原来的0.5%提高到0.8%,总体缴费费率没有变化。
1、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继承
根据《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本市对个人养老保险账户余额继承和在职人员死亡后的有关待遇进行了调整。
根据调整后的政策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死亡后,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一次性发给其经法定程序认定的继承人。
此外,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除外)死亡后,按规定发给的丧葬补助金、供养直系亲属救济金,所需费用在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不再由用人单位支付。
2 医疗保险境外就医不予支付
医疗保险方面,主要对基本医保基金不予支付和先行支付的部分进行了调整。
根据调整后的政策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范围为: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以确保参保人员得到及时救治。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政策问答]
失业人员参保后不再享受医疗补助
问:《社会保险法》实施以后,本市失业人员医疗待遇政策有何调整?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本市相关规定,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期间,不再享受《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规定的失业人员医疗补助政策。
3 失业保险失业者参加医保不用缴费
根据《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本市对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停止发放失业保险金的情形进行了调整。
7月1日以后,失业人员将享受与在职职工同等的医疗保险待遇。
按照调整后的失业保险政策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所需费用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根据《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还对停止发放失业保险金的情形进行了调整。
[政策问答]
失业人员不需办理参加医保手续
问:本市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答:失业人员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后,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参保,所需费用由失业保险基金统一支付,失业人员个人不缴费。
个人不需办理参保手续。
4 工伤保险因工死亡补助增长2倍多
根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本市对工伤人员的部分待遇标准、基金先行支付等进行了调整。
按照调整后的政策规定,工伤人员住院治疗工伤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每人每天发给20元的伙食补助费;经本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工伤人员到外省市就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每人每天发给150元的食宿费,交通费按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准乘坐的交通工具实报实销。
此次还调整了《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中关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计发标准、计发基数的规定,以及关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支付渠道、具体标准的规定。
调整后,按新规定计发的一级至十级工伤人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低于2010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的相应伤残等级的月份数之积的,差额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足。
此外,将《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中关于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工伤人员待遇的规定调整为:从业人员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
用人单位不偿还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按规定追偿。
将《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中关于因第三方民事侵权引起的工伤待遇调整为: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政策问答]工伤认定范围扩大、认定程序简化
问:《社会保险法》对工伤保险有些什么规定?具体做了哪些调整?
答:《社会保险法》对工伤保险的参保范围、费率、费基及缴费主体、待遇项目和支付渠道、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等问题作了原则规定。
新《工伤保险条例》在现行工伤保险制度的基础上,对制度适用范围、待遇水平、基金支出项目、工伤认定程序和范围等方面的规定进行了修订和完善。
主要涉及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一是大幅度提高了工伤保险待遇。
新《工伤保险条例》将因工死亡职工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从原来的48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提高至按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发放,比原标准增长了2倍多;将一至四级、五至六级和七至十级伤残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分别上调,增加了3个月、2个月和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是增加了基金支出项目。
为了保证工伤职工待遇的及时发放,切实减轻用人单位的负担,《社会保险法》将原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以及“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改由工伤保险基金统一支付。
三是加大了强制力度。
《社会保险法》对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待遇的问题作了明确规定,使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能够尽快得以落实。
同时对不参加工伤保险和拒不协助工伤认定调查核实的用人单位,增加了行政处罚规定,提高了工伤保险的强制性。
此外,《工伤保险条例》还扩大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调整扩大工伤认定范围、简化了工伤认定程序。
5 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标准按上年工资计算
根据《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本市对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渠道、生活津贴计发基数等作相应调整。
从业生育妇女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调整为由城镇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按照调整后的政策规定,从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发;低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发,但低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定的生育生活津贴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计发。
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高出部分由用人单位补差。
[政策问答]
调整主要涉及生育津贴
问:生育保险相关待遇计算方法改变后,领取标准有何改变?
答:本市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包括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两项。
本次政策调整主要涉及生育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由原来“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调整为按照其生产或者流产当时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问:生育妇女生产或者流产前12个月内变动工作单位的,如何计算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加权平均数?
答:生育妇女生产或者流产前12个月内变动工作单位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按照其生产或者流产前12个月内所在各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加权平均数计发,具体来讲,就是先用女职工前12个月内不同工作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其所工作的月份数,然后加总后除以12个月得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加权平均数。
举例:女职工王某在生产或者流产前12个月内分别在A公司工作6个月、B公司工作3个月、C公司3个月,A公司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00元、B公司6000元、C公司10000元,则王某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即为:(4000元×6+6000元×3+10000 元×3)/12=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