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办法-厦门总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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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工会

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工会

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工会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工会《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作者:admin2201*-05-0310:48《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为实现工会组织全覆盖的目标,努力建设服务型工会,扎扎实实为会员办好事、办实事,缓解职工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结合我市职工医疗保险实际情况,特制定《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

第一章保障对象第一条《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坚持普惠制原则。

保障对象包括:(一)参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由市总工会管理的工会会员,并持有京卡〃互助服务卡的在职职工,由市总和区县、局总公司两级工会为会员交纳互助保障费,享受本计划互助保障。

(二)参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本市行政区域内未组建工会组织的所有用工单位(其中包括集体、合资、三资、民营及私营企业),可以组建工会办理京卡〃互助卡,享受本计划互助保障,也可以由单位统一组织在职职工集体参保,每人每年交纳互助保障费60元,同一单位参保职工不得少于在职职工总数的70%,职工低于30人的单位要100%参保。

参保时应提供单位本月或上月《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表13》复印件(加盖公章),到单位所在区、县总工会职工互助保障代办处参保。

(三)参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参保的在职职工由所属区县代办处或工会服务站按相关规定组织参保,每人每年交纳互助保障费60元。

第二章保障责任期第二条本计划以自然年度为一个互助保障责任期。

201*年度互助保障责任期为201*年1月1日至201*年12月31日。

第三章保障责任第三条本计划保障责任范围依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认可的医疗机构的门诊、住院医疗费由个人承担“自付(一)”费用(含急诊抢救留观并在同一医院收入住院治疗的,其住院留观7日内的治疗费用)可享受医疗补助。

互助金按季度支付。

(一)住院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指起付标准以上至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由会员承担的“自付(一)”费用,首次住院扣除1300元起付线后按20%比例核算互助金,第二次及以上住院扣除650元起付线后按20%比例核算互助金。

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方案

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方案

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方案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方案为了大力弘扬工人阶级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精神,提高职工医疗保障水平,提升职工抵御重大疾病风险的能力,切实减轻职工医疗负担,增强工会组织的凝聚力和影响力,进一步提升我市广大职工幸福指数,促进和谐xx、和谐社会建设。

xx市委市直机关工委、市总工会决定联合在市直和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开发区、鱼梁洲经济开发区、隆中风景名胜区行政事业单位开展第一期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

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目的意义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是由市直机关工委、市总工会统一组织,职工全员参与,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保障,权利义务相结合、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互助互济活动,是我市多层次社会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群众性、互助性、公益性特征。

通过组织开展医疗互助活动,缓解职工患重大疾病之急,解决困难职工家庭因病致贫问题,提高职工医疗保障水平,充分发挥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

二、具体内容第一期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参加人员范围为xx市市直和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开发区、鱼梁洲经济开发区、隆中风景名胜区行政事业单位在册(在职)职工。

活动采取团体会员制,职工参加人数不少于本单位职工总数的80%;参加单位职工人数少于或等于50人的,须100%参加。

同时,鼓励襄城区、樊城区的行政事业单位以及相关企业参加,待积累一定经验后,从第二期开始向县(市)区和各类企业拓展,最终形成市级统筹的xx市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

互助期限为三年;缴费标准为每人每份150元,最多参加3份;参加单位须根据实际情况,为参加职工选定相同份额。

互助责任为参加职工在互助有效期限内首次确诊患《互助办法》规定的十六种原发性疾病,每份额可获医疗互助金1万元;在互助有效期限内因病直接引致身故,每份额可获身故抚恤补助金1000元至3000元。

三、工作流程(一)参加流程。

1、参加单位提供加盖相应公章的以下材料:⑴ 《xx市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参加申请书》(表1)EXCEL格式的电子文件和纸质报表;⑵《xx市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参加人员花名册》(表2)EXCEL 格式的电子文件和纸质名册;⑶ 正确反映参加单位上月在册(在职)职工基本情况报表及相关资料的复印件(已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请提供xx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资料复印件;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请提供本单位上月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统计报表)。

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

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

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一、基本概念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是由公司组织和管理的一项员工福利计划,以员工的个人、集体缴费作为基础,通过互助的方式给予员工在医疗费用方面的补助。

该计划的核心理念是“共同承担风险、相互支持和关爱”,通过员工之间的互助合作,实现风险分担和保障。

二、运作机制1.成立互助组织:公司成立医疗互助组织,由员工自愿加入,并按照规定缴纳一定的费用。

2.建立互助基金:员工缴纳的费用将用于建立医疗互助基金,该基金用于提供医疗补助给有需要的员工。

3.确定互助规则:互助组织通过制定互助规则,明确补助的范围、金额和条件等,同时保证互助组织的运作透明和公正。

5.补助发放:经过审核的申请将按照互助规则进行补助发放,由互助组织负责发放补助款项。

三、优势1.互助性质:该计划是员工之间的自愿互助,意味着彼此之间的相互关怀和支持,极大地增强了员工之间的凝聚力和归属感。

2.经济实惠:相对于传统医疗保险,该计划的费用较低,且在员工的需求上提供了更加灵活和个性化的保障。

3.管理简便:互助组织的成立和管理相对简单,员工可以通过互联网等方式进行注册和申请,减少了繁琐的手续和纸质文件。

4.运作透明:互助组织的运作透明度高,对于费用的使用和补助的金额等都会进行公示和公开,员工可以清楚地了解到资金的使用情况。

5.多样性选择: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中,员工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不同的保障方案,满足不同员工的个性化需求。

总结起来,通过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公司可以为员工提供额外的医疗保障,增加员工的福利待遇,有效提升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满意度。

同时,员工之间的互助合作也有助于增强团队的凝聚力和向心力,提高整个组织的竞争力。

因此,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在企业中应该得到越来越广泛的推广和应用。

职工医疗互助保险实施方案

职工医疗互助保险实施方案

职工医疗互助保险实施方案一、背景。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对医疗保障的需求越来越迫切。

但是传统的医疗保险模式存在着诸多不足,为了更好地解决职工医疗保障问题,我们制定了职工医疗互助保险实施方案。

二、目标。

职工医疗互助保险旨在为职工提供更全面、更灵活、更可靠的医疗保障,解决传统医疗保险难以覆盖的医疗支出问题,提高职工的医疗保障水平,增强职工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三、实施方案。

1. 设立互助基金。

为了实现职工医疗互助保险的目标,我们将设立职工医疗互助基金,通过职工个人和单位的缴费以及其他社会资金的支持,形成互助基金池,用于支付参与职工的医疗费用。

2. 参与范围。

职工医疗互助保险的参与范围包括全体在岗职工、退休职工及其配偶、子女等。

参与人员可以根据自身需求选择参与的医疗互助保障方案,保障范围包括基本医疗保障和特殊疾病保障。

3. 组织管理。

为了保障职工医疗互助保险的有效实施,将建立职工医疗互助保险管理机构,负责互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制定互助保障方案,监督和评估互助保障的实施情况。

4. 政策支持。

政府将出台支持政策,包括税收优惠政策、财政补贴政策等,为职工医疗互助保险提供政策支持,鼓励更多的单位和职工参与其中,共同推动职工医疗互助保险的发展。

四、保障效果。

通过职工医疗互助保险的实施,可以更好地解决职工的医疗保障问题,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减轻职工的医疗负担,增强职工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同时,也可以促进社会公平和稳定,推动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

五、总结。

职工医疗互助保险是一项有利于职工群体的医疗保障制度,通过建立互助基金、扩大参与范围、加强组织管理和政策支持,可以有效提高职工的医疗保障水平,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希望各方共同努力,推动职工医疗互助保险制度的健康发展,让更多的职工受益。

公司工会职工爱心互助基金管理办法

公司工会职工爱心互助基金管理办法

公司工会职工爱心互助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弘扬中华民族团结友爱、扶贫帮困的传统美德,倡导“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互助精神,帮助员工缓解因大病、重病或家庭重大变故而导致的生活困难,建立起企业主导、工会运作、员工参与的互助帮扶机制,结合企业实际,特成立员工爱心互助会(以下简称互助会),设立员工爱心互助基金(以下简称互助金)。

第二条成立互助会设立互助金宗旨是:遵守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发扬扶贫济困、互助互惠、奉献爱心的优良传统,为员工提供精细、精准、精心的服务,打造工会帮扶工作品牌。

第二章会员第三条凡公司在编员工均可自愿参加互助会。

由工会统一进行登记造册,员工本人确认后即可成为互助会正式会员。

会员有履行缴纳互助金的义务和享受《员工爱心互助基金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规定补助的权利。

第四条公司新聘、新进编制在职员工,在申请办理互助会入会手续、缴纳互助金次月后成为互助会正式会员。

第五条因调动、辞职、自动离职等原因离司或停止缴纳互助金者,于次月起自动终止享受本办法所规定的会员权利。

第六条本办法实施时未加入互助会的在编员工申请入会,必须在办理入会手续且缴纳互助金一年后方可享受互助待遇;中途停止缴纳互助金的在编员工重新申请入会,必须在办理入会手续且缴纳互助金一年后方可享受互助待遇;非互助会的会员不享受互助待遇。

第三章互助会经费第七条互助金釆用多渠道、多形式的筹集原则,其主要来源:(一)会员按规定每月缴纳的互助金;(二)公司的专项经费资助;(3—10万元)(三)公司工会每年追加注资1万元人民币;(四)公司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的资助和捐赠;(五)互助金的积累和增值。

第八条会员互助金的缴纳。

加入爱心互助会的会员每人每月缴纳互助金10元。

委托财务处每月在会员工资中代扣代缴。

互助金不建立个人帐户,会员权利终止后互助金不再退还。

第四章互助金的管理第九条成立公司员工爱心互助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互助金管委会),成员由公司工会、总裁办、人事处、财务处和职工代表组成。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职工互助互济保障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职工互助互济保障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职工互助互济保障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全国总工会•【公布日期】2007.06.13•【文号】总工办发[2007]17号•【施行日期】2007.06.13•【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会正文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职工互助互济保障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总工办发[2007]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全总各部门:为贯彻国务院关于互助保险整改和开展职工互助互济活动的有关精神,加强对各全国产业工会、地方总工会开展的医疗互助等各类互助互济保障活动的监督管理,摸清情况,制定监督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推进职工互助互济保障事业健康发展,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职工互助互济保障活动对于维护职工权益,为职工服务具有重要的意义,深受职工欢迎。

这项活动涉及众多参加职工的切身利益,具有业务性强、经营管理难度大的特点。

为了防范风险,保证这项事业稳妥、健康地发展,全总已明确对全国工会系统开展的医疗互助、大病互助和意外伤害互助(包括正在进行整改的互助保险)等互助互济保障活动,由全总资产监督管理部负责监督管理。

各全国产业工会、各级地方总工会应在全总的统一领导部署下,明确相应的责任部门,切实加强对这项活动的组织领导。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全国铁路工会、中国民航工会、中国金融工会,将截至2006年12月31日自行开展的职工医疗互助、大病互助、意外伤害互助等互助互济保障活动,以及互助保险等情况(包括:主办工会、主办机构、互助保障或互助保险具体项目、保障内容、保障水平、收费标准、参加职工人数、是否由工会的某一部门直接经办、工会组织和职工群众的反映等)于2007年7月31日前以书面报告形式与职工互助互济保障活动情况统计表、职工互助保险情况统计表一起,报全国总工会资产监督管理部。

三、自此通知下达后,各级工会组织(不含基层工会)凡新开展的以职工医疗互助、大病互助和意外伤害互助为主要内容的职工互助互济保障活动,要将活动的主办机构、活动方案、互助项目或计划条款等内容经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或全国产业工会研究同意,报全国总工会资产监督管理部审批后,方可实施。

工会互助金补助标准

工会互助金补助标准

工会互助金补助标准
工会互助金补助标准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1、门诊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指起付线至封顶线最高支付额度以内),由职工承担的“自付一”部分的费用,扣除1800元起付线后按20%(劳模和特困职工按25%)比例核算互助金。

2、住院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指起付线至封顶线最高支付额度以内),由职工承担的“自付一”部的费用,首次住院扣除1300元(二次含二次以上住院后扣除650元;特困职工首次住院扣除650元,二次含二次以上住院扣除325元)起付线后按20%(劳模和特困职工按25%)比例核算互助金。

3、门诊、住院医疗费用在封顶线以上的费用:职工门诊、住院“自付一”费用达到基本医疗保险封顶线后,仍发生医保范围内自付一费用,在封顶线以上至50000元以内,可享受40%的互助金,最高报销额为20000元;50000元以上至100000元部分,可享受60%的互助金,最高报销额为30000元;100000以上至150000元部分,可享受80%的互助金,最高报销额为40000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实施办法]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实施办法]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实施办法]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市区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实施办法市总工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中关于“鼓励工会等社会团体开展多种形式的医疗互助活动”精神,建立多形式、多层次的医疗互助保障体系,发扬工人阶级团结友爱、互济互助的光荣传统,有效帮助职工减轻个人医疗负担,提高职工医疗保障水平,发挥工会组织在促进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的积极作用,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XX市区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由XX市总工会与椒江、XX、路桥三区总工会共同组织和领导,按照统一工作方案、统一政策标准、统一实施时间、经费独立核算、风险各自承担的原则,开展医疗互助活动。

XX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活动管理委员会负责《市区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实施办法》的制定、修订和实施工作。

市、区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具体负责所属基层单位申请参加人员的登记建档、互助金的收取和补助金申请的受理、审核、申办、发放等工作。

第二章互助对象和互助期限第三条凡XX市本级(含XX经济开发区)和椒江、XX、路桥区内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的在职职工(统一按国家法定在职年龄),均可由单位工会(未成立工会组织的,可以单位名义,下同)统一组织参加本医疗互助保障活动(以下简称活动)。

非公企业参加活动的人员数量应占本单位职工总数的70%以上;其他单位参加活动的人员数量应占本单位职工总数的90%以上。

第四条各单位工会组织职工参加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时,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填写《XX市区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申请表》一式三份,并加盖参保单位工会印章;2.参加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的人员名册一份和电子文档(以EXCEL格式,内容包括序号、姓名、身份证号、医保号);3、本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名册和单位缴费证明复印件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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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办法(60元版)为发扬工人阶级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的光荣传统,帮助患病职工减轻医疗负担,给予困难职工帮助,特制定《厦门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保障对象第一条凡本市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包括省部属在厦单位)未办理退休手续且女性未满55周岁、男性未满60周岁的身体健康的从业人员,均可依据自愿原则,在本人所在单位工会统一组织参加保障。

原则上,职工人数千人以下的单位参加保障人数应占本单位从业人员的80%,千人以上的应占50%。

第二条单位办理参加保障手续时必须提供以下材料:1、能正确反映本单位本季或上季从业人员人数报表的复印件一份;2、填写《厦门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参加保障凭单》一式两联,并加盖参加保障单位的工会印章;(可在“厦门工会网”下载)3、参加保障的职工纸质名册一份和电子文档一个,该名册须用excel表格,按“序号、姓名、身份证号码、会员卡号、性别、是否本市户口”六个栏目制作;(纸质名册须盖章)4.相关的缴费证明。

保障费第三条每人一份,保障费为60元,保障期满不返还。

保障期限第四条保障期限每期为一年,自参加保障单位向市总工会缴纳保障费并交齐符合要求的参加保障材料次日零时起到一年保障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

期满另办续保手续。

保障责任第五条参加本办法的职工享有以下保障责任:第六条补助标准:1、住院补助金(包含疾病、意外、生育住院)每日补助50元,在参加保障一个周期内只能申请一次住院补助,最高补助天数30天(1500元)。

2、首次确诊罹患重大疾病或新生儿罹患特定先天性疾病,给予重大疾病补助金30000元(重大疾病及新生儿特定先天性疾病范畴详见附注)。

新生儿罹患特定先天性疾病,按家庭申请重大疾病补助金,每个家庭只能申请一份。

3、意外事故(包含工伤事故)导致的死亡或伤残(1-10级)(1)意外事故(包含工伤事故)导致的死亡一次性补助30000元;(2)意外事故(包含工伤事故)导致的伤残,经伤残评定为1-4级,一次性补助20000元;(3)意外事故(包含工伤事故)导致的伤残,经伤残评定为5-6级,一次性补助10000元;(4)意外事故(包含工伤事故)导致的伤残,经伤残评定为7-10级,一次性补助6000元。

4、单病种年度医疗费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部分)超过3万元给予大额医疗费用补助。

(1)单病种年度医疗费用在3万(含)-5万元(不含)的,给予补助3000元;(2)单病种年度医疗费用在5万(含)-8万元(不含)的,给予补助5000元;(3)单病种年度医疗费用在8万(含)-10万元(不含)的,给予补助8000元;(4)单病种年度医疗费用超过10万元的(含),给予补助10000元。

第七条被保障人在本保障周期内患本办法所指一类以上的重大疾病,重大疾病补助金只能申领一份;因意外身故或伤残(1-10级),又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重大疾病的,申请只以其中一个保障责任为限,不能重复申请,给付相关补助金后,重大疾病及意外身故保障责任即告终止。

第八条被保障人在本保障周期前已经确诊患有本办法约定的重大疾病且已申领过重大疾病补助金的,该种重大疾病及其并发症在本保障周期内不再享受重大疾病补助待遇,但被保障人新生其他重大疾病的,仍可申领重大疾病补助。

第九条保障期满,保障责任即告终止。

保障期内不办理退保。

第十条参加保障单位一年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一次医疗互助保障。

除外责任第十一条发现以下所列情况之一,市总工会不承担给付住院补助金的责任:1、被保障人欺骗、故意行为;2、被保障人醉酒、斗殴、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3、被保障人酒后驾驶、无有效执照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助动交通工具;被保障人负主要及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4、被保障人所进行的保胎医疗行为或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怀孕、流产、堕胎、分娩等;5、被保障人在非指定或认定的医疗机构[包括国外及境外医院、康复医院(病房)、联合诊所、民办医院、私人诊所、家庭病床等]住院;6、一般健康检查、疗养、特别护理、康复性治疗、以物理治疗为主的医疗行为;7、整容、整容手术、美容、美容手术、矫形、矫形手术、外科整形手术、变性手术、预防性手术(如预防性阑尾切除),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矫形、矫形手术、外科整形手术不在此限。

第十二条发现以下所列情况之一,市总工会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补助金的责任:1、被保障人在参加本保障前已患有的重大疾病;2、投保人或被保障人有隐瞒病史、伪造或篡改病史以及其他各种欺骗、作弊行为;3、被保障人被医院错误诊断为患重大疾病;4、被保障人的主观故意行为导致的伤害事故,被相关部门认定应由被保障人负主要及以上责任。

第十三条发现以下所列情况之一,市总工会不承担给付意外事故补助金的责任:1、被保障人亲属对被保障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障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3、被保障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4、被保障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7、被保障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8、被保障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或精神和行为障碍导致的伤害;9、被保障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10、被保障人的主观故意行为导致的伤害事故,被相关部门认定应由被保障人负主要及以上责任。

申请与给付第十四条厦门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补助金的申请应提供以下材料:(以下所要求申请表格可在“厦门工会网”下载)1、住院补助金的申请应提供以下材料:(1)《厦门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障住院补助金申请表》;(2)出院记录复印件;(3)生育住院申请需加附计划生育准生证复印件;(4)被保障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代办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5)市总工会认为必须加附的其他证明材料。

2、重大疾病补助金的申请应提供以下材料:(1)《厦门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障重大疾病补助金申请表》;(2)疾病诊断证明;(3)住院病历;(4)相关病理及检查报告;(5)被保障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代办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6)市总工会认为必须加附的其他证明材料。

以上(2)、(3)、(4)、(6)项只需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医院复印专用章。

3、意外身故补助金的申请应提供以下资料:(1)《厦门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意外身故补助金申请表》;(2)被保障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意外身故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和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4)代办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5)市总工会认为必须加附的其他证明材料。

4、意外伤残补助金的申请应提供以下资料:(1)《厦门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意外伤残补助金申请表》;(2)被保障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法定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残疾鉴定证明;(4)被保障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代办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5)市总工会认为必须加附的其他证明材料。

5、大额医疗费用补助金的申请应提供以下材料:(1)《厦门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大额医疗费用补助金申请表》;(2)诊断证明和出院小结;(3)已经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后的医疗费用凭据;(4)被保障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代办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5)市总工会认为必须加附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住院补助金、重大疾病补助金的申请应在被保障人被首次确诊患重大疾病和出院后的90日内向市总工会提出;意外身故或伤残补助金的申请应在残疾认定书出具后的90日内向市总工会提出;大额医疗费用补助金的申请应在保障期满前30日内向市总工会提出。

逾期未提出申请,即视为放弃,因特殊情况无法按规定办理的应事先向市总工会报备。

将以上资料交厦门市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医疗互助保障办理处,在10个工作日经审核无误后给付。

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3月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厦门市总工会负责解释。

附注:一、重大疾病范畴本办法保障范围内所指的重大疾病必须符合以下定义:1、各种原发性恶性肿瘤(原发性癌症)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

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1)原位癌;(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3)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5)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2、急性心肌梗塞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

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1)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2)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3)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4)发病90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50%。

3、脑中风后遗症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

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

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及其它非开胸的介入手术、腔镜手术不在保障范围6、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尿毒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90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

7、多个肢体缺失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8、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2)肝性脑病;(3)B超或其它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4)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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