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里合伙人制度
阿里合伙人制度完整版-公司合伙人制度

阿里合伙人制度2014年9月19日,随之在纽交所登陆,阿里巴巴(以下简称“阿里”)终于完成其举世瞩目的上市历程,从香港转战美国,围绕其合伙人制度的争议也终于尘埃落定。
根据其于5月7日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以下简称“美国证监会”)提交的IPO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书”)及其他公开披露的信息,阿里维持15年之久并在2010年正式确立的阿里合伙人制度揭开了神秘的面纱。
一、阿里合伙人制度的法律内容阿里的合伙人制度又称为湖畔合伙人制度(英文翻译为“Lakeside Partners”),该名称源自15年前马云等创始人创建阿里的地点——湖畔花园。
阿里的创始人自1999年起便以合伙人原则管理运营阿里,并于2010年正式确立合伙人制度,取名湖畔合伙人。
仔细阅读阿里合伙人制度的内容,我们不难发现其主旨是通过制度安排,以掌握公司控制权为手段保证核心创始人和管理层的权益并传承他们所代表的企业文化。
然而,与其他在美上市的公司做法不同,阿里没有采取双重股权制度实现管理层控制上市公司,而是通过设立一层特殊权力机构以对抗其他股东的权利并稳定创始人和管理层现有的控制权,这层机构就是阿里合伙人。
因此,阿里合伙人虽然使用了合伙人这一名称,却与《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范定义的合伙人存在本质上的区别。
根据2014年5月阿里向美国证监会递交的招股书,当时阿里合伙人共计28名;而后阿里于2014年6月更新了招股书,阿里合伙人减至27名,其中22人来自管理团队,4人来自阿里小微金融服务集团(其中两人兼任阿里和阿里小微金融服务集团的管理职务),1人来自菜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2014年9月,阿里合伙人再次调整,新增3名合伙人,总人数增至30人(合伙人信息详见附录)。
阿里合伙人制度并未固定人数,名额将随着成员变动而改变且无上限,除马云和蔡崇信为永久合伙人外,其余合伙人的地位与其任职有关,一旦离职则退出合伙人关系。
根据阿里的招股书、公司章程及其他公开资料,阿里合伙人制度的主要规定如下:1、合伙人的资格要求:(1)合伙人必须在阿里服务满5年;(2)合伙人必须持有公司股份,且有限售要求;(3)由在任合伙人向合伙人委员会提名推荐,并由合伙人委员会审核同意其参加选举;(4)在一人一票的基础上,超过75%的合伙人投票同意其加入,合伙人的选举和罢免无需经过股东大会审议或通过。
阿里合伙人制度的利弊

阿里合伙人制度的利弊阿里巴巴的合伙人制度是该公司的一种组织架构模式,它的引入带来了一系列的利和弊。
以下是对阿里合伙人制度的利弊的700字论述。
首先,阿里合伙人制度带来了一系列的利益。
首先,这种制度激发了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作为公司的合伙人,员工们有更大的权利和责任来参与公司的战略决策和业务拓展。
这种参与感和荣誉感使得合伙人们更加积极地投入到工作中,提供了更多的创新想法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其次,阿里合伙人制度有效地激励了员工的长期持有和稳定发展。
作为合伙人,员工将受益于公司的发展和利润分配,并且更容易得到长期稳定的职位和职业发展机会。
这鼓励员工们长期投入公司发展,促进了公司的稳定增长。
此外,阿里合伙人制度也提高了公司的战略灵活性和反应能力。
由于合伙人可以直接参与决策过程,他们能够更好地了解市场和客户的需求,及时作出相应的调整和变革。
然而,阿里合伙人制度也存在一些缺点和弊端。
首先,这种制度可能导致决策过程的繁琐和低效。
由于合伙人较多,各自的意见和观点也会各异,导致需要更长的时间来达成共识和决策。
这可能会阻碍公司的决策速度和执行效果。
其次,合伙人制度可能引发内部利益冲突和权力争斗。
不同的合伙人可能有不同的意见和目标,并可能为了自己的利益和权力而相互竞争,导致内部不和谐和矛盾。
此外,合伙人制度也可能导致公司战略的不稳定性和不连贯性。
不同的合伙人可能追求不同的战略目标,并且随着合伙人的变动,公司的战略方向可能频繁调整,导致公司的长期发展受到不确定性的影响。
综上所述,阿里合伙人制度的利和弊是并存的。
合伙人制度可以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促使公司稳定增长和反应灵活,但也可能导致决策过程繁琐和低效,引发内部利益冲突和权力争斗,以及公司战略的不稳定性和不连贯性。
因此,阿里巴巴应当在实施合伙人制度时,注重平衡各方的利益,加强沟通和协调,以实现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阿里巴巴 合伙人制度

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度【实用版】目录一、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度的背景和历史二、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度的特点三、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度的运作方式四、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度的意义和影响正文一、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度的背景和历史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度始于 2009 年,但直到 2013 年才随着上市临近对外公布。
该制度是阿里独创的管理制度,它并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合伙人制度。
传统的合伙人制度要求合伙人共同为企业经营的盈亏负责,而阿里合伙人则不必承担这样的责任。
二、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度的特点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度有以下几个特点:1.合伙人的产生必须基于在阿里巴巴工作五年以上,具备优秀的领导能力,高度认同公司文化,并且对公司发展有积极性贡献,愿意为公司文化和使命传承竭尽全力。
2.合伙人在任期间必须持有一定的公司股权。
3.阿里合伙人最为重要的权力是提名董事会成员。
根据相关规定,阿里合伙人将独享提名董事会简单多数成员的权利。
三、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度的运作方式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度的运作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合伙人的选拔:想要成为阿里合伙人至少需要满足三点:在阿里供职超过五年;具备优秀的领导能力,高度认同公司文化;获得至少四分之三合伙人的表决同意。
2.合伙人的权力:阿里合伙人最为重要的权力是提名董事会成员。
根据相关规定,阿里合伙人将独享提名董事会简单多数成员的权利。
3.合伙人的股权:阿里合伙人在任期间必须持有一定的公司股权。
四、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度的意义和影响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度的设立,旨在建立一个既能坚守阿里巴巴集团的文化和价值观,又具有持续生命力的组织,以保障公司 102 年的持久发展。
该制度对于阿里集团的意义和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确保公司文化的传承:通过选拔具备优秀领导能力、高度认同公司文化的合伙人,可以确保公司在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始终坚守初心和使命。
2.激励员工积极贡献:合伙人制度为员工提供了成为公司决策者的机会,激励他们为公司的发展积极贡献力量。
阿里的合伙人制度

阿里的合伙人制度1.阿里精神就是以马云为首的合伙人精神:从1999年马云创办阿里巴巴以来,公司最早一批创始人以及后来的管理层,一直秉承合伙人精神。
2.阿里的文化决定了阿里15年来的成功:因此阿里称,在上市以后,要用一个合伙人制度保持这种文化,令公司能基于价值观着眼于长远利益。
3.以(湖畔合伙人)称呼阿里巴巴的合伙人制度,源自15年前马云在一处名为湖畔花园的小区与创始人一起创办了阿里巴巴。
4.用合伙人制度来防止大公司病:阿里称合伙人制度能够保证高层管理者之间的合作,客服官僚体系及等级架构。
5.阿里目前有28位合伙人,其中有22位公司管理层以及6位来自关联及下属公司。
6.与美国流行的双层所有权架构不同,即投票权集中于少数创始人手中,阿里合伙人制度分散到更多的高管成员中,阿里称这样的好处是既能保持公司价值观,又能考虑到合伙人今后的更新换代。
7.合伙人如何产生:至少在公司供职5年,获得至少四分之三的合伙人的表决同意,合伙人表决一人一票。
基于以上提名程序,每年选举新合伙人。
8.合伙人会逐渐扩大到公司以外,如客户、商业伙伴、以及阿里生态系统中的其他参与者,都可能会成为阿里的合伙人。
9.担任合伙人期间,每位合伙人都必须在公司持有一定股权。
10.阿里合伙人制度将独享提名董事会简单多数成员的权利。
如果股东大会未选举通过阿里合伙人的董事提名,或者改提名人离开董事会,阿里巴巴有权另外任命一人为临时董事,直至下一届股东大会。
其实,公司治理的核心:董事会。
目前阿里巴巴的董事会成员有四人:马云、蔡崇信、孙正义以及代表雅虎的杰奎琳.里赛丝。
上市之后,董事会将由9人组成。
阿里合伙人有权提名简单多数,也就是5人,只要软银保持15%以上的股份,将有权提名一名董事,其余的三名董事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
提名董事将在股东大会上由简单多数选举产生。
阿里巴巴集团“合伙人制度”的双层股权结构研究

阿里巴巴集团“合伙人制度”的双层股权结构研究
阿里巴巴集团是中国最大的互联网公司之一,具有特殊的“合伙人制度”。
这种制度采用双层股权结构,旨在保护公司创始人和核心管理团队的利益,并确保公司的长期发展。
阿里巴巴的双层股权结构由两种不同的股份组成:普通股和阿里巴巴合伙人股。
普通股是公司的公开上市股份,可以在资本市场交易和转让。
而阿里巴巴合伙人股则是由公司创始人和核心管理团队持有的特殊股份,具有额外的权益和特权。
阿里巴巴的阿里巴巴合伙人股拥有特殊的治理权益,包括提名公司董事会成员的权力和在一些重要决策上的投票权。
这种制度确保了公司的创始人和核心管理团队在公司的管理和决策中拥有较大的影响力和控制权。
阿里巴巴的双层股权结构还具有一些其他的特点。
合伙人股份具有一定的锁定期,创始人和核心管理团队必须保持一定的股份持有期限,以展示他们对公司长期发展的承诺。
合伙人股份的转让受到一些限制,比如必须经过公司董事会的批准等。
阿里巴巴集团的双层股权结构的设计有一些明显的优势。
它允许公司创始人和核心管理团队在公司发展的重要决策中发挥重要作用,维护了公司的战略方向和长期利益。
它给予了这些合伙人更大的激励和信心,使他们更加投入和专注于公司的发展。
这种制度也使得阿里巴巴更加稳定和可持续,减少了股东利益的可能冲突和短期主义行为。
阿里巴巴的双层股权结构也存在一些潜在的问题和风险。
合伙人股权给予公司创始人和核心管理团队较大的控制权,可能会导致公司治理的集中化,减少了其他股东的话语权和监督力度。
合伙人股份的流动性较低,可能导致股东之间的交易不够活跃,限制了公司的融资和扩张空间。
阿里合伙人制度

阿里合伙人制度阿里巴巴集团是一家中国电子商务公司,成立于1999年。
它是世界最大的零售交易平台之一,也是全球最大的线上和移动支付平台之一。
阿里巴巴的成功与其独特的合伙人制度密不可分。
阿里巴巴的合伙人制度是由阿里巴巴创始人马云创立的。
合伙人制度的核心思想是通过激励全员创业,发展企业的共同价值。
阿里巴巴的合伙人制度在2009年首次推出,目的是激励公司的核心员工持续投入和努力工作。
根据阿里巴巴的合伙人制度,合伙人有机会分享公司的利润和决策权。
合伙人分为创始合伙人、选任合伙人和股权激励合伙人。
创始合伙人是公司的创始团队成员,享受最高的利润分红和决策权;选任合伙人是公司内部的核心员工,根据自身的能力和贡献获得合伙人地位;股权激励合伙人是通过持有公司的股份来获得合伙人身份。
合伙人享有公司发展战略的决策权,可以提出和参与公司重大决策的制定。
阿里巴巴的合伙人制度有以下几个优点。
首先,它激励了员工的创业精神和团队合作精神。
公司的合伙人不仅仅是按劳分配的受益者,还是公司战略规划和决策执行的参与者。
这种创业精神和团队合作精神促进了公司的创新和发展。
其次,合伙人制度增强了员工的责任感和参与感。
合伙人有机会分享公司的利润和决策权,这使得他们更加关注公司的发展和成果,更愿意为公司的成功付出努力。
最后,合伙人制度有利于公司的长期发展。
通过激励和奖励优秀员工,公司能够留住人才,保证公司内部稳定的培养和传承,从而保持持续的竞争力。
然而,阿里巴巴的合伙人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合伙人地位的获得不公平。
根据合伙人制度,合伙人的地位主要由公司的股权和决策权来决定,这使得少数合伙人成为公司的最终决策者和受益者。
这可能导致公司内部的权力不平衡和利益分配不公平。
其次,合伙人制度可能降低员工积极性。
为了获得合伙人地位,员工可能会过分追求个人利益,而忽视了公司整体的利益。
这可能导致公司内部的竞争和冲突。
最后,合伙人制度可能导致公司的决策过于集中。
上市公司双层股权结构研究——以阿里巴巴集团“合伙人制度”为例

上市公司双层股权结构研究——以阿里巴巴集团“合伙人制度”为例上市公司双层股权结构研究——以阿里巴巴集团“合伙人制度”为例引言:自中国金融市场改革开放以来,上市公司逐渐成为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
然而,随着上市公司数量的急剧增加,其治理结构和股权结构的问题也日益凸显。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许多上市公司开始采用双层股权结构。
本文以阿里巴巴集团的“合伙人制度”为例,探讨上市公司双层股权结构的实施情况、优势和挑战,并提出可行的建议。
一、阿里巴巴集团的“合伙人制度”阿里巴巴集团是中国著名的互联网公司,2014年在美国纳斯达克交易所上市。
其股权结构采用了双层股权结构,即核心业务由合伙人拥有决策权,而股东则持有经济利益。
合伙人制度旨在确保核心业务的稳定发展和公司治理的高效性。
二、双层股权结构的优势1. 保护核心业务:合伙人制度确保了核心业务的稳定性和长期发展。
通过给予合伙人决策权,他们能够更好地抵御来自股东的压力,并将主要精力放在核心业务的发展上。
2. 高效决策:合伙人制度减少了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使决策更为高效。
由于合伙人在核心业务上具有决策权,可以采取更为灵活和快速的决策,推动企业快速发展。
3. 提供长期稳定性:双层股权结构使得阿里巴巴集团能够更好地应对短期市场波动。
合伙人具有长期发展眼光,能够在经济不确定性时期稳定公司的发展方向。
三、双层股权结构的挑战1. 股东权益受限:双层股权结构使得普通股股东的权益受到一定限制,因为他们无法直接参与核心业务的决策。
这可能引发股东之间的不满和纠纷,影响公司治理。
2. 增加信息不对称:双层股权结构可能导致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因为合伙人对公司内部情况了解更多,而股东对公司业务的了解有所限制。
这可能导致股东的不信任和市场反应不佳。
3. 潜在权力滥用:由于合伙人拥有决策权,个别合伙人有可能滥用权力,损害其他股东的权益。
这对公司治理带来一定的挑战,监督机制需要进一步完善。
四、建议和措施1. 加强股东沟通与参与:公司应通过定期的股东大会和信息披露等渠道,增加股东对核心业务的了解和参与,缩小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商法(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度)

第一题: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度对股东利益保护的有利之处和不利之处。
有利之处:(1)保障创始人或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控制权企业层面,双重股权结构常见于家族控制的企业和被少数人控制的集团公司。
IPO采用双重股权结构的目的便是在获取直接融资的同时防止创始人丧失对公司的控制权;阿里巴巴属于已经拥有大量自由现金流的公司,一般情况下,阿里巴巴所处的行业趋于成熟,收入增长稳定且市场份额较高,但是投资双方存在严重的利益冲突,因此选择双重股权结构的目的在于提高内部股东的话语权,杜绝外部股东观念与管理层理念冲突的危机化,进而形成“一言堂”的公司治理局面,从而保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控制权。
(2)促进行业整体的持续、稳定、有效发展行业层面,以纽约交易所和NASDAQ的上市公司为例,采用双重股权结构的企业多集中在传媒、互联网和高科技三大行业,同样采用双重股权结构的还有部分特大型的制造业企业,如福特公司等。
美国经验表明,大多数科技型企业的创始人对自己的企业往往具有极大的影响力和号召力,这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了他们对企业实际控制权的要求,因此他们也更青睐双重股权结构的制度安排,也就是说,双重股权结构能够促进科技型企业所在的行业的发展。
双重股权结构能够保证企业的长期目标不因利润的短期波动而发生变化,从而在长期目标的实现基础上形成一个行业的领先水平,双重股权结构带来的权力集中能够为领导层带来极大的自主创新热情,进而带动整个行业技术水平的提升,从帮助企业创新成长的角度促进行业整体的持续、稳定、有效发展,从捍卫企业长远利益的角度促成行业整体的长期进步。
(3)提高资本市场资源配置的效率市场层面,尽管双重股权结构在亚洲的资本市场上并不多见,但是在欧美发达国家的资本市场上双重股权结构却很常见。
目前,纽约证券交易所的62家上市公司拥有双重股权制度,占比约2.6%。
欧美发达国家的资本市场已经日趋成熟,具有开放程度较高、政府干预较小、信息披露详细和监管机制周全的特点,资本市场本身具有足够的判断能力,接近于强势有效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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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合伙人制度
现代公司的发展,需要插上资本的翅膀。
然而,大量资本的涌入,又必然削弱创始管理团队的股权控制力。
作为掌握互联网企业发展的核心竞争力的创始管理团队如何通过创新公司的治理结构,来实现对公司的控制权?星瀚所主任律师卫新为您解密阿里巴巴的合伙人制度。
2014年9月8日,阿里巴巴集团在美国纽约华尔道夫酒店开始上市的首次路演,按照计划,阿里巴巴将于18日完成路演,19日在纽交所挂牌交易,股票代码为“BABA”。
阿里巴巴有望成为全球资本市场上融资规模最大的IPO。
此次阿里上市,除了超高的人气、亮丽的数据、无限的预期外,最具争议性与话题性的,就是阿里巴巴与众不同的“合伙人制度”。
用马云自己的话说,阿里的合伙人制度,“建立的不是一个利益集团,更不是为了更好控制这家公司的权力机构,而是企业内在动力机制。
”
然而,马云的“合伙人理想”真的可以成为百试不爽的通行证吗?
面对阿里在港上市的巨大诱惑,香港联交所却对阿里的合伙人制度坚决的说“不”,香港方面认为,持股10%左右的阿里管理层通过合伙人制度控制公司,违反了同股同权原则,不利于对投资者的公平保护。
对此,马云回应“我们不在乎在哪里上市,但我们在乎我们上市的地方,必须支持这种开放、创新、承担责任和推崇长期发展的文化”,毅然转道美国上市。
从2010年阿里集团开始在管理团队内部试行合伙人制度;到2013年马云在阿里14周年庆时“高调”宣布合伙人制度建立;再到今天美国上市时,阿里以法律文件对外公布,阿里的合伙人制度逐渐揭开了神秘的面纱。
笔者从法律角度进行分析,发表一些个人观点供读者参考:
“阿里合伙人”是一种特殊身份,并非传统法律意义上的“普通合伙人”
“合伙人”在法律上有明确的定义,在中国或其他主要国家的合伙企业法中,普通合伙人是指共同出资、共同管理企业,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人。
合伙人既是企业的所有者,又是企业的管理者,还是企业债务和责任不可推卸的责任人。
根据阿里在招股说明书中的描述,阿里巴巴集团的合伙人虽然在文字和内涵上借鉴了这个概念,但实质上还是根本不同。
阿里的合伙人身份不等同于股东,虽然阿里要求合伙人必须持有公司一定的股份,但是合伙人要在60岁时退休或在离开阿里巴巴时同时退出合伙人(永久合伙人除外),这与只要持有公司股份就能保持股东身份不同。
阿里的合伙人身份不等同于公司董事,招股说明书显示,阿里集团内部,董事会拥有极高的权力。
阿里合伙人会议并没有取代董事会来管理公司,合伙人会议的主要权力是董事会成员候选人的提名权。
也就是说,合伙人拥有人事控制权,而非公司运营的直接管理权。
阿里的合伙人不需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阿里合伙人的职责是体现和推广阿里巴巴的使命、愿景和价值观。
至于财产经济责任,合伙人不是GP了,也就是说,阿里合伙人履职的责任主要是精神和身份层面的,没有具体财产赔偿责任。
玄妙的“董事提名权”
阿里巴巴的合伙人到底有什么权力?其实说起来很简单,阿里巴巴合伙人拥有提名简单多数(50%以上)董事会成员候选人的专有权。
表面上看,阿里巴巴的合伙人拥有的仅仅是董事的提名权,而非决定权。
但是仔细研究阿里巴巴的章程,不难发现其中暗藏玄机。
根据阿里的官方资料,虽然合伙人提名的董事,需要得到年度股东大会半数以上的赞同票,才能当选为董事会成员;但是如果阿里巴巴合伙人提名的候选人没有被股东选中,或选中后因任何原因离开董事会,则阿里巴巴合伙人有权指定临时过渡董事来填补空缺,直到下届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不仅如此,阿里的最新招股说明书还阐明:在任何时间,不论因任何原因,当董事会成员人数少于阿里巴巴合伙人所提名的简单多数,阿里巴巴合伙人有权指定不足的董事会成员,以保证董事会成员中简单多数是由合伙人提名。
也就是说,无论合伙人提名的董事,股东会是否同意,合伙人总能让自己人行使董事的权利。
实质上,阿里巴巴的合伙人已经通过上述程序实际控制了公司半数以上的董事。
目前阿里巴巴的董事会成员为9人,其中有4人由合伙人提名;招股结束后,合伙人可以再提名2人,届时董事会将有共11名董事;同时,阿里巴巴已经和软银及雅虎达成投票
协议,软银和雅虎将在股东大会上为阿里巴巴所提名的董事投赞成票(前提是软银至少持有15%的已发行的普通股)。
为了保证合伙人这一权力的持续有效,阿里巴巴还规定,如果要修改章程中关于合伙人提名权和相关条款,必须要在股东大会上得到95%的到场股东或委托投票股东的同意。
根据官方披露,马云、蔡崇信在IPO后仍然分别持有阿里7.8%、3.2%的股份,而二人目前正是阿里巴巴合伙人团队中的永久合伙人,由此看来,合伙人的“董事提名权”坚如磐石,难以打破。
合伙人的产生与“合伙人委员会”
根据阿里巴巴公布的资料,阿里巴巴合伙人的任职资格中的“客观”条件很简单:为阿里巴巴或密切关联公司工作五年以上。
其他条件,诸如“必须具有非常正直的人品、对公司发展有积极贡献,以及能传承公司文化或者愿为公司价值观竭尽全力”,都十分“主观”。
符合上述条件的候选人,由现有合伙人向合伙人委员会提名,新合伙人的选举一年一次。
现有合伙人一人一票,需要75%以上的合伙人通过,候选人才能被选为新合伙人。
但是,阿里巴巴又要求每位合伙人必须拥有一定的阿里股份,由此可见,能够成为阿里合伙人基本都是通过公司的股权激励制度获得了阿里股权的高管。
根据最新资料,阿里合伙人已经增加为30人。
但是,笔者认为,阿里合伙人制度的核心是“合伙人委员会”。
阿里的合伙人委员会由五位合伙人(未来可能人数增加)组成,每一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阿里的合伙人委员会有二项核心职能:
1、负责管理合伙人选举。
也就是说任何被提名的候选合伙人必须经过合伙人委员会的确
认才能成为正式的候选人。
2、提议和执行阿里高管年度奖金池分配。
阿里合伙人委员会可以向董事会的薪酬委员会
提议高管的年度奖金池,并在董事会表决后,在董事会的薪酬委员会同意下给公司管理人员和合伙人分配奖金。
目前阿里巴巴的合伙人委员会由5人组成,包括马云、蔡崇信、陆兆禧、彭蕾和曾鸣。
“永久合伙人”与“荣誉合伙人”
阿里巴巴最新一期公布的招股说明书中,对合伙人的退休和除名做出了规定。
笔者认为,这是马云等对于较为封闭的合伙人制度的一次调整,也可能是美国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或者顺应IPO的需求。
合伙人的退出机制
根据阿里公布的资料,阿里的合伙人符合以下某一情形的,就丧失了合伙人的资格:(1)60岁时自动退休
(2)自己随时选择退休
(3)离开阿里巴巴工作
(4)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
(5)被合伙人会议50%以上投票除名
同时,阿里又规定了永久合伙人和荣誉合伙人二种特殊的合伙人身份。
阿里规定,只有永久合伙人将一直作为合伙人直到其自己选择退休、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或被选举除名。
目前阿里的永久合伙人只有马云、蔡崇信。
永久合伙人的产生,可以由选举产生;也可以由退休的永久合伙人或在职的永久合伙人指定。
此外,退休的合伙人还可以被选为荣誉合伙人,荣誉合伙人无法行使合伙人权利,但是能够得到奖金池的一部分分配。
永久合伙人如果不再是阿里巴巴的职员,则无法得到奖金池的奖金分配;除非他仍然是荣誉合伙人。
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度”的评析
现代互联网公司的发展,需要插上资本的翅膀。
然而,大量资本的涌入,又必然削弱创始管理团队的股权控制力,作为掌握互联网企业发展的核心竞争力(知识和人力资源)的管理团队企图通过创新公司的治理结构,来一定程度上否决公司法的基本原则“资本多数决”,从而实现创始管理团队对公司的控制权和个人利益。
马云的“合伙人制度”显然就是这样一种潮流的体现,他和京东等公司的双层股权结构(AB股)的治理架构,实际是一个目的,不同的表现形式而已,是“换汤不换药”。
1、阿里的合伙人制度,将公司的控制权在形式上归于30人左右的核心高管团队——合伙人会议,实现了一定程度上的集体领导,有利于公司内部的激励和主动性激发,相对于把公司投票权集中在某几个创始股东手中的双层股权结构,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2、阿里的合伙人制度,规定了退休、除名等退出机制,具有一定的纠错能力。
除名制度甚至对马云等永久合伙人同样适用,体现了一定的包容性。
3、阿里合伙人的选举,合伙委员会、永久合伙人的设置,实质是:合伙人的产生资格仍然由马云等创始人说了算。
最终还是将公司的核心控制权集中在马云、蔡崇信等创始合伙人手中,只是更加隐蔽和考究。
4、由于阿里的合伙人制度和持有的股权结合的并不十分紧密,有利于现有合伙人实现一部分套现,而继续保有公司控制权。
5、公司的核心控制权由少数管理层掌握,确实不利于股东利益的保护,存在一定的道德风险,这对市场监管机构提出更高的要求。
美国纽交所接受了阿里的合伙人制度,显然也是对于自己监管能力的一种自信。
(本文作于2014年9月)
近期, 我们亲密的合作伙伴WorkFace发布了《智库玉言| 卫新:解密阿里巴巴的合伙人制度——公司治理结构谈论》, 点击原文可以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