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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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市供销社“八小时以外”活动监督管理制度

2024年市供销社“八小时以外”活动监督管理制度

2024年市供销社“八小时以外”活动监督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市供销社成员单位“八小时以外”活动的管理,保障市供销社成员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市供销社成员单位的所有职工,包括正式职工、临时工和合同工等。

第三条“八小时以外”活动指职工工作时间外参加相关工作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加班、出差和会议等。

第四条“八小时以外”活动监督管理制度的目标是建立一个科学、合理、公正、透明、规范、高效的管理机制,使“八小时以外”活动能够更好地服务市供销社发展,提高市供销社成员单位工作效率和职工生活质量。

第五条市供销社成员单位应当根据市供销社的工作需要和职工的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八小时以外”活动,合理安排工作时间,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市供销社成员单位应当切实履行对“八小时以外”活动的监督管理责任,加强对职工工作时间的掌控和监督,确保合法合规。

第七条市供销社将建立健全“八小时以外”活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具体的监督管理政策、组织实施工作、监督检查和评估等。

第二章“八小时以外”活动的安排第八条市供销社成员单位应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职工的工作情况,合理安排“八小时以外”活动。

第九条市供销社成员单位应当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和工作任务,并将工作计划在每周、每月或每季度进行安排和通知。

第十条市供销社成员单位应当在职工参加“八小时以外”活动前,与职工明确活动内容、活动时间、工作要求和安全措施等。

第十一条对于需要职工参加的突发事件、紧急情况和重大项目等,市供销社成员单位应提前与职工协商,确保合理安排。

第十二条市供销社成员单位应当根据职工实际工作情况和个人意愿,合理安排职工的“八小时以外”活动,确保职工合法休息和充分休息。

第十三条市供销社成员单位应当结合职工的工作强度和工作负荷,合理安排补偿机制,对于“八小时以外”活动给予适当补贴或休息调整。

第三章监督管理措施第十四条市供销社成员单位应当建立和健全“八小时以外”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度,明确监督管理的目标、责任和流程。

【工作制度】市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工作制度】市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市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严格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以外”的监督管理,规范和约束纪检监察干部生活圈、社交圈、朋友圈,切实树立纪检监察干部的良好形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党纪法规和中央、省关于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自身建设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八小时以外”是指工作时间以外的时间。

第三条本办法监督管理对象为全市各级纪检监察干部。

第四条对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以外”的监督管理,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坚持分级负责、层层落实;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监督、严格管理;强化预防、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依纪的原则。

第五条纪检监察干部在“八小时以外”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一)铭记身份,注意形象,谦虚谨慎,文明诚信,遵纪守法。

(二)带头遵守社会公德,遵守社会管理规定,自觉维护公共秩序,积极参加各种公益活动和“文明社区”创建活动,遵守社区及居住地小区物业管理规定,尊老爱幼,家庭和睦,正确处理邻里关系。

(三)提倡科学、尊重科学,移风易俗、勤俭节约,自觉弘扬优良传统、践行新风正气。

(四)积极参与健康向上、有益身心的文化娱乐活动,抵制低级庸俗和腐朽思想文化的侵蚀。

第六条纪检监察干部在“八小时以外”必须禁止的行为:(一)擅自在微信朋友圈、微博、网站论坛等信息网络平台及其他公开场合发表、传播有损纪检监察机关形象、涉及工作秘密等不当言论、负面信息。

(二)参与“黄、赌、毒”和封建迷信活动,参加邪教、传销等组织或宗族势力,擅自参加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组织或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活动。

(三)实施家庭暴力,虐待老人、家庭成员,粗暴处理邻里、他人关系,违反生活、居住、活动地区管理规定等有悖家庭美德、社会公德、公序良俗的行为。

(四)出入不健康娱乐场所,参加不健康娱乐活动,发生打架斗殴、酗酒滋事、交通违章等影响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形象的行为。

市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办法

市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办法

市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办法市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的意见》,切实加强和改进领导干部作风建设,不断强化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党内条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管副县级以上干部;市县(区)直部门、乡镇、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中省驻平单位科级以上干部;国有企业领导干部。

第三条对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的监督管理,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坚持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监督、严格管理、强化预防、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依纪的原则。

第四条领导干部在八小时以外,仍应规范和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注重社会形象,不得有下列行为:1、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借机收钱敛财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2、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的行为。

3、公款吃喝、公车私驾、公车私用等假公济私、化公为私的行为。

4、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中兼职或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行为。

5、参与封建迷信和宗教活动等行为。

6、参与黄、赌、毒活动和涉足色情场所的行为。

7、编造、传播政治谣言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发表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一致言论的行为。

8、参加“**功”等非法组织,参与民间结社组会等行为。

9、不遵守社会公德,在公共场所酒后滋事等行为。

10、不顾家庭基本伦理,对父母老人不孝敬等行为。

11、不遵守社区、宿舍守则,邻里相处不融洽等行为。

12、不讲诚信,逾期不归还贷款、欠缴住宅暖气费、物业费、水电费等行为。

13、对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需要监督管理的其它问题。

第五条实行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由市纪委牵头,市委组织部、监察局、检察院、公安局、审计局、信访局、文明办等单位组成,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分析、研究、部署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工作。

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制度

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制度

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制度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制度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工作强度与压力越来越大,许多员工不得不加班以完成工作任务。

然而,过度加班不仅对员工的身体健康和家庭生活造成了不良影响,也对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产生了一定的阻碍。

为了保护员工权益,提高工作效率,许多企业开始实施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制度。

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加班行为,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减轻工作压力。

该制度的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制定明确的加班政策。

公司应制定明确的加班政策,明确说明员工加班的条件和时限。

例如,规定员工每周最多不能超过一定的工作时间,同时明确加班费的支付标准。

这些规定将为员工提供一个明确的参考,使他们能够在加班与休息之间找到平衡。

其次,建立健全的工作计划和任务分配机制。

充分的计划和任务分配将有助于员工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工作任务,减少加班的需求。

管理层应对工作进行合理安排,确保每个员工的工作量适中,不超出其能力范围,同时考虑到工作的紧急性和重要性。

第三,提供合适的工作环境和工具。

一个舒适和适宜的工作环境可以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减少加班的需求。

公司应提供员工合适的办公场所,提供符合员工需要的工作设备和工具。

第四,培养健康的工作文化。

公司应鼓励员工保持良好的工作生活平衡,并树立榜样。

领导者应该推崇理性、高效的工作方式,鼓励员工合理分配时间和精力,不盲目加班。

最后,建立监督机制。

公司应设立独立的监督部门或委员会,负责监督和执行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制度。

该部门可以定期检查员工的工作记录和工资支付情况,以便发现并解决加班问题。

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制度的实施需要全体员工的参与和支持。

通过员工教育和培训,公司可以向员工传达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并提供相关的指导和支持。

同时,员工也应支持和积极配合公司的监督措施,提供所需的工作记录和信息。

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制度的实施不仅会增加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还会提高员工的工作满意度和生活质量。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办法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办法一、总则1.1 目的本办法旨在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八小时以外工作的监督管理,保护工作人员合法权益,提高工作效率和办公质量。

1.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包括从事行政管理、业务处理、科研教学以及其他相关工作的人员。

二、工作时间安排2.1 正常工作时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正常工作时间为每周五天,每天工作八小时,总工作时长不超过40小时。

2.2 工作时间记录所有机关事业单位应建立完善的工作时间记录系统,实时记录工作人员的上下班时间,并保存至少两年。

2.3 加班制度工作人员在特定情况下需要加班的,应按照规定申请,单位领导审批后方可实施。

加班时间可由工作人员选择薪酬报酬或休假予以补偿。

2.4 弹性工作制度机关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个人情况,灵活采用弹性工作制度,如弹性上班时间、弹性休息等。

三、监督管理要求3.1 工作时间监督单位应设立专职人员负责对工作时间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工作人员按照规定完成工作时间和工作任务。

3.2 加班管理单位应建立加班管理制度,明确加班申请和审批流程,保证加班工作合理安排,并对加班情况进行统计和分析。

3.3 工作量分配单位应合理分配工作量,确保每位工作人员的工作任务合理,避免个别人员过度加班。

3.4 假期管理单位应健全假期管理制度,明确工作人员的带薪假期、调休、病假等情况的处理流程。

四、责任与处罚4.1 违规处理对违反本办法的工作人员,单位应按照相关纪律规定进行处理,包括扣减绩效工资、通报批评、书面警告、调离原岗位等处罚。

4.2 单位责任单位应对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进行严格监督,对于指导、纠正工作人员违规加班的责任人员,应给予相应的处罚。

4.3 法律责任对于严重违反工时管理规定、侵犯工作人员合法权益的单位,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附件本文档所涉及附件如下:附件1:工作时间记录表格附件2:加班申请表格附件3:工作时间管理制度六、法律名词及注释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工时制度:指根据劳动法规定,规定工人和员工每日、每周或其他一定时期内正常工作的时间或总工作时间的制度。

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制度守则

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制度守则

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制度守则首先,企业应该建立完善的工作时间记录制度。

在员工八小时工作制之外,企业应该设置明确的加班审批流程,并实行加班必须得到事前批准的原则。

员工在工作时间外的加班工作应统一由公司进行记录,以便随时查询和核对。

这将有效避免加班超负荷造成的劳动强度过大、员工劳动力失衡等问题。

其次,企业应加强员工合法权益保护。

企业应按照国家劳动法规定,为员工提供正常的工资待遇,并严禁以任何形式侵害员工的合法权益。

企业还应确保员工工作时间的合理安排,做到加班有序、弹性和自愿。

员工应按照企业规定参与加班,以确保其合法权益的保护。

第三,企业应加强员工工作时间的监督管理。

企业应对员工加班情况进行监督,并建立一套相应的考核机制。

对于加班时间过长或频繁的员工,企业应加强与其沟通,了解其工作情况和原因,并适时安排休息和调整工作强度。

同时,企业还应建立员工的劳动时间纠纷处理机制,及时解决因加班产生的劳动纠纷问题。

第四,企业应鼓励员工合理休息和放松。

企业可以通过提供一些休闲设施,如阅览室、健身房、游泳池等,来帮助员工放松身心。

同时,企业应鼓励员工使用年假和调休等措施,确保员工不因加班过度而忽视自身的休息和调节。

最后,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员工监督和投诉机制。

员工应有自我保护的权力和意识,企业应确保员工的监督权和投诉权得到有效保障。

企业应设立监察部门或委员会,接受员工的举报和投诉,并对其进行调查和处理。

同时,企业还应对员工举报行为进行保密处理,确保员工正常工作秩序的维护。

综上所述,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落实对于企业和员工的利益都具有重要意义。

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工作时间记录制度,加强员工合法权益保护,加强员工工作时间的监督管理,鼓励员工合理休息和放松,并建立健全的员工监督和投诉机制。

通过这些守则的落实,将有效地维护员工的权益和工作环境,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

市供销社“八小时以外”活动监督管理制度范文

市供销社“八小时以外”活动监督管理制度范文

市供销社“八小时以外”活动监督管理制度范文一、引言市供销社一直注重员工的健康与工作时间的合理安排,积极推行“八小时工作制”,但是在特殊情况下会发生员工工作超过八小时的情况。

为了保障员工的权益和规范管理,特制定了“八小时以外”活动监督管理制度。

二、目的和适用范围本制度的目的是保障员工的身心健康和工作时间的合理安排,适用于市供销社所有员工。

三、工作场景与管理规范1. 出差1.1 出差前员工需向直接上级提出申请并报备目的地和行程;1.2 出差期间,员工上下车的时间不计入工作时间,但需确保工作时间不超过十小时;1.3 出差期间如需加班超过十小时,需要提前向直接上级报备并取得批准。

2. 项目实施2.1 项目实施前,员工需与相关部门和团队沟通,明确工作任务和时间安排;2.2 项目实施期间,员工的工作时间需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灵活调整,但总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十一小时;2.3 员工在项目实施期间如需超过十一小时的工作时间,需要提前向直接上级报备并取得批准。

3. 其他特殊情况3.1 突发事件发生时,员工需按照组织要求做好应急工作,工作时间不计入工作时间;3.2 突发事件结束后,员工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工作补偿或休假调整;3.3 员工有紧急个人事务需要处理时,可以向直接上级请假,但需提前报备并尽量确保对工作的影响最小化。

四、监督与管理措施1. 监督责任1.1 直接上级负责对员工的工作时间进行监督,确保员工在规定的十小时内完成工作任务;1.2 员工可以向人力资源部门或相关部门投诉,如发现工作时间超过十小时且未经批准的情况。

2. 具体管理措施2.1 员工工作时间的记录由直接上级负责,员工需要配合完成工作时间的登记;2.2 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员工工作时间的合规性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2.3 员工工作时间超过规定时间时,直接上级需向相关部门报备,并与员工共同商讨解决方案。

五、管理效果评估1. 定期评估1.1 人力资源部门每隔半年对市供销社员工的工作时间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改进;1.2 针对员工工作时间超过十小时的情况,及时与相关部门和员工沟通并寻找解决办法。

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制度(试行)

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制度(试行)

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制度(试行)篇一: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工作,规范监督程序与方法,维护党的纪律、维护社会稳定,确保党和政府的形象和权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制度是指对纪检监察干部在工作时间外的行为进行监督与管理的一套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纪检监察干部工作时间外的所有行为。

第四条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的目标是保证纪检监察干部的行为符合党的纪律和相关制度的要求,保障干部的身心健康,提高工作效率。

第五条纪检监察干部应当自觉遵守本制度,自觉接受纪律与监督,并依法按规定履行职责。

第六条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以外行为的监督与管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七条具体监督与管理措施及程序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据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并公告于纪检监察干部。

第八条纪检监察干部对本制度存在疑问的,可以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申请,由纪检监察机关予以解答。

第二章具体监督管理措施第九条对于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以外行为的监督管理,可以采取以下方式:1. 定期检查。

纪检监察机关将不定期对纪检监察干部进行八小时以外行为的检查,以确保干部遵守相关纪律与制度。

2. 报备制度。

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以外行为应该及时进行报备,主动接受相关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与管理。

3. 反馈制度。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及时对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以外行为进行反馈,以便促进纪检监察干部规范行为的进一步提升。

4. 定期培训。

纪检监察机关应该定期组织纪检监察干部进行关于八小时以外行为的相关培训,加强干部的业务素质和觉悟。

第十条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以外行为的监督管理,应当综合运用以上措施,并不断改进完善,确保监督工作的实施效果。

第三章附件本制度涉及的附件包括:1. 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以外行为检查表2. 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以外行为报备表3. 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以外行为反馈表第四章法律名词及注释本制度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包括:1. 党的纪律:指党的中央纪律检查机关制定和检查执行的党的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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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制度
总则
一、八小时以外的监督管理,依靠每位党员干部个人的自我约束,坚持以教育防范为基础,纪检监察及社会、家庭等密切协调配合的多层次、全方位的监督管理机制。

二、党员干部八小时以外应自觉主动地接受社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三、党员干部八小时以外发生违犯法律法规、违反党风党纪和败坏社会道德,严重影响单位和干部形象的,医院纪检监察应抓住线索,查清事实,严肃追究行为人的党政纪责任,问题严重的,报请医院党委查处。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医院党政一把手既是八小以外的受监督、受教育者,也是监督管理者。

应把做好党员干部经常性的政治思想工作、教育疏导工作,以及对党员干部“生活圈”、“社交圈”、“娱乐圈”等情况的了解,纳入职责范围之内。

主要领导干部应自觉在八小时以外给下属作出榜样,起到示范作用。

监督管理的内容与范围
五、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或邪教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六、参与不正当的社会交往,搞不正之风,影响恶劣的;以及利用职权经商得利或从事非法敛财活动的。

八、违反社会道德,利用手机、电话等工具或其他手段攻击、侮辱、诬蔑他人,损害他人声誉影响恶劣的。

十一、不遵守社会公共秩序、社会公德或违反职业道德,影响恶劣的。

十二、违反廉洁自律的。

监督管理
十四、八小时以外的监督管理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行“一岗双责”,及时了解和掌握本科室党员干部八小时以外的情况。

十五、党员干部在八小时以外发生违法违纪问题的,除对行为人严肃查处外,科室负责人因失察、失管、失教,应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十六、实行外出活动汇报制度,向县纪委汇报活动情况,单位副职向本单位主要领导汇报活动情况。

十七、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行为的考核纳入干部年度考核中,考核结果与干部的评先创优,提拔使用挂钩,存入廉政档案。

十八、实行八小时以外党风廉政特邀监督员制度,特邀监督员可随时制止、监督、反馈、举报发现的领导干部不良行为和违纪违法问题。

饱食终日,无所用心,难矣哉。

——《论语•阳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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