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管理案例分析九寨沟旅游者行为
不同类型旅游景区游客体验与满意度关系差异性研究以九寨沟、锦里及成都欢乐谷为例

不同类型旅游景区游客体验与满意度关系差异性研究以九寨沟、锦里及成都欢乐谷为例一、本文概述随着旅游业的蓬勃发展,游客体验与满意度成为了评价旅游景区质量的重要指标。
不同类型的旅游景区因其独特的自然与人文资源,游客体验与满意度的关系可能存在差异性。
本研究旨在探讨这一差异性,并以九寨沟、锦里及成都欢乐谷为例进行实证研究。
九寨沟以其原始的自然风光和独特的藏羌文化吸引着大量游客,其游客体验与满意度的关系可能更多地与自然景观的保护和民族文化的传承相关。
锦里作为历史文化街区,其游客体验与满意度的关系可能更多地与历史文化的保护和街区的活化利用相关。
而成都欢乐谷作为现代主题公园,其游客体验与满意度的关系可能更多地与游乐设施的更新和维护、园区服务的提升等相关。
本研究将通过问卷调查、实地访谈等方法收集数据,运用统计分析方法探讨三个景区游客体验与满意度的关系及其差异性,以期为旅游景区的管理和规划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二、文献综述随着旅游业的快速发展,游客体验与满意度关系成为了研究的热点。
国内外学者对此进行了大量研究,主要集中在游客体验的定义、构成维度、测量方法以及其与满意度之间的关系等方面。
本文将对相关文献进行综述,为后续的实证研究提供理论基础。
关于游客体验的定义和构成维度,学者们给出了不同的观点。
一些学者认为,游客体验是游客在旅游过程中所获得的感知、情感、认知等方面的综合感受(如谢彦君,2005)。
另一些学者则将游客体验细化为具体的维度,如环境质量、景区服务、旅游活动等(如吴必虎等,2006)。
这些定义和维度为后续研究提供了基础。
关于游客体验与满意度之间的关系,大多数学者认为二者存在正相关关系。
游客体验的好坏直接影响游客对旅游景区的满意度评价(如黄浏英等,2009)。
同时,不同类型的旅游景区,游客体验与满意度之间的关系可能存在差异。
例如,自然风光类景区可能更注重游客对自然环境的感受,而主题公园类景区则可能更注重游客对娱乐项目的体验。
旅行社旅游法律案例分享(3篇)

第1篇随着旅游业的蓬勃发展,旅游法律问题日益凸显。
旅行社作为旅游产业链中的重要环节,其法律风险也不容忽视。
本文将分享一个旅行社旅游法律案例,旨在为旅行社从业人员提供法律风险防范的借鉴。
案例背景某旅行社(以下简称“原告”)与某旅游者(以下简称“被告”)签订了一份旅游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一次国内五日游服务。
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旅游行程、费用、行程安排等内容。
在旅游过程中,被告因个人原因提前离团,导致原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旅游行程。
随后,原告与被告就退费问题产生纠纷,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1. 被告是否应承担提前离团的责任?2. 原告是否应退还被告未发生的旅游费用?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1. 关于被告提前离团的责任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中自主安排活动。
被告因个人原因提前离团,属于其自主行为,原告无权要求被告承担提前离团的责任。
2. 关于原告是否应退还被告未发生的旅游费用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原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旅游行程,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原告应退还被告未发生的旅游费用。
案例分析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的纠纷主要源于旅游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违约行为。
以下是对本案的法律分析:1. 旅游者权利保障:本案中,法院明确指出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中自主安排活动。
这体现了我国法律对旅游者权利的保障,旅行社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旅游者的自主权。
2. 违约责任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原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旅游行程,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 退费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旅游景区管理讲稿 第六章 旅游景区游客管理 第二节 旅游景区游客管理的方法

第二节旅游景区游客管理的手段游客在一定时空总是容易集中,局限于某些季节、部分时段及少数景点,容易造成拥挤、等待等不愉快的旅游体验。
【问题讨论】假如你是一名景区管理者,你会采用什么措施对游客的行为进行引导和规范?2011年10月2日,故宫共接待游客12.78万人,10月3日,故宫接待游客11.96万人。
2013年10月7日,故宫博物院顺利完成国庆假期的观众接待任务。
10月1日~7日,故宫总接待人数为71.4万,单日观众量以10月2日的17.5万为最。
虽然“故宫掌门人”单霁翔曾在多个场合表态“有信心将观众控制在1400万人次”,但事实却是,去年全年故宫观众不降反升,达到1527万。
过量的游客,已经成为故宫最头疼的问题。
整个2014年,单霁翔的三个办法——周一闭馆、网上预约和试行14点后门票优惠,都没能封住客流的上涨。
于是2015年,他不得已,亮出“限客令”:拟将全年观众限定在每天8万人次以内:国家旅游局下发《景区最大承载量核定导则》要求各大景区核算出游客最大承载量,并制定相关游客流量控制预案,4月1日起正式实施。
因此,游客管理还必须考虑合理控制旅游景区流量和容量,对数量众多的游客进行有序组织,以维护正常的游览和娱乐。
一、景区容量、游客数量调控P93胡在景区管理过程中可以从供给和需求两个方面来调节游客数量,调控景区容量。
(一)提高景区旅游供给能力提高景区旅游供给能力,或调控旅游供给的内部结构并辅之以对旅游需求的空间分流。
1.扩大旅游景区的规模从长远来看,要解决游客过量问题,旅游景区应通过投资建设来增加实际旅游容量,但要尽量避免人工化。
可以通过增设礼品店、旅游活动方式等来实现。
也可以通过加大冷门旅游景点的开发,宣传和引导游客的流向来增大旅游景区实际旅游容量。
✧例如黄山风景区每年游客数量不断攀升。
经过数年努力,黄山开发新景区“西海大峡谷”,使黄山的西海——光明——天海——白云景区相贯通,形成一个新循环,扩大了黄山景区的游客容量,分流进入黄山景区的游客,可大大缓解黄山“客满为患”的压力。
最新国开大学电大《旅游法规》案例分析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518)

最新国开大学电大《旅游法规》案例分析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518)最新国开大学电大旅游法规案例分析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518)一.案例分析题案例1xx年国庆期间,某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执法检查人员到一景区检查时,发现一外地旅行社导游陈某在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带导游证,遂向前询问,并要求陈某出示导游证,陈某从包中掏出导游证。
检查人员对其指出,进行导游活动应佩戴导游证。
陈某对此批评不服,认为自己是外地旅行社的导游,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无权管理,因此发生争执。
最后陈某受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
为什么请用相关的旅游法规来解释。
答很显然,这里导游员陈某的做法是错误的。
根据条例规定,导游员必须接受旅游行政管理人员的管理,这是导游员法定的义务。
陈某不仅没有佩戴导游证,而且当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人员向其指出时,还拒不改正,所以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将对其处以500元人民币以下的罚款。
案例2xx年10月5日,导游员小王带一旅游团去某珠宝商店购物。
上午11时,当小王带游客从珠宝店出来时,该店服务员陈小姐挡住了其中一位游客徐先生的去路。
陈小姐说“我们怀疑你顺手牵羊拿了本店的一串珍珠”。
徐先生听后勃然大怒。
陈小姐说“看你贼眉鼠眼的样子,就知道不是好人,做贼心虚了吧”说完陈小姐就叫商场保安人员将徐先生强拉到办公室,对其进行全身搜查,时间长达半小时之久。
在没有发现首饰后,才放了徐先生。
珠宝店的这一行为,激起了全团游客的愤慨。
更为气愤的是,在事情发生过程中,导游员小王始终保持沉默,事后也没有安慰游客,于是徐先生等游客使向旅游局质监所投诉,要求讨回公道,赔偿精神损失。
那么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又会怎样处理此事呢为什么请用相关的旅游法规知识来解释。
答该案例中,对于在游客和珠宝店发生纠纷时导游员小王无动于衷的表现,旅行社应对其加强教育,对珠宝店陈小姐及保安人员等侵犯消费者人身权的行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责令其改正,并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另外,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五条的规定,该店将承担侵犯游客徐先生人身权的法律责任。
涉及旅行社的法律案例分析(1)

1、出游两次改期赔偿违约金3月21日吴某通过S出境游组团社在莆田的M代办旅行社与S旅行社签订出境旅游合同,双方约定成行时间为3月23日至27日,吴某的外公、外婆等3人参加该社组团的港澳游。
吴某当即支付全部团费5640元及押金6000元,并购买了3月22日厦门至深圳的机票3张。
22日上午M代办旅行社通知吴某,由于同团的南平18名游客的港澳通行证无法出证,推迟到3月29日成行。
经与吴某协商后,吴某同意延期出行,将厦门至深圳的机票改签为3月28日。
3月25日M代办旅行社接到S旅行社的通知,称由于南平客人3月29日参加单位会议,无法按期出行,要改期4月2日发团。
吴某对此十分不满,要求退团,3月26日退掉机票。
S旅行社答应吴某的要求,通过M代办旅行社退还吴某的全部团款并赔偿机票退票费520元。
事后,吴某向省旅游质监所投诉,认为S旅行社两次违反合同约定推迟出游时间,原定3月23日成行,3月22日告知客人不能成行,根据出境旅游合同中“乙方(旅行社)在约定出发时间3日内(含第3日)告知甲方(旅游者)不能成行的,应赔偿甲方旅游费用总额的80%违约金”规定,S旅行社应赔偿客人团款5640元80%的违约金即4520元。
S旅行社辩称,由于潜在不可抗力原因而非该社直接原因导致游客无法顺利成行,客观上给客人造成不便;对此该社已向客人表示歉意,并退还吴某的全部团款并赔偿机票退票费520元。
此事已得到解决。
吴某不能依据S旅行社第一次改期的行为事实要求S旅行社承担违约金,而只能按照S旅行社第二次改期的行为事实要求S旅行社承担违约金。
本案,S旅行社两次提出改期,第一次是在3月22日即在出发日前一天,这次得到吴某的同意,实际上是双方当事人对该合同内容的协商变更。
根据《合同法》第77条第1款“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规定,S旅行社第一次改期并不构成违约,而是合同的变更。
合同的变更只是对原合同内容作出某些修改和补充而使合同内容发生部分变化,但并非是消灭原合同关系。
旅游案例分析二

法律问题
• 本案中造成旅游者的损害结果和损失由 谁承担?
案例分析:
• 本案是一起因饭店食品造成食物中毒引起旅游者人身损害 的案例。本案中造成食物中毒的医疗费用应由饭店承担, 如果旅行社先行负担,则可以向饭店追偿,旅行社还应退 还部分旅游费用。
• 事件发生后,造成食物中毒的饭店做出赔偿行为,旅行社 也退还了部分旅游费。
社的委派,那么旅行社就要对其工作人员承担责任,
因此旅行社不能让黄某自行处理此项投诉,旅行社应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答:导游黄某的说法不正确。依据《导游人员管 理条例》的规定,"导游人员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 过程中,应当就可能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
的情况,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按照 旅行社的要求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黄某作为此 条线路多次带团的导游,应当预见到长白山气候多变,
• 更让游客们没想到的是这时筏工使用 的撑杆也失效了,他无法让竹筏正常 的漂下去。荒乱中,李哲的女儿落入 了水中,但筏工并没有采取任何抢救 措施,跳入水中抢救的只有李哲。十 分钟左右,在岸上的筏工听到呼救声 后游过去帮着将李哲的女儿救起,但 李哲因体力不支沉入了江底,再也没 有活着出现。巨大的悲痛笼罩着李家, 在他们要求组团的上海某旅行社承担 赔偿责任遭到拒绝后,遂将上海某旅 行社和浙江某旅行社起诉至法院,要 求他们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 2.旅行社不应承担责任。游客赵先 生在乘车途中被火车车窗玻璃扎伤 的事故,属于意外事故。按照《旅 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 “旅行社在与旅游者订立旅游合同 时,应当推荐旅游者购买相关的旅 游者个人保险”。
案情三(文中姓名都是化名)
• 2005年10月,69岁的广东退休教师邹钦到成都游玩,参 加了由成都中旅组织的九寨沟、黄龙风景区旅游。行前, 他向旅行社交纳了旅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在华安保险 公司购买了旅游意外伤害保险。2005年10月16日傍晚,旅 行团来到阿坝州松潘县川主寺镇,此处海拔3000余米。邹 钦突发严重高原反应,导致脑梗塞伴出血,被紧急送往当 地医院治疗。同日,病人转院至成都市第三医院抢救、治 疗。2005年11月15日,邹钦因医治无效死亡。在成都市第 三人民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中写到:“邹钦入院诊断为 右侧大脑半球梗塞,后因抢救无效死亡,其死亡原因为右 额颞大脑半球梗死伴出血、颅内感染、肺部感染、呼吸系 统衰竭。”家属将投保意外伤害险的华安保险公司及成都 中旅告上法庭,要求赔保险金12万元。保险公司及旅行社 则认为,旅游者因自身疾病原因导致死亡,不应赔偿保险 金。
旅游系统模型视觉下黄金周旅游流研究——以四川九寨沟为例

黄金周 的假 期 逐渐 固定 下来 。我 国之所 以推 出黄
金周休假制度 , 是希望通过调整和延长假期来拉
动消 费 、 扩 大 内需 , 此 外 公 民也 可 以 享 受 更 多 假 日 J 。从 实 际情 况来 看 , 黄 金周 制 度 适 应 和 满 足 了旅游 消费 的 特 点 和趋 势 , 迅 速 释 放 了 国 民积 蓄
2 0 1 4年第 1 期
旅游系统模型视觉下黄金周旅游流研究
旅 游系统模 型视觉 下黄金周旅游流研究
以 四川 1 九 寨 沟 为例
朱 晓霞 朱 华 郭金铭
( 1 .四川师范大学历史文化与旅游学院 , 四川 成都 6 1 0 0 6 8 ; 2 .四川师范大学地理与资源科学学院 , 四川 成都 6 1 0 1 0 1 )
一
旅 游 流是 以旅 游 客 流为 主 体 , 还 包 括旅 游 信 息流 、 旅游 物流和旅游 能流_ 2 j 。但 通 常 情 况 下 , 人们 仍 习惯用 “ 旅游流” 指“ 旅游 客流” 。为 了更 好 地论 证旅 游 流 的特点 以及 不 同因素 对旅 游 流 的 影响 , 笔者 运用 了雷柏尔 旅游 系统 模 型 ( 见图 1 ) ,
的地 的移 动形成 旅 游流 。旅 游流 既指旅 游 者 的流
游流移动性因素 , 就如何改进我国黄金周旅游 , 完
善 公 民休假 制 度 , 提 高 公 民 休假 质 量 水 平 提 出针
对 性 的建议 。
管理研 究。
作 者简介 : 朱晓霞( 1 9 8 9 一) , 女, 四川 内江人 , 四川师范大学历史文化与旅游 学院 2 0 1 1 级硕士研 究生, 主要从 事旅 游企 业 朱华 ( 1 9 5 8 一) , 男, 安徽 潜山人 , 四川师 范大学历 史文化 与旅 游学院教 授、 旅 游管理专业硕士委 员会主席 , 主要 从事旅 游企 业管理 、 旅游基础理论研 究。 郭金铭 ( 1 9 8 7 一) , 男, 四川 南充人 , 四川师 范大学地理与 资源科 学学院 2 0 1 1 级 硕士研 究生 , 主要 从 事区域 经济 与可持续发展研 究。
基于利益相关者视角下旅游景区管理的和谐共生机制探究—以九寨沟景区为例

2014年2月下半月刊
基于利益相关者视角下旅游景区管理的和谐共 生机制探究—以九寨沟景区为例
孙建平1 张春阳2 田文红3
一、引言
在管理实践中,为了实现旅游景区治理模式的创新,在遵 循景区实际情况下,扬弃传统的依赖政府主导管理模式,引入 “利益相关者共生”的崭新机制,使景区不仅能保证景区管理 局的权益,而且也能保证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权益;不仅要强调 旅游企业的参与,而且还要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参与,重视 利用他们的权益;本文从利益相关者视角,以九寨沟景区为 例,探讨旅游景区核心利益相关者的良性互动之和谐共生发展 模式。
经济收入,改善生活条件和生活质量;希望当地风俗习惯在旅
游发展过程中受到尊重,当地少数民族文化特色得以保持与发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展,获得安全稳定的社区环境;希望参与旅游发展的管理与决
策,促进旅游业的良性互动发展。
旅游者是旅游活动的需求方,利益核心是旅游经历的“质
量”和“满足感。”他们希望欣赏到真实的、未受到污染和破
坏的自然景观和生态环境;希望在旅游过程中有比较安全和舒
图2 (资源来源:作者自制) (一)利益分配机制 利益分配是和谐共生机制的出发点和关键点,不仅包括经 济利益的分配,也包括社会利益的分配。为了不让某个利益相 关者丧失与其他利益相关者共生的兴趣,或丧失继续与其他利 益相关者相互合作的能力,有效提高各利益相关者参与旅游活 动的积极性,我们就应该建立各方满意的利益分配机制。 1)调整收益分配 只有充分考虑社区居民的利益诉求,提高社区居民旅游收 益的分配,我们才能够调动社区居民参与旅游活动的积极性。 发展旅游业的出发点与落脚点就是要带动当地经济发展,提高 居民收入水平。2005年以前,九寨沟管理局每年从景区收入中 拨出836万元专项资金用于社区居民的生活保障,人均8000元; 2005年以后,管理局改为从每张门票收入中提取7元作为社区居 民生活保障,确保了社区居民生活保障费随景区门票收入增长 而增长。社区居民人均从门票提成中获得年收入1.4万元,加上 其他收入,当年社区居民人均收入达到2.2万元。受汶川地震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