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能力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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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XX省委XX 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甘发(2017)24号)、《中共XX省委XX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甘发(2017)25号)、《XX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甘财办(2014)2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预算安排用于防灾减灾、应急救援、安全生产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遵循依法依规、公开透明、专款专用、注重绩效的原则。

由省应急管理厅(以下简称省应急厅)、省财政厅按照职能划分共同管理。

第二章资金支持范围第四条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一)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能力建设。

主要用于省级安全生产风险及防控体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机构监管执法能力建设,加快推进油气管道、危险化学品、矿山等重点领域重大隐患整治等。

(二)公共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主要用于省级应急管理职责范围内涉及公共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工作以及避难设施建设。

(三)省级应急救援队伍(基地)建设及运行维护。

主要用于省级安全生产、自然灾害应急救援基地和救援队伍能力建设。

按照消防救援工作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意见,用于省级事权范围内的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应急救援能力建设。

(四)应急管理体系建设。

主要用于应急救援预案制定、修订及演练、应急管理职业能力建设、应急救援指挥系统建设运行、应急管理预警体系建设运行、应急管理信息化建设运行维护、应急管理宣传教育培训及基地建设和管理、救援技术研究等方面工作。

(五)应急救援工作。

主要用于省级组织的重特大应急救援工作救援人员的食宿、通讯、购置救援物资设备、临时征(租)用机械设施、燃油料、社会动员、办公及与救援密切的相关工作。

应急资金的使用方案及流程

应急资金的使用方案及流程

应急资金的使用方案及流程应急资金是指用于应对突发事件、突发状况或紧急需求的专项资金。

它的使用方案及流程是为了确保资金能够及时有效地投入到应急工作中,应对紧急情况,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利益。

以下是对应急资金使用方案及流程的详细阐述。

一、应急资金使用方案:1.确定应急资金使用目标: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应急资金使用的具体目标和范围,明确应急工作的重点和重要性。

例如,在自然灾害发生时,应急资金的目标可能包括救助灾区群众、修复受灾设施和恢复生产等。

2.制定应急资金使用标准与规范:制定应急资金使用的标准和规范,明确资金使用的范围、金额、用途和期限等,确保应急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同时,要建立健全应急资金的审核、审批和监督机制,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资金的拨付和使用。

3.建立应急资金预算和管理制度:根据应急工作的实际需求,确定应急资金的预算额度和分配比例,确保资金的充足性。

同时,建立应急资金的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的职责与权限,加强资金的监督和管理,防止滥用和浪费。

4.完善应急资金调配机制:建立应急资金调配机制,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及时调配资金。

例如,可以设立应急资金管理委员会或领导小组,由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决策和调配应急资金的使用。

5.加强应急资金的信息化管理:借助信息化手段,建立应急资金的统一管理平台,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和透明度。

通过建立应急资金的电子审批和监控系统,实时监测资金的使用情况,及时处置异常情况,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二、应急资金使用流程:1.紧急情况发生:当突发事件、突发状况或紧急需求出现时,第一步是要及时捕捉到这些情况,通过各种监测手段和渠道获取相关信息,确保第一时间了解情况。

2.紧急调度申请:相关责任部门根据情况紧急调度,提出应急资金的申请。

申请内容包括应急资金使用的目标、金额、用途和期限等。

3.应急资金审批:应急资金申请经过初步审核后,上报应急资金管理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发放应急资金。

安全生产预防和应急救援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预防和应急救援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预防和应急救援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安全生产预防和应急救援能力建设补助资金(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应急救援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2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财政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强化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

安全生产预防和应急救援能力建设以生产经营单位投入为主。

各级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合理保障所需资金,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通1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地方政府和相关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提高安全生产基础能力和监管水平,加大安全生产预防和应急救援能力建设投入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

第四条安全生产补助资金重点支持范围包括:(一)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力量建设;(二)危险化学品重大安全风险防控;(三)尾矿库风险隐患治理;(四)煤矿及重点非煤矿山重大灾害风险防控;(五)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其他促进安全生产工作。

安全生产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人员日常工资、奖金和福利等支出,不得用于修建楼堂馆所及住宅、弥补生产经营单位亏损和偿还债务等支出。

第五条财政部负责安全生产补助资金预算管理,确定年度预算安排总额,依法下达预算;会同应急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在年度预算安排总额内研究确定分项补助资金规模。

应急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负责指导地方开展安全生产预防和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工作;提出安全生产补助资金分配建议;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督促指导地方有关部门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使用规定。

2第六条安全生产补助资金政策实施期限到2026年。

到期后,财政部会同应急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对政策实施效果开展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下一阶段实施方案。

应急能力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

应急能力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

应急能力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应急能力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应急能力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市级应急能力建设。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目的是引导增加应急投入,加强应急能力建设,形成应急响应、处置的长期保障机制。

第四条市财政局会同市政府应急办及时组织绩效评估,及时调整和完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五条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专项管理。

已安排的其他财政资金,不得重复安排。

专项资金第六条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会同政府应急办管理。

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并会同政府应急办加强专项资金使用和执行效果的绩效管理。

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第七条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一)建设风险管理能力。

潜在风险调查、整治、监测、备案管理。

(二)监测预警能力建设。

完善重点领域监测网络和预报系统,建设综合预警平台。

(三)应急信息和指挥系统能力建设。

政府综合应急指挥平台建设、值班制度建设、基层信息人员队伍和信息渠道建设。

(四)应急保障能力建设。

应急救援物资储备、设备采购、应急队伍建设和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建设。

(e)应急管理科普教育能力建设。

应急管理培训,印刷应急管理知识手册,宣传防灾避险、自救互救等应急救援知识。

(6)应急预案体系建设。

总体应急预案修订、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和基层应急预案,编制预案操作手册或简化预案,综合、跨区域应急演练。

市财政局会同市政府应急办根据市委、市政府应急管理。

的决策安排,适时调整专项资金支持的方向和重点领域第八条市政府应急办公室结合开展的工作,提出专项资金计划申请。

市财政局综合考虑资金需求和年度预算规模,下达专项资金。

即具备实施条件、且进展较快可重点扶持。

的第九条县(区)财政部门收到专项补助资金后,应会同同级政府应急办公室,根据需要及时将专项资金安排到具体项目,并按照政府机构、机构和企业。

公司应急资金管理制度

公司应急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资金管理,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保障公司业务稳定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但不限于各部门、子公司及分支机构。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应急资金,是指为应对突发事件,保障公司正常运营所需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应急资金管理原则第四条应急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安全性原则:确保应急资金的安全,防止资金损失。

2. 合理性原则:合理配置应急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3. 及时性原则:在突发事件发生时,确保应急资金能够迅速到位。

4. 公开透明原则:应急资金的使用情况应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第三章应急资金管理组织与职责第五条公司设立应急资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应急资金的管理、监督和决策。

第六条应急资金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1. 制定和修订应急资金管理制度。

2. 审批应急资金的使用计划。

3. 监督应急资金的使用情况。

4. 对应急资金的使用进行审计。

第七条各部门、子公司及分支机构应设立应急资金管理小组,负责本单位的应急资金管理工作。

第四章应急资金筹集与管理第八条应急资金来源:1. 公司自有资金。

2. 公司通过融资渠道筹集的资金。

3. 其他合法渠道的资金。

第九条应急资金的管理:1. 应急资金应专户存储,不得挪作他用。

2. 应急资金的使用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

3. 应急资金的使用情况应定期向应急资金管理委员会报告。

第五章应急资金使用与监督第十条应急资金的使用范围:1. 应对突发事件所需的资金。

2. 维护公司正常运营所需的资金。

3.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途。

第十一条应急资金的使用程序:1. 发生突发事件时,相关部门应及时报告应急资金管理委员会。

2. 应急资金管理委员会审批应急资金的使用计划。

3. 相关部门按照审批后的计划使用应急资金。

第十二条应急资金的使用监督:1. 应急资金管理委员会对应急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应急经费管理制度

应急经费管理制度

应急经费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应急经费的使用和管理,保障应急工作的顺利开展,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省、市、县(区)应急管理部门及其下属单位的应急经费管理工作。

第三条应急经费是指用于应急救援、灾害防治和应急管理能力建设的经费。

第四条应急经费的管理原则是合理使用、严格管理、规范操作、依法合规。

第五条应急经费的管理目标是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和水平,确保应急工作的顺利开展,保障国家和人民的安全。

第六条应急经费的管理责任主体是应急管理部门及其下属单位负责人。

第七条应急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节约用钱、实事求是、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八条应急经费的使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得挪用、截留、私分或者违规支出。

第九条应急经费的管理应当建立健全制度,实行预算编制、审批管理、报销审核、监督检查等环节的制度化管理。

第十条应急经费的管理应当加强会计核算和财务监督,确保经费的合理来往和使用。

第二章预算编制与审核管理第十一条应急经费的编制应当根据应急工作的需要进行合理核算。

第十二条应急经费的预算编制应当充分调查研究各项支出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合理安排经费使用计划。

第十三条应急经费的预算审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和程序进行审批,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

第十四条应急经费的预算管理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和调整机制,及时调整预算计划,确保经费的合理利用。

第十五条应急经费的预算编制和审核管理应当建立相应的档案和台账,便于查阅和审计。

第三章资金使用与管理第十六条应急经费的资金使用应当按照预算计划和合同约定进行安排,不得超支。

第十七条应急经费的资金使用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批制度,确保经费的合法合规。

第十八条应急经费的资金支出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适当分段,不得一次性支付。

第十九条应急经费的资金使用应当及时报销,不得拖欠,确保支出的透明度和及时性。

第二十条应急经费的支出应当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分类管理,确保款项的合理分配和使用。

中央财政《安全生产预防及应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中央财政《安全生产预防及应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中央财政《安全生产预防及应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中央安全生产预防及应急专项资金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安全生产预防及应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6〕842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安全生产预防及应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省安全生产预防工作和国家级安全生产应急能力建设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旨在进一步优化、调整、完善财政在安全生产领域的扶持政策,通过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切实排除安全生产隐患,强化安全生产基础能力建设,形成保障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促使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向好。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会同安监、煤监部门负责管理。

安监、煤监部门负责项目筛选、申报工作,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管、调度,项目实施单位对项目的真实性负责。

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应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统筹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根据中央财政下达的预算指标,结合本级预算安排,综合运用多种支持方式,合理安排使用。

第六条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一)全国性的安全生产预防工作,重点推进油气管道、危险化学品、矿山等领域重大隐患整治等。

(二)全国安全生产“一张图”建设,包括在线监测、预警、调度和监管执法等在内的安全生产风险预警与防控体系,实行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三)国家级应急救援队伍(基地)建设及运行维护等。

包括跨区域应急救援基地建设,应急演练能力建设、安全素质提升工程及已建成基地和设施运行维护等。

(四)其他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事项。

第二章预算管理第七条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确定的年度总体方案和目标任务,省安监局、山东煤矿安监局会同省财政厅,及时部署安排我省项目编报工作。

根据中央确定的专项资金规模和我省项目实施方案,省安监局、山东煤矿安监局会同省财政厅确定资金分配方案。

合肥市应急救援力量建设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合肥市应急救援力量建设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合肥市应急救援力量建设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的要求,合肥市应急管理局草拟的《合肥市应急救援力量建设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需要进行政策解读,下面就有关情况作出解读。

一、出台的背景依据和重要意义《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在健全应急救援管理体制部分明确提出“依托公安消防、大型企业、工业园区等应急救援力量,加强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等应急救援基地和队伍建设,实行区域化应急救援资源共享”。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省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皖政〔2010〕6号)中提出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会同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煤矿安全监察部门等,依托有关企业的专业救护队,采取政府与企业共建方式,组建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在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工业集中的地方,当地政府可给予适当经费补助”。

二、办文过程2017年12月,为有效应对处置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最大程度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经市政府同意,成立合肥市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

2018年5月,为加强合肥市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建设,规范合肥市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原合肥市安监局、合肥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合肥市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2019年机构改革后,我局职责由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扩大到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

为满足大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报市政府同意,决定对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专项补助资金的补助范围进行调整,扩大到危化救援队和社会救援力量。

2019年年底,我局成立了修订小组,认真开展调查研究,搜集整理相关资料,参考外地做法,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办法》讨论稿。

2020年4月,合肥市应急管理局征求了财政局、公安局、市民政局等7个市直部门和各县(市)区、开发区应急管理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同时在局网站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截止5月12日,未收到社会人士关于《办法》的反馈意见,各部门对《办法》未提出的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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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能力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应急能力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应急能力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通过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市级应急能力建设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旨在引导加大应急投入,强化应急能力建设,形成突发事件应对、处置长效保障机制。
采用事后补助方式安排的专项资金应当用于同类任务支出。
第十条专项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政府应急办加强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和资金监管,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行为,依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县(区)财政部门和应急办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县(区)应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政府应急办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五)应急管理科普宣传教育能力建设。应急管理培训,印制应急管理知识手册,宣传防灾避险、自救互救等应急救援知识。
(六)应急预案体系建设。修编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和基层应急预案,制定预案操作手册或预案简本,开展综合性、跨区域应急演练。
市财政局会同市政府应急办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应急管理工作的决策部署,适时调整专项资金支持的方向和重点领域。
第四条市财政局会同市政府应急办及时组织绩效评估,适时调整完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五条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其他财政资金已安排事项,专项资金不再重复安排。
第六条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会同政府应急办负责管理。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会同政府应急办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实施效果等加强绩效管理。
第八条市政府应急办结合工作开展情况提出专项资金计划申请,市பைடு நூலகம்政局综合考虑资金需求和年度预算规模等下达专项资金。对具备实施条件、进展较快的事项可以重点支持。
第九条县(区)财政部门收到补助的专项资金后,应会同同级政府应急办及时按要求将专项资金安排到具体项目,并按照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和企业等分类明确专项资金补助对象。
第七条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
(一)风险治理能力的建设。风险隐患排查、整治、监控,建档管理。
(二)监测预警能力建设。完善重点领域监测网络和预测预报系统,构建综合预警平台。
(三)应急信息与指挥系统能力建设。政府综合应急指挥平台建设,值班体系建设,基层信息员队伍和信息渠道建设。
(四)应急保障能力建设。抢险救援物资储备、设备购置,应急队伍建设,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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