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先诉索尼垄断案及其启示_知识产权滥用反垄断规制之实证分析
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问题研究

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问题研究作者:徐朝霞来源:《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26期一、引言知识产权问题是近年来我国政府关注的重点问题。
学者们对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问题进行了研究。
《巴黎公约》中规定防止由于行使专利所赋予的专有权而可能产生的滥用(Ladas,1930)。
英国《1907年专利法》中提出阻止滥用垄断权的规定,授予专利审查官对于所有诉称滥用垄断权的案件进行审判。
知识产权所有者拥有知识产权的许可权,即知识产权所有者有权决定是否对知识产权进行许可,滥用拒绝许可行为,会损害实质的公平与正义,必须对其进行有效规制。
拒绝许可行为是指知识产权人利用自己对知识产权的独特占有权力,进而拒绝授予其竞争对手进行合理使用,从而将竞争对手排除在外,巩固和加强自身市场支配力的行为(王先林,2001)。
康佑发认为当知识产权权利人滥用拒绝许可权利用于反竞争目的,排斥竞争对手,妨碍科技进步的,应该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康佑发,2009)。
尽管学术界对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问题进行了研究,但尚未确定知识产权滥用是否应该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受到反垄断法规制的前提条件如何,笔者将就这些问题进行探讨。
二、知识产权滥用是否应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笔者认为知识产权滥用主要有如下几种类型,即:1.不实施知识产权且拒绝许可行为;2.实施不充分的知识产权且拒绝许可;3.单方面拒绝许可;4.有条件的拒绝许可。
上述四种情况均构成知识产权的滥用,但知识产权的滥用是否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需以反垄断法和事实情况为依据。
反垄断法志在限制和阻止垄断行为,形成合理有效的竞争秩序。
反垄断法所反对的的行为主要有:1.拥有垄断协议;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3.经营者集中。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并排除限制竞争的都应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
知识产权是激励企业自主创新的内在机制,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知识产权在市场竞争中又是重要乃至关键的因素,因此应该受到反垄断法的制约。
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规制

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规制1. 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知识产权的保护变得越来越重要。
然而,一些企业滥用知识产权,通过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手段来限制市场竞争。
针对这种现象,反垄断规制成为了保护市场竞争的重要工具之一。
本文将就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规制进行探讨。
2. 知识产权滥用知识产权滥用是指企业通过将竞争对手的商标或其相关的投入到自己的广告中,从而获取不公平的商业优势。
这种行为常见于互联网广告领域,特别是搜索引擎广告。
知识产权滥用的一种常见情形是企业A购买广告,将竞争对手企业B的商标或相关加入到自己的广告词中。
这样一来,当用户在搜索引擎中输入企业B的商标或相关时,搜索引擎会将企业A的广告显示在搜索结果页面中,从而使企业A 能够将与企业B相关的用户流量转化为自己的销售机会。
3. 知识产权滥用的危害知识产权滥用给市场竞争带来了一系列的危害。
首先,它打破了正常的商业竞争秩序,使得企业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竞争对手的客户资源,从而获得了不公平的市场优势。
其次,这种滥用行为削弱了知识产权的保护意义,使得商标等知识产权在市场中的价值逐渐下降。
此外,知识产权滥用还导致用户的信息获取受到干扰,给用户带来了不必要的困扰和误导。
4. 反垄断规制的必要性针对知识产权滥用问题,反垄断规制具有重要的必要性。
反垄断规制可以有效限制企业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其中的核心原则是防止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对市场竞争产生不利影响,并保护消费者和其他市场参与者的权益。
5. 反垄断规制的措施针对知识产权滥用问题,反垄断规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5.1 制定明确的反垄断法规国家应制定明确的反垄断法规,明确知识产权滥用的定义、禁止行为和相应的处罚措施,为打击该问题提供法律依据。
5.2 强化执法力度国家应加强对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执法力度,建立相关的投诉举报机制,及时处理滥用行为的投诉和举报。
5.3 加强跨部门合作反垄断规制需要各相关部门之间的密切合作。
从微软垄断案看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控制

从微软垄断案看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控制【摘要】知识产权滥用是一种威胁市场竞争和创新的行为,因此需要反垄断控制来规范。
本文以微软垄断案为例,分析了该案对知识产权滥用的控制及反垄断措施的应用。
通过案例分析和法律规定,探讨了未来反垄断控制的趋势和重要性。
有效防止知识产权滥用和强调反垄断控制的必要性是文章的重点。
结论部分指出反垄断控制应重视知识产权滥用问题,以促进市场公平竞争和保护消费者利益。
未来发展趋势包括加强立法、监管和国际合作,继续推动反垄断控制的进步和完善。
通过对微软垄断案的分析,可以更好地理解反垄断控制在知识产权滥用中的重要作用,并为未来的政策制定和执行提供参考。
【关键词】知识产权滥用、反垄断控制、微软垄断案、法律规定、案例分析、知识产权、反垄断、控制措施、防止滥用、重要性、发展趋势。
1. 引言1.1 什么是知识产权滥用对于知识产权滥用,反垄断控制机构和相关法律部门必须严厉打击,确保公平竞争和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转。
通过对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制裁和制约,能够有效防止滥用者利用其垄断地位或独占优势对市场进行不正当的操纵和控制。
只有确保知识产权权利的合理行使和保护,并禁止任何滥用行为,才能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利益。
1.2 为什么需要反垄断控制在当今社会,知识产权的保护已成为各国政府和企业关注的焦点之一。
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经济全球化的加剧,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正是因为知识产权的重要性,一些企业和机构往往会滥用其拥有的知识产权,通过垄断市场、排斥竞争等手段来获取不正当利益。
为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公平竞争环境,防止知识产权滥用对市场和消费者造成的不利影响,需要进行反垄断控制。
反垄断控制旨在规范市场行为,遏制企业滥用市场优势地位,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市场公平竞争。
通过实施反垄断控制,可以有效防止知识产权滥用的情况发生,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推动经济发展。
只有在严格监管和规范的制度下,才能有效遏制知识产权滥用的行为,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中外十大知识产权纠纷案例及解析

中外十大知识产权纠纷案例东进与英特尔:杠杆的威力一度备受业界关注的英特尔公司诉深圳东进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侵权案,在历经两年多的对峙后,在5月14日以一种戏剧性的方式告终。
双方以和解协议的方式握手言和,让曾经火上浇油的一些媒体备感无趣无味。
英特尔起诉东进公司头文件侵权,曾被称为“中国2005年知识产权第一案”,完全符合英特尔宣扬“维护知识产权”理念的目标,但无情的事实是,英特尔在一个正确的地方打了一场不算正确的战争。
2004年12月,英特尔公司美国总部向深圳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称东进公司侵犯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要求赔偿796万美元,折合6578万人民币。
2005年1月21日,深圳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东进公司进行了证据保全,但是,这个在任何国家都应当属于正常法律手续的行为,却被披上了一层象征饱受“欺凌迫害”的外衣,随之导致极端的民族情绪以及全国性一边倒舆论。
由此上溯,1993年,清华无线电专业硕士李如江携“清华三剑客”创立了后来被称为东进技术的深圳市东进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这是国内最早专业从事CTI核心部件的研发企业,注册资金4000万人民币,曾设计出国内第一个CTI硬件产品——TC-08A电话语音处理卡,专门开发语音板卡产品,并获得了第一张同类产品的全国入网许可证。
1998年以前,东进一直是CTI行业国内厂商的老大,在国际上同行业所有厂商中排第三位。
而自2000年英特尔以8亿美金收购行业排名第一的Dialogic 之后,东进就和这位IT业界老大直接对垒。
当英特尔注意到东进公司在争夺市场的行为中存在侵犯英特尔所有的知识产权时,对于手中的证据和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信心满满的英特尔,按照国际惯例作出了“采取法律行动”的决定,并期望在中国打第一场知识产权官司以警醒其他侵权企业。
但是,从后来的事态发展看,媒体大规模介入导致舆论倾向急转而下。
媒体赋予东进公司“以小博大”的“民族高科技企业”的光环,事件本身也呈现出“强烈的悲剧性和典型的象征性”。
反垄断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互联网企业规模不断扩大,市场竞争日益激烈。
然而,一些互联网巨头凭借其庞大的用户规模和市场影响力,逐渐形成了垄断地位,对市场公平竞争造成了严重破坏。
阿里巴巴集团作为我国互联网行业的领军企业,近年来也被指涉嫌垄断。
本文将以阿里巴巴垄断案为例,分析我国反垄断法律的相关规定,探讨垄断行为的认定及法律责任。
二、案件事实2019年,我国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对阿里巴巴集团展开反垄断调查。
调查发现,阿里巴巴在电商、支付、云计算等多个领域具有垄断地位,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具体表现在:1. 在电商领域,阿里巴巴通过“二选一”等手段,要求商家只能在其平台上销售商品,禁止商家在其他平台销售,严重损害了市场公平竞争。
2. 在支付领域,阿里巴巴通过支付宝等支付工具,强制要求商家使用其支付服务,排除了其他支付服务商的竞争。
3. 在云计算领域,阿里巴巴通过云栖大会等活动,推广自家的云计算服务,排挤其他云计算服务商。
三、法律分析1. 反垄断法相关规定我国《反垄断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垄断行为,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根据该规定,认定垄断行为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2)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3)排除、限制竞争。
2. 阿里巴巴垄断行为的认定(1)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第三条的规定,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需要考虑以下因素:①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②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③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的依赖程度;④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
根据调查结果,阿里巴巴在电商、支付、云计算等多个领域具有较大的市场份额,且具有较强的财力和技术条件,其他经营者对其依赖程度较高,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较大。
因此,可以认定阿里巴巴在这些领域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包括:①拒绝交易;②限定交易;③搭售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④掠夺性定价;⑤差别待遇;⑥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知识产权法论文——浅谈我国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反垄断问题

浅谈我国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反垄断问题【内容摘要】知识产权是法律赋予的合法垄断权,但如果知识产权人滥用其专有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就必须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
我国2008年8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虽然对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做了规定, 但其对知识产权滥用的规制过于原则性,缺乏可操作性。
本文浅议了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的关系,并就我国知识产权领域面临的实际问题讨论了在我国建立知识产权反垄断机制的必要性,结合国际知识产权反垄断立法,对我国的知识产权反垄断立法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知识产权反垄断法滥用知识产权2008年10月20日,微软开始启动“正版验证计划”,对于盗版软件实行每小时黑屏一次,并发出“您可能是盗版软件的受害者”等信息。
微软此举,引起了人们对知识产权领域许多法律问题的思考。
特别是因为微软公司通过软件源代码和其windows系统等已经在相关市场取得了近乎垄断的地位,许多人大声疾呼,在今天这样一个要求“互联互通”的信息化时代,我们能够容忍一个企业凭借其知识产权在某一领域长期拥有稳定的垄断地位吗?法律是否应当对知识产权的行使作出一个约束?法律是否应当禁止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下面,本人将就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反垄断问题展开论述,并结合我国的实际,论述现阶段加强知识产权反垄断力度的重要性,就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提出一些建议。
一、知识产权垄断的含义及表现形式知识产权垄断是指在以知识、信息为主要资源的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的拥有者凭借其知识产权的垄断性形成的市场优势地位而限制竞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有的学者认为它具有几个特性:自然垄断性、法定垄断性及知识产权交易的垄断性。
实践中知识产权垄断主要表现在以下一些方面:拒绝许可、搭售行为、价格歧视、掠夺性定价和过高定价、交叉许可与联合经营、恶意申请专利、大面积布设“专利阵”等。
二、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法的关系知识产权本质上是带有垄断特征的,因此,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在内的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与反垄断法之间其实是存在内在矛盾的:一方面,知识产权所有人因在其发明创造工作中付出了劳动,理应有权通过其发明创造或知识在竞争中取得优势地位,甚至垄断地位;另一方面,因为市场经济的本质是竞争,为了维护竞争,法律不应当允许知识产权所有人因其合法的垄断地位而妨碍、限制或者歪曲市场竞争。
中外捆绑销售案反垄断实证分析

有限公司 ( 下文简称德先 )向上海市第一
中级 人 民法 院 提 起诉 讼 ,控 告 索尼 株 式 会
有代1销例 的,先 21 售分 0捆四科 0月 川析 表 2案技 4 绑I 年 性 日德
具厂专利案件的审理 中,撤销了假定 专利
捆绑 销 售违 反 了反 垄 断 法 ,原 告 必 须 证 明
滥用” 专利滥 用仅在被告反驳专利持有者 , 控告其侵权时使用。美国最高法院最早使 用假定市场支配力量来判定专利产 品捆绑 销售 为专利滥用 , 是在 1 1 年电影专利公 97 司起诉环球 电影公司侵权一案 中 电影专 利公 司出售专利 电影放映机 ,条件是买方
放映机 的专利范 围被不适 当地扩大到了非 专利的电影,因为电影不属于受专利保护
的投 影机 ,所 以从 别处 购 买 电影 没 有 侵 犯
是专利权 的滥用。德先要 求索尼在 中国立 即停止在生产数码摄像机和数码照相机 的 “ 索尼”牌锂电池时使用智能识 别技术 , 并 停止在生产数码 摄像机 和数码 照相机 时使 用智能识别技术 。
内 容 摘 要 :本 文 详 述 了合 法 捆 绑 销 售 及 其 发 展 ,指 出 了判 断 捆 绑 销 售 产 品 是 否 拥 有 市 场 支 配 力 量 的重 要 意 义 和
确 认 方法 ,并 以 实 例 强 调 反 垄 断 法 所
微软 的捆绑销售损 害了竞争 对手的利益 , 消费者也无法获得未捆绑 媒体是 消 费 者 , 从 而 正 视 合 法捆 绑销 售 为 消 费者 带 来的 利 益 。
关 键词 :捆 绑销 售 市 场 支配 力量 反
的厂家 ,它的产 品也能用在含有伊利诺伊
“索尼案”二十年祭——回顾、反思与启示

“索尼案”二十年祭——回顾、反思与启示1984年1月18日,美国最高法院以5∶4的多数对“环球电影制片公司诉索尼公司案”(Universal City Studios,Inc,。
Corporation of America)做出了判决:为了在家庭中“改变观看时间”使用录像机录制电视节目构成对版权作品的“合理使用”;索尼公司出售具有“实质性非侵权用途”的录像机并不构成“帮助侵权”。
这是自1976年美国重新制订版权法以来,最高法院第一次就“合理使用”和“帮助侵权”这两个版权法中的复杂问题做出判决。
“索尼案”在“合理使用”和“帮助侵权”方面所确立的规则在此后20年间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据不完全统计:引述“索尼案”判决的美国各级法院的判例有70余起,而它在美国法学期刊发表的论文中被引用的次数竟然高达1426次。
它还直接成为美国日后相关立法的依据。
由于“索尼案”解决的实际上是高科技引发的版权问题,在近年来美国有关络版权侵权的重大诉讼中,“索尼案”更是成为当事人在争辩中和法院在判决中所频频引用的对象。
然而,20年来,技术的发展速度和它对版权法的影响程度已经超越了最高法院大法官们在1984年的想像。
数字络技术使得对作品的复制比使用录像机录制节目要便捷和迅速得多。
面对高技术发展威胁版权人利益的现实,美国国会和政府通过修改版权法或颁布新的技术标准,对高科技产品的复制功能和消费者复制作品的行为加以严格限制。
时至今日,“索尼案”就“合理使用”所阐述的原则虽然仍然有效,但其实际适用范围已经非常有限。
而由“索尼案”在版权领域首创的用于判断产品制造商和销售商“帮助侵权责任”的标准,则面临着被取代的可能。
在“索尼案”判决后的20年,回顾它所确立的规则、审视此后相关立法的背景和内容、分析技术和利益均衡态势的变化对立法的影响,不仅可以使我们看清美国版权法20年来的发展脉络,更重要的是掌握高科技条件下现代版权法的立法趋势,从中获得有益的启示与借鉴,在修订我国版权法的过程中做到审时度势、心中有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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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 质 、操 作 模 式 等 方 面 的 独 特 性 , 数 码 摄 像 机 / 照 相 机拥有较为固定的消费阶层, 与非数码型的摄像机 / 照相机在消费层次上有较大差异, 产品替代弹性较 低 ; 而 且 , 由 于 出 入 境 限 制 、关 税 阻 隔 、交 通 成 本 和 较 高的本 土 化 生 产 率 等 , 中 国 境 内(仅 指 中 国 大 陆)与 境 外的数码摄像机 / 照相机消费市场存在很高的分离 性, 地理市场上的替代可能性并不大。所以, 综合考虑 产 品 和 地 理 上 的 供 应 替 代 、需 求 替 代 因 素 , 可 以 认 定 中国境内的数码摄像机、数码照相机分 别构成两个相 关市场。
德先在诉状中认为, 索尼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 通 过在产品上设置智能识别技术来实现捆绑销售, 直接 限制了其它经营者参与公平竞争, 并获取了超越完全 竞争水平以上的巨额垄断利润。德先认为, 索尼的行为 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2 条之规定, 并构成了 滥 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德先的民事起诉状要求 索尼在中国立即停止在生产数码摄像机和数码照相机
调处·仲裁·诉讼 Mediation, Arbitration and Litigation
2006 年 第 4 期
德先诉索尼垄断案及其启示 *
— ——知识产权滥用反垄断规制之实证分析
◆张波
摘 要: 德先起诉索尼案是我国第一起针对跨国公司滥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诉讼。通过对相
关市场、支配地位、搭售、垄断性高价、拒绝交易等诸多基本反垄断结构要素的实证分析以 及知识产权滥用的探讨, 可以认定索尼公司以滥用专利技术为手段实施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之行为, 但是, 在我国现行立法中却难以得到有效的规制。我国应该借鉴有关国家和地区的 经验,加快建立反垄断法及其对知识产权滥用规制的制度。
其次, 一般来说, 市场份额是确定市场地位的最为 重要的因素, 虽然并不是唯一因素。市场支配地位的判 断标准是一个动态变化的过程, 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
2 参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平交易局课题组《: 在华跨国公司限制竞争行为表现及对策》,载于《工商行政管理》2004 年第 5 期。 3 孔祥俊:《反垄断法原理》,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1 年版, 第 537- 538 页。 4 Case 27/ 26 United Brands Continental BV v. Commission [1978] Ecr207; [1978] 1 CMLR 429 m Para 38 转引自孔祥俊,《中国现行反垄断法理解 与适用》,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1 年版, 第 269 页。
“索尼”牌锂电池时使用智能识别技术, 同时要求 索尼 在中国停止在生产数码摄像机和数码照相机时使用智 能识别技术。 其间, 双方的攻防战也在法庭之外激烈进行。2005 年 1 月 ,索尼在公开声明中表示, 因为陆续收到少数用 户 由 于 使 用 仿 冒 电 池 而 导 致 了 机 器 冒 烟 、着 火 、破 损 等 事故报告, 希望用户使用正宗的索尼充电电池, 以尽可 能地确保消费者的产品使用安全。索尼表示, 所谓的智 能识别技术只是在消费者使用了非索尼原装电池的情 况下, 在液晶屏上出现一个请消费者使用原装电池的 提示。但是德先通过媒体反驳称, 索尼使用的智能识别 技术直接导致同行业其他品牌的电池在未解码的情况 下, 无法应用到索尼数码摄像机、照 相机上, 否则必须 花费高额的解码费用。 这是国内第一起以涉嫌垄断行为为诉由的案件, 是一起以专利权滥用为特征的知识经济时代的典型垄 断案件, 也是国内企业以反垄断制度为武器对跨国巨 头发起的一次法律挑战。在我国反垄断法正在紧张起 草的历史性阶段, 这一案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普遍关 注。中国电池工业行业协会以及多家国产电池厂商对 德先的做法表示支持, 认为是打破跨国巨头非法垄断 的有益尝试, 呼吁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合法利益。而耐
法来判断索尼的行为是否构成反垄断法意义上的滥用 行为。但是, 依据反垄断一般理论、国际立法经验和我 国反垄断法草案等, 我们可以对本案进行初步的法律 分析, 而且对市场支配地位的确认、滥用行为的种类及 构成要件、知识产权与垄断的经济法律关系等重要问 题也具有较强的实证研究意义。
要界定市场支配地位, 必须首先确定相关市场 (relevant market)的范围。相关市场首先应考虑产品因 素, 即在一定的价格幅度内具有替代性的产品属于同 一相关市场; 其次应考虑地理因素, 即在地域上作为 整体可以发生商品或服务流通的交易区域; 其他需要 考 虑 的 因 素 还 包 括 潜 在 竞 争 者 等 。由 于 在 技 术 、价 格 、
·50· 知识产权Med源自ation, Arbitration and Litigation 调处·仲裁·诉讼
第 16 卷 总第 94 期
人寻味的是, 与此同时,一些跨国企业对索尼的行为表 示理解和同情。
从根本上来说, 本案折射出由于中国严重失衡 的市场结构, 以及占据市场优势地位的跨国巨头与 寻求发展的民族企业的激烈矛盾。根据国家有关部 门的全国性调查, 跨国公司已经在中国的许多产品 市 场 上 占 据 了 垄 断 地 位 。2 而 滥 用 知 识 产 权 正 是 一 些 跨 国 公 司 实 现 垄 断 并 限 制 竞 争 的 重 要 手 段 。事 实 上 , 从 微 软 在 华 垄 断 性 定 价 事 件 到“6C”、“3C”等 国 际 专 利 联 营 组 织 对 我 国 DVD 生 产 企 业 的 高 额 许 可 费 征 收等, 跨国公司在华知识产权滥用情况已屡见不鲜, 对我国健康的市场竞争秩序、民族企业的正常发展 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了较大的危害。本案是这 种滥用行为的又一例证, 作为数码摄像机 / 照相机 市场的支配地位者, 索尼正是利用了专利知识产权 的智能识别功能来实现其对相关机用电池市场的垄 断行为。
* 本文是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中规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研究”( 项目编号 70473001) 的初步成果之一 。 1 参见《索 尼电 池设 置技术 壁垒 涉嫌 在华 垄断成 被告》, 载于《第一 财经日 报》2005 年 1 月 17 日《; 德 先 科 技 诉 索 尼 背 后 电 池 市 场 暗 战 行 业 标 准》, 载于《21 世纪经济报道》2005 年 2 月 11 日等媒体相关报道。
进入障碍是界定市场支配地位的另一个重要因 素。比较普遍的认识是, 进入障碍是指新进入者比现有 的市场主体要付出的任何较大的经济成本。6 一般来 说, 在进入障碍较高的市场上, 潜在竞争者进入市场的 可能性较小, 所以现有的拥有优势份额的企业将更容 易被视为占据市场支配地位。作为具有较高科技含量 的高新技术产品, 数码摄像机和数码照像机领域的技 术专利和应用生产长期被掌握在索尼等日本企业手 中, 近年来也仅有三星等极少数韩国企业能够参与竞 争, 市场进入的技术与经济壁垒极高, 构成了较大的进 入障碍。在这种情况下, 索尼的市场支配地位更加稳 定。
关键词: 市场支配地位 知识产权 滥用行为 反垄断法
一、德先诉索尼垄断案及其提出的跨国 公司滥用知识产权问题 1
2004 年 11 月 2 日, 四 川 德 先 科 技 有 限 公 司(下 文 简称德先)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控告 索尼株式会社(下文简称索尼)和上海索广电 子有限公 司( 为索尼株式会社在华合资企业) 违反《反不正当竞 争法》以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11 月 24 日, 本案被上 海 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正 式 受 理 , 并 于 2005 年 1 月 12 日 开 庭 审 理 。但 由 于 索 尼( 中 国) 有 限 公 司 拒 收 传 票, 法院启动外事诉讼程序, 将文件翻译成日文并通过 外交使领馆递交日本政府, 再由日本当地法院送达索 尼株式会社。经过了长达一年的曲折, 最后迟至 2006 年 1 月,双方进行了第一次法庭证据交换, 开始进入庭 审程序。
由 于 我 国 目 前 的 竞 争 立 法 只 有《反 不 正 当 竞 争 法》 等, 规范意义上的反垄断法尚付阙如, 难以依据现行立
( 一) 关于索尼的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滥用行为的主体是占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 所以 界定市场支配地位是分析和规制滥用行为的前提。所 谓 市 场 支 配 地 位 (market dominance), 又 称 为 市 场 力 量 ( market power) 、垄 断 力 、优 势 地 位 等 , 一 般 是 指 企 业 凭借其优势地位得以妨碍竞争或排除竞争, 以及获 取 超 越 竞 争 水 平 的 利 润 的 能 力 。美 国《知 识 产 权 许 可 的 反 托 拉 斯 指 南》的 界 定 为“ 市 场 力 量 是 指 为 营 利 而 在相当长的期限内将价格保持在竞争水平以上或将 产 量 保 持 在 竞 争 水 平 以 下 的 能 力 。”在 欧 共 体 条 约 及 其部长理事会并购条例等重要法律文件中, 欧盟并 未对市场支配地位进行规范定义, 但欧洲法院在司 法 实 践 中 作 出 的 界 定 是 :“ 一 个 企 业 所 享 有 一 个 经 济 力量的地位, 即通过给予其在相当程度上不受其竞 争对手、客户以及最终消费者影响而自行其是的能 力, 能够使行为人防止或至少阻碍在相关市场上保 持 有 效 的 竞 争 ”。4 总 之 , 虽 然 表 述 有 所 不 同 , 市 场 支 配地位的核心特质都是一种能够限制或排除竞争的 能力。
二、在反垄断法一般框架下对索尼滥用 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之分析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一种重要的非法垄断行 为, 是指支配企业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实施的反竞 争行为, 其构成要件一般包括实施者的市场支配 地 位 、维 持 或 增 强 支 配 地 位 的 行 为 目 的 、限 制 竞 争 的行为性质等。3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表现形 式 多 样 , 一 般 包 括 搭 售 、掠 夺 性 定 价 、歧 视 性 待 遇 、拒 绝交易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