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中关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中强制性规定的解读

问题的提出
《民法典》第153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 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准确区分前后两处强制性规定对于区分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至关重要。 什么是强制性规定? 何种强制性规定会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不足以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强制性规定
第一,涉及原则性条款的强制性规定。
《招标投标法》第5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 则。此类原则性条款通常起到提纲挈领、规范全局的作用,不涉及明确的权利规 范,如果仅以基本原则的宣誓就认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而不加事实及具体法律 条文的判断,显然有失不当。
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强制性规定指的是足以引 起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强制性规定,较为典型的是 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不足以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强制性规定是指 “强制性规定”侧重于行政管理,不能发生致使民 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法律效果。
何种强制性规定会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最高院颁布的《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 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 见》,第十五条,将强制性规定划分为 了“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 制性规定”。只有在违反“效力性强制 性规定”的前提下,合同才会无效,违 反“管理性强制性规定” 的,人民法院 应当根据具体情形认定其效力。
《民法典》第133条规定“民事法律行 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 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合同是一种典型的民事法律行为,除 合同以外比较常见的民事法律行为还 有遗嘱、赠与。
两种“强制性规定”
两种“强制性规定”主要包括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 效的强制性规定和不足以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 强制性规定。
民法典的强制性规定

民法典的强制性规定一、民法典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民事行为效力有什么规定。
1.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违反了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无效的。
但是如果该强制性规定并不是效力性的,则不会影响民事行为的效力。
2.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二、效力性与管理性强制性规范如何区分1、首先看强制性规定是否明确规定了违反的后果是无效合同,如果明确规定了违反的后果是导致合同无效,则该规定就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2、强制性规定未明确规定违反的后果是无效合同,分以下三种情况加以区分。
(1)分析强制性规范禁止的对象,是否只是行为手段或者行为方式,或者禁止的是行为的外部条件如经营时间、地点等,而允许依其他手段、方式、时间地点作出行为的,这时法律本意不是禁止行为效果的发生,而在于规范人们的行为举止,则这类规范为管理型规范。
(2)分析强制性规范的禁止目的,综合法律法规的意旨,权衡相互冲突的权益,综合认定强制性规定的类型。
主要是结合合同无效的其他因素考虑,如果立法目的不仅仅是管理需要,更涉及公共利益和市场秩序,则还是应认定为效力性强制规定,如《保险法》和《证券法》有关保险业与证券业从业资格的规定。
(3)分析禁止的是针对一方当事人还是针对双方当事人的行为,如果合同违反的禁止规定只是针对当事人一方的,而且这禁止规定完全是一方作为纪律条款来规定的,不属于效力性规范。
(4)从强制性规定的立法目的进行判断,如果其目的仅是为了实现管理的需要,并非针对行为内容本身,则可以以为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而不属于效力性强制规定。
《民法典》施行后“合同无效”的情形

上述第1项情形,《民法典》施行后不再作为合同无效情形,而是合同可撤销 情形;第2项情形,体现在《民法典》第154条,表述上略有调整;第3项情形, 《民法典》施行后不再作为合同无效情形;第4、5项情形,体现在《民法典》 第153条,但表述上作了调整。
值得注意的是,行为人和相对人之间必须具有意思联络、共同恶意,方构成恶 意串通。如果只有一方具有损害他人权益的主观恶意,另一方不知情或者虽然 知情但并无主观恶意的,不构成恶意串通。 比如,甲先将房屋卖给乙,签了合同但尚未过户,后又将房屋高价卖给丙,并 完成过户;即使丙知道甲存在一房二卖行为,但丙出高价买房主观上并无不妥, 不构成恶意串通。
现实中一些行为违反了规章所列强制性规定,虽然不能依据违反强制性规定认 定行为无效,但若该等强制性规定实则体现了和旨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则可 依据《民法典》第153条第2款,以违背公序良俗为由,认定该民事法律行为无 效。比如代持证券发行人股权、代持金融机构股权,法院通常以损害社会公共 利益为由认定代持行为无效。
需要注意的是,只有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才导致 合同无效。现实中很多规章、规范性文件亦存在大量强制性规定,但不能仅依 此就认定合同无效,因为“位阶不够”。
4.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153条第2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学理上简 称“背俗无效”。 所谓公序良俗,是指公共秩序、善良风俗,也就是合同法第52条第4项规定的 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比如赌债、请托等,法律给予 其否定性评价,认定行为无效。政治秩序、金融秩序等涉及到不特定多数人公 共利益的,也属于公共秩序范畴。
《民法总则》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学习

《民法总则》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学习导读:本文是关于《民法总则》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学习,希望能帮助到您!《民法总则》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学习文 | 唐正洪《民法总则》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五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民法总则中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

民法总则中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民法总则》对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为人们的民事活动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引和规范。
首先,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是一个重要的方面。
民事法律行为成立通常需要具备以下几个要素:一是要有行为人,即参与民事法律行为的主体,他们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是要有意思表示,这是行为人将其内心希望产生某种法律效果的意愿通过一定的方式表达出来;三是要有标的,也就是行为所指向的对象。
关于民事行为能力,《民法总则》做了详细的规定。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例如,十八周岁以上的成年人,或者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比如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则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像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
意思表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起着关键作用。
意思表示真实是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重要条件之一。
如果意思表示存在瑕疵,比如受到欺诈、胁迫或者处于重大误解的情况下做出的意思表示,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多样,包括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如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口头形式则是通过语言直接表达意思;而其他形式,比如通过特定的行为表现出来的意思表示,像在自动售货机上购买商品的行为。
在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方面,《民法总则》规定了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和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等条件。
民法总则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是什么?

Prevention is the best way to solve a crisis.(页眉可删)民法总则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是什么?我国处于向法治社会转型的初级阶段,法律是维持社会秩序的基石,无论刑法还是民法,都应该在案件中起到良好的作用,适用大众的需求。
刑法大致已经日趋完善,但民法还有待推进。
若法律本身违反法规和公序良俗,就无法与人权很好的结合起来为人民服务了。
民法总则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表示其行为是违反常规、无效的,此类法律行为有哪些?一起来看一下:我国处于向法治社会转型的初级阶段,法律是维持社会秩序的基石,无论刑法还是民法,都应该在案件中起到良好的作用,适用大众的需求。
刑法大致已经日趋完善,但民法还有待推进。
若法律本身违反法规和公序良俗,就无法与人权很好的结合起来为人民服务了。
民法总则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表示其行为是违反常规、无效的,此类法律行为有哪些?一起来看一下:民法总则无效民事法律行为一、定义第一百五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的无效事由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二、条文释义本条是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以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对应的是《民法总则》第8条和第143条第(3)项的规定。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一)一般规则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其基础是,《民法总则》第7条把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同时,在第143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其中包括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正是在这样的基础上,规定民事法律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当然无效。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在订约目的,具体内容,以及在形式上都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关于民法典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民法典合同无效的规定)

关于民法典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民法典合同无效的规定)导读《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该规定采取了民事法律行为效力认定区分效力性强制性规范和管理性强制性规范的态度。
特别提示《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该规定采取民事法律行为效力认定区分效力性强制性规范和管理性强制性规范的态度。
梳理《民法典》中可以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强制性规范,必须首先明确效力性强制性规范与管理性强制性规范的区分方法及其界定标准。
1.关于效力性强制性规范与管理性强制性规范的区分方法。
两者的区分主要以行政法的立法目的和强制性规范的设立目的作为最高指导原则。
如果法律规范的目的单纯是为了行政管理的需要,并无涉及民事主体之间利益关系的意图,则应当根据行政管理权与司法审判权职能区分要求,把这类强制性规范作为管理性规范对待,排除在认定合同效力依据的范围之外。
2.关于效力性强制性规范与管理性强制性规范的界定标准。
在区分效力性强制性规范与管理性强制性规范时,应当从以下方面予以考虑:(1)分析强制性规范禁止的对象只是行为手段或者行为方式,或者禁止的是行为的外部条件如经营时间、地点等,而允许依其他手段、方式或者时间、地点作出行为的,这时,法律的本意不是禁止行为效果的发生,而在于规范人们的行为举止,这类规范即为管理性强制性规范。
违反该管理性强制性规范,并不必然导致行为无效。
(2)分析强制性规范的禁止目的是为了保护国家利益还是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利益。
如果法律彻底阻止这类行为实施,并且认定行为有效会直接导致损害国家利益的严重后果的,则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范。
如果违反禁止规定时,只会损害一方民事主体的利益,则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范。
(3)分析强制性规范禁止的是针对一方当事人还是针对双方当事人的行为。
【判例过法考民法001】——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跟着判例过法考民法001期】——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本期案例关键词:恶意串通、无效合同关于合同无效的典型判例(判例来源于最高院、部分地方法院网站)一、典型判例周某晴与朱某柏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1、基本案情事实一:2015年3月份,郑庄村委会对其村水泥路西渠堆(长360米,宽8米,系荒地)对外公开招标,其中5号地块,周某晴中标。
2015年4月4日,郑庄村委会与周某晴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由周某晴承包该5号地块,使用期限为50年(朱某柏2间小屋土地使用权2029年12月31日到期,到期后朱某柏的2间小屋土地使用权归周某晴使用,其余部分使用权从合同签订时起归周某晴使用)。
合同签订后,双方按约履行合同约定的内容。
事实二:郑庄村委会曾于2001年将涉案土地承包给案外人周某,双方签订承包合同,约定承包期限至2005年12月31日止。
案外人周某出庭作证,证明2001年其承包涉案土地后,朱某柏曾找到其要占用其部分土地建房,证人便收取了朱某柏50元允许其建房。
承包期到期后,证人再未有续包涉案土地,但仍继续使用。
对于2008年的承包费,朱某柏自认村里并未有经过公开招投标程序对外发包,而系朱某柏直接找到时任村长的案外人朱某开具了票据。
事实三:2015年7月9日,朱其某持2008年8月19日的承包费交费票据诉至法院,主张其对涉案土地具有承包权,承包期自2009年至2029年。
但是该张票据具有明显涂改痕迹,票据不具真实性,周某晴对此不予认可。
朱某柏以周某晴与郑庄村委会恶意串通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请求判令确认周某晴与郑庄村委会于2015年4月4日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为无效合同。
2、裁判结果一审法院认为,朱某柏自认其于2008年左右仅经过时任村负责人的案外人朱某同意即交纳了20年涉案土地承包费,双方未有签订书面承包合同,亦未有通过合法承包程序进行承包,该发包行为应属无效。
郑庄村委会对涉案土地仍具有合法的对外发包权。
2015年,郑庄村委会对涉案地块依法通过公开招投标程序进行公开发包,并同周某晴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该合同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属合法有效,故对朱某柏要求确认郑庄村委会与周某晴之间所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无效的诉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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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中关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
一、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而不产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法律上当然无效,它不需要任何人主张。
根据《民法总则》第155条的规定,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但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也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不能说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没有任何法律效力,它也能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只是无效民事法律行为不能产生行为人进行民事行为时所预期的后果。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具有如下特征:
1.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具备了民事行为的成立要件,但不具备有逍遥剑,因此,不能发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
2.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绝对确定无效,没有任何事实可以使其有效,且包括当事人在内的任何人均可以主张该行为无效。
3.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当然无效,无需任何人主张。
二、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
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导致民事行为法律无效的情形包括: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2.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隐藏行为,是指表意人为虚假的意思表示,但其真意为发生另外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示。
隐藏行为中的虚假意思表示无效,其真实意思有效。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4.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三、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
依照《民法总则》等法律规定,民事法律行为被确认无效以后会发生以下法律后果:
1.返还财产。
民事法律行为被确认无效,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对方。
2.赔偿损失。
民事法律行为被确认无效后,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赔偿对方的损失;双方有过错的,则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双方恶意串通,事实民事法律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