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符合司法规律的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
检察官基层遴选制度研究

检察官基层遴选制度研究作者:赖惠斌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34期摘要检察官基层遴选,即上级检察院从下级检察院逐级选拔检察官,是检察官遴选制度的重要方面。
建立科学合理的检察官基层遴选制度,对于实现人才合理流动、推进检察官队伍建设意义重大。
本文从基层遴选的必要性出发,结合近年来的遴选实践,分析了基层遴选中存在的问题,并尝试性的为检察官基层遴选工作进行了制度设计。
关键词检察官基层遴选必要性作者简介:赖惠斌,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
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12-047-03遴选,是指慎重的选拔、审慎的选择。
遴选一词一般用于比较正式的场合,在古代即有选贤任能的意思。
随着社会的发展,遴选一词逐渐被赋予公开选拔的含义,并已成为选人用人的一种重要机制。
检察官遴选制度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面向高校、社会、其他单位公开选拔初任检察官;二是上级检察院从下级检察院逐级选拔检察官,即本文所说的检察官基层遴选。
前者涉及的主要是符合检察官任职标准的法律人如何进入检察系统的问题,后者则是要解决检察系统内部检察官的向上流动、逐级晋升问题。
建立科学合理的检察官基层遴选制度,有助于将业务素质高、工作能力强的基层院检察官选拔到上级院,实现人才的合理流动,创造良好的竞争环境,进而促进检察人员整体素质的提高。
一、建立检察官基层遴选制度的必要性检察官基层遴选制度,已经成为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
近年来,从中央到地方出台了一系列文件,明确要求上级机关加大从基层选拔人才的力度。
2008年,中央政法委员会在《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提出“市地级及以上政法机关补充担任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除特殊人才需求外,原则上从下级政法机关具有3年以上实践经验的干警中遴选”。
200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中要求“分、州、市级以上人民检察院补充担任非领导职务的检察人员,除特殊人才需求外,原则上从下级人民检察院及其他政法机关具有三年以上实践经验的检察人员及其他干警中遴选”。
法官的逐级遴选制度

法官的逐级遴选制度引言法官的逐级遴选制度是一种重要的选拔法官的机制,旨在确保司法体系中的公正和独立。
这一制度通常由法院系统内部的委员会或者特定的组织来实施,以确保只有合适的候选人能够晋升为法官。
本文将探讨逐级遴选制度的定义、原则及其在司法体系中的重要性。
一、逐级遴选制度的概述逐级遴选制度是一个通过一系列程序和评估来选拔法官的体系。
通常,这一制度是由法院内部的特定委员会或者组织来负责执行的。
它确保了法官的选拔过程是公开、透明和客观的,同时也避免了可能存在的腐败和外部干扰。
二、逐级遴选制度的原则1. 公正和公平原则逐级遴选制度的核心原则之一是确保公正和公平。
这意味着所有候选人都必须在公开、透明和公平的竞争环境中接受评估。
评估标准必须客观、明确和透明,并与法官的职责和能力相关。
各个环节的评估人员必须遵守严格的道德和职业规范,确保没有偏见或不当行为的发生。
2. 专业能力和资格原则逐级遴选制度旨在选拔具有专业能力和资格的法官。
候选人必须通过一系列的考试、面试、绩效评估等程序,以展示他们的专业知识、法律素养和决策能力。
这些程序还可以评估候选人在相关领域的工作经验和才能,并确保他们具备胜任法官职责的能力。
3. 无偏与独立原则逐级遴选制度要求评估过程中的评委和委员会成员保持无偏和独立。
这意味着评估人员必须独立于候选人和其他利益相关方,以避免任何形式的干扰或操纵。
评估程序必须建立在法治、公正和独立的基础上,确保其在任何外部压力下都能独立作出决策。
三、逐级遴选制度在司法体系中的重要性1. 保障司法独立逐级遴选制度是司法独立的重要保障。
它确保了法官的选拔是在法律框架下进行的,而不受政治利益、个人好恶和其他不当干涉的影响。
只有经过严格评估和选拔的候选人才能晋升为法官,从而保障司法体系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2. 提高司法水平逐级遴选制度有助于提高司法体系的水平和质量。
通过对候选人的考核和评估,只有最优秀和最有能力的人才能够成为法官。
完善检察官逐级遴选机制的几点思考

完善检察官逐级遴选机制的几点思考检察官逐级遴选机制的完善,是实现检察机关民主法治运行的基础和关键。
随着国家法治建设的发展,人们对检察官逐级遴选机制的完善也提出了更多要求。
从以下几个方面,试对检察官逐级遴选机制的完善提出一些见解:一是扩大和完善逐级遴选的对象。
检察官逐级遴选是实行检察官的的配备、留用和誉满的有效机制。
应当将既有的职务检察官逐级遴选机制与公职律师制度相结合,依法淘汰律师合格人员,作为检察官的招收对象,以增加招录优秀人才的来源,确保招牌质量,提升检察官职业质量。
二是科学筹备逐级遴选条件。
检察官逐级遴选机制应当以科学性、系统性和客观性为原则,以便更好地促进检察机关科学发展。
具体而言,应该健全逐级遴选条件、逐级遴选任务、流程监督审计等法律规定,按照职务检察官层级分级,明确不同等级的检察官逐级遴选的实施规则,把握职位资格与能力标准,提高检察官职业质量水平。
三是加强精准拣选保障。
检察官逐级遴选是以精准拣选有关检察官干部的有效机制。
因此,要积极构建合理的选拔机制,坚持以考核、综合考评、评聘等方式来选拔的原则,必要时可以结合技术考核等其他方式来实施。
同时,要充分发挥乡村、职业学校、军队等非公立院校的职业培训机构的作用,为检察机关配备优秀人才提供有效支持。
四是加强遴选监督和审计机制。
完善检察官逐级遴选机制,必须有实效的监督和审计机制。
因此,检察机关应当建立起有效的正式监督机制,不仅要职务检察官能够及时发现检察官逐级遴选中的制度缺陷,而且在发现问题的基础上实施及时整改。
另外,通过建立审计机制,定期对检察官逐级遴选过程进行考核,督促其招考实效落实,确保检察官职业质量稳定提升。
总之,完善检察官逐级遴选机制对于更好地促进检察机关开展检察工作民主化运行、司法审判信息化建设和科学发展,都有重要意义。
因此,作为选拔优秀检察官的完善机制,不仅要把握检察官逐级遴选的实效,还要不断改进其运行机制,完善它的细则和评估指标,以确保检察机关人员质量水平的提高。
逐级遴选法官实施方案解读

逐级遴选法官实施方案解读逐级遴选法官实施方案是指根据司法行政机关的规定,逐级选拔和任用法官的一种制度安排。
在我国,法官是司法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公正、公平、公正的履职能力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
因此,逐级遴选法官实施方案的设计和执行对于保障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逐级遴选法官实施方案要求司法行政机关按照一定程序和标准选拔和任用法官。
这一方面要求司法行政机关建立健全的选拔任用制度,明确选拔条件和程序,确保选拔过程公开、公平、公正。
另一方面,要求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对法官进行考核评价,综合考虑法官的业务能力、廉洁自律、政治素质等方面的表现,确保选拔出的法官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和业务能力。
其次,逐级遴选法官实施方案要求司法行政机关严格执行选拔标准,避免任人唯亲、徇私舞弊。
司法行政机关在选拔任用法官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标准进行,不得违法干预或操纵选拔过程,确保选拔出的法官能够真正胜任法官职责,维护司法公正。
最后,逐级遴选法官实施方案要求司法行政机关建立健全法官管理和监督机制,对已任用的法官进行监督管理,确保他们依法履行职责,不滥用职权、不徇私舞弊。
同时,司法行政机关还应当建立健全法官考核评价制度,对法官的工作业绩进行定期评价,及时发现和纠正法官工作中的问题,确保法官的廉洁自律和业务能力。
综上所述,逐级遴选法官实施方案是司法行政机关对法官选拔任用工作的重要规定,其合理设计和有效执行对于保障司法公正和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标准执行逐级遴选法官实施方案,确保法官的选拔任用工作公开、公平、公正,为建设法治社会提供坚实的司法保障。
完善我国法官逐级遴选机制的路径选择

完善我国法官逐级遴选机制的路径选择法官逐级遴选制度是指上级人民法院的法官由下级人民法院的优秀法官中选任的制度。
早在1999年的《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就允诺2004年后各上级法院的法官都要从下级法院遴选,然而在2004年-2014年10年间,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的大多数法官的来源大多数还是公务员考试。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建立法官、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上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法官、检察官一般从下一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优秀法官、检察官中遴选。
这给法官逐级遴选提供了政策支持,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作为一名从事法官人事管理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需要不断权衡司法体制改革政策与法官需求之间的矛盾,深感有必要根据平时工作中法官遴选制度存在的问题,结合我国国情,参考国外法官逐级遴选制度的优秀经验,提出适合我国国情的法官逐级遴选路径,完善此路径的相关配套机制,为法官职业化道路添砖加瓦。
一、我国法官逐级遴选制度的弊端(一)遴选地方化色彩强我国对法官逐级遴选的条件、范围和程序还没有统一的规范,各省中级以上法院的遴选还处于各自为政状态。
法官逐级遴选的目的在于能从下级法院选拔到品行修养、法律素养、庭审经验、社会阅历都丰富的法官充实上级法院的法官队伍。
我国幅员辽阔,经济发展不均衡,各省在法律人才培养和完善法官选拔机制方面也参差不齐,为更好地结合选拔出了解当地风土人情、有当地审判经验的法官,大多省份都将法官遴选的条件和程序设置权下放到地方的权力机关。
这种权利下放一方面削弱了司法独立,另一方面可能阻碍选拔目的的实现。
法院是地方的审判机关,绝非地方政府的“附属部门”,将遴选任命法官的权限赋予各级人大,使法官地方化,与“司法独立”的理念相悖,也进一步助长了司法的行政化和法院的地方化。
且大多人大代表非法科出身,对法院的工作流程不甚了解,对下级法院的法官队伍状况也没有准确的认识,盲目地设置招考条件和范围,可能出现报名人数过多或过少的现象,不仅不能招到符合条件的法官,还可能造成下级法院干警的情绪波动。
法官逐级遴选制度

法官逐级遴选制度引言法律系统是一个关键的组成部分,旨在确保公正和公正的司法系统。
在司法程序中,法官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负责审理案件并做出裁决。
为了保证法官的专业素养和道德品质,许多司法体系都采用了法官逐级遴选制度。
本文将介绍法官逐级遴选制度的概念、原则和运作方式,并探讨其在确保司法独立和公正性方面的重要性。
一、法官逐级遴选制度的概念法官逐级遴选制度是指通过一系列评估和选拔程序,逐步选拔合格的候选人升任高级法官。
这样的制度旨在确保法官的专业能力、素质和适应能力,从而提高司法系统的公信力和公正性。
它被广泛应用于世界各个国家的司法体系中,并被视为维护司法独立的重要机制之一。
二、法官逐级遴选制度的原则1. 透明公开:法官逐级遴选制度应该是透明和公开的,遵循明确的程序和标准。
无论是选拔委员会的成员还是评估标准,都应该公开并接受公众的监督。
2. 公正独立:遴选委员会应当由多个独立的成员组成,确保没有特定利益的干扰。
评估过程应该基于法官的素质、学识、专业经验和道德品质,而不受其他因素的干扰。
3. 业绩导向:法官逐级遴选制度应当重点考察候选人的实际业绩和能力,而非仅仅依靠口头表达的能力。
通过审理案件和裁决判决的质量,可以更好地评估法官的综合素质。
三、法官逐级遴选制度的运作方式1. 初步评估:候选人首先需要提交个人简历和相关资料,并参加初步筛选。
初步评估通常包括笔试、面试和背景调查等环节,以便初步评估候选人的学术、专业和道德品质。
2. 中期评估:在初步评估合格的候选人将进入中期评估阶段。
这可能包括模拟法庭审理、案例分析和面试等环节,以评估候选人的司法能力、逻辑思维和专业知识。
3. 高级评估:在中期评估合格的候选人将进入高级评估阶段。
这可能包括模拟高级法庭审理、判决案例分析和面试等环节,以评估候选人的适应能力、决策能力和领导潜力。
4. 升级选拔:最终,经过多轮评估后,最合适的候选人将被选中升任高级法官。
他们将接受更高级别的职位,负责处理更复杂和重要的案件。
法官逐级选任制度

随着社会发展和司法改革的深入, 法官选任制度也在不断改革和完善 ,以适应时代需求和保障司法公正 。
02
法官逐级选任制度
逐级选任制度的含义
逐级选任制度是指法官的选拔和晋升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和 标准,由低至高、逐级晋升的制度。
在该制度下,法官的级别越高,其承担的职责、权力和待 遇也相应提高。
法官逐级选任制度
2023-11-07
目 录
• 法官选任制度概述 • 法官逐级选任制度 • 法官逐级选任制度的必要性 • 法官逐级选任制度的实施难点及解决方案 • 法官逐级选任制度对司法公正的影响 • 外国法官选任制度介绍及比较分析
01
法官选任制度概述
法官选任制度的定义
法官选任制度是指按照法律规定,通过特定程序选拔、任命 、考核和管理法官的制度。
中国*地区法官选任制度
最高法院法官
由总统任命,立法院批准,任期为终身制。
高等法院法官
由最高法院法官任命,总统批准,任期为固定任 期。
地方法院法官
由高等法院法官任命,总统批准,任期为固定任 期。
比较分析
美国法官选任制度的特点是总统和参议院共同参与,体现了总 统制的特点;而英国和日本则是首相和议会共同参与,体现了 议会内阁制的特点。
逐级选任制度的目的
确保法官具备相应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审判能力
通过逐级选任,可以保证只有具备一定专业素养和审判能力的人才能担任法官。
激励法官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逐级选任制度鼓励法官不断学习、提高自己的专业知识和审判能力,以获得更高的级别和 待遇。
保证法官队伍的稳定性和专业性
逐级选任制度有助于建立稳定的法官队伍,同时保证法官队伍的专业性和高素质。
逐级选任制度应定期进行,以便于及时选拔 和晋升优秀的法官。
2019年最新-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切实保障司法公正-精选文档

叁、优化职权配置,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
重点举措(3):改革证据制度,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 为准绳,健全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 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的法律制度。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 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 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 出庭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 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1958 1960 1967-1975
1979
1989 1991
2019
2019
2019.12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 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客观要求;
法院改革: 《一五纲要(20192019)》,39
检察院改革:2000.1
《三年检察改革实 施意见》,35
《二五纲要(20192019)》,50
肆、强化职业保障,加强司法工作队伍建设
重点举措(4):职业惩戒制度
依法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 的接触、交往行为。严禁司法人员私下接触当事人及律师、泄 露或者为其打探案情、接受吃请或者收受其财物、为律师介绍 代理和辩护业务等违法违纪行为,坚决惩治司法掮客行为,防 止利益输送。
叁、优化职权配置,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
重点举措(4)改革执行制度 切实解决执行难,制定强制执行法,规范查封、扣押、冻结、 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加快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 威慑和惩戒法律制度。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
重大进展:行政诉讼法修改
肆、强化职业保障,加强司法工作队伍建设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构建符合司法规律的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
2014年12月15日 16:23:35
来源:检察日报作者:向泽选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指出,建立法官和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并明确,“初任法官、检察官由高级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检察院统一招录,一律在基层法院、检察院任职。
上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法官、检察官一般从下一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优秀法官、检察官中遴选。
”这不但为构建科学的检察官遴选制度指明了方向,还提出了逐级遴选的具体操作路径。
逐级遴选制度的特点在于:其一,强调遴选对象的基层经历。
所有初任检察官由省级检察院统一招录,一律在基层检察院任职。
其二,强调遴选范围的相对封闭性和逐级性。
上级检察院的检察官一般从下一级检察院的优秀检察官中遴选,为上级院检察官岗位设立了较为严格的门槛。
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是中央在总结我国司法官准入和司法官管理,以及建设高素能司法官队伍经验基础上的慎重选择,符合司法规律的基本要求。
构建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的必要性
构建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是对司法官成长规律的尊重,是建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检察官队伍的现实需求,是对长期以来检察官管理和高素能检察官队伍建设经验的科学总结。
(一)检察官逐级遴选符合司法人才的成长规律。
法律上各种案件是由人为理性和法律判决来决定的,而不是由自然理性来决定的;法律是一门艺术,在一个人能够获得对它的认识之前,需要长期的学习和实践。
检察官是专职的国家法律工作者,代表国家意志行使国家权力,权责重大,因此,为使检察官真正胜任这一重任,有必要在检察官的任职资格中强调法律工作经验这一要件,检察官也只有经过充分的实践锻炼,积累丰富的经验才能胜任职责。
建立逐级遴选制度,让年轻检察官在基层检察机关充分锻炼,参与各种一线检察业务,待阅历丰富、经验成熟后,再进入更高层级的检察机关发展,更加符合司法人才的成长规律。
(二)检察官逐级遴选可以为建立高素质的检察队伍奠定基础。
世界各国特别是大陆法系传统国家都强调上级检察机关的检察官要有丰富的检察实践经验,许多国家在法律上规定了不同层次检察官的任职条件,实行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目的就是为了保证不同层次的检察官具有相应的素质。
例如,《日本检察厅法》规定,副检事要任职3年以上并通过政令规定的考试,方可任命及叙职为二级检事;二级检事要任职8年以上,方可任命及叙级为一级检事。
《决定》充分认识到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的紧迫,提出要“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提高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可以从根本上提高检察岗位的准入要求,从而为建立高素质检察队伍奠定基础。
(三)检察官逐级遴选是上级检察机关对下进行业务指导的必然要求。
根据现行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检察机关上下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上级检察机关负有对下级检察机关各项业务工作进行全面领导与监督的职责,分市院以上的检察机关承办的案件难度相对较大,多属于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疑难复杂、干扰多、阻力大的案件,因此对上级检察机关检察官的素质应当有更高的要求。
上级检察院的检察官从下一级检察院的优秀检察官中选任,可以为下级检察院的优秀检察官提供继续奋斗的动力和目标,充分发挥制度的激励作用;作为上级检察院的检察官,有下级职位的任职经验,也能够保证上级检察院领导下级检察院工作的权威性和指挥工作的正确性。
而目前我国法学院校的基础法学教育有空泛之嫌,脱离司法实践。
一些刚毕业的大学生通过国家公务员考试就能进入到省级检察机关乃至
最高检担任检察官,直接指导下级检察机关的工作。
由于缺乏基层司法经验,对业务不熟悉,可能导致对案件误判或不当指导,难以胜任工作岗位的要求。
只有通过逐级遴选,提高上级检察机关检察官群体的专业性,才能保证其在执法和司法过程中的专业水平,确保对下指导的准确性。
如何构建符合司法规律的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
我国现有的检察官产生的形式有选举和任命两种,根据检察官法第12条规定,检察官的任命权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实际运行中,检察官产生的程序大致是由党委的组织部门或检察院党组提出人选名单,同级党委审查同意后,由拥有检察官提名或提请权的机构或人员正式提交同级人大或其常委会,再由人大或其常委会按照程序选举或任命。
人大或其常委会在选举或任命检察官时,往往仅凭候选检察官的个人简历决定是否选举或任命,人大或其常委会通常不对检察官候选人行使否决权,因而事实上只是履行一下选举或任命程序,审查和评价过程不对外公开,不利于人大及其常委会了解候选人的情况,也不利于社会监督。
笔者认为,今后应当在如下方面具体构建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
(一)应当在省级检察机关和最高检设立检察官遴选委员会。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提出了“在省一级设立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的设想。
笔者认为,在省级检察机关和最高检都应当设立检察官遴选委员会。
省级检察机关的遴选委员会负责提出省内各级检察机关的检察官遴选人选,最高检的遴选委员会负责提出从全国遴选至最高检的检察官人选。
检察官遴选委员会应当由来自检察机关内部以及人大、政协、法学界、律师界的代表组成,由其专门负责对检察官任职资格和条件的评价、审查和提名工作,其根本目的是从专业角度提出并考察检察官人选,由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在政治素养、廉洁自律等方面把关考察,党委按照权限审批,人大依照法律程序任免。
遴选委员会的职能应该是从专业角度提出人选,为选拔任用检察官增加一道专业把关程序,但不应赋予遴选委员会业务考核、等级评定、职务晋升等管理职责,以免对检察官履职形成新的外部干扰因素。
遴选委员会下可设常设工作机构,专门负责搜集检察官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并建立检察官人才库。
人大及其常委会在选举或任命检察官之前,先由各检察官遴选委员会对检察官候选人进行审查,并提出差额候选人名单及审查报告。
人大及其常委会据此对检察官候选人进行投票,决定是否选举或任命该检察官。
这样的制度设计既符合现行法律规定,又使困扰多年的检察官遴选独立化问题得到解决。
(二)应当改进检察官遴选方式和遴选标准。
从近年来检察官遴选工作的实践来看,从最高检到省市检察机关往往是在学历、年龄、工作年限等方面规定遴选条件,遴选的方式一般是笔试加面试。
此种遴选方式有其科学合理性,但也存在明显不足。
如对于年龄和工作年限的限制过严,会导致遴选范围变窄,出现年轻检察官工作年限不够、工作年限够的人员又超龄的问题。
同时,以考试作为遴选的主要方式,虽然可以在形式上保证公平,但部分业务骨干可能因工作繁忙无精力备考,易在笔试环节遭到淘汰;若基层检察官花大量精力备考,势必会影响日常工作,不利于基层检察机关的办案质量和队伍稳定。
检察官遴选制度的最终目的是选拔出德才兼备、工作能力强的检察官,因此,不能仅以考试作为单一形式,应当辅之以领导推荐、部门评议等形式,遴选考试的重点也不应局限于一般公务员考试所要求的理论知识、应变能力,而应注重对法律实务操作能力、工作责任心、沟通协作能力等方面的考察。
在将来的遴选中应适当降低考试(尤其是笔试)在总成绩中的比重,增加平时工作业绩在总成绩中的比重,将近年来的年度考核等次、获得的荣誉、奖励、记功情况赋予不同的分值,适当增加其在总成绩中的比重。
(三)应当完善检察官遴选公示制度。
检察官遴选公示制度包括遴选前的岗位要求公示制度和遴选后的结果公示制度。
遴选前应当对遴选职位进行业务分类,明确岗位要求。
检察机
关在遴选前应当公布遴选所空缺的职位和相应的业务条件要求,以业务能力为标准进行有针对性的遴选,真正将能力强、业务精、作风正的检察人才选拔到上级检察机关,使其有足够的能力快速适应新的工作环境,胜任岗位要求。
在遴选后还应当及时公示遴选结果,以便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一些地区探索试行的检察官任前公示制度可资借鉴,即每次决定任命检察官前,通过媒体对拟任命对象的籍贯、出生年月、入党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学历学位、现任职务等内容进行公示,这是一项非常有益的探索,有利于提高检察官任职的荣誉感、地位感与权威性。
但在公示内容方面,应增加拟任职人员的法律工作年限、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情况及照片等内容,并应附上检察官法第四章“检察官的条件”和第五章“任免”中的有关规定,方便群众对照监督。
(四)应当兼顾基层检察机关人才的可持续发展。
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对于提高检察官队伍的整体素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不可否认,上级检察机关频繁地从基层检察机关遴选检察官很容易导致基层检察机关优秀人才的流失。
基层检察机关普遍存在案多人少、办案力量不足的压力,而能够被上级检察院选中的检察官一般都是经过几年法律实务锻炼的优秀人才,多为业务骨干甚至科室负责人。
人员频繁调整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基层检察机关业务工作的开展和办案质量的提高,上级检察机关遴选如果不考虑基层检察机关人才的可持续发展,很可能造成“涸泽而渔”的基层检察人才流失窘境。
因此,上级检察机关应当制定遴选的年度总体规划和人员比例限额,有意识地避免在下级检察机关遴选人员过多而影响其人才培养和储备,同时应当为基层检察人员职业素能提升提供更多的培训、锻炼机会,并选派上级检察机关的优秀检察官到下级检察机关担任领导职务,带动下级检察机关业务的开展和检察官职业素能的提高,从而形成检察官人力资源的良性循环机制。
(作者: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