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司法厅转发司法部关于加强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监督管理工作的
河南省司法厅转发司法部关于加强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豫司文[2011]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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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司法厅转发司法部关于加强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司法厅转发司法部关于加强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豫司文[2011]83号)各省辖市司法局:现将《司法部关于加强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11〕24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为确保我省法律援助经费规范管理使用,现提出如下要求,请各地一并贯彻落实。
一、建立健全法律援助经费管理使用机制各地要按照《意见》的要求,于6月底以前实现法律援助经费单独核算,法律援助机构为内设性质的要做到收支科目单列,为事业法人性质的要做到账户单列;要设置专门的法律援助经费收支明细账,支出要严格执行现行国家规定的法律援助经费开支范围,确保专款专用。
严格执行我省法律援助补贴标准。
社会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补贴:市级不得少于700元/件,县级不得少于500元/件;社会律师值班补贴不得少于50元/天。
要做到及时足额发放,案件办理补贴发放周期不超过二个月,值班补贴发放周期不超过一个月。
二、合理分配中央、省级政法转移支付资金各地在使用中央、省级政法转移支付资金办案(业务)经费中,要优先保障法律援助工作需求;在使用中央、省级政法转移支付资金业务装备经费中,要优先购置法律援助业务用车,逐步解决法律援助办案设施落后的问题。
三、加强法律援助经费监督管理工作各地要建立健全法律援助经费管理使用监督机制,落实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管。
建立中央、省级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和中央、省级政法转移支付资金办案(业务)经费中法律援助业务支出年度报告制度,于每年年底前向省厅报告经费使用情况。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6.01.23•【字号】豫司文[2006]15号•【施行日期】2006.0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河南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豫司文[2006]15号)各省辖市司法局: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部署和要求,落实全省司法行政工作会议精神,充分维护1557万河南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切实加强农民工输入地法律援助机构的责任意识,做好输出地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把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做好做实,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认清形势,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做好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性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指出,要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河南是农业大省,农村人口占总人口的74.2%。
如果没有农业的发展、农村的稳定、农民的增收,就没有全省的小康,中原崛起就无法实现。
进城务工是农民增收的有效途径,是城乡沟通的重要纽带。
农民进城务工,既是加快城市化、城镇化进程的必由之路,也是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举措。
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农民进城务工仍然受到一些不合理限制,损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现象比较突出,已经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
我省作为农民工输出大省,关注、帮助农民工这个特殊的社会群体,改善他们的就业环境,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对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探索建立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长效机制,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一)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网络各省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要进一步完善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网络,加强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网络建设,推动和加强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建设,有效发挥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的职能作用。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司法厅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为律师提供一站式诉讼服务的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司法厅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为律师提供一站式诉讼服务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21.03.17•【字号】豫高法〔2021〕45号•【施行日期】2021.03.17•【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司法厅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为律师提供一站式诉讼服务的意见》的通知豫高法〔2021〕45号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省辖市司法局、县(市、区)司法局: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要求,完善律师参与诉讼机制,优化律师参与诉讼方式,助力律师更好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印发《关于为律师提供一站式诉讼服务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现予以转发,并就全省各级法院、司法行政部门贯彻落实《意见》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律师队伍是依法治国的一支重要力量。
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
律师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参与者。
为律师提供优质、高效诉讼服务,是充分发挥律师作用的重要举措,是人民法院打造一站式诉讼服务体系的应有之义,是推进智慧诉讼建设的客观需要。
全省各级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要深入学习、深刻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服务大局、司法为民,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以方便律师参与诉讼为目标,以解决各种现实问题为切入点,全力建设好、利用好、维护好人民法院律师服务平台,让律师进出法院更方便,参与诉讼更快捷,发挥作用更高效。
二、认真抓好落实。
2021年1月,我省三级法院同步开通“人民法院律师服务平台”(手机端微信小程序搜索登录河南移动微法院;PC端登录https://),实现与移动微法院、审判流程管理系统、12368诉服热线等系统对接,为律师提供网上立案、交费、调解、阅卷、送达、保全、委托鉴定、12368热线咨询查询、掌上法庭、开庭排期避让、申请核实代理关系、回避、调查取证、延长举证期限、撤诉、智能辅助、评价建议等35项在线诉讼服务。
司法部关于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

司法部关于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03.09.12•【文号】司发[2003]18号•【施行日期】2003.09.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司法部关于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司发[2003]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法律援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3年9月1日正式实施。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条例》,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一、认真学习宣传《条例》,深刻领会精神实质(一)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
《条例》的颁布实施,是贯彻十六大精神的重要举措,体现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有助于落实“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原则,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法治目标的实现,标志着我国法律援助工作走上了法制化轨道,对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法律援助工作,促进司法公正,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推动社会文明进步,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全面领会《条例》的基本精神。
《条例》确立了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基本框架,明确了经济困难的公民有权获得免费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法律援助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法律援助工作,律师是法律援助的主要提供者,应当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法律援助工作,规定了法律援助范围、标准、实施程序以及法律援助各方的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等,为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三)认真学习,增强责任感,切实履行《条例》规定的各项职责。
要加强领导,组织学习,使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援助机构、律师等法律服务工作者深刻认识和理解各自在《条例》实施中所担负的责任,以高度负责的精神投入到法律援助工作中去。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商请在全省中级和基层法院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函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商请在全省中级和基层法院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0.03.02•【字号】豫司函[2010]5号•【施行日期】2010.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商请在全省中级和基层法院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函(豫司函〔2010〕5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豫政〔2010〕16号)文件要求,2010年起全面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在全省所有的中级、基层法院设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办公室,积极为涉法公民提供及时、便捷、免费的法律援助。
为了贯彻省政府的工作部署,我厅拟于贵院联合出台文件,尽快在全省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我省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现状2006年我省作为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商务部、司法部联合开展UNDP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唯一的试点省份,经省政法委批准,选定修武县为试点单位,在修武县法院、公安局、派出所、看守所设立了4个值班律师办公室,经过一年多的运行,试点工作赢得了法院和公安机关的好评,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2008年4月,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商务部、司法部试点项目总结研讨会对项目取得的成绩给予高度赞誉。
为了巩固试点成果,河南省司法厅陆续扩大试点单位,设立值班律师办公室,截止去年底,全省共设立22个值班律师办公室,其中19个设在法院、2个设在看守所、1个设在公安局。
经过近4年的探索和实践,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办公室在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节约诉讼成本、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发挥的作用日益明显。
1.值班律师工作能有效提高司法效率,降低司法成本。
值班律师的诉前指导,方便当事人了解法律程序、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提高了立案工作效率;诉讼过程中值班律师作为中立的第三方,比法官更容易与当事人沟通,促使很多案件在庭前调解,节约了法律资源;对执行难的案件,值班律师能很好的疏导当事人,避免发生涉法上访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5.09.22•【文号】司发通[2005]77号•【施行日期】2005.12.01•【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的通知(2005年9月22日司发通[2005]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总政司法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建设兵团司法局: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制定了《关于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法律援助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以下简称《司法救助规定》),以及其它相关规定,结合法律援助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民就《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民事权益事项要求诉讼代理的,可以按照《法律援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向有关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第三条公民经济困难的标准,按案件受理地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法律援助机构受理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审查并作出决定。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并告知该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
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作出不予援助的决定。
第五条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确定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同时通知申请人。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强化法援惠民生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强化法援惠民生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21.11.16•【字号】•【施行日期】2021.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南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强化法援惠民生工作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司法局:为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省十一届党代会精神,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断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切实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现结合我省实际,就推动“法援惠民生”提质增效,通知如下。
一、推行法律援助申请诚信承诺制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规定,出台《河南省法律援助经济困难状况诚信承诺制实施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废除法律援助案件申请经济困难状况“证明制”,推行“诚信承诺制”,切实做到减证便民,使法律援助申请便捷化、人性化。
二、完善法律援助案件指派规则研究制定《河南省法律援助案件指派规则》,从统筹省辖市律师资源,健全律师调配制度,建立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库;调动社会律师、法律援助机构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服务志愿者积极性,推动案件承办主体多元化;鼓励具备条件的地方开展点援制,增强受援人参与性和获得感等方面出发,破解我省法律援助案件与律师资源配置不均衡,律师资源主要集中于省辖市的难题,有序提高社会律师法律援助工作参与度。
三、研究制定法律援助捐赠办法研究出台《河南省法律援助捐赠办法》,探索突破工作瓶颈,切实解决我省法律援助经费保障主要依靠财政供给、途径单一,保障力度弱,抗灾能力差的问题。
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等社会力量,依法通过捐赠货币、非货币资产和法律援助服务等方式为法律援助事业提供支持。
对符合条件的,给予税收优惠,进一步拓展法律援助经费来源渠道,提升保障水平。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法律援助应援尽援工作操作指南》的通知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法律援助应援尽援工作操作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9.02.10•【字号】豫司文[2009]24号•【施行日期】2009.0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法律援助应援尽援工作操作指南》的通知(豫司文[2009]24号)各省辖市司法局:《河南省法律援助应援尽援工作操作指南》已经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切实抓好各项任务措施的落实工作,积极推动我省法律援助应援尽援工作全面开展,努力开创我省法律援助工作新局面。
二00九年二月十日河南省法律援助应援尽援工作操作指南为大力推进我省法律援助应援尽援工作健康规范开展,进一步加大法律援助实施力度,使每一个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困难群众都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法律帮助,制定本操作指南。
一、明确法律援助应援尽援的内涵及目标法律援助应援尽援,是指各级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法律规定和党委政府要求,通过加强和改进法律援助工作,扩大法律援助受援范围,放宽经济困难标准,提高法律援助维护社会困难群众合法权益的能力,使每一个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困难群众都能够得到及时无偿的法律帮助。
其核心是有案必办、有问必答,为受援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其目标是:1、实现法律援助公众知晓率达到70%以上;2、对所有来访人员一律提供免费法律咨询;3、凡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公民均可申请并得到及时便捷的法律救助;4、法律援助案件数量有较大幅度的增长;5、基本形成高效的法律援助实施体系,法律援助提供能力和服务能力大大增强,供需矛盾和地区差异将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法律援助社会化程度明显提升,法律援助公益性得到充分体现。
二、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领导及有关部门的支持与配合,做好启动工作(一)省辖市、县(市、区)司法局应向当地党委、政府提交开展法律援助应援尽援工作报告及方案,报请批准,争取党委政府领导重视和支持;(二)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取得支持和配合;(三)当地政府批准后,按照方案启动开展工作。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做好12348法律援助咨询电话有关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做好12348法律援助咨询电话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9.02.26•【字号】豫司文[2009]37号•【施行日期】2009.0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做好12348法律援助咨询电话有关工作的通知(豫司文〔2009〕37号)各省辖市司法局:为了提高法律援助服务社会的能力和水平,更好地推进法律援助应援尽援工作,省司法厅决定拟于近日开通全省统一法律援助咨询电话12348。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开通12348法律援助咨询电话的重要性今年,是我省开展法律援助应援尽援工作的关键年,在全省范围内开通统一的12348法律援助咨询电话,是司法行政机关关注民生、服务民生的具体体现,是我省推进法律援助应援尽援工作的重大举措。
12348便于记忆、便于宣传,有助于提升法律援助形象,是加强和改进法律援助工作,提高法律援助知晓率、扩大司法行政机关知名度的有效途径。
12348法律援助咨询电话开通后,将成为宣传司法行政业务、展示司法行政服务水平的窗口和平台,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统筹安排,确保按时开通和正常运行。
二、加强对12348咨询电话运行的监管各省辖市司法局要切实重视和加强法律援助工作,把12348法律援助咨询电话开通作为提升法律援助整体工作质量和水平的一次契机,成为展示当地司法行政和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平台。
一要制定各省辖市统一规范的接待、接听礼貌用语(参见《河南省法律援助服务指南》一书之“法律援助服务规范用语”编),提高服务水平;二要确保工作时间内12348法律援助咨询电话有专人值守,电话畅通。
选派责任心强、能胜任法律咨询工作的同志上岗,解答问题要依法准确、用语规范。
要建立12348电话值班制度,对本辖区内各地12348电话运行情况进行监管,确保工作质量。
三要确保12348电话由法律援助机构专属专用。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09.07.07•【文号】司发通[2009]101号•【施行日期】2009.07.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09]1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为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对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切实做到法律援助经费专款专用,提高经费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保障法律援助事业健康发展,现就做好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增强做好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监督工作的责任感。
法律援助经费是政府援助困难群众的专项经费,加强对此项经费使用的管理监督,是司法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是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保证。
近年来,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认真贯彻实施《法律援助条例》,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司法部有关规定,在法律援助经费紧缺的情况下,合理安排使用资金,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困难群众服务,树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的良好形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从法律援助工作大局和维护人民群众利益出发,切实加强法律援助经费的管理、监督工作,将有限的资金管好用好,努力发挥经费使用的最大效益,为更多困难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
二、严格经费使用管理,坚决杜绝违法违纪现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执行财政部、司法部印发的《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管理暂行办法》(财行【2005】191号),使用好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地方法律援助专项资金等各项法援资金。
要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财政资金管理的要求,严格执行会计制度和财务制度,依法管理法律援助经费,确保专款专用。
要重点加强法律援助办案经费的管理,不得将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用于弥补县(区)司法局和法律援助机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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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司法厅转发司法部关于加强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监督管
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基层法律事务
【发文字号】豫司文[2011]83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司法厅
【发布日期】2011.04.18
【实施日期】2011.04.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南省司法厅转发司法部关于加强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豫司文[2011]83号)
各省辖市司法局:
现将《司法部关于加强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11〕24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为确保我省法律援助经费规范管理使用,现提出如下要求,请各地一并贯彻落实。
一、建立健全法律援助经费管理使用机制
各地要按照《意见》的要求,于6月底以前实现法律援助经费单独核算,法律援助机构为内设性质的要做到收支科目单列,为事业法人性质的要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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