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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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个人经营性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经营性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经营性贷款管理办法银行个人经营性贷款管理办法一、前言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变革,个人经营者成为市场经济的参与者,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就业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其中,银行作为重要的融资渠道之一,发放个人经营性贷款,支持个人经营者创业发展,已成为银行业务的一项重要内容。

但与企业借款不同,个人经营者具有高风险、低稳定性的特点。

因此,银行在进行个人经营性贷款的业务时,必须制定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才能有效的控制风险,提高贷款回收率。

本文将就银行个人经营性贷款的管理办法进行详细阐述。

二、贷款前的必要工作1、申请人的资格审查银行在考虑发放贷款前,必须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包括以下方面:(1)申请人是否具有合法个体经营资格(2)申请人的经营场所是否符合有关规定(3)申请人是否已经申请过其他银行贷款,并核查其信用记录2、贷款申请材料的审查银行在考虑发放贷款前,还必须审查借款人提交的贷款申请材料,包括以下方面:(1)申请人的个人身份证件(2)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3)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4)个人信用证明(5)其他必须的贷款申请材料3、贷款额度的确定银行在考虑发放贷款时,必须根据申请人的实际经营状况、贷款用途等因素,确定合理的贷款额度,以控制风险。

三、贷款发放的具体程序1、签订贷款协议银行在决定发放贷款后,与申请人签订贷款协议,明确贷款的利率、期限、还款方式等条款,规范贷款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2、监管贷款用途银行在发放贷款后,必须监管借款人的贷款用途,确保贷款用于正当经营活动,避免出现借款人挪用贷款的行为。

3、实施央行基准利率调整银行在实施贷款利率时,需参考央行的基准利率水平,确保贷款利率与市场利率相对平稳。

4、提供账号管理服务银行为贷款人提供账户管理服务,包括支付结算、贷款到期处理等,加强风险管控。

四、贷款风险管理1、风险监测银行在发放贷款后,需及时监测借款人的还款状况,发现逾期还款责令借款人及时归还,确保贷款回收率。

信用社(银行)农户、个体工商户贷款证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农户、个体工商户贷款证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农户、个体工商户贷款证管理办法.doc信用社(银行)农户、个体工商户贷款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户、个体工商户贷款证的发放和管理,提高金融服务质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金融机构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信用社(银行)对农户、个体工商户发放的贷款证及其管理。

第三条贷款证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合法合规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风险控制原则:有效识别、评估、监控和控制贷款风险。

服务便利原则:为农户、个体工商户提供便利的金融服务。

透明公正原则:确保贷款证发放和管理过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第二章贷款证的定义和功能第四条贷款证是指本信用社(银行)为农户、个体工商户颁发的,用于证明其信用状况和贷款资格的证明文件。

第五条贷款证的功能包括:证明持证人的信用状况。

作为申请贷款的资格证明。

记录持证人的贷款额度、期限、利率等信息。

第三章贷款证的申请与发放第六条农户、个体工商户申请贷款证应满足以下条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和良好的信用记录。

提供必要的担保或保证。

第七条贷款证的申请程序包括:提交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

进行资信调查和评估。

审核批准。

发放贷款证。

第四章贷款证的使用与管理第八条持证人使用贷款证申请贷款时,应遵守本信用社(银行)的贷款政策和程序。

第九条贷款证的管理包括:贷款证的登记和存档。

定期对持证人的信用状况进行复核。

贷款证的挂失、补发和注销。

第五章贷款证的风险控制第十条贷款证的风险控制措施包括:严格的资信调查和评估。

贷款额度和期限的合理设定。

贷款利率和还款方式的科学制定。

第十一条对于违反贷款证使用规定的持证人,本信用社(银行)有权采取以下措施:暂停或取消贷款资格。

收回贷款或提前终止贷款合同。

采取法律手段追究责任。

第六章贷款证的监督检查第十二条本信用社(银行)应建立贷款证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对贷款证的发放和管理进行审计。

第十三条对于贷款证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整改,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个体工商户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个体工商户贷款管理办法

省农村信用社个体工商户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个体工商户贷款管理,有效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试行)》(以下简称《基本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向服务辖区内依法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发放的用于流动资金需要的人民币贷款。

第三条贷款的发放和使用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适应当地经济发展需要,并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原则。

第四条实行信用等级评定制度,严禁向未评定信用等级的申请人发放贷款。

第五条严格执行贷款“面谈”、“面签”制度。

第二章贷款条件、种类、期限、额度与利率第六条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劳动能力或经营能力的自然人;且贷款期限加借款人年龄原则上不得超过65年;以保值性较高的抵/质押物提供担保的,借款人年龄可适当放宽。

(二)在信用社(支行)辖区工商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注册登记并年检,从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三)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居住地,有合法、稳定的经济收入,具备履约还款能力;(四)诚实守信,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五)能够提供农村信用社认可的担保;(六)在农村信用社开立账户,自愿接受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七)其他家庭成员(如配偶、未婚子女等)在农村信用社未办理贷款证,无贷款;(八)其他条件。

第七条贷款种类。

按有无担保,可分为担保贷款和信用贷款;原则上只针对连续三年被评定为AA级(含)以上的信用户办理小额信用贷款。

按担保方式又可分为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采用保证担保方式的,应参照《保证人信用等级评定表》(见附件1)对保证人进行信用等级评定。

中国银监会公布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银监会公布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2号颁布时间:2010-02-12 15:42发文单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二○一○年二月十二日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个人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个人贷款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应建立有效的个人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制订贷款管理制度及每一贷款品种的操作规程,明确相应贷款对象和范围,实施差别风险管理,建立贷款各操作环节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贷款人应按区域、品种、客户群等维度建立个人贷款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七条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贷款人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贷款人应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

第八条个人贷款的期限和利率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九条贷款人应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制,结合借款人收入、负债、支出、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控制借款人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

第十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对个人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第十一条个人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二)贷款用途明确合法;(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中国农业银行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公布日期】1988.08.24•【文号】•【施行日期】1988.08.24•【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个体工商户,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银行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贷款管理暂行办法(1988年8月24日发布)第一条总则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个体工商业和私营企业是公有制经济必要的和有益的补充,对于方便人民生活、扩大就业、促进经济发展具有积极作用。

为了充分发挥银行信贷利率的杠杆作用,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进行引导,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贷款对象及使用范围一、贷款对象(一)城乡个体工商户1.个人经营的工商户;2.家庭经营的工商户;3.合伙经营的工商户;(二)私营企业1.独资企业;2.合伙企业;3.有限责任公司;二、贷款使用范围:包括工业、手工业、建造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科技咨询、旅游等行业。

第三条贷款条件一、持有县(市)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正式营业执照;二、生产经营符合国家法令法规、政策,并接受银行监督;三、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并有相对稳定的生产经营场地和必要的设施;四、有生产经营能力和偿还贷款的能力;五、在银行开立帐户并建有基本帐册。

第四条贷款原则一、自筹资金为主,银行贷款支持为辅;二、信用第一,谁借谁用谁还,按期清偿本息;三、有适销适用的商品、原材料做物资保证;四、区别对待,择优扶持,注重贷款使用的经济效益;五、坚持贷户借款自愿,银行贷款自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银行贷款。

第五条贷款用途、期限、利率一、贷款用途,贷款主要解决生产经营过程中所需流动资金的不足部分。

二、贷款期限(一)商品流转贷款期限一般掌握在3个月以内,最长不超过6个月,工业流动资金贷款一般掌握在6个月以内,最长不超过12个月。

个人经营贷款管理办法

个人经营贷款管理办法

附件中信银行个人经营贷款业务管理办法(2.0版,2012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优化零售信贷结构,规范个人经营贷款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贷款通则》、《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个人经营贷款”是指我行向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包括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要合伙人、主要自然人股东或实际经营者发放的,用于经营用途的人民币贷款。

主要合伙人、主要自然人股东是指自行成立法人机构或其他经济组织,或在上述机构内持有10%(含)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实际经营者是指企业出具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明确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自然人以及分行信审会认可的合法合规的实际经营者。

第三条对于私营企业主要合伙人、主要自然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以自然人名义申请实际用于该经营实体的个人经营贷款,经营实体在我行已有授信余额的,原则上不得交叉授信。

如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确有合理交叉授信需求的,报分行风险管理部审—1—查并报分行信审会或其授权机构审批。

第四条两个及以上自然人不得为同一经营实体申请个人经营贷款,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房地产抵押方式除外。

第五条经营实体注册所在地原则上应在分行辖内分支机构所在地。

如经营实体注册地跨区域,仅限于以分行省内或直辖市内的住宅抵押且抵押率不超过50%,并报分行信审会按权限审批,此情况下如我行其他分支机构已对该申请人及其关联企业发放贷款的,分行不得办理。

采用房地产抵押方式的,抵押的房产原则上应在分行省内或直辖市内;对跨区域的抵押房产仅限住宅且抵押率不超过50%,并报分行信审会按权限审批。

对经营实地注册地及抵押的房产均跨区域的个人经营贷款,分行不得办理。

第六条贷款用途。

个人经营贷款资金用于经营实体的经营用途,原则上用于流动资金周转。

个人经营贷款项下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贷款,贷款资金不得以任何形式流入证券、房地产、期货市场等国家政策禁止领域。

工商银行《个人经营贷款管理办法(修订)》

工商银行《个人经营贷款管理办法(修订)》

工商银行《个人经营贷款管理办法(修订)》-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5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工银甬办[2009]217号关于转发总行《个人经营贷款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各支行、营业部:为规范个人经营贷款管理,促进个人经营贷款稳健发展,现将总行《个人经营贷款管理办法(修订)》(工银办发[2009]30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外国人以及港、澳、台居民申请个人经营贷款的,应在当地居住满一年,有固定居所和职业,并提供当地常住居民作为保证人。

二、采用保证担保的,担保公司存入保证金的比例不得低于所担保贷款余额的10%,且担保公司同一时点为我行个人贷款总担保额度不得超过担保公司注册资本的5倍,单户担保金额不得超过担保公司注册资本的10%。

三、个人经营贷款的操作及档案管理等按照市分行《个人信贷业务操作流程(2007年版)》、《个人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实施细则》及其他相关制度执行。

2四、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启用新的个人经营贷款申请表(附件一)、调查审查审批表(附件二)、贷后检查表(附件三)。

执行中如遇问题,及时向市分行反映。

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行内发送:个人金融业务部、信贷管理部、授信审批部、内控合规部。

中国工商银行宁波市分行办公室 2009年4月24日印发中国工商银行个人经营贷款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满足个人经营活动的融资需求,规范个人经营贷款操作与管理,根据《商业银行法》《物权法》《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经营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合法经营活动所需资金周转的人民币担保贷款。

3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贷款人是指我行开办个人经营贷款业务的机构。

第四条个人经营贷款的发放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并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原则。

第五条个人经营贷款经办行必须配备具有公司信贷业务从业经验的营销与管理人员,组成个人经营贷款专业营销和管理团队从事相关工作。

信用社(银行)农户、个体工商户贷款证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农户、个体工商户贷款证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农户、个体工商户贷款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大个体私营经济户发展的扶持力度,提高农村信用社信贷服务水平,规范个体私营经济户信贷管理,有效防范信贷风险。

根据《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系指在本辖区内从事合法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业主。

第三条个体工商户贷款证(以下简称贷款证)是以个私户自愿申请为前提,信用等级评定为依据,签订合作协议为条件,向符合贷款条件的个体工商户颁发并凭以获取贷款的资信证明。

贷款证实行一户一证,以个体工商户为单位评审,由信用社按属地管理原则颁发。

第四条颁发贷款证坚持“信用评定、限额控制、周转使用、一年一定(审)”的原则。

第二章颁证条件第五条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向辖区农村信用社申请办理贷款证:(一)符合《贷款通则》规定的借款人基本条件。

(二)在本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登记注册,领有《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从事的行业符合国家规定,市场前景好,业主(或法定代表人)年龄在22—60周岁以内。

(三)在辖区内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有独立的可供自己支配的不动产,已取得信用社社员资格、工商联(商会)会员资格或个体协会会员资格。

(四)在所辖农村信用社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个人账户,并承诺与信用社保持长期的信用往来关系。

(五)道德品行和资信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能按期偿还信用社贷款本息。

(六)资产负债率和销售收入归社率达到规定比率。

(七)愿意接受信用社信贷、结算监督,按规定及时向信用社报送有关数据和资料。

(八)信用社认为必须具备的其它条件。

第三章颁证程序第六条提出颁证申请。

符合领取贷款证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申领贷款证时,应向所辖农村信用社提出书面申请,报送第五条所列相关资料复印件,填写《个体私营经济户信用贷款证申领登记表》,建立信贷关系。

登记表各项内容填写必须真实、完整。

第七条建立信用档案。

信用社信贷人员对申请颁证的个体工商户进行逐户调查摸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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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贷款管理办法瓮农信发…2007?68号关于印发瓮安县农村信用社个体工商户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信用社、分社:为加强瓮安县农村信用社个体工商户贷款管理,规范操作程序,联社根据实际制定了《瓮安县农村信用社个体工商户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员工学习并遵照执行。

附件1:瓮安县农村信用社个体工商户贷款管理办法附件2:瓮安县农村信用社个体工商户信用等级评定审批表1附件3:瓮安县农村信用社个体工商户信用等级评定调查表二??七年十一月十三日主题词:信贷管理个体工商户管理办法通知抄报:省联社黔南办事处、县银监办抄送:理事长、监事长、副主任(2)、主任助理、各部(室) 瓮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办公室 2007年11月13日印发共印35份2瓮安县农村信用社个体工商户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繁荣和发展,加速商品生产和流通,切实解决个体工商户的融资困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贵州省农村信用社个体工商户贷款管理指引》、《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基本操作规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个体工商户贷款是指我县联社对辖贷款对象、条件、方式及用途3第五条贷款对象。

居住在信用社服务区域信用等级设定第九条信用等级设定。

个体工商户贷款信用等级分为三个等级:优秀、较好、一般。

采取定性与定量评分的方式进行评定。

(一)优秀级个体工商户指生产经营达到一定的经济规模,市场竞争力很强,有很好的发展前景,资金流动性很大,管理水平很高,具有很强的偿债能力,对农村信用社的业务 4发展很有价值,定量得分在90分(含)以上。

(二)较好级个体工商户指生产经营初具规模,市场竞争力较强,有很好的发展前景,资金流动性很好,管理水平高,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对农村信用社的业务发展有价值,定量得分在70(含)—90分。

(三)一般级个体工商户指生产经营正常,市场竞争力强,有较好的发展前景,资金流动性好,管理水平较高,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对农村信用社的业务发展有一定价值,且定量得分在60(含)—70分。

对于定量评分低于60分的,不予评定信用等级,不得授信。

第十条个体工商户评定信用等级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 夫妻双方有效身份证。

(二) 夫妻关系证明。

(三) 有效营业执照。

(四) 有效税务登记。

(五) 家庭财产证明。

(六) 经营场所证明 (房产证、租赁协议和收据等)。

(七) 4张一寸免冠彩照。

(八)信用社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5第十一条信用社成立个体工商户信用等级评定小组,主任任组长,信贷员为成员,负责初评和依权限审定个体工商户信用等级。

第十二条信用等级审定实行“统一规则、权限审定、随报随批、适时调整”的原则。

(一)统一规则。

是指根据《瓮安县农村信用社个体工商户信用等级评定审批表》的评分事项统一开展信用评级工作。

(二)权限审定。

是指信用社、联社业务发展部和贷款审批委员会依照各自的授信权限对相应的信用等级进行最终审定。

(三)随报随批。

指信用社每完成一个个体工商户的信用等级初评,即按规定程序申报审定个体工商户信用等级。

(四)适时调整。

是指个体工商户信用等级审定后,在信用等级有效期评定程序及授信额度第十三条评定程序。

(一)资信调查。

信贷员应深入辖区逐户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个体工商户进行实地调查,逐项填写《瓮安县农村信用 6社个体工商户信用等级调查表》和收集相关资料(上述第十二条要求提供的资料)。

资信调查重点:一是调查个体工商户家庭情况,收集家庭主要成员身份证明资料及婚姻证明等;二是调查个体工商户财产情况,收集相关产权证明复印件并作出初步估价;三是调查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及在信用社结算情况,对其诚信状况、经营能力、从业市场前景、盈利水平、偿债能力作出分析判断。

(二) 量化评分。

信贷员根据《瓮安县农村信用社个体工商户信用等级调查表》情况,逐项填写《瓮安县农村信用社个体工商户信用等级评定审批表》的基本部分和进行量化评分。

(三) 信用审定。

经信用社评定小组评定后,按照评级授信权限审定或向联社业务发展部申报《瓮安县农村信用社个体工商户信用等级评定审批表》,由联社业务发展部审定或贷款审批委员会审定,联社业务发展部或贷款审批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派员对上报资料进行现场复查后审定。

(四) 确定授信。

信用社评定小组、联社业务发展部和贷款审批委员会各自按调查、初评以及审(复)查意见,并依据个体工商户家庭收入、还款来源、净资产总额、家庭负债比例等,讨论确定授信额度,形成贷款授信审批决定。

第十四条授信额度。

信用社可根据辖内经济发展水平 7以及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规模、家庭收入、还款能力、借款用途、实际资金需求额度,结合风险控制措施具体确定每户授信额度。

(一)评定为优秀、较好、一般信用等级的个体工商户一般按下列范围确定信用贷款授信限额。

1、优秀等级授信额度最高10万元。

2、较好等级授信额度最高5万元。

3、一般等级授信额度最高3万元。

(二)授信额度计算。

授信额度?=个体工商户净资产总额×60%授信额度?=个体工商户每年可供还款金额×借款期限授信额度?信用等级量化分数%×(授信额度?+授信额度?)/2第十五条评级低于一般等级的个体工商户贷款可采取担保方式发放。

发放保证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保证人(限于评级授信的个体工商户)代偿能力(在评级授信额内);发放抵(质)押贷款的额度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个体工商户评级为优秀的,如果其实际资金需求和还款能力超出优秀等级最高限额的可实行特别授信,授信额度由信用社提出初审意见上报联社业务发展部和审贷委员会按权限审定。

8第五章贷款发放第十七条个体工商户信用等级和授信额度审定后,信用社建立登记簿,填制《贷款资格证》,编号登记发放。

第十八条获得授信的个体工商户凭《贷款资格证》申请贷款。

《贷款资格证》仅是个体工商户向信用社申请贷款的资信证明,信用社不得以此作为发放贷款的直接依据。

第十九条个体工商户申请使用贷款时,应提供以下资料:(一)借款申请书。

(二)贷款资格证。

(三)享受优惠利率应提供入股证明。

(四)信用社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条贷款发放。

(一)客户受理。

信贷员接到申请时,应及时与登记簿核对,审查借款人提供的资料是否真实完整,申请贷款额及余额是否超授信限额,并在三日 9第二十一条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必须严格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周期确定,不得发放超过生产经营周期的贷款。

对生产经营周期在1年以贷款利率。

个体工商户贷款利率实行区别浮动利率,借款逾期或转移用途,按人民银行规定实行加罚息,具体利率执行标准由联社统一制定。

第二十三条还款方式。

短期贷款可到期一次性归还,中期贷款必须实行约定分期还款计划,按期收回。

第二十四条个体工商户贷款一律实行按季结息。

第七章风险控制第二十五条信用社按区域管理原则实施个体工商户评级授信。

第二十六条个体工商户评级授信以户为单位界定,获得评级授信的客户不得再申请其他对象的评级授信。

第二十七条个体工商户夫妻任何一方有恶意拖欠信用社贷款不归还的不予评级授信。

第二十八条个体工商户贷款授信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实际资金需求和还款承受能力。

第二十九条信用社对同一个体工商户发放信用贷款后,如其有新的贷款需求,不得以保证方式发放,必须采取抵(质)押方式办理贷款。

10第三十条超过等级授信额发放个体工商户贷款,信用社应严格控制信用贷款,多采取以下有效风险控制措施。

(一)有可供抵(质)押担保财产并能办理抵(质)押登记的,应以抵(质)押方式发放贷款。

(二)能提供保证担保的,应以保证方式发放贷款,发放保证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保证人(限于评级授信个体工商户)代偿能力(在评级授信额信用社成立个体工商户贷款家庭资产评估小组,信用等级评定小组履行评估小组职责,首次发放个体工商户贷款前,个体工商户贷款家庭资产评估小组成员必须实地核实借款人的家庭财产情况,认真评估其财产价值,出具相应的评估报告。

第三十二条评估个体工商户家庭资产采取重置成本法和现行市价法评估,应充分考虑评估资产的权属完整性及资产的变现性,结合资产成新率作出综合评估,评估时采取审 11慎原则,对评估资产原则上就低不就高。

第三十三条借款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信用社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本息。

(一)未按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挤占、挪用信贷资产的。

(二)拒绝接受信用社对其生产经营、财务活动及信贷资产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的。

(三)未按双方约定按期归还当期应还借款本息的。

(四)借款人及其投资者抽逃资金或转移资产,以逃避信用社债务的。

(五)借款人生产经营困难,出现停产、歇业以及较大亏损的。

(六)借款人拥有的财产及财产权利部分或全部明显价值减少、毁损、灭失后,不能提供足值担保的。

(七)借款人从事违法活动被相应机关处罚的。

(八)借款人卷入或即将卷入占净资产30%以上诉讼纠纷的且可能承担较大金额赔偿责任的。

(九)借款人死亡或借款人丧失经营管理能力,对信用社债权安全形成较大影响的。

(十)借款人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

第三十四条借款人未履行还本付息义务的,信用社有权从借款人在农村信用社开立的账户上扣划款项。

12第八章贷后管理第三十五条贷后管理。

信用社对个体工商户贷款逐户建立台帐,实行“全方位”跟踪监测管理,密切关注借款人的经营动态,及时记录贷款本息归还情况和风险状况。

(一)建立跟踪检查制度。

信贷员对个体工商户贷款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每一个季度检查不低于一次,全面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贷款的使用情况,并撰写贷后检查报告,归入信贷档案管理。

(二)到期催收。

建立个体工商户信用贷款跟踪监控体系,对即将到期的贷款提前15天抄列还款通知,提前10天送达借款人,并签收回执归档管理。

(三)到期管理。

到期未及时归还又未向信用社申请办理贷款展期的,信用社应终止对其在授信额度内未发放的贷款,待归还结欠贷款后方能向其发放贷款。

对个体工商户贷款出现特殊情况未能按时还款的,根据不良贷款的管理要求进行管理。

第三十六条信贷违约处理。

个体工商户未按信贷合同的有关约定履行义务,信用社应采取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和依法起诉等措施。

第三十七条联社应对个体工商户贷款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对形成不良贷款的个体工商户贷款,必须逐笔检查。

13第九章信用等级管理第三十八条个体工商户信用等级管理实行年审制度。

(一)根据年审情况,分别在年审表、登记簿上加盖“年审合格”、“年审基本合格”、“年审不合格”印章,并注明年审日期。

(二)对年审合格的,应维持信用等级;符合晋升信用等级的,可晋升信用等级;对年审基本合格的,相应降低信用等级;年审不合格的取消信用等级。

(三)年审信贷责任第三十九条个体工商户贷款实行主任、信贷人员尽职尽责管理,做到风险可控,并实行责任追究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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