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司考民法-物权法讲义:物权的类型
民法学 物权法讲义

• 第五、若物权都不需要登记,那么占有 物权优先于非占有物权,如未登记的抵 押权和动产质权冲突时,质权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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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
即同一标的物上并存着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哪个效力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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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先设立并公示的物权优先于后设立的物 权。 例题 甲公司把A楼抵押给了中国银行,于 2005年8月8日办理了抵押登记,于2006年 3月5日与乙签订了以眺望为内容的地役权, 该抵押权不因此而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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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为以外的原因 (1)标的物灭失
例外:基于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 抵押权等不消灭。 (2)物权的混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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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同一物的所有权与他物权归属 于一个人,他物权因此而消灭。
• 例外:对于所有人有法律上的利益,或 者对于第三人有法律上的利益时,他物 权不消灭。例如抵押权次序固定主义, 按照该固定主义,扣除第一抵押债权额, 丙再受偿。固定主义对债务人有利,而 对第二抵押权人不利;而次序递进主义 正好相反。
• 四、物权的保护 • 物权的民法保护方法主要包括确认产权、 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 原状、损害赔偿等。 • (一)物权确认请求权 • 物权确认请求权,是指利害关系人在物 权归属发生争议或者权利状态不明时, 请求人民法院确认物权归属、明确权利 状态。
• (二)物权请求权
• 物权请求权是依附于物权的请求权,是 物权的效力之一,物权请求权的行使不 要求以诉讼的方式进行,物权人可依意 思表示的方式进行,一般不受诉讼时效 的限制。 • 物权请求权具体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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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占有的效力 (一)事实推定与权利推定 1.事实的推定 (1)自主占有的推定。 (2)善意占有的推定。 2.权利的推定
民法典物权法大纲

物权概述1.物权的概念和效力:一般讲解物权的概念(第114条第2款)、性质,重点讲解物权的优先效力。
2.物权的类型:一般介绍物权的法定类型与学理分类,重点讲解物权法定原则(第116条)。
3.物权的变动:重点讲解物权变动的原则——公示原则和公信原则(第208条)、物权变动的要件(第209条、224条、225条)、物权区分原则(第215条),物权的公示方式:登记(第209-223条)与交付(第224-228条)、物权的变动原因(第229-232条)。
4.物权的保护(第233-239条)所有权1.所有权的概念、特征、内容2.所有权的类型: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与其他所有权,重点讲解法人所有权(第269、270条)3.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重点讲解业主的管理权的范围(第271-287条,其中第278条、281条、285条286条作出重大实质修改,新增282条,应注意特别讲解。
4.相邻关系:5.共有:重点讲解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的内外部关系,新增第306条,需特别注意。
6.所有权的特别取得方法:重点讲解善意取得、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因主物转让从物的所有权归属与孳息所有权的归属、添附,新第322条,需特别注意。
占有:重点讲解占有的保护。
(第458条-462条)第十二章用益物权第一节用益物权概述一、用益物权的概念(一)用益物权的概念民法典324条,国家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以及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组织、个人依法可以占有、使用和收益。
本条由“单位”改为“组织”,占有、使用、收益的主体范围进一步扩大。
(二)用益物权特征二、用益物权的种类和一般规则(一)用益物权的种类(二)用益物权的一般规则第二节土地承包经营权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概述(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征民法典333条将发放权证的机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改为“登记机构”登记制度和登记机构会统一设立,目前还没有。
物权法(重点名词简答及论述)

名词1、物权的保护:通过法律规定的方法和程序保障物权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其财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的制度。
2、所有权:指一切为人们所拥有、控制财产的权利,包括有体物与无体物,但在法律观念中,则是指对于有体物的所有权。
3、财团抵押权:将企业现有的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权利视为一个整体,于其上成立的抵押权。
4、最高额抵押权:对于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预先确定一个最高的限度而设立的抵押权。
5、留置权: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权留置该动产。
以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并在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6、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权利人即业主对于一栋建筑物中,自己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因共有关系而产生的管理权的结合。
7、业主的管理权:指基于区分所有建筑物的构造,业主在建筑物的权利归属以及使用上,形成了不可分离的共同关系。
并基于此共有关系而享有管理权。
8、担保物权的竞合:亦称物的担保的竞合,指在同一标的物上存在不同种类的担保物权,担保物权人不为同一人。
此时应以何类担保物权的效力优先的问题。
9、物权: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权。
10、相邻关系:两个或两个以上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权利时,给对方提供必要便利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11、抵押权的设立:当事人依据物权法和其他法律规定通过法律行为或完成一定公示方式在抵押物上实现抵押权。
12、善意取得:亦称即时取得。
只无处分权人转让标的物给善意第三人时,善意第三人一般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所有权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
13、担保物权:指为了确保债权的实现,在债务人和第三人的物上设定的。
债权人直接取得或支配其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
14、动产浮动抵押:又称浮动担保,指抵押权人对抵押人提供担保的现有的以及将有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法律考试民法中的物权的种类及内容

法律考试民法中的物权的种类及内容在法律考试中,民法是一个重要的考点,其中物权是一个常见的题目。
物权是指人对物的支配权利,它是民法中的一项基本权利。
在民法中,物权的种类及内容是一个重要的考点,下面将对此进行详细的介绍和分析。
一、所有权所有权是指人对一定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在民法中,所有权是最充分、最直接、最完全的物权。
举个例子,小明购买了一辆汽车,他拥有该汽车的所有权,可以随意使用、出售或转让该汽车。
在考试中,对于所有权的考察可能会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1. 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包括原始取得和衍生取得。
原始取得是指通过占有、制造、发现等方式取得所有权,而衍生取得则是指通过继承、赠与、买卖等方式取得所有权。
2. 所有权的保护:所有权是受法律保护的,任何侵害所有权的行为都是不合法的。
在考试中,可能会涉及到对于所有权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
二、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指人对他人的物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在民法中,用益物权是相对所有权而言的一种权利。
举个例子,小红租赁了一套房子,她享有使用该房子的权利,但并不拥有该房子的所有权。
在考试中,对于用益物权的考察可能会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1. 用益物权的种类:包括地役权、抵押权、留置权等。
每种用益物权都有其特定的内容和限制。
2. 用益物权的设立和转让:用益物权的设立和转让需要符合法律规定,并且可能需要经过合同订立和登记等手续。
三、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是指债权人以债务人的一定财产为担保,确保债权得到履行的权利。
在民法中,担保物权是一种特殊的物权,它与债权紧密相关。
举个例子,小明向银行贷款购买了一辆汽车,银行拥有该汽车的担保物权,以确保小明按时还款。
在考试中,对于担保物权的考察可能会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1. 担保物权的种类: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
每种担保物权都有其特定的内容和限制。
2. 担保物权的设立和行使:担保物权的设立需要符合法律规定,并且可能需要经过合同订立和登记等手续。
物权的九种分类

物权的九种分类一、所有权所有权是最基本的物权形式,是指对某一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绝对权利。
所有权是最具有权益性和绝对性的一种物权,它赋予人们对物的完全支配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方面的权利。
二、用益权用益权是指对他人的物权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但不包括处分权。
用益权可以由所有权人将其所有权中的一部分或全部用于他人的利益而设立,被用益人可以占有、使用和收益该物,但不能将其处分。
三、担保权担保权是指债权人为保障债权的实现,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一定财产上设定的用于债权实现的物权。
担保权是债权人的一项权益,它使债权人有权以其担保的财产为债权的担保物,优先于其他债权人获得其债权。
四、留置权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因债务人未履行或不履行债务,依照法律规定在债务人的动产上享有占有的物权。
债权人可以以留置物为担保,保证其债权的实现。
留置权的设立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如债务人的违约行为等。
五、抵押权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不动产设为债权人的担保物,以保障债权的履行。
抵押权的设立需要通过合同的方式约定,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有权依法处分抵押物,以清偿债权。
六、质权质权是指债权人依法取得债务人的动产或不动产,并占有该物的物权。
债务人将财产交付给债权人作为债权的担保,债权人对该财产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但不得处分。
债务人履行了债务,质权人应当返还该财产。
七、查封、扣押物权查封、扣押物权是指依法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查封或扣押,以保证债权的实现。
查封是指法院或行政机关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封存,以确保债权人能够获得其债权。
扣押是指法院或行政机关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扣留。
八、依法排除他人占有物权依法排除他人占有物权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对他人占有的物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例如,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承租人对租赁物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依法排除他人占有物权的设立需要依法办理相应的手续。
民法学上物权的分类-司法考试民法答疑

民法学上物权的分类-司法考试民法答疑考生问:民法学上物权的分类是怎样的?我们司法考试解答:在学理上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通常对物权做以下的分类:1、自物权与他物权自物权是权利人对于自己的财产所享有的权利。
因其与他人之物无关,故称为自物权。
所有权是最典型的自物权。
他物权是在他人所有的物上设定的物权。
他物权是对他人财产享有的权利,其内容是在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某一方面对他人之物的支配。
2、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这是根据物权的客体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所做的分类。
不动产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典权、不动产抵押权等是不动产物权,而动产所有权、动产质权、留置权则是动产物权。
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的取得方法、成立要件等各有不同,一般来说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为交付,而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为登记。
3、主物权和从物权这是以物权是否具有独立性进行的分类。
主物权是指能够独立存在的物权,如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
从物权则是指必须依附于其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
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是为担保的债权而设定的。
地役权在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关系上,也是从物权。
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在物权的取得、变更、丧失问题上,从物权应与其所依附的权利共命运。
4、所有权与限制物权这是以对于标的物的支配范围的不同对物权所做的区分。
所有权是全面支配标的物的物权,限制物权是于特定方面支配标的物的物权。
一些学者认为所有权也要受法律、相邻关系等的限制,故应避免使用限制物权这一概念。
日本学者松冈正义首创了定限物权一词,表示所有权以外的他物权内容是有一定限度的。
但这只是名称之争,关于所有权与限制物权分类的实质内容是一致的。
限制物权与所有权相比较,指的就是所有权以外的物权。
所有权是一种于全面关系上支配物的权利,是一种完全的权利。
而其他物权与所有权不同,是在他人之物上设定的权利:只是在一定方面支配物的权利,没有完全的支配权。
如地役权、地上权仅限于一定方面使用他人土地,而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仅是提供债的担保,通常不得对物使用、收益。
司法考试民法知识点:物权法

司法考试民法知识点:物权法司法考试民法知识点:物权法1.占有回复请求权构成:(1)有权占有或者无权占有被侵害人侵夺(违背占有人意思,以法律禁止的私力剥夺占有人的占有,转移到自己的管理控制下)。
2.请求权人必须是占有被剥夺的占有人,有权占有或无权占有、直接占有或间接占有均非所问(3)被请求人为(现时的直接或间接)占有的侵夺人及其继受人(买卖、赠与、出租等原因)(4)须在一年的除斥期间内行使。
如果特定继受人为善意,则不得对其行使占有回复请求权。
2.仅具有占有权能的物权才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抵押权不具有占有权能。
3.物权请求权是独立于物权(支配权)的的一种行为请求权。
物权请求权虽不同于债权,但均属于请求权,二者具有类似的结构,所以,法律不备之处,物权请求权可类推适用债权的规定(如给付不能、给付迟延、不完全给付)4.物权变动:不动产:生效的法律行为+处分权+登记=物权变动;动产:生效的法律行为+处分权+交付(或放弃占有)=物权变动5.善意取得的例外:盗脏、遗失物原则上不发生善意取得,若因为善意取得留置权,则留置权人为有权占有人,那么所有权人对留置权人不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
6.(占有脱离物:盗脏、遗失物等):善意取得的例外,《物权法》第107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
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权处分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除斥期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
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权处分人追偿。
”动产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竞合规则:1)先成立抵押权或质权,后成立留置权,则留置权优于质权、抵押权。
2)先成立留置权,若动产所有人以自己名义再设立质权、抵押权则留置权优先;若留置权人以自己名义设立质权、抵押权,则质权、抵押权优于留置权。
司考必看---民法分则详细笔记

第一讲物权概述第一节物权的概念和特征一、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的特征如下:▪(一)物权的主体是特定的权利人▪权利人概念的特点在于:▪1、具有高度的概括性,可以将各种民事主体纳入其中。
▪2、在《物权法》中权利人包括了自然和法人,但不局限于这两种主体。
▪3、采取权利人的表述,也符合我国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并存的经济形态.(二)物权的客体主要是特定的物▪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物权的客体必须是特定物,所谓特定物就是指具有单独的特征、不能以其他物代替的物。
▪二是物权的客体主要是动产和不动产。
▪动产和不动产都是有体物。
因而,物权法的客体主要是有体物▪根据物权法第二条的规定,物权的客体主要是有体物,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照其规定。
▪这意味着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无体财产也可以作为物权的客体.(三)物权本质上是一种支配权,是权利主体对物的直接支配▪所谓直接支配,▪1从客观上看,支配是指权利人对于物的控制状态,某人意识到某物的存在,但没有对该物进行实际的管领和控制,并不构成支配.▪2从主观上看,是指物权人对物可以以自己的意志独立进行支配,无须得到他人的同意.(四)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物权的排他性具有多重含义,主要是指物权具有对世效力.第二节物权的效力▪物权的效力是指物权特有的功能和作用。
▪物权因其种类不同,各类物权所具有的效力是各不相同的,但各类物权都具有某些共同的效力,正是由于这些效力的存在,使物权表现出与其他权利不同的特点.一、物权具有排他效力▪1、所有权的排他性▪2、他物权的排他性▪3、对世效力▪4、不可侵害性二、物权的优先效力▪1、对外的优先效力▪在同一标的物之上时存在物权和债权时,物权优先。
2、物权的对内效力▪同一物上有其他物权并存时,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物权设立的时间先后确立优先的效力。
▪3、同一物上既存在某种具有物权效力的债权,又存在不具有物权效力的债权,原则上具有物权效力的债权优先于不具有物权效力的债权▪4、同一物上既存在着某种物权,也存在某种兼具物权性质和债权性质的权利时,前一种物权应当优先于后一种物权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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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司考民法-物权法讲义:物权的类型
一、物权法定主义---物权种类创设原则
具体内容包括:
1、类型法定,又被称之为类型强制
所谓类型法定是指物权的类型只能又《物权法》或者其他法律规定,不得由当事人随意创设,即当事人在其协议中不得明确规定其通
过合同设定的权利为物权,也不得设定与法定的物权不相符合的物权。
当事人创设物权法所未规定的物权不能发生物权的效力,但是这并不
能否定当事人的约定的效力,当事人的约定仍然有效,只不过只能在
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效力(作为合同只产生债权效力)。
2、物权的内容由法律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协议设定。
3、物权的效力必须由法律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协议加以设定。
4、物权的公示方法必须由法律规定,不得由当事人随意确定。
物
权法定原则与合同自由原则的区别体现了合同法与物权法的不同之处。
△物权法定原则不但仅禁止当事人约定法律所未规定的物权类型
和内容,而且也限制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规范创设《物权法》和其他
法律所未规定的物权类型,所以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部门规章等均
不能创设物权类型和改变法律所规定的物权内容。
二、民法上物权的种类
1、所有权。
这是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独占性地支配其所有的财产的权利。
所有人能够对其所有的财产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并能够排
除他人违背其意志所为的干涉。
所有权是最完整、最充分的物权。
为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从所有权中能够分离、派生、引申出各种其他的物权。
2、用益物权。
这是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使用、收益的权利,包括地上权、地役权、典权等。
3、担保物权。
这是为了担保债的履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物权,主要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4、占有。
这是指对物的控制、占领。
占有究竟是一种单纯的事实,还是一种权利,各国的立法例是不一致的。
三、民法学上物权的分类
在学理上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通常对物权做以下的分类:
1、自物权与他物权
自物权是权利人对于自己的财产所享有的权利。
因其与他人之物无关,故称为自物权。
所有权是最典型的自物权。
他物权是在他人所有的物上设定的物权。
他物权是对他人财产享有的权利,其内容是在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某一方面对他人之物的支配。
2、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这是根据物权的客体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所做的分类。
不动产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典权、不动产抵押权等是不动产物权,而动产所有权、动产质权、留置权则是动产物权。
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的取得方法、成立要
件等各有不同,一般来说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为交付,而不动产物权
的公示方法为登记。
3、主物权和从物权
这是以物权是否具有独立性实行的分类。
主物权是指能够独立存
有的物权,如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
从物权则是指必须依附于其
他权利而存有的物权。
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是为担保的债权而
设定的。
地役权在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关系上,也是从物权。
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在物权的取得、变更、丧失问题上,从物
权应与其所依附的权利共命运。
4、所有权与限制物权
这是以对于标的物的支配范围的不同对物权所做的区分。
所有权
是全面支配标的物的物权,限制物权是于特定方面支配标的物的物权。
一些学者认为所有权也要受法律、相邻关系等的限制,故应避免使用
限制物权这个概念。
日本学者松冈正义首创了定限物权一词,表示所
有权以外的他物权内容是有一定限度的。
但这仅仅名称之争,关于所
有权与限制物权分类的实质内容是一致的。
限制物权与所有权相比较,指的就是所有权以外的物权。
所有权
是一种于全面关系上支配物的权利,是一种完全的权利。
而其他物权
与所有权不同,是在他人之物上设定的权利:仅仅在一定方面支配物
的权利,没有完全的支配权。
如地役权、地上权仅限于一定方面使用
他人土地,而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仅是提供债的担保,通常不得对
物使用、收益。
限制物权是在他人之物上设定的权利,实际上是根据
所有权人的意志设定的所有权上的负担,起着限制所有权的作用,所
以限制物权有较为优先的效力。
例如土地所有人在自己的土地上为他
人设定了地上权,那么就只能由享有地上权的人使用土地。
5、有期限物权与无期限物权
这种分类的标准是物权的存续有没有期限。
有期限物权是指有一定存续期间的物权,如典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无期限物权则是指没有预定存续期间,而永久存续的物权,如所有权。
这两类物权区分的法律意义在于,有期限物权在期限届满时即当然归于消灭,而无期限物权除了转让、抛弃、标的物灭失等特定情形外,永久存续。
6、民法上的物权与特别法上的物权
这是以物权所依据的法律的不同实行的区分。
民法上的物权是指在民法典中规定的物权,特别法上的物权则指土地法、海商法等特别法所规定的物权。
二者区别的意义在于,特别法上的物权,如果该法对其有特别的规定,理应首先适用该法;在没有特别规定时,才适用民法中的一般规定。
7、本权与占有
占有以对物的实际控制、占领为依据,所以不论占有人在法律上有没有支配物的权利,都能够成立。
占有人基于占有制度,在事实上控制物,并在法律上享有排除他人妨害其占有的权利以及其他效力,乃是一种与物权的性质相近的权利,故应为物权的内容。
本权是与占有相对来说的。
占有事实以外的所有权、地上权、地役权、典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都是本权;另外,依其内容应为占有的债权,如租赁使用权、借用权等,亦为本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