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拍卖及招投标过程中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措施

合集下载

招投标违纪违法行为处分暂行规定

招投标违纪违法行为处分暂行规定

招投标违纪违法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公司招投标活动,加强对集团公司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防止违纪违法行为发生,保障招投标活动依法合规进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及所属各单位自行组织承办或委托社会中介组织代理的招投标活动。

第三条招标人违反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批评教育、警告至记过处分,并责令限期改正。

情节严重的,中止或取消本次招标行为或结果。

(一)未经集团公司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开展招投标工作的;(二)未按照《1招标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提前通知监管办或分(子)公司纪检部门,致使招投标监督缺位的;(三)干扰、限制、阻碍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照规定实施监督的;(四)采取各种非法手段阻挠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查处招投标违纪违法案件的;(五)评标结束后,不按规定将综合评标报告等资料报送监管办或分(子)公司纪检监察部门备案的。

第四条招标人违反《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警告至记过处分,并责令限期整改。

在给予上述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一次性经济处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责令其进行赔偿。

(一)公开招标不按规定在公开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的;(二)无正当理由限制已经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或采用资格预审(前审)方式时不按照确定的招标文件要求进行资格预审(前审),致使不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参加投标的;(三)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四)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五)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受投标文件和资料的;(六)不按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要求擅自改变日程,提前或延迟开标的(遇有重大澄清问题,经申请同意延迟开标的除外)。

违法违规招标投标行为及其处理规则

违法违规招标投标行为及其处理规则

违法违规招标投标行为及其处理规则《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规章,对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发挥了很大作用。

2003年5月1日开始施行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和2003年8月1日开始施行的《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对建设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作出了更加具体明确的规定,这必将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

本人现结合《招标投标法》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有关规定,就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其处理规则作一个简单分析。

在对违法违规招标投标行为及其处理规则进行分析之前,我们有必要对招标投标行为的法律性质作一个简要解析。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订立同样要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合同法》规定,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的行为属于要约邀请。

据此规定,投标人投标的行为应属于要约,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行为应属于承诺。

招标投标行为不仅具有要约邀请、要约、承诺的一般法律特征,同时,因其是一种竞争机制的合同订立方式,故其还具有许多的特殊性,所以说招标投标行为是要约邀请、要约、承诺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

正是基于此,《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等有关法律、规章才对招标、投标和开标、评标、定标等招标投标行为作出了不完全相同于要约邀请、要约、承诺的更加具体的要求和更加严格的限制。

现在我们转换一个视角,通过对违法违规招标投标行为及其处理规则的分析,以达到加深理解招标投标的法律规则,同时可以更好地分清招标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正确掌握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规则,规范合法地进行招标投标活动,减少招标投标纠纷的发生。

因违法违规招标投标行为的法律性质、违法程度和法律后果不同,其处理规则也不尽相同。

现按照招标投标的程序和违法违规招标投标行为的不同处理规则,对违法违规招标投标行为进行以下分类分析。

招投标违规问责管理办法

招投标违规问责管理办法

招投标违规问责管理办法一、前言招投标违规行为在当前社会经济发展中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招投标活动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为了规范招投标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环境,保障各方利益,制定招投标违规问责管理办法,以便对违规行为进行问责处理。

二、问责范围招投标违规问责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参与招投标活动的主体,包括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等。

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国际招投标活动中,凡是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违背招投标活动公平竞争原则的行为都将受到问责处理。

三、违规行为和问责措施1. 提供虚假资料或故意隐瞒重要信息对于提供虚假资料或故意隐瞒重要信息的主体,将采取如下问责措施之一或多种:警告,并通报相关部门;取消其招投标资格,并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再参与招投标活动;追究法律责任。

2. 恶意串通或行贿行为对于恶意串通或行贿的主体,将采取如下问责措施之一或多种:取消其招投标资格,并终身不得再参与招投标活动;追究连带责任,涉及行贿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3. 违反公示要求或擅自变更招投标文件对于违反公示要求或擅自变更招投标文件的主体,将采取如下问责措施之一或多种:警告,并限期改正;撤销此次招投标活动的结果;取消其招投标资格,并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再参与招投标活动。

4. 价格欺诈或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于价格欺诈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将采取如下问责措施之一或多种:暂停合作关系,并进行调查处理;取消其招投标资格,并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再参与招投标活动;追究法律责任。

四、问责程序和机构1. 举报和投诉任何发现招投标违规行为的人员,都可以进行举报和投诉。

可以通过招标人、投标人协会、政府监管部门等途径进行举报和投诉,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2. 问责程序接到举报和投诉后,相关机构将进行调查取证;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形成调查报告并作出初步处理意见;对初步处理意见不服的主体,可以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复核机构将重新审查相关证据,并作出最终处理意见;最终处理意见将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主体,并公示。

招投标法律法规违法行为处罚范本

招投标法律法规违法行为处罚范本

招投标法律法规违法行为处罚范本前言:招投标是一项重要的法律程序,涉及到政府采购、建设工程和供应商选择等关键领域。

为了保障公平竞争、规范市场秩序,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应的招投标法律法规。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一些违法行为。

本文将讨论招投标法律法规违法行为以及相应的处罚范本,以期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管,维护市场公正,促进经济发展。

第一章违规行为及处罚第一节资格条件违规行为1. 提供虚假资质文件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投标人应当向招标人提供真实、准确的资格证明文件。

若发现投标人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存在虚假情况,应予以处罚。

处罚措施可包括:- 取消投标资格;- 罚款,罚款金额为投标保证金的10%;- 将其列入失信企业名单,限制其在一定期限内参与招投标活动。

2. 调包或借用他人资格证书若发现投标人调包或借用他人资格证书,构成资格条件违规行为,应予以处罚。

处罚措施可包括:- 取消投标资格;- 罚款,罚款金额为投标保证金的20%;- 将其列入失信企业名单,限制其在一定期限内参与招投标活动。

第二节投标文件违规行为1. 投标文件不按规定格式编制投标文件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格式编制,若发现投标人未按要求进行编制,应予以处罚。

处罚措施可包括:- 警告;- 罚款,罚款金额为投标保证金的5%;- 要求重新编制投标文件。

2. 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内容虚假不实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内容应真实、准确,若发现投标人提供虚假不实信息,应予以处罚。

处罚措施可包括:- 取消投标资格;- 罚款,罚款金额为投标保证金的10%;- 将其列入失信企业名单,限制其在一定期限内参与招投标活动。

第三节投标过程中的违规行为1. 故意串通投标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投标人不得与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

若发现投标人故意串通投标,应予以处罚。

处罚措施可包括:- 取消投标资格;- 罚款,罚款金额为投标保证金的30%;- 将其列入失信企业名单,限制其在一定期限内参与招投标活动;- 移交公安机关立案处理,追究刑事责任。

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01号

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01号

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2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一条为维护拍卖秩序,规范拍卖行为,保护拍卖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以下简称《拍卖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拍卖法》及本办法对拍卖企业及拍卖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1)依法对拍卖企业进行登记注册;(2)监督拍卖企业、委托人、竞买人以及其他参与拍卖活动的当事人遵照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参与拍卖活动;(3)查处违法拍卖行为;(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条设立拍卖企业应当按照《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经有关部门审核许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

第四条拍卖企业举办拍卖活动,应当于拍卖日前七天内到拍卖活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备案内容如下:(1)拍卖会名称、时间、地点;(2)主持拍卖的拍卖师资格证复印件;(3)拍卖公告发布的日期和媒体、拍卖标的展示日期;(4)拍卖标的清单及有关审批文件复印件;(5)其他材料。

拍卖企业应当在拍卖活动结束后7天内,将竞买人名单、身份证明复印件送拍卖活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第五条拍卖企业应当按照《拍卖法》的规定于拍卖日7日前发布拍卖公告。

拍卖企业应当在拍卖前展示拍卖标的,拍卖标的的展示时间不得少于2天。

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实施拍卖现场监管。

拍卖企业应当在拍卖现场公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举报电话,并向到场监督人员提供有关资料及工作条件。

第七条拍卖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1)拍卖企业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争揽业务;(2)拍卖企业不得利用拍卖公告或其他方法,对拍卖标的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3)拍卖企业不得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其他拍卖企业的商业信誉;(4)拍卖企业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5)拍卖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竞买人的身份参加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6)拍卖企业不得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7)拍卖企业不得雇佣非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8)拍卖企业不得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

招投标不良行为认定及处理办法

招投标不良行为认定及处理办法

招投标不良行为认定及处理办法第一条为推进全市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快AA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不良行为的认定及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招标投标不良行为,是指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认定的当事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不守诚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当事人是指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等。

第四条招标投标不良行为认定及处理,应遵循依法、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发展和改革、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招标投标不良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理。

市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联席会议,负责研究、协调和处理招标投标不良行为认定、处理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牵头研究和建立招标投标不良行为综合受理机制。

第六条招标投标活动不良行为认定及处理工作应按照调查、认定、处理、记录、公示等程序实施。

第七条行政监督部门发现有关行为可能属于招标投标不良行为的,或接到其他行政机关移送的可能属于招标投标不良行为的疑点线索,应当于3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进行调查核实。

行政监督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核实。

第八条行政监督部门开展现场调查、核实工作过程中,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第九条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认定及处理决定。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认定及处理决定的,经行政监督部门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30日。

第十条认定招标投标不良行为成立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制作《招标投标不良行为认定及处理决定书》;认定招标投标不良行为不成立的,案件终结。

招拍挂管理制度

招拍挂管理制度

招拍挂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招投标工作,促进招投标公正、公平、公开地进行,保障国有资产的有效使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项目的招标、拍卖、竞买等活动,包括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等。

第三条招标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他相关法规的规定,并遵循“公开、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原则,加强对招标人、中标人和评标人的监督。

第四条拍卖管理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其他相关法规规定,加强对拍卖物品的鉴定、评估,保障拍卖活动的公正、公平。

第五条本单位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腐败,招标、拍卖等活动中不得有任何违法违纪行为。

第六条本单位应建立健全招标、拍卖系统,明确招标、拍卖的程序和流程,规范相关管理人员的行为,加强对招标、拍卖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本制度为内部管理规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严格遵守,不得违反。

第二章招标管理第八条招标项目经过前期立项审批后,由招标工作组织部门统一负责拟制招标文件,并经相关部门审核后,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九条招标文件应包括招标公告、招标说明、投标报价表、技术规格书、合同范本等内容,确保招标活动的公开透明。

第十条招标公告应发布在指定媒体上,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及时性,招标说明应对招标要求、条件、标准等进行详细说明,投标报价表应具体明确。

第十一条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准备投标文件,并按时投递至招标机构,未按时递交的投标文件将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招标机构应组织专家评审团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按照评标标准进行评分,选定中标人,并予以公示。

第十三条中标人应与招标人签订正式合同,并按照合同规定履行相关义务,提供相应保证金。

如有违约行为,将按照合同约定及相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招标工作组织部门应及时对招标过程进行总结,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做好招标文件的归档工作,确保招标工作的纪律性和规范性。

第三章拍卖管理第十五条拍卖物品经过前期鉴定、评估后,由拍卖机构统一负责拟制拍卖公告,并经相关部门审核后,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招投标不良行为认定及处理办法

招投标不良行为认定及处理办法

招投标不良行为认定及处理办法招投标不良行为认定及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招投标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全面推进廉洁招投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本局”)及其所属单位的招标投标活动中,针对招标投标不良行为的认定及处理。

第三条不良行为的认定及处理应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对不良行为当事人实行信息公开和档案转递的制度。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一)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伪造、变造、隐瞒资格证明文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等文件。

(三)恶意串通投标、哄抬价格、压低价格等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的行为。

(四)向评标委员、招标代理机构及其职员、参与成为评标或对投标信息获取、中转、汇报、保密等实际工作的职员行贿、请托等行为。

(五)拒绝或拖延合同履行等损害招标投标合同实施效果的行为。

(六)违反其他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行为当事人”,包括投标人、评标委员、招标代理机构及其职员、本局相关人员等。

第二章申报及审核第六条对存在招标投标不良行为的当事人,可由其他投标人、设立的投诉等途径向本局反映。

第七条本局应于收到反映后7个工作日内,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初步审核,确认是否符合本办法认定不良行为的标准。

如符合标准,应当立即启动调查程序,采取强制措施和调查方法,进行抽查或审查。

第八条抽查或审查调查程序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规定进行。

如需要查封、扣押有关证据物品,应当与当事人一同进行。

调查组组长应当履行职责,按照程序向当事人告知查封、扣押证据物品的相关规定,留下查封、扣押清单,做好相关记录。

第九条调查结束后,调查组应当形成调查报告,并报请本局主管领导批准后,移送本局纪委或审计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章处理措施第十条对于投标人存在不良行为的,应当如实记录,并建立投标人不良行为档案,予以公示,实施诚信约束,限制其参加本局及所属单位的招标活动。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对拍卖及招投标过程中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措施
第七十八项未经许可登记设立拍卖企业
处罚种类:罚款、取缔、没收违法所得
1、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条:“违反本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未经许可登记设立拍卖企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九项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处罚种类:罚款、警告、吊销营业执照
1、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二条:“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拍卖人给予警告,可以处拍卖佣金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八十项拍卖人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
1、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拍卖人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拍卖所得。


第八十一项委托人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处罚种类:罚款、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委托人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委托人处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二项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给他人造成损害
处罚种类:罚款、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拍卖无效,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参与恶意串通的竞买人处最高应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对参与恶意串通的拍卖人处最高应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三项经营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
处罚种类:罚款、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1、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八十四项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营业执照
1、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五项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
1、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八十六项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1、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八十七项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
处罚种类:吊销营业执照
1、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一百二十项未经许可登记设立拍卖企业
处罚种类:罚款
1、处罚依据:
《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未经许可登记设立拍卖企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拍卖法)第六十条规定给予处罚。


第一百二十一项拍卖企业举办拍卖活动,未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1、处罚依据:
《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拍卖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六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二十二项拍卖企业不得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其他拍卖企业的商业信誉;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1、处罚依据:
《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拍卖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3)项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警告,处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二十三项拍卖企业应当按照《拍卖法》的规定于拍卖日7日前发布拍卖公告。

拍卖企业应当在拍卖前展示拍卖标的,拍卖标的的展示时间不得少于2天。

拍卖企业不得雇佣非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
处罚种类:罚款
1、处罚依据:
《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拍卖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第(7)项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二十四项对拍卖企业的监管
处罚种类:罚款
1、处罚依据:
《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拍卖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1)、(2)、(4)项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拍卖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5)、(6)项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拍卖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一百二十五项竞买人恶意串通
处罚种类:处罚种类:限价出售物品,强制收购物品,没收非法所得,没收物品,没收销货款,罚款
1、处罚依据:
《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拍卖企业、委托人、竞买人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拍卖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一百二十六项竞买人与拍卖企业之间恶意串通行为
处罚种类:限价出售物品,强制收购物品,没收非法所得,没收物品,没收销货款,罚款1、处罚依据:
《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拍卖企业、委托人、竞买人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拍卖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一百二十七项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不得拍卖国家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处罚种类:限价出售物品,强制收购物品,没收非法所得,没收物品,没收销货款,罚款1、处罚依据:
《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拍卖企业、委托人、竞买人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拍卖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五条规定处罚。

拍卖企业、委托人、竞买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五条规定处罚。

”。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