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限内粮食收购资格许可新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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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粮食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 院令第407号)第四十二条第 一款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 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 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取消 粮食收购资格,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收违法 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2.调查阶段责任: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 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 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进行认定,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 定,根据违法情况提出初步处罚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 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理由。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10.违反罚缴分离制度规定自行收缴罚款
的,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
粮食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序号
职权 类别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1.公示环节责任:公示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实施
主体、许可内容、受理机构、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供资金、
1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行政 许可
粮食收购 资格许可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 院令第407号)第九条 取得粮 食收购资格,并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方 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申请从 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办理 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 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 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 验和保管能力等证明资料。粮 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 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对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具体 条件的申请者作出许可决定并 公示。

粮食收购资格审核办事指南

粮食收购资格审核办事指南

粮食收购资格审核办事指南一、单位名称山西省粮食局职能权限:粮食收购资格行政许可服务范围:在山西省境内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企业。

办公地点: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坞城南路50号山西省政务服务中心A座二层39号窗口服务电话:0351-*******;*******二、设定依据: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第九条;2.国家粮食局《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国粮政〔2016〕207号);三、粮食收购资格条件:1.具备经营资金筹措能力;2.拥有或通过租借具有必要的粮食仓储设施设备;3.具备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保管能力。

四、提交材料:1.《山西省粮食收购资格申请表》;2.《山西省粮食收购资格申请承诺书》;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和营业执照复印件;4.支付收购粮款的资金筹措能力证明材料,为企业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新登记企业应提供企业进账单;5.仓储设施设备证明材料,拥有或通过租借具有与从事粮油仓储活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并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要求;质量检验仪器证明材料,原则上按《粮食购销企业和质检机构粮食检测仪器配置指导目录》配置必要的检测仪器,如扦样器、容重器、快速水分测定仪、谷物选筛、天平等;计量器具证明材料,拥有与从事收购活动相适应的计量工具,如磅秤、地中衡等;6.仓储保管、质量检验人员证明材料,为粮食仓储保管员、粮食检化验员的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办理流程:1.受理申请。

企业提出书面申请,行政审批服务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决定是否受理。

2.资格审核。

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进行核实的,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核查和向相关人员询问。

3.审批、办结。

对符合规定条件者作出粮食收购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发给《粮食收购许可证》正、副本;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审批服务窗口通知申请人审批结果并办结手续。

六、粮食收购资格延续及变更1.粮食收购许可证延续。

粮食收购许可证有效期三年,企业申请粮食收购资格延续,需要提交《山西省粮食收购资格申请(延续)表》。

2024年粮食收购管理制度(二篇)

2024年粮食收购管理制度(二篇)

2024年粮食收购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粮食收购管理,完善粮食市场准入制度,维护粮食收购市场秩序,保障粮食安全,根据____《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粮食,是指小麦、玉米和稻谷(含大米)。

本办法所称粮食收购,是指为了销售、加工或者作为饲料、工业原料等直接向农民或者其他粮食生产者批量购买粮食的活动。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粮食收购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粮食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以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粮食收购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计划)、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价格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与粮食收购有关的工作。

第六条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粮食收购者),应当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第七条粮食收购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一般条件;(二)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____吨以上的粮食仓储设施;(三)具备一定的经营资金筹措能力,自有资金达到____万元以上;(四)具有水分测定仪、容重器、天平、磅秤等检验化验仪器和计量器具;(五)具有相应的粮食检验化验技术人员和保管人员;(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粮食收购者申请粮食收购资格,应当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申请书;(二)开户银行出具的自有资金证明;(三)仓储设施的产权证明或者有效租赁合同;(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检验化验仪器和计量器具合格的证明材料;(五)检验化验技术人员和保管人员的基本情况。

粮食收购者属于新设立的企业的,除需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第九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粮食收购资格申请之日起____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达州市市本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23年版

达州市市本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23年版
市交通运输局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
593号)
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技术评价单位
双方协商约定
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审批
占用、挖掘普通公路、普通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审批
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许可
在普通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许可
在公路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审批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社会团体变更(法人变更)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予以修订)
依法登记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
双方协商约定
10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离任审计报告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法人变更)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分立、合并审批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名称、地址、层次、类别、举办
(负责人)等变更审批
24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报告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土地复垦方案审查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土地复垦方案审查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
报告编制单位
双方协商约定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序号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司法鉴定机构设立登记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
银行或依法登记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
双方协商约定
初审
司法鉴定机构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延续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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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注册资金要求的需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粮食收购许可审查工作细则

粮食收购许可审查工作细则

粮食收购许可审查工作细则
一、审查内容
(一)申请资料完整性审查。

审查是否按照服务指南规定,申请书和相关附件等材料是否齐全;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是否属于依法不得提出行政许可的申请人;
申请人资格合规性审查。

是否具备经营资金筹措能力;是否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必要的粮食仓储设施;是否具备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
核准权限合法性审查。

是否属于本层级的粮食收购许可、市场管理和质量监督工作范围。

二、审查要点
(一) 申请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是否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全年收购原粮数量2000吨以上,加工(含转化)企业日处理原粮能力30吨以上;
2、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
3、自身拥有或租借有符合粮食储存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的容量达xx00吨以上的仓库,属租借的租借期限应在两年以上;具有仓储保管技能的人员;
4、具备国家规定的常规粮食品质检测设备和具有检测资格的检测人员或持有委托具备检测资格的粮食质检部门进行检测的协议书。

(二)申请从事粮食收购的个体工商户,是否具备以下条件:
1、有3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3、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符合粮食储存要求的仓储设施,并具备相应的粮食保管能力。

(三)原来从事粮食收购业务的经营者,是否同时提交上一年度粮食购销情况年报表。

三、审查标准
(一)项目不符合审查要点第(一)、(二)要求的,要求申请人按法定程序补充完善资料;(二)项目不符合审查要点第(一)、(二)要求或不能补充完善资料的,不予核准;
(三)各项材料齐全,符合法律法规等法定要求,按程序审查后在规定时间内发放《粮食收购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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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粮食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9.14•【文号】国粮政〔2016〕207号•【施行日期】2016.09.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粮政〔2016〕20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切实保护粮食生产者、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规范粮食收购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新修订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经商国家工商总局同意,我们对《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国粮政〔2004〕121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操作办法。

国家粮食局2016年9月14日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切实保护粮食生产者、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规范粮食收购市场秩序,确保粮食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工商登记,并经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机关)审核,取得粮食收购资格。

第三条农民、粮食经纪人、农贸市场粮食交易者等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无需办理粮食收购资格。

第四条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粮食收购资格审核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粮食收购资格的审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实施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资格申请与审核第五条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备经营资金筹措能力;(二)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必要的粮食仓储设施;(三)具备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保管能力。

依法保障粮食安全 努力促进民生和谐——黑龙江省粮食局依法行政工作情况

依法保障粮食安全 努力促进民生和谐——黑龙江省粮食局依法行政工作情况
严格履行规范性文件备案程序.对于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规定 日期内向省政府法制 办拙 请备褰审核 .做到内容合法 ! (四 )加强粮 食行政管理 部门服 务职能。 一是强化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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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服务 ,引导农 民和粮食经 营者把握市场行情 ,开展粮食经
根据 禺务院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噩》和黑龙江省 营。二是强化技术服务 ,指 导农 民提高安全储粮 、提质增收 《 荚于爨彻实施垒暖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的要 意识和技能 三是强化设施 暇务.组织 同有粮食购销 企业而 结 合贯 彻 《粮食 流通 管理条例》和国务院 《 关于完善粮 向社会提供粮食代收 、代储 、代燃 、代 发运等服务 .促进农 通体制改革政簟措施 的意见 》 ( 圃发 m 6 州1 号).近年 比余粮顺畅销傅 四是强化政镶服 务,保 证粮食依法卉序顺 省粮食局努力适应新形势 ,积极转变1 作职能.不断强化 畅 流 通 。 五 是 深 ^ 展 “ F 乡” 服 务 插 动 。 抓 好 粮 食购 ■
基础性作用提供服务保瘴;管理、服务对象由过去的单纯国有
粮食购销企业转变为全社会多种所有制粮食市场主体 ;管理手 段 由过击以行政手段为主转变为以法律手段 经济手段为主; 管理方式由过去主要注重事前审批转变为注厦事前、球中和事 后的全过程监管。省粮食局仝而规范地履行好 “ 经济调节 、市 场雌管、社会管理 、公拱服务”各项法定工作职能,实觋依法 行政与深化粮改和发展粮食经济有机结台。 ( )领导班子带头学法守法。多年米 .局党组始终将年 二
度法制教育工作纳人全局年度重点 T ,带头学爿法律妇 识. : 作 l
并定期组织机奖千部群众交流学习体会。同时 实把依法行政 作为机荧运作的基本原则 严格依法科学民主、决策、办事 ( )认真履行备案程序。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对发 三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8]15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8]15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正文:----------------------------------------------------------------------------------------------------------------------------------------------------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8〕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近几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加强农业基础地位,推动粮食生产迈上新的台阶,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同时,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也取得了一定进展,对促进粮食生产,搞活粮食流通,稳定粮食价格,保证市场供应,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现行粮食流通体制仍然没有摆脱“大锅饭”的模式,国有粮食企业管理落后,政企不分,人员膨胀,成本上升;同时又严重挤占挪用粮食收购资金,导致经营亏损和财务挂帐剧增,超出国家财政的承受能力。

这些都说明,现行粮食流通体制已越来越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到了非改不可、不改不行、刻不容缓的时候了。

不改革,中央和地方的责权关系不清,中央财政不堪重负;不改革,国有粮食企业就难以扭转亏损,不能担当粮食流通主渠道的重任;不改革,不利于保护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必将影响粮食生产的持续稳定增长。

按照党的十五大提出的目标和要求,必须利用当前宏观经济环境明显改善、粮食供求情况较好的有利时机,加快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步伐。

改革的原则是“四分开一完善”,即实行政企分开、中央与地方责任分开、储备与经营分开、新老财务帐目分开,完善粮食价格机制,更好地保护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和消费者的利益,真正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符合我国国情的粮食流通体制。

为此,特作如下决定:一、转换粮食企业经营机制,实行政企分开(一)实行政府粮食行政管理职能与粮食企业经营的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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