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观主义视野下偶然防卫定性研究_51_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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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偶然防卫的可罚性

论偶然防卫的可罚性

2010年1期金卡工程・经济与法NO.01,201091论偶然防卫的可罚性□台培森(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0031)摘要:偶然防卫是行为人故意或过失的侵害他人,但客观上却达到了正当防卫效果的行为。

看似正当防卫,但它实际上是缺少刑法上的结果要件的行为,故意的偶然防卫成立未遂的故意犯罪,过失的偶然防卫不成立犯罪。

关键词:偶然防卫正当防卫结果无论在大陆法系还是在我国刑法理论中,正当防卫都被认为是一种排除犯罪事由。

而偶然防卫又是正当防卫理论中的一个极具争议的问题。

关于偶然防卫的可罚性,在我国体现为成立正当防卫是否需要防卫意图之争,在大陆法系体现为违法性的认定之争。

基于对偶然防卫的特点和对犯罪的认识,本文对偶然防卫的可罚性作简要论述。

一、偶然防卫的概念和特点(一)偶然防卫的概念关于偶然防卫的概念,有学者表述为:"行为人不知他人正在实行不法侵害,而故意对其实施侵害行为,结果正好制止了不法侵害,并且没有超过防卫的必要限度的情形。

"[1]也有学者表述为:"行为人故意对他人实施犯罪行为时,巧遇他人正在进行不法侵害,其行为客观上制止了他人的不法侵害的情况。

"[2]笔者认为,上述定义基本符合偶然防卫的特征。

但是把偶然防卫的罪过形式设定为故意有些不妥。

应该界定为:行为人出于故意或过失实施侵害他人的行为,但该行为却是客观上符合正当防卫要件的情况。

偶然防卫也应分为故意的偶然防卫和过失的偶然防卫。

(二)偶然防卫的特点偶然防卫主要有以下特点:1.多个不法侵害行为同时发生。

偶然防卫存在的前提是必须有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唯有如此偶然防卫才可能客观上达到正当防卫的效果。

因此,偶然防卫以同时存在两个和两个以上同时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为要件。

2.行为人没有认识到另一不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

这是偶然防卫与普通正当防卫的本质区别。

3.不法侵害行为客观上具有正当防卫的效果。

从表面上看,偶然防卫所造成的效果与普通正当防卫并无区别。

浅析偶然防卫的合理性

浅析偶然防卫的合理性

浅析偶然防卫的合理性作者:尹杰来源:《法制与社会》2016年第02期摘要偶然防卫是正当防卫中的一种重要表现形式。

就偶然防卫是否具有可罚性,目前理论界仍有争议。

争议的焦点概括起来就是关于偶然防卫的成立是否需要防卫意志;偶然防卫是否具有可罚性。

当然,这也是主观主义刑法和客观主义刑法,也就是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的争议的一个核心问题。

本文通过对偶然防卫概念、特点、成立条件的概述,进而结合法的价值与刑法的性质与目的,充分论述了偶然防卫具有的合理性,为我们正确认定偶然防卫的性质提供一定的参考。

关键词偶然防卫结果无价值论(防卫意志不要说)法的价值作者简介:尹杰,中央司法警官学院研究生教育部。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1-025-02关于正当防卫的相关内容,规定在我国《刑法》第20条第1款:“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在我国刑法理论界被认为是一种排除行为人犯罪性的一种行为;在德日刑法中,正当防卫被认为是一种违法阻却的事实。

但是,作为其中之一的偶然防卫的成立,是否需要防卫意志,成为了偶然防卫是否具有可罚性的关键因素。

传统刑法理论认为,偶然防卫由于不具有防卫的意志,因而是犯罪行为。

行为无价值论者也将其认定为犯罪,即使不是犯罪既遂,但至少是犯罪未遂。

以张明楷教授为主要代表的结果无价值论者,坚持防卫意志不要说,因而,偶然防卫是一种正当行为,不构成任何犯罪。

至此我们需要对偶然防卫的概念、特点进行分析,进而为我们观察偶然防卫提供一个基础。

一、偶然防卫的概念和特点及理论争议司法实践中偶然防卫的案例屈指可数,能够完全符合偶然防卫特征构成要件的案件更是万年难遇,因此,讨论偶然防卫并不具有现实的指导意义。

那么,是不是探讨偶然防卫就的成立是否真的没有任何意义?张明楷教授曾指出:“对偶然防卫的处理结论,是判断一位学者是行为无价值论者还是结果无价值论者的试金石。

偶然防卫的再审视

偶然防卫的再审视
司法 实践
i ~
偶然 防卫的再审视
刘 帅
( 5 5 0 0 2 5
吴 恒 亮
贵州 贵阳)
贵 州民族大学
摘 要 :偶 然 防卫 是 防卫 行 为 客观 上 符 合 正 当防卫 的构 成 纯粹 的结果无价值理论在判断犯罪成立的问题上存在诸多不足, 要件 , 但是 其行 为是在 犯 罪 的 目的支配下 完成 的。 在 刑法理 论 中, 第一,误解 了我国 《 刑法 》第 2 O 条关于正当防卫 的规定 ,正 当 偶 然 防卫 的定 性和 可 罚 性存 在 着 争议 ,本 文 尝试 就 这 些 问题 谈 防 卫 需要 防卫 意 识 ,不 等 同 于偶 然 防 卫 。第 二 ,纯 粹 的结 果 无 谈 自己的观 点。 价 值理 论 者 坚 持古 典 的不法 理 论 认 为 违法 是 客 观 的 ,责任 是 主 关键词 :偶然防卫;结果无价值;行为无价值;违法性 观的, 不 法是 对 法益侵 害 的结果 的引起 , 否认 了规范 的 内在价 值 。 第 二 ,无 法律 侵 害 结果 并 不 代 表 不具 有 违 法性 。张 明楷 教 授 认 偶 然 防卫 的定 性 为 偶然 防卫 保护 了法 益 ,不 产 生 结果 无 价 值 阻却 了违法 ,因 此 关 于 偶 然 防 卫 的定 性 问题 ,中外 学 者 观 点 不一 ,马 克 昌教 不 成立 犯 罪 ,但 是 这 种 与我 国刑 法评 价 的范 围相 违 背 ,我 国刑 授 认 为 ,偶 然 防 卫是 指 “ 急迫 不 正 的 心态 ,虽 然现 实 存 在 ,但 法 评价 和关 注法 益 侵 害结 果 和 对 法益 产 生 危 险性 的行 为 。偶 然 不知侵害存在而实施侵害行为,结果产生与正当防卫相同的情 防卫即使没有法益侵害结果 , 但也会有对法益造成的危险程度 , 形的场合” _ 1 J ,陈兴 良教授认为 ,偶然防卫指行为人 出于一定 偶然防卫与正当防卫所产生 的结果虽然都保护法益 ,但偶然防 的犯罪故 意,实施其行为 ,但该行 为客观上发生 了防卫效果 的 卫基于犯罪的 目的实行,必然会对法益造成侵害 ,而正 当防卫 情形 脚 , 日本 学者 大 缘仁 认 为 ,偶然 防卫 是 指行 为 人 缺乏 防卫 的 是刑 法规 定 的排除 犯罪 的事 由 , 所 实施 的行 为虽 然具 有危 害性 , 认 识 ,只是 以攻 击 的意 识 实施 了行 为 ,但 客 观上 偶 然 起 到 了 防 但却是刑法所允许 的。因此 ,在无法益侵害的偶然防卫中,没 卫 的效 果 。 有现 实 的保 护 法益 ,成 立犯 罪未遂 [ 1 。 二 、偶然 防卫可罚性争议 三 、 结 语 对 于 偶 然 防卫 的可 罚性 问题 ,学 术 上存 在 行 为 无 价值 和 结 通 过 以上 论 述 ,笔 者认 为偶 然 防 卫并 不 属 于正 当 防卫 的 范 果无价值两种学说 。笔者将对这两种学说一一说明及批判。 围,而对于是否成立犯罪以及成立犯罪后 的形态问题应具体分 ( 一 ) 行 为无 价 值 论 说 析,当意外保护 的法益 明显优于侵害法益时,刑法不应评价这 行 为 无 价值 论 认 为 ,刑 法 的 主要 任 务 是维 护 正 常 的社 会 秩 种行 为 。 当意 外 保 护 的法 益 与所 侵 害 法 益相 当时 应该 认 定 犯 罪 序 和 强化 公 民对 法律 的忠 诚信 念 。 由此 产 生 的是 违 法 性 的本 质 未遂 。 在 于对 伦 理 规 范 以及 在 此 基础 上 的 秩序 的违 反 ,结 果 的 出现 对 参考 文献 : 于行为的违法性不产生影响,依据此理论,偶然防卫中所造成 [ 1 ] 马克 昌 . 比较刑 法 学原 理~ 外 国刑 法 学总论 . 武汉 : 武 汉 大 的结 果是行为人出于犯罪的故意和过失 的心态造成 的,而且导 学 出版社 ,2 0 0 2 : 3 5 3 . 致了构成要件的客观方面的产生 ,所 以应该按照犯罪既遂去处 [ 2 ] 陈兴良. 本体刑 法 学 [ M1 . 北京 : 商务 印 书馆 , 2 0 0 1 : 4 3 8 .

偶然防卫未遂处理

偶然防卫未遂处理
( 二 ) 偶 然 防 卫应 当具 有 下 列构 成 特 征
基于以上的论 述 , 偶 然防卫应该具有 下列特征 : 1 .偶然防卫人对 不法侵害 人有侵害 的故意 ,而不是过 失 ,过失 不 构成偶然防卫 。只是在客观上起 到了正当防卫 的效果 。 2 .不法侵害人也有正在进行 不法侵 害第三者 行为存在 ,这与正 当 防卫的特征是一致的 3 .偶然防卫人在故意对被 害人实施 不法侵 害时 ,并不知 道不法 侵 害人正在侵害第三人。偶 然防卫人并无 防卫故 意 ,只有防卫偶 然性 。如 果行为人知道他人正在实施不法侵害行为 ,则成立正当防卫 。 4 .偶 然防卫人的侵害行为 客观上制止 不法侵 害人 的侵 害行 为 ,并 且竞合 了相应的防卫效果。行为人主观上并没有防卫的认识 与意志 ,因 而其行为并不是什么防卫行为 ,将其行 为称为偶 然防卫是因为其行 为在 客观上起到 了正当防卫的效果。 5 .偶然防卫没有超过必要 的限度 。具 备这些 特征 ,则构 成偶 然防 卫 。偶然防卫 的特征可以 区分于正当防卫 ,追究其应承担的责任。
偶 然 防 卫 未 遂 处 理
杨 灵 芝
摘 要 :如 果要 成 立 正 当 防卫 , 则行 为人 需要 具备 防卫 意 识 的存 在 。 然 而 ,偶 然 防卫 的 成 立 要 件 不 需 要 具 有 防 卫 意 识 , 因 此 偶 然 防 卫 不能成立正当防卫。但是偶 然防卫在客观上起到 了正当防卫的效果 ,防止 了危 害后果 的产生。虽然偶 然防卫不具有 结果无价值 ,但 因为主 观上具有侵害他人重大法益的恶性 ,所以应该具备行 为无价值 。因此 ,可以从行 为无价值 的二元论 来看,偶 然防卫仍 然构成犯 罪未遂。 关键词 :偶然防卫;结果无价值 ;行 为无价值二元论

论偶然防卫

论偶然防卫

论偶然防卫文章概述了偶然防卫的概念及特点,论证了偶然防卫性质,论述了偶然防卫的分类,对偶然防卫处断提出个人见解:笔者赞成对于偶然防卫的处断应该分情况而定,即按照偶然防卫的不同情况进行区分性处理。

标签:偶然防卫;偶然防卫的处断一、偶然防卫的概念及特点1、偶然防卫是指“行为人故意对他人实施犯罪时,巧遇对方正在进行可以成为正当防卫起因的不法侵害,其行为客观上制止了他人的不法侵害的情况”。

[1]2、偶然防卫是指“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他人法益的行为,但行为在客观上发生了防卫效果的情况”。

[2]3、偶然防卫是指“行为人出于一定的犯罪故意实施其行为,但行为在客观上发生了防卫效果的情形”。

[3]4、偶然防卫是指“故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巧合了正当防卫的客观条件”。

[4]5、偶然防卫是指“行为人不知道他人正在实施不法侵害,而故意对其实施侵害的行为,结果正好制止了不法侵害,并且防卫没有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

[5]6、偶然防卫是指“行为人故意对他人实施犯罪行为时,巧遇他人正在进行不法侵害,其行为客观上制止了他人的不法侵害的情况”。

[6]综上六种观点所述,我国刑法学界虽然对偶然防卫存在一定的分歧,同时又是相互重叠交叉的,总结起来就是只要侵害人的不法侵害客观现实存在,主观上未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具有现实发生的不法侵害,与此同时侵害人在客观上又阻却了被侵害人的不法侵害行为从而保护了其他法益,就符合了我国刑法学界对偶然防卫的基本认识。

笔者认为:侵害人不具有防卫的意图而对正在实施不法侵害的被侵害人实施了加害行为从而在客观上终止了该不法侵害的发生就是偶然防卫。

基于此偶然防卫有以下特点:1、不法侵害正在发生,如果一个不法侵害不处于正在发生的情况时,则行为人就属于刑法上的故意犯罪或者过失犯罪,同时也意味着行为人会认为存在了不法侵害,而此时对不存在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就成立了假想防卫。

因而,偶然防卫必然要求不法侵害行为正在发生。

2、行为人缺乏防卫意图,所谓防卫意图,是指行为人是否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发生,因此防卫意图是否存在直接影响到行为人是否构成偶然防卫。

浅议偶然防卫

浅议偶然防卫

浅议偶然防卫作者:朱曈来源:《商情》2009年第27期[摘要]偶然防卫是大陆法系刑法学中的一个重要理论,对其正确认识,不仅对于完善刑法相关理论有着重要的意义,同时,对于解决司法实践中的难题也能提供相应的理论依据。

本文试从偶然防卫的概念、性质及处罚等角度展开分析,并提出相应观点。

[关键词]偶然防卫特征性质一、偶然防卫的概念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的偶然防卫,一般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并没有防卫的意思,也没有面临紧急不法侵害的认识,客观上却起到了正当防卫的效果。

二、偶然防卫的特征从偶然防卫的行为特征方面分析,一般有这样三个特点:1.不法侵害行为发生的同时性这是偶然防卫的时间要素,是指行为人实施的非法行为与其即将要施加的对象的非法行为在发生上具有同时性。

比如张三正准备枪杀李四时,王五在后面对张三开了一枪,将其打死。

2.行为人主观上的无认识性这是偶然防卫的主观要素,如果行为认识上有预见性,就不符合偶然防卫的构成要件了。

例如,甲与乙积怨很深,某日发生激烈冲突后,甲回家拿了手枪打算去杀乙,两人在路上正好碰上,甲先开枪杀死乙但开枪时不知乙的右手已抓住口袋中的枪机正准备对其射击。

甲的偶然防卫行为正好保住了本人的生命。

但甲的这种行为在主观上并没有认识性。

3.客观上阻止了另一不法侵害行为的效果性即偶然防卫在客观上产生了保护他人利益的效果。

例如,甲正准备枪杀乙时,丙在后面对甲先开了一枪,将其打死。

而丙在开枪时并不知道甲正准备杀乙,纯粹是出于报复泄愤的目的杀甲,结果却起到了保护乙的生命的作用。

三、偶然防卫性质的历史考察对偶然防卫的定性,中外刑法学理论基本上存在以下三种不同的学说:1.无罪说日本曾有学者将偶然防卫分为正当防卫型偶然防卫与紧急救助型偶然防卫两种类型:前者如在不知道对方正端枪瞄准自己的情况下,出于杀人目的开枪将对方杀死,从而保全了自己利益;后者如在不知道对方正端枪瞄准无辜的第三人的情况下,出于杀人目的开枪将对方杀死从而保全了第三者利益。

行为无价值论的理论研究——以偶然防卫为例

行为无价值论的理论研究——以偶然防卫为例摘要: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两者从诞生之际便被学者们放在一起对比优劣,这也是刑法理论对立的标志之一,两种理论均从违法实质这一问题切入,几乎所有的刑法问题都被讨论了。

笔者认为行为无价值论更符合我国刑法通说理论,适用于我国司法实践上,更符合我国公民对犯罪的道德认知。

关键词:行为无价值、结果无价值、行为无价值二元论1.行为无价值二元论的叙述“无价值”是一词来自于德文“Unwert”,其内涵为负面的、否定的,也就是法律予以否定的、不允许的。

“无价值”该词在行为无价值和结果无价值理论中,体现的是对某种事态是否违反刑法规则体系的期待做出规范性的判断,可以把这里的违法刑法规则理解为否定的“无价值”表达。

在行为无价值论中,社会伦理规范违反说是最为传统也是影响最大的观点,但同时也是承受批评最多的,我国将其称之为“规范违反说”。

该学说认为不违反伦理且具有社会相当性的行为并不违法。

另外德、日早期的行为无价值理论,认为犯罪是“偏离社会伦理秩序的行为”。

该种观点认为违反一定与规范存在特殊、紧密的联系,两者存在对立,本质是将违法性定位于社会伦理规范违反理论,可将它概括为行为无价值一元论。

在不同时代上,存在各种各样的道德观念,因此伦理道德就有了最高和最低之分,我们不能要求每人个都达到“圣人”的标准,但是其行为也不能低于最低伦理限度。

林东茂教授明确地主张:刑法更关心的是行为自身,一个立法上被规定为恶的行为,解释上如何恰如其分的评价为恶。

行为无价值一元论的基本原理认为,社会道德的最低界限由制裁犯罪的刑法掌控,可以理解为刑法处罚存在一定维度,处罚对象是严重偏离社会伦理的行为。

按照行为无价值一元论的的认识,对违法性的认识仅停留在伦理道德的话,伦理道德将对刑法保护的法益产生过度干预,一些道德观念将成为保护的“法”来限制人的自由,对行为无价值一元论研究不够厚积,需要进一步深入探索才能抗衡结果无价值理论。

刑法中的偶然防卫定性探讨

刑法中的偶然防卫定性探讨作者:熊振东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7年第08期摘要:偶然防卫属于正当防卫制度系统中相对独特的概念,不同于相互斗殴及防卫挑拨,为维护非法利益进行的防卫属于缺乏防卫意识的行为,以突出在正当防卫中认定防卫意思的关键地位,和斗殴、防卫挑拨及非法权益进行的防卫存在很大的差异,偶然防卫自身比较独特,由于虽然行为人有了侵害的行为,但是从客观上却形成刑法容许导致的结果,就是所谓的“坏心给办成了好事”正是因为此种主观动机和客观效果存在的差异,偶然防卫怎样才能进行“综合评价”成为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中难以回避的问题。

关键词:刑法;偶然防卫;定性探讨产生偶然防卫概念的之始,关于偶然防卫定性方面问题的争论从未停止,因为在刑法的角度及思考问题的角度具有一定的不同,在刑法的理论上对此的观点也存在一定的不同,可以说,偶然防卫定性的诸多中理论纷争充分的反映出主观与客观主义刑法上在此种问题上的融合与对立,而偶然防卫是否需要罚?是否构成犯罪?基于此,本文从偶然防卫的概念、特征以及偶然防卫种类的界定着手,分析现有的理论成果,与我国刑法的语境相结合,反思与探究偶然防卫的基本定型,最终通过查阅文献的方式获得自己对偶然防卫的观点,以期为我国刑法理论的实践提供帮助。

一、偶然防卫的概念要想彻底解决偶然防卫定性的问题,首先,应该明确怎样的行为才可以称作刑法中的偶然防卫?偶然防卫主要有何种情形,偶然防卫、假想防卫等在刑法的概念上存在怎样的区别,关于这方面与偶然防卫的概念具有一定的联系。

明确偶然防卫的概念:偶然防卫还可以被称作为偶合防卫,究竟什么是偶然防卫,在我国的刑法学界中具有不同的观点,当前,极具代表性的具体有以下几种:第一,偶然防卫指的是行为人对他人故意造成伤害的犯罪行为,正好遇到对方正在实施不法的侵害,其的行为在客观上约束了他人不法侵害的行为。

第二,具体是指①行为人在不知情他人正在进行不法行为的情况下,故意对不法侵害人进行不良侵害的行为,在客观层面上形成的防卫效果,并且以满足正当防卫约束条件下的情况。

论偶然防卫

论偶然防卫[摘要]偶然防卫作为正当防卫制度研究中的重要课题,是存在较大争议的。

偶然防卫的定性涉及到很多相关问题,本文尝试就这些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偶然防卫;结果无价值;行为无价值一、偶然防卫的概念偶然防卫,顾名思义,外观上和正当防卫一样,客观上都表现为防卫行为,即针对侵害的防卫行为,但这种所谓的防卫行为则是偶然的,即行为人并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针对的是不法侵害,而是出于基于犯罪意思实施侵犯他人的行为,行为不经意间却有正当防卫的效果。

综上,所谓偶然防卫,是指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他人法益的行为,符合了正当防卫客观条件的情况。

比如甲故意枪击乙,乙刚好正在持枪瞄准丙实施故意杀人行为,但甲对乙的行为一无所知[1]。

下面分两方面具体予以阐述:一方面,行为人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实施了侵害他人法益的行为。

行为人基于其自由意志,在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的性质以及后果的基础上,在意志的控制下,选择了实施不法侵害行为。

从主观方面来看,完全符合犯罪的主观方面的特征。

另一方面,行为人的行为符合了正当防卫的客观条件。

就是说,行为人虽出于犯罪的意思实施了侵害行为,但是行为在客观上取得了制止他人正在实施的不法侵害的效果。

二、有关偶然防卫性质的争议国外刑法理论关于这一问题有如下几种观点:以行为无价值理解违法性的实质,主张防卫意思必要说的人认为,偶然防卫行为人没有防卫意思,事实上发生了结果,成立犯罪既遂(观点一);主张违法性的根据不仅在于行为无价值而且在于结果无价值的人认为,在偶然防卫的场合,虽然具有行为无价值(行为人具有恶的故意),但是由于结果是正当的,因而缺乏结果无价值,只能成立犯罪未遂(观点二);重视结果无价值的部分人认为,偶然防卫如同将尸体当作活人进行射击,虽然具有杀人的故意,也存在法益侵害的危险,但没有“违法的结果”,故只能成立犯罪未遂(观点三);坚持结果无价值论的观点人认为,偶然防卫缺乏结果无价值(结果是正当的),因而缺乏违法性,所以不成立犯罪(观点四)[2]。

偶然防卫观点展示

偶然防卫观点展示偶然防卫,是指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他人法益的行为,符合了正当防卫客观条件的情况。

例如,甲故意枪击乙时,乙刚好正在持枪瞄准丙实施故意杀人行为,但甲对乙的杀人行为一无所知。

对此问题,有五种不同的处理意见:行为无价值论的既遂说正当防卫的成立要求防卫意识(主观的正当化要素),偶然防卫缺乏防卫意识,且造成了侵害结果,因而成立犯罪既遂。

行为无价值论的未遂说正当防卫的成立要求防卫意识,偶然防卫造成了正当的结果,缺乏结果无价值,但存在行为无价值,因而成立犯罪未遂。

结果无价值论的未遂说正当防卫的成立虽然不要求防卫意识,但偶然防卫是由于偶然原因没有造成法益侵害结果,具有造成法益侵害的危险,因而成立犯罪未遂。

结果无价值论的二分说紧急救助型的偶然防卫属于正当防卫,自己防卫型的偶然防卫成立犯罪未遂。

结果无价值论的无罪说正当防卫的成立不要求具有防卫意识,故偶然防卫成立正当防卫。

对这一问题,命题人持第五种观点,认为偶然防卫行为不成立犯罪。

这是因为,虽然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犯罪故意,但其客观行为没有侵犯刑法所保护的法益,相反刑法还允许以造成损害的方式保护另一法益。

概言之,偶然防卫成立正当防卫的根本原因在于其缺乏法益侵害性(类似于不可罚的不能犯)。

关于偶然防卫,需要说明以下两点:(1)以上关于偶然防卫的讨论仅限于偶然防卫人的行为与故意针对客观上的不法侵害者而言。

如果偶然防卫人的行为与故意是针对无辜者,而偶然造成不法侵害者死亡时,则是需要另外讨论的问题。

例如,逃犯甲、乙均持枪瞄准追逃的警察丙开枪射击,但甲的子弹击中了乙。

在这种情况下,虽然甲对乙的行为属于偶然防卫,不成立犯罪,但由于甲是瞄准警察丙开枪的,其行为具有杀害警察丙的危险性,因而对丙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2)说偶然防卫无罪,只是就偶然防卫行为本身而言。

所以,并不排除偶然防卫之前的行为成立犯罪预备。

例如,A为了杀B而事前准备了凶器,并调查了B 的行踪。

后来杀B时,B正在杀害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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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偶然防卫客观防卫效果的处理
偶然防卫在客观上具备了阻止另一不法侵害行为的效果性,可以作为酌定的从轻或减轻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之所以可以作为酌定的从轻或减轻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理由是偶然防卫行为作为一种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客观上又具备了一定的反社会危害性,或者说是社会有益性。

这种反社会危害性的具备并非是偶然防卫行为本身所产生的,而是由于另一个客观事实(不法侵害行为的正在进行)与偶然防卫行为相结合而产生的法律效果。

我国刑法明文规定“对于犯罪份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笔者认为,作为一种反社会危害性的事实,偶然防卫客观上起到了减轻社会危害程度的作用,这种事实应该在量刑时予以充分的考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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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美]Michael·D·Bayles:《法律的原则—一个规范的分析》,张文显、薛秉忠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8年。

[35][英]约翰·密尔:《论自由》,商务印书馆,1959年。

[36][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

[37]蔡枢衡:《中国刑法史》,广西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

[38]张宏生主编:《外国法制史资料选编》(上册),北京大学出版社,1982年版。

论文类:
[1]陈兴良:《正当事由研究》,《法商研究》2000年第3期。

[2]段立文:《对我国传统正当防卫观的反思》,《法律科学》1998年第1期。

[3]黄京平:《被害人承诺成立要件的比较分析》,《河南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年第二期。

[4]胡选洪:《偶然防卫论纲》,《经济与社会发展》2005年第12期。

[5]刘明祥:《论偶然防卫》,《法学家》1996年第3期。

[6]刘守芬、陈新旺:《被害人承诺研究》,《法学论坛》2003年第5期。

[7]卢勤忠:《无限防卫权与刑事立法思想的误区》,《法学评论》1998年第4期。

[8]沈海平:《社会危害性再审视》,《中国刑事法杂志》2004年第2期。

[9]沈琪:《解析超法规违法阻却事由理论》,《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4年第5期。

[10]田宏杰:《刑法中的正当化行为的根据》,《河南社会科学》2004年第5期。

[11]王作富、阮方民:《关于新刑法中特别防卫权规定的研究》,《中国法学》
1998年第5期。

[12]王政勋、贾宇:《论正当防卫限度条件及防卫过当的主观罪过形式》,《法律科学》1999年第2期。

[13]熊向东、吴金锁:《对正当防卫不法侵害的几点思考》,《政法学刊》1999年第1期。

[14]杨兴培:《论犯罪构成与犯罪阻却事由的关系》,《政法论坛》2002年第3期。

[15]杨忠民:《正当防卫限度若干问题的新思考》,《法学研究》1999年第3期。

[16]杨玉梅:《正当防卫主观条件几个问题的探讨》,《重庆工学院学报》2003年第6期。

[17]赵秉志、肖中华:《正当防卫立法的进展与缺憾》,《法学》1998年第12期。

[18]张芳英:《偶然防卫新论》,《社会科学家》2006年第1期。

[19]邹积超:《论被害人承诺的推定》,《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年第3期
[20]周加海、左坚卫:《正当防卫新型疑难问题探讨》,《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刑事法学)》2001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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