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局、省公安厅关于加强变型拖拉机年度安全检验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械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机械的生产、销售、维修、使用操作以及安全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第三条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事故、保障安全、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完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增加对农民购买农业机械的补贴,保障农业机械安全的财政投入,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五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业机械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知识的宣传教育。
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业机械所有人应当对农业机械操作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农业机械安全使用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发、生产、推广、应用先进适用、安全可靠、节能环保的农业机械,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七条国家鼓励农业机械操作人员、维修技术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依法成立安全互助组织,提高农业机械安全操作水平。
第八条国家建立落后农业机械淘汰制度和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报废制度,并对淘汰和报废的农业机械依法实行回收。
第九条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生产、销售和维修第十条国务院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业机械工业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划。
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发布农业机械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
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拖拉机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拖拉机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1.02.20•【文号】农办机〔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2.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拖拉机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2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公安局:近年来,随着农村地区各类机动车辆快速增长,农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防控压力增大,涉及拖拉机的事故时有发生。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深刻汲取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1·08”、海南省东方市“1·12”和四川省金堂县“1·28”事故教训,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切实加强拖拉机安全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源头管理,夯实安全基础拖拉机安全技术状态、驾驶操作人员技能水平和农村道路设施是影响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和农机安全生产的重要因素。
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严格拖拉机注册登记,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拖拉机一律不予注册登记。
要逐步建立手扶变型运输机等只有运输功能、无农田作业功能的拖拉机退出机制,引导企业升级转型,2022年底前停止注册登记。
把好安全技术检验关,严格检验标准,对反光标识、转向、制动、照明及信号等进行重点检查。
实施拖拉机“亮尾工程”,拖拉机运输机组应灯光齐全并粘贴反光标识,未粘贴反光标识的不予注册登记、不予通过检验;鼓励其他上道路行驶的农业机械粘贴反光标识或插挂反光警示旗。
强化驾驶员培训与考试,拓宽培训渠道,规范考试程序,严格考试标准,切实提高拖拉机驾驶操作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各地公安交管部门要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加大农村公路、机耕道路等事故易发、多发路段的隐患排查,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协调有关部门落实治理措施,完善安全管理设施,消除安全隐患。
2023年变型拖拉机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

2023年变型拖拉机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一、工作目标2023年变型拖拉机专项整治行动的目标是全面整治变型拖拉机违法违规行为,保障农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农村交通秩序和社会稳定。
二、工作重点和措施1. 严厉打击非法改装行为(1) 加大巡查力度,加强对农村道路和农田等乡村地区的检查,发现非法改装的变型拖拉机及时取缔。
(2) 加强对变型拖拉机生产企业的监管,严禁生产和销售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产品。
(3) 宣传教育,提高农民的安全意识,倡导合法使用标准的拖拉机,加强与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的合作,推广规范、安全的农机使用方法和技术。
2. 完善管理制度(1) 加强农村交通管理,完善变型拖拉机的登记、牌照和年检制度,严厉处罚未按规定登记和年检的拖拉机。
(2) 加强对农村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依法处理超载、超速、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农村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3. 加强监管和协作(1) 加强对农机销售企业和拖拉机使用者的监管,要求销售企业严格按照国家标准销售安全合格的产品,加强对拖拉机使用者的培训教育,提高农民的安全意识。
(2) 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各类交通安全问题,确保农村道路交通安全。
三、工作保障1. 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专门的工作组或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和推进整治行动。
2. 配备专门的执法人员和设备,加强对农村道路交通的监管和执法力度。
3. 加强宣传教育,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宣传,向农民普及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和法律法规。
4. 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变型拖拉机专项整治行动的实施。
以上是2023年变型拖拉机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按照该方案,将针对非法改装、管理制度不完善等问题展开全面整治,并加强宣传教育、加强监管和协作,保障整治行动的顺利进行,确保农村交通安全和社会稳定。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11.07.20•【字号】苏建质安[2011]514号•【施行日期】2011.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工作的通知(苏建质安〔2011〕514号)各市、县建设局(委)、质监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规划建设局: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166号令)要求,现就加强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开展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核准工作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是确定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状况,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确保设备安全运行的一项重要技术把关工作,关系到建筑业安全发展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监部门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工作,认真按照有关规定抓好落实。
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由省质监局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核准。
省质监局在进行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资质核准前,应当结合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布点规划,征求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意见。
二、加强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工作的管理(一)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取得省质监局核准的资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在其核准的资质范围内开展检验检测工作,并出具真实、有效的检验检测报告。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在使用前,应当委托具备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在监督检验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时,对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提交的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报告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核实,不符合要求的不予使用登记。
拖拉机及其拖拉机驾驶员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拖拉机及其拖拉机驾驶员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用拖拉机(含拖拉机变型运输机,以下简称拖拉机)及驾驶员的安全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农业机械在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拥有、使用拖拉机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拖拉机及驾驶员的安全监理工作。
法律、法规授权或由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第四条农机监理机构负责拖拉机及其驾驶员的安全技术检验、考核、核发全国统一的牌证和在田间、场院、乡村道路上作业的安全及技术状态的监理工作。
第五条拖拉机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按全国统一式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制发。
第六条拖拉机上道路行驶和通过铁路道口要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章拖拉机管理第一节检验第七条发动机功率在14。
7千瓦以上(包括14。
7千瓦)为大中型拖拉机,不足14。
7千瓦为小型拖拉机。
依据上述分类,进行检验、核发牌证.第八条拖拉机及配套农具的检验分为初次检验、年度检验、临时检验三种。
第九条申请拖拉机报户,领取拖拉机号牌和行驶证,须持居民身份证、拖拉机来历凭证,到当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初次检验。
检验合格的,由农机监理机构核发号牌和行驶证。
第十条凡领有号牌和行驶证的拖拉机,须按农机监理机构的规定参加年度检验。
第十一条拖拉机年度检验项目:(一)号牌、行驶证有无损坏、涂改;(二)行驶证各项记载与拖拉机是否相符;(三)拖拉机及主要配套农具的安全技术状态。
第十二条年度检验合格,农机监理机构在行驶证内签注和盖章,并发给合格证。
第十三条拖拉机启封复驶或根据农时季节安全生产需要,农机监理机构对拖拉机及其主要配套农具进行临时检验。
第十四条拖拉机的安全技术状态及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及有关标准。
浅析变形拖拉机存在的安全隐患

·148·农 机 推 广农业开发与装备 2017年第8期摘要:2017年2月17日,农业部对2016年发生较大以上16起农机事故情况进行通报,其中有3起变形拖拉机导致的交通事故:1.4月19日,王某驾驶变型拖拉机(未悬挂号牌),在贵州省兴义市侧翻,造成村民13人死亡、12人受伤。
2.7月29日,梁某驾驶变型拖拉机,行至浙江省嵊州市与小型轿车相撞,造成3人死亡、5人受伤。
3.8月11日,李某驾驶变型拖拉机,在山东省淄博市造成11人死亡、21人受伤。
故变形拖拉机的安全问题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
关键词:变形拖拉机;安全隐患;浅析2004年5月1日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农用运输车的称谓没有了,变成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11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是指手扶拖拉机等最高设计行驶速度不超过20km/h的轮式拖拉机和最高设计行驶速度不超过40km/h、牵引挂车方可从事道路运输的轮式拖拉机;而农业部43号令《拖拉机登记规定》第37条规定,拖拉机类型是指:大中型拖拉机、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和手扶拖拉机。
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现在道路上运行的所谓变型拖拉机的车辆状况和技术条件不符合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在法定的拖拉机类型中也没有变型拖拉机这一类型。
为根本消灭该交通安全隐患,2016年2月份农业部办公厅下发通知,明确变型拖拉机是不按国家强制性标准违规生产的车辆,变型拖拉机不符合发放拖拉机牌证条件,禁止为变型拖拉机办理牌证;2016年8月份,针对重大交通事故暴露出来的低速货载货汽车发放拖拉机牌证、假牌套牌等问题,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下发了《关于开展变型拖拉机信息登记的通知》,部署对已登记的变型拖拉机进行整治,在全国开展变型拖拉机登记信息清理。
山东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和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局联合下发《关于开展变型拖拉机联合整治行动的通知》,对变形拖拉机进行联合整治。
农用拖拉机年审新规

农用拖拉机年审新规随着中国农业现代化的不断推进,农业机械化水平也在不断提高。
农用拖拉机是农业机械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农业生产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农用拖拉机使用年限较长,安全问题逐渐凸显,为了保障农民和道路交通安全,农用拖拉机年审新规应运而生。
一、农用拖拉机年审的必要性农用拖拉机在农业生产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但是由于使用年限较长,安全问题逐渐凸显。
据统计,农用拖拉机的事故率较高,其中很大一部分是由于车辆老化、维护不当等因素造成的。
为了保障农民和道路交通安全,农用拖拉机年审成为必要的措施。
二、农用拖拉机年审的标准农用拖拉机年审的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车辆年限:农用拖拉机的使用年限一般为8年,超过8年需要进行年审。
2.车辆状态:农用拖拉机需要保持良好的车辆状态,包括发动机、变速器、制动器、转向器等各个方面的正常运转。
3.车辆安全:农用拖拉机需要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标准,包括防滑、防侧翻、防盗等方面。
4.车辆环保:农用拖拉机需要符合国家相关环保标准,包括排放标准、噪音标准等方面。
三、农用拖拉机年审的程序农用拖拉机年审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预约:农民需要提前预约年审时间和地点。
2.检测:农用拖拉机需要到指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内容包括车辆状态、安全、环保等方面。
3.修理:如果农用拖拉机存在问题,需要进行修理,直到符合年审标准为止。
4.领证:通过年审的农用拖拉机可以领取年审合格证,证明该车辆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可以正常使用。
四、农用拖拉机年审的效益农用拖拉机年审的效益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保障农民安全:农用拖拉机年审可以保障农民和道路交通的安全,减少因车辆老化、维护不当等原因造成的事故。
2.提高农业生产效率: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农用拖拉机可以更好地发挥作用,提高农业生产效率。
3.推动农业机械化发展:农用拖拉机年审可以推动农业机械化发展,促进农业现代化进程。
五、农用拖拉机年审的注意事项农用拖拉机年审需要注意以下几个事项:1.提前预约:农民需要提前预约年审时间和地点,以免耽误农业生产。
关于切实做好拖拉机交强险工作的通知(苏金融办发[2009]34号)
![关于切实做好拖拉机交强险工作的通知(苏金融办发[2009]34号)](https://img.taocdn.com/s3/m/66da10c5d5bbfd0a79567326.png)
江苏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关于切实做好拖拉机交强险工作的通知(苏金融办发[2009]34号2009年12月30日)各市、县金融办,各市、县农机局,各有关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根据中国保监会、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拖拉机交强险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09〕12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省安监局、省农机局关于加强变型拖拉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40号)要求,结合我省近两年拖拉机交强险赔付率较高实际情况,为维护拖拉机所有人合法权益,积极探索完善拖拉机交强险、变型拖拉机(以下简称“变拖”)交强险地区费率制度,加快推进农机政策性保险,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就切实做好拖拉机交强险(含变拖交强险、农机政策性保险,下同)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拖拉机交强险工作的重要意义拖拉机作为农业机械的主要机具,是发展现代农业和推进农业现代化的重要物质基础。
积极推行和全面实施拖拉机交强险制度,探索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农机政策性保险制度,有利于拖拉机所有人、驾驶操作人员增强道路交通安全和农机安全生产意识,促进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农机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和好转;有利于及时妥善处理事故,有效防范和化解事故风险,解决农业机械所有者、驾驶操作人员的后顾之忧,保障拖拉机驾驶人和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利益。
拖拉机交强险、农机政策性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对加快农业机械化步伐、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从促进农业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出发,把进一步做好拖拉机交强险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加强统筹协调,精心组织实施,严格规范行为,提供优质服务,确保拖拉机交强险工作顺利推进。
二、完善拖拉机交强险地区费率制度(一)适当调整拖拉机交强险费率标准。
自2010年1月1日起,拖拉机交强险费率在原标准的基础上上浮30%。
具体费率如下:1.发动机额定功率小于或等于14.7KW的兼用型拖拉机,交强险费率标准为105元/台,使用拖拉机交强险定额保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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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局、省公安厅关于加强变型拖拉机年度
安全检验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业科技与农机
【发文字号】苏农机管[2008]43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局江苏省公安厅
【发布日期】2008.12.21
【实施日期】2008.12.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局、省公安厅关于加强变型拖拉机年度安全检验工作的通知
(2008年12月21日苏农机管〔2008〕43号)
各市、县(市、区)农机局、公安局:
为深入贯彻全省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集中整治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变型拖拉机(以下简称“变拖”)安全管理,切实提高我省在册变拖的安全技术状况,现结合我省实际,就变拖安全检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变拖安全检验
变拖的年度安全检验是提高其安全技术性能,促进安全生产的有力举措。
各级农机部门在变拖年度安全检验工作中,应严格贯彻执行《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7258)以及我省《拖拉机登记及年度安全检验技术规范》(DB32/T1176),规范检
验方法,提高检验质量。
变拖安全性能必须逐台实施上线检测。
对不具备检测条件的,应由市级农机部门协调,委托辖区内具备检测条件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或机动车社会化检验机构实施检验。
凡参加年检的变拖,要按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