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师范教师和其他系列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与聘用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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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师范大学2021年附属小学、幼儿园岗位招聘要求及计划

华中师范大学2021年附属小学、幼儿园岗位招聘要求及计划

附件3:华中师范大学2021年附属小学、幼儿园岗位招聘要求及计划单位名称岗位名称学历和年龄条件专业背景及其它条件计划数编制与岗位类别华师附属小学小学教师(卓越计划)在职人员: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1976年1月1日以后出生);2021届博士毕业生:不超过32周岁(1989年1月1日以后出生)。

1.在职人员须为特级教师、省级名师或特别优秀的地市级学科带头人,或获得国家级教学竞赛一等奖及以上;2.优秀博士毕业生可作为大学部学科教学论教师储备人才。

语文:6数学:4英语:2科学:2体育:1音乐:1美术:1心理:1(其中,卓越计划1-2人,限语文、数学、英语、科学)事业编制小学教师2021届硕士毕业生:不超过28周岁(1993年1月1日以后出生);2021届师范专业本科毕业生:不超过23周岁(1998年1月1日以后出生)。

1.语文学科普通话水平不低于二级甲等,其它学科普通话水平不低于二级乙等;2.具有小学及以上相应学科教师资格证;3.专业对口,其中体育专业限乒乓球、羽毛球方向,音乐专业限民族舞蹈、现代舞方向,心理健康教育需心理学相关专业;4.专业基础扎实,具备较强的教育教学能力。

合同聘用制单位名称岗位名称学历和年龄条件专业背景及其它条件计划数编制与岗位类别华师附属幼儿园幼儿教师(卓越计划)在职人员: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1976年1月1日以后出生);2021年应届博士毕业生:不超过32周岁(1989年1月1日以后出生)。

1.在职人员须为特级教师,省级名师,特别优秀的地市级学科带头人、地市级百优班主任,或获得省级教学竞赛一等奖及以上;2.优秀博士毕业生可作为大学部学科教学论教师储备人才。

4(其中,卓越计划1-2人)事业编制幼儿教师2021届硕士毕业生:不超过28周岁(1993年1月1日以后出生);2021届本科毕业生:不超过23周岁以(1998年1月1日以后出生)。

1.具有幼儿教师资格证;2.普通话水平不低于二级甲等;3.具备扎实的幼教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学前教育专业优先;4.性格开朗,形象气质好,富有爱心和责任心,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创新意识。

华中师范大学待聘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华中师范大学待聘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华中师范大学待聘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华师行人字〔2004〕31号)为了深化我校人事制度改革,优化人员结构,提高用人效益,转换人事管理运行机制,在强化和完善岗位聘任的基础上,规范待聘人员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等三部委印发的《关于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人发[2000]5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的文件精神和国家有关的政策法规,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待聘人员范围及管理方式⒈待聘人员范围是指学校在编的事业编制中的下列人员:①在学校机构改革、定编定岗、竞聘上岗的过程中未被用人单位聘用的人员;②聘期届满未续聘暂无岗位的人员;③在年度履职考核中连续二次考核不合格被解聘的人员。

⒉待聘人员实行分层管理。

各单位的待聘人员,学校人才交流中心负责组织培训,提供岗位信息,核定待聘期间的生活待遇,向用人单位推荐等。

其关系仍在原单位,由原单位进行日常管理,不占原单位编制。

二、办理待聘管理的程序⒈用人单位领导应做好待聘人员的思想工作,向待聘人员讲明有关的政策待遇。

⒉待聘人员填写《待聘人员登记表》(见附件),由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在规定时间交学校人才交流中心。

学校人才交流中心收到《待聘人员登记表》后的下月起计算待聘时间,享受待聘人员的待遇。

⒊待聘人员到学校人才交流中心登记、选择培训项目,填写转岗意向表。

⒋下列人员不属待聘人员:①病残人员(包括精神病人、弱智、残疾人员和办理了劳保病休的人员);②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女教职工;③男55岁、女干部50岁、女工人45岁以上的人员;④受党纪政纪处分未满期的人员,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

三、待聘人员的培训⒈待聘人员必须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原单位的管理,积极参加单位组织的学习,努力提高政治思想素质,更新择业观念,为重新上岗创造条件。

⒉待聘人员要积极参加学校人才交流中心组织的待聘人员转岗培训,通过培训学习,提高业务技能,以适应新工作岗位的需要。

师范学院岗位设置与聘用暂行办法

师范学院岗位设置与聘用暂行办法

师范学院岗位设置与聘用暂行办法为进一步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建立健全岗位管理制度和人员聘用制度,实现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根据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是学校用人制度和绩效分配制度的基础和前提。

通过建立岗位管理制度和人员聘用制度,创新管理体制,转换用人机制,整合人才资源,凝聚优秀人才,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转变,充分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学校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二条基本原则(一)科学设岗,宏观调控。

坚持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需要出发,统筹学科建设,兼顾各类人员结构现状,合理确定岗位总量,按照岗位结构比例标准,科学设置各级各类岗位,加强宏观调控,实行动态管理。

(二)优化结构,精干高效。

以培养造就优秀人才和激励拔尖人才脱颖而出为重点,优化各类人员结构比例,科学合理配制人力资源,建设一支高水平的教师队伍、管理队伍和支撑队伍,提高用人质量和用人效益。

(三)按岗聘用,规范管理。

以岗位设置为基础,深化聘用制改,完善人才的遴选、使用、评价、激励和淘汰机制;加强规范管理,促进学校人力资源管理的自主发展和自我约束。

(四)分类指导,协调发展。

区别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教职工情况,充分考虑学校办学水平、队伍建设和功能定位等因素,实行分类指导,分层管理,充分调动学校各类人员的积极性,促进人才队伍建设全面协调发展。

第三条实施范围。

学校在职在岗的教职工。

第二章岗位总量及岗位分类第四条岗位总量。

根据省主管部门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数、现有正式教职工数和学校未来事业发展需要等因素确定,报经省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岗位分类。

学校内部工作岗位分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一)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

教师岗位包括专任教师岗和专职辅导员岗,专任教师岗位是学校的主体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主要包括工程实验、图书资料、编辑出版、会计、审计、医疗卫生等专业技术岗位。

高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岗位设置,聘用及岗位职责与任职条件

高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岗位设置,聘用及岗位职责与任职条件

附件一教师系列专业技术岗位设置,聘用及岗位职责与任职条件(试行)2009.12. 24 教师系列岗位包括具有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职责和相应能力水平要求的专业技术岗位。

学院在教师岗位中设十一个岗位级别的专业技术岗位,二至四级为教授岗、五至七级为副教授岗、八至十级为讲师岗、十一级十二级为助教岗。

具体如下:一、适用范围教师系列岗位包括具有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职责和相应能力水平要求的专业技术岗位。

二、基本任职条件1、热爱祖国,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2、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教书育人,敬业爱岗,为人师表;3、勇于探索,开拓创新,具备履行岗位职责能力、水平和责任心,能正常履行岗位职责;4、具备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5、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6、在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三、教授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一)岗位职责1、对本专业有深厚的专业知识和坚实的理论基础,及时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的发展动态,积极参加学术活动,具有提出本专业的研究方向或开拓新的研究领域的能力;2、在本专业某一领域有突破性研究成果,主持或直接指导具有较大学术、技术意义的研究课题或攻关项目,取得重大成果;3、公开发表高水平的学术论文、艺术作品,出版高水平的学术著作、教材,在本专业有一定知名度;4、积极承担教学任务,完成规定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优秀,教学成果显著;5、具有领导本专业教学、科研以及专业建设、课程建设的能力,主持和指导教学改革、实训和教材建设,承担其它公益活动;6、教书育人,指导青年教师,取得显著成绩。

(二)任职条件基本任职条件:1、教授二级岗位(1)受聘教授专业技术职务满8年;(2)能系统讲授本专业两门及以上课程,(其中一门必须是专业基础课程或专业核心课程;基础课教师能系统讲授两门及以上课程)并能根据人才培养计划的安排组织课堂教学,指导实习实训,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和社会调查等教学工作。

教学水平,教学效果综合考核成绩优秀。

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办法

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办法

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办法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三个指导意见的通知》《直属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暂行办法》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关于省直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实行聘用制度的意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用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用管理办法(试行)>的补充通知》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指导思想以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为依据,立足学校岗位设置现状,着眼于人才队伍长远发展,优化学校人力资源配置,坚持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坚持有利于调动教职工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建设环境教育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应用型大学夯实基础。

第二条基本原则(一)以人为本,科学设岗。

坚持从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需要出发,统筹学科建设,兼顾各类人员结构现状,按照岗位结构比例标准,合理确定岗位数量,规范设置各级各类岗位。

(二)优化结构、精干高效。

以教师队伍为主体,优化各类人员结构比例,合理配置人力资源,提高用人质量和用人效益。

(三)按岗聘用、规范管理。

以岗位设置为基础,深化学校聘用制度改革,建立人才遴选、评价、激励和保障机制,促进学校人力资源管理的规范发展、自主调节和自我约束。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体教职工。

第二章岗位设置第四条依据《关于学院岗位设置调整变更的批复》,确定我校岗位总量为863个。

第五条管理岗位等级设置管理岗位分为8个等级: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三至十级。

第六条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1个等级。

正高级岗位包括二至四级,副高级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包括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包括十一至十二级。

第七条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

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

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一、引言学校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与聘用对于提高学校教学与研究水平,推动学术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详细阐述学校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旨在规范和完善学校专业技术岗位的管理,提高岗位聘用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二、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1. 岗位分类根据学校教育教学及科研方向的需要,学校可以设立教学型、科研型、管理型等不同类型的专业技术岗位。

2. 岗位职责每个专业技术岗位都应明确具体的职责和权限,确保岗位设置与学校的发展目标相吻合。

岗位职责应该明确指明技术岗位人员在教学、科研和管理方面的责任和要求。

三、专业技术岗位的聘用程序1. 条件与资格审核学校根据专业技术岗位的职责和要求,对申请人的学术背景、工作经验、学术成果等条件进行审核,确保申请人符合岗位的基本要求。

2. 岗位说明与公示学校应当公示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背景、职责、条件和待遇等信息,便于有意向的申请人了解并主动报名,确保岗位的公开、公正和竞争性。

3. 选拔与评审学校可以设立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委员会,负责对申请人进行选拔和评审。

评审过程应当严格按照学校规定的程序进行,评审结果应当公开和透明。

4. 聘用与合同签订学校经过选拔和评审,确定合适的申请人后,应当及时向其发放聘书,并按照学校的规定与申请人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专业技术岗位的绩效考核为了保证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的工作质量和效率,学校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体系。

考核内容可以包括教学效果、科研成果、学术声誉、行政管理等方面,形成全面客观的评价结果。

五、专业技术岗位的职称评审1. 条件与要求学校应当根据国家和学校职称评审标准,对专业技术岗位人员进行职称评审。

申请人必须符合相应的条件和要求,包括教学、科研、学术影响力等方面的综合评价。

2. 评审程序学校应当设立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请人进行职称评审。

评审程序应当公开、公正、透明,确保评审结果的客观和准确。

华东师范大学教师岗位设置与聘用办法

华东师范大学教师岗位设置与聘用办法

教师岗位设置与聘用办法一、教师岗位设置原则教师岗位指从事教育教学、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工作,且有相应能力水平要求的专业技术岗位。

(一)服务教学和保障科研的原则。

教师岗位的设置根据教学、科研工作和学科建设的需要,保障其正常运行和发展。

(二)重点扶持和统筹兼顾的原则。

通过科学设岗,积极扶持重点学科建设,努力促进特色学科建设,切实保证优势学科持续发展。

既要兼顾重点学科和一般学科的建设需要,又要兼顾基础学科和新兴学科的建设需要。

既要兼顾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的需要,又要兼顾基础公共教学和专业教学的需要。

(三)静态和动态相结合的原则。

设岗方案确定后,各单位的岗位数在一段时间内保持不变,不随人员的流动而变化。

确因学科发展或任务变化需要增减岗位时,可适当调整。

(四)合理用人与结构优化的原则。

通过岗位聘用,充分发挥岗位设置的调节和导向功能,合理配置人才资源,建立教师优胜劣汰、合理流动的竞争机制和灵活多样的用人机制,加快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促进学科结构和教师队伍结构的整体优化。

二、教师岗位分级分类与比例结构(一)学校根据教师在教学、科研等方面承担的主要职责,在教师岗位中设置教学为主型岗位、教学科研型岗位和科研为主型岗位。

(二)教师岗位分为高级教师岗位、中级教师岗位、初级教师岗位三个层级、共十二级岗位。

在学校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的总框架下,学校适当提高教师高级岗位的结构比例。

(三)高等学校专业技术一级岗位属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其人员的确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学院(系)的各级教师岗位设置与比例结构原则上按照学校编制与岗位设置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教师岗位聘用的组织与实施(一)正高级教师岗位的聘用,由实体院(系)岗位聘用工作小组受理申请,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向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委员会推荐;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委员会按照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办法组织审议,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领导小组确定聘用人员名单。

(二)副高级及以下教师岗位的聘用,由实体院(系)岗位聘用工作小组组织实施。

教辅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实施细则

教辅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实施细则

教辅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实施细则一、教辅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1、教辅岗位主要包括实验、图书、编辑出版等;2、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主要包括工程、经济、会计、统计、审计、档案、医疗卫生等。

二、教辅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及结构比例1、岗位设置原则(1)服务教学、提高质量。

以岗位设置和聘用为基础,促进其他专业技术队伍的自我发展和自我约束,更好地服务教育科学、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

(2)统筹兼顾、优化结构。

兼顾各类人员结构现状,合理确定各类人员岗位,优化队伍结构比例,促进教辅专业技术岗位和其他岗位全面协调发展。

2、岗位结构比例及数量教辅系列高、中、初比例为3:15:40:42,设置正高级岗位2个,副高级岗位8个,其中四级岗位2个,五级岗位2个,六级岗位3个,七级岗位3个;中级岗位21个,其中八级岗位6个,九级岗位9个,十级岗位6个;初级岗位21个,其中十一级岗位10个,十二级岗位11个。

其他系列高、中、初比例为15:35:50,设置高级岗位5个,其中五级岗位1个,六级岗位2个,七级岗位2个;中级岗位10个,其中八级岗位3个,九级岗位4个,十级岗位3个;初级岗位13个,其中十一级岗位6个,十二级岗位7个。

三、岗位聘用原则和程序遵循民主、历史、贡献的原则。

采取个人申报、部门推荐、学校组织聘用三个阶段进行。

各部门严格按照学校制定的申报条件向学校推荐,提交学校学术委员会,副高七级以上者须作5分钟以内的个人申述,中级和初级须填写反映个人任职以来的相关表格,经无记名投票表决,赞成票数超过半数者,方为通过(若出现通过人数超过岗位数时,以票数从高到低为序)。

表决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经学校岗位设置竞聘工作领导组批准,办理聘用手续。

四、教辅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基本上岗条件1、符合现行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条件并聘用上岗;2、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应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职业资格准入的基本条件;3、有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恪守学术规范;4、参加学校专业技术岗位的聘期考核,且为称职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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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师范教师和其他系列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与聘用办法华中师范大学思政、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和其他系列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与聘用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务院《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2]35号)以及教育部和湖北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各类各级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聘用制.聘用工作要从学校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工作的实际需要出发,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强化岗位意识和履行职责意识,严格掌握聘用条件,充分保障专业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第三条实行专业技术人员聘用制的基本原则和指导思想:在坚持总量控制、按需设岗、择优聘用、以岗定薪、合同管理的基本原则下,以人为本,深化改革,转变用人机制,优化队伍结构,充分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第二章岗位设置第四条本办法涉及的聘用系列为思想政治教育教师(以下简称“思政教师”)、中学教师、小学教师、幼儿园教师、高等教育管理研究(以下简称“高教管理”)、实验(工程)技术、图书资料、出版编辑、卫生技术、会计审计等十个系列,以上十个系列专业技术层级和等级岗位的划分如下:专业技术系列专业技术层级岗位专业技术等级岗位思政教师正高思政教授思政教授一级思政教授二级思政教授三级思政教授四级思政教师副高思政副教授思政副教授一级思政副教授二级思政副教授三级中级思政讲师思政讲师一级思政讲师二级思政讲师三级初级思政助教思政助教一级思政助教二级中学教师副高中学高级教师中学高级教师一级中学高级教师二级中学高级教师三级中级中学一级教师中学一级教师一级中学一级教师二级中学一级教师三级初级中学二级教师中学二级教师一级中学二级教师二级小学教师幼儿教师副高中学高级教师中学高级教师一级中学高级教师二级中学高级教师三级中级小学(幼儿)高级教师小学(幼儿)高级教师一级小学(幼儿)高级教师二级小学(幼儿)高级教师三级初级小学(幼儿)一级教师小学(幼儿)一级教师一级小学(幼儿)一级教师二级高教管理正高研究员研究员一级研究员二级研究员三级研究员四级副高副研究员副研究员一级副研究员二级副研究员三级中级助理研究员助理研究员一级助理研究员二级助理研究员三级初级研究实习员研究实习员一级研究实习员二级实验工程正高正高职高级实验(工程)师正高职高级实验(工程)师一级正高职高级实验(工程)师二级正高职高级实验(工程)师三级正高职高级实验(工程)师四级副高高级实验(工程)师高级实验(工程)师一级高级实验(工程)师二级高级实验(工程)师三级中级实验(工程)师实验(工程)师一级实验(工程)师二级实验(工程)师三级初级助理实验(工程)师助理实验(工程)师一级助理实验(工程)师二级图书资料正高研究馆员研究馆员一级研究馆员二级研究馆员三级研究馆员四级副高副研究馆员副研究馆员一级副研究馆员二级副研究馆员三级中级馆员馆员一级馆员二级馆员三级初级助理馆员助理馆员一级助理馆员二级出版编辑正高编审编审一级编审二级编审三级编审四级副高副编审副编审一级副编审二级副编审三级中级编辑编辑一级编辑二级编辑三级初级助理编辑助理编辑一级助理编辑二级卫生技术正高主任医师主任医师一级主任医师二级主任医师三级主任医师四级副高副主任医(护、药、技)师副主任医(护、药、技)师一级副主任医(护、药、技)师二级副主任医(护、药、技)师三级中级主治(管)医(护、药、技)师主治(管)医(护、药、技)师一级主治(管)医(护、药、技)师二级主治(管)医(护、药、技)师三级初级医(护、药、技)师医(护、药、技)师一级医(护、药、技)师二级会计审计副高高级会计(审计)师高级会计(审计)师一级高级会计(审计)师二级高级会计(审计)师三级中级会计(审计)师会计(审计)师一级会计(审计)师二级会计(审计)师三级初级助理会计(审计)师助理会计(审计)师一级助理会计(审计)师二级第五条思政、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和其他系列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应符合教育发展规律和学校发展需要,以在编在岗专业技术人员为基础.具体设置办法如下:一、专业技术层级岗位设置办法1.专业技术层级高级岗位设置办法(1)思政教师:教授岗位9个,副教授岗位按思政人员在编在岗的25%核定;(2)小学教师:中学高级教师岗位按小学教师在编在岗的10%核定;(3)幼儿教师:中学高级教师岗位2个;(4)实验(工程)技术:正高职高级实验(工程)师岗位5个(省部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和实验示范中心),高级实验(工程)师岗位按实验(工程)技术人员在编在岗的29%核定;(5)图书资料:研究馆员岗位2个,副研究馆员岗位按图书资料(档案)专业技术人员在编在岗的29%核定(图书馆和档案馆占20%,其他占9%);(6)出版编辑:编审岗位8个,副编审岗位按编辑人员在编在岗的29%核定(出版社和学报占20%,其他占9%);(7)卫生技术:主任医师岗位2个,副主任医(护、药、技)师按卫生技术人员在编在岗的29%核定(含一附中2个);(8)会计审计:高级会计(审计)师岗位按会计审计人员在编在岗的29%核定;(9)中学教师和高教管理系列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办法另行规定.2.专业技术层级中级岗位设置办法(1)小学教师:中级岗位按小学教师在编在岗的70%核定;(2)幼儿教师:中级岗位按幼儿园教师在编在岗的35%核定;(3)思政教师和其他系列的中级岗位根据工作需要设置.3.专业技术层级初级岗位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二、专业技术等级岗位设置办法1.正高级二级、三级岗位设置办法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在其他专业技术系列共设置2个正高级二级岗位,6个正高级三级岗位.原则上每个具有正高级岗位的系列应有1个正高级三级岗位.2.副高级一级、二级岗位设置办法副高级一级岗位数=副高级岗位总数×20%;副高级二级岗位数=副高级岗位总数×40%.3.中级一级、二级岗位设置办法中级一级岗位数=中级岗位总数×30%;中级二级岗位数=中级岗位总数×40%.4.初级一级岗位设置办法初级一级岗位数=初级岗位总数×50%.5.学校按系列设岗,岗位不分解到具体单位.副高级、中级和初级岗位总数按现状计算.第六条各系列现有人员超过设岗数的,一般不能超岗位数聘用,但若有达到破格条件或因工作急需的,可向学校申请机动岗位.各单位占用学校的机动岗位应在5年内归还.第三章聘用第七条应聘人员必须遵守国家宪法、法律、规定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努力钻研业务,爱岗敬业,团结协作,身体健康,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无重大责任事故.第八条在各级专业技术岗位的聘用中,要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工作业绩与科研成果相结合,重点考察申请人的服务态度与质量、岗位技术水平和解决本岗位重要技术性问题的能力.第九条应聘高级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具有丰富的岗位工作经验,能解决和处理岗位工作中复杂性、关键性的技术难题,能指导培养中、初级专业技术人员.第十条现在编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晋升专业技术层级岗位的具体条件按附件1-9执行,高教管理系列专业技术岗位聘用条件另行发文规定.晋升专业技术等级岗位的具体条件按附件10执行.第十一条有关申报条件的说明:一、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层级岗位,必须在本系列岗位工作满一年.二、对现代教育技术和外语的要求按《关于专业技术人员和职员外语、计算机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华师行字[2007]29号)执行,对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的现代教育技术和外语的要求按湖北省相关文件规定执行.三、对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教学和科研的要求原则上按照《华中师范大学教师岗位设置与聘用办法》(华师行字[2011]22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学历和出国经历不受其限制.科研条件超过规定的1倍及以上,可代替一项除教学、业绩和必备项以外的选项条件.第四章聘用组织和聘用程序第十二条学校成立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委员会(以下简称“校聘委会”),主要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学校专业技术人员聘用规章制度;组织审定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方案;决定高级岗位聘用人选.第十五条根据工作需要,学校确定宣传部、一附中、小学、幼儿园、人事处、实验设备处、图书馆、出版社、校医院和财务处分别为思政教师、中学教师、小学教师、幼儿园教师、高教管理、实验(工程)技术、图书资料、出版编辑、卫生技术和会计审计等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聘用的负责单位.第十六条学术评议组和各级聘用组织成员一届任期一般不超过3年,人员可以连任.第十七条晋升专业技术层级和等级岗位的程序一、公布岗位.二、个人申请,并将反映本人学术水平和业务能力的材料送交所在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聘用组.三、各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聘用组对应聘者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并将符合条件人员的相关成果原件送交各系列负责单位进行审核,审核单位须公开展示申请人材料.四、各学术评议组根据申请材料对应聘人员的学术水平和能力进行评议.各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聘用组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开会,应聘人员获得到会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票方为通过.校聘委员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开会,应聘人员获得到会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票方为通过.七、对通过确定聘用的高级岗位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三天.八、学校公布聘用名单,颁发聘书.第五章聘任(用)合同第十八条学校与受聘专业技术人员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任(用)合同,每一聘期一般为三年.聘任(用)合同应明确聘用期限、岗位职责、工作任务、考核办法和解除、终止合同的规则等内容.第十九条新招聘的专业技术人员,若是应届本专科毕业,须经过一年的试用期;若是研究生毕业,须经过六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在试用期满之前,用人单位应按岗位条件,对受聘人员是否胜任岗位要求进行考评.经确认能够胜任岗位要求的,按规定程序上报学校确认其相应岗位级别.在试用期被证明不能胜任岗位工作或聘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解除聘用合同,并调离学校.第二十条专业技术人员在聘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变更或解除聘任(用)合同,解除聘任(用)合同的程序按《华中师范大学教师岗位设置与聘用办法》(华师行字[2011]229号)中相关规定执行.一、年度考核有两次不合格的;二、患病或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胜任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三、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工作严重失职,造成恶劣影响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五、未经学校同意,擅自出国或出国逾期1个月以上未归的;六、违反学校有关规定的其他事宜,经校聘委会讨论决定解除聘用的.第二十一条受聘人员应在受聘期满之前30天内,向所在单位提出续聘申请;受聘人员在受聘期内辞职,应提前6个月通过所在单位向学校递交辞职申请.第六章考核第二十二条考核工作的基本原则和要求一、对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以岗位基本职责和聘用合同为依据,以客观、公正、公开、规范为原则,以德、能、勤、绩为基本内容,对受聘人员的政治思想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科研成果、工作态度、服务质量、工作业绩和履职情况等进行全面考核.二、学校对受聘人员实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自我总结、群众评议和组织评价相结合等方法,对受聘人员做出实事求是的评价,并实行考核结果公示制度.三、受聘人员的年度考核,由所在单位组织实施,考核结果由单位决定.受聘人员的聘期考核,由各单位根据本系列负责单位的要求组织进行;考核结果由所在单位和本系列负责单位共同提出意见,报学校审定.四、各系列负责单位结合本系列实际情况制订科学合理的个性化考核条件,经学校批准后执行.五、正高职和男性副高职年满58岁,女性副高职及以下年满53岁,条件可适当放宽.六、新进人员若解聘,人事关系转出学校.第二十三条考核结果划分及使用.聘期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级,聘期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和调整岗位的重要依据.年度考核按学校年度履职考核文件执行.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聘期考核为不合格:1.未达到岗位职责的基本要求,或未达到所在单位规定的工作要求;2.由于个人原因,造成工作事故,或违反国家、学校规定造成较严重的后果;3.未经所在单位同意和学校批准(以书面材料为准),利用学校资源从事盈利活动;4.受行政或党内处分;5.一年内事假累计超过30个工作日;6.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7.未达到聘任(用)合同规定的要求;8.一个聘期内,有2个及以上年度考核不合格.二、一个聘期内病假累计一年半以上的,不进行聘期考核,不作为合格认定.三、对聘期考核不合格的聘用制专业技术人员,解除人事聘用关系,人事档案在规定时间内转出学校.第七章申诉与仲裁第二十四条学校成立校专业技术岗位聘用申诉受理小组(以下简称“校受理小组”),负责受理有关申诉申请.第二十五条专业技术人员可就岗位聘用、业绩考核和纪律处分等方面的问题,向校受理小组提出申诉或投诉.申诉和投诉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第二十六条校受理小组接到申诉或投诉后,进行调查,必要时调查可以听证会形式进行.一般情况下,在接到申诉或投诉两个月之内,要对申诉人或投诉人作出书面答复,告知处理决定.第二十七条校受理小组经过调查,认为需要重新研究决定的,向校聘委会汇报,校聘委会经过讨论研究后将处理决定告知校受理小组.申诉人或投诉人对处理决定不服者,可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提起仲裁和诉讼.第八章附则第二十八条专业技术人员随着自身条件的变化和工作的需要,可以转聘其他岗位,专业技术职务随岗位变化而变化.但新晋升到高一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原则上应在本岗位工作满三年后方可申请转岗.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学校原规定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的规定为准.第三十条本办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后,按新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校聘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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