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伤情鉴定程序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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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委托机构鉴定的程序

公安机关委托机构鉴定的程序

公安机关委托机构鉴定的程序鉴定的⾏为在不同的情况下是有所不同的,鉴定⼀般可能是由于发⽣交通事故需要进⾏鉴定的,或者是对相关⼈员的精神状况进⾏鉴定。

那么,进⾏鉴定的程序是如何的呢。

下⾯就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公安机关委托机构鉴定的程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理、精神状况、⼈体损伤、⼫体、车辆及其⾏驶速度、痕迹、物品以及现场的道路状况等需要进⾏检验、鉴定的,应当在勘查现场之⽇起五⽇内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检验、鉴定。

检验、鉴定应当在⼆⼗⽇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检验、鉴定周期超过时限的,须报经省级⼈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应当由省级⼈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

当事⼈因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

对有争议的的评估,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

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向省级⼈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介绍符合条件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由当事⼈⾃⾏选择。

交通事故造成⼈员死亡的,由急救、医疗机构或者法医出具死亡证明。

⼫体应当存放在殡葬服务单位或者有停⼫条件的医疗机构。

检验⼫体不得在公众场合进⾏。

解剖⼫体需征得其亲属的同意。

检验完成后,应当通知死者亲属在⼗⽇内办理丧葬事宜。

⽆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批准,由公安机关处理⼫体,逾期存放的费⽤由死者亲属承担。

对未知名⼫体,由法医提取⼈⾝识别检材、采集其他相关信息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填写《未知名⼫体信息登记表》,报设区的市公安机关有关部门。

核查出未知名⼫体⾝份的,通知其亲属或者单位认领并处理交通事故。

经核查⽆法确认⾝份的,应当在地(市)级以上报纸刊登认⼫启事。

登报后⼗⽇仍⽆⼈认领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或者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批准处理⼫体。

公安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公安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公安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司法鉴定活动,保障司法鉴定质量,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通则。

热门城市:东营律师黄山律师吐鲁番律师东莞律师吕梁律师湖南律师武威律师鄂尔多斯律师池州律师在许多案件中遇到棘手的问题公安部门都会去向相关部门请求司法鉴定,通过鉴定结果来获得更多的信息。

许多人也通过司法鉴定来获得权威的解释。

我国也对于司法鉴定有着严格的规定,下面小编就为您介绍▲公安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一、公安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公安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司法鉴定活动,保障司法鉴定质量,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司法鉴定程序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的方式、步骤以及相关规则的总称。

第三条本通则适用于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从事各类司法鉴定业务的活动。

第四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第五条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

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并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

司法鉴定人不得违反规定会见诉讼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第六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个人隐私。

第七条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应当依照有关诉讼法律和本通则规定实行回避。

第八条司法鉴定收费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九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对于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对于有违反司法鉴定行业规范行为的,由司法鉴定协会给予相应的行业处分。

公安局法医鉴定程序相关规定是什么?

公安局法医鉴定程序相关规定是什么?

公安局法医鉴定程序相关规定是什么?(一)程序公开1、对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刑事案件中,当事人要求进行伤情鉴定的,办案单位应及时开具法医伤情鉴定委托书,当事人凭委托书到被委托的法医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2、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应告知双方当事人被委托的鉴定机构。

通常,我们要申请法医鉴定,应该先向公安机关或者司法机关提交鉴定申请,等相关部门通过鉴定后,对于符合条件的,指派法医鉴定部门的专业法医进行鉴定。

通常公安机关对于鉴定程序是有相关规定的,下面就让小编为您解答“公安局法医鉴定程序相关规定是什么?”▲一、公安机关法医鉴定程序相关规定▲(一)程序公开1、对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刑事案件中,当事人要求进行伤情鉴定的,办案单位应及时开具法医伤情鉴定委托书,当事人凭委托书到被委托的法医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2、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应告知双方当事人被委托的鉴定机构。

3、按照《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对被委托的鉴定机构成员提出四避申请。

伤者不在本地治疗,可要求办案单位变更委托鉴定机构,但不得自行要求到某个鉴定机构鉴定。

4、办案单位必须向双方当事人公开鉴定的内容及结论。

5、首次鉴定后,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如对鉴定结论表示异议,有权提出申请,由办案单位委托法定鉴定机构复核或重新鉴定。

办案单位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在十日内开具委托书,不得拒绝。

6、如两次鉴定的结论不同,办案单位应按《刑事诉讼法》第120条规定,给当事人开具委托书到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鉴定。

▲(二)鉴定公开1、被委托的公安机关法医鉴定机构对办案单位的委托应予受理,不得无故拒绝,对没有委托书的当事人,鉴定机构有权拒绝。

2、法医伤情鉴定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检验鉴定所根据资料要详实可靠,要调阅原始病历,客观公正地做出是鉴定结论。

3、法医鉴定机构做出鉴定后,应向办案单位公开鉴定书的结论、检查结果、采纳的医院病历记录、依据的法律法规。

4、当事人如对鉴定的结论、检查结果、采纳的医院病历记录、依据的法律、法规有疑义,法医鉴定人应当做出解释。

伤情鉴定流程详细步骤

伤情鉴定流程详细步骤

伤情鉴定流程详细步骤一、概述伤情鉴定是指对因他人或自身的行为所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鉴定,以确定伤害程度和责任归属的过程。

伤情鉴定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可以为案件的审理提供重要证据。

二、鉴定前准备1.确认受伤人员身份在进行伤情鉴定前,首先要确认受伤人员的身份。

如果是涉及到刑事案件,需要确认被害人或嫌疑人的身份;如果是民事案件,则需要确认原告或被告的身份。

2.收集相关证据在进行伤情鉴定时,需要收集相关证据。

这些证据包括医院诊断书、治疗记录、影像资料等。

3.确定鉴定机构和专家根据案件性质和需要,确定适当的鉴定机构和专家。

一般来说,公安机关会指派专门机构进行伤情鉴定。

三、现场勘查1.现场勘查准备在进行现场勘查前,应该做好充分准备工作。

这包括了解案件背景、查看相关资料等。

2.现场勘查过程现场勘查是伤情鉴定的重要环节之一。

在现场勘查过程中,需要对现场进行全面的勘查,包括受伤人员的情况、现场环境等。

3.现场勘查记录在进行现场勘查时,需要做好详细的记录。

这些记录包括拍照、视频、文字记录等。

四、医学检查1.医学检查准备在进行医学检查前,应该对受伤人员进行基本的身体检查,了解其身体状况。

2.医学检查过程医学检查是伤情鉴定的核心环节之一。

在医学检查过程中,专家会对受伤人员进行全面的身体检查,并根据诊断书和治疗记录等资料作出判断。

3.医学检查记录在进行医学检查时,需要做好详细的记录。

这些记录包括诊断书、治疗记录等。

五、鉴定报告编写1.鉴定报告准备在编写鉴定报告前,需要将现场勘察和医学检验所得到的资料整理成为完整的材料。

2.鉴定报告编写过程鉴定报告是整个伤情鉴定工作的核心,需要在报告中详细阐述受伤人员的伤情程度和责任归属。

3.鉴定报告审核在编写鉴定报告后,需要进行审核。

这个过程主要是对报告内容进行审查,确保其准确性和完整性。

六、鉴定结果确认1.鉴定结果确认准备在进行鉴定结果确认前,需要将鉴定报告送达相关当事人,并通知其到场确认。

公安机关伤情鉴定程序

公安机关伤情鉴定程序

公安机关伤情鉴定程序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公安机关伤情鉴定程序【前言】随着《刑事诉讼法》的实施,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经过修订后更加细化和规范了伤情鉴定程序。

但是,由于各种原因,各地公安机关对于伤情鉴定程序至今未有相关规定出台及公布。

为方便该类案件的办理,王冰光律师凭借多年的职业经验,结合郑州地区公安机关办理人身伤害案件伤情鉴定流程,对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伤情鉴定程序进行梳理和总结。

【鉴定原则】委托原则:属地为主、由下到上、逐级委托。

鉴定人提出独立的鉴定意见。

补充鉴定由原鉴定人进行。

重新鉴定,公安机关应当另行指派或者聘请鉴定人。

同一案件的同一事项重新鉴定以一次为限。

当事人是否申请重新鉴定,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办理。

【需要进行鉴定的情形】人身伤害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伤情鉴定:(一)受伤程度较重,可能构成轻伤以上伤害程度的;(二)被侵害人要求作伤情鉴定的;(三)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对伤害程度有争议的。

对人身伤害的鉴定由法医进行。

【鉴定的委托】案件主办单位为鉴定委托的主体。

委托单位应审查被鉴定人提供的病历资料真实性,并在病历资料复印件上盖章确认。

委托单位必须经过认真调查确认当事人存在被伤害的客观事实,才能出具伤情鉴定委托书。

【鉴定的受理】被鉴定人必须持有办案单位开具的伤情鉴定委托书、病历资料原件和复印件以及相关的辅助检查资料(如X片、CT、MRI片等)、本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等,在规定时间由委托单位办案人陪同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法医应及时予以受理、检验。

经检查,认为提供的病历资料不齐全或尚需到医疗部门进行其他检查的,委托单位应负责督促当事人及时进行相关的检查并收集、提供完整必须的病历资料。

【不予受理的情形】因当事人材料不全、拒绝提供鉴定所需完整病历资料或进一步检查的,法医有权拒绝受理。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05.12.27•【文号】公通字[2005]98号•【施行日期】2006.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05]9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并结合基层实际工作情况,公安部制定了《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正确适用法律,确保案件合法、公正、及时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伤害案件是指伤害他人身体,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办理的案件。

第三条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应当遵循迅速调查取证,及时采取措施,规范准确鉴定,严格依法处理的原则。

第二章管辖第四条轻伤以下的伤害案件由公安派出所管辖。

第五条重伤及因伤害致人死亡的案件由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管辖。

第六条伤情不明、难以确定管辖的,由最先受理的部门先行办理,待伤情鉴定后,按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移交主管部门办理。

第七条因管辖问题发生争议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第八条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故意伤害(轻伤)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告知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如果被害人要求公安机关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第九条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故意伤害(轻伤)案件,因证据不足,移送公安机关侦查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第三章前期处置第十条接到伤害案件报警后,接警部门应当根据案情,组织警力,立即赶赴现场。

第十一条对正在发生的伤害案件,先期到达现场的民警应当做好以下处置工作:(一)制止伤害行为;(二)组织救治伤员;(三)采取措施控制嫌疑人;(四)及时登记在场人员姓名、单位、住址和联系方式,询问当事人和访问现场目击证人;(五)保护现场;(六)收集、固定证据。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正确适用法律,确保案件合法、公正、及时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伤害案件是指伤害他人身体,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办理的案件。

第三条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应当遵循迅速调查取证,及时采取措施,规范准确鉴定,严格依法处理的原则。

第二章管辖第四条轻伤以下的伤害案件由公安派出所管辖。

第五条重伤及因伤害致人死亡的案件由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管辖。

第六条伤情不明、难以确定管辖的,由最先受理的部门先行办理,待伤情鉴定后,按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移交主管部门办理。

第七条因管辖问题发生争议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第八条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故意伤害(轻伤)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告知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如果被害人要求公安机关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第九条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故意伤害(轻伤)案件,因证据不足,移送公安机关侦查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第三章前期处置第十条接到伤害案件报警后,接警部门应当根据案情,组织警力,立即赶赴现场。

第十一条对正在发生的伤害案件,先期到达现场的民警应当做好以下处置工作:(一)制止伤害行为;(二)组织救治伤员;(三)采取措施控制嫌疑人;(四)及时登记在场人员姓名、单位、住址和联系方式,询问当事人和访问现场目击证人;(五)保护现场;(六)收集、固定证据。

第十二条对已经发生的伤害案件,先期到达现场的民警应当做好以下处置工作:(一)组织救治伤员;(二)了解案件发生经过和伤情;(三)及时登记在场人员姓名、单位、住址和联系方式,询问当事人和访问现场目击证人;(四)追查嫌疑人;(五)保护现场;(六)收集、固定证据。

第四章勘验、检查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现场具备勘验、检查条件的,应当及时进行勘验、检查。

第十四条伤害案件现场勘验、检查的任务是发现、固定、提取与伤害行为有关的痕迹、物证及其他信息,确定伤害状态,分析伤害过程,为查处伤害案件提供线索和证据。

伤情鉴定报告办理程序

伤情鉴定报告办理程序

伤情鉴定报告办理程序
伤情鉴定报告是通过专业的法医鉴定机构对人体伤害程度进行评估和证明的报告。

以下是一般的伤情鉴定报告办理程序:
1. 报案:当发生人身伤害或意外事故时,被害人或其代理人需要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如伤病照片、医院诊断证明等。

2. 调查取证:公安机关会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收集相关证据,包括现场勘查、询问当事人和目击者等。

3. 就医治疗:被害人需要及时就医治疗,由医院出具伤情诊断证明书,并保存好治疗过程中的相关病历资料。

4. 申请鉴定:被害人或其代理人可以根据需要申请伤情鉴定,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如伤病照片、医院诊断证明、治疗记录等。

5. 鉴定程序:法医鉴定机构会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鉴定,包括对伤情的评估、分析、检验等程序。

鉴定结果将在鉴定报告中详细说明。

6. 鉴定报告领取:完成鉴定后,申请人可以到法医鉴定机构领取伤情鉴定报告。

一般会提供电子版和纸质版两种形式。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办理程序可能因地区不同而有所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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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伤情鉴定程序
【前言】
随着《刑事诉讼法》的实施,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经过修订后更加细化和规范了伤情鉴定程序。

但是,由于各种原因,各地公安机关对于伤情鉴定程序至今未有相关规定出台及公布。

为方便该类案件的办理,王冰光律师凭借多年的职业经验,结合郑州地区公安机关办理人身伤害案件伤情鉴定流程,对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伤情鉴定程序进行梳理和总结。

【鉴定原则】
委托原则:属地为主、由下到上、逐级委托。

鉴定人提出独立的鉴定意见。

补充鉴定由原鉴定人进行。

重新鉴定,公安机关应当另行指派或者聘请鉴定人。

同一案件的同一事项重新鉴定以一次为限。

当事人是否申请重新鉴定,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办理。

【需要进行鉴定的情形】
人身伤害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伤情鉴定:(一)受伤程度较重,可能构成轻伤以上伤害程度的;
(二)被侵害人要求作伤情鉴定的;
(三)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对伤害程度有争议的。

对人身伤害的鉴定由法医进行。

【鉴定的委托】
案件主办单位为鉴定委托的主体。

委托单位应审查被鉴定人提供的病历资料真实性,并在病历资料复印件上盖章确认。

委托单位必须经过认真调查确认当事人存在被伤害的客观事实,才能出具伤情鉴定委托书。

【鉴定的受理】
被鉴定人必须持有办案单位开具的伤情鉴定委托书、病历资料原件和复印件以及相关的辅助检查资料(如X片、CT、MRI片等)、本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等,在规定时间由委托单位办案人陪同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法医应及时予以受理、检验。

经检查,认为提供的病历资料不齐全或尚需到医疗部门进行其他检查的,委托单位应负责督促当事人及时进行相关的检查并收集、提供完整必须的病历资料。

【不予受理的情形】
因当事人材料不全、拒绝提供鉴定所需完整病历资料或进一步检查的,法医有权拒绝受理。

办案单位没有开具委托书并提供鉴定所需完整材料的,法医不能正式受理,且不能出具正式鉴定文书。

【鉴定的依据】
法医伤情鉴定依据的标准为“两部两院”颁布实施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GA/T 146-1996),《人体重伤鉴定标准释义》、《人体损伤程度司法鉴定指南》及法医学教科书可作为作出鉴定结论重要的参考依据。

【鉴定时限】
对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3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意见。

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意见。

对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者伤情复杂,一时难以进行鉴定的,待伤情稳定后及时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
鉴定人鉴定后,应当出具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应当载明委托人、委托鉴定的事项、提交鉴定的相关材料、鉴定的时间、依据和结论性意见等内容,并由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

通过分析得出鉴定意见的,应当有分析过程的说明。

鉴定意见应当附有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质证明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鉴定人】
鉴定人对鉴定意见负责,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多人参加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鉴定意见的领取】
办案人要及时领取鉴定意见和所提供的医院诊治及案件相关材料,并办理书面交接手续。

或者和鉴定机构协商后由鉴定机构邮寄送达其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的审查与告知】
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

对经审查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

【补充鉴定】
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补充鉴定:
(一)鉴定内容有明显遗漏的;
(二)发现新的有鉴定意义的证物的;
(三)对鉴定证物有新的鉴定要求的;
(四)鉴定意见不完整,委托事项无法确定的;
(五)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

经审查,不符合上述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不准予补充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后三日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补充鉴定由原鉴定人进行。

【重新鉴定】
嫌疑人或者被害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鉴定意见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后,进行重新鉴定。

同一案件的同一事项重新鉴定以一次为限。

当事人是否申请重新鉴定,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办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重新鉴定:
(一)鉴定程序违法或者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可能影响鉴定意见正确性的;
(二)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和条件的;
(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
(五)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六)检材虚假或者被损坏的;
(七)其他应当重新鉴定的情形,如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而直接决定的重新鉴定。

不符合前款规定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不准予重新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的三日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重新鉴定,公安机关应当另行指派或者聘请鉴定人。

【鉴定费用】
鉴定费用由公安机关承担,但当事人自行鉴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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