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管理规定
财务票据管理规定

财务票据管理规定财务票据管理规定第一条:总则本规定旨在规范和加强财务票据管理,确保财务资金的安全性和准确性,提高财务工作效率。
第二条:票据的定义1. 票据是指固定格式的财务文件,用于记录和证明财务交易的发生和处理过程。
2. 常见的票据包括发票、收据、支票、凭证等。
第三条:票据的使用1. 所有财务交易都需依据规定使用相应的票据。
2. 票据应当详细记录交易事项的相关信息,包括交易日期、交易金额、相关方和交易内容等。
3. 票据应当按照交易发生的时间顺序进行编码和保存。
第四条:票据的保管1. 所有票据应当妥善保管,防止遗失、损毁或滥用。
2. 票据保存应当分门别类,并按照一定的时间周期进行归档。
3. 对于涉及敏感信息的票据,应采取加密和防盗措施保护其安全性。
第五条:票据的核对1. 财务人员应当定期进行票据核对,确保票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 核对内容包括票据数量、票据信息的一致性、票据的真实性等。
第六条:票据的报备1. 对于重要的财务票据,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进行报备,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的材料和信息。
2. 报备的内容包括票据种类、票据数量、票据用途等。
第七条:票据的处置1. 已经使用完毕或到期无效的票据应及时销毁,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2. 销毁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保证票据不被他人滥用。
第八条:违规处理1.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将视情节轻重进行相应的处理,包括警告、罚款、停职、降职等。
2. 对于故意销毁、篡改财务票据的行为,将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附则1.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使用财务票据的部门和人员。
2. 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财务票据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公司财务票据管理规定

公司财务票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与货币资金相关票据的统一管理,规范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注销等环节的使用,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支付结算办法》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XX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各分公司。
第三条票据包括现金收据和金融类票据。
第四条财经管理部应建立健全票据管理制度,设置票据登记簿,对各种票据购买、使用、作废、结存等事项进行详细登记,定期对库存票据进行核查,保证票、款、帐、表相符。
如有丢失或差错,应查明原因,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印制、转借、转让和代开票据,不得拆本使用票据,不得自行扩大票据的使用范围。
第六条票据相关岗位人员工作调动或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并做出交接记录。
未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离职。
移交后发现原经办票据中的问题,仍由原移交人负责。
第二章现金收据的管理第七条现金收据是指单位或个人收到现金或财物时向对方出具的凭据,也称收条。
第八条财务助理为现金收据管理人员,应设立现金收据登记簿,对现金收据的购买、领用和缴销事项进行详细登记。
第九条现金收据管理人员需及时掌握现金收据的库存量,若库存不够时,应及时提交申购。
第十条现金收据管理人员必须保管好未使用的空白现金收据,在现金收据未被领用前不得预先加盖财务印章,发现空白现金收据遗失,应及时向财务负责人汇报并查明原因,办理有关挂失手续。
第十一条现金收据使用人根据需要申请使用现金收据,每次只能领用一本。
现金收据领用采用交旧领新的方式,在领取新现金收据时需交销原现金收据,原现金收据未核销者不能领用新现金收据。
第十二条现金收据使用人在领用现金收据时,须办理书面领用手续,领用申请上应注明所领票据的种类、数量及用途等,经财务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发放现金收据。
第十三条现金收据领用时,应先清点,如有少联、缺份、错号等问题,应整本退回。
第十四条现金收据使用人员必须保管好未使用的空白现金收据,在现金收据未被使用前不得预先加盖财务印章,发现空白现金收据遗失,应及时向财务负责人汇报并查明原因,办理有关挂失手续。
票据的管理制度_票据的管理制度规定

票据的管理制度_票据的管理制度规定票据的管理制度篇1一、确定专人对票据进行管理,负责票据的领发、登记、核销和保管工作。
二、领用票据应遵照“凭证核发,限量供应,核旧领新,限时缴存,票款同行,定期清理”的管理原则。
三、严格规范使用票据。
严格区分收费票据(专用票据)和内部往来结算收款收据的使用;财政所内部各经管人员领用的票据不得串用;要做到一事一据、一次一据、一人(户)一据,不得混杂开具;填写时应逐项、逐栏填列,书写工整,字迹清晰、票面整洁,不得涂改、挖补、撩草,金额大小写书写规范一致准确,对填错的发票,各联应加盖“作废”戳记,保存备查;票据记账联和收据联须印章齐全。
四、严肃内部牵制纪律。
票据管理员不得领用票据,经管现金收支业务不得兼任票据管理员,做到管票的不用票,用票的不管票;票据管理员在核销票据时凭相关责任人在票据存根核签后方可核销。
五、严禁收入款项的坐收坐支和体外循环,严肃资金解缴纪律,严格按规定时限缴存收入。
六、票据管理员要建立票据领用核销登记薄,实行领、核双项签字;要经常盘点结存的票据,及时向主管部门核销、领用票据,确保票据供应;要每季组织清查,并向所长报告票据领、发、核、存情况。
七、财政分局至少每半年结合内部审计、业务评比开展票据全面清理盘点,实行重大事项的报告制度,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要专柜保存票据,确保票据安全;核销的票据存根要纳入单位会计档案立卷归档。
票据的管理制度篇2为进一步规范我校的票据管理工作,根据《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财政票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明确学校票据购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印发江苏省票据年检办法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票据的管理会计室是学校各类票据的管理部门,校内所有票据由会计室向市财政局领购,并指定专人负责票据的领用、发放、保管、缴验、销毁、检查、监督等日常管理工作。
二、票据的种类目前我校使用的财政票据有徐州市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通知书,徐州市政府非税收入收款收据。
2023年票据使用管理规定

2023年票据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票据的使用和管理,维护金融秩序,保护票据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票据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及其他法人组织使用和管理票据的行为。
第三条票据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尊重市场规则,保证票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四条票据的使用和管理应当依法开展,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票据的发行和交付第五条金融机构在票据市场上发行票据,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确保票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六条票据应当按照规定的票面金额发行,不得超过当事人约定的金额。
第七条票据的发行应当保证持票人的特定权益,明确票据的类型、内容、期限等信息。
第八条票据的交付应当以书面形式为准,同时可以采用电子方式进行交付,电子方式交付的票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
第三章票据的背书和转让第九条持票人可以对票据进行背书,背书应当注明具体的转让对象和日期。
第十条票据的背书可以通过书面形式,也可以通过电子方式进行,电子方式背书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
第十一条票据转让应当在票面背书上明确转让的对象和日期,并经过持票人签字或者电子签名确认。
第十二条票据转让人应当保证被转让人对该票据享有合法权益,对于票据转让可能引起的纠纷,应当负有相应的责任。
第四章票据的质押和质权第十三条票据持有人可以将票据作为质押物进行质押,质押的票据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进行保管。
第十四条票据质押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确保质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票据质押权的行使受到法律保护,质押人和质押权人应当依法履行各自的权益和义务。
第五章票据的支付和兑付第十六条票据的支付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期限进行,不得违反约定。
第十七条票据的兑付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和时间进行,兑付人应当履行兑付义务,保证票据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财政票据管理规定(5篇)

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财政票据行为,加强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和单位财务监督,维护国家财经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票据的印制、领购、发放、使用、保管、核销、销毁及监督检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票据,是指由财政部门监(印)制、发放、管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时,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
财政票据是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财政部门是财政票据的主管部门。
财政部负责全国财政票据管理工作,承担中央单位财政票据的印制、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指导地方财政票据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财政票据的印制、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指导下级财政部门财政票据管理工作。
省级以下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财政票据的申领、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五条财政部门应当积极推进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依托计算机和网络技术手段,实行电子开票、自动核销、全程跟踪、源头控制,提高财政票据管理水平。
第二章财政票据的种类、适用范围和内容第六条财政票据的种类和适用范围如下:(一)非税收入类票据1.非税收入通用票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
2.非税收入专用票据,是指特定的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特定的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专用凭证。
主要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政府性基金票据、国有资源(资产)收入票据、罚没票据等。
3.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是指实施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行政事业单位收缴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
(二)结算类票据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时开具的凭证。
票据使用管理规定

票据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票据的使用和管理,提高票据管理的效率和安全性,保护票据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各类企事业单位、金融机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的票据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票据包括纸质票据和电子票据。
纸质票据包括支票、汇票、本票、银行本票、债券、股票等。
电子票据指以电子形式保存和使用的票据。
第四条票据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合法合规、规范有序的原则。
第五条票据使用和管理的具体事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以及本规定的规定进行。
第六条票据的颁发人、持票人和承兑人等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依法行使票据权利及履行票据义务。
第二章票据的基本要求第七条票据的格式和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及行业规定,并应当确保真实准确、完整清晰。
第八条票据上应当注明票据种类、票据金额、出票日期、到期日期、出票人、收款人等基本信息,并应当用统一的标志、格式和字体。
第九条纸质票据应当经过合法授权的生产厂家或单位生产,并应当采用防伪措施和防伪技术。
第十条票据上的信息应当完整清晰、不得涂改、抹去、涂改、篡改。
第十一条票据上的签名应当真实有效,且应当由授权签发人签署。
第三章票据的使用和传递第十二条票据的使用和传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票据应当用途明确,限于凭证结算和财务管理,不得用于非法用途;(二)票据应当安全保管,避免遗失、被盗、被篡改等风险;(三)票据的传递应当按照承兑、背书和交付的顺序进行。
第十三条票据的传递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包括交付、背书、承兑等。
第十四条承兑人应当按照票据的规定对票据进行承兑,并承担承兑责任。
第十五条票据经背书后,应当及时办理登记手续,并妥善保管背书票据。
第十六条纸质票据应当保管在专用票据箱或票据柜内,票据的保管人应当有明确的责任。
第十七条电子票据的保管应当采取技术措施保护票据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并及时备份。
第十八条票据的使用和传递应当经过相应的记录和审核,并可以随时进行检查和查询。
财务票据管理规定(三篇)
财务票据管理规定一、目的和范围为了规范财务票据的管理,提高财务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财务部门负责的票据管理工作。
二、责任部门和人员1. 财务部门是票据管理的责任部门,负责票据的统一印制、分发、使用和归档等工作。
2. 财务主管是票据管理的责任人,负责监督和管理财务票据的使用、流转和销毁等工作。
三、票据的印制和分发1. 财务部门按照需要定期印制各类财务票据,并记录印制数量、使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等信息。
2. 财务主管负责将印制好的财务票据按照需要分发给相关部门或人员使用,并记录分发数量和使用人员名单等信息。
四、票据的使用和归档1. 使用财务票据的部门或人员应按照规定使用,严禁私自盖章、乱填写或私自销毁等行为。
2. 财务主管负责监督财务票据的使用情况,及时核查和记录票据的使用情况。
3. 使用完毕的财务票据应及时归档,按照类别进行分类归档,并做好相应的记录和标识。
五、票据的销毁和报废1. 财务主管负责定期检查财务票据的存货情况,并及时进行销毁和报废。
2. 财务主管应按照规定程序销毁财务票据,将已使用完毕的财务票据进行焚烧或撕毁等方式进行销毁。
3. 财务主管应及时报废已过期或损坏的财务票据,并做好相应的记录和汇总。
六、违规处理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财务主管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停止使用财务票据等处罚措施。
对于严重违规行为,财务主管有权向公司领导提报,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七、附则1. 涉及金额较大或重要性较高的财务票据,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进行管理。
2. 落实财务票据管理的责任人应具备相关的财务管理知识和技能,做到严格遵守规定、及时执行和有效监督。
以上为财务票据管理规定,如有需要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和完善。
财务票据管理规定(二)一、总则为规范财务票据的管理,确保财务票据真实、准确、完整、合理地记录和反映各项财务事项,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票据管理相关规定
票据管理相关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1.1 本规定的目的是规范和完善企业的票据管理制度,确保企业的票据管理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保障企业财务的安全性和准确性。
1.2 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2.1 本规定适用于企业所有的票据管理活动。
2.2 所有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定,依法使用、保管和管理票据。
第二章票据的种类和用途第三条票据的种类3.1 票据包括但不限于支票、汇票、本票、存折、存单、信用证以及其他具有经济性质的证券等。
3.2 票据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填写,并经过有效的签名、盖章等授权手续。
第四条票据的用途4.1 票据的用途包括但不限于资金支付、资金收取、账务记录等。
4.2 票据使用时应当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得进行虚假操作。
第三章票据的管理标准第五条票据的申领和分发5.1 票据的申领应当符合公司内部规定,并经过专人审核和批准,严禁擅自领取或分发票据。
5.2 票据的分发应当记录发票日期、票据种类、发票数量、领取人员等相关信息,并进行签名确认。
第六条票据的填写和归档6.1 票据的填写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企业内部规定进行,确保票据的准确性和规范性。
6.2 票据的归档应当按照票据种类和归档周期进行分类、整理和存储,并确保票据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七条票据的保管和使用7.1 票据的保管应当由专人负责,确保票据的安全和防止票据被丢失、损毁等情况。
7.2 票据的使用应当符合企业的内部流程和规定,必须经过相关授权和审批手续。
第八条票据的转让和挂失8.1 票据的转让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并经过有效合同的签订和相关手续的办理。
8.2 票据丢失或被盗时,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报案,并按照规定办理挂失手续。
第四章票据管理的考核标准第九条票据管理的责任和义务9.1 各部门应当明确票据管理工作的责任和义务,确保票据的合法、规范和安全使用。
票据管理相关规定
票据管理相关规定
票据管理是指对公司或个人在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各类票据进行有效的管理和记录。
下面是一些票据管理的相关规定:
1. 会计法规定,企业所有的经济业务都要依据票据,即购销合同、发票、付款凭证等,进行记账和结算。
企业应当保存原始票据及其副本。
2. 票据的格式和内容需要符合法定要求,例如对于发票,必须包括发票的名称、编码、金额、开票单位和购买单位等信息。
3. 发票的开具必须符合税务部门的要求,包括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等要求。
4. 票据管理应当建立完善的制度,明确票据的开具、登记、核对、存储、盘点等各个环节的责任和流程。
5. 票据管理应当建立相应的内部控制机制,包括对票据的编号、使用、核对等方面的控制,以确保票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6. 票据的保存期限根据不同的票据类型和国家法律规定而定。
通常情况下,企业应当保存至少5年以上。
7. 票据的销毁也需要符合相关的规定,例如需要有专门的销毁程序和记录,并保留相应的销毁证明。
总之,票据管理是企业经营活动中必须要遵循的重要规定,其合规性对于企业的经营和税务管理都具有重要影响。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票据管理制度,并确保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票据的开具、登记、存储、销毁等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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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使用管理规定
票据使用管理规定一、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单位和个人在业务往来中涉及使用票据的情况。
二、票据的定义票据是指包括但不限于纸质、电子等形式的凭证,作为经济事项发生、确认和处理的依据。
三、票据的种类1. 收款凭证:包括现金收款凭证、银行转账收款凭证等。
2. 付款凭证:包括现金付款凭证、银行转账付款凭证等。
3. 支付凭证:包括支票、汇票等。
4. 结算凭证:包括结算单、对账单等。
四、票据的开具原则1. 票据应当真实、准确地反映经济事项的发生和处理情况。
2. 票据应当按照业务需要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开具。
3. 开具人应该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权限,确保开具的票据合法有效。
五、票据的登记和保管1. 所有开具的票据应当及时登记,记录票据的种类、编号、金额、开具日期等信息,并进行归档保存。
2. 纸质票据应当妥善保管,避免遗失、损毁或被盗。
3. 电子票据应当使用安全可靠的系统进行存储和管理,确保信息不被篡改或泄露。
六、票据的使用限制1. 每张票据只能用于一次交易,禁止重复使用。
2. 票据的金额应当与实际交易金额相符,不得进行恶意虚报或虚增。
3. 票据的使用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税收、财务等要求。
七、票据的作废1. 票据遗失、损毁或出现错误时,应当及时作废,并办理补充、更正手续。
2. 作废票据应当进行注销和销毁,避免被他人冒用或盗用。
八、票据的验真1. 收款方应当仔细核对票据的真实性,判断其是否经过授权和合法开具。
2. 可以通过查询票据的编号、验证票据的加密信息等方式进行验真。
九、票据的审核和审批1. 票据的开具应当按照相关制度和授权程序进行审核和审批。
2. 严禁私自开具票据和乱用票据,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十、票据的归档和保存1. 所有票据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归档和保存。
2. 归档的票据应当妥善保存,便于查询和检查。
十一、票据的销毁1. 票据的保存期限满后,应当按照规定进行销毁。
2. 销毁票据应当进行记录,确保票据不再被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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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管理规定为了加强票据管理,维护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制定了相关管理办法,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财政票据管理规定如下一、票据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相互制约、严格稽核”的管理制度,发票必须由会计统一购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购买和印制,若有违反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二、票据使用时,必须按照规定程序逐项填写齐全,文字要清晰、工整,多联票据必须一次复写,内容要一致合法,严禁分次复写、套写;收费项目要按规定项目填开,不得提高收费标准或乱收费,各种票据严禁涂改、刮擦、挖补等。
开具的收入票据每个月末及时向会计结报。
三、票据领取、发放、核销时要进行登记《票证结报手册》并签名,会计每月末要进行核对账面结存数和实际库存数,防止票据丢失。
四、所有收入款项要及时交出纳统一存入局账户,各科室领取的票据原则上每月结报一次。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财政票据行为,加强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和单位财务监督,维护国家财经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票据的印制、领购、发放、使用、保管、核销、销毁及监督检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票据,是指由财政部门监(印)制、发放、管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时,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
财政票据是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财政部门是财政票据的主管部门。
财政部负责全国财政票据管理工作,承担中央单位财政票据的印制、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指导地方财政票据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财政票据的印制、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指导下级财政部门财政票据管理工作。
省级以下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财政票据的申领、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五条财政部门应当积极推进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依托计算机和网络技术手段,实行电子开票、自动核销、全程跟踪、源头控制,提高财政票据管理水平。
第二章财政票据的种类、适用范围和内容第六条财政票据的种类和适用范围如下:(一)非税收入类票据1.非税收入通用票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
.非税收入专用票据,是指特定的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特定的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专用凭证。
主要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政府性基金票据、国有资源(资产)收入票据、罚没票据等。
.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是指实施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行政事业单位收缴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
(二)结算类票据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时开具的凭证。
(三)其他财政票据1.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是指国家机关、公益性事业单位、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其他公益性组织依法接受公益性捐赠时开具的凭证。
.医疗收费票据,是指非营利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服务取得医疗收入时开具的凭证。
.社会团体会费票据,是指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向会员收取会费时开具的凭证。
.其他应当由财政部门管理的票据。
第七条财政票据包括非定额和定额两种形式。
非定额财政票据应当包括票据名称、票据编码、票据监制章、项目、标准、数量、金额、交款人、开票日期、联次及其用途、开票单位、开票人、复核人等内容。
定额财政票据应当包括票据名称、票据编码、票据监制章、金额、开票日期、联次及其用途等内容。
第八条非定额财政票据一般设置三联,包括存根联、收据联、记账联,各联次采用不同颜色予以区分。
定额财政票据一般设置两联,包括存根联、收据联。
存根联由开票方留存,收据联由支付方收执,记账联由开票方留做记账凭证。
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属于非定额财政票据,一般设置五联,包括回单联、借方凭证、贷方凭证、收据联、存根联。
回单联退执收单位,借方凭证和贷方凭证分别由缴款人、收款人开户银行留存,收据联由缴款人收执,存根联由执收单位留存。
第三章财政票据的印制第九条财政票据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监(印)制。
第十条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确定承印财政票据的企业,并与其签订印制合同。
财政票据印制企业应当按照印制合同和财政部门规定的式样印制票据。
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财政票据。
第十一条印制财政票据应当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确定的防伪专用品。
禁止私自生产、使用或者伪造财政票据防伪专用品。
第十二条财政票据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式样的财政票据监制章。
财政票据监制章的形状、规格和印色由财政部统一规定。
禁止伪造、变造财政票据监制章,禁止在非财政票据上套印财政票据监制章。
第十三条财政票据应当使用中文印制。
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票据,可以加印一种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
有实际需要的,可以同时使用中外两种文字印制。
第十四条财政票据印制企业应当建立票据印制管理制度和保管措施,对财政票据式样模板、财政票据监制章印模、防伪专用品等的使用和管理实行专人负责,不得将承印的财政票据委托其他企业印制,不得向委托印制票据的财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财政票据。
第十五条印制合同终止后,财政票据印制企业应当将印制票据所需用品、资料交还委托印制票据的财政部门,不得自行保留或者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六条禁止在境外印制财政票据。
第十七条财政票据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
全国统一式样的财政票据换版时间、内容和要求,由财政部确定;非全国统一式样的财政票据换版时间、内容和要求,由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分别确定。
财政票据换版时应当进行公告。
第四章财政票据的领购与发放第十八条省级以下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用票需求,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向上一级财政部门报送用票计划,申领财政票据。
上级财政部门经审核后发放财政票据。
第十九条财政票据实行凭证领购、分次限量、核旧领新制度。
领购财政票据,一般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
第二十条首次领购财政票据,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
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应当提交申请函、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填写《财政票据领购证申请表》,并按照领购财政票据的类别提交相关依据。
领购非税收入类票据的,应当根据收取非税收入的性质分别提交下列依据:(一)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提交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文件复印件;(二)收取政府性基金的,提交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收取政府性基金的文件复印件;(三)收取国有资源(资产)收入的,提交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批准收取国有资源收入的文件复印件,或者有关部门批准出租、出借、处置国有资产的文件复印件;(四)收取罚没收入的,提交证明本单位具有罚没处罚权限的法律依据。
领购其他财政票据的,分别提交下列依据:(一)领购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提交本单位符合接受捐赠条件的依据;(二)领购医疗收费票据的,提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以及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文件复印件;(三)领购社会团体会费票据的,提交社会团体章程以及收取会费的依据;(四)同级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条受理申请的财政部门应当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单位,核发《财政票据领购证》,并发放财政票据。
《财政票据领购证》应当包括单位基本信息、使用的财政票据名称、非税收入项目(含标准)、文件依据、购领票据记录、审核票据记录、作废票据记录、票据检查及违纪处理记录、销毁票据记录等项目。
第二十二条再次领购财政票据,应当出示《财政票据领购证》,提供前次票据使用情况,包括票据的种类、册(份)数、起止号码、使用份数、作废份数、收取金额及票据存根等内容。
受理申请的财政部门审核后,核销财政票据存根,并发放财政票据。
第二十三条领购未列入《财政票据领购证》内的财政票据,应当向原核发领购证的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交相应材料。
受理申请的财政部门审核后,应当在《财政票据领购证》上补充新增财政票据的相关信息,并发放财政票据。
第二十四条财政票据一次领购的数量一般不超过本单位六个月的使用量。
第二十五条财政部门发放财政票据时,对按照规定可以收取工本费的,收取后应当缴入同级国库,纳入预算管理。
第五章财政票据的使用与保管第二十六条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管理财政票据,建立票据使用登记制度,设置票据管理台账,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票据使用情况。
第二十七条财政票据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做到字迹清楚、内容完整真实、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
填写错误的,应当另行填写。
因填写错误等原因而作废的财政票据,应当加盖作废戳记或者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各联次,不得擅自销毁。
第二十八条填写财政票据应当统一使用中文。
财政票据以两种文字印制的,可以同时使用另一种文字填写。
第二十九条财政票据使用单位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擅自销毁、涂改财政票据;不得串用财政票据,不得将财政票据与其他票据互相替代。
第三十条省级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发放使用,但派驻外地的单位在派驻地使用的情形除外。
第三十一条财政票据应当按照规定使用。
不按规定使用的,付款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款项,财务部门不得报销。
第三十二条财政票据使用完毕,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填写相关资料,按顺序清理财政票据存根、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财政票据存根的保存期限一般为5年。
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报经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查验后销毁。
保存期未满、但有特殊情况需要提前销毁的,应当报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批准。
第三十三条尚未使用但应予作废销毁的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登记造册,报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核准、销毁。
第三十四条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职权变更,或者收费项目被依法取消或者名称变更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15日内,向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的变更或者注销手续;对已使用财政票据的存根和尚未使用的财政票据应当分别登记造册,报财政部门核准、销毁。
第三十五条财政票据或者《财政票据领购证》灭失的,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查明原因,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并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登报声明作废。
第三十六条财政部门、财政票据印制企业、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设置财政票据专用仓库或者专柜,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确保财政票据安全。
第六章监督检查及罚则第三十七条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政票据监督检查制度,对财政票据印制、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十八条财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向被检查单位收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