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贪污犯罪的认定

合集下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
解释
正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已于2000年6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20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0年7月8日起施行。

二000年六月三十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
(2000年6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20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15号
为依法审理贪污或者职务侵占犯罪案件,现就这类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共犯论处。

第二条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

第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

——结束——。

贪污罪的相关规定

贪污罪的相关规定

贪污罪的相关规定一、《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对贪污罪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对贪污罪的处罚的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二、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是指因承包、租赁、聘用等而管理、经营国有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共同受贿案件中受贿数额认定问题的研究意见全文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共同受贿案件中受贿数额认定问题的研究意见全文是什么

最⾼⼈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共同受贿案件中受贿数额认定问题的研究意见全⽂是什么最⾼⼈民法院研究室经研究认为对于共同受贿犯罪,被告⼈“受贿所得数额”原则上应当以其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共同受贿数额认定。

有关部门就共同受贿案件中受贿数额认定问题征求最⾼⼈民法院研究室意见。

此意见的全⽂是什么?下⾯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最⾼⼈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共同受贿案件中受贿数额认定问题的研究意见全⽂是什么⼀、问题由来由于经济发展等原因,⽬前对于未区分主从犯的受贿罪简单共犯均按参与额量刑往往导致罪刑失衡,此时,能否按照个⼈实际所得数额量刑,审判实践中争议较⼤,有关部门遂向最⾼⼈民法院研究室征求意见。

⼆、主要争议问题⼀种意见认为,对于未区分主从犯的受贿罪简单共犯,应当按照个⼈实际所得数额量刑,以实现罪刑相当、裁判公正。

我国刑法只规定对于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对于⾮主犯如何处罚,刑法并⽆明确规定,所谓的“部分实⾏全部责任”的理论通说,并不能作为判决的依据。

因此,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对于未区分主从犯的受贿罪简单共犯,应当实事求是地按照其“个⼈所得额”⽽不是“参与额”量刑。

另⼀种意见认为,根据⽴法精神及“部分实⾏全部责任”理论,在共同受贿犯罪案件中,不管主犯、从犯还是简单共犯,均应当根据其参与的共同受贿数额量刑。

三、研究意见及其理由经慎重研究,我们认为,对于共同受贿犯罪,被告⼈“受贿所得数额”原则上应当以其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共同受贿数额认定。

但在难以区分主从犯的共同受贿案件中,⾏贿⼈的贿赂款分别或者明确送给多⼈,且按照各被告⼈实际所得数额处罚更能实现罪刑相适应的,依法按照被告⼈实际所得数额,并考虑共同受贿犯罪情况予以处罚。

主要阐释如下:1.作为原则,对于共同受贿犯罪,应当根据其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共同受贿数额量刑。

关于共同贪污贿赂犯罪的处罚问题,我国⽴法和司法的做法不⼀。

在⽴法上,1952年《中华⼈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朗确规定贪污共犯⼀律根据个⼈所得数额处罚。

共同违法违纪的构成要件

共同违法违纪的构成要件

共同违法违纪的构成要件共同违法违纪的构成要件在法律和纪律体系中,共同违法违纪是指两个或多个人共同参与并实施违法或违纪行为的情况。

共同违法违纪的构成要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共同行为、共同意图、共同结果和共同责任。

一、共同行为共同行为是指两个或多个人在实施违法违纪行为时进行的一系列相互关联的行为。

这些行为可以是同时进行的,也可以是有组织分工的。

共同行为的存在意味着参与者之间存在一定的协作、配合或提供帮助的关系。

二、共同意图共同意图是指两个或多个人在实施违法违纪行为时有共同的故意或目的。

这意味着他们在行为的实施过程中具有相同的意图,并通过共同沟通或默契来达到共同目标。

共同意图可以通过口头或书面交流、行为表现以及任何其他方式得到证明。

三、共同结果共同结果是指两个或多个人通过共同行为和共同意图实现的违法违纪的后果或效果。

这个结果可以是一种实际的行为,也可以是一种后果,比如造成了社会秩序的混乱或给他人带来了损失。

共同结果通常需要与共同行为和共同意图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四、共同责任共同责任是指两个或多个人对于实施违法违纪行为所承担的法律或纪律责任。

在共同违法违纪中,每个参与者都对自己的行为负有责任,并且根据各自的角色和行为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

共同责任可以通过法律法规或组织章程、规章制度进行确认。

值得注意的是,作为个体,在面对共同违法违纪情况时,我们应该保持独立思考和辨别能力,不被群体意识所左右,切勿盲从他人的行为。

对于可能涉及到的违法违纪行为,我们要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法治意识,积极遵守法律法规和组织纪律,不轻易与他人共同参与违法违纪行为。

在总结上述内容时,我们可以看到,共同违法违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共同行为、共同意图、共同结果和共同责任。

这四个要件相互关联、相互影响,在实践中也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面对此类情况,我们应该坚守自己的底线,遵守法律和纪律,不被他人的行为所左右,提高自身的法律素质和纪律观念。

贪污犯罪认定问题研究

贪污犯罪认定问题研究

Legal Sys t em A nd Soci et y —■霾豳I鋈銎一竺!!型!!f叁箜!圭塾金贪污犯罪认定问题研究薛文彬摘要贪污犯罪是一种比较常见的职务犯罪现象。

我国1997年修订刑法时,借鉴了1979年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一条的有关规定,将贪污犯罪和贿赂犯罪从其他类罪中分离出来,作为单独一章独立规定下来,并且根据新形势下惩治此类犯罪的司法实践和客观需要,对贪污犯罪进行了必要的修改、补充和完善。

此次修改、补充和完善,对于打击国家工作人员的贪赃枉法,最大限度地遏制腐败,有着巨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但是不容忽视的是,在司法实践中,具体认定和处理此类犯罪,仍然有不少问题难以理解和把握,诸如贪污罪及其主体的界定、共同犯罪问题、罪与非罪和此罪与彼罪问题等等。

在本丈中,特就上述问题进行探讨,谈一些在办案实践和学习中的相关见解,力求达到有助于司法实践的目的。

关键词贪污犯罪贿赂犯罪职务犯罪中图分类号:D924.3文献标识码:A 贪污犯罪是一种比较常见的职务犯罪现象,此类犯罪不仅容造成恶劣的政治影响,而且造成的经济损失惊人。

我国1997年修订刑法时,借鉴了1979年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一条的有关规定,将贪污犯罪和贿赂犯罪从其他类罪中分离出来,作为单独一章独立规定下来,并且根据新形势下惩治此类犯罪的司法实践和客观需要,对贪污犯罪进行了必要的修改、补充和完善。

在司法实践中,具体认定和处理贪污犯罪,仍然有不少问题难以理解和把握,诸如贪污罪及其主体的界定问题、共同犯罪问题、罪与非罪和此罪与彼罪问题等等。

在此,笔者特就上述问题进行探讨,谈一些自己在办案实践和学习中的一些看法,力求达到有助于司法实践的目的。

一、贪污罪及其主体的界定所谓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利用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贪污罪共犯如何认定

贪污罪共犯如何认定

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贪污罪共犯如何认定贪污罪就是我们在生活中所指的利用自己的公务职权为自己谋得利益接受他人行贿的一种行为,但是贪污罪中也存在共犯的问题,那么贪污罪共犯的认定是怎样的呢?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详细的了解。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务的行为。

一、贪污罪共同犯罪的几种情况贪污共同犯罪,是指两个以上具备贪污罪主体资格的人,利用职务便利,或者具备贪污罪主体资格的人,不具备贪污罪主体资格的人利用其中具备贪污罪主体资格的人的职务便利,共同故意实施贪污犯罪行为。

这里的“具备贪污罪主体资格的人”,是指可以独立构成贪污罪的主体,包括刑法第93条中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以及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具体包括四种人员:(1)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3)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4)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我们认为,贪污共同犯罪根据其主体身份的不同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况:1、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者与国家工作人员内外勾结共同实施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2、具有特定身份者与国家工作人员相互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3、主体都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相互利用职务便利或者分别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相互配合、相互利用,共同实施贪污行为的。

二、贪污共同犯罪的认定共同犯罪的成立必须符合三个条件:(1)共同犯罪的主体条件;(2)共同犯罪的客观条件;(3)共同犯罪的主观条件;同样在贪污罪中共同犯罪的认定也必须符合共同犯罪的三个条件。

论贪污罪共犯中的几种形式

论贪污罪共犯中的几种形式

论,如果上级事先或事中以 “ 罕 ”等方式表明 打j 呼 {
臼己将不管不问,则两者构成j 同贪污犯;如果上 上
级 : I 作人 员只是出于单纯 的 作不负责而不 闻不 问。则两者之间就不宜以共同贪污犯罪论处 。本文
I : 作人员相勾结,分别利J 各 自的职务便利,共同 } j
将本单位财物_法 l为己有的,宜按照他们各 I的 " ! j ; 1
对 丁负有 监督管理义务 的上级 作人 员 “ 』 : 默 认” 容忍 ”下属实施贪污行为能否构成共 同贪污 、“
犯 ,学术界有三种不 同的主张:肯定说、否定说、
贪污 :三是负有监管义务的上级未尽义务致使下级 贪污 的行为。平级或不相隶属的国家1 作人 员的共 _ :
折衷说。肯定说认为:如果上级对部下的贪污行为 视而不见,充耳不 闻,就应该与实施贪污行为者构 成共同贪污犯 。否定说认为,上级的 “ 默认 ” 容 、“
认为上级 作人员 “ I : 默认” 容忍 ” 卜 、“ 属实施贪污
行为的定性应 当以土观故意为切入点,而不应该一 概 肯定或否定。我们可以如此定性,如果上级。作 。 I : 人员在主观上对下级的犯罪结果只是抱有过失的心 理态度,就可以断定该上级 作人员在主观上为过 J : 失,即无法构成贪污罪的共犯,因为根据我国刑法 的规定, 火犯罪与故意犯罪不能构成共同犯罪( 过 排
维普资讯
第8 第 1 卷 期
20 2月 06年
辽 宁 工 学 院 学 报
J u n l f io igI si t f e h oo y o ra a n n tueo c n l g o L n t T
V 1 8。 o 1 o . N .
般而言,贪污共同犯罪作为一种职务犯罪,

贪污犯罪认定问题研究

贪污犯罪认定问题研究

国家工 作人 员相互 勾结 , 利用 国 家工作 人员 的 务之便 , 共同实
主 要集 中在《 刑法》 第三 百八十二 条 , 条规定 的贪污 罪主体 主要 施 贪污 行 为的情 形 这种 情 形通 常情 况下 又I 做 内外勾 结的 贪 该 t { 包 括两种 ; 一是“ 国家工作 人员” 这是普 通贪污 罪主体 的规 定: , 二 污 共 同犯罪 。 前一种 情 形的共 同犯 罪人 , 对 在理 论和 实践 中并无 是 “ 国家机 关 、 受 国有 公司 、 企业 、 业单位 、 民团体委 托管 理 、 事 人 争议 。对于 后一 种情 形 的共 同犯罪 人所 构成 的共 同犯 如 何定
有 公 司、 企业 、 事业单 位 需要委派 一些有 管理经 验的人 员到私 营 、
民营公 司 、 企业 中从事 组织 、 理 、 管 监督等 工作 , 一部 分人 员也 合的共 同贪污犯 罪 。这 是指 具有特 定 身份 的 国家工 作人 员与非 这
应 成 为贪污罪 的主 体 。 我国 1 9 9 7年刑法 对贪 污犯 罪主 体的规 定
不容忽视 的是 , 司法 实践 中, 在 具体认 定和 处理 此类犯 罪 , 仍然有 不 少 问题 难以理 解 和把握 , 诸如 贪 污罪及 其主体 的界定 、 共同犯罪问题、 罪与非罪和此罪与彼罪问题等等 在本文中, 特就上述 问题进行探讨, 谈一些在办案实践和学习中的相关 见解, 力求达 到有助 于 司法 实践的 目的 。 关键 词 贪 污犯 罪 贿赂 犯 罪 职 务犯 罪
了“ 其他 依照法律 从事 公务” 一句话 , 这 主要 是把 国家工作 人 员和 以国家 工作 人员 论 的那一 部分 国家 工作 人员 以外 的 国家工 作人 员包括 进去 。 “ 对 其他 依照法 律 从事 公务 ” 的理解 , 比较 典 型的一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共同贪污犯罪的认定
马永顺律师推荐
所谓共同贪污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贪污犯罪行为。

它有以下特点:一是贪污行为人必须是两个人(含二人)以上,二是行为人共同实施了非法占有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的行为;三是行为人之间具有共同贪污的故意;四是各共同贪污犯罪人在共同故意支配下,彼此联系,互为条件;五是共同贪污行为造成了总和犯罪结果。

即贪污总额是每个共犯共同故意造成的统一结果。

认定共同贪污犯罪时,除掌握其特点外,还应注意以下问题:
1、贪污共犯中,必须包括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

就贪污共犯的组成而言,包括以下情形:一是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组成的贪污共犯;二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之间组成的贪污共犯,三是上述两种人员之间组成的贪污共犯;四是与上述一、二类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人员;五是受国有单位委派的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之间组成的贪污罪共犯;六是受国有单位委派的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与该非国有单位中人员组成的贪污共犯。

2、共同贪污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对象,是公共财物或非国有单位的财物。

3、共同贪污属于贪污情节较重范畴。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