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doc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故意或过失实施污染土地、水体、大气等生态环境或者破坏森林、珍贵树木、濒危动物、野生动物、水产品、耕地、矿产等自然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节规定了共14个罪名。
一、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第338条)(一)概念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反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特征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管理活动。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
首先,行为的对象为危险废物。
其次,必须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再次,实施了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处置上述危险废物的行为。
最后,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
3、犯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亦可构成本罪。
4、主观方面为过失。
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第341条第1款)(一)概念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是指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
在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过程中,误捕、误杀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的,不构成本罪,可作为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的情节考虑。
(二)特征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管理活动。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
首先,行为的对象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其次,行为违反了《野生动物保护法》及其他保护野生动物法规。
环境法律责任

环境刑事责任
• 第三百四十四条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非
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的,处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 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环境刑事责任
• 第三百四十五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
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 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 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 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环境民事责任
行为“违法性”要件之突破 我国民法通则第124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 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 任。 环境保护法第41条第一款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 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 失。 排污企业未超标排放污染物而造成污染危害的,应当承担 民事责任,免除的仅仅是行政和刑事责任。因为,排污企 业未超标排污并不能保证不造成污染危害,当出现下述情 况时,也可能造成污染危害:
侵权责任法之规定
• 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
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 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 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四条 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 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 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环境刑事责任
• 第三百四十二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
知识点三环境资源犯罪的主要罪名及其刑事责任

知识点三环境资源犯罪的主要罪名及其刑事责任一、我国环境刑事立法的状况大约经历了三个阶段:1、民法、行政法和刑法交互使用阶段(1979-1988年)2、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补充使用阶段(1988-1997年)3、刑法典修订实行阶段(1997年以后)二、我国《刑法》中环境犯罪主要罪名及其刑事法律责任刑法第六章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规定的14种罪名:(1)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第338条)(2)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物罪;(3)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第339条)(4)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第340条)(5)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6)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7)非法狩猎罪(第341条)(8)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第342条)(9)非法采矿罪;(10)破坏性采矿罪(第343条)(11)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第344条)(12)盗伐林木罪;(13)滥伐林木罪;(14)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林木罪(第345条)环境犯罪还包括以下几种罪名:刑法第九章“渎职罪”规定的:(1)违法发放林木许可证罪(第407条)(2)环境监管失职罪(第408条)(3)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第410条)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六节规定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第228条)(一)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新《刑法》第338条规定的。
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
1、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管理制度。
本罪的对象:危险废物2、客观方面危害行为的具体表现: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危险废物。
危害行为的危害结果是: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
浅析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特征与对策

浅析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特征与对策陈薇薇摘要:当前,我国将生态体系建设放在了国家建设当中的首要位置,强调任何行为都不能够以牺牲环境资源为代价。
国家在对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上的处理也开始越来越严格,移送公检法的案件也开始逐年上升,但是在这个过程中仍然会存在一些问题。
本文将针对破坏环境资源但最的特征与对策进行详细的说明。
关键词:犯罪;破坏环境资源;特征与对策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将绿色发展的概念提到了十分重要的位置上。
国家开始大力严抓环保,不仅相关的政策、法规相继出台,各个地区也开始对破坏环境犯罪进行严厉的打击。
公检法对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的案件的关注度越来越高,这使得相关的法律法规进一步的完善和发展,以此来快速推进国家在环境资源上的建设与监督。
一、环境资源犯罪案件的特点环境资源类犯罪案件的特征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点:涉及的罪名相对集中、犯罪主体的特征明显;犯罪手段隐蔽;后果严重以及出现轻刑化趋势[1]。
环境资源犯罪当中大部分的案件都是和環境污染相关的,还有的非法占用农用地、非法狩猎、滥砍滥伐等。
这些案件大多发生在一些资源较为丰富,但管制较少的边缘城市地带,犯罪者大多是教育程度较低的农民,他们的法律意识淡薄,往往会受到利益的诱惑而做出违法犯罪行为。
再加上为了在非法勾当中,尽量减少被发现的可能,经常会选择一些偏僻的地区作案,这就导致在案件侦查的过程当中产生一些困难。
但是这种方式造成的问题往往是不可逆的,会对人们的生活以及社会的发展产生很大的影响。
这类案件在收集证据过程当中存在一定困难,因而造成轻刑化现象的产生。
二、惩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的困境(一)现行法律对此类犯罪存在界定困境环境污染案件在发生之后,相关人员在进行实地侦查的过程中,往往很难对环境污染进行一个正确的界定。
虽然在整个相关环境污染的法律条文当中,对环境污染的类型和程度做出了一定的规定,但是在实际的工作当中由于情况的复杂导致此类工作在进行过程当中,由于受到不可抗力的影响而造成一定的界定偏差,这就导致很多环境污染案件在侦查过程中很难被定性。
论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论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论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一、引言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其行为主要针对破坏、污染、浪费自然环境和资源。
本文旨在对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进行全面深入的探讨,从定义、构成要件、刑事责任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二、定义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破坏环境资源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环境保护、资源保护措施,或者违反环境保护、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造成环境和资源的严重损害或者浪费的行为。
三、构成要件1.故意或过失行为:犯罪主体必须是故意或过失的行为才能构成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2.破坏环境资源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环境保护、资源保护措施:犯罪行为必须违反环境保护、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并导致环境和资源的严重损害或浪费;3.严重损害或浪费环境和资源:犯罪行为必须对环境和资源造成严重的损害或浪费,不仅仅是轻微的破坏。
四、刑事责任1.故意犯罪:对于故意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犯罪行为,根据破坏的严重程度,可以处以罚金、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刑罚;2.过失犯罪:对于过失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犯罪行为,根据过失的轻重程度,可以处以拘役或者罚金的刑罚;3.其他刑事责任:犯罪行为造成重大环境灾害或者资源浪费,还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犯罪主体进行其他刑事责任的追究。
附件:本文档附带有相关案例分析及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司法解释。
法律名词及注释:1.破坏环境资源保护法律、法规:指相关的环境保护、资源保护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节约利用法》等;2.严重损害:指对环境和资源造成明显、严重的破坏或损失;3.浪费:指对资源进行不合理、过度的使用,导致资源浪费和不可挽回的损失。
环境犯罪产生的原因

环境犯罪产生的原因作为社会发展和工业化过程中产生的负面效应,环境犯罪产生的原因应该是多层次、多方面的。
那么,环境犯罪产生的原因是什么?下面就由店铺告诉大家环境犯罪产生的原因吧!环境犯罪产生的原因一、环境犯罪产生的根本原因一方面,环境问题的最大特色在于其涉及高度的科技背景。
许多环境上的危害行为或产品往往是在长年累月后才被发现。
同时在对环境污染行为举证中,对生产行为和客观上存在的人身或者环境恶化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认定上也格外困难,举证时我们常常发现这已经不是一个单纯了法律问题而是涉及到很多自然科学领域的待证明课题,并且很多是其他学科中就现有的研究水平无法给出一个准确答案的证明问题。
因此也无法在审判中以明确证据出现来认定被告人应负法律责任。
另外,理想的环境品质的设、环境影响的评估、环境改善的认定等,也涉及科技水平的衡量标准。
在环境质量标准没有出台之前,环境决策者的决策难免会有偏差。
因此,科学技术的发展水平、环境质量的科技标准等直接影响环境问题。
另一方面,在国家进行工业化的过程中,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急速提高,人类改造自然的能力也得到了迅猛提升,各种生产机械和生产工具的出现,使得大自然在人类面前似乎变得柔弱了很多,人类运用科技能力能够对自然进行各种破坏和掠夺。
在工业化的过程中,为了获取生产原料和场所,世界各国的生产者都采用大规模的垦殖、采矿以及砍伐树木等方式对自然进行掠夺并且丝毫没有修复的意图。
同时,为了经济利益和效率,各国普遍将在生产和生活中产生的大量废料和垃圾不加任何处理的排入自然中,形成了全球性的严重城市和工业区的环境污染,而且环境污染发展的速度迅速超过了自然环境破坏的速度。
化学工业尤其是有机合成化学工业生产了大量的化学品,人工摄取的化学品的种类与日俱增,而其中不少是有毒、有害及难以降解的生物化学品。
这些化学品进入环境,在环境中扩散、迁移、累积转化,对人体健康造成了严重威胁。
在环境污染十分严重的情况下,各种污染物质或通过食物链进入人体,或在特定气候条件下造成危害,最终损害体健康,威胁人类的生存和发展。
对环境破坏者的处罚规定

对环境破坏者的处罚规定环境破坏行为的定义环境破坏行为是指对自然环境、生态系统和自然资源进行任何负面影响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污染、破坏、开采和非法利用等。
处罚措施对环境破坏者采取以下处罚措施,以惩罚其违法行为并防止环境破坏的进一步发生:1. 行政处罚:环境破坏者将受到行政机关的处罚,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等。
2. 刑事处罚:对于严重的环境犯罪行为,环境破坏者将受到刑事法律程序的处罚,包括拘留、罚款、有期徒刑等。
3. 民事赔偿:环境破坏者应承担向受损方赔偿的责任,并赔偿因环境破坏引起的经济损失和生态修复费用等。
4. 公众监督:对环境破坏者的行为应进行公开曝光,并接受公众的监督和舆论监督,以增加其违法行为的社会压力和名誉损失。
5. 教育和宣传:通过加强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提高社会公众对环境保护的意识和环保法律的遵守程度,以预防环境破坏行为的发生。
处罚的执行和监督为确保处罚规定的有效执行和监督,应采取以下措施:1. 法律责任追究:对于未能正确执行处罚规定的执法机关和个人,应追究其法律责任,以保证处罚的公正和执行的可靠性。
2. 环境保护组织的参与:环境保护组织应有权参与对环境破坏者处罚的监督和评估,以确保处罚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3. 多部门合作:相关部门应加强沟通和合作,共同执行对环境破坏者的处罚规定,实现全面的环境保护。
4. 罚款款项的使用:罚款所得应专款专用,用于环境修复、生态保护和环境管理等方面,以保障环境保护资金的有效使用。
总结对环境破坏者的处罚规定主要包括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民事赔偿、公众监督和教育宣传等措施。
为保证处罚的有效执行和监督,应加强法律责任追究、环境保护组织的参与、多部门合作和罚款款项的专款专用等措施。
通过以上举措,我们将能有效地维护环境保护的法律权益,促进可持续发展并改善人类的生活质量。
国务院关于打击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犯罪工作情况的报告

国务院关于打击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犯罪工作情况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务院,国务院,国务院•【公布日期】2023.10.21•【分类】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正文国务院关于打击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犯罪工作情况的报告——2023年10月21日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国务委员兼公安部部长王小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次会议安排,我代表国务院报告2018年以来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和检察、审判机关,依法打击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犯罪(以下简称“环境资源犯罪”)工作情况,请审议。
保护生态环境,建设生态文明,功在当代,利在千秋。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开展了一系列开创性工作,决心之大、力度之大、成效之大前所未有,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取得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
我们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一中、二中全会,以及两次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认真执行各项法律规定,不断健全环境资源刑事保护制度和打防管控体系,始终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对环境资源犯罪坚持重拳出击、露头就打,保持高压震慑态势,以打击促进生态环境治理,服务高质量发展,推进美丽中国建设。
一、打击环境资源犯罪的主要成效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工作涉及国务院多个部门,其中公安机关主要承担打击污染环境、破坏土地和矿产资源、破坏动植物资源等犯罪职责。
党的十九大以来,我们牢牢把握“对党忠诚、服务人民、执法公正、纪律严明”总要求,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认真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坚持专项引领、打防并举,重点攻坚、协同治理,紧紧围绕生态文明建设重大任务,紧盯突出环境资源问题,持续推进“昆仑”、“长江禁渔”、打击“沙霸”“矿霸”等专项行动,协同开展部门联动执法,2018年1月至2023年6月,全国公安机关共立案侦办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类犯罪案件26万起,抓获犯罪嫌疑人33万名,2022年比2018年分别上升58.8%、30.3%,2023年上半年同比分别上升9%、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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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正文:
第一章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定义与背景
1·1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定义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是指故意或过失破坏、污染、侵占或者非
法采集环境资源,严重危害生态环境,破坏自然资源的罪行。
1·2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背景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环境资源保护的重要性越来越认识到,但仍然存在一些个人和企业对环境资源进行破坏的行为。
破坏环境
资源保护罪的设立旨在维护生态环境的稳定和健康发展,保护自然
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二章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构成要件
2·1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主体要件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主体可以是个人或者法人,包括自然人、公司、非法组织等。
2·2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客体要件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客体是指受到破坏的环境资源,包括水体、大气、土壤、森林、草原、湿地等自然资源。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行为包括破坏、污染、侵占以及非法采集环境资源等行为。
2·4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结果要件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结果是对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造成严重危害,破坏生态平衡,威胁人类生存和发展。
第三章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刑罚与法律适用
3·1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刑罚种类
根据犯罪的性质和情节轻重,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刑罚包括罚款、拘役、有期徒刑等。
3·2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法律适用条件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法律适用条件主要包括犯罪主体的故意或过失、犯罪行为的客观要件、犯罪结果的主观要件等。
第四章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预防与治理
4·1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预防措施
通过加强环境教育、加强环境监管、加大执法力度等措施,提高公众对环境保护的意识和法律意识,从源头上减少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发生。
通过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完善环境监测机制,加强执法力度,加大处罚力度等措施,依法治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
附件:本文所涉及的附件详见附件清单。
法律名词及注释:
1·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指故意或过失破坏、污染、侵占或者非法采集环境资源,严重危害生态环境,破坏自然资源的罪行。
2·自然资源:指存在于地球表层和地下的各类自然资源,包括水体、大气、土壤、森林、草原、湿地等。
3·生态平衡:指自然界各种生物在特定环境条件下相互制约、相互依存的一种稳定状态。
附件:
●附件1·相关法律法规
●附件2·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案例分析
●附件3·环境资源保护宣传材料
法律名词及注释: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是指故意或过失破坏、污染、侵占或者非法采集环境资源,严重危害生态环境,破坏自然资源的罪行。
●自然资源:指存在于地球表层和地下的各类自然资源,包括水体、大气、土壤、森林、草原、湿地等。
●生态平衡:指自然界各种生物在特定环境条件下相互制约、相互依存的一种稳定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