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公法 名词解释
国际公法名词解释_简答题_案例分析[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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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它是为满足以国家为成员的国际社会需要而产生的,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确定国家间权利义务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
他们是通过国际程序而形成的。
国际法编纂是指国际法的法典化,即把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制定为系统的条文,并且把正在形成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以法典的形式作出规定,以促进国际法的发展。
国家是指由定居在一定范围的领土之上的居民在一个独立自主的政府之下组成的社会。
国家必须具备有固定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政府和主权四个要素,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的主体。
国际争端:国际争端是国际法的两个主体间关于法律上或事实上的论点的分歧,法律上的见解或利益的矛盾对立,国际争端主要是国家之间的争端。
调停由第三方代表在争端当事国间做些有利谈判的斡旋工作,并提出解决争端的建议,并且可以参加谈判。
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那些被各国公认或接受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外交团外交团是由驻在一国的各国外交使节全体组成的团体。
他是礼节性的团体、其团长由到任最早等级最高的使馆馆长担任。
他不具有任何法律职能。
国际组织一般指由若干国家的政府、民间团体或个人为特定的国际合作目的通过协议而创立的常设国际机构。
国际法意义上的国际组织是指由若干个国家的政府为特定的国际合作目的,依据国际条约而设立的国际常设机构,即政府间国际组织。
国家承认即对国家的承认,通常是指既有国家确认某一实体为国际法意义上的国家并表示愿意与之交往的行为。
国家继承是指一国对某一领土的国际关系所负的责任由别国取代。
国家责任:国家责任是指国家对其国际不当行为所应负担的国际法律责任。
国家责任的执行:国家责任的执行是指从事国际不当行为的国家履行因其不当行为而对受害国所负担的有关义务,其目的和作用在于消除国际不当行为的后果,从而有效地维护受害国的权利。
国家债务:国家债务是指被继承国对另一国家、某一国际组织或其他国际法主体所负担的任何的财政义务。
国际公法名词解释

国际公法名词解释第一章导论1、国际法:是与国内法相对应的法律体系,主要高速国家间关系的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体。
2、国际习惯:国家在国际交往中的实践逐渐形成惯例,惯例经过一段时期的前后一致的反复实践,被各国认为具有拘束力,即成为国际习惯。
3、国际法的渊源:是指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第一次出现的地方。
4、国际编纂:是指所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编成化的法典,即为国际法的编纂。
5、威斯特伐利亚公会:结束欧洲三十年战争的会议。
会上缔结了各约,其中确认了国家主权和主权平等、条约必须遵守等近代国际法根本原则,其标志着近代国际法的产生。
6、一般法制原则:指各个法律体系所共同采用的原则。
如时效、善意等。
7、国际法的一元论: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属于同一个法律体系,由此产生产生了两个学派:一是国内优先派(德-范恩、考夫曼、耶利而克等);二是国际法优先派(有规范学派-凯尔逊、菲德罗斯等;连带学8、国际法的二元论: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分别属于两种不同的法律体系。
(德-特里佩尔、斯特鲁普;英-奥本海、费茨摩里斯;意大利-安茨洛蒂;法-卢梭) 9、自执行条约:指条约中明确表示或按其性质不再需要经过国内立法而可以自选在国内生效的重要条约,如美国采用此做法。
10、国际法的效力根据:国际法具有拘束力的根据。
对此问题不同学派有不同回答,我国学者认为国际法的效力根据应是国家之间的协议11、契约性条约:专为缔约国规定权利和义务的条约。
12、造法性条约:专为确立或修改国际法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条约。
第二章国际法的基本原则1、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指那些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适用于国际法的一切效力范围,构成国际法基础并具有强行法性质的法律原则。
2、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即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各平共处。
是中国与印度、缅甸共同倡导的。
1954 月29日中印两国《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间通商和交通协定》。
国际公法名词解释

国际公法名词解释1、国际法:是指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2、国际法主体:是指具有直接享受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和国际法律关系的独立参加者。
3、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那些被国际公认和接受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4、承认:是既存国家以一定的方式对新国家或新政府出现这一事实的确认,并表示愿意与之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的国家行为。
5、国家继承:是指由于领土变更的事实而引起一国的权利和义务转移给另一国的法律关系。
6、国际不法行为:国家的国际不法行为,是指违背该国的国际义务的国家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7、国际责任:主要是指国家对其不法行为所承担的责任。
8、领海:是沿海国家的海岸或内水受国家主权支配和管辖的一定宽度是海水带。
9、国际习惯:是各国在其实践中形成的一种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
10、继承:是指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由一个承受者转移给另一个承受者所受的法律关系。
11、民族自决原则:主要是指在外国奴役和殖民统治下的被压迫民族有自由决定自己的命运,摆脱殖民统治,建立民族独立国家的权利。
12、国家边界:是确定国家领土范围的界线,是分隔一国领土和他国领土,一国领土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以及一国领空和外层空间的界线。
13、毗连区:是沿海国在其领海之外与领海相毗连的海域。
14、公海:指不包括国家的专属经济区,领海或内水或群岛国的群岛水域的全部海域。
15、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国爱的公民或国民的法律资格,它表明一个人同某一特定国家之间的固定的法律联系。
16、引渡:一国应某外国的请示,把在某境内被该外国指控为犯罪或判刑的外国人,移交给该外国审理或处罚的一种国际司法协助行为。
17、庇护:指国家对于遭受迫害而来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和居留,给以保护,并拒绝将他引渡给另一国。
18、国际法的历史发展:国际法是国际关系民展的产物,是随着国际关系的发展而发展的。
江西师范大学国际公法期末考试名词解释

江西师范大学国际公法期末考试名词解释1.国际法: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它是为满足以国家为成员的国际社会需要而产生的.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确定国家间权利义务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
他们是通过国际程序而形成的。
2.国际法的主体:是指能独立从事国际交往和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而且能进行国际求偿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实体。
3、国际法基本原则:不仅有大量的国际文件规定,而且有许多学者著作进行研究,它们都对国际法基本原则作了阐述。
4、国际法编篆:是指国际法的法典化,即把国际习惯的原则、规则和制度制定为系统的条文,并且把正在形成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以法典的形式作出规定,以促进国际法的发展。
5、国家:是指一定范围的领土之上的居民在一个独立自主的政府之下组织的社会。
国家必须具备有固定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政府和主权四个要素,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的主体。
6、单一国:又称单一制国家,是由若干地方行政区域组成的拥有统一主权的国家。
7、复合国: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州、邦、或共和国组成的国家。
8、永久中立国:是指从19世纪初期开始,一些国家先后根据国际条约或国际承认而在对外关系中承担了永久中立的义务,从而使其主权受到了特殊限制。
9、附属国:是主权受他国限制并因而对他国处于从属地位的国家,实践中分为附属国和被保护国等两种类型。
10、独立权:是指国家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外理本国内外事务而不受他国或国际组织的支配和干涉的权利。
11、平等权:是指国家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以平等身份和资格进行国际交住并承受国际权利义务的权利。
12、自卫权:是指国家以武力防卫外国对本国的武力攻击的权利。
13、管辖权: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手段对特定的人、物、事进行管理和处置的权利。
14、国家承认:是指既有国家对新国家产生的事实给予确认,表示愿意与该新国家进行交往,并接受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的行为。
15.国家管辖豁免:是指一个国家不受他国立法、司法、行政管辖,主要是指不受他国的司法管辖,即非经一国同意,他国司法机关不得受理针对该国或该国的行为和财产提起的诉讼,也不得对该国的财产提起诉讼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国际公法名词解释

1.国际法概念是调整国际主体之间的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2.近代国际法的奠基人格老秀斯他所称的万民法是指其拘束效力来自所有国家或许多国家的意志的法律,他所指的万国法即国际法。
3.18世纪末,英国哲学家和法学家边沁提出国际法的名称。
4.1864年丁韪良翻译翻译法国学者惠顿的《国际法原理》为《万国公法》这是国际法最早被介绍到中国。
5.国际法的分类可分为:普遍国际法和区域国际法。
6.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国际法作为一个法律的部门,与国内法不同有它的特殊性。
国际法的特殊性在于: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国际法的制定这主要是国家;在国际上,不存在有组织的超越国家之上的强制机关,而国际法的强制实施只要靠国家本身或通过国家地行动。
另一方面国际法作为法律是与国际礼让有区别的。
认为国际法的效力根据是自然法和国家意志的合一,即国际法的效力一部分是依据自然和理性,另一部分是依据各国的同意。
7.国际法效力的根据是指国际法的效力根据。
格老秀斯派自然法学派认为,国际法就是自然法,或者是自然法的一部分,或者是自然法对国家之间关系的适用;自然成为国际法效力的依据;实在法学派从自然抽出来的抽象概念作为国际法效力的依据,认为在现实世界中起作用的是国家的意志,从而国家的意志是国际法效力的依据;国际法的效力的根据是国家意志的协议,而在法律之外,国家意志的协议是受国家间来往关系所支配的。
8.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条约:两个和两个以上的国际法主体之间缔结的,以国际法为准的,规定当事方权利义务的协议,是现代国际法最主要的法律渊源,是国际法规则最主要的表现形式。
国际习惯:指在国际交往中有个过钱后一直不断重复所形成,并被广泛接受的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范或制度,估计习惯是不成文的,她是国际法最原始最古老的渊源。
一般法律原则:各国法律体系中共有的原则,在国际法实践中处于补充和辅助作用很少被单独适用。
国际组织决议:联合国大会的决议虽然不像条约和习惯那样的国际法直接渊源,但可以借以确定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制度的存在,可以与司法判例和功法家学说并列为“确定法律原则之不住资料”它们的法律价值在司法判例和公法家学说之上。
国际公法名词解释

1.国际法是对国家在它们彼此往来中有法律拘束力的规则、原则和制度的总称。
2.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活动和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即调整国际经济交往中商品、技术、资本、服务在流通、结算、信贷、税收等领域跨越国境流通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的总称。
3.国家是指由定居在确定领土上并在一定政权领导下的居民组成的具有主权的集合体。
4.国家责任又称国家的国际责任,是指国家违反其依国际法所承担的国际义务而应负的法律责任。
5.政府承认即对新政府的承认,是指一国承认他国的新政府具有代表其本国的正式资格,并表示愿意与其建立或继续保持正常关系的行为。
6.国家继承是指由于领土变更的事实引起的一国在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被另一国所取代而发生的法律关系。
7.国际组织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或其政府、民间团体基于特定目的,以协议形式而设立的各种常设机构;狭义的国际组织仅指国家或政府之间以特定目的,通过缔结国际条约而建立的常设机构,因此又称政府间国际组织。
通常国际法上所指的国际组织是政府间的国际组织。
8.国家领土是指国家主权管辖和支配下的地球的特定部分。
由领陆、领水、领空以及领陆和领水的底土四部分构成。
9.专属经济区是20世纪60年代提出的新的海域概念,它是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海域,其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200海里。
10.毗连区是在领海范围之外,毗连领海的海域。
国际习惯确认沿海国家有权划定毗连区并在区内对某些事项行使必要的管制。
11.大陆架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定义,沿海国大陆架是指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
12.国籍是一个人作为某一特定国家的国民或公民,而隶属于这个国家的一种法律上的资格或身份。
13.引渡是指一国应外国的请求,将位于本国境内的被外国指控为犯罪或判刑的外国人,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处罚的一种国际司法协助行为。
14.庇护又称领域庇护,是指国家对于遭受追诉或迫害而前来要求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居留给予保护,并拒绝引渡给另一国的国家行为。
名词解释
国际法的概念国际法或称国际公法,是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国际法的渊源是国际法的表现形式,即国际法的条文在哪里、国际法的法律依据在哪里。
造法性条约指多数国家参加的以制定共同遵守的行为规则为目的并载有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的的条约。
契约性条约是指国家之间所订立的确定特定事项的具体的权利和义务的条约。
如交通运输协定、贸易协定均属此类,它们多是双边条约,都是对具体事物的协商,在处理具体问题的目的达到后即告终止,并不能创制国际法规则,而且其仅对缔约各方有约束力,不具有普遍性质,不产生一般的国际规范。
国际法基本原则被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适用于国际法一切效力范围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国家基本权利国家作为国际法主体所固有的或当然享有的权利。
独立权国家自主地处理其主权范围内的事物,同时不受外来干涉。
平等权平等是指不论国家大小、强弱或者其政治、经济、社会制度如何,在国际法上的地位是完全平等的。
自卫权当国家遭到外来的武力攻击时,有权实施单独的或集体武装自卫以打击侵略者保卫国家。
保护性管辖为保护一国以及其国民的重大利益而对外国人在外国的行为进行的管辖普遍性管辖为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和人类共同利益而实行的管辖。
承认现存的国际法主体(主要是国家)对新出现的国家、政府的存在从国际法上予以确认,表明与其交往并导致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
国家继承由于领土变更的事实而引起的国家之间权利义务的转移。
被别国取代的国家称为被继承国,取缔别国的国家称为继承国国际法主体国际法主体是指独立参加国际关系,并直接在国际法上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并具有独立进行国际求偿能力者。
国籍:国籍是表示个人属于国家的公民或国民的法律资格,与该国保持着永久的法律关系。
国籍法是规定国籍的取得、丧失、变更等事项的法律规则,是一国国内法的组成部分。
国民待遇:国家给予外国人与本国人相同的待遇。
其实质意义有两个方面:一是外国人享有不低于本国人的待遇;二是外国人不得要求高于本国人的待遇。
国际公法名词解释2
10、能够证明惯例是否存在和是否被接受为法律的证据,可以从各国政府的文件、政府官员讲话、国际法院和国内法院的判决、新闻报导,以及各种外交文书、国际会议和国际组织的决议等材料中找到。
11、国际习惯是最古老的国际法渊源,习惯规则占主要地位。19世纪后,习惯规则有逐渐成为成文规则的趋势。
12、P一般法律原则,是各国法律体系所共有的原则,各国法律体系有很大不同,但毕竟还有一些共同的原则,例如:时效、善意、定案、禁止翻供等原则。一般法律原则在裁判中通常被作为补充渊源适用,不是一项独立的法律渊源,或者说,它在国际法的渊源中仅居于次要地位。
22、国际法基本原则必须具备的条件是:各国公认;具有普遍约束力;构成国际法的基础。
23、构成国际法的基础,是指国际法基本原则具有法律基础的性质,体现在:⑴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国家在国际关系中必须绝对遵守的原则;⑵国际法基本原则对国际法的其他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具有制约作用,同时也是判断国际法其他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是否否符合国际法的法律标准; ⑶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国际法上的其他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得以产生和确立的法律基础。
21、国内法在国际裁判中的作用:⑴国际法庭审理案件时应适用国际法,但必须首先全面研究有关国家的国内法,并从中找到可引用的证据和原则;⑵当事国在国际法庭上不能以其国内法与国际法有抵触,也不能以其国内法有无这个规定为理由为其违反国际法的行为辩护。但援引的国内法符合国际法的话,抗辩就非常雄辩有力了。
97、国家领土完整,就其领域来说,是整个领土范围的完整性和不可侵犯性;就其内涵来说,是包括领域和资源两个方面的主权。
98、国际地役可依其性质而分为:a、积极地役,是允许他国在其境内建筑及经营铁路、设立税关、派驻武装部队,或允许他国武装部队通过领土或允许他国国民从事某些活动。B、消极地役,是一国承担条约义务不在其领土上行使某方面的属地最高权,如不设防等。
电大国际公法名词解释
国家责任:国家责任是指国家对其国际不当行为所应负担的国际法律责任。
特别使团:特别使团是一国经另一国的同意或邀请,派往该另一国进行谈判或完成某项特别外交任务的代表派遣国的临时使团。
特别使团的职务由派遣国与接受国协议约定。
国际争端:国际争端是国际法的两个主体间关于法律上或事实上的论点的分歧,法律上的见解或利益的矛盾对立,国际争端主要是国家之间的争端。
大陆架:是指沿海国的陆地领土在该国领海之外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
大陆架的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足200海里的可延长到200海里,但不得超过350海里或不超过2500公尺等深线100海里。
情势变迁:是指缔结条约以后,缔约时的情况变生了当事国不能预见的根本变化,当事国可以终止或退出条约。
情势变迁原则源自私法上的情势不变条款。
1、国际法:国际法指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主要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2、国际法渊源:对国际法渊源的含义,国内外学者有各种不同的解释,比较有代表性是下列两种:第一,给及法渊源是指国际法作为有效法律规范所由形成的方式。
第二,国际法渊源是指国际法规范第一次出现的地方。
3、国际条约:是国际法主体间就权利义务关系缔结的一种书面协议4、国际习惯:是各国在其实践中形成的一种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5、国际法编篡:一般是指把国际法或国际法某一部门的规则(包括国际习惯和条约的规则),以类似法典的形式,更精确、系统地制定出来。
6、国际法基本原则:适用国际法的一切有效范围,是国家在国际法的一切属人、属地和属时范围内必须遵守的最高准则。
7、强行法:也称绝对法,是被国际社会成员全体工人的必须遵守而不得损抑的,也不得任意改变的国际法规范。
8、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国家平等原则是指主权国家在国际法律关系中地位完全平等,邪乎无管辖和支配的权力它们平等地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平等地承担国际法律责任。
国际公法复习资料-名词解释
国际公法复习资料-名词解释国际公法复习资料--名词解释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它是为满足以国家为成员的国际社会需要而产生的,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法律关系,确立国家间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
国际法的主体是指能够独立从事国际交往和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且能进行国际求偿以保自己合法权益的实体。
国家是现代国际法的主要的主体,政府间的国际组织、民族解放运动组织是次要的主体。
国际法的渊源:从法律的观点讲,是指国际法作为有效的法律规范所以形成的方式或程序。
它的直接渊源有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
其中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是国际法的主要渊源,一般法律原则是次要渊源。
国际法除上述三类直接渊源外,还有司法判例、权威公法学家的学说和国际组织的决议等确立国际法原则的辅助资料。
国际习惯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被受为法律者。
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在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中,那些得到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并构成国际法的基础的原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国家主权平等原则,是指主权国家在国际法律关系中地位完全平等,相互无管辖和支配的权利。
他们平等的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平等的承担国际法律责任。
不侵犯原则是指禁止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与联合国宗旨不符的方法侵犯别国的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他是维护国家主权平等独立的关键。
不干涉内政原则“内政”是指纯属一国主权管辖的,不涉及国际义务的事项;“干涉”是指一国或数国对别国的内政采取的专横干预行为,强制别国维持或改变某种情势。
不干涉内政原则是不得干涉任何实质上属于一国国内管辖的事项,以维护国家的主权平等和独立。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是不侵犯原则的引申,他是指国家遇有争端应以和平方式解决,而不得诉诸威胁或使用武力以及其他非和平的方法,以避免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
这一原则是不侵犯原则的引申。
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是指各国必须自觉的、诚实的、严格的履行来自国际法上的法律义务,无论这些义务源于条约或是国际法其他渊源,并且在适用国际法的原则规则时自我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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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法名词解释
一、国际法渊源
凡是能由以形成国际法的方式或程序都是国际法的渊源。
一般认为《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的规定是国际法各种渊源存在的权威说明。
国际法的渊源有: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各国权威最高的公法学家的学说和司法判例、联合国大会的决议。
二、引渡
引渡是指一国应他国请求,将在本国境内而被他国追诉或判刑的人移交该国审判或处罚的国际司法协助行为。
引渡的条件:
1.“双重归罪”原则或同一原则。
2.“政治犯不引渡”原则。
3.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
引渡应遵守的原则:双重审查原则(司法、行政)、引渡罪同一原则(请求国被请求国都认为其犯罪)、审判专一原则(罪行特定,以引渡罪行定罪)
三、条约
一般而言,条约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际法主体(主要是国家)之间依据国际法缔结的确定其相互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
四、国家承认
国家承认既有国家确认某一实体作为国际法意义上的国家而存在,并表示愿意与其交往的行为。
五、国家责任
国家责任是指国家对其国际不当行为所负担的国际法律责任。
它是国家从事国际不当行为所必然产生的法律后果。
国际不法行为分为作为和不作为。
六、领土及其去得分方式
领土是指国家主权管辖和支配下的地球的特定部分。
领土由领陆、领水、领空、领路和领水的底土四个部分构成。
国家以先占、时效、割让、征服、添附等方式取得新领土,传统国际法理论上称之为“五种取得领土方式”。
七、国籍
国籍是指个人作为某一特定国家的成员而隶属于该国的一种法律资格或身份。
国籍的根本作用是在个人和特定的国家之间建立一种特别而稳固的法律联系,是国家和其国民之间管辖与被管辖、保护与被保护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