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拆迁安置房建设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涉及到政府、拆迁户、房地产开发商等多方利益相关者。
在实际建设中,往往会出现一些问题。
以下是我对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的一些思考。
一、政府管理不力1.拆迁补偿不公:由于政府部门的不公正行为,导致拆迁户的利益得不到保障。
有些拆迁户没有得到适当的补偿,或者无法购买到合适的安置房。
对策:建立公开透明的拆迁补偿机制,确保拆迁户得到合理的补偿。
加强监督力度,严惩违规行为。
2.安置房质量差:部分政府在搬迁安置房建设过程中,由于工程管理不善,导致安置房质量低劣,使用寿命短。
对策:加强对建设过程的监管,确保安置房建设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对于质量问题,及时整改,并追究责任。
3.土地资源浪费:一些地方政府在拆迁安置房建设中没有合理规划,导致土地资源浪费。
对策:建立科学规划的土地使用制度,合理利用土地资源。
从整体规划出发,减少不必要的土地使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二、房地产开发商违规行为1.违规投资:一些房地产开发商为了追求暴利,往往过度投资,导致资金链断裂,无法按时完成项目建设。
对策:加强对房地产开发商的监管,确保其按照规定进行投资,并适当控制其投资规模。
加大对房地产开发商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2.低价收购土地:部分房地产开发商通过虚假报价等手段低价收购土地,导致拆迁户得不到公平补偿。
对策:加强土地交易市场监管,打击违规行为。
加大对违规房地产开发商的处罚力度,保障拆迁户的合法权益。
3.建设进度拖延:一些房地产开发商为了降低成本,往往在建设过程中拖延工期,影响拆迁户的安置进程。
对策:加强对房地产开发商建设进度的监管,确保按时完成工程。
建立相应的奖惩机制,激励开发商按时交房。
三、拆迁户权益保护不到位1.信息不对称:拆迁户在拆迁安置过程中往往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无法充分了解自身权益。
对策:加强对拆迁户的信息宣传,向其提供充分的权益保障信息。
建立咨询热线和投诉平台,帮助拆迁户解决问题。
城市房屋拆迁中的问题和对策

城市房屋拆迁中的问题和对策城市房屋拆迁是城市发展的必要过程。
在过去的几十年中,城市房屋拆迁已经成为了中国快速城市化的必要手段之一。
然而,城市房屋拆迁不仅涉及到市政府、拆迁公司等部门的财政利益,也牵扯到居民的切身利益。
城市房屋拆迁中面临的问题包括多种多样的群体利益、法律法规、安全和环保问题等。
因此,建立正常的拆迁程序和合理的拆迁补偿政策既可以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也可以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一、正常的拆迁程序拆迁项目在公开透明的拆迁程序下实行,遵守法律法规,保障拆迁公平公正。
整个拆迁过程需要经过多位专业人士的评估、证明和考核,包括建筑师、规划人员、律师、拆迁公司等。
拆迁程序须要居民的同意,如果有部分居民不同意拆迁,则需要进行协商或进入法律诉讼程序。
二、合理的拆迁补偿政策城市房屋拆迁的大量投资和成本需要由国家或城市政府出资,拆迁补偿政策也应该提供给受影响的居民,使他们得以重新安置和生活。
拆迁补偿规则包括:安置房、货币补偿、公司分红、就业保障等等。
政府在实行拆迁时必须要遵守一个原则,那就是居民得到的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应该大于他们失去的财产价值,使他们从原来的住宅中转移到新的住宅。
三、法律问题国家法律规定,如果城市房屋拆迁涉及到侵犯居民的财产权或居住权,那么居民就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进入法律诉讼程序,来保障他们的权利和利益。
在整个拆迁过程中,政府和拆迁公司须要遵守法律条款和限制,以确保拆迁的合法性与公正。
四、安全问题在城市房屋拆迁中,最重要的问题之一就是保障安全。
在拆迁过程中,必须要考虑到建筑的结构、电力、气体等等的安全,以及拆迁中人员的安全。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拆迁过程中很可能出现非法人员制造暴力伤害的事件。
针对这种情况,可以派遣警察和当地民警对现场进行安保,保证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五、环保问题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的一个环境问题就是废物处理和环境污染。
一些被拆迁的城市房屋中有很多建筑材料和设施,需要进行处理和清理。
结合纪检监察工作实际谈谈土地和房屋征收拆迁领域存在的问题和对

结合纪检监察工作实际谈谈土地和房屋征收拆迁领域存在的问题和对一、农村拆迁征地领域腐败案件的发案特点(一)腐败群体化现象凸显,窝案、串案居多。
因农村拆迁征地涉及被拆迁村庄村委会、被拆迁户、拆迁公司、评估公司、审计公司等多方参与,实践中往往是查处一人、带出一片,不少涉案人员上下勾结、内外联合、互相串通,共同侵吞或者骗取补偿款。
腐败群体化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当前农村拆迁征地领域腐败现象的发展趋势和严重化趋向。
(二)腐败行为方式多样化,隐蔽性强。
农村拆迁征地领域腐败案件具有行为方式多样化、隐蔽性强的特点。
实践中常见的腐败行为方式,主要包括:一是拆迁征地人员与被拆迁人相互勾结,虚增被拆迁人的宅基地、地面附着物的数量或面积,抱团瓜分补偿款;二是拆迁征地人员自己虚构拆迁腾退资格,骗取补偿款;三是拆迁征地人员对不属拆迁征地范围或按规定不能补偿的项目进行补偿,如将违法建筑确认为合法建筑并列入补偿范围等,收取相关人员贿赂;四是拆迁征地人员采取虚列支出、伪造报账单据、重复报账等手段,直接侵吞补偿款。
由于拆迁征地人员在政策界限、权属认定、补偿标准把握上有一定弹性,加之有的地方拆迁补偿工作流程不甚透明,特别是被征房屋拆迁后土地很快平整进入施工阶段,很多涉嫌腐败的物证随之消失,这使得农村拆迁征地领域的腐败行为具有相当的隐蔽性。
(三)涉案罪名相对集中,农村“一把手”涉案现象突出。
实践中,农村拆迁征地领域腐败案件,当事人涉案的罪名高度集中,主要表现为贪污罪,只有极少数涉案人员涉嫌职务侵占罪、受贿罪或者滥用职权罪。
可以说,拆迁征地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自己或者与被拆迁人、拆迁公司等相互勾结贪污补偿款的行为,日益成为查办和预防农村拆迁征地领域腐败案件的重点。
此外,在农村拆迁征地领域腐败案件中,被拆迁村庄“一把手”涉案现象突出。
如北京市海淀区近四年立案查处的六件拆迁征地领域腐败案件,都有基层组织“一把手”涉案。
这与农村“一把手”在协助基层政府从事拆迁确权等工作中有较大职务便利密切相关。
当前房屋征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对策

当前房屋征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对策作者:周夏琴来源:《中国经贸》2011年第16期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的快速推进,房屋征收量也迅速递增。
大规模房屋征收工作的开展,一方面使城市综合功能不断提升,群众充分享受到了城市化建设的成果;另一方面,由于资源要素得不到保障、政策平衡难、历史遗留问题多、群众期望值高等原因,使房屋征收工作推进困难,如不正视并妥善解决这些问题,必将影响城市化进程的步伐,并可能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
本文通过粗浅分析,梳理了当前房屋征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了肤浅的建议意见。
一、主要问题1.资源要素得不到保障,项目启动、推进困难安置房建设滞后于征收工作需要。
一是建设进度滞后。
拆迁计划量大、时间紧,而安置房建设则由于建设用地、资金等要素到位滞后,由此影响拆迁项目的推进和计划的如期完成。
二是区位不合理。
许多安置房区位差,远离市中心,生活成本激增,群众不满意。
三是户型设计不合理。
没有统一的户型规格,中小户型缺少,各类安置户型面积跳档过大,使被征收人难以在政策和经济承受能力范围内选择。
四是建设机制不完善。
首先非住宅安置房和安置土地缺乏。
许多项目无法预先安排好安置土地及商业安置房,尤其是小面积安置土地落实难度更大,操作中一般通过货币补偿方式解决,但这在一定程度上剥夺了被征收人的选择权,也不利于企业自身的生存和发展。
同时,一旦被征收人提出调产安置的要求也往往使工作难以推进。
而被征收人也充分利用这种情况,提出调产安置要求,以期获得更多利益。
同时,安置土地和商业安置用房的缺乏也往往使裁决不能及时有效跟进,征收项目扫尾工作难以如期完成。
其次是融资难度大。
大量房屋征收项目的实施,使资金需求量急剧增加,但与此同时,信贷融资政策却越来越紧,项目资金难以及时到位,致使征收项目不能按计划启动和完成。
实际工作中,项目实施单位为此不得以采取垫资的办法解决,若资金链不能很好衔接,在影响项目进度的同时也易挫伤项目实施单位的工作积极性。
征地拆迁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征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2011年,是我市征地拆迁工作体制大变革、机制大创新、政策大调整的一年,征地拆迁涉及面广,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存在的问题1、补偿标准不一在征地拆迁实际操作中,某些项目在实施征收工作过程中为了加快项目的进度,指挥部、建设单位、乡、村等开绿灯,私自增加补偿或奖励标准,虽然给被拆迁户带来了少许的利益,却混乱了整个区域的标准,使得各个区域的征收标准不一,给其他项目的征拆工作带来阻碍。
2、补偿价格偏低随着城区经济建设、城市建设的发展,物价、房价均大幅度上涨,现行的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与现在的生活消费水平相差甚远。
在我所涉及的部分项目中有部分项目处于湘潭市近郊,如涟水名苑项目就是在湘潭西大门繁华地段,多为门面和仓储,拆迁户的期望值比较高,而按照现在补偿政策标准,他们得到的补偿与实际收益相差较大;另一方面,由于今年房价、物价等涨幅较大,拆迁补偿标准没有跟随物价水平一起调整,拆迁户普遍认为补偿价格较低,抵触情绪,致使拆迁工作难以开展。
3、保障措施不够配套保障措施主要是就业、交通、生活、医疗、教育等措施。
在安置方面:按照政策规定,在征地拆迁中,必须先安置后拆迁,安置是拆迁的前置条件,但是目前我们所实施的项目,安置普遍滞后,都是先拆除再安置,有的项目甚至出现拆迁多年无法住进安置房的情况,如湘大扩改建项目。
在就业保障方面:被征地拆迁农民在征地后失去土地,由于文化、技能等方面处于弱势,找工作很难;在社会保障方面:我所目前的征收项目大多处于城乡交接处,经过以前的多次征收,一般情况都是人多地少,由于以前没有办理社保,一方面因征地数量少,人数多,提取的社保资金不足购买社保,要老百姓自己掏钱又不愿意,另一方面,如涟水项目新华组有农业组和非农组,非农组在90年代进行了征收,村民进行了农转非,此次征收农业组土地,办理村民社保时,非农组的想借机一起解决,故未达成协议。
这些因素都阻碍了征收工作的顺利开展。
房屋征收档案管理的问题与对策

房屋征收档案管理的问题与对策摘要: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房屋征收工作也在不断开展,但征收档案管理问题一直是制约工作质量的关键因素之一。
本文针对房屋征收档案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如档案资料不完整、档案管理不规范等,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包括加强档案管理制度建设、优化档案信息化建设、加强人员素质培训等。
这些对策的实施将有助于提高房屋征收档案管理的效率和质量,为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推进提供有力保障。
关键词:房屋征收;档案管理;问题;对策引言:房屋征收是国家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化进程中必不可少的环节之一。
作为政府的重要举措之一,房屋征收工作已经成为当今社会中的一个热点问题。
房屋征收档案是房屋征收过程中的重要文书,是征收工作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然而,随着征收工作的不断推进,房屋征收档案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也越来越多。
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会影响征收工作的进展,而且还会给管理工作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隐患。
因此,建立健全的档案管理制度和完善的档案信息化系统,是房屋征收档案管理的重要任务之一。
一、房屋征收档案管理存在的问题房屋征收是城市化建设过程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促进城市发展和改善人民生活的重要措施之一。
在房屋征收过程中,档案管理是非常重要的一环,涉及到征收程序的合法性、公正性、透明性和可追溯性等问题。
然而,在实际的征收工作中,房屋征收档案管理存在着一系列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档案资料不完整在征收工作中,由于涉及到各种不同的手续和程序,档案资料往往比较繁琐复杂。
因此,如果档案资料不全面、不完整,就会影响到征收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具体表现为:一些征收项目的档案缺少重要的证明材料,如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财产评估报告等,导致无法对征收对象进行全面的审查和评估;档案中的一些重要资料丢失或损坏,无法为征收工作提供必要的依据和证明,给征收工作带来诸多不便。
2、档案存储方式不规范房屋征收涉及到大量的文件资料,如果档案存储方式不规范,就会导致档案难以查找和管理。
农村征地拆迁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

行 了专项 审计调 查 ,发 现 在征 地 拆 迁 工作 方 面 还存 在许 多 问题 。 如 何做 好农 村 征地 拆迁 工作 , 使征 地拆
迁 工 作 在 积 极 服 务 于 经 济 社 会 等 建 设 的 同 时 ,又 能
分 别 给业 务 管 理部 门和实 施 单 位拨 付 补 偿 款 ,导 致
产生 重复 拨付 的问题 。 有 的乡村 通过 采 取多 报 、 虚 报
迁 业 务 资 料 整 理 不规 范 、 不完整 , 原始 丈 量 、 确 认 资 料 不 齐全 ,未按 各 征地 拆 迁项 目形 成规 范 的业 务档 案 ,有 的业 务 原始 调查 资 料 与后 期 财 务 补偿 数 据 之
农 村 征 地 拆 迁 中
存在的问题 、 原 因
■ 刘 金 成 陈 秉 国
随 着 我 国城 镇 化 进 程 的 加 快 和 市 场 经 济 的 发 展, 大量农 村 土地 被 占用 。征地 拆 迁工 作在 今后 乃 至一段 时 间 内仍 是 经济 社会 发 展 的重要 工作 。 近期 ,
的重 要 问 题 。
一
、
存 在 的 主 要 问 题
4 . 补偿 标准 不够 明确 。由于政 府相 关补偿 标 准文
件 滞后 ,对部 分 不可 预 见 的具 体 征 地拆 迁 补 偿 项 目
征 地 拆迁 是 指 集 体 土地 征 收或 征 用 中 的房 屋 拆 迁, 适用《 土 地 管理 法》 有关 征地 补偿 安 置 的规 定 。 在 现行 制度 下 , 征 地 拆迁 工 作 出现 的一 些 问题 , 主要 体
迁人 的查询 和 相关 部 门 的检 查带 来 了不 便 。如 2 0 0 9
征地拆迁中的不稳定问题及对策

征地拆迁中的不稳定问题及对策征地拆迁是一种改变城市发展的必要的手段,但在拆迁的过程中会存在诸多不稳定问题,主要表现为经济利益冲突、影响生态环境、社会维系和技术方面的不稳定问题。
一、经济利益冲突征地拆迁过程中,会出现经济利益冲突,其中各方政府机构、地方企业、施工单位、被拆迁居民等可能存在不同社会经济利益,导致悬而未决、对立和矛盾冲突,因此实施拆迁时要特别注意防止他们之间的利益冲突。
二、影响生态环境征地拆迁过程中,如果不加以管理,就会影响当地的生态环境,甚至会造成土壤污染、水污染、大气污染等环境问题,从而造成自然资源的浪费和污染环境的危害,从而引发当地居民的不满和社会上的不安,进而影响当地的社会稳定。
三、社会维系征拆过程中,存在社会维系问题也会引发不稳定性。
例如,拆迁会迫使部分居民搬迁,原来的家园被拆除,居民会受到巨大的心理和精神冲击,出现情绪抑郁、失去信任感等心理需要,进而引发社会上的冲突等不稳定现象。
四、技术方面的不稳定问题征拆过程中,存在技术方面的不稳定问题。
拆迁过程中,如果技术支持不足,设备不先进,工作人员技术水平比较低,将影响拆迁的效率,进而引发拆迁过程中的拖延。
以上是征地拆迁过程中出现的不稳定问题,要解决这类问题,可以采取以下几种策略:一、调整拆迁政策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应完善拆迁政策,既要有助于实现城市建设目标,又要考虑全民的合法权益,保证拆迁双方的平等和公平。
拆迁价格需定期调整,以便充分保障被拆迁居民的合法权益。
二、提高拆迁效率为了提高拆迁的效率,要进一步提升技术水平,引进先进的设备和技术,采用新型进行拆迁,才能把拆迁过程完成得更加快捷、高效。
三、考虑社会影响拆迁过程中要及时考虑社会影响,加强与当地居民的沟通,尊重居民意见,充分考虑他们的利益,尽可能给予保障,以便缓解居民的心理冲击,不因拆迁而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
四、加强生态保护征拆过程中,要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可能导致的环境污染,例如增设排污口、排放尾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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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近几年,随着温州生态园市政基础建设及三垟湿地保护工程的启动,需要大范围的房屋征收,牵涉到被征收房屋农民的利益是多方面的,牵涉的人数往往是数十人甚至上百人,影响大,涉及面广,容易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稍有疏忽,就易引起上访案件,影响社会稳定,现就办理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存在的问题作以下几方面的阐述。
当前房屋征收与补偿案件按照土地性质不同,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城市国有土地上的城市房屋征收与补偿,一种是集体土地的征地与补偿。
二者的征收性质不同、适用的法律不同、补偿安置的标准也不一样。
一、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存在的主要问题1、适用依据不完善、不健全、不确定,形成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不规范。
现实中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法律依据不一,大致上有两种情况,一是依据《土地管理法》进行,将房屋视为征用集体土地上的附着物对待,按照征地程序进行,但土地法对土地上的附着物征收程序和补偿标准均无具体规定,可操作性不强。
二是参照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行,理由是集体土地已经被征用,土地性质已改变为国有土地。
这样出现的问题就多种多样,比如:被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尚未转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未补偿,用地单位却已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经过申请就可以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被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因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房屋征收,房屋所有者却以农村集体土地征用中的房屋征收不是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不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为由抵制拆迁。
以上问题突出反映了被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交付和房屋拆迁适用法律问题。
2、法定补偿标准的缺失造成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随意性极大。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二、第三款对耕地征用的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进行了规定并有具体的计算标准,但对因土地征用而引起的农民在宅基地上自建房屋的征收却没有补偿标准。
现实中,一般是由政府参照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细则》进行补偿,由于城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和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在土地所有权性质、所有权主体、土地管理方式以及安置对象等方面均有差异,所以,《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并不具有直接的参照性,导致在执行过程中的补偿标准随意性很大。
3、集体土地房屋征收主体不规范,征收中农民的陈述权、申辩权、知情权受到影响。
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应当由征收人和被征收人协商达成一致。
但是由于我国《土地管理法》将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纳入到了土地征用补偿之中,房屋所有权主体作为被征用人不直接参与协商,对被征用人的房屋进行价格评估亦不通知被征用人到场,而是由征收人单方指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有关征收补偿和安置通常是由用地单位一方说了算,被征收人无论是否同意都得拆,剥夺了农民作为被征收人在整个征收过程中表达自己意愿、维护自己权益的机会,严重侵害了被征收人的权益,更不能体现征收人与被征收人作为法律意义上的平等主体关系。
4、对征收工作中农民的私有财产权保护不够。
农民通过宅基地依法取得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农民在宅基地上所建的房屋属农民私有财产是无可非议的。
但在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的现实中,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规范对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法律关系进行明确的界定,地方政府与村组签订《土地征用协议书》,协议中却将属于农民私有财产的房屋一同处分,这种协议将私产与公产混为一谈,其违法性显而易见。
从法理而论,房屋作为农民的私有财产,农民是房屋所有权的主体,只能由农民自己进行处分,所以关于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补偿应从土地征用补偿中分离出来。
5、房屋所有权人和第三人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和城市房屋征收一样,涉及很多法律关系。
如征收居住房屋涉及的搬迁补助费、过渡期内的临时安置费;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开办的企业所有的非居住房屋,涉及的补偿费问题及因征收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及预期收益的补偿问题;对利用宅基地内自建房屋从事生产经营并持工商营业执照房屋的征收安置问题;征收正在租赁的农房时涉及的租赁法律关系等等。
其中既涉及房屋所有权人的权益,同时又涉及房屋所有人以外第三人的权益。
由于我国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法规对上述问题进行规范。
在实际征收时,只将房屋作为集体土地上的附着物进行补偿,并不细化区分农村房屋的用途、性质及相关的权利,严重损害了房屋所有人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二、城市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存在的主要问题1、征收补偿方式存在问题。
按照新颁布施行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这样的制度设计是符合市场经济原则的,但在实践中往往有不少因“低估”而产生的矛盾。
有时在征收与补偿过程中政府的安置政策做得不够到位, 征收与补偿不合理,这些都会引起征收人和被征收人之间有关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矛盾。
关于安置和补偿等问题,被征收人的某些行为也会产生矛盾,例如:有的人将房屋征收与补偿当作是难得的发财机会,于是狮子大开口,漫天要价,不达到目的誓不罢休。
2、评估机制不健全。
由于征收与补偿矛盾的核心问题是补偿金额的多少,而评估是确定补偿金额的重要依据,补偿金额与评估直接相关。
因此,城市房屋价值评估已经成为当前征收与补偿矛盾的焦点。
目前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不规范的非市场化的评估行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政府制定补偿标准,干预评估过程;2)未根据城市房价变化及时调整基准价格,造成评估价格与市场价格相差较大;3)评估混乱无序,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时,缺乏有效的调查处理机制。
3、旧村改造异地安置难。
对于旧村的被征收人而言,被征收房屋不仅是遮风避雨的场所,更是人情交往、便利生活甚至就业生存的依托,征收、安置即意味着生活环境的变化,会给被征收人造成不利影响,理应得到补偿,但目前没有一项条款涉及此问题。
从实际情况来看,被征收户得到的补偿金很难买到适当价位的住房,更不敢奢求购买到同样区位、用途和建筑面积的房屋。
群众对补偿标准的认同率低,被征收人之间产生心理上的比较和不平衡感,将容易导致矛盾的产生和激化。
4、征收与补偿工作需要进一步严格依法按程序操作。
在征收与补偿工作中,需要始终坚持“二公告、三征求意见、四公布”的“阳光拆迁”理念:即公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争议房屋补偿决定;制定征收规划、征收补偿方案、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要征求公众意见;征收补偿方案、房屋产权登记确认情况、分户补偿情况、征收补偿费用审计情况要全面公布结果。
防止个别被征收户为获得更多的补偿费,通过多种渠道得到特殊待遇。
要牢牢把握“依法按程序运作”工作基调,严格统一标准,禁止暗箱操作。
在整个征收与补偿过程中,要进一步严格执行各项程序规范,充分尊重民意,实施阳光操作,让广大群众全过程参与其中,争取被征收群众的拥护和支持,减少对抗与抵制。
三、法院办理房屋征收与补偿案件的难点1、关于城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法律制度仍需进一步完善。
2011年1月21日公布施行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强化了规范公权和保障私权的法治理念,更注重工业化、城镇化建设与保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之间的统筹兼顾,使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得到更好的协调与平衡。
但是《条例》中第八条第六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和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还有三项具体办法需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目前这些具体办法亟需制定、完善、规范,以利于进一步推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进行。
2、法院独立审判难于真正实现。
首先从程序上看有瑕疵。
一个极为尴尬的事实是,本应独立办案秉公而断的法院时常成为城市房屋征收主管部门的“执行机构”。
地方党委、政府把法院作为一个职能部门看待,许多房屋征收与补偿案件在诉讼之前就让法院参与工作,法院领导甚至成了征收与补偿工作领导小组的成员,在受到被征收户抵制时,政府的主管部门干脆把这个烫手的“山芋”交给法院,借助司法强制力实施拆迁。
在这种情况下,若当事人事后起诉,起码在程序上给人一种不公正之感。
其次行政审判难以解决实质问题。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该是针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而判断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依据是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能作为依据和参照。
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只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而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适当基本不予审查。
实际上,行政诉讼解决房屋征收与补偿裁决纠纷具有局限性和不彻底性,即使法院认定房屋征收与补偿裁决不合法,也只能判决撤销并判定重作,由作出裁决的原行政机关处理,征收与补偿双方的权益纠纷并不能在法院得到最终处理。
征收与补偿工作的过程需要多方参与,法院虽然在征收与补偿过程中处于主导地位,但由于参与征收与补偿的都是兄弟单位,甚至是领导部门,法院在协调各方力量时往往会力不从心。
尤其是征收补偿安置方案都是由政府或征收人制定的,法院自主权很小,协调案件时难度很大。
四、解决房屋征收与补偿案件问题的相关对策和建议对于上述在房屋征收纠纷中存在的问题,结合房屋征收执行实践中遇到的障碍和困难提出以下几点建议:1、现行的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尽管较前几年有了提高,但仍与飞涨的房价颇有差距,甚至严重偏离了市场价格,被征收人的期望和安置补偿标准相差甚远已成为征收纠纷中双方的根本性矛盾。
要解决征收纠纷中的诸多问题,当务之急就是提高现在明显偏低的安置补偿标准。
建议政府应当以市场手段来解决安置补偿问题,而不是代之以行政手段,安置补偿要体现市场价格。
2、城市房屋征收的政策和程序应当更加公开透明,全面体现征收人和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在征收的决策过程中应有被征收人参与的机会,在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应有监督权,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特别在被征收房屋的评估方面,应当适当给被征收人讲话的机会,不能一味强调硬性的补偿标准,房屋征收的评估安置应更多地体现合理化和人性化。
3、法院的职能是公正审判、公正执行,不宜事先介入政府的征收事务中,不能以服务为名,将法院临时借调抽调处理征收事宜。
尤其是相关部门为了时间、进度而作出的先于征收决定,法院的执行机构决不能参与执行。